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減免地價稅相關
加油站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用地,供加油站本業直接使用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部分,可以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其他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所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自動販賣機及兼營便利商店、停車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經銷公益彩券使用部分,仍應按一般稅率計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6/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自家土地上方有高壓電線致使用上受到限制,准按公設保留地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電線路線下跨越私有土地,使建築高度或使用上受到限制,在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且該線路未遷移前,准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
該處補充說明,高壓電線下之土地,因考量土地上空架設強大高壓線,對土地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且經洽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法施工予以遷移前,為兼顧事實,在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下,准予比照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按公共設施保留地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6/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私有土地非屬法定空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可減免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不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減免地價稅的申請;惟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的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持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該法定空地不只提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已,亦可計入建蔽率,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因而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仍須繳納地價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觀光工廠可以申請按特別稅率用地課徵地價稅嗎?
(臺中訊)沙鹿區吳小姐有筆土地供咖啡觀光工廠使用,詢問可以申請按特別稅率用地課徵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0條第2項前段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工業用地,指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而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吳小姐詢問之觀光工廠因係利用原有廠房及附屬設施,重新裝潢後轉型改作商品銷售及展示等商場使用,與一般商業使用並無不同,供作觀光工廠部分之土地,已非供「生產製造或加工」使用,故不符合前揭法令規定,無法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5,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醫療財團法人所有房地供診所及附設護理等機構使用,其地價稅及房屋稅徵免釋疑
財政部表示,針對醫院適用地價稅及房屋稅免稅規定,該部於105年5月4日發布令釋,自該令發布日起,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及該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財政部說明,醫療法對於醫院,已有明確規範,故適用上開稅法規定而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者,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至於醫療財團法人附設之護理機構及其他機構,係依護理人員法等法規設立,因非屬依醫療法規定設立之醫院,該等機構使用之房地,尚不得依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新聞稿聯絡人:葉科長慧娟
聯絡電話:02-23228145
更新日期: 105/05/0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若已歿,請記得遷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以免遭補徵地價稅及處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在清查自用住宅用地案件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原為父母親或祖父母,之後長輩過世,戶籍變為空戶,因而喪失適用優惠稅率之權益,故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辦竣戶籍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故戶籍需保留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一旦戶籍已無該等人員設籍,就會被取消優惠稅率,並遭補稅及科處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要好好把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自己節省一筆支出;若自用住宅用地的戶籍已無人可遷入,也要記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受科處罰鍰的處分,造成荷包大失血。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7748818(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公職人員財產因職務關係辦理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用地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辦理信託登記時,如屬於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惟政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公職人員財產係因職務關係應為之強制信託,核與一般信託財產之情形有別,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不用重新申請按自用地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教會所有未與教堂相連或在同一範圍之教徒活動中心、辦公室及供教徒受訓使用之宿舍用地,不能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團法人之宗教團體供佈道及傳教人員宿舍、教徒活動中心等用地,須與傳教佈道之教堂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才符合免徵地價稅之要件。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免徵地價稅。另外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佈道人員之宿舍、教徒活動中心、辦公室及供教徒受訓使用的宿舍用地,亦免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強調,如果該傳教佈道人員宿舍等用地,未與教堂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即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如對地價稅徵免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重劃地區內土地,地價稅有何減免?
桃園區楊先生來電詢問,桃園區小檜溪土地因已劃定為重劃區,地價稅是否有減免之相關規定?
桃園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民眾擁有本市重劃地區內土地,須符合上述「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規定,才可以免徵地價稅;重劃區土地已陸續開始拆遷,桃園市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將按月拆遷清冊通知稅務局,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規定,始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但如果土地在該重劃期間內仍提供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上供營業人營業使用等等,則均無免稅之適用,民眾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是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就可以全部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又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有同條後段減半徵收2年規定之適用。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 105/05/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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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說明: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故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因此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以「重劃」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以重劃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不能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徵值稅」之規定。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 104/03/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臺中市沙鹿區的蕭先生有一筆土地編定為學校預定地,想要贈與給他的子女,聽說移轉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不知道要如何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只要在申報土地現值移轉時,檢附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此外,公共設施保留地日後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0/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移轉既成道路用地,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該條文必須符合「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巿土地地目為道地目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1/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各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2‰課徵地價稅外,統按6‰課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作農地使用者,課徵田賦(目前已停徵);公共設施保留地屬分別共有者,各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該局呼籲土地所有權人,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者,應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即可自當年度起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請把握節稅關鍵時點提出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地價稅徵免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若土地使用分區已編定為「道路用地」且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稅務局將主動辦理地價稅減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土地使用分區已編定為「道路用地」且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依據當地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逕行辦理地價稅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現行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土地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日前該局接獲民眾查詢其地價稅核定情形,發現其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已編定為「道路用地」,且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該局不待民眾提出申請,即主動根據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資料逕行辦理地價稅減免事宜,以保障民眾之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若土地為多人分別共有,即使僅其中一人主動電話詢問課稅疑義,經稅務局查調相關資料後確實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會主動一併辦理全部共有人地價稅減免,以維護課稅正確性及主動積極之便民服務宗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若對於地價稅之核課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查閱相關規定(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使用情形課徵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在都市計畫地區內,為因應將來人口增加,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預為指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也就是說因都市計畫而被劃為公共設施的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停車場所、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等等。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或收購的保留期間,土地的使用已被限制,所以稅法明定在保留期間仍作建築使用者,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6,比一般土地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10為低;如果作為自用住宅用地則適用千分之2稅率;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可利用0800-889002免費電話洽詢。
更新日期: 105/01/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新增購公共設施保留地需重新申請免徵!
民眾張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在103年6月受贈取得分別共有的學校用地,在103年7月向稅捐處申請免徵地價稅,經稅捐處審認該土地屬應徵收而未徵收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經實地勘查後,該部分的土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符合免徵地價稅的規定,准予免徵。張先生又在104年7月拍賣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持分土地,104年地價稅開徵時,他卻收到地價稅稅單,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19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1條均有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由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期)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減免。因此,張先生104年7月拍賣取得的其他共有人持分土地,並未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所以,該部分的土地要以千分之六的稅率來課徵地價稅。張先生了解後,馬上在104年11月提出申請,雖經稅捐處審查後,符合免徵規定,但只能從105年起免徵。
更新日期:2015/12/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公職人員財產係因職務關係而為之自益信託,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免重新申請,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可免經申請,繼續按自用地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原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辦理信託登記時,如屬於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的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作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惟政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公職人員財產係因職務關係應為之強制信託,核與一般信託財產之情形有別,如屬自益信託且土地使用情形未改變者,不用重新申請按自用地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臨時路外停車場地價稅優惠稅率已取消了!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避免財團藉由停車場養地,行政院同意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停車場用地,自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地價稅將不再受適用10‰優惠稅率,應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若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寺廟」申請免徵房屋稅、地價稅~有撇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內政部解釋,舊寺廟登記證效力最長至104年12月31日止,即自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寺廟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始為有效證明文件。本市核發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寺廟於取得新式登記證後,如符合免稅規定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但房地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則不符免稅規定。
民眾對如何申請或換發寺廟登記證有任何疑問,可上本市民政局網站(http://www.civil.taichung.gov.tw)查閱或撥打該局宗教禮俗科電話04-22289111轉29312詢問。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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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新式寺廟登記證後 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義務主體後,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但房地如登記個人名下,而非以該財團法人或寺廟名義登記所有,則不符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內政部解釋,舊寺廟登記證效力最長至104年12月31日止,即自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寺廟須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始為有效證明文件。本市核發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寺廟於取得新式登記證後,如符合免稅規定者,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房屋稅。
民眾對如何申請或換發寺廟登記證有任何疑問,可上本市民政局網站(http://www.civil.taichung.gov.tw)查閱或撥打該局宗教禮俗科電話04-22289111轉29312詢問。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重劃,減免地價稅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李先生聽說土地重劃可以減免地價稅,詢問要如何辦理?
該處說明:重劃地區內土地,在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可以全免;辦理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地政機關會將重劃土地名冊送稽徵機關,稽徵機關則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在重劃期間如果沒有影響原來之使用,例如原來已建有房屋、工廠仍繼續使用,或土地供營業人營業使用,就不適用減免優惠,仍應課徵地價稅,重劃完成後減半徵收2年之權益則不受影響。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原核准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減免地價稅在案之寺廟,請於104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俾憑繼續適用地價稅減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臺中市103年度全面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規定,原領有寺廟登記證已申請地價稅減免的土地,其原領之寺廟登記表及寺廟登記證,自105年1月1日起不得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請於104年12月31日前儘速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俾憑繼續適用地價稅減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免徵地價稅。
原已申請地價稅減免的寺廟土地,如未於104年12月31日前申請換領寺廟登記證,依上開規定該局將自105年恢復徵收地價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登記有案之寺廟,請儘速辦理換證,以免影響免徵地價稅之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合內政部102年9月10日「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訂,本市正全面受理換領寺廟登記證作業(各區公所辦理),舊寺廟登記證之證明效力最遲至104年12月31日將失效,自105年1月1日起舊寺廟登記證不得作為寺廟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寺廟用地將無法繼續適用減免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須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寺廟用地才能免徵地價稅。因此,寺廟若未依規定期限換領寺廟登記證,因舊寺廟登記證逾期失效,將不得作為登記有案之證明文件,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寺廟用地將於105年起依法核課地價稅。
該處呼籲尚未換領登記證之寺廟,為顧及租稅減免權益,請儘速向寺廟所在地之區公所換領寺廟登記證,以免逾期換證致無法適用地價稅減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未經建築之一般用地尚無騎樓走廊地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有納稅人反映他家目前是空地,還沒有蓋房屋,但前面土地與左右鄰居的騎樓一樣是讓人通行,何以地價稅未予減免?
該處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明訂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有減免地價稅之優惠,其認定標準為騎樓走廊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所以認定應以土地上必須有建築改良物亦即房屋為前提,未建築之一般空地無騎樓走廊地減免之適用。
對於一般土地在尚未建屋之前,縱使有預留走廊讓人通行,除非是屬於規定之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可以減免地價稅以外,尚無減免地價稅的優惠。
更新日期: 105/03/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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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可申請減免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凡符合上述減免條件者,請記得在本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減免申請,若錯過申請期限,將自申請之次年期才可以適用。
如尚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周佩姍 聯絡電話:04- 8320140轉131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作道路使用土地,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不解一直做道路使用的土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無償供公共通行之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陳先生所有土地,確係供道路使用,惟該地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符免徵地價稅規定。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重劃土地首次移轉,可享雙重土地增值稅減稅優惠喔!
(新竹市訊)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無論是政府依照都市計畫法辦理的重劃土地,或是民眾自辦市地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除了重劃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土地增值稅的稅基中扣除外,還可再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
該局特別提醒,參與重劃的土地,別忘記向縣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地重劃費用證明,嗣後重劃土地移轉時即可享有土地增值稅雙重減稅優惠了。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8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重劃地區內土地,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之「完成之日」,依內政部函釋,於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
該局於接獲當地主管機關(地政局)檢送之重劃土地清冊,即會主動依土地稅減免規定辦理地價稅或田賦徵免作業。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重劃土地贈與配偶後,再行出售第三人時,仍享有減徵40%優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劃土地第一次移轉可先從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扣除土地重劃費用,為土地漲價總數額,再適用減徵4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配偶一方持有土地,如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是自辦市地重劃,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以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方式,嗣後受贈配偶將此筆重劃土地再出售並移轉給他人時,仍可先扣除重劃費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再適用查定土地增值稅額減徵40%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不受非第一次移轉之限制,其權益並不因此受影響。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對重劃土地移轉仍有疑問,請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權益。
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負已減輕,因此繼承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詢問,因父親死亡,其所繼承的土地屬於重劃之土地,為何最近要再移轉時,不能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土地增值稅已減輕;另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為繼承也屬於土地移轉原因之一,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已非重劃後首次移轉,故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更新日期:2015/09/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經夫妻贈與或信託移轉登記之抵價地,再行移轉他人仍可享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之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申報土地移轉時,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若該領回之抵價地,第一次移轉如為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時,再次移轉第三人時,同樣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其權益仍受保障。
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經配偶贈與或信託登記後,再次移轉案件,於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已非屬領回抵價地,該局於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較不易發現,仍請申報人於現值申報書主動提出申請,以維本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對抵價地土地移轉仍有疑問,請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權益。
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移轉時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係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時同時可減徵百分之四十土地徵值稅。
稅務局提醒您:該土地如經配偶相互贈與或信託登記後,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徵值稅時,仍有減徵土地徵值稅40%之適用。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2015/09/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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