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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給付之補助款,因受領者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內政部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給付之補助款,因受領者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3年4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304545470號函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依 「內政部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補助個人汰換或遷移燃氣熱水器之補助款,如該補助款不高於受補助人遷移或更換熱水器之總價,得比照財政部98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1310號函規定辦理,受領者如係個人,該補助款雖然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但因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100%,而無所得,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該局呼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如有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仍然開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給受補助人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註銷免扣繳憑單,以免受補貼之個人權益受損。
(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尤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17)



更新日期: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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