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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2日 星期六

釋憲相關











5席挫敗!國民黨黨產釋憲、李全教案,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民報作者唐詩/台北報導 | 民報 – 2016年10月22日 下午12:29

司法院大法官昨召開第 1446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共37件,其中,國民黨立委廖國棟、林德福等人所提有關不當黨產條例違憲案,因其人數未達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聲請案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不予受理,而暫時處分亦因此遭駁回,國民黨透過釋憲保產宣告失利。




國民黨文傳會主委周志偉對大法官決議「表示遺憾」。




大法官書記處公告,昨天大法官會議由大法官、前司法院長賴浩敏主持。除國民黨立委釋憲案遭駁回外,前台南市議會議長李全教聲請法官迴避案,因李全教再度提釋憲仍被認為「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官是否有偏頗之虞而得否聲請法官迴避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決議不受理。




台南市議長賄選案18日二審開庭,李全教以「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自治,並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由,當庭要求合議庭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並強調此事屬全國一致性事務,必須符合程序正義,否則「死不瞑目」。

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有關李全教法官迴避案及國民黨黨黨產釋憲案決議全文如下:

一一、聲 請 人:李全教(會 台 字第 13135 號)

聲請事由: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四年度選抗字第一號、第二號、第四號、第五號及第六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四年度選抗字第一號、第二號、第四號、第五號及第六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四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未將與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具有「實質監督權限關係」之人,列入應自行迴避之範圍,違背迴避制度之本質,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之要求,侵害人民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仍係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法官是否有偏頗之虞而得否聲請法官迴避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四、聲 請 人:立法委員廖國棟、林德福等三十五人(會 台 字第 13153

28號)聲請事由: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條、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三章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一)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解釋憲法,須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立法委員廖國棟、林德福等三十五人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三章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

1、系爭條例第二條及第三章規定,於行政院下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且其職權凌駕監察權及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2、系爭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對政黨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財產予以規範,且排除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下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3、系爭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實質上僅係針對單一政黨(即中國國民黨)為規範對象,已違反平等原則、禁止個案立法原則。系爭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將政黨之附隨組織納為系爭條例之規範對象,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又同條第四款規定,以「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之用語,認定政黨之財產為不當取得,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4、系爭條例第五條將政黨現有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以外之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黨產,使政黨須承擔舉證責任,有違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5、系爭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違反政黨自治原則,過度侵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財產權,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並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6、系爭條例第十條規定,經委員會調查認定為不實申報財產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7、系爭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授權委員會得為無令狀搜索,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立法委員廖國棟、林德福等三十五人,其人數未達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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