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胡立三會計師及洪碧蓮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警告處分確定。
依 據:會計師法第68條
公告事項:
一、 胡立三及洪碧蓮會計師受託查核聯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核有下列違反規定之情事:
(一) 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不符,會計師未進一步瞭解差異原因:查會計師存貨工作底稿未見核對受查公司生技部門存貨抽點結果與帳載數量是否相符之查核紀錄,另查盤點清冊內料號B10112之物料盤點數量(52,000PCS)與期末帳載數量(552,000PCS)不符,差異甚大,工作底稿內未見記載上開差異數量之查核過程相關說明與勾稽符號,會計師未瞭解上開數量重大差異之原因,並進一步評估是否需重行衡量受查公司存貨之內部控制風險程度,核違反行為時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5目規定。
(二) 未執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查會計師工作底稿未見執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會計師雖稱已執行盤點存貨、製造成本結轉及採購流程內部控制測試等查核程序,惟上開查核程序尚難達成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之查核目的,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7目之規定。
(三) 未執行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內未見執行受查公司生技部門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之查核程序,會計師雖稱已抽核進貨憑證及執行相關負債之期後付款等查核程序,惟上開查核程序尚難確認進貨及進貨退回交易是否業於資產負債表日為適當截止,另關於會計師稱受查公司已設置嚴謹的內部控制,使實體存貨之流動於資產負債表日前截止乙節,受查公司實體存貨縱如會計師所述於資產負債表日前截止,會計師未執行查核程序驗證,亦不能直接推論進貨或進貨退回之帳載紀錄已確實記載於正確期間,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4款第5目規定。
(四) 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程序: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規定,企業以資產之使用價值作為可回收金額者,企業應估計資產所產生之未來現金流量,並以適當折現率予以折現,經查會計師以受查公司生技部門95年度營運現金流入金額與固定資產之帳面值相較,未考量生技部門未來之營運情形及未來使用該資產所發生之現金流出,即認固定資產尚無減損之虞,核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17目規定。
(五) 未依規定執行查核程序以確定有無未入帳之負債: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內未見執行未入帳負債之查核程序,所稱抽核已入帳負債之原始憑證及應付費用估列之調整,均非驗證受查公司是否有未入帳負債之查核程序,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5款第1目之規定。
(六) 未執行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查會計師執行受查公司營建用地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時,僅取具95年4月之鑑定報告,而未評估95年5月至12月間營建用地市價是否有重大變動,待售房地部分則未見相關查核,會計師雖稱待售房地已於期後以高於成本之價格出售,另參考報章雜誌及新聞報導資料顯示高雄地區房地產景氣持續加溫,受查公司營建用地及待售房地尚無跌價之虞,惟會計師上開說明未見記載於工作底稿,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2條之規定。
(七) 未執行生產循環控制作業之評估程序:經查95年度內部控制工作底稿未見會計師執行瞭解及評估受查公司生產循環控制作業之查核程序及記載相關查核結論,會計師雖稱已於95年上半年度執行營業成本之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評估後擬信賴受查公司之內部控制,續於查核95年度財務報告時已核閱受查公司生產循環內部稽核報告,認無重大異常情事,惟95年度工作底稿內未見敘明前開內部控制測試結果及相關查核結論,亦無會計師已核閱生產循環內部稽核報告內容之相關記載,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2條之規定。
二、檢附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影本乙份。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案號:第0981001號)
台灣省
申請人:胡立三會計師 屬 台北市 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
事務所:聯捷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開封街一段66號5樓
台灣省
申請人:洪碧蓮會計師 屬 台北市 會計師公會
高雄市
事務所:聯捷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開封街一段66號5樓
上列申請人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會懲會)98年9月25日會懲字第09800519474號函送決議應予警告處分,申請覆審,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覆審駁回。
事 實
本案申請人受託辦理聯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下稱證期局)調閱申請人財務報告之工作底稿,發現申請人於查核存貨、營業成本及進貨截止、固定資產減損、未入帳負債及生產循環控制作業等方面涉有疏失,案經證期局報請交付懲戒,並經會懲會審竣認為申請人未進一步瞭解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不符原因、未執行營業成本、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未執行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程序、未確認有無未入帳之負債、未執行生產循環控制作業評估程序,核有疏失,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及第41條規定,乃決議對申請人各予以警告處分,申請人不服,爰依法申請覆審。
理 由
一、 按「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法令之規定辦理。」、「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及「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一、新臺幣12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五、除名。」分別為會計師法第11條、第41條及第62條所明定。
二、 本案經證期局調閱申請人查核簽證受查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之工作底稿,發現申請人於查核存貨、營業成本及進貨截止、固定資產減損、未入帳負債及生產循環控制作業等方面涉有疏失。經證期局報請交付懲戒,並經會懲會以申請人未進一步瞭解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不符原因、未執行營業成本、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未執行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程序、未確認有無未入帳之負債、未執行生產循環控制作業評估程序,核有下列違反前揭法令規定之情事:
(一) 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不符,會計師未進一步瞭解差異原因:
1、 按行為時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5目規定,會計師應核對存貨盤點情形及抽點結果與盤存彙總表及帳列。存貨帳列數與實地盤點數如有重大差異時,應查明其原因。
2、 查本案會計師存貨工作底稿,未見會計師核對生技部門存貨抽點結果與帳載數量,會計師雖稱業依前揭規定執行核對之查核程序,惟工作底稿內查無核對相符之查核紀錄,會計師所述核屬辯詞;另核對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並調查差異原因,可供作為評估存貨內部控制風險之重要程序,查會計師工作底稿盤點清冊內料號B10112之物料盤點數量(52,000PCS)與期末帳載數量(552,000PCS)不符,差異甚大,會計師縱稱查核時已發現此差異,並經受查公司提出由寄放廠商順信塑膠社所出具代管及清點證明中載明代保管B10112上下蓋400,000PCS,另100,000PCS則因屬在途存貨而未列入代保管明細中,惟工作底稿內未見記載上開差異數量之查核過程相關說明與勾稽符號,亦未見會計師所稱在途存貨之相關文件,所述核不足採。會計師未瞭解上開數量重大差異之原因,並進一步評估是否需重行衡量受查公司存貨之內部控制風險程度,逕主張受查公司對於存貨之控管已具備相當完善之控制流程,產生錯誤風險已降至最低,且差異金額未達重大性標準,不擬深入追查云云,核有未當。
(二) 未執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
依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7目規定,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營業成本已為適當之截止。會計師未執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乃不爭之事實,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之目的,係抽核結帳日前後交易之單據(如領料單、入庫單、進貨發票)與收貨(驗收)記錄,以確認營業成本相關會計記錄記載於正確之期間,會計師所稱執行盤點存貨之替代性查核程序,尚難達成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之查核目的,至會計師所稱執行製造成本結轉之了解,亦僅列示95年12月製成品、原料及物料之轉入轉出金額,並無抽核結帳日前後交易之單據。另會計師雖主張受查公司嚴謹之採購內部控制已對營業成本適當截止提供合理依據,惟內控測試無法取代營業成本截止測試所欲達成之查核目的,會計師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7目之規定。
(三) 未執行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
按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4款第5目規定,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進貨及進貨退回已為適當之截止。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內未見執行生技部門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之查核程序,會計師所稱已抽核進貨憑證及執行相關負債之期後付款查核,僅係核對進貨之原始憑證及執行應付款項期後沖轉之抽核,尚難確認進貨及進貨退回交易是否業於資產負債表日為適當截止,另會計師稱受查公司已自行設置存貨截止點為95年12月29日下午6點,下一營業日為96年1月2日,依據以前年度查核經驗,其嚴謹的內部控制對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可合理信賴云云,惟進貨截止測試係驗證資產負債表日存貨完整性之重要程序,縱受查期間實體存貨之流動業於資產負債表日前截止,會計師未執行查核程序驗證,亦不能直接推論進貨或進貨退回之帳載紀錄已確實記載於正確期間,會計師核有疏失。
(四) 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程序:
1、 按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17目規定,會計師應查明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若有,應查明該資產之估計可回收金額是否適當;復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之相關規定,企業應考慮外來及內部資訊,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若資產有減損跡象,須衡量資產之可回收金額時,若無法確定資產之淨公平價值,則應以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使用價值,以評估是否產生資產減損。
2、 會計師稱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以生技部門為現金產生單位,按95年度生技部門實際現金流量估計未來5年現金流量已高於固定資產帳面價值,而認已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云云,惟依前揭公報規定,若無法確定資產之淨公平價值,應以「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使用價值,會計師以生技部門95年度營運現金流入金額與固定資產之帳面值相較,即認固定資產尚無減損之虞,據以主張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相關規定及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17目規定辦理,顯與事實不符。
(五) 未依規定執行查核程序以確定有無未入帳之負債:
依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5款第1目之規定,會計師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未付款發票、現金支出及重大負債之各項憑證,以確定有無尚未入帳之負債。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內未見執行前開查核程序,核屬事實,會計師雖稱經抽核已取具憑證且尚未付款之相關負債,並已估列應付勞務費及長期借款之應付利息,暨調整應付費用之估列金額,惟查所稱負債之抽核,係就已入帳之負債(預付費用、應付費用等科目)抽核相關原始憑證,而應付費用估列之調整,則係查核人員對估計性質之負債查明估計方法是否適當及一致性採用並予調整估列金額,二者均非依前揭規定驗證受查者是否有未入帳負債之查核程序。至會計師主張業抽核已取具憑證且尚在請款之相關負債、查核相關重大合約暨取得96年1月之銀行存摺及對帳單與日記帳及分類帳核對等,並未發現有95年度之重大負債未入帳情事云云,惟查相關查核軌跡均未見記載於會計師工作底稿內,無法證明會計師已確實執行相關程序,會計師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5款第1目之規定。
(六) 未執行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
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內針對建設部門存貨之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程序,於營建用地部分僅取具95年4月出具之鑑定報告,而未評估95年5月至12月間營建用地市價是否有重大變動,待售房地部分則未見相關查核,會計師雖稱待售房地已於期後以高於成本之價格出售,足資證明該待售房地尚無跌價,另參考報章雜誌及新聞報導等房地產資料,高雄地區房地產景氣持續加溫,可驗證營建用地及待售房地尚無跌價之虞而需重新鑑價或提列跌價損失之必要云云,惟會計師上開說明未見記載於工作底稿,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2條應將查核證據彙訂為查核工作底稿之規定。
(七) 未執行生產循環控制作業之評估程序:
會計師95年度內部控制工作底稿內,尚無載示會計師瞭解與評估該公司生產循環控制作業之查核程序,亦無會計師作成不擬信賴該內部控制而實施擴大證實性查核程序之相關查核結論,會計師稱已於95年上半年度工作底稿內執行營業成本之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評估後會計師擬信賴該內部控制,續於查核95年度財務報告時已核閱該公司生產循環內部稽核報告,認無重大異常情事,惟95年度工作底稿內未見敘明前開內控測試結果及相關查核結論,亦無會計師已核閱生產循環稽核報告內容之相關記載,會計師核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2條有關查核過程應記載於工作底稿之規定,核有疏失。
三、申請覆審理由略為:
(一) 有關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不符部分乙節:
申請人已執行存貨盤點之相關查核程序,申請人並在受查公司63頁帳列數及4頁盤點清單內發現3項存貨數量不符,而要求受查公司提出說明,可證申請人確有執行存貨盤點數與帳列數核對之事實。另證期局及會懲會指稱數量差異甚大而申請人未深入追查,惟差異總數雖有100,000PCS,但總金額僅68仟元,與本查核案之重要性金額2,190仟元相比金額顯微不足道,亦僅佔本期期末存貨總額0.02%,以此責難申請人,諴難心服。
(二) 有關未執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乙節:
受查公司95年度營業收入及成本主要由營建買賣不動產及產銷生技商品所產生,二者成本比率約為3:2,申請人認為主要風險在於認列房地產銷售收入及相關成本之會計處理,經查核後,認該公司95年度房地產銷售收入及相關成本己適當截止。另考量受查公司生技部門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之重要性對於整體營業成本之查核影響不大,且受查公司已具備相關控管流程使營業成本未適當截止之錯誤風險降至甚低,故申請人規劃生技產品營業成本之截止測試查核係依96年12月之各科目金額及比率為依據,並考量與96年1月份金額之變動情形採取重點查核。況且受查公司96年12月之原物料進貨合併總金額約為402仟元,佔該月份營業成本比率20%,佔當年度營業成本0.4%,於本查核中並不具重大性,故不選為查核重點,且未進行此部分之截止,並無造成審計風險或令讀報表人誤解之財務報告。
(三) 有關未執行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乙節:
申請人因進貨截止測試於本次查核並不具重要性,而執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證實受查公司95年12月31日有關進貨會計紀錄之完整性。申請人經執行存貨盤點、評估其內控制度及執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足以確定進貨及進貨退回已為適當之截止及進貨相關會計紀錄之完整性。
(四) 有關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程序乙節:
申請人計算以當年度所產生可回收金額而尚未加上未來可產生之現金可回收金額時,即遠超過目前資產之帳面值,故此固定資產未有減損之虞。因計算當年度實際可收回金額即遠超過固定資產帳面值,若再加計未來年度現金流量,可回收金額超出固定資產帳面值更多,故未予再加計未來年度現金流量。申請人評估中發現受查公司生技部門一個年度之淨現金流入即高於全部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不需將估計數延伸至五年,亦必然不用考慮折現因子。
(五) 有關未依規定執行查核程序以確定有無未入帳之負債乙節:
申請人取得受查公司96年1月之銀行存摺及對帳單,經與日記帳及分類帳核對之後,並針對主要往來銀行帳戶巨額交易執行期後查核,並未發現有重大未入帳負債之情事。申請人亦取得並核閱相關重大合約、客戶聲明書及董事會會議記錄,均未發現有需調整入帳負債之情事。
(六) 有關未執行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乙節:
受查公司之待售房地及營建用地並無跌價之虞而應予重新鑑價或提列跌價損失之必要。
(七) 有關未執行生產循環控制作業之評估程序乙節:
申請人已於查核受查公司95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時執行營業成本之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經測試後作成擬予信賴之結論,復於查核95年度財務報表時核閱受查公司95年10月2日生產循環內部稽核報告,並未發現重大異常之情事,故於期末內部控制評估將生產流程之內部控制排除在外,並於內部控制之初步評估階段表工作底稿註記N/A。
四、經查:
(一) 有關申請人未進一步瞭解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不符原因乙節:
1、 依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5目規定,會計師應核對存貨盤點情形及抽點結果與盤存彙總表及帳列。存貨帳列數與實地盤點數如有重大差異時,應查明其原因。
2、 按會計師工作底稿係會計師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又核對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並調查差異原因,係評估存貨內部控制風險之重要程序,經查申請人存貨工作底稿,未見其核對生技部門存貨抽點結果與帳載數量是否相符之查核紀錄,且申請人工作底稿盤點清冊內料號B10112之物料盤點數量(52,000PCS)與期末帳載數量(552,000 PCS)不符,差異達500,000PCS,數量差異甚大,申請人雖稱已就差異數量要求代工廠商提出保管清單,以主張其確有執行上開核對之查核程序,惟工作底稿僅見代工廠商保管其中400,000PCS之保管清單,餘100,000PCS之差異原因尚無相關記載,且工作底稿內未見記載差異數量之查核過程相關說明與勾稽符號,申請人未瞭解上開數量重大差異之原因,並進一步評估是否需重行衡量受查公司存貨之內部控制風險程度,逕主張差異金額僅68千元,尚未達重大性標準云云,所述顯屬卸責之詞,無足可採。
(二) 有關申請人未執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乙節:
1、 依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7目規定,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營業成本已為適當之截止。
2、 查申請人工作底稿內未見執行生技部門營業成本之截止測試,乃不爭之事實,申請人主張已考量生技部門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之重要性對整體營業成本之查核影響不大,且受查公司對採購流程、生產流程及銷貨流程控管相當完善云云,惟申請人未執行相關查核程序,不得直接推論資產負債表日前後營業成本已為適當截止,復按營業成本截止測試之目的,係抽核結帳日前後交易之單據(如領料單、入庫單、進貨發票)與收貨(驗收)記錄,以確認營業成本相關會計記錄記載於正確之期間,申請人所稱已執行製造成本結轉之瞭解,據以執行營業成本截止測試,惟查工作底稿僅列示95年12月製成品、原料及物料之轉入轉出金額,並無抽核結帳日前後交易之單據,申請人顯有違反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7目之規定,實有疏失。
3、 至於申請人所提房地產部門已執行充分截止測試乙節,查會懲會並未將申請人查核房地產部門營業成本之疏失納入懲戒理由,申請人所述顯有誤解。
(三) 有關申請人未執行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乙節:
1、 按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4款第5目規定,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各項憑證,以確定進貨及進貨退回已為適當之截止。
2、 查申請人工作底稿內未見執行生技部門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之查核程序,申請人稱受查公司已自行設置存貨截止點為95年12月29日下午6點,下一營業日為96年1月2日,依據以前年度查核經驗,其嚴謹的內部控制對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可合理信賴云云,惟進貨截止測試係驗證資產負債表日存貨完整性之重要程序,縱受查期間實體存貨之流動業於資產負債表日前截止,申請人未執行查核程序驗證,亦不能直接推論進貨或進貨退回之帳載紀錄已確實記載於正確期間,又申請人主張95年12月之進貨金額占該月份營業成本20%,故進貨截止測試尚不具重大性,其已執行替代性程序,包括抽核進貨憑證及執行相關負債之期後付款查核等,惟查申請人僅係核對進貨之原始憑證及執行應付款項期後沖轉之抽核,尚難確認進貨及進貨退回交易是否業於資產負債表日為適當截止,申請人所述,洵非可採。
(四) 有關申請人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程序乙節:
1、 按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17目規定,會計師應查明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若有,應查明該資產之估計可回收金額是否適當;復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之相關規定,企業應考慮外來及內部資訊,評估是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若資產有減損跡象,須衡量資產之可回收金額時,若無法確定資產之淨公平價值,則應以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使用價值,以評估是否產生資產減損。
2、 申請人稱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以生技部門為現金產生單位,按95年度生技部門實際現金流量(以95年度帳載營業毛利加回製造費用-折舊及攤銷)已遠超過固定資產帳面價值,而認已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云云,惟依前揭公報規定,若無法確定資產之淨公平價值,應以「未來現金流量之折現值」估計使用價值,即受查公司應估計經由固定資產持續使用及其最終處分所產生之未來現金流入及流出,並使用適當折現率予以折現後之金額,申請人逕以生技部門95年度營運現金流入金額與固定資產之帳面值相較,未考量生技部門未來之營運情形及未來使用該資產所發生之現金流出,即認固定資產尚無減損之虞,據以主張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相關規定及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9款第17目規定辦理,顯屬辯詞。
(五) 有關申請人未依規定執行查核程序以確定有無未入帳之負債乙節:
1、 依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0條第1項第15款第1目之規定,會計師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核對未付款發票、現金支出及重大負債之各項憑證,以確定有無尚未入帳之負債。
2、 查申請人工作底稿內未見執行前開查核程序,核屬事實,其雖主張經抽核已取具憑證且尚未付款之相關負債,暨抽核已取具憑證且尚在請款之相關負債,已發現一筆交際費未入帳而予以調整,暨調整應付勞務費及應付利息之估列金額,惟查所稱負債之抽核,係就已入帳之負債(預付費用、應付費用等科目)抽核相關原始憑證,而應付費用估列之調整,則係查核人員對估計性質之負債查明估計方法是否適當及一致性採用並予調整估列金額,二者均非依前揭規定驗證受查者是否有未入帳負債之查核程序。另申請人主張業查核相關重大合約,暨取得96年1月之銀行存摺及對帳單與日記帳及分類帳核對等,均未發現有95年度之重大負債未入帳情事云云,惟查相關查核軌跡均未見記載於工作底稿內,無法證明申請人已確實執行相關程序,申請人所陳,核不足採。
(六) 有關申請人未執行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乙節:
查申請人工作底稿內,針對建設部門存貨之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程序,於營建用地部分僅取具95年4月出具之鑑定報告,而未評估95年5月至12月間營建用地市價是否有重大變動,待售房地部分則未見相關查核。申請人屢主張待售房地已於期後以高於成本之價格出售,足資證明該待售房地尚無跌價,另參考內政部、報章雜誌及新聞報導等房地產資料,高雄地區房地產景氣持續加溫,可驗證營建用地及待售房地尚無跌價之虞而需重新鑑價或提列跌價損失之必要云云,惟申請人上開評估內容未見記載於工作底稿,無法佐證其於查核時業已進行相關評估而無須提列跌價損失,申請人所陳,核不足採。
(七) 申請人未執行生產循環控制作業之評估程序乙節:
申請人95年度內部控制工作底稿內,尚無載示申請人瞭解與評估該公司生產循環控制作業之查核程序,亦無申請人作成不擬信賴該內部控制而實施擴大證實性查核程序之相關查核結論,申請人雖稱已於95年上半年度工作底稿內執行營業成本之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並作成擬予信賴之結論,續查核95年度財務報告時,核閱該公司生產循環內部稽核報告,認無發現重大異常情事,故期末內部控制評估時將生產流程之內部控制排除在外,惟查95年度工作底稿內未見敘明前開95年上半年度內控測試結果及相關查核結論,亦無申請人已核閱生產循環稽核報告內容之相關記載,申請人未依行為時查簽規則第22條有關查核過程應記載於工作底稿之規定辦理,實有疏失。
五、 綜上,申請人受託辦理受查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案,經會懲會審理認為,申請人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有未進一步瞭解存貨盤點結果與帳載數量不符原因、未執行營業成本、進貨及進貨退回截止測試、未執行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減損之評估程序、未確認有無未入帳之負債、未執行生產循環控制作業評估程序等疏失,事證明確,核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及第41條規定,經核並無不當。申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議違誤,訴請撤銷,非有理由,原決議應予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申請覆審為無理由,爰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當傑(公出)
委員 劉啟群
委員 林偕得
委員 陳瑞敏
委員 劉明顯
委員 李燕松
委員 吳秋華
委員 林谷同
委員 張威珍(迴避)
委員 戴興鉦
委員 周玲臺
委員 周行一
委員 劉宗榮(請假)
委員 吳琮璠
委員 林嬋娟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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