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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 星期三

誰必須開立電子發票相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9 條
I.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II.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應就前項之業者,依溯源之必要性,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III.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IV.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那公告去哪裡查呢?

--->目前只有食用油脂類的業者一定要使用電子發票

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id=11726&chk=3f7372d2-cdc6-4756-9d70-3caafcc22eba#.WBmcOvl942y

10月31日起食用油脂及其他8類業者分階段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 【發布日期:2014-10-27】 :食品組
    衛生福利部以風險管控為考量,並因應劣質油品等食安事件發生時,有效掌握有問題產品之流向及其原料來源,以迅速杜絕該等產品繼續供應。爰於103年10月27日公告指定「食用油脂業」、「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餐盒食品業」、「食品添加物業」、「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輸入業」及「應標示基因改造食品」及「標示非基因改造食品」等9大類食品業者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其中「食用油脂業」自103年10月31日起施行,「肉類加工食品業」等8類業者自104年2月5日起施行。
    另外,資本額三千萬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及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其依「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之紀錄,應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貨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上傳「供應商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並於產品出貨日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完整資訊之上傳;並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子發票。
    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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