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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 星期五

發票內容錯誤相關







財政部已經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原規定僅金額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免予處罰,修正後則擴及各項應行記載事項,若亦記載錯誤,符合一定條件者亦可免罰。

依據現行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記載錯誤,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稅捐機關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已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與稅額並無不符,不會發生短漏報及短溢開營業稅額情形時,即認為屬違章情節輕微,免予處罰。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所稱「更正」包括稽徵機關發現後通知更正在內。(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2948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開立發票之統一編號欄填錯經更正仍錯誤之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範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已訂有明文,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

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固以當期為原則。惟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乃營業人之權利,為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或其他原因,未及時將當期所收取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而影響其權益,爰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期敘明理由,以憑核定。至非屬當期應申報之進項憑證,自不能提前申報扣抵,其有提前申報扣抵者,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
(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非當期之進項憑證提前申報扣抵者應予退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文參閱第48條第2則)
(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某五金行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於交查產出異常清單後,由稽徵機關通知更正,可依本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所稱「更正」包括稽徵機關發現後通知更正在內。(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2948號函)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一般餐飲業者或零售商家等營業人詢問,因人員疏失而誤將金額錯誤之二聯式發票開立予消費者,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相關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如無減免處罰標準適用者,則依財政部90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A商家正確應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實際銷售額為190元(含稅後應開立金額為200元),誤植為20,000元,未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應向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外,因誤開之金額不符前揭減免處罰標準,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發票應開立之正確銷售額190元為罰鍰計算標準,處以最低1,500元罰鍰。【#46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江政緯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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