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或產製高額消費貨物,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例如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之家具,及屬於保育類動物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貨物,以及每輛(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都要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高額消費貨物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該貨物如須繳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則該價額須再加入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稅額一起計算成為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如果高於前項所定的金額,就要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如廠商進口排氣量2500CC小客車1輛,進口報關之完稅價格為100萬元,加入關稅17萬5,000元、貨物稅35萬2,500元及營業稅7萬6,375元後,銷售價格為160萬3,875元,則無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進口報關之完稅價格為200萬元,加入關稅35萬元、貨物稅70萬5,000元及營業稅15萬2,750元後,銷售價格為320萬7,750元,在300萬元以上,則須另繳納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2萬775元。
該局呼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高額消費貨物課徵之目的,係為實現租稅公平,防杜奢侈浪費之風;其稅課收入專款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兼具健全稅政及社會公益之雙重價值。納稅義務人如有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者,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 105/01/14
105年1月起銷售不動產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詢問,如於105年1月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非自住房屋,是否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分局特提出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不動產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故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不動產,無需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新制。
該分局特別提醒,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記得要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100
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出售持有2年內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
臺南市張先生詢問:本人於104年12月20日訂約銷售持有未超過2年土地,於105年1月才能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請問仍須申報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停止課徵特銷稅,但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不動產特銷稅。而營業人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按時於銷售、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或進口時申報課徵特銷稅。
所以張先生仍應於104年12月20日簽約日次日起1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不動產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銷售稅股田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300
停徵銷售房屋、土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之期日
臺南市山上區葉小姐問:本人預計於105年1月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非自住房屋(未辦戶籍登記),是否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銷稅。但自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因此葉小姐出售之房屋停止課徵特銷稅。 該所特別提醒,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特銷稅。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105
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所稱「確屬非短期投機」相關規定。
藍小姐詢問:父母將持有1年又3個月之房屋2戶贈與成年子女,子女於持有10個月後售出,是否屬於「確屬非短期投機」,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示,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如下: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二年者。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土地。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藍小姐所詢問案例,因父母持有該2戶房地未滿2年即贈與子女出售,未符合前述案件類型,依規定仍應課徵奢侈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呂文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302)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出售解約未果之海砂屋或輻射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金額出售該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於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即俗稱海砂屋或輻射屋),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出售該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該局說明,考量所有權人於不知情狀況下購入海砂屋或輻射屋,且積極與賣方交涉解除買賣契約未果,嗣以不超過原購入成本之價格銷售該房地,對所有權人而言,與一般因物有瑕疵解除合約之情形類似,應無短期投機或蓄意安排之疑慮,故財政部於104年10月1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認定上開情形係屬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經由X公司居間仲介,與乙君簽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購入A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裝修過程中發現A屋之氯離子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向乙君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遭拒,甲君轉向地方司法機關聲請調解,惟調解仍未成立,為求儘快減輕自身損害,甲君遂依X公司提供之購屋保障協議,以購入原價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A屋及其坐落基地予X公司,依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甲君出售A屋及其坐落基地,係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免徵特銷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更新日期:2015/12/03
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之不動產是否應課特銷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定發布「確屬非短期投機銷售房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案件計11種類型,並追溯適用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中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免徵特銷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徵特銷稅。
該所說明,夫妻2人在結婚前各自持有1戶房地,且各自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持有期間內也未供營業或出租,於結婚後銷售婚前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核屬免徵特銷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遊艇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起徵點為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如自國外進口遊艇是否需繳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分局特提出說明,為推動遊艇觀光產業及帶動周邊產業發展,以期增加整體產業產值及財政收入,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參考國際上將100英呎以上遊艇認屬超級遊艇之慣例,將原本依遊艇售價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百萬元就須課10%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門檻改用遊艇規格衡量,其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相當於100英呎)以上才納入課稅範圍。上開標準一體適用於進口遊艇及國產遊艇,該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自104年1月9日起即其適用,如民眾進口遊艇船身全長30.48公尺以上者,應向海關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由海關代徵稅款;如為國內登記之產製廠商製造應於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100
更新日期:2015/11/19
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持有年限合併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不動產登記移轉日起算的2年內出售不動產,屬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的範圍,但所有權人出售配偶贈與的不動產,可以將婚姻關係中配偶持有的時間合併計算,如果合併計算後的持有年限超過2年,就不用課徵奢侈稅。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在101年1月買進不動產作為新房,並和乙結婚;隨後,甲在103年1月將不動產贈與給乙,乙則在當年度3月以1,000萬元為代價出售不動產。計算該不動產奢侈稅的持有期間是從101年1月起算至103年3月止,因其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所以就没有被課徵奢侈稅的情形。
稅務局強調,民眾漏報奢侈稅,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將依實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出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如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逾2年或係繼承取得,免課奢侈稅。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打算出售自爺爺受贈取得未超過2年之房屋,但又擔心要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及104年10月12日新增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範圍,其中常遇到是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的情況,以陳小姐的案例而言,爺爺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只要爺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或是爺爺取得該不動產係因繼承取得,即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17】
出售重劃後分配土地,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臺南市何先生詢問:本人欲銷售重劃後分配臺南市安南區土地(原取得日為101年3月10日,重劃分配公告確定日為103年10月30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參與土地重劃所取得土地,其中依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應分配之土地,視為原有土地,持有期間自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參與重劃土地之日起算,至於超額分配土地及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土地,其持有期間應自重劃分配結果確定日(即重劃分配公告期滿日)起算,故何君出售之土地若為依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應分配之土地,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但若出售超額分配或向重劃會價購增配取得之土地,持有期間應自103年10月30日起算至銷售日。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銷售稅股田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300
交換性質等同買賣,仍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民眾甲君來電詢問:101年2月4日因買賣取得A土地後,於102年5月7日與鄰居乙君交換B土地,是否要申報奢侈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明定,納稅義務人以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 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者,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甲君將持有未滿2年之土地與他人交換土地,與出售土地並無不同,差異僅在於給付對價之方式不同,也就是說凡交換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情形外,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更新日期:2015/11/05
藉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不動產規避特銷稅遭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近日查獲納稅人利用先租後售或以租代售方式銷售不動產,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除依法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外,並應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發現有民眾出售應依規定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卻藉由「先出租,後賣出」之形式以實質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類似逃漏態樣,該所均會就案關交易流程及資金流向查核課稅,以杜絕不法避稅行為。
該所舉例說明,日前查得民眾甲君於103年7月簽訂半年期房地租賃契約,將持有之房地出租予乙君,雙方另同時簽訂不動產買賣備忘錄,約定買賣標的物及價金,乙君並支付簽約款100萬元作為訂金,約定甲君持有房地滿2年後,甲、乙雙方再另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書,於乙方支付價款後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此等刻意避稅交易之安排,經該所依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依法核定補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40餘萬元,並處2.5倍罰鍰,實屬得不償失。
如民眾有任何關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姓名:吳建霖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310分機)
民眾轉售入會權利,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今年5月向某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球證,然今工作繁忙無暇繼續使用,遂將該球證轉售與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本局說明,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 「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所明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高額消費勞務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之營業人」,如會員將該球證轉售給他人者,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銷售持有逾二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10月12日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類型,其中第5目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之房地,併同銷售其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4年向乙建商購買房地時,有部分土地乙建商未依持分比例移轉予所有權人,經協調後,乙建商於103年將甲君應有部分無償移轉登記予甲君名下,甲君於104年將94年買入及103年無償移轉登記之房地出售時,依前揭規定,免徵特銷稅。
本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本次發布屬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案件類型,可追溯自104年1月9日起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出售確屬非短期投機之二親等以內親屬贈與之房地,且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類型,其中第1目為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本局進一步指出,因經濟環境變遷迅速,契約行為態樣頗多,法律規定自難一一列明,故先進國家常以法律授權範圍內,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予以規範。有關特銷稅課稅爭議,政府為回應社會期待,前以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之特銷稅條例,授權財政部以行政函令方式,只要認定非屬短期投機即可免課特銷稅,並可追溯自104年1月9日起適用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將繼承取得後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贈與女兒乙君,嗣後乙君因資金需求而於受贈後1個月內出售,因乙君出售之房地係取自二親等以內親屬甲君贈與之房地,且甲君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依前揭規定,核屬免徵特銷稅。另本局表示,前述案例雖免徵特銷稅,惟應注意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及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核定12種「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本局表示:財政部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於104年10月12日發布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本局說明前揭函令核定之12種類型如下: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二、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
三、 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五、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六、 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之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 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九、 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 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 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 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本局進一步說明,屬上開類型之案件,於104年1月9日起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其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2015/11/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新增一項免徵奢侈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該贈與人贈與前如果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依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規定,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該部於104年10月12日又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如果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也可以免徵特銷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揭2個解釋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該贈與人贈與前如果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或者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皆可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規定免徵特銷稅。【#4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6
更新日期:2015/10/22
銷售因交通事故受賠償之不動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因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腦部嚴重受損之意外傷害,事後經雙方協議和解由加害人賠償房屋一戶過戶給李小姐作為車禍事故傷害賠償,現今李小姐為籌措龐大復健醫藥費想要出售該受賠償之不動產,但持有期間不到2年是否需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分局說明:為遏止房地產短期移轉及健全房市,自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出售持有未滿2年房屋,仍須報繳特銷稅;但是對於該民眾來電所詢問情事確實非短期投機,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發布解釋函令,明定「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者,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所稱「確屬非短期投機」,故免徵特銷稅。【#397】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富美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6792
更新日期:2015/10/23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可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104年10月12日發布新的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適用案件類型,共新增了12種類型。
國稅局說明,新的解釋令中第2類型規定,直系親屬間在104年12月31日前交換不動產,交換的雙方均可以暫時免徵特銷稅,但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會列冊管制(列管2年),若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尚未超過2年再出售者,國稅局會追繳原交換時應繳納之特銷稅。【#38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6
更新日期:2015/10/16
夫妻銷售婚前取得之不動產,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雄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婚前與先生各買1戶房地,於婚後想出售其中1戶房地,是否應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如下:依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核釋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類型,其中第5種為「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如果陳小姐與配偶在婚前各有1間房屋(含坐落基地),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陳小姐與配偶於婚後出售其中1戶房地,縱使於持有期間2年內銷售,可以不必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89】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泓霖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89
更新日期:2015/10/19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新增一項免徵奢侈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該贈與人贈與前如果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依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規定,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該部於104年10月12日又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如果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也可以免徵特銷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據上揭2個解釋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該贈與人贈與前如果持有期間已超過2年,或者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皆可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規定免徵特銷稅。【#4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6
更新日期:2015/10/22
銷售信託不動產 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認定
台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人與其簽訂信託契約,其受託出售信託財產應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外,原則上均須申報繳納特銷稅。而持有期間之計算是以取得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
該局說明,如果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辦理信託契約時,委託人將不動產過戶登記予受託人,因非屬買賣交易尚無須辦理特銷稅申報,但是受託人登記取得該不動產後,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信託不動產,受託人則須注意申報特銷稅;至於持有期間之計算會因信託類別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而有所不同。
(一)「自益信託」:因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故受益權始終為委託人所有,即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之實質權屬未曾變動。因此,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二)「他益信託」:自受託人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委託人甲君係於102年3月買賣登記取得該信託不動產,在103年6月與林先生簽訂不動產信託契約並將信託不動產登記過戶予受託人林先生,而林先生於104年9月與他人訂約出售該信託不動產,其持有期間之計算如下:
(一)如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委託人甲君,持有期間自102年3月起算至104年9月,為2年6個月已逾2年,林先生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二)如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是委託人甲君,持有期間自103年6月起算至104年9月,為1年3個月未逾2年,林先生即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
更新日期:2015/10/20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可免徵奢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104年10月12日發布新的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404035420號),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俗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適用案件類型,共新增了12種類型。
國稅局說明,新的解釋令中第2類型規定,直系親屬間在104年12月31日前交換不動產,交換的雙方均可以暫時免徵特銷稅,但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會列冊管制(列管2年),若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尚未超過2年再出售者,國稅局會追繳原交換時應繳納之特銷稅。【#38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助理員 姓名:葉美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616
營業人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因購買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業者開立的發票上載有一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稅額,該稅額課徵標準為何?如何計算?若轉賣該會員證是否還要課稅?
本局說明,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應於銷售時課徵稅率10%之特銷稅。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包含營業稅);舉例說明,甲球場會員證初次發售價格200萬元,加計5%營業稅10萬元,則銷售價格為210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則特銷稅為21萬,共需向消費者收取231萬元。嗣後會員轉賣該會員證並非屬初次發售,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毋須再課稅。
本局呼籲,對銷售價格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課徵租稅係為促進租稅公平及兼顧量能課稅原則,稅收循預算程序用於社會福利支出,照顧弱勢,以符合社會期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0/1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
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三、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
萬元者。
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
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
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
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第 4 條
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
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
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
第 7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
貨物,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第 8 條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
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
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
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有土地,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其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財政部說明,土地廢止徵收係政府就徵收取得之用地,因原徵收目的已喪失,乃廢止原徵收處分,並將被徵收土地發還予原所有權人。上開經廢止徵收發還之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僅限於回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實質係土地所有權人取回原有土地,爰參照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有關銷售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持有期間計算規定,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持有期間,以資合理。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更新日期:2015/10/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核定適用「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案件類型
財政部今日發布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案件類型解釋令。
財政部說明,今年2月5日該部以解釋令核定適用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11種案件類型後,各地區國稅局陸續就實務上發生案件提報適用該免稅規定,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就所提實際個案進行審認,再次核定發布適用上開條款「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徴特銷稅之案件計12種類型如下:
一、 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係因繼承取得該不動產者。
二、 直系親屬間交換不動產,且交換後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均逾2年者。
三、 所有權人銷售因繼承信託利益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取具保護令之所有權人為躲避施暴者,銷售其名下僅有1戶且確供自住使用之房地。
五、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六、 所有權人為興建慈善事業使用之房舍所購買之土地,已取具建造執照,因通行權糾紛無法動工,且經調解無效果而銷售該土地。
七、 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鄰居占用供車輛出入等非建築使用部分之土地與該占有人,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
八、 所有權人購入房地後,始知該房屋之氯離子或輻射含量逾國家檢測標準值,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解除契約未成立,且以相當於其購入成本銷售該房地。
九、 債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取得債務人之持分房地,嗣經法院訴訟、和解或調解委員會調解,且以相當於原承受價格銷售與其他共有人。
十、 所有權人經向法院聲明承受不動產並繳清差額價金,因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致2年後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嗣訂約銷售該不動產。
十一、 扶養義務人為履行其扶養義務依法院和解移轉持有已逾2年之不動產與受讓人,受讓人亦依該和解內容銷售該不動產者。
十二、 所有權人以持有逾2年之自住房屋及地上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取得未達1戶之持分房地,並與共有之營業人併同銷售。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屬上開類型案件,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於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104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其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銷售父母贈與之不動產,課不課特銷稅?
民眾蘇先生詢問:名下已有A屋,母親102年8月購入B屋一年後贈與他,嗣於104年10月出售B屋,兩人合計持有超過兩年,是否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復:財政部104年2月5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4520號令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銷稅之第一種情形為:「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依蘇先生情形,其母親持有B屋未逾二年即贈與,並不符合解釋令規定,因此蘇先生出售B屋時若尚持有A屋的話,依法應報繳特銷稅。該分局再次提醒要符合前述解釋令規定情形,是贈與人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且贈與人持有房地超過二年,而非將贈與人與受贈人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300
更新日期:2015/10/02
高價低報房地成交價,難逃特銷稅!
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不動產,若刻意以高價低報或與時價偏低之價格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而無正當理由,將被國稅局列為查核重點!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高價低報規避特銷稅案例如下:甲君申報以400萬元出售持有期間在1年內的房地,雖檢附買賣合約書及相關資料,惟經該局查獲甲君收取房屋實際銷售價款應為560萬元,甲君雖主張本案交易經多次議價而誤以非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是一時疏忽並非故意,惟其短漏報銷售額事證明確,除遭該局補徵特銷税24萬元﹝(560萬元-400萬元)×15%﹞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表示,自特銷稅施行以來,對於各種規避稅捐之類型,如假贈與真買賣、假借人頭及高價低報等,該局均會運用國稅及地方稅內部資訊系統、地政登記及民眾各項稅捐申報等資料,並配合訪查案關人、交易資金流程及不動產相關網站等多元管道進行查證,已查獲多筆不法規避的案件,籲請民眾應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
更新日期:2015/09/15
銷售法院拍賣取得之不動產,以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持有期間之起算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持有期間是指從該不動產登記於所有權人名下之日起,計算至所有權人與買方訂定銷售契約之日為止。但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因法院拍賣等原因,所有權人在登記之前已取得不動產者,起算日則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故銷售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房地,其持有間起算日應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就是以所有權人收到權利移轉證書,在執行法院登記的送達證書簽收的日期為準。
新聞稿聯絡人:李妙靜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更新日期:2015/09/15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部分,適度減輕違章情節輕微之裁罰倍數
財政部表示,為期處罰允當合理,於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對於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不動產依同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處罰案件,就違章情節輕微者,適度調降裁罰倍數。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利用他人名義者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無其他房屋且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
二、 以贈與方式,利用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於查獲前已申報贈與稅,且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1次查獲,按所漏稅額處2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
財政部說明,按特銷稅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者,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實務上,將自己不動產以他人名義登記,或有基於私人債權債務或逃避強制執行等目的,尚難謂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即有逃漏特銷稅之故意。又如以贈與方式藉受贈人名義銷售不動產之情形,如有申報贈與稅,考量其可能已負擔贈與稅,且該等申報資料尚可供稽徵機關掌握作為後續查核之用,進而查獲特銷稅違章情形。因此,上開違章情節與利用他人名義逃漏特銷稅應予重罰情形有別,爰參照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意旨,修正裁罰參考表,增訂利用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違章情節較輕者之裁罰倍數,俾稽徵機關得按違章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發布之裁罰參考表,依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於該參考表發布時,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
民眾如有查詢上開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賦稅法規查詢\行政規則\稅捐稽徵法相關法規\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更新日期:2015/08/2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包括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
臺南市永康區吳小姐問:本人於最近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104年1月7日修正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本案吳小姐如於104年1月9日以後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105
更新日期:2015/08/28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二年內移轉免徵奢侈稅!
(新竹市訊)
持有農業土地在二年內移轉,取得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則不屬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近日國稅局來函查核本市陳姓地主在101年受贈之農業使用土地於103年移轉於建商,是否得免徵奢侈稅?因陳君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局據此證明書回覆國稅局,陳姓地主因而免除課徵奢侈稅。
該局特別提醒市民朋友,在二年內移轉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請同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屆時國稅局審核即可據此免徵奢侈稅。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01
發佈單位: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自住房地,如僅父母設籍,仍會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如已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持有該房地未滿2年即出售,仍可排除課徵特銷稅,惟實務上常見民眾因誤解「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而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單身)以6,650,000元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經該局查得甲君雖僅有1戶房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規定要件,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主張誤以為可依土地稅法規定,將其母親戶籍遷入,即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排除課徵特銷稅,並無漏稅意圖。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對自住房地的定義與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利得稅,或房屋稅、地價稅等持有稅並不一致,故該條例所稱「辦竣戶籍登記」的對象,只限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並不包括所有權人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故納稅人倘出售持有未滿2年,且僅有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設籍在該處的房地,仍無排除課稅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避免民眾因疏忽或混淆特銷稅申報條件而遭補稅處罰,已將應申報之房地銷售類型,作成「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建置於該局官網,民眾可於出售持有未滿2年不動產時,先自行仔細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規定,以免漏報遭查獲而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 聯絡電話:06-2223111分機8098
更新日期:2015/09/0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