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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健保補充保費相關





薪資所得超過每月投保金額部分的補充保費

健保每月投保薪資跟實際給付薪資間(扣繳申報50)的差額,需繳健保補充保費

健保補充保費分兩個對象1.雇主2.薪資受領人

薪資受領人有起扣點(例如獎金超過投保薪資四倍的部分),雇主負擔的部分沒有起扣點

分別規定在: 薪資受領人#31, 雇主負擔#34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4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
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
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雇主負擔#34,照規定應該每月計算(給付薪資超過投保薪資部分)按月繳納,但是目前沒有罰則,可以等一年一結,健保局通知再繳。

但如果沒有依#31扣繳員工應負擔的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雇主)會被罰,罰則在#85

第 85 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
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
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最新105.01.01更新)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
3.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1.單次給付達20,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詳請參閱二代健保專區相關資料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最新104.02.10更新)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2%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ü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ü兼職薪資所得
ü執行業務收入
ü股利所得
ü利息所得
ü租金收入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2%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1.單次給付達5,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3)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5,000元。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3.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3)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1.單次給付達5,000元(註2)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3)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1.單次給付達5,000元
2.給付日期在104年1月1日之後且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之所得。(註3)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扣費義務人得先就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至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且未達2萬元的利息所得,如扣費義務人未於給付時扣取,則須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署,由健保署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3.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詳請參閱二代健保專區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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