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絡資訊

電話: 0966-66-1689
地址: 嘉義市博愛路二段98號
統一編號: 40944856

2015年9月3日 星期四

遺產稅免稅額與扣除額



105年(2016)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表

項   目 105年(2016)適用 104年(2015)適用 103年(2014)適用
贈與稅
免稅額

220萬 220萬 220萬
遺產稅
免稅額

1,200萬 1,200萬 1,200萬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93萬 493萬 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50萬 50萬 50萬

父母扣除額 123萬 123萬 123萬

身心障礙扣除額 618萬 618萬 618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50萬 50萬 50萬

喪葬費扣除額 123萬 123萬 12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89萬 89萬 89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50萬 50萬 50萬
稅率
10 % 10 % 10 %


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以下簡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財政部說明,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的「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於98年1月23日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時,調整為1,200萬及220萬元,因此其比較調整基期為98年,又98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5.4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毋需調整;至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又103年適用的指數為102.65,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0.9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亦毋需調整。
  上開公告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0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104年(2015) 遺產稅適用免稅額與扣除額一覽表

104年(2015)遺產稅六大扣除額與兩項不計入遺產課稅的金額,與103年(2014)相同,茲就二年度適用之免稅額與扣除額列示如下:
項   目
104年(2015)適用
103年(2014)適用
免稅額1,200萬1,200萬
扣除額配偶扣除額493萬493萬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50萬
父母扣除額123萬123萬
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618萬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50萬50萬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123萬
不計入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89萬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50萬
稅率
10 %
10 %
另,贈與稅部分,104年與103年個人免稅額均是220萬元,超過免稅額度時,應課徵贈與稅的稅率是10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