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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會計師的二三事(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會懲字第1000047035號
主  旨:王秋惠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處分確定。

依  據:會計師法第68條。

公告事項:

一、王秋惠會計師受託辦理頂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簽證業務,核有下列違反規定之情事:

(一)  未依規定執行營業成本之查核: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對91年度原料交易共抽核57筆,其中金額最大之前3筆分別為91年9月30日4,966,968元、同年11月14日4,744,163元、同年12月20日4,799,513元,惟91年12月31日之原料交易金額17,536,153元,交易摘要為調整,與列入抽查之樣本相較金額重大且性質特殊,卻未列入抽查樣本,且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內亦未見執行原料支出截止測試之查核程序,核有違反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須知(以下簡稱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及第4款規定。

(二)  未依規定執行庫存現金之查核:會計師稱庫存現金占當年度總資產總額不到0.01%,故僅對該科目餘額核對總分類帳,而未再執行其他查核程序,惟於底稿中並未敘明上開理由,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1款規定。

(三)  未依規定執行銀行存款之查核:受查公司帳列銀行存款餘額與會計師函證銀行存款金額不符,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銀行存款差異原因之說明,且所檢附2張明細表未於上端或下端載明受查者名稱、目的之標題、受查期間之結束日期、索引頁次、編製者之姓名或簽名、及編製日期等資料,核違反會計師法第48條第4款及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另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支票存根、送金簿抽查,亦無分析性查核之紀錄,會計師雖稱主要查核重點為損益項目,未將次要查核程序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惟仍未檢附其查核相關資料,亦未記載於底稿中,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2款第3目規定。

(四)  未依規定執行有價證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查核: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僅註記股票新增股數之處理,並無重新計算每股平均成本,亦無查明受查公司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有價證券是否有增資配股或減資,並為適當之會計處理,針對受查公司持有之宏碁股票,更承認受查公司期末未重新估價,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3款第3目規定。

(五)  未依規定執行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查核: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檢附「抽核相關憑證」之查核資料,亦未說明函證未獲回函之原因及其執行之替代性查核程序,尚難判斷會計師有執行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查核程序。另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執行庫存票據盤點或託收簿之查核記錄。會計師雖稱主要查核重點為損益項目,未將次要查核程序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惟仍未檢附其查核相關資料,亦未記載於底稿中,尚難判斷會計師有執行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4款第3目規定查核程序。

(六)  未依規定執行存貨之查核:查會計師工作底稿除列示「年度盤點通知」外,未見存貨抽點結果與帳載數量是否相符之查核過程與核對紀錄,亦未附盤點清冊,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6款第1目之2規定。

(七)  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之查核:經查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僅列示財產目錄,又查財產目錄於91年度新增購置資產部分,僅有查核符號「δ」記載,並無相關查核軌跡,顯會計師未依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9款第4目規定執行查核。另受查公司91年度申報投資抵減設備稅額1,180,581元占應納稅額8%,會計師說明受查公司已列入盤點項目範圍,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有對受奬勵資產實地盤點或抽盤之程序及任何會盤之紀錄,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9款第2目規定。

(八)  未依規定執行長、短期借款之查核:受查公司提供之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之短期借款餘額39,749,461元、長期借款餘額35,856,081元,與會計師函證之短期借款55,813,379元及長期借款55,992,605元差異重大,會計師稱前開差異係因外勤工作結束日前,尚未收到合作金庫銀行更正回函。惟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長、短期借款金額差異原因之說明,亦無執行抽核之記載,顯有違反會計師法第48條第4款及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

(九)  未依規定執行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之查核:受查公司帳列應付票據及帳款明細表占資產總額﹙含應付費用﹚約9.93%。會計師稱已執行擇要函證查核程序,且已針對對應之「進貨」科目,抽查相關之原始憑證。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所稱執行之函證僅一筆,其金額為1,149,750元,占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含應付費用)合計數約為1.64%,比例偏低,且未獲回函;而所稱已抽查「進貨相關之原始憑證」,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任何抽查之紀錄,核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12款第1目規定。

(十)  未依規定執行其他流動負債-股東往來、同業往來之查核:受查公司「股東往來」科目與明細表金額差異13,500,000元,會計師稱係受查公司之會計人員將股東往來之借貸方對象相同者互抵,造成差異,惟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就「股東往來」差異,作適當之調整或說明,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7點第2項規定。

二、檢附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影本乙份。

主任委員 陳裕璋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案號:9909230004號)

  臺灣省

被付懲戒人:王秋惠會計師   屬   會計師公會

  臺北市

事務所:王秋惠會計師事務所

地 址:桃園縣桃園市北新街80號



被付懲戒人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交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王秋惠會計師應予 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 實

一、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事由略謂:

(一) 本案被付懲戒會計師王秋惠受託辦理頂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簽證,北區國稅局依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獲受查公司虛報原料成本17,536,153元,核定應補稅額4,384,037元及罰鍰4,384,000元,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05號裁定確定在案。經北區國稅局調閱其工作底稿發現會計師對於受查公司該年度營業成本等科目查核涉有疏失,且受查公司該年度短漏報所得額17,536,153元,超過新臺幣2百萬元,占營業收入淨額之比例3.51%,超過1%,又查會計師工作底稿簡略且有與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所載查核結果不一情事,涉有顯著違失,核違反審計準則公報及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須知(以下簡稱簽證申報須知)相關法令,爰交付懲戒。北區國稅局發現簽證會計師涉有下列缺失:

1、營業成本之查核

受查公司91年度虛報原料成本新臺幣(以下同)17,536,153元,查受查公司「原料」明細分類帳於91年12月31日調整入帳分錄(即本案違漏事實):傳票編號ACC1-911231048「借記原料支出17,536,153元、摘要:調整」,前揭入帳註記「調整」與正常記載方式不符,惟會計師未對受查公司原料明細帳之大額交易或性質特殊之交易分錄執行查核,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亦未於91年12月31日前後選定一段時間查明有無虛列情況,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4款規定,顯有嚴重疏漏。北區國稅局請會計師補充說明時,會計師亦承認未依相關規定執行查核程序而未盡專業上應注意之義務,亦承認對於協助其執行簽證工作之助理人員,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核有違反會計師法第40條規定。

2、其他科目之查核

(1) 庫存現金

現金科目並無查核程序,雖現金金額不大,惟會計師經判斷「免予盤點」或「免予查核」之理由,及委任公司是否採用零用金制度、是否未報銷單據等皆未見查核敘明,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1款規定。

(2) 銀行存款

受查公司帳列銀行存款餘額237,084,746元,與會計師函證銀行存款金額257,163,770元不符,會計師工作底稿未予查核分析差異原因,逕以受查公司提供金額入帳並據以申報當期稅務報表(總數277,091,873元-未兌現支票40,007,127元=237,084,746元)。明顯查核工作底稿與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所載不符,違反會計師法第48條第4款之規定,涉有顯著疏失。另未兌現支票40,007,127元占銀行存款14.43%,銀行存款帳列金額占當期資產總額達36.8%,查核過程卻簡略未予以調節分析,亦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顯有違失。另受查公司整體上以外銷為主(占營業收入50%),會計師查核銀行存款時,已發現受查公司以持有外幣為理財方式,惟受查公司兌換損益入帳筆數僅3、4筆,而會計師對外幣帳戶僅抽查一筆交易,其抽查比例與帳戶金額顯不相當,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又依據會計師查核程序應對支票存根、送金簿抽查核對,或有否供他人使用等未入帳情事,惟於工作底稿未見有任何分析性查核,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2款第3目規定,難謂已盡專業注意義務。

(3) 有價證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本期帳列有價證券金額與上期(90年)相同,惟所附集保存摺明細表,本期有交易異動(配股或減資等)紀錄,會計師未依行為時財政部83年5月18日台財稅第831593571號函規定﹙依配股成本重新計列﹚,對期末估價予以查明,顯有違失。(宏碁公司於91年度進行減資其股數11,012股其成本亦應重新估價)。

(4) 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

工作底稿中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明細表標註發出函證「C」及核對總帳相符「/」,惟未有其他任何函證回函資料予以證實餘額是否正確,與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不符;對期後收款並無抽核紀錄,卻直接於簽證報告說明抽核「相關憑證」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4款規定;另對於庫存票據盤點或託收簿之查核程序亦未敘明或查核,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4款第3目規定。

(5) 存貨

會計師參與盤點期末存貨,但工作底稿中未附盤點清冊,未見與帳列存貨是否相符之查核過程,僅列示「年度盤點通知」,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6款第1目之2規定。

(6) 固定資產

工作底稿僅列示財產目錄及金額,本期新增購置資產達2,000餘萬元,無抽核憑證紀錄,逕自於簽證報告第14頁說明查核結果,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9款第4目規定,顯有不當;另本期帳列投資抵減設備並申報抵減稅額約110萬,占應納稅額﹙當期所得稅1,000萬+未分配盈餘370萬﹚8%,未有會同受查公司實地盤點或抽盤之程序及任何會盤記錄,亦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9款第2目規定。

(7) 長、短期借款

經查閱會計師工作底稿,受查公司提供之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所列短期借款餘額為39,749,461元、長期借款為35,856,081元,與會計師函證之短期借款餘額55,813,379元、長期借款餘額59,992,650元差異鉅大,明顯查核工作底稿與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所載不符,違反會計師法第48條第4款之規定,涉有顯著疏失。(根據函證,合庫-龜山支存列入函證長期借款彙總金額50,000,000元,與受查公司提供明細表金額5,000,000元差異45,000,000元,顯有不實之嫌,卻未予分析調節。)

(8) 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

受查公司帳列應付票據及帳款明細表占資產總額﹙含應付費用﹚約9.93%,惟會計師僅標註一筆「C」發函證符號,與「/」核對總帳符號,餘未有任何函證及回函記錄,或其他替代性查核程序,予以證實帳列餘額之正確性,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12款第1目規定。

(9) 其他流動負債-股東往來、同業往來

「股東往來」科目276,532,725元,與受查公司提供明細表263,032,725元金額不相符,惟會計師未予說明調整原因及理由,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7點第2項規定。工作底稿上僅簡單檢附前揭明細表,未予以函證,違反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受查公司向股東借入款項,帳簿記載之人名帳戶,僅載明其人之真實姓名,未在分戶帳內註明其住所,核有違反商業會法第26條規定,會計師未予查明,難謂已盡專業注意義務。

(二) 綜上所述,會計師對於受查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查核,未依簽證申報須知規定辦理,對於其助理人員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涉嫌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及第48條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1條及第63條規定報請交付懲戒。

二、被付懲戒會計師答辯意旨略謂:

(一) 營業成本

受查公司91年度全年進料淨額257,488,755元,會計師工作底稿顯示原先抽查金額為141,264,518元,抽查比例達54.86%,因助理人員判斷抽查金額及比例已足夠,故未再針對系爭進貨交易作抽查。會計師因助理人員抽查比例已達往年水準,因此未再細究。

(二) 其他科目

1、庫存現金

現金科目帳載餘額56,429元,占當年度資產總額697,792,416元不到0.01%,因此會計師之助理人員除將該科目餘額核對總分類帳外,未再執行其他查核程序。

2、銀行存款

有關國稅局移付處分報告書中稱受查公司之帳列銀行存款餘額為237,084,746元與會計師函證銀行存款金額計257,163,770元不符乙節,會計師經進一步查證並調節結果相符。銀行存款調節表所列之項目及數額,於會計師之工作底稿中均有載明,只是助理人員未予彙總,並無不符之情事。

另91年度受查公司自行申報兌換盈益金額為1,909,193元;兌換虧損金額為54,091元。其91年度自行申報之兌換盈益金額大於90年度;91年度自行申報之兌換虧損金額又遠低於90年度。會計師之助理人員對於受查公司兌換盈益交易之抽查比例達87.42%,兌換虧損之抽查比例達50.44%,以上均有會計師之工作底稿可為佐證。

關於對支票存根、送金簿抽查核對,或有否提供他人使用等未入帳情事,因查核當時,會計師之助理人員主要查核重點為損益項目,因此未將次要查核程序之查核結果逐一詳實記載於工作底稿。

3、短期投資-有價證券

受查公司91年度帳列有價證券金額與90年度相同;91年度交易異動性質為配股或減資。受查公司91年度短期投資期末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並未違反所得稅法第44、48條規定,至於其中投資標的宏碁公司雖於91年度進行減資,而受查公司期末未重新估價並認列投資損失,惟無造成國稅局稅收損失。且受查公司91年投資宏碁股票帳列金額計1,295,000元,占當年度資產總額697,792,416元僅0.19%。因此,即使期末未重新估價,亦不致於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4、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

關於工作底稿中之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未有任何函證回函資料,係因截至外勤工作結束時,會計師之助理同仁擇要發函之對象並未如期回函,又因受查公司92年初之帳證尚未整理,或截至外勤工作查核期間尚未收款,因此會計師於簽證報告中之查核說明:「抽核相關憑證」係指產生該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對應銷貨交易,其相關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出口報單,以證實該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真實性。至於庫存票據盤點或託收簿之查核程序,因主要查核為損益項目,因此未將次要查核程序之查核結果逐一詳實記載於工作底稿。

5、存貨

因盤點單彙總之清冊資料頗多,因此未置入工作底稿內。但可由會計師工作底稿內留存之受查公司「年度盤點通知」得知當時受查公司員工參與盤點人數眾多遍及受查公司各生產部門,且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6款第1目第2次「期末存貨數量如認有實地盤點必要……」似乎並非強制必要執行之查核程序。

6、固定資產

受查公司91年度新增購買固定資產計23,074,844元,其相關憑證之抽核由會計師之助理人員逕載於工作底稿內之財產目錄中(於取得成本旁標示“δ”查核符號)並非如國稅局移付處分報告書中所言:「無抽核憑證紀錄」。又受查公司91年度申報投資抵減設備之抵減稅額計1,180,581元,其中965,287元係91年度當年度新增購入,受查公司於期末盤點時已列入盤點項目範圍(詳如年度盤點通知),且相關交易憑證亦影印其文件置於工作底稿內。

7、長短期借款

關於受查公司提供之報表與會計師查核報告內之短期借款餘額為39,749,461元;長期借款餘額為35,856,081元,而銀行回函借款餘額共計115,806,029元(銀行回函資料未區分長短期借款)兩者相差40,200,487元,其差異經會計師進一步確認係受查公司往來之金融機構:合作金庫-龜山分行將其中一筆借款金額5,000,000元誤繕為50,000,000元,又漏列另一筆購料借款,遲遲未收到合作金庫銀行之更正回函,今特要求該行出具證明書,以茲證明會計師工作底稿與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所載分析調節相符。

8、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

受查公司帳列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經會計師助理同仁執行擇要函證查核程序,結果成效不彰,截至外勤工作終了日之前並未有任何回函,惟對應之「進貨」科目,已抽核相關交易之原始憑證,以證實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帳列餘額之真實性。

9、其他流動負債-股東往來、同業往來

受查公司91年度原先提供之財務報表顯示其股東往來借方餘額為13,500,000元,貸方餘額為276,532,725元。經詢問其會計人員得知因股東往來之借貸方對象相同,爰自行將股東往來借貸方金額互抵,致股東往來產生貸方餘額263,032,725元(276,532,725元-13,500,000元);受查公司亦提供股東往來借貸方互抵前後之明細表及股東往來借方金額13,500,000元之分類帳供查核,並無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不符情事。

  理 由

按「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會計師執行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分別為會計師法第11條及第41條所明文規定。本案王秋惠會計師受託辦理受查公司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查核簽證業務,核有下列違反首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一、 未依規定執行營業成本之查核

按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及同點第4款規定,應選定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時間,核對各項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有無誤列、漏列或虛列之項目。會計師稱受查公司91年12月31日傳票號碼ACC1-91231048之交易憑證,未列為抽查樣本,係因抽查比例已達往年水準。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對91年度原料交易共抽核57筆,其中金額最大之前3筆分別為91年9月30日4,966,968元(傳票編碼ACC1-910930015)、同年11月14日4,744,163元(傳票編碼ACC1-91125025)、同年12月20日4,799,513元(傳票編碼ACC1-911220009),而91年12月31日傳票號碼ACC1-91231048之原料交易金額為17,536,153元,交易摘要為調整,與列入抽查之樣本相較金額重大且性質特殊,卻未列入抽查樣本,會計師所稱抽查比例已足夠,核不足採,且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內亦未見執行原料支出截止測試之查核程序,核有違反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及第4款規定。

二、其他科目:

(一) 未依規定執行庫存現金之查核

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1款規定,查核庫存現金應(1)盤點庫存現金,並調節核對是否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金額相符。但認為無盤點必要者,得敘明理由,免予盤點。(2)查明庫存現金及零用金有無現金以外之項目,如員工借條、未兌現支票及未報銷單據等。(3)抽查零用金與週轉金撥領報支情形及餘額,並核對未報銷之單據。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執行前揭查核程序,會計師雖稱庫存現金占當年度總資產總額不到0.01%,故僅對該科目餘額核對總分類帳,而未再執行其他查核程序,惟於底稿中並未敘明上開理由,顯有違反上開規定。

(二) 未依規定執行銀行存款之查核

1、按會計師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又依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受查公司帳列銀行存款餘額與會計師函證銀行存款金額不符,且未兌現支票占銀行存款14.43%,銀行存款占資產總額36.8%,惟查核過程簡略,會計師雖稱前開差異經查證並調節結果相符,且於工作底稿中均有載明調節項目及金額,只是助理人員未予彙總。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銀行存款差異原因之說明,且會計師答辯所檢附2張明細表,僅列出甲存、乙存、外幣、定期存款及未兌現支票、……等金額,並未於明細表上端或下端載明受查者名稱、目的之標題、受查期間之結束日期、索引頁次、編製者之姓名或簽名、及編製日期等資料,故會計師說明,核不足採。

2、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2款第3目規定,以現金簿與送金簿存根及支票存根抽查核對,查明有無開出支票供他人或關係企業使用而未入帳情事。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支票存根、送金簿抽查,亦無分析性查核之紀錄,會計師雖稱主要查核重點為損益項目,未將次要查核程序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惟仍未檢附其查核相關資料,亦未記載於底稿中,尚難判斷會計師有執行上開查核程序,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三) 未依規定執行有價證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之查核

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3款第3目規定,短期投資應查明其入帳基礎、成本計算方法、期末估價標準是否合於規定。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僅註記股票新增股數之處理,並無重新計算每股平均成本,亦無查明受查公司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有價證券是否有增資配股或減資,並為適當之會計處理,會計師稱受查公司91年度短期投資期末估計仍以實際成本為準,惟仍未說明是否依財政部83年5月18日函規定處理,其中針對受查公司持有之宏碁股票,更承認受查公司期末未重新估價,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四) 未依規定執行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之查核

1、按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30條規定,查核人員如未收到積極式函證之回函時,應採取其他替代程序,該程序應能提供函證所欲支持財務報表聲明之證據;及同公報第31條規定,查核人員未收到積極式函證之回函時,通常會與受函證者聯繫,請其回函。如仍無法獲得回函時,查核人員應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會計師稱因外勤工作結束時,函證對象未如期回函,且截至外勤工作查核期間尚未收款,因此於簽證報告中之查核說明:「抽核相關憑證」係指產生該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對應銷貨交易,其相關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出口報單,以證實真實性。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檢附「抽核相關憑證」之查核資料,亦未說明函證未獲回函之原因及其執行之替代性查核程序,尚難判斷會計師有執行上開查核程序,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2、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4款第3目規定,會同盤點庫存票據,並與帳冊核對;其交銀行託收者,應查核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差異。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執行庫存票據盤點或託收簿之查核記錄。會計師雖稱主要查核重點為損益項目,未將次要查核程序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惟仍未檢附其查核相關資料,亦未記載於底稿中,尚難判斷會計師有執行上開查核程序,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 未依規定執行存貨之查核

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6款第1目之2規定,期末存貨數量如認有實地盤點必要,應會同委任人實地盤點存貨。盤點時得以選樣抽點,並將盤點或抽查所得之存貨彙總表與帳列核對。會計師雖稱有參與受查公司91年度期末存貨盤點,因盤點單彙總清冊資料頗多,故未置入工作底稿內,惟仍未檢附相關資料,核不足採。查會計師工作底稿除列示「年度盤點通知」外,未見存貨抽點結果與帳載數量是否相符之查核過程與核對紀錄,亦未附盤點清冊,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六) 未依規定執行固定資產之查核

1、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9款第4目規定,本年度增添之資產,應抽查相關憑證,查明入帳基礎是否正確;是否依規定列為資產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資金來自借款者,相關利息是否依規定列入成本或依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經查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僅列示財產目錄,又查財產目錄於91年度新增購置資產部分,僅有查核符號「δ」記載,並無相關查核軌跡,顯會計師未依上開規定執行查核。

2、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9款第2目規定,資產享有免稅或加速折舊或投資抵減獎勵者,應就相關憑證與證明文件及財產目錄,交叉核對是否相符;並會同委任人實地盤點或抽盤,查明受獎勵資產是否確實存在;是否已依規定安裝使用;是否確實用於獎勵用途(如生產用或研發用);有無因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報廢致不符規定而應補稅情事。受查公司91年度申報投資抵減設備稅額1,180,581元占應納稅額8%,會計師說明受查公司已列入盤點項目範圍,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有對受奬勵資產實地盤點或抽盤之程序及任何會盤之紀錄,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七) 未依規定執行長、短期借款之查核

按會計師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又依簽證申報須知第9點第3款規定,對大額或性質特殊之項目,應核對相關文件、憑證及帳簿資料,查明科目歸屬及入帳基礎是否正確。受查公司提供之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之短期借款餘額39,749,461元、長期借款餘額35,856,081元,與會計師函證之短期借款55,813,379元及長期借款55,992,605元差異重大,會計師稱前開差異係因外勤工作結束日前,尚未收到合作金庫銀行更正回函。惟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長、短期借款金額差異原因之說明,亦無執行抽核之記載,會計師事後始向合作金庫銀行查證及取得更正回函證明並調節結果相符,核不足採,顯有違反上開規定。

(八) 未依規定執行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之查核

按簽證申報須知第10點第12款第1目規定,會計師查核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應擇要向債權人發函詢證。受查公司帳列應付票據及帳款明細表占資產總額﹙含應付費用﹚約9.93%。會計師稱已執行擇要函證查核程序,且已針對對應之「進貨」科目,抽查相關之原始憑證。惟查會計師工作底稿,所稱執行之函證僅一筆,其金額為1,149,750元,占應付票據及應付帳款(含應付費用)合計數約為1.64%,比例偏低,且未獲回函;而所稱已抽查「進貨相關之原始憑證」,經查會計師工作底稿並無任何抽查之紀錄。

(九) 未依規定執行其他流動負債-股東往來、同業往來之查核

按簽證申報須知第7點第2項規定,會計師查核時發現記帳憑證、帳簿報表、所得稅申報書表之內容不相符合、應作適當之更正、調整或說明。受查公司「股東往來」科目與明細表金額差異13,500,000元,會計師稱係受查公司之會計人員將股東往來之借貸方對象相同者互抵,造成差異,惟會計師工作底稿並未就「股東往來」差異,作適當之調整或說明,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綜上,王秋惠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41條及第48條第4款規定,洵堪認定,爰依同法第61條第6款及第62條第1款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啓賢

委員 林世銘

委員 俞洪昭

委員 張仲岳

委員 莊永丞

委員 許崇源

委員 呂志明

委員 李明憲

委員 金世朋

委員 許順發

委員 羅淑蕾

委員 李滿治(請假)

委員 桂先農(請假)

委員 許虞哲

委員 葉雲龍

被付懲戒人如不服本決議,應於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附具理由書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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