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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日 星期四

遺產稅免稅額與扣除額



105年(2016)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表

項   目 105年(2016)適用 104年(2015)適用 103年(2014)適用
贈與稅
免稅額

220萬 220萬 220萬
遺產稅
免稅額

1,200萬 1,200萬 1,200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93萬 493萬 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 50萬 50萬

父母扣除額 123萬 123萬 123萬

身心障礙扣除額 618萬 618萬 618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0萬 50萬 50萬

喪葬費扣除額 123萬 123萬 12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9萬 89萬 89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萬 50萬 50萬
稅率
10 % 10 % 10 %


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說明,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的「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於98年1月23日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時,調整為1,200萬及220萬元,因此其比較調整基期為98年,又98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5.4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毋需調整;至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又103年適用的指數為102.65,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0.9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亦毋需調整。
  上開公告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0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104年(2015)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表

104年(2015)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與兩項不計入遺產課稅的金額,與103年(2014)相同,茲就二年度適用之免稅額與扣除額列示如下:
項   目
104年(2015)適用
103年(2014)適用
免稅額1,200萬1,200萬
扣除額配偶扣除額493萬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50萬
父母扣除額123萬123萬
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618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50萬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12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89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50萬
稅率
10 %
10 %
另,贈與稅部分,104年與103年個人免稅額均是220萬元,超過免稅額度時,應課徵贈與稅的稅率是10 %。

贈與稅相關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應稅土地逃漏贈與稅,將核實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乙君夫妻因年事已高,欲將名下應稅土地贈與兒子丙君,但又不想繳贈與稅,遂聽從他人之建議,甲君、乙君先贈與丙君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再贈與應稅土地極小持分給丙君(贈與金額低於免稅額220萬元,亦免納贈與稅),達到3人共有上述免稅土地與應稅土地,且2種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相當;其後再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甲君、乙君取得免稅土地,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父母藉此達到實質移轉應稅土地給子女之目的。此類案件若經查獲,將按甲君、乙君2人迂迴移轉之應稅土地價值,核實補徵贈與稅及罰鍰。
該局提醒,近期已發現多起假藉土地取巧安排逃漏贈與稅之案件,將加強此類案件之查核,該局呼籲切勿聽信他人不當建議藉此逃漏贈與稅,以免得不償失。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人:審查二科  石雨洲
電話:04-23051111轉2230
更新日期: 105/05/2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內埔鄉民鍾先生來電詢問,欲將其名下之農地贈與媳婦,可免徵贈與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土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媳婦及女婿則不適用。若贈與農地符合上述條件,則該土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並不得移轉所有權。於5年列管期間內若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將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若未恢復或雖已恢復,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更新日期: 105/06/08

法人之贈與免課徵贈與稅

嘉義市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捐贈現金100萬元予宗教團體,是否要課徵贈與稅?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得課稅範圍,不需要申報課徵贈與稅,所以公司捐贈宗教團體免申報贈與稅。 本分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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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非屬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年度贈與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者,應申報贈與稅

嘉義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去年捐贈某禪寺350萬元,因屬宗教團體,可否免課贈與稅?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贈與人在同一年度以內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如果林先生捐贈之廟宇非屬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因捐贈金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應申報於贈與稅;另該廟宇如屬依相關法令完成寺廟登記者,仍可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限額(所得總額20%)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捐贈扣除額。

本分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更新日期: 105/04/01

現金贈與亦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案件時,常發現一般民眾對於現金贈與容易有逾期未申報的情況,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將核處罰鍰。

  該所說明,若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即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民眾容易忽略現金贈與的申報,以為銀行匯轉往來頻繁,稽徵機關不容易查獲。

  該所提醒贈與人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勿心存僥倖。如自我檢視發現有漏報贈與者,請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核處罰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游媛婷,電話:04-23051116分機115)
更新日期: 105/03/26


贈與人應於何時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資為子女辦理活(定)期存款或出資為子女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及26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贈與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內,以書面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延期申報以3個月為限。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時,可由稅務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人在同一年內不論其贈與次數及受贈人數多寡,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者,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如贈與股票、不動產),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據以辦理過戶者,仍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請民眾多加留意。【#048】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如萍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32
更新日期: 105/02/25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贈與期間及金額如何認定?

屏東市張先生來電詢問: 3月份要嫁女兒,想贈與女兒250萬元,請問會不會課到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指「婚嫁時」考量民間習俗,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

因此,張先生贈與女兒250萬元,只要在女兒結婚前後6個月內贈與,都可享有嫁妝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至於差額150萬元與同年度贈與合計不超過220萬元,仍屬贈與稅免稅範圍。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 1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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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贈百萬,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父母常會利用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的規定逐年辦理贈與給子女,以達到移轉財產及節稅的目的 。該局提醒準新人的父母們,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金額在100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擴大節稅的效果。

該局指出,父母除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舉例說明,假設女兒105年結婚時,父母親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女兒,除可主張100萬元屬女兒婚嫁所贈與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外,另220萬元部分仍於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額度內,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子女在歲末或年初結婚,只要在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親均可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與辦理結婚登記後之戶籍資料(如申報時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予列管,俟登記後補附)及贈與財產價值證明等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06-2223111轉8041

更新日期: 105/01/11

資助子女於海外置產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資助子女於國外購置不動產,將資金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在贈與行為發生後的30天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子女至國外就業、定居,進而置產,父母或親友常會提供資金協助,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為220萬元,超過部分則需課徵10%之贈與稅。
日前該局查獲A君於103年匯出美金250,000元(換算等值新臺幣約750萬元 )至美國女兒帳戶,為其女兒購置不動產,惟A君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遭該局補稅處罰計100餘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情形,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更新日期: 105/01/22

結婚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屏東市徐小姐詢問,女兒將於今年3月結婚,想贈與存款100萬元,是否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須計入贈與總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婚嫁贈與時點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的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贈與。父母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主張係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檢附子女結婚登記的相關事實證明。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 105/02/03

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補報贈與稅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將依法裁罰。

(大里訊)財政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依據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父親為其女繳納○○公司的增資股款3,000,000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係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如父親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發函請當事人於文到10日內申報贈與,當事人如未依限申報,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核課贈與稅80,000元,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80,000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姚廷瑩,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5)

更新日期: 105/02/04

嘉順註: [300萬 - 220萬(每年免稅贈與額度)]*10%=8萬

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要不要辦理贈與稅申報?

【埔里訊】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近日有民眾電話詢問,如果在同1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辦理贈與稅申報呢?
  埔里稽徵所指出,贈與人在同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原則上可以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但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如果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贈與行為,不論受贈人是否為同1人,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稅申報時,連同該年內以前各次贈與合併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蔡益銘 電話:2990991轉分機101)

更新日期: 105/01/25



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5月間將其所有A公司股票售予乙君,銷售價款6,200,000元,惟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本局以系爭股票實際交易價款較出售日資產淨值12,332,500元低,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乃就銷售日股權淨值與實際交易價款之差額以贈與論,核定贈與總額10,532,500元。甲君雖主張實際收取價款低於銷售價款係因雙方約定之付款期限尚未屆至,其無任何理由贈與乙君云云,申經復查結果,本局以系爭股票銷售價款雖約定為6,200,000元,惟於103年9月進行調查時,距渠等交易已逾1年4個月,乙君實際僅支付1,800,000元,與系爭股權淨值12,332,500元顯不相當,甲君涉以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應屬有據,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淨值,國稅局將以時價(即股權淨值)核定財產價值,並就二者差額視同贈與予以補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9

更新日期: 105/0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當心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甲君於104年3月20日將存款220萬元轉存外甥女乙君名下,委託乙君之母親丙君於104年4月17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辦人員就其檢附之銀行存摺影本發現甲君於104年3月17日有現金存入220萬元,事後向銀行查閱相關傳票,得悉該現款係由丙君自其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君銀行帳戶,經國稅局查證認丙君利用甲君名義,將款項贈與其女乙君,因丙君當年度另有贈與其女220萬元,合計贈與金額4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乃依法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
丙君不服,申請復查,由於丙君就資金移轉究屬何關係,無合理說明,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並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1個年度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為規避贈與稅而取巧利用他人名義移轉財產,倘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裁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 06-2298098

贈與人未繳贈與稅,將改向受贈人徵收!

李先生來電詢問,其獲得祖父贈與土地,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其為受贈人何以收到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是當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1)行蹤不明。(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3)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上面所稱「無財產可供執行」,並不以全無財產為限,如果符合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均屬之,例如贈與人雖有財產,惟依法不得強制執行或無拍賣實益;或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贈與稅款者,亦可依規定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李先生因獲得祖父贈與名下僅有之土地乙筆,其祖父逾期未繳納贈與稅,經查證符合前揭法條規定,乃改以受贈人李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發單補徵。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改課受贈人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一旦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對贈與人續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徵起,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個人結購外匯資金匯入國外子女銀行帳戶涉有贈與者,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將結購外匯資金匯入國外子女銀行帳戶,如係屬無償贈與者,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匯出國外匯款,如係供受扶養子女海外就學所需之學費、生活費或醫藥費之用,於合理範圍內可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惟如匯出款項係無償供子女國外購置財產或投資等其他用途,即屬贈與稅課稅範圍,如超過當年度免稅額,依法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個人如有前述匯出國外鉅額款項涉及贈與子女情事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4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周靜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1
更新日期:2015/11/20

未成年子女持受贈資金置產,應依法申報並檢附完整資金流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購置股票時,是否需依法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如需申報,又應檢附那些資料。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父母若欲主張未成年子女以歷年受贈資金置產,仍需依法至國稅局申報,並主動提示置產相關之資金流程與資金來源,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指出,常有民眾詢問父母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及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自行購置財產,二者在贈與稅申報上有何差異。舉例來說,父母出資200萬元以子女名義購置動產(如股票),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明定,以「資金」作為課稅標的,倘若出資以子女名義購置不動產(如房地),則以「不動產」作為課稅標的。

此外,父母主張未成年子女以自有資金置產者,倘能證實資金確屬購買人所有(如受贈取得、繼承取得等),國稅局將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即不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徵贈與稅。

該局呼籲,父母如欲運用個人年度贈與免稅額為未成年子女做置產規劃,即應完整保留受贈資金之詳細收付流程,倘若僅提供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仍有可能被認定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更新日期:2015/11/24

現金贈與亦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案件時,常發現一般民眾對於現金贈與容易有逾期未申報的情況,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將核處罰鍰。

  該所說明,若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無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即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民眾容易忽略現金贈與的申報,以為銀行匯轉往來頻繁,稽徵機關不容易查獲。

  該所提醒贈與人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勿心存僥倖。如自我檢視發現有漏報贈與者,請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繳所漏稅款,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核處罰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游媛婷,電話:04-23051116分機115)

更新日期:2015/11/1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贈與股票免課證券交易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隨著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納稅義務人於財產規劃上,每年可運用不超過免稅額度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北港稽徵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課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 姓名:陳秀平 電話:05-7820249轉106)

更新日期:2015/11/05

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相關納稅證明,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附由稽徵機關核發之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本局指出,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受理當事人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例如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若屬民營事業,處15,000元以下之罰鍰,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此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及第52條所明定。公私事業辦理相關財產產權移轉業務時,應特別注意上開法條規定,以免受罰。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100年間分別辦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買賣、股東與限制行為能力人間股權買賣之移轉登記時,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包括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即受理逕予移轉登記,經國稅局查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分別各處罰鍰10,000元。A公司不服,主張其並不知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規定,亦不知當事人財產移轉經國稅局核屬贈與行為,自無過失,申經復查遭駁回。

  本局特別呼籲,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繳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納稅證明,否則一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將按行為次數分別裁處15,000元以下罰鍰,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9


約定由受贈人繳納之贈與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以贈與附有負擔自贈與額中扣除之適用

【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不動產贈與契約,並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繳納之贈與稅,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之適用。

本所舉例說明,贈與人A君與其子B君簽訂不動產贈與同意書,將其所有土地贈與B君,並於贈與契約上約定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贈與稅由B君負擔,A君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則以贈與契約約定B君繳納之贈與稅,屬贈與附有負擔,乃將受贈人B君預計負擔繳納之贈與稅額,列報為其他贈與負擔扣除額,此乃不符合規定,應予以剔除。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其公法上負擔並不因當事人約定而變更,縱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繳納贈與稅,亦僅屬私人間債權債務契約,僅生私法上效果,並無拘束稽徵機關之效力,如受贈人將來未履行繳納義務,稽徵機關也僅能對贈與人強制執行,所以,贈與契約訂定時,贈與人實難確保受贈人履行該繳納贈與稅之負擔,因此,與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而得主張扣除者,以該負擔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之之要件不合,自不得扣除。又從遺產及贈與稅法體系來看,該法第21條所稱負擔,應不包含由受贈人負擔繳納贈與稅之情形,況且現行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明文規定,得減除之稅賦限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並無准予扣除贈與稅之規定,故以贈與契約約定由受贈人負擔繳納之贈與稅,非屬第21條所稱負擔,亦非現行法律所規範得扣除之項目。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楊智凱,電話:04-8332100分機114)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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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不動產實際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才可從贈與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該局查核甲君申報贈與土地予乙君之贈與稅案件時,主張土地增值稅係由受贈人乙君繳納,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雖提供乙君提領存款繳納之銀行存摺影本供查,惟因存摺裡資金進出頻繁,遂請其說明原因,但由於乙君無法證明繳納土地增值稅款之資金來源,於是同意放棄減除該筆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實際確由受贈人繳納部分,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386】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5
更新日期:2015/10/19

贈與人贈與土地予兄弟姊妹者,其中有部份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否主張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

路竹區許小姐來電詢問,其兄名下有3塊土地,今年(104年)贈與其妹,其中1塊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否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主張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本案贈與人與其妹之關係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無法主張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核認。【#3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蔣雅玲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21
更新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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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親屬應課贈與稅

北門區郭小姐詢問:名下有一筆父親贈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轉贈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佳里稽徵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因此父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郭小姐,符合上述規定,可免徵贈與稅,但郭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規定免徵贈與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審核。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100

法院判決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比例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高雄市美濃區黃小姐來電詢問:經法院判決分割之共有土地,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法院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雖各人依法院判決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 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判令當事人間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 免課徵贈與稅。【#384】

新聞稿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雅柔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1
更新日期:2015/10/15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

本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時,始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近來發現,常有民眾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本局說明,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本局呼籲,納稅人究應報繳遺產稅、贈與稅或證券交易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依法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0/14

土地因相互交換或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取回土地之價值與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差額時,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臺南市林小姐問:土地相互交換,價值不相當時,是否涉及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土地因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就是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情形,其差額便算是贈與,此時,以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但經法院裁判分割取得之土地價值,雖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當,但法院如認為其價格相當而未定當事人須以金錢互為補償者,應免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2118712
更新日期:2015/10/16

為子女償還銀行貸款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陳君之子於數年前向銀行貸款500萬元購買房屋,後因任職的工廠倒閉而失業,無力償還貸款本息,陳君於是幫其子償還全部房貸,日前遭國稅局查獲,課徵陳君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所免除或承擔的債務,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上揭案例而言,陳君代其子償還銀行貸款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如果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本案陳君同一年度內代償其子貸款500萬元,因已超過現行規定的免稅額220萬元,應於償還銀行貸款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更新日期:2015/09/21

納稅義務人利用共有並分割應稅土地及免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使子女無償取得應稅土地,形成租稅規避,應申報贈與稅,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聽從代理人規劃利用應稅土地及免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創設共有關係,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及分配方式,巧取安排移轉使子女無償取得應稅土地之案例。其蓄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狀態,實質與直接贈與應稅土地無異,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向贈與人補徵贈與稅並處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切勿聽信不當之租稅規避建議,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中區國稅局以實際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為將應稅土地贈與其子乙君,聽從代理人規劃先贈與極小部分應稅土地持分予乙君,再虛偽共同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形成共有之關係,並將應稅土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分割及分配,分割後公共設施保留地由甲君取得,其子乙君則取得應稅土地。因乙君取得土地未支付任何對價,自應依實質課稅原則,就甲君移轉應稅土地價值課徵贈與稅,甲君漏未申報,經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子係自行出資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與甲君交換,並非贈與行為,經該局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確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係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上開案例中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租稅規避行為,按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者為乙君,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未申報,核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應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詹淳惠,電話:04-23051111轉8212)

更新日期:2015/09/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夫妻間相互贈與是否須向國稅局申報

臺南市陳小姐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用計入贈與總額,既然沒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是不是還須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用計入贈與總額,沒有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但是贈與之財產如果須要辦理過戶及產權移轉登記,仍須於贈與行為發生時,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或稽徵所辦理申報,由該國稅局(或稽徵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該分局表示,相關書表可向各地國稅局或稽徵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申請書表及範例/贈與稅,下載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陳課長麗玲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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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以及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嘉義市郭小姐來電詢問:夫妻間以及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至於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時,可認定為買賣,否則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更新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