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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小規模營利事業相關









非小規模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100萬元*稅率17%),扣繳稅額5,000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萬元(17萬元×50%-5,000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甲資本主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稅額,不可抵繳綜合所得稅。至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9

更新日期: 105/02/22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茶飲食安議題頻傳,為健全財政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求償紛爭,持續輔導以連鎖方式經營,或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等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連鎖經營茶飲店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以求償。
 
該局進一步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如其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營業收入,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之交易增益暨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之合計數,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者,可適用該要點規定之各業純益率標準予以核定。
 
該局舉例,假設甲商號原為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4年6月以後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104年1至6月份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為600,000元,經調查發現實際營業額為2,000,000元,依前揭說明,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應為實際營業額2,000,000元;另104年6至12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為4,000,000元,據此,104年度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為6,000,000元,屬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案件,倘甲商號為茶飲業者,其純益率為6%,課稅所得額應為360,000元,應納稅額61,200元(=360,000元*稅率17%)。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詳加留意全年營業收入之計算,以免漏報營業收入,致違反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更新日期: 104/12/28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於105年1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民權稽徵所說明,本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主要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爰修正第2條增訂第5款免予處罰之規定,增訂內容如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民權稽徵所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 105/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免用發票營業人所開立之收據免貼印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在便當店買便當拿到的收據為何没貼印花,店家是否逃漏印花稅?

該處說明,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繳千分之四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可免貼花。因此,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水電行、便當店等,其所書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更新日期: 105/01/2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小規模營業人因登革熱未能營業可申請減除銷售額

小規模營業人如受登革熱疫情影響致未能營業者可申請減除銷售額!臺南分局指出,今年因登革熱疫情延燒全臺,許多疫區內之店家或因需噴藥消毒,或因無客人而自行停業,可檢附相關具體證明文件(如:衛生局消毒通知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以實際營業天數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現行買賣業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8萬元,某間小規模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每月查定銷售額10萬元、營業稅額1,000元,若11月有15天因登革熱疫情未能營業,則可提供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減免稅額500元後,僅須按實際營業天數繳納500元。 新聞稿聯絡人:杜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小規模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的輔導期將於104年12月31日到期,
輔導期過後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法處罰。
      臺東分局指出,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俗稱小店戶)在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雖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但仍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例如進貨發票)並保存;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即構成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之情事。
      本分局說明,以往小規模營業人因營業稅係由稽徵機關查定,而缺乏取具進項憑證之誘因及習慣,財政部在66年間發布函示規定,在輔導設帳期間,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暫免處罰;惟因目前已無「輔導設帳期間」,該函示已不合時宜,依財政部100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004540350號令,自100年12月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基於愛心辦稅,財政部特訂定前述輔導期限,請臺東分局籲請業者於購進貨物或勞務,養成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之習慣,以免輔導期過後,遭查獲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克倫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300

輔導查定課徵營業人設置帳簿憑證並使用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加強輔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健全帳簿憑證並使用統一發票,刻正針對採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尚未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輔導其能善用統一發票管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 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應視營業別設置帳簿。惟部分獨資、合夥經營之商號,因規模狹小、交易零星等情形,經稽徵機關核定採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而得免用統一發票,以致往往忽略取具合法憑證及設置相關帳簿記載交易事項。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需要良好的內控制度以利永續經營,倘能善加利用統一發票管理,健全會計制度,不僅能取具合法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降低營運風險,防杜員工舞弊、避免內外人士檢舉,又可提升企業良好形象,可說是一舉數得。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指出,財政部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較低,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允當性,俾符比例原則,於105年1月1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增訂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亦有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許孟書,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

更新日期: 10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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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請依法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爰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將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處罰情事。

為落實愛心辦稅,該所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訂為輔導期間,請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具進項憑證並保存,以免受罰。【#431】


已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進貨憑證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倘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俟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該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然為避免小規模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量零星且又未諳法令規定,一經查獲涉及違章,將遭受處罰,財政部於104年7月27日函示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自100年12月1日起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請自動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申報而免予處罰。
   該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免嗣後被查獲而遭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鄭小姐,電話:04-8871204轉305)

更新日期:2015/11/16

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免受罰喔!

佳里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經營早餐店,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在進貨時要取得發票嗎?如果沒向進貨廠商索取發票,會不會遭到國稅局處罰呢?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如未向進貨廠商索取進項憑證,依法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為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的期間,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南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鄭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300

更新日期:2015/10/29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取具進項憑證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
    該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額之計算是由稽徵機關採查定計算方式核課,致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缺乏取具進貨憑證之誘因,讓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有短漏開發票之機會,又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即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情事,惟基於愛心辦稅,財政部發布104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9801號函,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為輔導期間,若有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指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請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季各月份憑證,以便依照同法第25條規定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之,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如尚有小規模營利事業取得進項憑證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梁峰裕,電話:04-24852934轉301分機)

更新日期:2015/10/27

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應取得進項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倘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者,經查獲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分局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為避免小規模營業人規模狹小、交易量零星且又未諳法令規定,經查獲而涉及違章,將遭受處罰,爰財政部於104年7月27日函示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將免予處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以免嗣後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李妙靜 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更新日期:2015/10/23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貨憑證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將加強輔導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輔導期過後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所指出,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在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雖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但應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並保存,如進貨發票。因此,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即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情事。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往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進項稅額未能全數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而缺乏取具進項憑證之誘因,大多無取得進項憑證的習慣。因此,財政部在66年間曾發布函釋規定,在輔導設帳期間,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准暫免處罰;因該函釋已不合時宜,財政部遂於100年10月31日發布新令,暫免處罰函釋規定自100年12月1日起不再援引適用。因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受罰案件層出不窮,基於愛心辦稅,財政部特再訂定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請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輔導。

  該所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並保存,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10/2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取得本(104)年7至9月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請儘速於104年10月5日前申報,以扣減查定稅額

本局表示,104年7至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04年10月開徵,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方式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如有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並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就能以當期各月份依法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有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的規定。104年7至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稅得扣抵進項憑證,請在104年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局呼籲,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進項憑證,才能享有以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的權益,請把握期限!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 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113

更新日期:2015/09/14


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後壁區林小姐問:我經營一家雜貨店,屬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以往進貨時都沒有跟廠商要發票,聽說從今年起不索取會被罰,是真的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免用發票的商號因交易零星且營業額較小,大多沒有取得進項憑證的習慣,因此財政部在66年間曾規定,在輔導設帳期間,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准暫免處罰。但是這項免罰規定自100年12月1日起已不再適用。
     近來因免用統一發票商號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而受罰的案件層出不窮,基於愛心辦稅,財政部再次放寬,以104年12月31日前為輔導期間,全面加強輔導免用統一發票的商號,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105年1月1日起,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一旦被查獲,將依法處罰。

更新日期:2015/10/05


小規模營利事業未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免罰輔導期至今年底!

臺南分局表示,憑證係記帳之依據,帳冊又為課稅之依據,故原始憑證之取得及保存,關係至為重大,因此,稅捐稽徵法第44條明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憑證,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然實務上小規模營利事業往往因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又進項稅額無法全數扣抵,大多無取得及保存憑證之習慣。因此財政部為避免造成營業人反彈、衝擊過鉅並落實愛心辦稅,劃定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為輔導期間,小規模營利事業於輔導期間如未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仍免予處罰,然輔導期間過後即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等規定處罰。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事業應及早養成取得及保存憑證之習慣,不然除了幫助他人逃漏稅外,日後還有受罰的可能。

新聞稿聯絡人:杜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更新日期:2015/09/18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將加強輔導轄內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俗稱小店戶)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所呼籲,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即日起購進貨物或勞務,務必養成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之習慣,以免輔導期過後,遭查獲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鄭有德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301 更新日期:2015/08/31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爰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文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情事。惟考量小規模營利事業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其進項稅額未能全數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而缺乏取具進項憑證誘因,其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之可責性,不宜與一般營利事業相提並論,故財政部賦稅署業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3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該草案刻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程序中。
  該分局籲請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 陳曉伶,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333)
更新日期:2015/08/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小規模營業人轉售固定資產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毋庸補稅

屏東市劉先生問,本人經營之商號有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應否補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同法第25條定有明文;至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小規模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雖可免徵營業稅,惟取得之固定資產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提出扣減查定稅額,嗣後出售固定資產,其已扣減之稅額毋庸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及合夥組織是否應於104年度9月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解釋函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者免辦暫繳申報且免繳納暫繳稅款:
1.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5. 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6. 營利事業以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及合夥組織適用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2118716


******小規模營業人相關釋示函令(更新至101年版)******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減免範圍
法條 第7條(適用零稅率之項目)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得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乙案。
說明:
二、依營業稅法14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另按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釋規定略以,保險業非屬修正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應按1%稅率計算稅額報繳,無零稅率之適用。是以,營業人如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財政部94/03/09台財稅字第09404516480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經營農畜水產零售之小規模營業人按0.1%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稅務行業標準分類內所列農、畜、水產品(編者註:自84/03/01起未經加工之農牧產品免稅)零售業(玩賞鳥零售除外)依營業稅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按營業稅稅率0.1%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9/02/01台財稅第780710837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者應補稅並自次月起使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小規模營業人轉售固定資產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毋庸補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固定資產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同法第25條定有明文;至小規模營業人如將固定資產轉售,其已扣減之進項稅額尚無應予補稅之規定。(財政部76/09/24台財稅第76014416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購買菸酒得以進貨統一發票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
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財政部92/06/19台財稅字第0920454016號令)

釋示函令標題 營業人將實體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營業稅課徵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一)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二)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一)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1、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2、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
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2)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
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
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7%87%9F%E6%A5%AD%E7%A8%85%E7%89%B9%E7%A8%AE%E7%A8%85%E9%A1%8D%E6%9F%A5%E5%AE%9A%E8%BE%A6%E6%B3%95&t=E1F1A1&TPage=1

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攤販營業許可證


釋示函令標題 因道路拓寬或興建工程未營業之日數應扣除後方予查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之查定,稽徵機關應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確實辦理,如因道路拓寬或興建工程,影響營業人營業者,應扣除未營業之日數,以實際營業日數計算查定。(財政部賦稅署77/02/23台稅二發第77065209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計算查定課徵是否達起徵點時不能減除未營業之日數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係以每月銷售額為認定基礎,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即應納入課稅範圍,如因公共工程施工或因故停業數日,應扣除未營業日數,以實際營業日數計徵營業稅。(財政部79/05/12台財稅第790628551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被查獲者,其銷售額應依法計算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並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
說明:
二、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送罰。(編者註: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81/02/28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原查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如何補稅及處罰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原查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應如何補稅及應否加徵滯、怠報金或按漏稅處罰乙案。
說明:
二、補徵稅額及變更稅籍檔部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3條、本部82年8月4日台財稅第821493201號函及93年10月21日台財資字第93763431號函送「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營業稅」規定辦理。(財政部99/09/07台財稅字第09900235510號函)

財稅資訊處理手冊─營業稅

釋示函令標題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說明:
三、○○化工及○○藥品2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既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均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財政部78/03/16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或規模適用稅率補稅處罰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財政部90/06/21台財稅字第0900454039號令) 

獨資商號之負責人需概括承受變更登記後之債權債務

2009/12/31 下午 01:4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 款及第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商號87 年間轉讓於乙君經營並完成變更登記負責人,其於87 至88 年間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8 百餘萬元,有轉讓契約書、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查簽表、業績統計表及信用卡交易款轉入甲商號帳戶等資料可稽,遭補稅並處罰。乙君主張係甲商號員工,非實際負責人,資金流向丙君帳戶,依實質課稅原則,應以實際負責人丙君為納稅義務人云云。

經該局查核發現,獨資商號之營業稅係以獨資商號作為課稅之對象,然因獨資商號所生權利義務係歸諸於出資之個人,是關於營業稅之課徵及裁罰雖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為對象,實際上其核課及處分均是就獨資商號之行為為之;而於獨資商號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而其登記又非無效之情形下,該獨資商號所登記負責人即與商號合而為一,為實質上對獨資商號課徵營業稅之課稅及裁罰對象;乙君既然同意擔任甲商號之登記負責人,自有同意甲商號變更登記後之債權債務應由乙君概括承受之意,不得於債務發生後,始以其與丙君間所約定之私法行為變更其在公法上應負之義務,亦不得以其非實際負責人為由對抗第三人。至於甲商號帳戶實際由何人開立,該資金流向如何,係乙君與其他人約定事項,與實際擔任該商號負責人無涉,乙君業經同意擔任甲商號之負責人,又實際在該處工作,衡諸常情,對於其所擔任負責人之權利義務知之甚明,其未能舉證非實際負責人,主張難認可採,全案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之負責人需概括承受變更登記後之債權債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稅款,以免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 獨資商號如發生違反稅法規定情事,雖然變更負責人,但仍以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經常發現不少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於被稽徵機關查獲後,即迅速找人頭變更負責人,以圖規避補稅及處罰之情事。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如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者,仍然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然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因此,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獨資商號因違反稅法規定,雖迅速變更負責人,但只要違章行為發生在變更負責人之前,國稅局仍會以原負責人作為論處對象,並不會因負責人變更而有所改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楊倩宜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523

更新日期:2012/06/1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營業登記,並將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轄內A君(甲工程行)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於96年1月17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帳上所載餘存貨物195萬餘元,未依規定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各9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其與配偶共同經營甲工程行,為便於配偶平日業務進行,變更負責人為配偶B君,既非交易行為,亦非對價關係,國稅局認定其漏報銷售額,據以補稅裁罰應屬不合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獨資商號之營業稅係以獨資商號作為課稅之對象,且因獨資商號所生權利義務係歸諸於出資之個人;對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商號所為核課及處分,實際上是就獨資商號之行為所為,但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為對象。A君獨資經營之甲工程行於96年1 月17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配偶B君,原獨資商號之權利義務已由A君移轉予B君,無論B君是否為其配偶,均無法否認已經由A君移轉至另一個個別獨立之營業個體。A君既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即為轉讓,應依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駁回A君之主張。

該局提醒營業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其貨物之移轉,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瑞禎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1


第30條(營業登記之變更或註銷)
釋示函令標題 獨資事業經查獲負責人變更前有違章者以變更前負責人論處

主旨:關於獨資事業於辦妥負責人或商號變更登記後,經查獲變更前有違反稅法規定情事,究應以變更前抑或以變更後之商號及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乙案。
說明:
二、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獨資商號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亦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對象。是故,本案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財政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

原獨資負責人死亡至辦妥變更登記止之違章以行為時負責人論處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本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如有觸犯稅法上之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論處對象,是以,本案違章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既於發單補徵前即已死亡,因課稅主體已不存在,應可免予處罰;至原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所發生之違章行為,自應以違章行為時實際負責人為處分對象。(財政部86/11/13台財稅第8619249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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