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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會計師的二三事(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會懲字第10000494481號
主  旨:單思達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處分確定。

依  據:會計師法第68條。

公告事項:

一、單思達會計師受託查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91年度至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下列違反規定之情事:

(一)  未依規定編製94年上半年度合併報表,會計師未予指正:

1、 受查公司94年上半年度所編製合併報表名稱為關聯企業合併報表,其編製主體包括計入受查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持股後(財務報告以綜合持股比例註記)已具重大影響力之公司,故其納入合併報表公司之綜合持股比例介於49.07%~73.91%。會計師雖主張受查公司已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明白揭示編製原則,惟受查公司所編製之合併報表名稱及納入合併之個體均與規定不符,會計師明知卻未予以指正,核有疏失。

2、 受查公司94年上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所揭露之資金貸與、期末持有有價證券等資訊所涵括之揭露主體,尚包括蓉達等10家轉投資公司,且受查公司為各該公司第一大股東,且查該等轉投資公司第二、三大股東亦多為受查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且採權益法評價之轉投資公司,顯見受查公司對該等公司具有控制力,理應納入合併報表之編製,惟受查公司94年上半年度之關聯企業合併報表卻揭露受查公司對該等公司僅具重大影響力,會計師並主張受查公司對該等公司並無控制力,乃係基於資訊充分揭露原則爰將該等具重大影響力之公司納入合併主體等云云,顯示受查公司94年上半年度個別報表及關聯企業合併報表對該等綜合持股比例超過50%之轉投資公司資訊揭露有所矛盾,會計師於執行合併報表相關核閱程序時,未確實瞭解受查公司對蓉達等公司之控制能力,縱已針對受查公司所編製之94年上半年度關聯企業合併報告,出具其部分資產、負債、損益係依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認列之保留式核閱意見,惟與系爭之合併主體是否經其適當核閱無涉,尚難以會計師業已出具保留意見而免責。

 (二)  未適當查明背書保證發生或有損失之可能性:

1、 受查公司91年及92年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金額分別為37.8億元及35.3億元,經查會計師相關年度工作底稿僅見受查公司對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之彙總,未見會計師評估背書保證是否發生或有損失之相關評估過程,尚難證實會計師業依74年12月19日台財證(一)字第01387號函規定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2、 會計師查核受查公司93年度財務報告時,發現部分被背書保證公司銀行借款有擔保不足情事,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對受查公司背書保證是否可能發生或有損失有相關評估程序;會計師表示受查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於93年7月14日向各債權銀行申請「調降利率暨展延還款期限」,經債權銀行於決議通過展延3年至96年8月31日止,故評估當期並無發生或有損失之可能等云云。經查部分被背書保證公司93年度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其保留意見多因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未認列未實現跌價損失及有關暫付款、應收款未取具相關擔保致無法評價等,若將該等公司投資上市公司之未實現跌價損失扣除,若干公司之淨值已呈負數或其淨值占總資產比重已接近零,顯見該等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又銀行團雖同意受查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借款期限展延,惟並不代表銀行團不會對受查公司進行追償,故會計師對或有損失之評估,仍應評估該等公司未來3年內實際財務狀況有無改善之可能性,尚難僅憑乙紙銀行團同意展延公司借款期限即認受查公司無背書保證或有損失發生之可能,會計師所述,尚難認已適切執行背書保證或有損失之評估程序。

 (三)  長期投資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未執行適當查核程序:

       會計師查核受查公司91年度及92年度財務報告,對於長期投資之查核部分係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確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5號「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第5條規定,瞭解其他會計師之專業能力及信譽、取得其他會計師超然獨立之聲明書。會計師稱受查公司轉投資公司於91年度及92年度均未有新增投資或重大處分轉投資股權之情事,又其轉投資公司歷年之簽證會計師均未有大幅變動,且無受懲處之紀錄,會計師對於其他會計師之專業及信譽應無否定之證據等云云。惟審計準則公報第15號第1條並未規定若受查公司長期投資無增減變動時,會計師於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報告時,得不依該公報規定辦理,又基於其他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能力與信譽與受查公司長期投資科目之增減變動無必然關連,會計師理應於查核各期財務報告時均予以評估,故尚難謂會計師已依相關規定查核。

  二、檢附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影本乙份。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

(案號:第0990901號)

                  臺灣省

覆審申請人:單思達會計師   屬       會計師公會

                  臺北市

行為時事務所:鼎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臺北市長春路176號4樓


上列申請人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會懲會)99年6月24日會懲字第09900341334號函附決議,應予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之處分,申請覆審,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覆審駁回。

        事 實

本案申請人受託查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91年度至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受查公司涉嫌製作不實財務報告及掏空資產情事,為查明會計師查核工作是否涉有缺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調閱受查公司91年度至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進行審閱,發現會計師於查核合併報表、背書保證、關係人交易、長期投資等事項之查核涉有疏失。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報請交付懲戒,並經會懲會審竣認申請人核有受查公司未依規定編製94年上半年度合併報表卻未予指正、未適當查明背書保證發生或有損失之可能性、長期投資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未執行適當查核程序等疏失,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及第41條規定,爰決議對申請人處新臺幣48萬元罰鍰。申請人不服,依法申請覆審到會。

         理 由

一、 按「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會計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及「會計師懲戒處分如下:一、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四、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為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第41條、第61條及第62條所明定。

二、 本案會懲會認申請人受託查核受查公司91年度至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下列違反首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一) 受查公司未依規定編製94年上半年度合併報表,申請人未予指正:受查公司所編制之關聯企業合併報表名稱及納入合併之個體與行為時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20條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規定不符,申請人明知卻未予以指正。

 (二) 未適當查明背書保證發生或有損失之可能性:受查公司91年及92年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金額分別為37.8億元及35.3億元,經查申請人相關年度工作底稿僅見受查公司對關係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之彙總,未見會計師評估背書保證是否發生或有損失之相關評估過程,核與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4年12月19日台財證(一)字第01387號函有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背書保證之查核規定不符。

 (三) 長期投資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未執行適當查核程序:申請人查核受查公司91年度及92年度財務報告,對於長期投資之查核部分係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惟查申請人91年度及92年度查核工作底稿,並未確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15號「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第5條規定,瞭解其他會計師之專業能力及信譽、取得其他會計師超然獨立之聲明書,尚難謂申請人已依相關規定查核。

三、申請人申請覆審理由略為:

 (一) 依會懲會97年6月3日會懲字第09700284951號公告所附決議書末段所述:「綜上,單思達會計師及郝麗麗會計師違反行為時會計師法第8條、第17條及第24條第4款規定,洵堪認定,衡酌單思達會計師自91年度起即受託查核簽證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其疏失情節嚴重,郝麗麗會計師自94年度起始受託查核簽證受查公司財務報告,疏失程度容有差別,爰分別依會計師法第61條第6款及第62條第4款規定,決議如主文。」,上述對申請人之處分業已考量申請人91年度至94年度之查核責任,方有上述之差別處分。今會懲會又以申請人受託辦理受查公司91年度至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涉嫌違反會計師法並依同法第61條第6款及第62條第1款規定,決議懲處申請人新臺幣48萬元罰鍰,實有重複懲處之嫌。

 (二) 會懲會如仍認上開二懲處應分別處理,同一案件應適用相同之懲處法條,應在第一次確定懲處法條之基礎上為之,亦即本次懲處應於會計師法第61條第6款及第62條第4款規定之條文下為之,方屬適當。

四、經查:

(一) 有關申請人主張會懲會有重複懲處之嫌部分:

1、 按會懲會本次決議,主要係就申請人及諶清會計師受託查核受查公司91年度至94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核有受查公司未依規定編製94年上半年度合併報表卻未予指正、未適當查明背書保證發生或有損失之可能性、長期投資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未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等違規事項所作之決議。至會懲會97年6月3日會懲字第0970028495號公告所附決議,主要係就申請人及郝麗麗會計師受託查核受查公司94年度及95年各期財務報告案件,未妥適查明受查公司對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是否具有控制能力而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未適當評估受查公司繼續經營假設之合理性、未適當查明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之合理性及評估未收回價款之回收可行性、未適當評估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及長期股權投資價值之減損情形、未適當查核背書保證事項、未適當執行關係人交易之查核等疏失予以處分。爰會懲會本次決議與會懲會97年6月3日會懲字第0970028495號公告所附決議二者之懲處標的不同,先予敘明。

2、 另會懲會97年6月3日會懲字第09700284951號公告所附決議書末段,僅在說明會懲會對申請人與郝麗麗會計師受託查核受查公司94年度及95年各期財務報告案件之疏失為不同處分之理由,係審酌申請人自91年度起即受託查核簽證受查公司財務報告,與郝麗麗會計師自94年度起始受託查核簽證受查公司財務報告相較,申請人於查核當時對受查公司財務業務狀況理應更為瞭解,卻仍發生相關違規情事,疏失情節更為嚴重,爰為較郝麗麗會計師更重之處分。綜上,申請人主張會懲會本次決議有重複懲處之嫌,顯有誤解,洵非可採。

(二) 有關申請人主張同一案件應適用相同之懲處法條部分:

  如前所述,會懲會本次決議與會懲會97年6月3日會懲字第0970028495號公告所附決議之懲處標的不同,且會懲會本次決議所懲處之違規事項發生時點在前,會懲會自應審酌申請人查核當時違規情節為適當之處分,尚無須受申請人嗣後查核疏失懲處情形之限制,爰申請人主張同一案件應適用相同之懲處法條,應在第一次確定懲處法條之基礎上為之云云,無足可採。

五、 另本案原會懲會決議書(案號9605090009)主文:應予處新台幣48萬元罰鍰。惟論結理由:爰分別依同法第61條第6款及第62條第4款(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規定,決議如主文。其所引據處分之條文,與主文明顯有誤,惟其瑕疵不影響會懲會審查之結論,對本案覆審決議亦不影響,併予指明。

綜上論結,本件申請覆審為無理由,爰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當傑(公出)

委員 劉啟群

委員 林偕得

委員 陳瑞敏

委員 劉明顯

委員 李燕松

委員 吳秋華

委員 林谷同

委員 張威珍

委員 戴興鉦

委員 周玲臺

委員 周行一

委員 劉宗榮(請假)

委員 吳琮璠

委員 林嬋娟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政訴訟。


2007-01-22
郝麗麗單思達 涉長期護航
〔記者林慶川、林俊宏/台北報導〕力霸案又有新發展!負責為力霸集團查核、簽證財報的會計師郝麗麗(女,五十一歲)、單思達(男,四十三歲)涉嫌長期協助隱匿財報資訊、美化帳面數字,檢調監聽發現兩人意圖湮滅部分關鍵文件,昨天緊急搜索郝、單兩人服務的「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住處,並約談郝、單到案。
專案小組查出,兩人對力霸集團創辦人王又曾掏空公司資產一事,疑事先知情,並協助坑殺投資大眾,除觸犯刑法偽造文書、詐欺及商業會計法罪嫌外,並違反刑法背信、證交法等重罪,全案漏夜偵訊中,不排除聲請羈押兩人。
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俞秀端是在昨天清晨七時卅分,指揮調查局北機組,兵分三路前往郝麗麗、單思達兩人住處,及他們服務的「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搜索。
專案小組共查扣到九十一至九十二年間的查核工作底稿、財務報表及與力霸關係企業往來信函、文件共計十五大箱,並在下午四時卅分,約談郝麗麗、單思達及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彭明湧、徐婷軒。彭、徐兩人在今天凌晨一時十五分經檢察官複訊後,先予以釋回;郝麗麗和單思達則分別在凌晨一時零五分、二時十分由調查局北機組移送檢方偵訊。
據悉,郝、單自九十一年起,開始負責中國力霸、嘉食化及亞太固網財報簽證、查核,檢方因懷疑他們有逃亡之虞,上週將兩人列入境管名單。
金管會日前已發現單、郝疑似不法,本月十六日對兩人祭出「永久撤銷辦理公開發行公司簽證」的最重處分。
兩人準備滅證 檢調急搜索
專案小組前天發現,兩人已挪動部分財務報表等文件,準備匿藏、滅證,緊急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提早在昨天展開搜索、約談。
檢方依金管會提供的資料發現,力霸、嘉食化七年來累計虧損兩百五十三億元,負債比率逐步增加,遲未獲債權銀行同意展延,不過,會計師在查核意見中未詳述,也未出具適當查核報告。
據了解,「廣信益群」在捲入力霸案前,就曾經因為對花蓮精鍾商業專科學校簽證不實,證期局對事務所多位會計師作出停業的重大處分。
查核簽證不實 損股東權益
另外,據悉,單、郝兩人簽證的上市、上櫃公司尚有中纖、福纖、磐亞等,這些公司因單、郝兩人被處分後必須更換簽證會計師外,檢調也將一併調查財報製作過程是否涉及不法。
專案小組發現,亞太固網在九十四年財報中,揭露累計虧損達五十億,但未於當期認列為資產減損,與一般公證的會計原則不符,損害股東權益。另外,經查扣的工作底稿相關數據,與財報內容,也有出入。


更新: 2007-01-22 10:54 PM   標籤: 力霸案
【大紀元1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二日電)檢調偵辦力霸弊案,負責替力霸集團簽證財報的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單思達、郝麗麗,今天分遭收押及五百萬交保,專案人員表示,檢調昨天搜索時,扣查到一張約A4紙大小的便條紙,內容赫然是單思達指示事務所同事銷毀證物的指令,所幸搜索行動及時,相關證物並未被毀。


專案人員表示,單思達因父執輩的關係,很早即與力霸創辦人王又曾熟識,早先力霸集團是交由鼎信會計師事務所簽證,但鼎信每年都查核出力霸集團虧損,使力霸遭主管機關檢核,王又曾為掩飾,因此找來單思達協助美化財報,單思達於是轉到廣信益群事務所繼續為力霸、嘉食化及力霸旗下瑞高等二十四家公司簽證。

檢調查出,力霸集團旗下人頭公司與力霸、嘉食化、亞太固網公司間有不尋常的借貸、轉投資、購買公司債關係,形同左手交右手,力霸集團內部疑用此手法掏空公司資產,初估金額約在新台幣二百五十億元左右。

雖然單思達否認做不實簽證,並強調自己不知道力霸透過人頭子公司掏空,但檢調發現,事務所執行會計簽證時,現場查核人員都確實記錄力霸的財務缺失於工作底稿上,會計師須針對缺失詳載於報表,忠實將力霸財務狀況呈現,或設法解決,但單思達卻長期為力霸隱匿財務資訊。

此外,檢調昨天執行搜索,在單思達辦公室搜得一張便條紙,上面有電腦繕打的工作指令,內容赫然是要求湮滅證據的指令,包括要「處理掉」關鍵報表、「抽換掉工作底稿,否則對力霸不利」等共七項交辦事項,經訊問辦公室人員後,證實就是單思達給下屬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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