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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會計師的二三事(19)







周齊平等3人告會懲會 敗訴,會計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會計師周齊平、李嘉惠及夏洪楓等3人,為皇旗資訊公司辦理財報簽證,被證期局指有執行業務疏失情況,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處。但周齊平等認為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懲戒單位有懲處瑕疵,因此打起行政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更一審判決指出,行政爭訟不受刑事判決認定的拘束,周等3人違反查核簽證規則,交付懲戒並無違法。

周齊平等3人受皇旗資訊公司委託,辦理民國86至88年度及8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經櫃買中心發現皇旗應收帳款及存貨等科目涉有異常,同時,皇旗89年度上半年度財報經周等人對期末存貨、預付款項、應收與應付帳款等出具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但在89年9月重編財報,增列巨額銷貨成本5億6千多萬元,及存貨跌價損失5億9千多萬元,其後證期局調閱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發現會計師執行業務有諸多疏失。

證期局隨後將周等3人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94年1月該委員會決議,對周齊平懲予申誡、李嘉惠停止執行業務6月、夏洪楓停業3月的處分。周等人不服申請覆審,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除決議將夏洪楓的停業降為2月外,其餘駁回。

周齊平等認為懲戒單位的懲處有重大明顯瑕疵,訴請法院撤銷所受懲戒處分。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引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意旨指出,所謂「重大明顯」是指瑕疵的程度,不但重大,而且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其瑕疵不重大,或不明顯,就難以認定懲戒單位的行政處分為無效。

周齊平另以所涉及的刑事責任,已經被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作為抗辯,但更一審合議庭判決指出,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拘束,而且他們受託辦理的皇旗財報簽證,是否有依會計師法規定應付懲戒的必要,不管是事實與要件都與成立刑事罪責的構成要件沒有關係。最後將周等人的訴訟,判決駁回。

文章來源: 中時

太電會計師 逃過牢獄逃不過金管會 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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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畢諾許
出處 / 今周刊   419期
金管會繼先前兩波對失職會計師的懲處後,傳出可能對太電案的兩位簽證會計師提出處分,結果最快本周四便可見分曉。

太電兩位簽證會計師周齊平、李嘉惠因為轉作汙點證人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不過投資人保護中心嗆聲說,求償範圍不排除擴及簽證會計師及承銷商,金管會看來也不會坐視不管。

今年七月一日才掛牌成立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張才兩個禮拜就展現魄力,對負責博達科技財務報告簽證業務的兩家會計師事務所祭出行政處分,安侯建業與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四位會計師依規定被暫停上市櫃公司簽證業務二年的處分。

相較於先前已負責博達財簽數年之久的安侯,業界對剛接手的勤業會計師也被停業兩年一舉覺得「不太公平」。

聖誕節前一周,金管會公布第二波會計師懲處名單,包含博達、訊碟、皇統及宏達科技等四家財報嚴重不實,導致投資人嚴重損失的案件,處分了四家會計師事務所共十二名會師,讓會計師未來簽證時不得不更謹慎行事。

至於喧騰一時的太電案,檢察官在說服簽證會計師轉作汙點證人,才得以起訴該公司前任財務長胡洪九、仝玉潔、仝清筠、孫道存等先後三任董事長及相關人等,獲不起訴處分的兩位會計師才算逃過一劫。如今傳出金管會已經就該案進行審理,並極可能對兩人提出議處。

目前金管會不願證實該說法,只說每周四定期召開的委員會會宣布審理終結的案件,所以這兩位躲過牢獄之災的會計師能不能過個安心的好年,答案就快要揭曉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金管證六字第0960017221號
主  旨: 李嘉惠會計師及周齊平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2年處分,因未依法提起覆審而告確定。其中李嘉惠會計師前因其他懲戒案件經本會公告自95年11月16日停止執行業務2年,故本次對渠等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應分別自97年11月16日及96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同期間內之稅務代理人業務並應停止。

依  據:會計師法第46條。

公告事項:

一、 李嘉惠會計師受託查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及周齊平會計師受託辦理受查公司86年度及87年度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4年6月17日及94年7月14日函請會計師檢送系爭年度查核工作底稿。惟會計師無正當理由迄未檢送相關年度查核工作底稿,核有違反會計師法第19條之規定。

二、檢附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影本乙份。

主任委員 胡勝正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案號:9409220014-1號)

被付懲戒人:李嘉惠會計師

(行為時)事務所1: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行為時)事務所2: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1: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72號10樓

地址2:臺北市光復南路102號7樓



被付懲戒人:周齊平會計師

(行為時)事務所: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72號10樓



被付懲戒人:周志賢會計師

(行為時)事務所: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光復南路102號7樓



被付懲戒人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李嘉惠會計師應予 停止執行業務2年

周齊平會計師應予 停止執行業務2年

周志賢會計師應  免予處分

  事 實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移送事由略稱:

(一) 案情概述: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查公司或太電公司)設立於46年12月,52年8月15日上市,93年4月28日下市,目前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主要從事各種電線電纜及配件之製造、加工、批發及零售。太電公司92年5月1日公告申報91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損失高達新臺幣245億元,計有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125億元及應收關係人款提列投資損失168億元,並調整減列91年期初保留盈餘約93億餘元。經查太電公司前期損益之發生年度為87年度。

2、 為釐清會計師之查核是否涉有疏失,金管會爰調閱會計師查核簽證太電公司86至89年度財務報告工作底稿(簽證會計師:立本台灣會計師事務所李嘉惠、周齊平會計師,查核年度:86及87年度;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李嘉惠、周志賢會計師,查核年度:88及89年度),惟李嘉惠及周齊平會計師皆已退出執業,李嘉惠會計師一直無法取得連繫,而周齊平會計師據稱已移民,致無法取得連繫,金管會於94年6月17日及94年7月14日以雙掛號發函予該等簽證會計師,請於文到2日內檢送相關工作底稿到會,並已取具送達證書,惟迄未提供工作底稿到會。

3、 茲將太電公司各期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會計師及工作底稿調閱函之送達情形,彙總臚列如下:


簽證會計師
目前執行狀態
送達情形
太電公司86、87年度財務報告
李嘉惠
周齊平
未執業
未執業
合法
合法
太電公司88、89年度財務報告
李嘉惠
周志賢
未執業
未執業
合法
合法
(二) 移付事實及理由:

1、 依會計師法第19條規定:「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取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審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

2、 工作底稿係會計師是否已依規定執行查核程序之證明,且為做成查核報告表示意見之依據,若查核證據未記載於工作底稿,則視為會計師未執行相關查核工作,至未提供工作底稿供核,亦無法證明簽證會計師是否已執行相關查核程序。故李嘉惠會計師未依規定檢送受查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查核工作底稿、周齊平會計師未依規定檢送受查公司86年度及87年度查核工作底稿及周志賢會計師未依規定檢送受查公司88年度至89年度查核工作底稿報會,核與會計師法第19條規定不符。

(三) 綜上所述,李嘉惠會計師對於受查公司86至89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周齊平會計師對於受查公司86至87年度財務報告及周志賢會計師對於受查公司88至89年度財務報告之查核,涉嫌違反會計師法第1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39條及第41條規定報請交付懲戒。

二、會計師答辯意旨略謂:

(一) 李嘉惠會計師

未能檢送受查公司88年度及89年度工作底稿之原因,係該會計師已於92年7月將該等工作底稿提供予司法機關供為審案證據,故無法依金管會函示提示工作底稿。(並未對未能檢送受查公司86年度及87年度工作底稿之原因提出說明。)

(二) 周志賢會計師

1、 會計師雖為受查公司88年度及89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惟並非主簽會計師,且因該等公司之業務並非源自周志賢會計師,此自李嘉惠會計師退出立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後,由李嘉惠會計師與該事務所簽定之工作底稿移轉及保管協議可證明。

2、 李嘉惠會計師91年度退出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後,其屬李嘉惠會計師之業務且非繼續委任該事務所其他會計師簽證之客戶,其工作底稿等即轉由李嘉惠會計師保管並負保管責任。

(三) 周齊平會計師:未答辯。

  理 由

按「會計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有疑問時,得向會計師查詢,或取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審核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或規避。」會計師法第19條有明文規定。本案李嘉惠會計師受託辦理受查公司86年度至89年度財務報告,及周齊平會計師受託辦理受查公司86年度及87年度財務報告,核有下列違反首揭法條規定之情事:

一、 李嘉惠會計師部分:

(一) 查李嘉惠會計師受託查核受查公司88年度及89年度財務報告之工作底稿,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惟查該署業於94年3月17日以北檢大出92偵13991字第13506號函通知李嘉惠會計師表示,受查公司之會計師工作底稿無留存必要,應予檢還。惟李嘉惠會計師迄今遲未領回,是以,李嘉惠會計師主張系爭年度工作底稿尚在司法機關供為審案證據,核與事實不符。

(二) 至李嘉惠會計師並未對無法提供受查公司86年度及87年度財務報告工作底稿之理由提出說明,難謂無違反會計師法第19條規定之情事。

二、周齊平會計師部分:

金管會前於94年7月14日以金管證六字第0940126821號函向周齊平會計師調閱受查公司86年度及87年度工作底稿之函文,業於94年7月25日合法送達。周齊平會計師未依函示提示工作底稿乙事,乃屬事實,亦未提出相關說明,難謂無違反會計師法第19條規定之情事。

三、 周志賢會計師部分:

周志賢會計師主張其雖為受查公司88年度及89年度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惟並非主簽會計師,且系爭年度工作底稿係由李嘉惠會計師負保管責任,周志賢會計師於退出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後,即不再擁有或保管工作底稿,此由李嘉惠會計師出具之保管明細影本為證等語。所稱非主簽會計師尚未足以免責,惟據李嘉惠出具予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之移撥清冊顯示,該等88年度及89年度財務報告確係由李嘉惠會計師攜離保管,周會計師因未保管該等工作底稿,致未能依金管會函示提示工作底稿,法理上似無法對其究責,故周志賢會計師免予處分。

綜上,李嘉惠會計師及周齊平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第19條規定,洵堪認定,爰依同法第39條第6款及第40條第3款規定,決議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當傑

委員 王文宇

委員 林嬋娟(請假)

委員 馬秀如

委員 馬君梅

委員 張仲岳

委員 劉連煜

委員 薛富井

委員 李明憲

委員 周志誠

委員 羅淑蕾

委員 王鉑波(請假)

委員 張盛和

委員 郭土木(請假)

委員 曾國烈(請假)

 

被付懲戒人如不服本決議,應於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附具理由書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策反會計師 赴港查案建功

記者蘇恩民╱特稿

太電資產掏空案,無論涉案金額、規模、舞弊手法之專業、精密,均創歷年經濟犯罪之紀錄,堪稱世紀掏空案,尤其全案犯罪時期長達近十年,檢察官能在短短一年半,抽絲剝繭、釐清案情,最關鍵的轉折,應屬檢察官密赴香港境外查案建功。

這次境外查案,不僅創下了我國司法官親自在他國領地內開庭訊問被告的紀錄,更可貴的是,檢察官還成功策反兩名會計師轉任污點證人;正因這兩人當年分別協助胡洪九製作、簽證太電集團國內及海外公司財務報表,他們在部分關鍵帳證已遭蓄意銷毀之下,配合交出原簽證底稿,才使得案情急轉直下,令胡洪九等人啞口無言。

今年七月中旬,檢察官朱應翔率一名書記官,攜帶錄影錄音設備,以觀光名義秘密赴港,此行原本計畫偵訊三名嫌疑人,包括:太電國內事業部簽證會計師周齊平、海外投資部門的港籍簽證會計師劉迪炮,以及涉嫌協助胡洪九掏空資產的香港泰鼎公司董事馬金福。

其中,周齊平雖為台灣人,但已移民歐美,朱應翔原本希望他返國應訊,但他擔心被限制出境,僅同意在境外接受偵訊;而劉迪炮雖曾在胡洪九指示下,銷毀中俊企業全部帳冊文件,但在被害太電公司的要求及檢察官的追查下,亦爽快應允,還配合提供十多箱關鍵財簽原稿。朱應翔事後認定,劉迪炮所為,雖與台灣法規不盡相符,但並未違反香港法律,據此認定他並無犯意。

朱應翔返國後,即根據兩人具結證詞及所提物證,循線追蹤、拼湊還原事實經過,才使整起弊案真相逐漸浮出檯面,連胡洪九到案時,看到檢察官當庭提示的多項物證,都不禁心頭一震,面露難以置信的表情。

至於周齊平則因臨陣脫逃,在檢察官抵達香港時避不出面,加上事證顯示,其涉案情節較為重大,朱應翔已另簽分偵字案,將他改列被告,不排除近日發佈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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