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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統一發票相關








營業人1次交易數項貨物可彙總開立1張發票?

崁頂余先生來電詢問,消費者於其經營的行號1次購買多樣商品,可否應消費者要求開立多張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1次交易數項貨物者,可彙總分項載明品名、數量、金額開立1張統一發票,無須按每項貨物各別開立統一發票。 如有疑問請洽:銷售稅股謝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營業人收受訂金未開立發票報繳稅款,如查獲時已解約並退還訂金,仍需處以行為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以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於105年7月查獲經營銷售家具之甲營業人在104年6月間與乙簽訂買賣合約,收受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款,惟於該局調查前,乙已於104年12月間以商品規格不合為由與甲解除契約,甲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甲營業人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漏稅罰,然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之行為,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營業人應按時序開立統一發票並據實載明應行記載事項,以免受罰

嘉義縣太保市魏先生問:營業人可否應消費者要求,購買商品一件分次開立多張1元銷售額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應行記載事項。商家如依消費者要求將購買之單一一件商品分次開立多張銷售額1元之統一發票,即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經查獲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新台幣1,500元至30,000元之罰鍰。是以,營業人應據實依消費者購買之商品品名、數量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8/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本(7)月15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25條、第32條」規定,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電子發票與收銀機統一發票均具有開立便利性,爰比照收銀機統一發票,將電子發票排除於按日彙開發票範疇,以減少徵納雙  方爭議。(第15條)
二、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自明(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第25條、第32條)
 財政部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並配合該部推動電子發票政策,對於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明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各地區國稅局自本(105)年7月1日起將針對轄內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及產製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系統軟硬體設備廠商舉辦說明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並持續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俾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順利落日;至實際落日期間,該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更新日期: 105/07/13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隨貨附送之贈品得免開發票!

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該公司打算舉辦促銷活動,其銷貨時附送之贈品是否也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7/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及勞務漏開統一發票應依法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查核眼鏡買賣業批發商時,發現有多家眼鏡批發商銷售鏡片及鏡框未依法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此部分之營業收入,涉嫌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賦稅署表示,眼鏡批發商銷售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或會計制度不健全的公司行號,長期以來不重視其進貨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致銷售貨物時常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該署稽核單位從金流方面掌握批發商之銷貨對象,查獲多家眼鏡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事證,相關眼鏡批發商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高達3,400萬餘元,須補繳稅款及罰鍰770萬餘元。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進貨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江枝華科長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35
更新日期: 105/07/20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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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他人金融帳戶隱匿營業收入,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收取銷貨款項,藉以隱匿營業收入,並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處罰。

該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公司將營業收入款項存入負責人私人銀行帳戶,並以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逃漏稅捐。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該公司藉由負責人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公司營業收入並短漏報公司銷售額,該公司違反誠實申報義務,且藉由他人金融帳戶隱匿公司營業收入,已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所以針對該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1億5,800萬餘元,補徵營業稅790萬餘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未分配盈餘加徵10%)660萬餘元並處罰鍰1,453萬餘元。因此提醒營業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否則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或想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雅淑,聯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323)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另行開立

東石鄉蔡小姐來電詢問:開立統一發票時,將買受人名稱寫錯可否塗改?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300

更新日期: 105/06/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發票金額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向國稅局核備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開立發票時,金額不小心多開了兩個0,消費者已帶走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發票時應小心謹慎,如因開立發票錯誤,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記得向國稅局更正報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臺南 高 小姐詢問:本人開設牙醫診所,取得載有執行業務扣繳單
位統一編號的發票中獎,可以領獎嗎?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因執行業務者不屬於統一發票給
獎辦法第11條第8款所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
營業人等不適用給獎規定之範圍,是以,取得載有扣繳單位統一
編號的統一發票號碼中獎,可以兌獎。領獎時,除於中獎發票收
執聯背面的領獎收據欄填寫:中獎金額、中獎人姓名(或單
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單位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電
話並加蓋印章外,另須加蓋執行業務單位章,以資辨別,並於郵
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領獎。

影城販售之電影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檢舉,其至影城消費,業者有短漏開發票,涉嫌逃漏稅情形,查電影票部分係屬娛樂業之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業者仍須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至影城消費,門票部分雖未能取得統一發票,惟該門票收入,業者仍須併入營業稅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消費者於網路訂票,電影票250元,手續費20元,取票時,另購買餐點100元。影城向消費者收取370元,扣除門票收入(得免開統一發票)250元後,僅須開立金額120元(手續費及餐點)之統一發票,惟業者仍須以370元報繳營業稅。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吳紹衍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更新日期: 10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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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 二 章 免用及免開範圍
第 4 條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十七、娛樂業之門票收入、說書場、遊藝場、撞球場、桌球場、釣魚場
        及兒童樂園等收入。....

分支機構應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遭處罰鍰

     本局表示,轄內A公司甲營業所為A公司之分支機構,於開幕後即開始營業,因尚未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乃於銷售貨物時,開立A公司另一分支機構乙營業所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所稱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規定,經本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就查明認定之總額1千萬元處5%之罰鍰50萬元。

     本局指出,A公司固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申經財政部核准就其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就營業稅法而言,總公司與其所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係屬不同之營業人,各營業人就其實際銷售貨物或勞物之行為,應各自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此與其和總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屬同一人格或營業稅總繳無涉。蓋依前述,營業稅法上之稅籍登記不以有法人人格為限,分支機構亦得為之,則在營業稅法上,已為稅籍登記之分支機構,亦得獨立開立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8條及第32條規定,應由各稅籍登記之實際交易主體為之,不受法人格影響。

     本局進一步解釋,甲營業所為實際銷售人,自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其未開立,即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4條「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之客觀構成要件,且該處罰係行為罰,行為人一旦違反作為義務,不問有無漏稅結果,即應予處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各分支機構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開立自行領用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而遭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1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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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營業人已申請並經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例如A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A公司之B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開立B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開立總機構A公司之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罰鍰5萬元。

 該所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銷售稅股郭芷倩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5

更新日期: 105/03/2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查獲將遭處罰

陳小姐來電詢問:因作業疏忽誤將總公司統一發票轉供善化分公司使用,應如何處理,會不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後,若有發生總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間誤用發票之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惟仍應注意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予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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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報備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可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惟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該局指出,時有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誤用其他總、分支機構之發票,或記帳士、報稅代理人代為申購統一發票後,未依據所申購的發票明細交付營業人,致發生甲、乙公司誤將彼此的發票開立使用,或將應屬甲門市部的發票,交給乙門市部使用之情事。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前應檢視所開立之發票是否為本身之發票,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蕭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

更新日期: 105/03/23

按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統一發票開立時點以發貨時為限(買賣業),但為什麼網路購物平台往往出貨兩個禮拜後才另外寄發票給消費者?

原來,稅法並沒有規定開立後何時要交付統一發票,而給了業者處理網路7天鑑賞期的處理退貨空間。
105/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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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時,如有預收訂金,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之商品,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常有業者以為尚未出貨,交易未完成,所以於收到匯款後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其實業者已經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業者在收到匯款後就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在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查獲後,除補徵本稅外,尚須處以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 10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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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主旨 預收發票開立相關
提問日期 103/03/18 16:45:08
問題內容 您好,本公司若與政府機關交易,交貨前先預收貨款並開立預收發票,事後出貨後對方要求需重開一張包含品名數量金額等內容之發票,故僅能將先前發票作銷退並重開,是否依照對方如此要求作業屬正常呢?若是當初預收發票內容含XX品項之預收訂金之類的描述,是否對方就無需要求我們在做銷退重開呢,再煩請貴單位回覆謝謝。
回覆
張先生您好:
一、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第1項前段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二、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發票。

惟台端函詢將貨物相關描述備註於預收貨款所開立之發票中,是否買受人即無需要求重新開立發票乙節,因事涉買受人採購核銷實務,宜由買賣雙方議定。

三、台端倘有營業稅相關問題,亦可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只要辦自動扣繳,中獎獎金就會直接匯入扣繳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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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電子發票領獎新方式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公用事業用戶兌領各期統一發票五獎(1000元)、六獎(200元)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2000元),財政部訂定「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提供自動匯款領獎方式,讓民眾更方便兌領獎金。
該局說明: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之公用事業總分支機構,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匯入獎金業務,申請核准後,將以用戶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扣款繳費帳戶作為指定匯入中獎獎金帳戶。
該局進一步表示:四獎(4000元)以上的獎金,公用事業仍會寄發通知給用戶,民眾還是要憑收據上的載具號碼去超商掃瞄列印證明聯,親自到郵局兌領。對以上說明若尚有疑問可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張文琪,電話:04-23051111轉5305)
更新日期: 105/03/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本局新聞稿

統一發票中獎人於領獎後退貨是否須繳回獎金?

東港張小姐來電詢問:本人於105年1月購入家電取得統一發票,並於該期中獎並兌領獎金後因故發生退貨情形,則已兌領之獎金是否因此要繳回?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消費者購買貨物向賣方索取統一發票,如該發票因此中獎,統一發票之中獎人於領取獎金後發生銷貨退回,如經查明確無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情事者,其已領取之獎金,無須再繳回。

該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給獎之目的在鼓勵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買受人因依法取得統一發票而中獎,與其事後發生銷貨退回係屬兩事,其已領取之中獎獎金無須再繳回。至於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與買受人如有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情事者,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自得予以追回,其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如有疑問請洽:銷售稅股謝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 1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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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統一發票中獎人詢問,中獎之統一發票如於領獎後發生退貨情事,所領獎金是否須繳回?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統一發票中獎人詢問,中獎之統一發票如於領獎後發生退貨情事,所領獎金是否須繳回?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之給獎,主要在鼓勵民眾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增裕稅收。買受人依法取得統一發票而中獎,與事後發生銷貨退回係屬兩件事,只要經查明確無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之情事,其已領取之中獎獎金無須繳回。倘經查明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與買受人有非法套取或冒領統一發票獎金情事,依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自得予以追回,另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亦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消費一定要索取統一發票,並記得兌獎,人人都有機會成為千萬獎金得主。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黃琬瑜,電話:04-23051111轉8521)。

更新日期: 105/03/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 未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建設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扣抵,建設公司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管委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或勞務交付與委託人,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建設公司代管委會支付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之費用,建設公司取得以自己名義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依規定開立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甲建設公司建案銷售情形時,發現該公司有申報扣抵開立品名為保全費、交通費、水電費之進項發票金額計1,500萬元,經進一步查核,該公司為某一建案之起造人,其前開取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發票,係代該建案之管委會支付管委會應自行負擔之公共水電費、清潔費、保全等費用,並取得以該公司為買受人名義之進項發票,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查該公司於管委會成立後公共設施點交完成時,並未依規定將前開費用以管委會為買受人之名義開立銷項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該建設公司短漏報銷售額,並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除了補徵營業稅75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如有代管委會支付公共水電費、保全等費用之情事,若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 105/03

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可查得店家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想知道店家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查詢,輸入統一編號,即可查得是否使用發票。如果不知統一編號,可先點選「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輸入營業人名稱或營業登記地址即可查得統一編號。

稅務入口網提供全年無休的服務,民眾可以隨時上網查詢,歡迎多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妙靜
聯絡電話:06-2220961#500
更新日期: 105/03/03

營業人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之統一發票,致有1人以上中獎時,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

據報導,臺中有位消費者於去年12月間至知名連鎖速食店消費,其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中獎,經郵局給獎後,遭郵局人員因相同號碼的發票有2張而索回中獎獎金,令消費者不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中獎人仍可領取中獎獎金,不會損及中獎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之2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重複開立等錯誤情形,或其他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買受人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係由營業人於查獲日起15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本件重複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轄區國稅局於今年1月份已接獲速食業者報備因轉換系統異常,致部分發票號碼有重複開立情事,該業者重複開立之兩張發票均已依規定申報繳稅,不同消費者取得同一個發票號碼發票如有中獎,兩位中獎人均可領取中獎獎金,至重複領獎之獎金將由重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償還。

該局表示,該局已於105年2月28日派員陪同郵局人員向中獎人致歉並將中獎獎金歸還,亦請郵局往後如有類似情形時應審慎查證,以免影響中獎人權益及觀感。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謝侑峻,電話:04-23051111轉7515)

更新日期: 105/03/0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於1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處以停業處分

屏東市王小姐來電詢問,105年5月18日新設立商號,於105年6月24日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發票,被國稅局查獲,是否被處以停業處分?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又所稱「1年內」是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以王小姐設立之商號為例,自105年6月24日起至106年6月23日止,如被國稅局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即處以停業處分。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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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開統一發票 最重可處停業

台南市新市區劉先生詢問:營業人若沒開發票或短開發票會有何處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稅額一至十倍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另外,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該所將不定時派員實地稽查轄內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鎖定申報銷售額異常偏低、經常被消費者檢舉漏開、或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及已查獲有短漏開發票紀錄等情事之營業人,加強開立統一發票稽查。
【2013/08/0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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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媒體報導「愛心補稅?民眾敢怒不敢言」--- 餐廳改裝停業被要求開立發票補稅事件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實際停業期間,沒有銷售貨物及勞務,國稅局不會要求開立統一發票補稅,除非是發現營業人虛偽報備停業實際仍有營業情形,才會依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金額,補稅並裁罰。

      據報載有餐廳業者因營業場所內部裝修而暫停營業惟未依法申報核備,因稅務員發現發票數較往常低,被認定不正常開發票要罰款。該局說明,當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惟短漏開統一發票,始依法補稅及處罰鍰;若營業人申報銷售額顯不正常,而無正當理由(如售價顯著偏低等),稽徵機關未查獲漏銷具體事證,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者,並無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課稅方式有二種,一種係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按一般稅額計算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由營業人依法自動報繳營業稅;第二種為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按特種稅額計算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及稅額發單開徵營業稅。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都要依法定期限自動報繳營業稅,若營業人停業未依規定申請核備,國稅局將就電腦產出申報異常案件,深入分析查核。

      該局澄清,營業人經核備實際停業期間,無銷售貨物及勞務情事,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國稅局並不會要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補稅。該局同時呼籲營業人,若有暫停營業情事應依規定申請國稅局核備,以免電腦產出異常案件遭列入查核,同時提醒營業人有銷售貨物及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因一時疏忽或未諳法令致漏未開立發票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得予免罰,以避免因稽徵機關查獲而受補稅及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林育薪,聯絡電話:23051111轉7511)

更新日期: 105/02/26

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發票,民眾請踴躍索取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防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會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該所說明,營業人如經查獲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者,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亦提醒民眾購物消費不忘索取發票,以共同促進統一發票制度順利推行。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 105/03/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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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已全面展開,請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促進統一發票制度之推行,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將不定時派員實地稽查轄內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鎖定申報銷售額異常、經常被消費者檢舉漏開或不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及已查獲有短漏開發票紀錄等情事之營業人,加強開立統一發票稽查。

該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處短、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特別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發票,以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更新日期: 105/02/26

結論:
專櫃--開賣場發票
合作店--開自己發票+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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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櫃」或「合作店」型態營業,發票開立大不同

週末假日全家人至大賣場美食街用餐後順便逛街購物,儼然成為時下新興的休閒活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少眼尖的民眾發現,拿到的統一發票,有以美食街設櫃店家名義開出,也有以大賣場名義開出,來電詢問店家開立方式是否正確,店家有無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賣場與設櫃店家之經營型態大致可劃分為「專櫃」及「合作店」2大類模式。所謂「專櫃」型態係指大賣場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則設櫃店家每次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出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設櫃店家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合作店」型態係指設櫃店家僅向大賣場租用場地支付租金並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之佣金予大賣場,設櫃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款時,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為大賣場採取專櫃銷售之經營模式,專櫃本身並無逃漏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以「專櫃」型態營業應由大賣場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應由設櫃店家於營業前以該賣場地址先行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更新日期: 105/02/23

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一直未領取統一發票購買證,是否會被罰?

東港陳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原為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最近經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一直沒去領取統一發票購買證及開立統一發票,會不會被罰?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除通知限期使用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使用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營業。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 105/02/18

營業人銷售貨物之對象亦為營業人,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路竹區某茶飲原料批發商來電詢問:其銷貨對象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茶飲店,可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三聯式統一發票係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至於二聯式統一發票則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一般稅額計算時使用。有關茶飲原料批發商銷售貨物與茶飲店,參照上述說明,購買原料之茶飲店並未因免用統一發票而影響其營業人身分,故原料批發商仍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且不可採二聯式統一發票代替。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若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通知限期改正外,還要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千5百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並得按次處罰,請原料批發商務必依照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正確開立。【#003】


營業人無需開立銷售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取得其收執聯亦不得兌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針對取得營業人所開立銷售額為零或負數之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可兌獎提出疑問?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此,營業人如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免開立統一發票,亦即營業人無需開立銷售額為零或負數之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取得其收執聯亦不得兌獎。

該局舉例,近來有民眾針對營業人出售禮券已開立統一發票,又於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仍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或民眾以信用卡點數兌換商品,或持空瓶向營業人退還押瓶費,該收執聯是否可兌獎提出疑問?

該局指出,因營業人於發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復於消費者持該禮券購物時開立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則消費者所取得銷售額為零之統一發票收執聯,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不符,非為鼓勵消費者向營業人索取依法開立之統一發票,所設置給獎制度之目的,所以,非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之給獎範圍,不得兌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發行禮券之營業人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即發行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所謂之商品禮券,即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發行現金禮券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而所謂之現金禮券,即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明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造成消費者與發獎單位之紛爭及困擾。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4/12/21

發票記載錯誤更正免罰有條件

臺南趙小姐詢問: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可否直接更正免作廢重開? 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除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可直接更正外,其除買受人名稱、金額、品項及課稅別等填載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作廢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違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要罰1,500元至15,000元之罰鍰。但如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免予處罰。 臺南分局另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仍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杜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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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記載錯誤,主動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可免予處罰。

  該局補充,但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統一發票之各聯錯誤處更正,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情事者,始得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罰鍰金額最低新臺幣1,500元,最高新臺幣15,000元。又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重開。倘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發生記載錯誤而未作廢重開,但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可免予處罰,惟依同標準第24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仍應處罰。

    該局舉例:
(一)A公司開立與B公司之統一發票,發生交易金額及買受人統一編號錯誤,A公司即時在統一發票各聯更正並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且A、B公司就該筆交易申報進、銷項金額、稅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無誤,則A公司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二)A公司開立與個人甲君之統一發票,實際交易金額應為350元,誤開成350,350元,A公司即時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正確交易金額,可免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發票開立錯誤,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作廢另行開立,倘確無法向買受人收回作廢重開者,應符合前揭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者,始符合免罰規定,惟應留意一年內有相同情形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免處罰之規定,仍應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 104/12/23

有關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統一發票中了4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被扣了8,000元稅款,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退稅嗎?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說明,政府舉辦之獎券包括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等,其中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無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納稅額,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請退稅。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廖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更新日期: 10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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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退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已被扣繳20%稅金,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亦不得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申請退還該扣繳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若是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統一發票中獎、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屬分離課稅所得,每聯(組、注)獎額按20﹪扣繳稅款即已完稅,該筆所得不必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退還。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4/12/10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僅需就收取轉付間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入銷售額即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僅需就收取轉付間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入銷售額即可?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舉例,近日查獲甲營業人受國內乙營業人委託從事專業調查之研究服務,於契約中載明該研究服務期限為3年,並約定於每年年底收取相關服務費用,惟經查甲營業人除收取前揭服務費用外,另有收取新臺幣(下同)120,000元,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甲營業人主張係受託轉付予丙營業人之研究審查費用,惟經查丙營業人開立之憑證,其買受人皆載明為甲營業人;且其收取轉付之間存在差額6,000元,尚不符合前揭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列入銷售額之規定,仍應依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列入銷售額課稅,甲營業人爰經該局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並非所有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皆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需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者,始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營業人倘發現有未符合規定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 105/01/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將展開巡徵查漏「2016台北年貨大街」活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臺北市政府舉辦「2016台北年貨大街」活動,該局將於105年1月23日起至2月6日期間,對活動範圍之商圈展開統一發票巡徵作業。該局說明,每年農曆春節前夕,臺北市政府結合迪化街等商圈營業人舉辦年貨大街南北貨促銷活動,以吸引人潮並提升買氣,針對年貨大街主要範圍迪化街(大稻埕)、寧夏、華陰街、臺北地下街及後火車站等五大商圈,該局為加強租稅宣導,除呼籲民眾購物不忘索取統一發票外,將派員進駐年貨大街各個商圈,加強巡徵以敦促商家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強調,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除應就其短漏開銷售額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如一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該營業人將遭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指出,巡徵作業的目的不僅為維護租稅公平,掌握年貨旺季之稅源,遏阻逃漏營業稅,更希望能建立營業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的觀念。

該局呼籲消費大眾購物務必索取統一發票,除有機會兌中大獎1,000萬元外,也可督促營業人誠實納稅,協助政府防杜逃漏稅,掌握稅源,增裕庫收,消費大眾及政府雙方都互蒙其利。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蔡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更新日期: 105/01/22

廢料變賣折抵工程款,切記開立及取得發票!

營業人發包營建工程委由承包商施作,若約定以工程廢料直接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實務上發現不少營業人,僅向承包商取得折抵後工程淨額之統一發票,而漏未開立給予承包商工程廢料之統一發票及向承包商取得同額工程款之進項憑證,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案例。

南區國稅局表示,其轄區內有某A營造公司於100年間將其道路改善工程總額1,040萬元發包給B公司承作,並約定將所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應給付B公司之工程款40萬元,A公司僅需給付工程款1,000萬元與B公司,B公司亦開立工程淨額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與A公司,觀其上述交易,無異是A公司銷售刨除料供B公司做為進料,合約約定以刨除料折抵工程款,該部分屬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並非工程總額之減少,經折抵之刨除料,仍屬工程總額之一部分,自應併入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然A公司僅取得工程淨額1,000萬元之統一發票,即漏未取得40萬元進項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另A公司銷售刨除料40萬元與B公司,A公司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除需補徵營業稅,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政府機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如有約定以刨除料折抵工程款,亦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交付承包商;惟該政府機關辦理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但仍應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
該局特別提醒,無論是營利事業或政府機關發包工程,如有以工程廢料折抵工程款情形,切記仍應取具工程總額之統一發票,有關銷售工程廢料部分記得開立銷項憑證(統一發票、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 104/12/11

1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稽徵機關即應處以停業處分;同一年內再經查獲者,則再加重停業處分期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又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7日至14日;第2次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後為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期限為2個月以上。所指「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例如,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日為105年2月1日,則其「1年內」最後日為106年1月31日。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免遭補稅並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300

更新日期: 10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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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3次者,將遭停業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若漏開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徵稅款,並處1倍至10倍罰鍰外,自第1次查獲日起算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還將處以停止營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轄區內常有營業人被民眾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若實地查證屬實,除當場輔導營業人補開立發票,及依規定將違章事實作成稽查紀錄外,並據以裁罰,紀錄違章1次;如營業人在1年內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者,則將依規定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只要對外發生營業行為,不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局曾經查獲一營業人,漏開發票金額雖僅新臺幣90元,因已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而遭停業1週處分,是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一旦遭停業處分,不但影響營業收入,也損及商店形象,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 105/02/04

印刷業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貨收入。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每逢歲末年終或競選期間,印刷業者受託印製各式年(月、日)曆、賀卡、工商日誌及競選文宣,以餽贈營利事業、非營利組織之客戶、信眾或發給選舉人,該委託人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從而其支付前揭印刷費用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另文具用品經銷業者為隱匿其營業收入,亦不願主動向上游印刷業者取得進貨憑證,導致印刷業者常有漏開銷貨統一發票之情形。一旦經國稅局蒐集相關資料及掌握資金流向等,查獲印刷業者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等違章情事,除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應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其銷貨對象為何,均應如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貨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電話:05-7820249轉303何美吟)

更新日期: 104/12/15

開立發票及健全帳簿憑證好處多

(竹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現在民眾購買商品,都有索取統一發票之習慣,如果商店使用統一發票,除了可以擴展商機提升銷售業績,另外,還是一個很有效之管理工具,倘若營利事業能善用統一發票發揮內部管理及外部稽核功能,同時健全會計記帳制度,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又可提升商店良好形象,且營業人進貨時依規定取得及保留憑證,除可扣抵銷項稅額還可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經過,並可據以計算及了解商號之成本與費用情形,可謂一舉數得。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林小姐,電話:037-460597轉306或利用本局網頁(<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18

國稅局將不定期派員執行統一發票稽查,請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或遭停業處分。

(東勢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將不定期派員至其轄內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發票開立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短、漏開發票或已有漏開發票紀錄,或申報銷售額及繳稅偏低之異常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另透過網際網路交易的營業人也在稽查的範圍。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因此,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及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誠實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除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未報繳相關稅捐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疏忽而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稿提供單位:東勢稽徵所 姓名:李維倉 電話:(04) 25881178轉300)

更新日期: 105/01/19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最重得處以停止營業

(南投訊)有營業人來電詢問:門市之統一發票不敷使用,可否借用同公司其他門市之發票使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營業人如當期統一發票數量不敷使用,應依規定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增購統一發票數量,不得借用其他營業人(包含同公司之其他門市)之統一發票來開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營業人如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路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李宜儒,電話049-2223067#305)

經營外銷業務者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及申報?(9711)

一、營業人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者,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局或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運送貨物外銷者,則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

(財政部86.7.10台財稅第8619057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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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總機構發票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另營業人已申請並經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該分支機構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資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蔡詩珉,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14)

更新日期: 10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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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營業人已申請並經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例如甲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甲公司之A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開立總機構甲公司之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罰鍰5萬元。
    本局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更新日期: 105/01/18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4)年10至12月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5年1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本局表示:104年10至12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5年1月開徵,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104年10至12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得扣抵進項憑證,請在105年1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請把握期限!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13

更新日期: 104/12/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人設置帳簿憑證並使用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強輔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健全帳簿憑證並使用統一發票,刻正針對採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尚未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輔導其能善用統一發票管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視營業別設置帳簿。惟部分獨資、合夥經營之商號,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等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定採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而得免用統一發票,以致往往忽略取具合法憑證及設置相關帳簿記載交易事項。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需要良好的內控制度以利永續經營,倘能善加利用統一發票管理,健全會計制度,不僅能取具合法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降低營運風險,防杜員工舞弊、避免內外人士檢舉,又可提升企業良好形象,可說是一舉數得。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 104/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民眾以信用卡消費購物,應注意交易安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邇來有消費者反映於購物時以信用卡刷卡付費,發現部分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或為內部查核方便,仍會在二聯式統一發票上填載完整信用卡卡號,惟目前詐騙集團盛行,民眾擔心信用卡卡號全都露,易遭不肖之徒盜刷,危及交易安全。
該局特別呼籲,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時,依前揭規定僅需於統一發票載列簽帳卡卡號末四碼。消費者若發現營業人在發票上揭露全部簽帳卡號碼時,可要求立即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張惠蘭,電話:04-23051111轉6208)

更新日期: 105/01/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經查獲達3次,應停止營業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常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補稅處罰之金額微小不以為意,致多次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依規定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應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謂「1年內」係指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
年當日前1日止而言。例如營業人在103年11月1日及104年3月1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又在104年9月15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即符合營業人在「1年內」經查獲3次,國稅局會依相關規定停止其營業,停業期間至少7日。
該分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注意切勿因忙碌或疏失而短漏開統一發票,以免遭停止營業之處分。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300

信用卡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明年第一季上路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13次會議今(14)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賦予信用卡等作為電子發票載具之法源依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表示,明年第一季規劃於百貨業者以台新銀行信用卡率先辦理,再逐步推行至全面實施。
該中心進一步表示,目前已開放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有手機條碼(行動電話號碼)、自然人憑證條碼、悠遊卡、一卡通和營業人會員卡等,無實體電子發票比例至104年11月底止為9.18%,相較103年的8.63%雖成長,但發票無紙化仍有努力空間。據瞭解,信用卡流通張數高達3,832萬張,每年交易筆數7億筆,為兼顧營業人與消費者之交易便利性,財政部積極推動修法開放以信用卡等支付工具為電子發票載具,於結合交易行為下增加載具使用多元性,以提升消費者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意願,同時降低營業人開立發票之依從成本並提高經營效率。
未來民眾持信用卡消費時,得以信用卡做為電子發票之載具,不但可享電子發票自動對獎及中獎主動通知之服務,如民眾透過載具歸戶及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中獎獎金將不漏接,權益更有保障。

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www.einvoice.nat.gov.tw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設有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
新聞聯絡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電子發票推廣小組
劉簡任分析師醇錕
聯絡電話:02-2746-1215
E-Mail:ckliu@fia.gov.tw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經常有營業人詢問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開立統一發票時,應特別注意那些事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指出,建商出售預售屋時皆會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書,除載明買賣標的內容外,更重要的是約定價金之給付時間與方式。建商通常會按其約定收款名目(如訂金、按工程期應給付金額、尾款金額等),收取各該款項,並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其中常有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預售屋買賣尾款之情形,其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

該所進一步表示,建商以預售方式銷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

如尚有營業稅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陳世豪,電話:04-24852934轉314分機)
更新日期: 1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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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讓預售屋 須開發票
2015-10-13 04:00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給購屋者,這種交易性質為權利買賣行為,屬於「銷售勞務」的範圍,而非「銷售貨物」。營業人應該依照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購屋者)。

國稅局表示,預售屋交易和一般成屋交易不同,購屋者通常採分期付款,在簽約的時候也不會有房屋的實質轉讓。民眾購買預售屋,必須等到建商將房屋建設完成,並且將房屋登記過戶後,才算是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還未取得房屋登記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轉讓交易,是屬於「權利移轉」。

國稅局舉例說明,該局在查核轄區內甲公司轉讓預售屋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以新台幣3,000萬元向建商購入預售屋,甲公司在支付建商1,600萬元房地款後,將該預售屋權利義務以1,800萬元讓予乙公司。而甲公司未依照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經台北國稅局查獲後,予以補徵甲公司所漏稅額並且辦理裁罰。

國稅局補充,前述的案例中,建商應該留存甲、乙兩公司的讓售契約以供查核之外,應該由甲公司依照讓與價格1,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至於甲公司未給付的後續房地款1,400萬元,乙公司在承受後負擔給付價款的義務,應該由建商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

該局提醒,如果營業人不慎漏開轉讓預售屋的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和調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報和補繳所漏稅款和利息者,依法可免以處罰。

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統一發票備註欄應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邇來在查核信用卡交易資料時發現,有部分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因而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且處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方式付款,未依規定於開立之二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信用卡號末4碼,該筆消費發票額2,100,000元,計算營業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原應處20,000元罰鍰,但規定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故僅處罰鍰新臺幣15,000元;倘消費發票金額依定價10,500元開立,計算營業稅銷售額僅10,000元,原應處100元罰鍰,雖低於1,500元,但依規定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仍須處罰鍰1,500元。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注意確實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以免遭受稽徵機關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李妙靜 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更新日期:2015/12/01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另行開立

東石鄉蔡小姐來電詢問:開立統一發票時,將買受人名稱寫錯可否塗改?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300

更新日期: 1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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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請注意,統一發票書寫錯誤 時,應依規定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分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其應行記載之事項包括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另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外,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近來發現有營業人於開立之統一發票上,因銷售額、稅額計算錯誤或致書寫錯誤未作廢重開,僅在統一發票上塗改更正,遭電腦勾稽發現,雖無漏稅額,但仍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以1﹪處罰鍰,不可不慎。為避免額外損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應依規定記載,如有書寫錯誤時,應作廢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切勿貪圖方便而僅在統一發票上塗改更正,致遭受處罰。

如尚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黃思恩  電話:049-2990991分機 304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

更新日期:2015/11/20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應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者,三月底前補報補繳可免罰!

臺南市王小姐電詢: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是否須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以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請於3月31日輔導期間截止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由於網路交易的便利性,很多賣家以個人名義從事網路拍賣,但也提醒賣家,透過網路交易,銷售資料明確,如果是經常性且以營利為目的,平均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就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該所銷售稅股鍾股長
聯絡電話:246778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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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貨品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購物交易熱絡,消費者透過網站進行團購的頻率增加,但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卻未收到統一發票或收到貨物與統一發票時間不同,因而質疑營業人有逃漏稅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惟如營業人係透過網路銷售,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請記得於鑑賞期過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98047

更新日期:2015/11/17

在大賣場的專櫃購物,為何取得是大賣場所開立的發票

本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民眾在大賣場的專櫃購物,所取得的發票不是專櫃抬頭的發票而是大賣場所開立的發票,該專櫃是否有逃漏稅之情事?

本局說明,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令規定,營業人如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另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將清單粘貼於收執聯背面交付專櫃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

本局指出,如果大賣場與專櫃間係採前開規定方式經營者,則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專櫃與大賣場結帳時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大賣場。所以民眾在大賣場之專櫃購物時,雖係取得大賣場之統一發票,但因大賣場之營業人係採專櫃銷售之經營方式,故專櫃本身並無涉有短漏或跳開發票之情事。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連鎖飲料店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國人喜愛茶飲,各地茶飲店林立,以往茶飲店之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近年來食安事件層出不窮,一但發生消費糾紛,因無法證明雙方交易內容,乃產生求償爭議,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財政部已責由各國稅局加緊腳步輔導營業額未達20萬元但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茶飲店導入使用統一發票。

     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茶飲店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該分局已針對轄內茶飲店陸續展開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作業,籲請業者配合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克倫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1/13

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電話詢問,總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是否應視為銷售貨物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並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者,視為銷售貨物。惟為簡化作業,依一般稅額(即5%)計算之營業人,其總、分支機構間以貨物互相調撥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考量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含零稅率)貨物」為主之營業人(以下簡稱撥出機構)購買貨物時,可全部或大部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較多);而以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為主之營業人(以下簡稱調入機構)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較少。若准「撥出機構」免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與「調入機構」,將造成「調入機構」原調撥貨物取得之進項憑證申報較少進項稅額,轉由「撥出機構」申報較多進項稅額不合理情況。

該局總結,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之貨物調撥,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排除得免按視為銷售之適用範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總分支機構如屬經營上開交易型態之身分者,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機構間之貨物調撥仍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不得免按視為銷售辦理,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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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公司統一發票 勿互換借用
潭子區蔡小姐問:分公司的統一發票因屆月底用完未及時增購,可否使用總公司的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在首次開始領用統一發票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之印鑑,以憑購用統一發票。該分局指出: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事業單位負責人經營兩家以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情形。國稅局曾查獲營利事業之分支機構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用完,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
另有總分支機構由會計統一購買統一發票,卻未依原購買單位配送,而發生互換使用情形,經查獲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2013/08/08 經濟日報】


公用事業105年1月1日起開立電子發票

為擴大推動使用統一發票,保障民眾權益,財政部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前揭條文修正及節能減碳,並降低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開立統一發票成本,公用事業自105年1月起開立電子發票。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外,於收到繳費款項後將另行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直接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發票上傳雲端(不列印紙本)。為確保用戶權益,提供平台讓用戶可以查詢相關發票資訊,如有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名義不符的情形,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辦理用戶名義變更,以利後續營業稅申報進項扣抵或兌領獎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用事業為便利個人用戶對獎,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替用戶對獎並寄送中獎通知;為避免重複領獎,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之交付,可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一辦理:(一)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如統一超商ibon機)操作列印。(二)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中獎人。不論公用事業採行上述何種方式交付,皆會在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載明領取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資訊,籲請個人用戶妥善保存,以便領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更新日期:2015/11/11

建設公司收取預售房屋各期價款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房價不斷攀高,房地產交易熱絡,建設公司自行投資預售房地,除土地免徵營業稅外,應於收取各期預售房屋價款時,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指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應按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如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個人100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買1戶總價款16,000,000元(分別載明土地及房屋之銷售價格為11,200,000元、4,800,000元)之預售屋,甲君除於雙方簽約時支付訂金800,000元外,並每期(月)支付200,000元,共20期(月),合計4,000,000元,甲君於101年10月過戶交屋取得所有權狀,惟遲至102年3月才以銀行貸款付清尾款11,200,000元。A建設公司應依房屋預售價格占總價款之比例(4,800,000元/16,000,000元=30%)計算各期屬於預售房屋部分之銷售額,又因甲君非為營業人,A建設公司應於收取訂金800,000元、每月200,000元(共20月)時分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228,571元(800,000*30%/1.05)、57,142元(200,000*30%/1.05),並於102年2月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3,200,000元(11,200,000*30%/1.05)。

該局呼籲,建設公司預售房地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買受人為個人,而心存僥倖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將遭受處罰致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先生;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且已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者,則該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說明,目前盛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願意買受時,得於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據統計,此種交易型態之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業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使業者增加多餘成本追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營是類型態之營業人,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進一步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2015/11/0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提醒營業人餘存貨物雖是無償移轉仍應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實務上常見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依同法第30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後,但卻未於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俟稽徵機關於審理時,依查得資料就存貨部分核定銷售額補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記得於辦理清算申報時,應就餘存貨物開立發票。【#402】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安豐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2
更新日期:2015/10/27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不使用者,將處以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外, 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該所特別提醒,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設立時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嗣後該營業人有擴大營業場所,變更營業項目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除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視覺功能障礙經營之按摩業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於期限內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以新台幣 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並按稅率5%核課補徵營業稅;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
如尚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不使用者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吳偉溧,電話:04-24852934轉311分機)

更新日期:2015/10/27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應停止其營業的認定標準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係以1年內的「查獲次數」認定應否停止營業,其中「1年內」計算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至於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標準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若1年內逃漏稅額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達停業標準。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該如何區分到底是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或第51條第1項第3款,依財政部79年2月19日台財稅第780323841號函釋,如果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因未屆申報期尚無短漏報銷售額的問題,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就其漏開發票應繳納稅額加以處罰;如果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者,若同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鄭小姐,電話:04-8871204轉305)

更新日期:2015/10/28

財神爺沒走!幼稚園非營業人 發票打統編千萬獎可領

原文網址: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004/278542.htm#ixzz3pGXISWE2
發票打上統一編號就不能領獎,7、8月統一發票千萬特別獎中獎號碼71895847,全台13張中獎發票,其中一張由中華電信台中營業處開出,卻打上統編,原以為和財神爺擦神而過,但國稅局看到新聞後,主動聯繫中華電信,依照法律規定,中獎的單位雖然發票打統編,但非營業人,所以還是可以領獎,簡直就是掉進地獄後又飛上天堂。
台中一間私立幼稚園,從網路上購買中華電信電子商務管理的點數卡,消費648元就幸運兌中1000萬,結果卻因發票打上統一編號,以為不能領獎,連中華電信員工都說「好嘔」!民眾更說無緣,這是命啊!應該會懊悔一段時間。
◄非營業人發票打統編仍可領獎。(圖/東森新聞)
原本以為打了統編不能領,最幸運的人瞬間成了全台灣最衰的人,但財神爺又回來了,國稅局說1千萬可以領。一來一往相差1千萬,中獎人一定心情掉落谷底又飛上天堂,由於中獎單位非營業人,醫院、律師、還有私立幼稚園,就算打了統編一樣可以領。
根據財政部統一發票領獎注意事項,統一發票收執聯不符給獎的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或營業人的統一發票。(辨識方法:1.手開式的發票從買受人名稱來辨識;2.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發票如果正面打印有8位數字的統一編號者)。而人民團體或執行業務者所取得的發票,雖有8位數字的扣繳編號,仍可給獎。
只要歸屬於營業人類別,如公營機關、公立學校等,打了統編就不能領,而打上統編就是於幼稚園的公有財產,個人不得領用,一千萬總算乖乖入袋,原本是哭笑不得的命運,現在應該可以捧著白花花的銀子睡個好覺了。(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1 條   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
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
    專用印章者。
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
    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手搖茶飲店 要開發票囉!

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事件頻傳,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手搖茶飲店如有開立發票,嗣後發生食安問題,在理賠求償上將較無爭議。
該局說明,以往茶飲店之平均每月銷售額在20萬元以下可免開立統一發票,然與消費者發生求償爭議時,常遭消費者質疑營業人免開統一發票之合理性,為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間之紛爭,茶飲店如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茶飲店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會被認為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該局另提醒茶飲店,於給付加盟主之加盟金、開店指導費、裝潢費、原物料等費用時,請記得依規定向加盟主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已對茶飲店陸續展開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作業,籲請茶飲業者配合使用統一(電子)發票,以保障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更新日期:2015/10/15

「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開立統一發票時限大不同

周年慶旺季來臨,民眾使用禮券消費,為何有的會取得發票,有的卻不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分為兩類,一類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另一類禮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按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當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否則將形成賣一張禮券卻開兩次發票之情形。為避免造成買賣雙方爭議,民眾消費購物時可以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已清楚註明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則兌換商品時即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說明,部分業者為提供消費購物證明,有時以商品禮券全額抵付價金者會開給消費者金額為零之統一發票,但是零元發票不能兌領統一發票獎項,提醒消費者多加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更新日期:2015/10/20

統一發票中獎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於審查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有民眾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列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扣繳之稅款計入扣繳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獎額未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筆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因此,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個人免再併計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見之分離課稅所得,包含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這些所得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羅依萍,電話:04-23051111轉8513)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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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所得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扣繳稅額亦不得抵減應納稅額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係採「分離課稅」,即每聯(組、注)中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額扣繳20%,未超過者免予扣繳。所以,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免)繳稅款,所得人已完成納稅義務,不用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已扣繳之稅款也不得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還有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等,這些所得僅須依規定扣(免)繳稅款,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轉211)

更新日期:2015/10/21

買受人非一般消費者之統一發票不能兌獎

依照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1 條
統一發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用本辦法給獎規定:
一、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者。
二、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
    專用印章者。
三、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
    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四、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五、已註明作廢者。
六、依各法律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
七、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八、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九、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十、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一、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
      者。

所以,發票一旦打了統編,就不能對獎了。

嘉順會計師事務所


禮券消費有不同,發票開立不相同

嘉義市陳先生問:為何使用禮券購物沒有拿到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發行禮券者,一種是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統一發票。另一種為現金禮券,券上僅載明金額,消費者按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營業人應在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分局提醒,民眾持禮券消費購物時可以先行檢視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如已清楚註明禮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則兌換商品時商家即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更新日期:2015/10/12

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中200萬元獎金,獎落西屯區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逢甲分公司(招牌名稱光南大批發連鎖店逢甲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104年7-8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4年9月25日開獎,本期特獎200萬元有一張是在臺中市西屯區西平里福興路427號地下1樓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逢甲分公司(招牌名稱:光南大批發連鎖店逢甲店)開出的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曾經去該門市消費的民眾,趕快拿出您的發票對獎,得主可能就是您!

     該分局提醒民眾仔細檢視手中104年7-8月期統一發票,對中特別獎、特獎、頭獎獎項者,請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在郵局公告之兌獎營業時間內(延時營業窗口及夜間郵局均不辦理兌獎業務),攜帶國民身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向各直轄市及各縣、市經指定之郵局兌領獎金,對中二獎以下者可直接向各地郵局兌獎。

     此外,民眾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且於開獎前未印出紙本電子發票者,除可對統一發票中獎號碼,亦可對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一百萬元獎10組、二仟元獎5,000組,但若同時對中以上2種獎別者,以領取較高獎金1個獎別為限。中獎民眾若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設定中獎獎金自動匯款至指定金融機構存款帳號者,中獎獎金將自104年10月6日起自動匯入該指定帳戶;若未設定自動匯款者,請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或至會員卡店家列印中獎之紙本電子發票向郵局兌獎。

     該分局呼籲民眾使用好處多多的電子發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 陳珍萍,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16)
更新日期:2015/10/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因蘇迪勒風災致統一發票泡水損毀,得免費更換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日前蘇迪勒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財政部印刷廠提供統一發票銷售供應應變服務,全國營業人或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等代為購買之空白統一發票,因颱風豪雨泡水受損者,可於災害發生後至原購買發票銷售點(全省計有326個發票銷售點),憑原申購之統一發票免費更換。
營業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免費更換統一發票之作業方式,如有疑問,可向財政部印刷廠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更新日期:2015/08/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開立統一發票應記載哪些項目?若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如何處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若買受人為營業人,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 廖晴園,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02)
更新日期:2015/09/1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善用網站「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申購發票免白跑
期末發票即將用罄,想增購發票,要如何知道相關代售點有無足夠庫存量可購買,以避免白跑一趟?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4年起,營業人或代理人可以透過財政部印刷廠「發票網路購買暨查詢系統」網站(https://invoice.ppmof.gov.tw),利用「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功能,輸入期別、統一編號、區局、縣市、及各項欲購買之發票數量,即可查詢出可供申購的相關代售點。該功能除可顯示足量代售點外,亦可顯示營業人是否上限不足或受停、限購管制無法申購發票。
該局特別說明,全國統一發票需求量,係受消費者行為、景氣、各營業人營運情形等影響,因此各代售點各類發票每期(每2個月為1期)庫存量不一,尤其期末(即雙月下旬)各代售點當期發票之發售已接近尾聲,恐無法足量供應。建議營業人及代理人善用該網站之查詢功能,可有效提高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效率。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更新日期:2015/09/10

包作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包作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其工程合約約定乙公司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憑甲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付清尾款,嗣甲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甲公司承包工程  應取得收入發扣押命令,法院乃通知乙公司就尚未給付甲公司之工程款提繳至法院,惟乙公司僅提繳未包含營業稅之系爭工程款至法院專戶,使甲公司誤以為尚未收取營業稅稅額,所以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經該局查獲,認為甲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依據工程合約,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已處於可以行使的狀態,即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甲公司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與甲公司是否已向乙公司收取營業稅稅額無關,所以該局除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甲公司雖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該業別開立憑證的時限並非以收款時為時點,而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所收工程款未含營業稅額,誤以為未收取全部款項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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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被扣押抵債,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財務困頓,積欠他人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扣押應收工程款抵償債務,時有所聞,而營業人常誤以為尚未收到工程款,即可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致被補稅處罰,更形雪上加霜。
南區國稅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以下簡稱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營業人因積欠債務,致其應收工程款之債權,遭法院扣押並強制執行,與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不會因此而免除其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按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轄內甲公司因承攬政府機關工程,於工程完工驗收後有應收工程款800萬元尚未領取,即遭法院執行扣押該工程款,並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經該局查獲,甲公司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甲公司雖主張因不諳相關規定,不知道未收到工程款仍須開立統一發票,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可否審酌免予裁處罰鍰,惟查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違章事證明確,依規定仍應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時限表規定辦理,請營業人多加注意,以免遭補稅處罰,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2015/09/09


開立之統一發票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遭受處罰
屏東市邱小姐問,日前銷售貨物,會計小姐因疏忽扣抵聯及收執聯漏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會不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分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於開立之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50,000元處1%罰鍰計500元,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特籲請營業人留意避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04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及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得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領購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年內經該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遭該局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次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營業人如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者,應逕依前開要點規定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53條及前揭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7至14日;第2次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14至28日;第3次以後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前開停止營業期限屆滿後,受處分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及勞務時,請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於1年內查獲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達3次時,遭核處停止營業之處分,致商譽受損。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扣繳的稅款係分離課稅,不能退稅

臺南陳先生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扣繳單位給付所得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後,所得人即完成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另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千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黃稽核06-2298098

更新日期:2015/09/22


營業人檢舉查獲虛設行號 可獲獎金3萬

更新: 2008-08-09 21:25:06 PM   標籤: , 國稅局 , 發票
【大紀元8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日電)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來扣抵銷項稅額,一經查獲,除應補稅外,尚須依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如在稽徵機關調查前提出檢舉,因而查獲虛設行號者,可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每案發給獎金3萬元。

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在查核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案件,發現僅少部分無進貨,意圖以虛設行號發票來逃漏稅,其他大部分有進貨,不小心拿到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往往也可能就是虛設行號發票。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發現拿到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為保護自己,應積極找實際交易者,要求重新開立,或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若查核屬實,即可免除處罰。


註: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第 12 條
檢舉或查獲偽造、盜賣統一發票及虛設行號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成
立,送經地方法院檢察處偵查起訴者,於起訴書副本送達後十日內,依左
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人部分:
 (一) 檢舉偽造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台幣十二萬元,同時查
      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二) 檢舉盜賣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台幣六萬元。
 (三) 檢舉虛設行號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台幣三萬元。其由檢舉案中
      查獲之其他虛設行號者,不另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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