連絡資訊

電話: 0966-66-1689
地址: 嘉義市博愛路二段98號
統一編號: 40944856

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民事訴訟法相關




















「公證費用標準表」


司法信箱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htm

案件進度查詢
http://cpor.judicial.gov.tw/cqry/Login.do



證人或鑑定人一定要出庭嗎?.

由於證人是要把自己所認識過去的事實及狀態作陳述,不具有替代性,所以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證通知都必須到庭,如果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話,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若已受罰鍰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時,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受到拘提。 惟若證人因身體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法院出庭作證,證人可依「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或「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就近在所在地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機關,以視訊設備與傳訊法院進行遠距訊問。




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司法院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為幫助弱勢民眾,解決法律問題。
民眾若符合下列要件,即可申請法律扶助:

對象:只要合法居住於臺灣地區,無論本國人或外籍人士均可申請。

資力: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每個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但刑事強制辯護案件(如涉犯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

案情:要有理由。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有21個分會,民眾若符合上述要件,可以就近申請。至於如何申請?應該提出哪些文件?司法院提醒您,事先撥打全國法律扶助專線:(02)6632-8282,由專人為您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扶助範圍及資格標準>扶助申請Q/A)也有提供詳細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要繳多少裁判費?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所以原告起訴時必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而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且裁判費的繳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的裁判費,性質上屬於預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 Web版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 執行標的金(價)額 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非財產權案件 3,000元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如何閱覽卷宗?

訴訟卷宗不僅法院可以利用,雙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也可使用。如果是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給予繕本、影本或節本。假設第三人想要利用卷宗內資料,則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始能閱覽,以保護當事人權益。關於聲請閱卷的相關事項,可參考「民事閱卷規則」 。


法院訴訟流程 (民事類)

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 連結司法院網站-民事訴訟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

S0 私權紛爭產生

S1 (強制)調解: 屬民訴#403所舉'強制調解事件'進行強制調解,調解成功則紛爭結束;調解不成功進入S2起訴
S1.1.除民訴#403所舉'強制調解事件'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甚至於第一審事件繫屬中,亦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S1.2.調解不成立,法院發給證明(#416):
(#419)
S1.2.1.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申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視為調解聲請人自聲請時起已經起訴。
S1.2.2.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之日起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S1.2.3.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S2 起訴: 原告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 法院受理後--案件登記並分案
通常程序以訴狀為之
起訴同時應/可進行以下活動:
S2.1.原告預納裁判費
S2.2.啟動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起訴前後均得啟動
S2.2.1.法院應為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
S2.2.2.原告(債權人)提供擔保
S2.2.3.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 388 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處分權主義)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註:處分權主義--是否起訴、訴訟標的之特定、範圍的劃定、是否終了訴訟等事項,完全委由當事人決定,採此原則稱之為處分權主義。

S3 法院為訴訟要件之審查: (#249)
S3.1.1原告之訴無理由, 則判決駁回 (#249II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者,法院得..逕以判決駁回...)
S3.1.2訴訟要件欠缺: 不可補正-->裁定駁回
S3.1.3.訴訟要件欠缺: 可補正-->裁定命補正
S3.1.3.1訴訟要件欠缺,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S3.1.3.2訴訟要件欠缺,裁定命補正,補正完成-->繼續訴訟S3.1.2
S3.2訴訟要件合法: (法院)指定期日,送達訴狀及期日通知

S4 提出書狀: 1.準備書狀 2.答辯狀,並通知他造

S5 (法院)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調查證據,及其他必要事項
S5.1.必要時法院可指定專家鑑定
S5.2 專家將鑑定報告交付法院

S6 法院定言詞辯論期日

S7言詞辯論

S8法官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應撰寫判決書

S9宣示判決

S10 判決書送達兩造
S10.1上訴第二審: 兩造得選擇(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第二審
S10.2判決確定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後無上訴




要到哪個法院打官司?

民事訴訟事件
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採二元制,也就是區分私法上爭執或公法上爭執,前者的訴訟事件由普通法院就具體個案加以裁判,後者則歸行政法院審理。由於民事訴訟事件的種類繁雜、數量龐大,所以在各縣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並以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5條定各法院之管轄權,以免原告任意的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導致被告應訴不便及各法院負擔不均。連結司法院網站「所屬各法院」
註:以原就被原則


強制執行事件
如果你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需求,可以向下列法院提出聲請: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如果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可以向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如果同一個強制執行事件,數個法院都有管轄權,那麼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要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所謂住所地,是指有久住的意思而住於一定的地域,不以戶籍地址為唯一認定標準。另外,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債務人要聲請的話,可以向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要親自遞狀嗎?

除了親自到法院收狀處提交訴狀或以郵寄方式送達法院外,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經由電信傳真或電子郵件將書狀傳送到法院。送達法院的時間,以法院實際收受日為準,但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書狀時,由於目前尚未建立電子簽章認證制度,必要時法院仍得請當事人另外補提出有簽名或蓋章的書狀紙本或到院補簽名、蓋章。
「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行政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書狀參考範例─非訟事件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3.asp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4.asp


非訟-登記業務

Q1: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聲請人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檢附之文件
  1.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2. 財產清冊。

  3. 最近戶籍謄本。

  4. 國民身分證影本。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前列一至四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登記處辦理。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Q2: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1. 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

  2. 法人之名稱。

  3. 組織區域。

  4. 會址。

  5. 任務。

  6. 組織。

  7.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8.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9. 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10. 會議(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11. 經費及會計。
  12. 章程修改之程序。
  13.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14.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應附具之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2. 董事 (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 (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
    董事 (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

  3.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

所謂財產證明文件,指法人獲准登記成立時,即將該財產移轉為其所有之承諾書或其他文件。業已存在之非法人團體辦理法人設立登記時,前項董事 (理事) 、監事,指現任董事 (理事) 、監事而言,如有疑問,應通知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Q3: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檢附之文件
  1.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及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2. 董事、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
    之文件。

  3. 捐助及組織章程。

  4. 財產清冊。





非訟-提存業務

Q1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A: 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1.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2.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3.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4.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5.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6.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 提存書

  2.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3. 提存通知書

  4. 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5.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

  6.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
    聲請書一份。

  7.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繳納提存費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Q2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A: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 提存書

  2.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3.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

  4.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5. 提存費繳款證明。

  6.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7. 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繳納提存費:
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Q3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A: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之原因
  1. 依提存通知書。

  2.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3. 債權讓與。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1.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2.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3.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4.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5.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6. 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7.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領取手續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二份附卷) 及印章 (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 (受取權人) 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非訟-非訟業務

Q1: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A 法規依據: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聲請時應備文件
  1.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2.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聲請人應於書狀上簽名、蓋章。

  3.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4.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5.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6.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管轄權
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但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為管轄法院,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

聲請費用(裁判費)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本票上若無到期日之記載,請載明提示日期。

  2.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3.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Q2:如何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A: 法規依據 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聲請時應備文件
  1.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2.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聲請人應於書狀上簽名、蓋章。

  3.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4.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5.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6. 他項權利證明書。

  7. 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8. 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9. 管轄權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





聲請費用(裁判費)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1.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其他注意事項
  1.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2.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非訟事件法第73條)。

  3.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公證及認證事件

Q:如何預防糾紛?

A:近年來,臺灣地區工商業蓬勃發展,國際貿易迅速成長,國內外交流頻繁,社會結構快速變遷,人際關係日趨複雜,權義糾紛層出不窮。又由於教育普及,民智大開,人民為確保私權預防訴訟,請求公證人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文書之事件,逐年增加。 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時,就有關法律行為及私權事實,不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並應在實質上提供諮詢服務、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紛爭之因素,以充分發揮保障私權、防杜糾紛、疏減訟源及安定杜會秩序之功能。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Q: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http://www.judicial.gov.tw/J/jundicial01.html>>
解決民事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

法院是替民眾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是原告提起訴訟,依法要繳裁判費,還要到庭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供法官調查,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辯和反證,法官為了調查清楚,雙方當事人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許多時間與精神,一審判決下來,敗訴的一方若不服氣,依法還是可以提起上訴,如此一來,一件民事訴訟官司,往往要纏訟好幾年才會確定,對當事人而言反而不見得是最有效率與實益的解決方式。

現行法上,除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如果爭議的事項與專門行業或知識有關,也可向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這些都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

調解有什麼好處? 

1.什麼是調解?
所謂的調解,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 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現行法上,可分為法院的調解與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的調解。

(1)法院的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之規定,可分 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2)至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案件的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都是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信譽有名望的公正人士組成,協助民眾調解紛爭。

2.如何聲請調解?
想透過法院或鄉鎮市調解的話,可以用書面或言詞的方式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表明需要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雙方對於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的事實經過。

3.選擇法院調解的好處
選擇法院調解以解決紛爭,有以下的好處: (1)節省時間。(2)可以促進和諧。(3)法院的調解委員均有專門知識領域之專長,對於專業性糾紛較能瞭解爭執所在,給出的專業判斷,值得信賴。(4)移付調解的事件,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可以聲請退還已經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5)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4.調解的效力
民事事件一旦在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經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管轄法院核定後,調解即為成立,會發生 與民事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調解的結果,除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 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無效或撤銷調解外,雙方當事人也不得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廢棄或變更調 解內容,而且如有一方不依照調解所定內容履行時,他方可拿著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最重要的,法院調解繳納的費用遠低於提起訴訟所應繳的裁判費,如此可節省當事人很多的時間及費用,是一 種非常有效率的解決紛爭方法。

如何聲請仲裁?

1.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就私法上的權利或其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時,不循法院的訴訟途徑,而是授權由具有專業性的仲裁人來進行判斷以解決紛爭的方式。

2.如何利用仲裁程序?
想透過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糾紛,必須先訂立仲裁協議,事先以書面約定關於現在或將來一定的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的數人成立仲裁庭進行仲裁。仲裁之聲請係向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書狀。

3.仲裁的好處
仲裁人是當事人信賴的公正人士,雙方對自己選任的仲裁人所作成的判斷結果較能心服。 因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多為各種專門行業的特殊問題,所以由具有 專業性的仲裁人所為的仲裁結果較能為同是該行業的當事人接受。 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工商業之營業秘密。 仲裁程序可以透過一次仲裁判斷而確定終結爭議,不會像民事訴訟有三級三審的繁瑣程序,能夠迅速解決糾紛。仲裁人的判斷對當事人而言,與法律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同時因無審級救濟的問題,在費用負擔上亦較民事訴訟低,對講究省時、省錢、省力的工商業而言,仲裁制度要比提起民事訴訟來得經濟。

4.民事訴訟、調解與仲裁的比較
在簡單介紹了調解與仲裁的好處後,我們把兩者拿來跟民事訴訟比較
民事訴訟 仲裁 調解
方式 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 向仲裁協會提出
仲裁聲請書狀
以書面或言詞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費用 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餘詳參「民事徵收費用標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新台幣3,000元。 因財產權聲請仲裁事件,應繳納工本費新台幣600元,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6萬元以下,繳納新台幣3,000元(餘詳參「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應繳納仲裁費新台幣9,000元。 一、法院調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10萬元,免徵聲請費(餘詳參「民事徵收費用標準」);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亦免徵聲請費
二、鄉鎮市調解:除勘驗應由當事人核實支出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報酬。
效力
一旦判決確定,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判決結果,雙方當事人也不得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廢棄或變更判決內容,而且如有一方不依照判決所定內容履行時,他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與確定判決的效力相同 與確定判決的效力相同
所需時間 時間較長 時間較短 時間較短
決定基準 憲法#80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依仲裁人專業 當事人合意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或委任律師到法院進行訴訟,但例外可以委任不具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這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而且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由未受過法學教育及養成的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就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015年10月28日 星期三

獨資合夥商號





獨資營利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章者,其論處對象為何?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問:獨資營利事業被查獲原負責人死亡前至新負責人辦妥變更登記前漏報銷貨收入,其應處罰對象為何人?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

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

是故,本案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原負責人死亡前應以原負責人為論處對象,惟原負責人於發單補徵前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應可免予處罰;
至原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所發生之違章行為,自應以違章行為時實際負責人為處分對象。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獨資合夥商號的名稱是不是一定要叫做XX商號或XX企業社

關於獨資合夥商號的名稱,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規定:
I.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但增設分支機構於他直轄市或縣(市),附記足以表示其為分支機構之明確字樣者,不在此限。
II.商業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簡單的說,只要不重覆,不可以使用"公司"字樣,其他名稱都可以喔。
例如
嘉順健康烘焙
嘉順夢想家紅豆餅
...
大家不必刻板的取名為XX商號或XX企業社喔。^^


[主題:變更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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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已將獨資組織之全部資產及負債轉讓予新負責人,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所得稅法第71條及同法第75條業於103年6月4日修正,並自104年度施行。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作業有部分變革,自104年1月1日以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獨資資本主變更即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申報納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曾秀玉,電話:04-23051111轉6209)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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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因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隨同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按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提醒,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查獲時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豐原分局銷售稅課陳麗如,電話:04-25291040分機308)                         更新日期: 105/02/23

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非小規模之A企業社為合夥人甲君及乙君各出資50%之合夥組織,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年所得額為1,200,000元,應納稅額為204,000元,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為2,000元,依規定應先自行繳納100,000元[(204,000元÷2)-2,000元];另A企業社之合夥人甲君及乙君並應分別將549,000元[(1,200,000元-102,000元)/2]列為營利所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另指出,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考量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則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將依其查定營業額推算該事業之營利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更新日期: 105/04/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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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繳納半數應納稅額!

目前正值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南區國稅局提醒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除應在5月底前要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外,並繳納半數應納稅額。

該局表示,自去年起我國兩稅合一制度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採部分設算扣抵制,因此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另外,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應加計之利息,還有當年度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之罰鍰,如確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在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於今年5月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納稅額170萬元,應納稅額半數為85萬元,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2萬元,應納結算稅額為83萬元,甲商號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另外,甲商號於104年度因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給予而未給予他人憑證,遭處罰鍰100萬元,甲商號已於104年12月繳納完畢,則甲資本主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申號報甲商號營利所得為815萬元(甲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1000萬元─應納稅額半數85萬元-已繳納罰鍰100萬元)。

該局最後再度呼籲營利事業務必在5月底前完成10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也要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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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結算申報時,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獨資商號甲企業社,104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時,課稅所得額為1,000,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70,000元,當年度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1,500元。甲企業社於105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時,應先自行繳納83,500元[(170,000元÷2)-1,500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甲企業社之獨資資本主並應將915,000元[1,000,000元-1,500元-83,500元]之營利所得列入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非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營利事業,應依前揭規定辦理104年度結(決)算申報,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360)

更新日期: 104/12/30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其商號留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若由繼承人承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誤觸犯法令。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 105/01/07

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其意旨,合夥組織的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的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的情事時,就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並表示,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更新日期: 105/02/01

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2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辦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全體合夥人的共同事業,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與乙君、丙君、丁君及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辦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合夥人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甲君即使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 105/02/04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變更

自104年度開始,獨資合夥企業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稅額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稅。

    該所舉例,若獨資合夥企業104年度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8萬5千元,其半數即4萬2千5佰元,經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2千5佰元,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4萬元;另其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減除應納稅額半數4萬2千5佰元後餘額45萬7千5佰元,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應一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104年度獨資合夥企業之決(清)算已適用所得稅法修正後法令,提醒結束營業之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依修正後法令繳納應納稅額半數再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額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計算應繳納稅額(計算式為:應繳納稅額=核定課稅所得額x稅率x1/2-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蔣翠雲,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5)

更新日期: 105/01/05

獨資、合夥組織自104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於申報前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並繳納之。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穩健國家之財政,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75條第4項規定,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應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自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按申報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由合夥人或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此外,考量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其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依現行稽徵實務,增訂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即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須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維持現行稽徵實務,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外,請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自104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及於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應於申報前自行計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王雅惠; 電話 05-7820249分機107)

更新日期:2015/12/03

獨資業者 薪資及伙食不得列支

臺南市某事務所郭先生問:獨資經營的事務所所負責人可否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獨資經營的執行業務負責人不得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分局進一步說明,如聯合執行業務者於契約內約定給付薪資者,其薪資費用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又伙食費如為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者,自104年度起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佰元為限;除此之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本人日常膳食費也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聯絡人:黃課長
聯絡電話:2118831

更新日期:2015/11/20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營業登記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近來有房屋仲介業者反應帶客戶看委託其銷售之房屋,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來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收費方式不一,大樓管理委員因有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進一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
說明:
1.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國稅局都要求辦理營業登記
2.不必辦營業登記的除外條款,例如: 營業稅法第29條所包含的醫院、非屬銷售勞務的執行業務者
3.管委會如果有固定的銷售行為,例如出租廣告外牆(租賃業)、對外出售游泳池門票、對外出租停車位,就要申請營業登記,類似獨資商號,以大樓主委為負責人,並於更換主委時申請變更負責人。
4.營業稅由國稅局查定,三個月繳一次。到每年五月,不必另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5.如果大樓管委會有機關團體的身分,則用機關團體申報。
6.一般管委會有扣繳的需求,都會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 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所表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104年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4年8月15日前,申報104年7-8月期(所屬期間7月1日-7月31日)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9月15日前,申報104年7-8月期(所屬期間8月1日-8月31日)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廖美玉,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9)

更新日期:2015/10/28




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商號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應納稅額繳納相關規定

近來有商號來電詢問,於今年(104年)結束營業,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是否要繳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分局另提醒,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2015/10/06

[南區國稅局] 獨資合夥不適用最低稅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度施行以來,南區國稅局常接到公司行號來電詢問,其是否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最低稅負並繳納基本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實施最低稅負之目的,係為改善營利事業及個人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甚至完全免稅之不公平現象,要求營利事業及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的所得稅,以促進租稅公平。因此,營利事業如果未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者,即不納入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3條規定,下列營利事業,不必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一、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四、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六、辦理清算申報或經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
七、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等獎勵之營利事業。
八、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應瞭解相關稅法規定,自行檢視是否為最低稅負的適用對象,如為適用對象,應依規定申報繳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03-1701

更新日期: 101/03/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營業登記,並將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轄內A君(甲工程行)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於96年1月17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帳上所載餘存貨物195萬餘元,未依規定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各9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其與配偶共同經營甲工程行,為便於配偶平日業務進行,變更負責人為配偶B君,既非交易行為,亦非對價關係,國稅局認定其漏報銷售額,據以補稅裁罰應屬不合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獨資商號之營業稅係以獨資商號作為課稅之對象,且因獨資商號所生權利義務係歸諸於出資之個人;對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商號所為核課及處分,實際上是就獨資商號之行為所為,但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為對象。A君獨資經營之甲工程行於96年1 月17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配偶B君,原獨資商號之權利義務已由A君移轉予B君,無論B君是否為其配偶,均無法否認已經由A君移轉至另一個個別獨立之營業個體。A君既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即為轉讓,應依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駁回A君之主張。

該局提醒營業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其貨物之移轉,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瑞禎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1



更新日期: 101/03/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結束營業,應如何申報?

嘉義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結束營業者,應如何申報?
嘉義市分局答覆: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決算或清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也就是營利事業階段須繳納營所稅應納稅額之半數,個人階段以應分配稅後盈餘併課綜所稅。
    另外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仍無須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也就是營利事業階段免繳納營所稅,個人階段以應分配盈餘併課綜所稅。



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IAS 20 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 相關



營業人收取政府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除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外,若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與政府機關簽訂補助科學教育影片製作計畫合約,合約書中載明於影片完成後,由甲公司與該政府機關雙方合法共有著作財產權,依財政部81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10322314號函釋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補助費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自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列之勞務承攬業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惟甲公司於102年間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始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未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故甲公司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向政府機關請領補助款,僅於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時,始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如該項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而取得代價者,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如有疑義,應於事實發生前就具體事實洽詢稅捐稽徵機關,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資料出處: http://www.ardf.org.tw/mail/616/616-Q1.pdf

案例 1 因購買存貨而取得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A公司與當地政府約定,A公司如向當地企業購入存貨,則可取得當地 政府所給與之獎勵金。
該獎勵金之給與時點可分為兩種,
一為當地政府同意 A公司自營運開始日起五年內自該地區工廠採購原物料以供生產成品使用 者,將依採購訂單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獎勵金予A公司。
另一時點為當地 政府同意自A公司開始出口成品之年度起十年內,以A公司出口由該地區 內工廠所製造產品之出口額之一定比例計算獎勵金予A公司。
當地政府亦 可能於兩個時點均給與獎勵金。

試問:A公司因向當地企業購入存貨而取得上述當地政府給與之獎勵金,其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以下簡稱IAS2)第10段之規定:
「存 貨成本應包含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 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
依IAS2第11段之規定:「存貨之購買成本 包含購買價格、進口稅捐與其他稅捐,以及運輸、處理與直接可歸屬 於取得製成品、原料及勞務之其他成本。
交易折扣、讓價及其他類似 項目應於決定購買成本時減除。」
該交易折扣、讓價及其他類似項目 係指交易對方所提供者。 

二、 問題所述A公司因向當地企業購入存貨而取得當地政府所給與之獎勵 金,
因政府給與之獎勵金並非交易對方所提供,故不得作為存貨成本 之減項,
應屬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 露」(以下簡稱IAS20)所規定與收益有關之政府補助。

與收益有關之 政府補助符合IAS20第7段所述條件者,應依IAS20第12段之規定,
於 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 認列於損益。
問題所述之政府補助,因與存貨有關,故其相關成本為 銷貨成本。
依IAS20第29段之規定:「與收益有關之補助有時於綜合損 益表內表達為貸項,可能單獨表達,或列入如「其他收益」之一般標 題下表達;

另一替代方法為,於報導相關費用時將其減除。」

因此, A公司應配合銷貨成本之發生期間,於綜合損益表中列為政府補助之 利益或其他收入,或作為銷貨成本之減少
上述表達方式一經選定應 一貫採用。
至於與收益有關之政府補助尚未實現者,則於資產負債表 中以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表達。
另A公司應依IAS20之規定,於財務 報表中作適當揭露

註:
假設公司一貫的會計政策是在出口時認列政府補助之利益
例如:
X1年1/1  A公司於當地工廠採購原料1,000元, 預計政府會補助 50元獎勵金,
X1年2/1  A公司將原料製成存貨2,000, 入庫
X1年3/1  A公司將存貨2,000以3,000銷售出口
X1年6/1  收到政府補助20元獎勵金
X2年1/1  收到政府補助30元獎勵金
分錄
X1年1/1  A公司於當地工廠採購原料1,000元, 預計政府會補助 50元獎勵金,
借:原料 1,000
借:應收政府補助之利益 50
     貸:現金  1,000
     貸: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  50

X1年2/1  A公司將原料製成存貨2,000, 入庫
借:存貨 2,000
    貸:原料 1,000
    貸:製造成本 1,000

X1年3/1  A公司將存貨2,000以3,000銷售出口
借:應收帳款 3,000
    貸:銷貨收入 3,000
借:銷貨成本 2,000
    貸:存貨 2,000
借: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 50
    貸:政府補助之利益/其他收入/銷貨成本  50

X1年6/1  收到政府補助20元獎勵金
借:現金  20
   貸:應收政府補助之利益 20

X2年1/1  收到政府補助30元獎勵金
借:現金  30
   貸:應收政府補助之利益 30



企業配合政府政策進用實習員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配合政府政策進用實習員,並由學校撥款予實習機構以支付實習員薪資。
A公司支付實習員薪資時應帳列代付款或費用科目?
A公司收取學校撥款經費時應沖銷代付款或帳列其他收入或費用減項?

Ans:
實習機構依政府政策進用實習員,並由學校撥款經費予實習 機構以支付實習員薪資。 其性質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以下簡稱IAS20)第3段所述,政府透過移轉資源之型式給予企業,以換取企業於過去或未來遵循與營業活動有關之一定條件之補助,故關於實習機構支付實習員薪資及收取學校撥款經 費,均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有關政府補助之規定 處理,不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註:
但查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
只強調遞延收益 或 其他收益

付薪水時
借:其他收益--政府補助(或遞延收益)
借:薪資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收到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政府補助(或遞延收益)

另:須揭露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98)基秘字第 245 號
主 旨 企業配合政府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依「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劃-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 案實施要點」進用實習員。
二、由學校媒介各校 95 學年度至 97 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之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 習。實習員每名本薪 22,000 元,以及實習機構為其提撥之勞、健保(內含職災)及勞退 金 4,190 元,每月計編列 26,190 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機構)。
實習機構給薪優於上 述基準者,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優於經費部分由實習機構自行負擔。

基本關係如下:
1.學校與畢業生:媒介關係。
2.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關係。
3.畢業生(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僱傭關係,以一年為限。

會計問題
實習機構支付實習員薪資時應帳列代付款或費用科目?
實習機構收取學校撥款經費時應 沖銷代付款或帳列其他收入或費用減項?

解釋函內容
實習機構依政府「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劃」進用實習員,並由學校撥款經費予實習 機構以支付實習員薪資,其所需經費由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該性質符合政府移轉資源予企業之輔助,故關於實習機構支付實習員薪資及收取學校撥款經 費,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政府捐助之規定 處理,不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金管會
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doc/usedownload/%7B0F4479F4-D31A-B485-5E60-AD5945EC90C5%7D.pdf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簡介

一、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之目的及意旨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以下簡稱IAS20)適用於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揭露,以及其他形式政府輔助之揭露。

IAS20 不處理下列議題:
(a) 於反映價格變動影響之財務報表或類似性質之補充資訊中,政府補助會計所產生之特殊問題。
(b) 以給與企業可按有利之方式決定課稅所得或課稅損失,或以所得稅負債為基礎所決定或限制之政府輔助。該等利益之例子為所得稅假期、投資抵減、加速折舊準備及調降所得稅率。
(c) 政府參與企業之所有權。
(d) 國際會計準則第 41 號「農業」所涵蓋之政府補助。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之原則

政府輔助係指政府特別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單一企業或某一範圍之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之行為。
政府輔助並不包括透過政府之行為影響一般交易狀況而僅間接提供之利益,諸如於開發地區提供基礎建設或對競爭對手施加貿易限制。
企業對政府輔助之收受因兩個理由而對於編製財務報表可能事關重大。
第一,若資源已經移轉,則必須找到處理該項移轉之適當方法。
第二,需要說明企業於報導期間內接受輔助之受惠程度。此有助於企業之財務報表與其以前期間財務報表,以及與其他企業財務報表之比較。

政府補助係指政府透過移轉資源之形式給與企業以換取企業於過去或未來遵循與營業活動有關之一定條件之輔助。
政府補助不包括那些無法合理評估價值之政府輔助形式,以及無法從企業正常交易區分之與政府交易。

三、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
1. 政府補助之認列
政府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貨幣性補助),應於可合理確信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得認列:

(a) 企業將遵循政府補助所附加之條件;及
(b) 將可收到該項補助。

政府補助應於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認列於損益。
政府補助成為可收取時,若係作為對早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之補償,或係以給與企業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且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應於其可收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
政府補助可能採取移轉非貨幣性資產(例如土地或其他資源)供企業使用之形式。
在該等情況下,通常須評估非貨幣性資產之公允價值,並以該公允價值對補助及資產作會計處理。
另一種有時被採用之替代方法係以名目金額記錄資產及補助。

2. 政府補助之表達
與資產有關之補助係指其主要條件為有資格受補助之企業須購買、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資產之政府補助。
此類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貨幣性補助)應於財務狀況表內表達為遞延收益,或作為減項以得出該資產之帳面金額。
與收益有關之補助係指與資產有關之補助以外之政府補助。
此類補助有時於綜合損益表內表達為貸項,此可能單獨表達,或列入如「其他收益」之一般標題下表達;
另一替代方法為,於報導相關費用時將其減除。

3. 政府補助之返還
政府補助變成需要返還時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與收益有關之補助之返還,應先沖銷與該補助有關而認列之未攤銷遞延貸項。
在返還超出任何此種遞延貸項之範圍內,或當無遞延貸項存在時,該返還應立即認列於損益。
與資產有關之補助之返還,應藉由將應返還金額以增加資產之帳面金額或減少遞延收益之餘額而認列。
假設無補助時,至目前原應認列於損益之累計額外折舊,應立即認列於損益。

4. 政府輔助
政府補助不包括以無法合理評估價值之政府輔助形式(例如免費技術或行銷諮詢)以及無法從企業正常交易區分之與政府交易(例如企業銷售之一部分歸因於政府採購政策)。
該等輔助將產生效益可能毫無疑問,但任何將交易活動與政府輔助分離之意圖,可能非常武斷。
前述效益之重要性可能使企業有必要揭露該輔助之性質、範圍及期間,以使財務報表不被誤解。

5. 揭露規定

下列事項應予揭露:
(a) 政府補助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包括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表達方法;
(b) 已於財務報表認列之政府補助,其性質與範圍,並說明企業已直接受惠之其他形式政府輔助;及
(c) 附加於已認列之政府輔助之尚未達成之條件及其他或有事項。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境外公司 & 海外帳戶

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OC; )即是指成立或設立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公司,一般常見的境外公司如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SAMOA)、賽席爾(Seychelles)、香港(HK)、新加坡(SINGAPORE)、開曼(KAYMEN)等均屬之;境外公司常能提供良好之節稅及風險規避的功能,因此不論是對於公司或是個人均是一良好的節稅及風險規劃工具。


常用境外公司比較表
英屬維京
群島BVI
薩摩亞
Samoa
賽席爾
Seychelles
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
美國德拉瓦州
Delaware. U.S.A.
貝里斯
Belize
香港
Hong Kong
 最低股東人數 1 1 1 1 1 1 1
最低董事人數 1 1 1 1 1 1 1
有無現成公司
秘書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當地
的秘書
標準登記股本 50,000股 不特別限制 不特別限制 USD 50,000 不特別限制 USD 50,000 HKD 10,000
驗資與否
  境外來源所得稅率   免稅 免稅
免稅
免稅 免稅 免稅 境外免稅, 但每年仍需作稅務申報
是否容許法人股東
是否容許法人董事
年度稅務申報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 有條件不申報 不需要 需要
地區政法穩定性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承辦時間 約 2 weeks 約 2 weeks 約 2 weeks 約 4 weeks 約 2 weeks 約2~3 weeks 約 4 weeks
公司執照狀況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屬性及特色 申設效率極高、操作運用靈活、知名度最高 無資本額限制,交易、大陸控股操作運用靈活 無資本額限制,交易、大陸控股操作運用靈活 海外控股形象佳,世界第五大金融中心,可在香港及NASDAQ掛牌上市 海外、台灣、大陸控股操作,國際形象優良,美商行銷優勢 交易、控股操作運用靈活 轉口貿易,金融環境極佳


境外公司申請所需時間
■ 選取現成公司名稱約3天。
■ 新設公司名稱約2週。

境外公司申請應備文件
■ 選取公司名稱2~3個(英文,結尾可為Co., Ltd.;Limited;Ltd.;Corporation;Corp.;Inc.)。
■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護照及身分證影本;法人: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境外公司設立費用
英屬維京
群島BVI
薩摩亞
Samoa
賽席爾
Seychelles
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
美國德拉瓦州
Delaware. U.S.A.
貝里斯
Belize
香港
Hong Kong
設立(第1年) USD 1,000 USD 900 USD 800 USD 3,200 USD 1,200 USD 900 USD 1,800
後續年費(第2年起) USD 900 USD 800 USD 700 USD 2,600 USD 1,100 USD 800 USD 1,200



Q OBU是什麼?
OBU 全名為Offshore Banking Unit,一般也可稱為「境外金融中心」,就是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俗稱境外銀行戶頭;簡單的說是國外戶頭,但戶頭不需要在國外申請,在國內即可申請開戶,要開OBU戶頭必需要有境外公司才能開。  
*註:OBU不等於境外公司。
Q 境外公司是什麼?
 
一般來說,就是在海外註冊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又因需求功能之不同,又可以分為紙上公司、控股公司等。通常來說為了達到節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大多登記在薩摩亞(Samoa)、英屬維京群島(BVI)、模里西斯(Mauritius)等免稅天堂地區的外國公司。
Q 境外公司如何利用OBU的優點?
一般來說境外公司為外國法人機構,可以達到開立OBU帳戶的資格,又因為OBU本身具有免稅、資金進出自由特性,該境外公司假使在免稅天堂地區登記註冊,則形成免稅優惠,也就是對於註冊國地政府也不必課稅。廠商可以利用OBU帳戶進行商業上之財務靈活操控。
境外公司與OBU結合運用,有何優缺點?
 
OBU視同境外金融機構,資金則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存放於OBU內,可免受外匯之管制,亦可自由匯入與匯出,可達到資金運用靈活。
設立境外公司,要找什麼樣的代辦公司辦理比較好?
 
代辦公司的形態有幾種,第一種是會計師事務所,第二種是律師代辦,第三種是顧問公司代辦,第四種是跑單幫
1. 如果您的用途是國際貿易,那強列建議您要找會計事務所代辦,因為有很多的稅務問題及操作手法需要他來替你解決。
2. 如果您的用途是家庭稅賦規劃,那強列建議您要找律師代辦,因為有很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他來替你解決。
3. 顧問公司代辦,無法提供您較深入的了解,對於一個剛要進入境外公司領域的人,沒有什麼幫助。
4. 至於跑單幫,是最沒有任何專業知識服務的,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但是價格最便宜。
我要去大陸投資開公司,用境外公可以去投資嗎?
  以個人名義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對中小企業來說是最佳模式。
Q 境外公司的基本優點?
  1.公司資料保密度高
2.設立時間快,無外匯管制
3.設立程序簡單
4.不需要記外帳(香港公司除外)
5.費用單純
6.不受台灣政府管轄
7.利於企業彈性運用稅務上的規劃
8.利於規避政治風險
9.提升企業產品形象
10.分散投資風險
Q 境外公司的效益?
  1.可移轉訂價操作(註移轉定價操作已為國稅局查緝重點,建議該繳的稅還是要繳)
2.三角貿易
3.國外佣金
4.國際投資
5.國際服務業務
6.家庭租稅規劃
7.持有海外資產
8.操作國際財務
Q 境外公司稅制的比較?
 
  完全免稅 屬地稅制
境外地區 1. 貝里斯
2.英屬維京群島
3.馬紹爾群島.......等
1. 美國-德拉瓦
2. 美國-內華達
3. 香港
4. 薩摩亞
5. 新加坡.......等
Q 用境外公司之名義在OBU操作時,所需要之授信額度該如何取得?
 
境外公司要在OBU取得授信額度,除了要符合OBU融資規定外,基本上必須提供足額擔保:
(1) 外幣定存單。
(2) 利用母公司聯屬企業共用額度。
(3) Stand-by L/C。
Q 維持境外公司要注意哪幾點?
 
  1. 註冊國政府每年會按時向境外公司收取年度規費以維持其有效存續。有些地區只要繳交年度規費即可,有些地區尚需提示相關的法令申報才能維持其法人資格。
  2. 境外公司如未繳年度規費而失去法人資格時,其名下資產歸屬註冊地當地政府所有。
Q 請問客戶是否需親自至國外辦理境外公司設立?
 
一般而言, 只需一人即可成立境外公司, 且不需在當地設立境外公司,台灣即可辦理 。
Q 是否可自OBU存款中直接提領外幣現金或新台幣?
 
    不可以直接從OBU提領外幣現金,也不得將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因此OBU客戶可依下列方式提領:

      1. 外幣現金:開立本行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將款項匯至本行國內受款人之外幣帳戶,再由該帳戶內領取;
      2. 新台幣:開立本行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將款項匯至本行國內受款人之新台幣帳戶,再由受款人依結售外匯有關規定兌換為新台幣。

        Q 境外公司和OBU帳戶合不合法?
          境外公司在全世界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部份是操作的人,用來作不合法用途。
        OBU帳戶也是由銀行核發,所以沒有不合法,不合法的部份是操作的人,用來作不合法用途。
        Q 為什麼有些辦理境外公司的費用較高有的較低,差距很大?
        1. 所包含的費用有別

        2. 本事務所報價包含所有的費用,政府規費,服務費,除了某些銀行會有指定的認證費用除外。
        3. 費用包含以下:
        第一年辦理費用含:
        (A)執照成立費用
        (B)地址登記費用
        (C)秘書及管理費用
        (D)政府規費
        (E)年報及審計稅報費用
        (F)服務費

        第二年的年費包含:
        (A)地址登記費用
        (B)秘書及管理費用
        (C)政府規費
        (D)年報審計稅報費用:
        (E)服務費
        Q OBU帳戶以後會不會被課稅?
          短期不會,長期的趨勢有可能,這一切都要看政府的政策。
        Q 海外收入所得會不會被課稅?
          最低稅賦已經將海外收入所得納入課稅範圍。
        Q 開境外公司需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負責人的護照影本。
        2. 台灣的聯絡地址及電話。
        Q 我是美國人或其他國籍的人可以在台灣開境外公司嗎?
          可以,只要有護照即可。
        在其它國家開境外公司的費用會比台灣高出很多。
        Q 境外公司有那些文件?
         
        整套境外公司的文件如下:
        1.公司鋼印及膠印
        2.公司執照正本
        3.發起人及股東決議書
        4.股票
        5.董事願任書
        6.秘書願任書
        7.公司章程
        8.公司保證書
        9.董事名冊
        10.股東名冊
        11.會議記錄等等文件.
        申請國家不同會有不同的文件差別.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表示,轄內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於92年至98年間於境外設立一人股東之公司,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其撰寫之軟體,消費者刷卡支付之款項達5仟餘萬元,匯入由該境外公司於我國境內銀行所開設之境外外匯存款帳戶(OBU帳戶),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查獲通報本局。

             本局依據通報資料研判,甲君係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藉由我國境內伺服器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供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訂購之軟體,以完成交易。甲君對其設立之境外公司於我國銀行所開設立之OBU帳戶有實質之掌握能力;且該境外公司之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甲君本人申設及使用、管理。經查甲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甲君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供核,本局依查得之銷售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共1千4百餘萬元,並加徵怠報金50餘萬元。  

             本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軟體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得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范海順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0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出售房屋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王君2011年間經國內某銀行結購鉅額外匯再轉匯甲公司設於該銀行之OBU帳戶,因其年紀甚輕,所得不豐厚,卻擁有鉅額資金結購外匯,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

        國稅局經由王君結匯帳戶追查資金來源,查得乙科技公司向王君購入不動產,分別支付價款房屋1,600萬元、土地1,500餘萬元,另查得該房地係王君2004年間繼承取得,繼承時之房屋時價為450萬元、土地時價為750萬元,此次買賣交易獲有利益近2千萬元,雖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房屋移轉部分卻僅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


        王君明知出售房屋大賺一筆,卻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與實際獲利金額1,150萬元相差甚遠,案經查獲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營利事業利用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應補稅並移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公司借用員工名義開設境外公司,並開立OBU帳戶,將外銷貨款保留於OBU帳戶,藉以逃漏外銷收入,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並移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公司因經營外銷事業蒸蒸日上,為減輕稅負,以員工名義開立境外公司,並於國內銀行申請OBU帳戶,將外銷收入款切割為2段,前段由國內公司壓低售價銷貨給虛設之境外公司,後段則由虛設之境外公司以實際售價銷貨予境外真實客戶,並保留多數的盈餘於虛設境外公司之OBU帳戶,案經該局查獲虛設境外公司之負責人為境內公司之員工,且OBU帳戶之資金有流向境內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其家族成員之紀錄,用以購置豪宅等支出,經循序查調上述資金,該公司負責人始坦承係為外銷而設立境外公司,以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款及罰鍰計2千萬餘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營上需要設立OBU帳戶,仍應誠實申報,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簡翠玉,電話:04-23051111轉2233)。
        發佈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4-03-10
        檢視日期: 2014-03-10
        更新日期: 2014-03-10

        點閱次數: 44


        財政部澄清並無全面清查OBU情事
                針對經濟日報103年8月17日(星期日)A4版報導「OBU大查稅」新聞乙節,財政部澄清稅捐稽徵機關並無專案全面清查OBU之情事,該則關於大查稅之報導並非現況。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向OBU調查客戶資金往來紀錄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應一律報經該部核准,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是以,涉及OBU資金面之查稅事項須踐行該專案管制機制,惟查現階段並無此類報部查調資金案件,亦無專案全面清查OBU之情事,為免影響國際金融市場運作,財政部特發布新聞予以澄明。

        新聞稿聯絡人:陳副組長柏誠
        聯絡電話:23228423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4-08-17
        檢視日期: 2014-08-17
        更新日期: 2014-08-17

        點閱次數: 45


        ***用境外公司騙消費者***
        保健食品「紐力康」謊稱進口 產地標章造假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徐尉庭/台北報導】
        2012.01.06 03:05 am

        在各大賣場、購物頻道上架販售的「紐力康葡萄糖胺軟骨素」、「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明明是台灣製造,業者卻謊稱從美國進口,連SGS檢驗標章都做假,不少消費者上當。
        台北市調查處昨天搜索製造商家方國際公司、關係企業及食品代工廠共七處地點,約談負責人林孝宗、徐百英夫妻,查扣「紐力康葡萄胺軟骨素」等三萬餘件黑心保健食品,依詐欺罪移送士林地檢署漏夜複訊。
        藝人慕鈺華代言的「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生技產品,標榜是美國知名營養集團授權進口,功效與「維骨力」保健產品相同,可增強骨質密度;食用方法也一改藥丸式,都是液態飲用。
        紐力康葡萄糖胺軟骨素、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近幾年頗夯,連鎖的大賣場、網路商店或購物頻道均有販售,單瓶售價數百元至上千元。
        檢調查出,徐百英為騙取消費者信賴,涉嫌在美國內華達州設立紙上食品營養公司,謊稱「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產品是該公司提供,事實上從產品原料、包裝、檢驗合格證明書,全都是家方國際自創,根本不是國外製造。
        「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紐力康葡萄糖胺軟骨素」等保健食品未送驗,業者卻偽造檢驗合格報告,包裝上標示「SGS檢驗不含塑化劑、三聚氫胺」,榮獲國家品質獎章,誘導消費者購買,多年來獲利數億元。
        其他黑心食品還包括:「固節寧葡萄糖胺液」、「固節靈全新葡萄糖胺濃縮飲」、「紐力康膠原軟骨素」、「優智兒DHA」等,檢調為釐清這些「保健」食品成分有無危害健康,已採樣送衛生局化驗。
        據了解,檢調搜索時,徐百英質疑辦案人員「我們是合法廠商,為什麼要搜索?」檢調請她提出進口文件,證明產品是合法進口,徐女卻拿不出來。
        全文網址: 保健食品「紐力康」謊稱進口 產地標章造假 | 生活新聞 | 生活天氣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LIFE/LIF1/6828145.shtml#ixzz1idHAc5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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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捐1千改20萬元 假公益申請標章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2.01.06 03:05 am
        台北市調查處發現,家方國際負責人林孝宗曾捐助法鼓山農禪寺一千元,妻子徐百英竟將收據竄改成廿萬元,再以公司捐助、熱心公益等事由,為自家產品申請國家品質標章,專案小組感到不可思議。
        據了解,國家品質標章是產品優良象徵,業者想提升銷量,取得標章會有加分效果;市售產品若想獲得國家品質標章,除了產品要通過驗證,如能附加熱心公益的證明文件,獲得標章的機會就很高。
        據調查,林孝宗在二○○七年,以個人名義捐助法鼓山農禪寺一千元;徐百英涉嫌在去年三月,將捐款收據以電腦掃描方式,將個人捐款竄改為公司捐助,金額也從一千元變為廿萬元,捐款日期也更改。
        徐百英將變造的公益收據,連同虛假的SGS產品檢驗合格報告,送交相關單位審核;由於文件幾可亂真,果然獲頒國家品質標章證明。徐女還在購物頻道宣傳,找模特兒演出,聲稱產品具有療效,大賺黑心錢。
        全文網址: 捐1千改20萬元 假公益申請標章 | 生活新聞 | 生活天氣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LIFE/LIF1/6828127.shtml#ixzz1idIeqv00

        Power By udn.com

        源自:【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510,2261,&job_id=178542&article_category_id=2262&article_id=101919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為什麼仍須申報贈與稅

        文 / 站務17【台灣法律網】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雖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是受贈海外財產,而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君年僅20餘歲,但99年度卻有鉅額結購外匯,經調閱相關結匯水單及存款資料,其花旗銀行之帳戶98年底有國外匯入款美金50萬元,陳君表示該筆資金為海外所得,依稅法規定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才納入課稅,98年度不屬課稅範圍。惟該局追查發現該筆資金是其母自臺灣銀行帳戶輾轉匯至國外帳戶再給予陳君,雖陳君主張是其母借用帳戶,並無贈與之意,但該局查核該筆資金存入後,除循環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外,尚有部分資金用於陳君國外遊學及開業的費用,顯然陳君對該帳戶有使用支配權,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就其母贈與陳君之境外資金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合計3百餘萬元。

        該局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應盡速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附: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以子女帳戶避稅 補罰難逃【2011/08/02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03 02:33 am

        將自有資金轉至子女帳戶,即使在稅捐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財政部表示,雖可免除被課徵贈與稅,但是分散所得事實仍舊存在,除需要回復補課其所得稅外,還要再按分散所得行為再處二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案例,納稅人A雖只有20多歲,且薪資所得不高,但98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97年起納稅人A的利息所得爆增數十萬元,引起國稅局的疑心。

        南區國稅局因此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A的資金全數來自其父B,B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才會從97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匯入兒子A的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

        不過,B也向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被國局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自己名下。國稅局查證B的說法並檢視其子A的銀行帳戶,存款確已在國稅局調查前轉回給B。


        財政部表示,B雖未涉及贈與,但仍有分散所得避稅的企圖,因此仍須將A帳戶利息所得併回B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以自有資金轉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轉回則無贈與稅問題

        文 / 【台灣法律網】

        93/06/17

        近來有民眾詢問,父母以子女名義從事股票買賣,是否有贈與稅問題?國稅局說明,父母將自有資金轉入子女之金融機構戶頭從事投資行為,如該等本金及獲利之所得均為子女所有,原提供之資金即屬於贈與,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父母名下,則無贈與問題,但卻涉及分散所得。所以,如果父母無贈與意思,最好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如果要贈與,則應在資金轉入子女帳戶時,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更進一步說明,不僅投資股票情形如前,另以已成年子女名義存款,也有類似的問題,例如甲君因持有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每年之利息所得超過二十七萬元,但因所得稅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全年僅有二十七萬元之利息所得可以扣除,甲君為了達到逃避較高稅負之目的,遂將資金改以其已成年之子女名義存入銀行生息。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仍未轉回甲君本人名義時,則會被認為有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除了會課徵贈與稅外,還會被處罰;反之,如果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將本息轉回甲君名下,甲君則因其已成年子女獨立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了可扣除二十七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外,尚可適用較低的邊際稅負的情形下,涉及分散利息所得,除了需要補繳前揭因分散利息所得所增加之稅款外,並會被依所得稅法第一一0條規定處罰。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善用稅法規範合理節稅方式理財,避免走偏鋒心存僥倖,以免避稅不成而被以漏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A與B間有金錢往來,可能的稅賦義務
        1.有對價關係:
        1.1.買賣交易:營業稅、所得稅、交易稅、(契稅、印花稅)
        1.2.勞務報酬:營業稅、所得稅
        2.無對價關係:
        2.1.借貸:利息所得稅
        2.2.信託:如果受益人非信託人,則有贈與稅問題
        2.3.贈與:贈與稅
        2.4.繼承:移產稅


        2011/05/14 境外公司股票 稅事小心
        個案實例

        張先生服務於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2年至94年間取得美商A有限公司之員工認股權計52,800股,因持續服務期間達到公司規定得行使該認股權利的要求,依公司股票目前市價,判斷認股價格對自己非常有利,分別在95年2月14日及10月26日依認股辦法執行認股權4,291股及9,216股,因為是取得境外公司股票,因此並未將相關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不料,日前遭國稅局補稅180萬元,並處罰鍰37萬元,張先生心中很納悶,取得的是境外公司的股票,所得來源地在境外,為何須繳納我國的綜合所得稅?

        個案解析

        張先生認為我國稅法對於各類所得是否為來源所得之判斷標準各有不同,所以在判斷某一所得是否須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首先要確定所得類別,再依該所得類別之判斷標準決定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最後才能確定是否須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繳納綜合所得稅。

        員工認股權應歸屬為「其他所得」,依稅法規定係以所得「取得地」判斷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案所取得員工認股權,是因為擔任美商A有限公司集團之重要工作而由美商A有限公司所給與,屬於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票,其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成本費用,也是由美商A有限公司所負擔,並沒有轉嫁由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因為所得確實取自境外,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所以非屬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國稅局針對本案補稅並處罰鍰,已明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之精神。張先生又主張,縱然這筆所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應適用財政部94年5月17日解釋令,以認股權之給與日與得請求履約之日這段期間(既得期間)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按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

        也就是說應該以在我國「居留日數」比例計算,而非受僱地,國稅局以受僱地在境內為由將係爭其他所得全視為我國來源所得,顯有重大錯誤。

        國稅局針對張先生之主張提出以下的抗辯理由:

        1.張先生取得認股權日至執行認股權日期間,皆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其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屬我國來源所得,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也依規定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本件不適用財政部94年5月17日令釋,應適用84年6月21日函釋,張先生在92至95年間雖然並非全年度均居留於我國境內,但經查核張先生在我國設有戶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與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有僱傭關係,因公務之需出境洽公,仍屬出差性質,依財政部84年6月21日函釋意旨,公司員工赴國外出差,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判決亦支持國稅局看法,並指出財政部94年5月17日令釋係規範「非居住於我國境內者」,才以有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不同情形,認定有無在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及其所得如何以居留日數來比例計算之問題。

        但是張先生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縱有出差至國外之情形,仍屬居住於我國境內,因此張先生取得之員工認股權證所得,當然屬我國境內所得,且無按照比例計算之問題。


        【經濟日報╱文/曹秋燕】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4.19 03:36 AM 利用海外帳戶及股東往來科目掩飾傭金收入的漏稅行為失靈了,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獲一家企業規避千萬佣金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40120-1.aspx
        設境外公司避稅 習近平家族成龍遭點名
        發稿時間:2016/04/04 12:32最新更新:2016/04/04 13:29
        (中央社雪梨4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1家律師事務所的曝光文件顯示,全球一些權貴透過事務所在海外避稅港進行秘密財務交易,遭點名的包括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家族、俄羅斯總統蒲亭的心腹和港星成龍。

        澳洲廣播公司(ABC)報導,內部文件遭外洩的法律事務所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名聲並不響亮,但實力雄厚,其成立的空殼公司數量在全球數一數二。此次遭外洩的文件多達1100萬份,涉案權貴包括12位現任與前任世界領袖,以及128位政治人物與公共官員。

        德國「南德日報」(Sueddeutsche Zeitung)1年前透過匿名人士取得這批內部資料後,與100多家新聞機構分享,並和美國華盛頓非營利組織「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合作調查。

        文件還披露與習近平家族相關的多家離岸公司,以及「富比世」(Forbes)雜誌500大富豪中的29位億萬富翁,另外也點名成龍透過莫薩克馮賽卡管理至少6家公司;但報導說,並無證據顯示成龍利用莫薩克馮賽卡進行不當目的。

        「國際調查記者聯盟」調查發現,溯自1970年代初期,就有500多家銀行、其下屬公司和分行與莫薩克馮賽卡合作,協助客戶管理境外公司。

        此次披露的檔案資料顯示,莫薩克馮賽卡目前和1萬4000多家銀行、法律事務所等合作,為客戶設立公司和信託。而這些境外公司的操作者,通常沒有依法先行確定客戶未涉及犯罪、逃稅或政治貪汙。

        莫薩克馮賽卡致信「國際調查記者聯盟」與該組織的媒體夥伴說,莫薩克馮賽卡「並不助長或鼓勵違法行為」。

        擁有境外公司並不違法,在某些國際商業交易中,這麼做合乎邏輯。(譯者:中央社鄭詩韻)1050404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50004-1.aspx

        巴拿馬文件外洩投震撼彈 相關領袖忙撇清
        發稿時間:2016/04/05 01:08最新更新:2016/04/05 08:24

        (中央社巴拿馬市4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一家律師事務所機密文件外洩,據稱內容顯示包括多國領袖家族的客戶如何避稅或洗錢,多國政府己展開調查,了解涉案政商要人是否涉及不法,多位領袖駁斥文件內容。

        收到這些這些文件的新聞人員說,內容涉及許多重要人物,由俄羅斯總統蒲亭(Vladimir Putin)的親信,以至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英國首相卡麥隆(David Cameron)、冰島和巴基斯坦兩國總理與烏克蘭總統等領袖的親人。

        這些所謂「巴拿馬密件」雖然詳述讓這些世界精英獲利的複雜金融手法,但未必意味這些作法全都不合法。

        克里姆林宮表示,這些文件的內容「毫不具體也了無新意」,卡麥隆的發言人則說,他已故父親據傳與海外公司有關是「私事」。

        冰島總理甘勞格森(Sigmundur Gunnlaugsson)的妻子遭到點名,在海外避稅天堂有家秘密公司,這引發反對黨要求他下台,但他否認有任何不當,拒絕辭職。

        巴基斯坦總理夏立夫(Nawaz Sharif)的女兒和兒子也牽涉幾家海外公司,政府否認夏立夫家族有任何不法情事。烏克蘭總理波洛申科尚未就他的海外關係作出評論,反對派表示他應受到彈劾,但檢方說沒有證據顯示他犯罪。

        避稅天堂巴拿馬的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律師事務所有超過1150萬份文件外洩,使得相關銀行和個人客戶都成為媒體焦點。澳洲、紐西蘭、印度、法國和奧地利等國都表示,他們已就文件內容展開調查。

        這些文件被洩露給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和另外100多個新聞機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馮賽卡否認公司涉及任何不法行為,但承認公司的資料庫遭駭客入侵,外洩事件目前還沒有發現嫌疑人,他批評入侵和洩密行為侵害隱私。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主管賴爾(Gerard Ryle)說:「我認為,這次外洩事件可能讓境外交易遭逢前所未見的重大衝擊,因為文件實在太過龐大。」

        這次文件大批外洩,似乎可與2010年的維基解密(Wikileaks)洩密案相提並論。當年外洩文件包括50萬筆關於阿富汗和伊拉克戰爭的軍事機密文件,以及25萬筆外交電文,導致美國怒不可遏。

        外洩文件內容涵蓋的時間將近40年,由1977年直到去年12月,據稱內容顯示有些設在避稅天堂的公司被用來洗錢,或是進行軍火與毒品交易,還有避稅。

        英國的「衛報」(Guardian)報導,這些文件顯示蒲亭的密友涉及總值20億美元(約台幣660億元)的秘密境外交易和貸款,這些人之中包括大提琴家羅德金(Sergei Rolddugin)。

        蒲亭的發言人培斯科夫(Dmitry Peskov)駁斥相關報導,表示這些說法顯示海外對蒲亭的仇視,這次放消息目的是在國會大選來臨前抹黑蒲亭。

        法新社報導,針對密件所作的調查顯示,全球各國有多達140位政要被捲入,包括12位現任與前任世界領袖,以及128位政治人物與公共官員。至少8名現任及前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家族成員名列其中,遭點名的包括國家主席習近平的家族。

        巴拿馬是人口僅400萬的小國,金融服務業蓬勃發展,占國內生產毛額(GDP)近8成,包括著名運河帶來的收入。歷屆政府力求讓巴拿馬有著類似新加坡的親商金融中心形象,積極鼓勵銀行業和投資,這次事件恐會重挫形象,被視為海外洗錢天堂。1050405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40283-1.aspx
        蔡英文兄設境外公司 律師:多年未使用
        發稿時間:2016/04/04 23:28最新更新:2016/04/05 08:05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4日電)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哥哥蔡瀛陽被指有境外公司,律師連元龍4日說,蔡瀛陽2008年經外商銀行介紹以設立境外公司方式購買理財型商品投資,隔年績效不佳解約,已多年未使用該公司。

        蘋果日報報導,「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取得總部設在避稅天堂巴拿馬的「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客戶資料,包括個人及公司行號,其中包括1萬6785名台灣客戶。ICIJ在官網中提供依照國家地區的搜尋服務,點閱時赫然發現一名「Tsai, Ying-Yang」,與蔡英文哥哥蔡瀛陽音譯相同者也在列。

        根據官網中資料,「Tsai, Ying-Yang」於2008年1月3日成立「KOPPIE LIMITED」這家公司。

        連元龍晚間受訪說,蔡瀛陽在2008年經外商銀行介紹,以設立境外公司方式購買理財型商品投資,但因為投資績效不佳,不到1年就解約了,解約後就沒有再使用那家公司;之後,那家公司也已經數年沒有來收管理費,所以,蔡瀛陽的理解是公司已經結束了。

        連元龍指出,他跟蔡瀛陽說,「法律上我們還是要查一查」,所以蔡瀛陽也說等假期過後,再去查查看,了解該公司的存續狀態,如果公司還沒有結束,就會儘速完成關閉手續。

        連元龍說,事情很單純,蔡瀛陽的態度也是「沒什麼好隱瞞,該怎麼做就怎麼做」。1050404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45006-1.aspx

        (中央社巴拿馬市3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1家法律事務所大量外流資料今天顯示,公司替全球政治人物、體壇明星和藝人暗藏數以十億計美元資產,恐會重挫巴拿馬形象,被視為海外洗錢天堂。

        法新社報導,巴拿馬是人口僅400萬的小國,金融服務業蓬勃發展,占國內生產毛額(GDP)近8成,包括著名運河帶來的收入。

        巴拿馬的持續經濟成長率在拉丁美洲位居前列,並擁有低通貨膨脹率,且以美元作為貨幣。

        歷屆政府力求讓巴拿馬有著類似新加坡的親商金融中心形象,積極鼓勵銀行業和投資。

        但他們發現很難動搖外界普遍對巴拿馬的印象,也就是此地常暗中進行見不得人的勾當,替富人、權貴和罪犯逃稅和洗錢。

        近年來在多國緊盯下,尤其是美國,巴拿馬改善到足以在涉嫌洗錢國家的國際「黑名單」中除名。

        今年2月,巴拿馬也自金融法律鬆散的國家「灰名單」中除名,但在打擊洗錢方面仍有不足之處。

        今天外流的所謂「巴拿馬文件」(The Panama Papers),恐讓巴拿馬取得的進展功虧一簣。

        儘管媒體調查這些外流資料,注意到其中許多的交易可能本身並不違法,但往往在政壇上難以令人接受,而巴拿馬在全面落實國際透明規範上的腳步慢,也讓情況雪上加霜。

        報導說,巴拿馬副總統兼外交部長聖瑪若(IsabelDe Saint Malo)3月告訴英國廣播公司(BBC)電台,她的國家「一心致力於」交流金融資訊。但她說,根據通報準則提案,巴拿馬「關切對我方金融機構造成的成本」。

        她也被特別被問到關於巴拿馬律師事務所「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以及其在巴西國營的巴西石油公司(Petrobras)賄案的角色。莫薩克馮賽卡正是這次資料外洩醜聞的主角。

        她在3月7日專訪中承認:「我認為需要讓事情水落石出。」然而她也說:「我方金融業遵守國際上最高標準。」1050404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604040121-1.aspx

        巴拿馬密件醜聞 律師所創辦人大有來頭
        發稿時間:2016/04/04 12:34最新更新:2016/04/04 12:34
        (中央社巴拿馬市3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法律事務所「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傳出旗下大咖客戶密件外洩後,創辦人來歷引發關注。

        法新社報導,根據「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釋出的資料,1100萬頁外流文件出現許多政治人物、體育明星和藝人名字。

        處於醜聞風暴核心的律師事務所,30多年前由兩名律師莫薩克(Juergen Mossack)和馮賽卡(Ramon Fonseca)成立。

        馮賽卡出生於1952年,在巴拿馬取得法律學位,但也曾就讀知名的倫敦政經學院(LSE)。他曾在採訪中透露,一度考慮當神職人員。

        馮賽卡曾做過小生意,之後與莫薩克合夥在英屬維京群島設辦公室,展開離岸事業。不過莫薩克馮賽卡也將事業拓展到太平洋島國紐埃(Niue)。

        當英屬維京群島進行取締,不再允許公司採取業主匿名的方式,莫薩克馮賽卡因此將業務轉移到巴拿馬和加勒比海的安奎拉島(Anguilla)。

        馮賽卡2014年成為巴拿馬總統瓦瑞拉(Juan Carlos Varela)顧問之一。根據「巴拿馬新聞室」(Newsroom Panama,暫譯)網站,他今年3月表示已請假,而當時莫薩克馮賽卡受到巴西和西班牙貪汙醜聞牽連。根據法新社,他說請假是為了「捍衛我的名聲」。

        至於莫薩克,他1948年生於德國,之後與家人搬到巴拿馬並取得法律學位。

        根據ICIJ引述美軍資料,莫薩克的父親是二戰納粹分子,曾在希特勒的「納粹武裝親衛隊」(Waffen-SS)服役,且「舊情報檔案」顯示,莫薩克的父親曾表示願幫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當間諜。1050404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郭台銘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毛錢也不用繳?

        "郭台銘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毛錢也不用繳。"

        聽到這句話時,我心裡是存疑的。

        請Google大神幫忙,我只找到底下可信的資料:

        1.資料來源林委員淑芬立法院書面質詢: (立法院公報 第101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2005年)林全任財政部長時,曾經大膽公佈2003年全國前40名高所得者的所得稅實質稅負,在這40人中,15人的實際稅率在1%以下,其中8人完全沒繳稅"

        郭台銘在2003年應該是台灣前40名高所得者了,有可能是完全沒繳稅的8人之一。

        我有試著再追蹤林全公布的資料,但2005年畢竟已久遠,沒能再找到更詳細的資料。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林全應該也不能有及公布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否則早就被訴訟要求國賠吧。

        2.臧家宜--新商場厚黑學
        http://tw.gigacircle.com/3004210-1
        即便和郭台銘有著生死存亡之恨,臧小姐並沒有說"郭台銘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毛錢也沒繳。"

        所以,郭台銘應該只是稅繳得比較少吧。

        至於他避稅的方法:
        1.成立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OC)
        個人持有境外公司,用境外公司持有鴻海股權,鴻海分配盈餘給境外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88條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只需就源扣繳20%,不到第5條規定的個人綜合所得稅45%的最高稅率的一半。
        但是用境外的方式,就不能享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兩稅合一的退稅優惠。不過,公私營所稅稅率是17%,公司發100元股利,股東實拿83元,17元是公司繳過的營所稅,股東要課45元的最高稅,等於只能實拿55元。若是境外公司,扣繳16.6,等於實拿66.4,還是好過兩稅合一。

        2.成立投資公司
        個人持有投資公司,用投資公司持有鴻海股權,鴻海分配盈餘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只要不分配盈餘給個人,就沒有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3.投資公司+境外公司

        4.信託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來分散股利所得。但這還是要繳贈與稅10%,而且要早在股息決定前安排,否則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加罰。

        5.成立基金會,將所得全數捐贈給基金會或政府。







        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內部稽核相關





        內鬼抓不盡,春風吹又生
        內部稽核系統再建功
        鴻海抓鬼
        中時電子報作者: 葉德正、 康文柔╱綜合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3月20日 上午5:50..
        鴻海富士康1名派駐中國工廠的台籍蔡姓資深副理,涉嫌監守自盜逾4000支手機,19日於新北地檢署複訊後,以50萬元交保。(杜宜諳攝)
        鴻海富士康1名派駐中國工廠的台籍蔡姓資深副理,涉嫌監守自盜逾4000支手機,19日於新北地檢署複訊後,以50萬元交保。(杜宜諳攝)
        中國時報【葉德正、 康文柔╱綜合報導】
        鴻海再爆內鬼!鴻海派駐中國富士康河南鄭州廠的資深蔡姓業務副理,涉嫌與大陸員工裡應外合、監守自盜,A走廠內4000多支手機,再高價賣到大陸市場,得手2400多萬元。新北地檢19日約談蔡男,他坦承犯行,並願意繳回犯罪所得,檢方諭令蔡以50萬交保並限制出境。
        據悉,負責代工各大手機廠牌的富士康,去年透過稽核系統,發現河南鄭州廠有4000多支包括iPhone在內的各大廠牌手機不翼而飛,懷疑蔡姓資深業務副理所為,向檢調檢舉揪內鬼。
        分散風險 狡兔藏2窟
        檢調指出,蔡姓副理疑似與廠內人員「內神通外鬼」,悄悄將4000多支手機運出,贓物全已流入中國大陸市面,但確切流向仍待追查釐清。
        蔡姓副理事發後,已被富士康調回台灣就近看管,案經檢調追查,新北地檢署昨天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派出11名幹員,到新竹蔡男住居所等3處搜索,在他帳戶查扣到1200萬元,晚間移送新北地檢署訊問中。
        據了解,原本否認涉案的蔡男,在檢方複訊時,坦承有將手機賣到大陸市場牟利,且帳戶的1200萬元是犯罪所得,另還有1200萬元已經交由母親使用,願意把所有錢繳還。
        隻手遮天不可能 抓共犯
        由於蔡嫌層級不高,竟能隻手遮天,將這些手機悄悄運出廠外,檢調懷疑還有其他共犯,目前正調閱河南廠相關資料,案情不排除向上延燒;由於事涉敏感,包括檢方、調查局與鴻海集團都三緘其口,不願進一步透露,全案朝侵占、背信罪嫌偵辦。
        鴻海集團旗下SMT(Surface Mount Technology,表面組裝技術)技術委員會高層,之前才爆發涉嫌集體、長期向材料供應商索回扣,這次再爆內鬼,恐重創鴻海形象,影響富士康訂單。
        鴻海表示,本案是由內部稽核系統發現後,主動向司法機關報案,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中,不便說明細節。

        選自
        http://www.accounting.org.tw/3-2.asp
        【會計福爾摩斯】

        私部門需要反貪腐的規範?從國內舞弊案例及國際反貪腐趨勢說起


        私部門是否需反貪腐的規範?本文由例釋研討臺灣私部門近來發生的重大商業舞弊案件,估計舞弊問題的嚴重性,進而描述全球反貪腐趨勢,並述及我國私部門貪腐防治現有規範,提出研修我國未來私部門反貪腐法令之建議,供讀者省思。

        ■ 顏含容‧許順雄‧會計師公會全聯會鑑識會計委員會主委、臺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籌
                               備會主委、美國舞弊稽核師
             陳麗秀‧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會計師、會計師公會全聯會鑑識會計委員
                               會委員、美國舞弊稽核師



         
               很多人認為大型公司制度健全,不會發生舞弊,但是,你知道國內1,000大企業的前5大中,4家有公開的舞弊案例嗎?國內一年舞弊的損失,估計超過1.3兆元,您相信嗎?秀傳醫院算是大醫院,涉嫌利用人頭公司將上游藥廠給與的藥價折讓差價轉入自家帳戶,轟動一時,結果竟以緩起訴處分結案,您認同嗎?這些發生於私部門的貪腐亂象急待梳理,我們目前的法令規範足以管理此種亂象嗎?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特別對私部門的貪腐防制作出規範,立法院也於今(2015)年5月通過該公約的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應於三年內,依公約所規定之內容,檢討其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因此,私部門的貪腐防制法令之研修勢在必行。

        貪腐冰山一角:臺灣企業之貪腐(舞弊)實態速寫
        近年臺灣私部門陸續發生重大商業舞弊案件,其中不乏如宏碁、鴻海等知名企業,自公開資訊擷取之資訊,擇要如下:

        宏碁:
        2013年1月底,宏碁發現臺灣區營運總部企業客戶事業處曾姓業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浮報出貨數量並轉賣,從中牟利逾億元。宏碁表示,利用原本善意留給員工在出貨流程上的裁量空間,結合外部同夥,以「假訂單、真出貨」方式,不法取得公司貨品再以低價銷售,中飽私囊,使宏碁遭受損失。

        宏達電:
        2013年8月,宏達電爆出內鬼案,首席簡姓設計師知道所有操作介面中的ICON圖形設計,且明知其中尚未公開者,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還是在2013年6月23日私自重製,引為簡報內容,在大陸北京洩漏給第三人,準備作為雙方將來在大陸地區成立的新公司之用,涉犯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罪嫌。此外,簡姓設計師及該公司設計部吳處長等人連續浮報、虛報款項,還向廠商收取回扣,達新臺幣3,300多萬元,宏達電已將本案移送法辦。

        鴻海:
        2014年1月,鴻海也爆出高階主管集體收回扣弊案。鴻海SMT技術委員會資深廖姓副總經理是郭台銘最信任的老臣,他及所屬每年經手的採購案高達4、500億元,但卻暗地裡指示下屬向10多家供應商收佣金1億餘元。2014年5月,臺北地檢署將本案偵結,發現廖副總等6人所收受之回扣達1.62億元之多。鴻海表示,不法之徒須依法嚴懲,絕不寬貸,呼籲政府速訂企業賄賂防制法。

        南港輪胎:
        南港輪胎公司資材部陳姓協理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向原料供應商及進口報關行索取回扣款,共計22家廠商支付之回扣金額,達5.45億元,錢都匯往陳姓協理在境外公司的OBU帳戶及境內銀行帳戶。2014年5月,南港輪胎公司報案,2015年3月19日,南港輪胎公告,該公司就收受回扣部分與陳姓協理和解,其將支付南港輪胎5億餘元。4月13日,臺北地院判陳姓協理犯證交法之背信罪,處五年徒刑,併科罰金1,500萬元。

        廣達:
        2011年7月6日,廣達電腦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財務單位發覺特定員工帳戶撥款有異,會同本公司稽核,發現某員工,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陸續詐領公司款項」。7月22日,報載該員工係董事長之徐姓女秘書,她利用經手代董事長辦理公關所需禮品及其他相關支出之機會,涉嫌偽造董事長的簽名,詐領公款,期間長達四年,估計詐領之金額近8,000餘萬元。

        台塑集團:
        從公開資訊看到台塑集團員工的不當行為,至少有三件:
        1. 台塑石化烯烴事業部回扣案:
        報載,調查局洗錢防治中心發現余姓女士帳戶有大筆不明資金持續流入,認為來源可疑,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發現其任職於台塑石化烯烴事業部的丈夫陳姓專員,涉嫌藉承辦油品外銷之機會,向韓國廠商收取回扣,兩年來達0.64億元。
        2. 台塑總管理處採購員回扣案:
        2015年2月,台塑請檢調協助肅貪,查出陳姓採購員涉嫌浮報所採購船用配件之價格,找特定廠商(王姓與陳姓二業者)投標,然後陳姓採購員收回扣,收了1千多萬元,使台塑損失近1億元。2015年7月,新北地院依背信及偽造文書等罪,判陳徒刑六年八個月;王姓與陳姓業者分別判刑二年及三年六月。
        3. 台塑集團高層主管集體收賄:
        2015年7月,台塑集團再爆高層主管集體收賄案。此案係台塑獨家供應太空袋的專利廠商行賄,其交付賄款予公司業務相關員工之動機是爭取業務,該專利廠商因內鬨而向台塑舉發,台塑內部約談,部分涉案員工已承認違反公司規定,公司已先依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相關規定處理,總經理請辭已獲准。此案目前正由臺北地檢署偵辦。報載,除本案外,檢調正在調查其他5件肅貪案件。

        會計師的二三事

















        http://udn.com/news/story/7239/2015375
        追查樂陞案 金管會指向簽證會計師
        2016-10-11 03:08經濟日報 記者韓化宇、劉懿慧/台北報導

        樂陞案引發公司財報可能不實的案外案,金管會已指示櫃買中心調查負責簽證財報的安永會計事務所,其會計師是否有查核上的疏失;如有缺失,將報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根據會計師法第61、62條,會計師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的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依情節輕重分別可作出五種處分:罰錢、警告、申誡、停業或撤照。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爆發假帳案的光洋科(已下櫃),負責簽證的會計事務所也是安永。相關官員表示,櫃買中心正在了解光洋科及樂陞的簽證會計師,有無按照會計公報查核公司財報,如有疏失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分,並對外公布。
        樂陞近年有兩大海外轉投資案,2014年9月以29.3億元收購行動遊戲平台Tiny Piece,10月再砸52.9億元收購廈門同步網路公司。

        這兩起收購案,樂陞共認列47億元無形資產,其中商譽就超過20億元,但問題是廈門同步登記的資本額只有298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400萬元,樂陞居然花52.9億元收購,還認列數十億無形資產。

        樂陞雪球越滾越大,日前爆出樂陞大量認列海外轉投資的商譽,包含Tiny Piece和廈門同步,這兩大投資案,商譽認列高達數十億,但這兩家公司的資本額僅有數百萬,遭人質疑負責簽證的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沒有好好把關?對此安永回應,不方便針對已進入法調查程序的個案表示意見。


        http://news.cnyes.com/news/id/3546072?utm_campaign=3546072&utm_medium=ios&utm_source=App
        安永因合伙人與客戶戀愛被罰930萬美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來源:和訊網11:00
        和訊網消息據英國《金融時報》報道,美國監管機構對安永罰款930萬美元,原因包括該公司的一位審計員與客戶發展戀愛關系,這是監管機構首次針對大公司員工和外部審計員之間的私人關系采取執法行動。

        美國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安永一位高級合伙人與其負責審計的紐約一家上市公司的首席財務官發展了不適當的親密友誼關系。另一位高級合伙人與其負責審計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首席會計官卷入戀愛關系。美國證監會執法部主任安德魯•塞雷斯尼昨日表示:「安永沒有采取足夠舉措來察覺或者阻止這些合伙人與客戶建立過於親密的關系,違背了他們作為獨立審計人員的角色。」

        有關審計人員獨立性的檢查機制一般評估雇員是否與審計客戶存在親戚、雇傭或財務關系,這些關系可能影響他們徹底且獨立地審查公司賬簿。美國證監會發現,安永在芝加哥的前合伙人格雷戈里•貝德納拿出逾10萬美元款待一家審計客戶的首席財務官及其兒子。安永和貝德納沒有承認或否認這些指控。安永同意支付497.5萬美元罰款,貝德納必須支付4.5萬美元罰款,並被暫停執業3年。

        在另一起案件中,美國證監會發現,安永合伙人帕梅拉•哈特福德在審計Ventas期間與該公司財務高管羅伯特•布雷勒保持戀愛關系,這違反了審計員獨立原則。哈特福德的上司——安永合伙人邁克爾•卡緬斯基知曉兩人關系,但未能展開合理調查,或在內部提出關切。

        安永、哈特福德、卡緬斯基和布雷勒沒有承認也沒有否認上述調查結果。安永同意支付436.6萬美元,哈特福德和布雷勒同意各自支付2.5萬美元罰金。哈特福德和卡緬斯基都被暫停執業3年,布雷勒被暫停執業一年。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六福爆內線交易案 名會計師也涉入
        2016年02月25日 19:50 蕭博文
        台北地檢署偵辦股票上市公司「六福開發」內線交易案,懷疑董事賴振融在2011年8月底財報公布前,掌握財務轉虧為盈的內線消息,以名下帳戶買入自家股票,擬制性獲利100多萬元;檢調也查出,負責簽證財報的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吳姓會計師,也在財報公布前利用他人帳戶買進股票,日後拋售獲利200萬元,台北地檢署今傳賴、吳等14人到案說明,依股市內線交易罪嫌偵辦。

        賴振融是六福集團總裁莊秀石獨女兒、集團執行長莊豐如的丈夫,賴曾任六福開發建設總經理;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今約談莊秀石作證,身兼六福集團執行長與六福開發董事的莊豐如另到北檢接受複訊,以證人身分釐清財報公布前會計調整過程細節,訊後請回。

        莊豐如下午6時許離開北檢,面對媒體詢問,莊豐如說,應該是合法的交易,只是在不對的時間買,應是小事情。

        檢調也發現,除賴振融涉嫌內線交易,連負責簽證六福財報的安侯建業吳姓會計師,也在財報公布前買進六福開發股票,事後拋售獲利200萬元。檢調說,會計師把關財報正確性,涉入內線交易遭查辦案例實不多見。

        辦案人員說,2011年8月間,原本小幅虧損的六福開發,因過去幾年認列損失未如預期,因此透過會計調整認列減損迴轉利益,致財報會計項目由虧轉盈;該季財務報表於8月31日發布,董事賴振融與吳姓會計師卻涉嫌在這項重大利多訊息發布前,陸續購入六福開發股票套利。

        (中時)

        涉助業者詐領600萬出口退稅金 稅務員遭收押
        2016-07-23  12:48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北區國稅局新莊稅捐稽徵所姜姓稅務員遭人檢舉,涉嫌護航包庇開設空殼公司的林姓業者請領發票,再協助出口退稅套利600萬餘元,檢調清查發現姜男帳戶有100多萬元的不明資金,懷疑兩者間有對價關係,新北地檢署今凌晨訊後,依涉貪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向法院羈押姜、林男獲准。

        新莊稅捐稽徵所姜姓稅務員遭人檢舉,涉嫌護航包庇開設空殼公司的林姓業者請領發票,再協助出口退稅套利600萬餘元。(圖擷取自Google Map)

        據了解,對於是否收賄包庇業者,姜男供詞避重就輕,林男則不否認虛設行號進行假交易及出口退稅,但未承認買通姜男。

        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劉文翰昨指揮新北市調處,兵分17路搜索新莊稅捐稽徵所、姜男住處及業者虛設空殼公司,帶回姜男、林姓業者、虛設行號人頭負責人等15嫌,全案朝貪污、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詐欺等罪嫌方向偵辦,並漏夜偵訊。

        檢調調查,林男與犯下虛設公司持假發票騙走國稅局千萬元退稅款,並以街友當人頭向華南等10家銀行詐貸5億元的犯罪集團首腦許祈文是共犯,士林地檢署去年已起訴許祈文,林姓業者則遭通緝。

        檢調指出,林男於103年利用人頭在雙北地區成立虛設公司,透過虛設公司進行假交易,再收購廢料充當電子零件出口,藉以申請退5%營業稅,以「假出口、真退稅」方式向國稅局詐領600萬餘元退稅金。而姜姓稅務員104年年中迄今被發現業者曾分次轉帳至他的戶頭共100萬餘元,期間兩人以LINE密集聯繫,遭質疑案情不單純,檢調將再深入釐清姜姓稅務員在此案扮演角色,全案擴大偵辦中。

        稅務員涉助業者逃漏稅 17路搜索
        2016-07-23 03:32 聯合報 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稅務員姜君三,涉嫌協助業者逃漏稅,藉此收賄,調查局新北調查處昨天兵分17路搜索、並約談姜與白手套等十餘人到案,全案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偵辦。

        調查官分別前往新莊稽徵所等地搜索,包括姜君三妻子孫思攸、擔任白手套的興眾工商會計事務所記帳士黃碧珠、品新公司負責人黃志豪、通緝犯林秋祥同居人陳淑華、陳女的會計吳穎宣、北海道日本料理店黃姓老闆娘、新莊稽徵所徐姓、蔡姓稅務承辦人,全都遭到約談。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2014年間,發現品新公司未申請放棄免稅,須補繳6年營業稅1700萬元,黃志豪找黃碧珠商討,黃女建議黃將公司地址變更到新莊稽徵所轄區,由她請託姜君三「處理」補稅問題;姜承諾黃可先協助品新辦理展延,待財政部頒布免稅新解釋令,可免繳稅捐。

        姜君三事後透過黃碧珠向黃志豪要求15萬元「謝金」,雙方約在林口「北海道日本料理」交付賄款,黃將15萬元裝在3個信封套內交給黃女,當時姜與孫思攸都在場;後因黃女與姜嫌賄款太少,假借免稅手續不完備名義,要求黃仍須補繳營業稅。

        黃志豪詢問黃碧珠如何解套,黃女聲稱須拿出1成的繳稅金、170萬元,才能疏通姜君三,引發黃不滿。

        此外,林秋祥是雲端國際公司等十餘家人頭公司負責人,違反稅捐稽徵法遭4間地檢署通緝,姜君三為掩護林虛開發票被查緝,要林將公司登記在新莊轄內,還關說部屬協助雲端國際詐領退稅金650萬元,林為此給姜100萬元謝金。

        冒用人頭申報薪資投勞健保 張、邱姓會計師 遭判刑3個月

        2016年07月20日 04:10 王姿琳/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宣判,張姓、邱姓會計師知法犯法,利用人頭不實申報薪資所得,讓其家人投保勞健保的不法情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又15天、3個月,皆可易科罰金,以上2名被告均緩刑2年。

        其中,張姓會計師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規定,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又15天,如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900元計算,須在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另,邱姓會計師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亦得易科罰金,也須支付公庫6萬元;以上2名被告均緩刑2年。

        高等法院刑事庭表示,具會計師資格的張榕枝、邱雲灶,在1999年、2000年間,將其家人共4人的相關資料提供予十傑公司登載為員工,並投保勞健保,且於隔年不實羅列該公司薪資41萬5,500元,觸犯《商會法》等規定。

        高院更二審判決書指出,張、邱2名會計師因過去沒有犯罪前科,案發後雖涉及觸犯《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師法》相關規定,但因適用2007年公布的《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的減刑條件,獲得更二審法院減刑判決。

        2006年5月24日,《商業會計法》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由總統頒布,將該法第71條第5款「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的結果,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規定,修正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工商時報)

        未查出東芝作假帳...安永遭日本金融廳重罰
        2015-12-23  14:25
        〔記者盧永山/台北報導〕日本金融廳(FSA)將對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的日本合資公司安永ShinNihon重罰21億日圓(1740萬美元)罰款,因該公司未查出東芝作假帳,結果演變成日本多年來最大的會計醜聞。

        日本金融廳表示,21億日圓罰款相當於安永ShinNihon從東芝收到的2年審計費,此外,還將暫時禁止安永ShinNihon承接新業務3個月。

        東芝週二則說,明年4月開始的2016會計年度,將不再續聘安永ShinNihon。
        安永ShinNihon是日本最大的會計公司,擁有約3500名認證會計師,以及逾4000名客戶。
        安永ShinNihon董事長兼執行長英公一(Koichi Hanabusa)發表聲明指出,將爲此事負責,並將在明年1月底離職,屆時該公司料將按照日本金融廳的要求,制定一份業務改善計劃。
        英公一表示:「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們非常抱歉。」

        此外,穆迪將東芝的債信評等調降2級至Ba2,為垃圾級中第二高,理由是東芝宣布結構重整計畫,並預估本會計年度將慘賠5500億日圓(45億美元)。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85746

        「華爾街之狼」吸金案起訴 兆良董座羅栩亮等4人續羈押

        2015-10-24  12:49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良科技董事長羅栩亮違法吸金案,認定羅涉嫌夥同會計師陳功源、盤商黃泳學、黃馨儀等人,吸金2.5億元,共有上千人被騙,宛若電影

        《華爾街之狼》翻版,台北地檢署昨依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將羅等19人起訴。在押的羅栩亮、陳功源、黃泳學、黃馨儀昨移審台北地院,今凌晨法官認定有逃亡之虞,裁定續羈押。

        起訴指出,羅栩亮為推銷兆良未上市股票,竟自製誇大不實文宣,指兆良於102年受邀參加在德國舉辦的全球最大醫療器材展,參展器材「電燒刀」還大放異彩,當場接獲百萬歐元訂單,兆良因擁有國家級鉻碳鍍膜技術,平均獲利30%等資訊,誤導投資人。
        此外,兆良在103年3月、6月,分別於台北遠東國際大飯店、寒舍艾美酒店召開醫學科技產品發表會、銷售醫療器材合作備忘錄簽約典禮,並邀請醫學教授蘇正堯、斯洛伐克代表柯華齊站台,宣稱兆良、北醫大共同與宏都拉斯簽下為期3年、金額200億元的合作備忘錄,公司即將上市上櫃等語,誘騙投資人掏錢投資。

        **嘉順小叮嚀:
        會計師是幫兇嗎?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還是必須確實執行。如果連底稿都拿不出來,就不要怪檢方不客氣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27863

        台版「華爾街之狼」 疑似幕後黑手陳功源等人羈押禁見
        2015-08-29  12:27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檢調偵辦台版「華爾街之狼」兆良科技董事長羅栩亮非法吸金案,懷疑誠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陳功源替羅虛偽增值後,再由醫之寶生技公司負責人黃泳學夫婦籌辦說明會,透過盤商銷售未上市股票,獲利近10億元,台北地檢署昨天深夜聲押陳功源、黃泳學、黃欣儀3人,台北地院今天清晨七點召開聲押庭後,認定陳等人罪嫌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羅栩亮先前已遭收押。
        台北地院今天清晨七點召開聲押庭後,認定陳功源等人罪嫌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羅栩亮先前已遭收押。(資料照,記者姚介修攝)
        台北地院今天清晨七點召開聲「華爾街之狼」吸金案起訴 兆良董座羅栩亮等4人續羈押押庭後,認定陳功源等人罪嫌重大、有串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羅栩亮先前已遭收押。(資料照,記者姚介修攝)
        檢調透露,羅栩亮等人的犯案手法有三步驟,首先,於100年7月,羅透過金主幫忙,以200萬元資本額虛設兆良公司,藉由誠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陳功源作帳,將公司資本額虛偽增值至3億元,再以「假投資、真吸金」方式,由醫之寶生技公司負責人黃泳學夫婦籌辦說明會,結合德睿創投等8家地下創投公司,推售兆良未上市股票,情節有如好萊塢影星李奧納多主演的「華爾街之狼」翻版。
        檢方昨天指揮發動調查局中機站動員近60名幹員,北上搜索位於新北板橋區的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13處所,帶回11名涉案人員,檢調懷疑會計師陳功源是本案幕後指導員,相關嫌犯帶至台北市調處訊問後,昨晚移送北檢。

        台版華爾街之狼 吸金手段3部曲
        2015-08-29
        〔記者謝君臨、楊政郡/綜合報導〕檢調偵辦兆良科技董事長羅栩亮非法吸金案,其犯案手法三部曲曝光,誠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陳功源替羅虛偽增值後,再由醫之寶生技公司負責人黃泳學夫婦籌辦說明會,最後藉由德睿創投等盤商銷售未上市股票,獲利近十億元,羅先前已落網被羈押中;調查局中機站昨搜索十三處,約談陳功源及黃泳學夫婦等十一人到案,漏夜偵訊中。
        檢調發現,羅栩亮等人的犯案手法可概分為三步驟,首先,於二○一一年七月,羅透過金主幫忙,以二百萬元資本額虛設兆良公司,而後藉由誠信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陳功源作帳,將公司資本額虛偽增值至三億元。最後,以「假投資、真吸金」方式,結合德睿創投等八家地下創投公司,推售兆良未上市股票,獲利近十億元,情節有如好萊塢影星李奧納多主演的《華爾街之狼》翻版。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807/664515/

        柳林瑋被控A錢 會計師:帳目一團亂

        2015年08月07日13:04    
        獨立媒體「沃草」、「公民1985行動聯盟」創辦人柳林瑋被控詐欺、侵占案,台北地檢署今天以證人身分傳喚沃草前員工,以及曾參與查帳的會計師,會計師形容沃草的帳目「一團爛帳」,隨便拿張憑證就亂核銷,不過會計師也表示這種情形應該是「便宜行事,看不出來有故意要A錢的樣子」。

        柳林瑋被控在擔任公民1985行動聯盟職務時,以個人名義私自募款30萬元;在擔任沃草公司負責人時,將沃草的200萬元挪用到私人帳戶;另外在發放沃草員工薪資、申報勞健保時,疑有不實情形。

        為了解沃草公司平時財務運作的情形,台北地檢署今天以專家證人身分傳喚1名會計師到案,這名會計師在沃草爆發財務問題時,曾參與了解沃草公司資金的帳務處理,這名不願具名的證人向記者表示,當時看到沃草的帳目,只能以「一團爛帳」來形容,許多憑單核銷都不依定,憑著感覺走。

        不過這名證人也表示,就是因為看到的帳目很亂,不像是特別在做帳,這與一般公司想要從公司A走錢的手法完全不同,因此,如果有人從中A錢,應該不太可能,而這種帳目亂的現象,應該只是「便宜行事,看不出來有故意要A錢的樣子」。

        另外,檢察官今天也傳了1名沃草前員工出庭作證,了解沃草如何處理員工薪資,這名員工遠從高雄北上作證,他表示,他在去年5、6月間前往沃草應徵正職工作,當時應徵時與主編、柳林瑋、股東面試,薪水則是與柳林談。

        這名前員工說,柳林一開始以每小時130元時薪給他,說是試用期的錢,他認為現行規定好像不能這樣做,因此在離職前就與股東溝通,後來才正常發放,另外他還說他的勞保在他離職後晚了半年才退,他認為「柳林瑋的做法,不太妥當,也搞不懂他為何要這樣做,但他已造成我們蠻多麻煩,像我今天還要特地為他的事情從高雄上來」。

        對於被控A走沃草200萬元指控,柳林瑋日前接受偵訊,對於客觀的事實並不否認,但無任何不法犯意,並以類大水庫理論辯稱,當沃草創立之初,公司所有的財務都由他在掌管,當時並無公司設立的帳戶,因此公帳、私帳常混充使用。

        直到去年6月間沃草公司才設立公司帳戶,今年在出國前,雖有將公司帳戶名下的200萬元存入自己名義的帳戶,但存入的個人名義帳戶仍為公司專用,這麼做的目的只是便宜行事,錢主要使用目的還是在公司,並無流入私人口袋,並無背信的問題。(呂志明、賴又嘉/台北報導)

        **嘉順小叮嚀:
        會計師的公益責任之一是當證人
        有一些公益團體,為了省錢,會計帳務自己處理,想盡量把錢用在所欲成就的事業上,結果帳目一團亂,反而惹得其他共同投入的人的懷疑,不歡而散,當初的理想也無法達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617/418079/

        同批沙灘車循環賣 起訴松懋前董座

        2014年06月17日17:43    

        國內生產沙灘車大廠鼎力金屬工業公司前董事長陸泰陽(56歲),在他同時擔任上櫃的松懋紡織工業公司董事長期間,涉嫌勾結員工及會計師,以虛造假交易方式,將同一批沙灘車引擎不斷循 環出口、進口,讓公司帳面「轉虧為盈」,實則掏空公司資產,偽造假交易達40筆,不實交易金額近4億元。此案彰化地檢署今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罪,將陸泰陽等10人提起公訴。

        陸泰陽於今年1月間,因鼎力公司突然傳出跳票數億元財務危機,因陸泰陽也是彰化縣金豐公司執行長,金豐也傳掏空資產情事,公司董事會查出陸泰陽涉嫌偽造公司股票,向彰化地檢署告發,陸泰陽遭羈押至今。

        遭起訴10名被告除在押的陸泰陽,還包括松懋總經理蔡昆忠、副總經理李金山,鼎力財務副理朱利文、董事長室副理吳玟音、出納楊鈞雯,以及會計師鄭憲修、曾國富、紀敏滄及陳靜宜等人。陸泰陽在去年12月間仍擔任松懋董事長時,因偽刻公司印鑑開立私人帳戶及支票,涉嫌掏空公司資產,遭該公司董事會控告並被解除董 事長一職。

        陸泰陽出事後,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還查出,陸泰陽擔任董事長的松懋紡織公司,竟在2012年新成立沙灘車部門,新增沙灘車引擎買賣業務,且該年松懋的沙灘車引擎買賣營收超過2億4千萬元,佔公司全年營收53%,而松懋是向鼎力公司購進沙灘車引擎,當時鼎力的董事長也是陸泰陽。認為松懋公司不符合營業常規、虛增營業收入、虛報財務報告,於是通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並轉報彰化地檢署偵查。

        檢方查出,陸泰陽入主松懋後,即透過其名下的鼎力、陸力等公司,與其成立的多家海外空頭公司進行假交易,其方式是松懋向鼎力購進大批沙灘車引擎後,再轉賣給陸泰陽設在香港的紙上公司,然後鼎力又再向這些紙上公司進口沙灘車引擎,等於是同一批沙灘車引擎在陸泰陽名下的公司循環買進賣出。

        陸泰陽在2012年間,即用上述手法,虛增松懋公司營業收入2億7160萬元及營業成本2億5559萬元,讓松懋的營業毛利達1600萬多元,將松懋的年度營業毛利率由原本的負值轉為正值,營造出轉虧為盈的假象,除可藉機炒股,也讓他得以獲得股東支持,續任董事長,更可藉機掏空鼎力及松懋兩公司的資產。

        檢方查出,陵泰陽從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間,就主導鼎力、松懋、陸力及6家海外紙上公司間40筆假交易,假交易金額約為4億元,這些公司最後並因假交易及遭到掏空,而出現資金周轉不靈的狀況,財務黑洞也一一現形。 (孫英哲╱彰化報導)




        松懋公司涉循環假交易董事長等主管與四會計師被提公訴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4年6月17日 下午12:20

        彰化地檢署查獲重大經濟犯罪案,松懋公司董事長陸泰陽身兼鼎力、陸力等公司負責人,為規避不當經營責任,涉嫌違反證交法進行「循環假交易」,獲股東支持續任職務某取不當利益,全案經偵結將陸泰陽等主管與四位會計師提起公訴。
        (李河錫報導)

        彰化地檢署表示,接獲「某公司」新經營團隊舉報,在民國101年間擔任「松懋公司」董事長的陸泰陽,其實也是「鼎力金屬與陸力鋼鐵等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當時所負責各項業務毛利率都是虧損的「負值」,為規避個人不當經營責任,又意圖獲取股東們的支持續任董事長職務,以謀取不當利益,竟然夥同總經理蔡昆忠、副總李金山等高階主管,涉嫌透過兩家不同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涉嫌以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意,未遵循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規定,將101年新增的「松懋」公司與海外公司開列重大虛偽循環交易,列為內部控制查核樣本,連續兩年虛增「松懋」兩億五千多萬以及一億三千多萬的營業收入,讓營業毛利轉為正值,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表示,全案經偵查終結,分別將陸泰陽等三名高階主管以及鄭姓、曾姓、紀姓與陳姓等四位會計師以違反證交法、詐欺、會計商業法等罪嫌提起公訴。
         黃智勇主任表示,陸泰陽等人所觸及的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攝影:李河錫)


        松懋上半年財報,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查核報告
        回應(0) 人氣(353) 收藏(0) 2014/08/14 09:26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4419)松懋公告本公司103年上半年財務報告為保留意見
        1.事實發生日:103/08/13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計師核閱報告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民國一○三年及一○二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民國一○三年及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綜合損益表,暨民國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具報告。
        除第三及四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並未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告整體表示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曾於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對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然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陸泰陽等於一○三年六月十一日遭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所訴內容略以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及一○一年度財務報表之部份進銷貨等交易涉及虛偽不實,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證券交易法相關法律責任。本會計師原依據當時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聲稱所提供相關查核證據及客戶聲明書據以表示意見,此與檢察官認定部份進銷貨交易為虛偽不實者不同,因其目前法院審理中,本會計師已於一○三年八月十二日更新查核意見為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保留項目:因本會計師無法辨認該交易之真偽,一○二年度該部份相關進銷交易金額分別為營業收入132,777 仟元、營業成本125,311 仟元,毛利7,466 仟元佔綜合損(益)總額之(8.3%),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應收帳款淨額為0 仟元佔資產總額0%。
        另本會計師曾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八日對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核閱報告。如上段所述,因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之部份進銷貨等交易涉及虛偽不實,因本會計師無法辨認該交易之真偽,一○二年上半年度該部份相關進銷交易金額分別為營業收入84,438仟元、營業成本79,420 仟元,毛利5,018 仟元佔綜合損(益)總額之39.2%,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應收帳款淨額為52,916 仟元佔資產總額11.6%。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第三及四段所述,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三年上半年度、一○二年度及一○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如財務報表附註(一)所述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累積虧損為新台幣215,946 仟元,已超過實收資本之二分之一,一○三年上半年度營業收入僅達一○二年上半年度三分之一且為虧損,管理階層雖已於財務報表附註(一)說明欲採行之對策,惟繼續經營能力仍存有重大疑慮,第一段所述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係依據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重大疑慮有所調整。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紀敏滄、陳靜宜
        證期局核准文號:(84)台財證(六)第18021號、(88)台財證(六)第55000號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3.因應措施:後續本公司與簽證會計師將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全文網址: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NewsViewer.aspx?a=05e20d30-1f9f-4361-80c1-ae6f4e0714d9#ixzz3pV2MzNUd
        MoneyDJ 財經知識庫

        力霸財報不實案 判賠4,696萬
        2015-02-26 03:16 經濟日報 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力霸集團十多年前製作不實財報造成投資人損失,422名受害投資人委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王又曾家族及簽證的會計師等21名被告,共應連帶賠償4,696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院判賠的被告,除力霸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及江淑卿律師、王又曾、妻子王金世英、王令楣、王令一、王令台、王令麟和王令僑外,還有監察人喻志鵬、會計主管羅季羚、董事李娟、五個法人股東、三名簽證會計師及兩家會計師事務所

        判決指出,王又曾是力霸集團負責人,董事長王金世英,總經理王令楣,王令一、王令台、王令麟、王令僑及李娟等人分別是五個法人股東指派到力霸公司擔任董事的代表,未善盡職責,致發生財報長期不實情事,造成投資人損失,自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時,王令楣等人不是指稱投資人損失與他們無關,就是堅稱未參與力霸掏空案,不過法官不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