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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日 星期三

扣繳相關











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小額免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105年1月6日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規定,增訂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每筆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自105年起不必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原先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限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財政部為減少營利事業先扣繳、再退稅之困擾,爰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皆可適用。以給付利息為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的利息扣繳率為10%,收取單筆利息在2萬元以下者,因其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給付時即可不必先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述得免扣繳之小額給付所得,並不包括下列五項,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額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境內旅館業、航空公司等電腦訂位或訂房作業之加入費、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等,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財政部1051123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境內旅館業或航空公司加入國外網站提供之電腦訂位、訂房系統,所支付之加入費、每月系統使用費、每次訂位訂房手續費及給付國外旅行社之佣金支出,因該系統之所有權為國外營利事業所有,國內業者僅有系統之使用權,又其仲介行為完成地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前揭各項收入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課稅,並依同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特別進一步說明,因訂位訂房網站係外國無實體平台,且在臺無分支機構,民眾容易誤認使用該系統提供之服務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


本國營利事業因擴廠專案所需,委託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規劃廠房整建工程,並派遣專業技師團隊至我國境內施作。該國外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之報酬,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國營利事業於給付價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藝術家,例如畫家,若是由公司請畫家到公司畫壁畫,則藝術家是出售技藝,就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由公司申報扣繳給藝術家。藝術家的費用標準是20%。

若是藝術家出售他的作品,那就是買賣。屬於一時貿易的(量很少,一年一件),直接申報綜所稅,其他所得;屬於經常性的(量大,甚至有經紀人),那就要做營業登記,
9010-17
工藝品創作 包括皮革、陶瓷、石材、玻璃、纖維(染織)、木製、竹工、紙等創作。

9010-99
其他創作 包括錄像、裝置、新媒體、環境、行為、觀念、攝影藝術等創作。

但這沒有擴大書審率,也沒有同業利潤標準
感覺是,沒有人設立這樣的公司。


執行業務所得的部分:

1.設立事務所(扣繳單位)一定要有證照及主管機關的核准,
對方若申報給執行業務者,一定會有扣繳單位統編
不有統編就是申報個人的勞務所得(90)

2.個人的勞務所得成本列舉:
2.1.可以再申報薪資費用出去(應該是對方的勞務所得),但要請對方簽收領據,並請對方提供身分證件影本,作為舉證文件,並請對方要記得申報自己的所得
2.2.若是像汽車之類的固定資產成本,認定會很嚴格,必須在事務所名下,個人名下不行,而且有時會只認部分成本,例如50%。用個人登記的車子,稅局幾乎都不承認。
2.3.但是,費用的部分(例如加油),在合理的範圍內,稅局是可以接受的(例如一年6萬加油,都有發票憑證)
2.4.佣金收入的費用標準是20%,但經紀人可能有執照的問題。

前陣子通過的台日租稅協定(財政部新聞稿106.6.15),其中有一條寫到: "日本母公司派遣員工為子公司提供技術指導取得報酬,在協定生效前稅負為20%;協定生效後,在我國提供服務天數於任何12個月期間合計不超過183天者,免稅。"

"是否即是日本技師來台提供技術服務報酬即免稅?"

總局回覆: "扣繳率依舊是20%" 租稅協定講的是"此技師自其外國雇主取得的報酬免稅"

1. 該日本技師來台服務所產生之報酬, 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故應予以扣繳

2. 該日本技師係日本母公司派遣來台, 技師本身的報酬若由日本母公司支付, 則台灣公司支付並扣繳對象則應為日本母公司

3. 經查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覧表, 對日本之技術服務報酬之扣繳率為10%

4. 若該技術屬所得稅法25條之範圍, 可以經申請並核准後, 按勞務金額乘以淨利率15%再乘以10%,予以扣繳, 實質稅率降至1.5%
(有點怪,待確認)


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得減輕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扣繳單位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除因符合同法第4條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外,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按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扣取所得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之繳納及扣繳憑單之申報。
    該所特將扣繳義務人常見疏失列舉如下,呼籲民眾儘速自行檢視補辦,以免受罰:
1. 營業人或補習班承租繁榮地點之店面,申報租金費用偏低或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2. 營利事業同業間資金調度支付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3. 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4. 舉辦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活動之獎金或獎品,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5. 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繳納及申報憑單。
6.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未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10日內申報憑單。
7.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之所得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8. 舉辦短期進修班或研習會之授課鐘點費應屬薪資所得,誤列為執行業務之演講費。
 如尚有扣繳申報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綜所稅股 廖珍婷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1

更新日期: 105/03/29

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列報為所得,扣繳稅款亦不能申請退還

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了!中獎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或是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君購買2注公益彩券均幸運中獎,中獎獎金分別為2,000元及20萬元,依稅法規定,獎金2,000元部分,免予扣繳,另獎金20萬元部分,則需扣取4萬元稅款。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相關扣繳稅款也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股長06-2223111分機8011
更新日期: 105/03/02

財政部核釋,國內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或債券利息等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辦理扣繳
  
  配合金融商品交易市場實務所需,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下列所得,不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均應辦理扣繳,不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有關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減輕徵納雙方小額退稅之作業成本,105年1月6日修正發布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第1項,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內營利事業除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外,得比照境內個人規定辦理,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即小額給付免扣繳規定)。邇來外界反映包括短期票券及公債、公司債等金融商品,因於到期日前得自由流通,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取得該等商品相關所得係採分離課稅,境內營利事業則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兩者之課稅方式並不相同,經洽詢相關公會意見,為避免扣繳規定影響該等金融商品投資需求及維持交易市場秩序,均建議境內營利事業取得上開金融商品之所得,無論金額大小,均應予扣繳,該部乃發布釋令補充規範,並自發布日生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前開金融商品之相關所得,其扣繳亦比照境內營利事業規定辦理,即無論金額大小,扣繳義務人亦均應辦理扣繳。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扣繳單位給付職工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來電,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 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該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該辦法及105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可於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扣繳申報專區)下載。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年1月1日起,前述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04年7 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20,008元)1.5倍以下(30,012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所補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其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5年為73,001元),免予扣繳。
該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正確辦理扣報繳事宜,以維納稅義務人及自身權益。
扣繳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黃靖惠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6

更新日期: 10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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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時間

某公司陳小姐詢問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0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政瑋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95
更新日期: 10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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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及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自104年7月1日起爲30,012元)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正確開立憑單。並籲請扣繳單位先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短漏扣繳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可減輕處罰,扣繳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晴琬,電話:04-25291040分機206)

更新日期: 1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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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超過73,000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醒公司行號發放年終獎金給境內居住者的員工,如金額超過73,000元者,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以免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及「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5年度標準為73,001元),免予扣繳。」為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第1項所明定。

    該所舉例說明,甲、乙2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A公司105年1月發放年終獎金給甲君73,500元、乙君73,000元,甲君的獎金已達起扣標準73,001元,應按給付額扣取5%所得稅3,675元(73,500×5%),而乙君的獎金未達起扣標準,不用扣取稅款,僅須辦理憑單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靜怡,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3)

更新日期: 105/01/29

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時,若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而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扣繳單位將因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應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如: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公司權利金時,應於給付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20%的稅款,再將淨額給付予國外公司;但契約若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稅款,則須按國外公司實際取得的權利金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假設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乙公司權利金,約定國外乙公司每次實收5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公司權利金,應以給付淨額500萬元換算給付總額為625萬元〔500萬元÷﹙1-20%﹚〕,再按給付總額6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125萬元﹙625萬元×20%)。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於給付所得時,如稅款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計算方式,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 105/01/04

扣繳單位承租店面或場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並如實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落實租金扣繳稽徵作業,促進誠實申報租金所得,該所已針對承租繁榮地段或黃金店面之扣繳單位,加強扣繳檢查,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於中華民國境內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於每次給付租金應扣取10%扣繳稅款,並於次月10日以前向國庫繳納完畢,惟每次給付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於每年1月底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扣免繳憑單。
該所進一步說明:該所於黃金店面或相關路段進行選案查核租金扣繳作業,曾發現甲公司承租店面申報其租金較市場行情為低,經查租賃合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等相關資料,發現甲公司低報租金所得且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取稅款並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對甲公司追補稅款並依扣繳稅額裁處1倍以下罰鍰。
該所強調:扣繳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租金所得,若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申報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自動補繳稅款並辦理補申報事宜,以避免遭稽徵機關追補稅款並裁處罰鍰。
扣繳義務人如有不明瞭之處,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綜所稅股黃靖惠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26

更新日期: 1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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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支付大樓管理費及停車場管理費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計算扣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依該大樓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誤以60,000元的10%扣繳稅款6,000元,發生短漏扣繳稅款情事。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88條及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應以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指出,前例A公司如因租賃契約約定負擔出租人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則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扣繳稅款時,應以承租人負擔之金額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A公司每月給付甲君75,000元,則其租金應扣繳稅額應為7,500元(75,000×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負責人,不論係公司行號或小規模營業人,如因承租營業場所或店面而給付租金,應按實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1/

企業收取小額給付租金免再扣繳

新營區扣繳單位陳小姐詢問,每月給付國內A公司之租金15,000元,要不要預先扣繳所得稅?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財政部已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將小額給付所得的免預扣所得稅範圍擴及營利事業。從105年度開始,企業收取利息、租金或權利金等,每筆所得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即可比照個人不再扣繳所得稅。

以扣繳單位陳小姐的案例來說,按月給付國內A公司之租金15,000元,原規定應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1,500元,但自105年開始,給付對象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且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屬於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更新日期: 105/02/02

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尚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憑單填發單位電話詢問,若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是否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為有效達節能減紙目標,自103年起,按新修正所得稅法第94條之1、102條之1及第126條規定,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4年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報作業的範圍,應同時符合下列情形,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1、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2、憑單所載的納稅務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如下:
1、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5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3、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呼籲,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者,請各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報各式憑單並於期限內申報,以免逾期遭受處罰,亦請配合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以達節能減紙目標。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50)
更新日期: 1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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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人為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的憑單,仍應於105年2月15日前填發

鹽水區○公司林先生來電詢問:所得人為營利事業可以免填發扣免繳憑單嗎?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105年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國稅局說明,因仍有電作技術及資訊安全等配套尚待克服,105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尚無法擴大至所得人為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扣繳單位仍應於105年2月15日(原規定2月10日;因遇假日順延至105年2月15日)前填發。

更新日期: 105/02/02

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摸彩發給獎金或獎品應辦理扣繳

(臺中訊)歲末年終將至,各企業及機關舉辦尾牙摸彩給付獎品或獎金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說明,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所發給中獎人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扣繳規定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照給付金額(中獎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又扣繳義務人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除免扣繳外,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中獎人非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不論中獎金額多寡,一律按給付金額扣繳20﹪。

  公司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按購買獎品之統一發票(含營業稅)或收據之金額為獎額,如該獎品係由公司自行生產製造,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再依照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 陳資韻,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27)

更新日期: 105/01/05

贊助往來廠商春酒活動摸彩獎品之帳務應如何處理?

快樂公司李小姐來電詢問,農曆年後有對往來廠商贊助其春酒活動摸彩獎品,該帳務應如何處理?

高雄國稅局表示,習慣上營利事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春酒或尾牙餐聚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該活動餐費或是捐贈摸彩獎品,該項費用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按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若廠商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活動餐費或捐贈摸彩獎品,應由扣繳義務人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以免受罰。【#13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職稱:稅務員 姓名:蔡旭海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6


財政部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外,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抵充之。該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性質類同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所得,為使相關課稅原則更臻明確,以利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展,該部參據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表示,基於股權轉讓限制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特性,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如該股權有限制處分(例如2年內不得處分)規定,得以限制處分原因或條件消滅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以達股東所得延緩課稅並兼顧企業留才之效果。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更新日期: 104/1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及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本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限申報扣繳及免扣繳憑單,經查獲後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102年度給付薪資所得500餘萬元,扣繳稅款5萬多元,惟未依限申報扣繳憑單,另給付未達起扣點之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合計300餘萬元,亦未依限申報免扣繳憑單,經本局分別處以罰鍰。A公司主張對於法令不熟悉及承辦人工作繁忙為由,申請復查,惟A公司未依限申報扣繳及免扣繳憑單,違章事實明確,不得以不諳法令規定等由,免除扣繳義務及裁處罰鍰處分。
本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款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可延長至2月5日),將上一年度內扣繳之稅款,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另給付未達起扣點所得部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扣繳義務人對於已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注意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更新日期: 104/12/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核釋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鑑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開放槓桿交易商經營結構型槓桿保證金契約,其性質與證券商或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一致,該部乃核釋下列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但書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3規定計算所得額。該所得額比照同法第14條之1第2項第4款及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有關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按10%扣繳率分離課稅之規定,係於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修法當時個人與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結構型商品,承作對象僅銀行與證券商2類,鑑於金管會目前已開放槓桿交易商經營結構型槓桿保證金契約,其性質與證券商或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交易一致,為符合租稅公平,該部乃比照現行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發布上開解釋規定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10%扣繳率分離課稅,俾使渠等課稅待遇一致。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更新日期: 104/12/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及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將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為明確規範申報納稅相關扣繳率及為使現行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就不同所得給付對象有一致性之標準,該部將於近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部分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俾利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稽徵機關三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信託案件,受託人交易適用新制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其應課稅所得,按受託人持有期間分別適用45%、35%、20%或15%之扣繳率。
二、下列人士或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之應課稅所得,按持有期間分別適用45%及35%之扣繳率: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四)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配合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刪除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之證券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規定。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本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現行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適用於所得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尚不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又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已取消經行政院核定一定金額免予退稅規定,納稅義務人無論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應退稅款者,無論退稅金額大小,稽徵機關均應辦理退稅,對於營利事業之小額給付免予扣繳,將有助於減少小額退稅案件,爰本次修正每次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俾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有效節省徵納雙方退稅成本。
  財政部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於104年12月31日前如有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本標準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按所得額15%扣繳率申報納稅。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附件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更新日期: 105/0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免填發所得稅各式憑單之原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為節能減紙並簡化稅政,自105年起賡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本年免填發各式憑單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4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雖然所得稅各式憑單原則上免填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填發憑單:
一、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05年2月2日以後)申報或更正之憑單。
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之情形,所申報之憑單。
該分局特別提醒憑單填發單位,適用免填發各式憑單之納稅義務人如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不得拒絕,且憑單填發單位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管道。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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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2月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本(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自105年1月1日開始,因10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憑單申報期限順延至105年2月1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全日均可上傳,既節省時間又可免除舟車勞頓之苦,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又為避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利用網路申報造成壅塞,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儘早辦理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採網路申報之扣繳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完全覆蓋,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如有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內向該分局承辦人員詢問(電話06-9262340轉203、204)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自105年度起扣繳義務人就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臺南市永康區甲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於本月支付乙公司借款利息15,000元,應否於給付時代扣稅款?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105年1月6日新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自105年起扣繳義務人給付第2條規定之所得予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故該公司於給付乙公司利息所得時,因應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15,000元*10%)免予扣繳,僅需於隔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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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2月1日止

嘉義縣王小姐詢問:今年辦理10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間為何?採用什麼方式申報最便利?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於每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因105年1月31日適逢例假日,因此104年度憑單申報截止日順延至105年2月1日。
採用網路、媒體方式辦理憑單申報最便利,以網路申報者得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申報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並完成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隨時可上傳,方便又省時。
該分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務必依規定期間如期申報,早申報、早安心,千萬不要擠在最後幾天,以免逾期申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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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2月1日,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本(10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自105年1月1日開始,因法定申報截止日10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憑單申報期限順延至105年2月1日止。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全日均可上傳,既節省時間又可免除舟車勞頓之苦,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又為避免集中於截止日前申報造成網路壅塞,該分局籲請扣繳義務人儘早辦理申報。
採網路申報之扣繳義務人,在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每次更正申報會將前次申報資料完全覆蓋,所以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如有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內向該分局承辦人員詢問(電話06-9262340轉203、204)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105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5年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與以前年度相同,另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一)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4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所得資訊查詢管道:
(一)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為規劃擴大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財政部104年業試辦提供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以電子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所得資料,105年將繼續提供該項服務,查調方式如下:
一、查詢時間:自105年4月28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
二、查詢方式: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建置網路平台,所得人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等相關電子憑證查詢,並得以電子憑證於線上授權代理業者查詢所得。
最後,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查詢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除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又能節能減紙。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扣繳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10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網路申報24小時不打烊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0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申報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105年2月1日止,請申報單位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申報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軟體下載」/「各類所得(含信託)」/「電子申報程式」下載網路申報軟體,申報期間網路系統全天24小時提供服務,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且可免除排隊申報之苦,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手續,是最便捷的申報方式。

    該所特別提醒申報單位,為避免申報後期突發狀況發生,導致延遲申報而受處罰,請儘早辦理申報;如遇有申報問題除上班時間可洽國稅局外,例假日期間如遇有軟體操作或網路傳輸問題,可撥關貿公司免付費電話080008618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股 黃小姐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202

北區國稅局(本局)表示,最近接獲一些公司行號詢問於97年9月1日引進外籍勞工數名,給付其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又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之規定?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非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者而言。是以,該公司9月1日引進之外籍勞工屬「非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於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所得,按扣繳率20%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轄國稅局申報核驗。若未依照上述規定期限內填報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公司補報外,還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之。

本局說明,上開所得,公司每次給付時均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之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仟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關西鎮高先生問:承租房屋為數人共有,如何填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承租共有物,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的租金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甲、乙兩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二分之一,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開立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兩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但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案經稽徵機關依據甲、乙兩君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為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稽徵機關須重新更正核定甲君的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1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該分局說明,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例如有甲、乙、丙等3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三分之一,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縱然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扣免繳憑單只開給甲君),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乙、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稽徵機關會依據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因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稽徵機關再依據扣繳單位更正之扣免繳憑單重新核定退補各共有人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公司行號若有承租共有物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以免事後再辦理更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扣繳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給付董監事酬勞應否辦理扣繳?

該局就董監事所得人之身分別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董監事:公司給付個人董監事酬勞屬於工作之報償,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所得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扣繳;所得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二、法人董監事:公司給付法人董監事酬勞,核屬其他所得,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該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得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應就超過部分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如果公司不管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5小時,46小時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9小時之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另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本報訊)高雄市○○學校張小姐來電詢問,學校聘請專家來校演講,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係屬何種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或教員身分者為限。若上述單位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之鐘點費,則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未超過18萬元,可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可以減除30﹪之必要費用後,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國稅局呼籲: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在申報扣免繳憑單時,請注意分辨此兩類所得,如發現有申報錯誤,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前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俾免受罰。

陳先生詢問,他承租房屋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房屋租金約定每月25,000元,房東告訴他,先不要扣繳稅款,以後國稅局核定租賃所得時他再繳稅即可,請問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之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率,從租金項下扣取稅款並繳納國庫,又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免予扣繳。

  本案陳君承租房屋租金每月25,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亦即2,500元,已超過應扣繳稅額標準,陳君應依規定扣取稅款繳納國庫,並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不可只申報免扣繳憑單而不扣取稅款,否則一旦被查獲,國稅局除限期責令陳君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外,還會對其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房東要求房客每年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先少報租金再由國稅局自行核定租賃所得,這是僥倖的心態,也是錯誤的觀念;房客應依實際給付之租金向國稅局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房東也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否則被國稅局查獲而遭處罰鍰,將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些零售批發業、餐飲業,甚至從事加工生產等營利事業,向地主承租土地並自費興建房屋,雙方約定建物完成後,該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而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建物,這種類型的契約,由承租人所支付的建屋工程款,性質上屬地主之租賃收入,給付時不用扣繳,但是要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地主之租賃收入並申報免扣繳憑單。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97年7月1日向地主乙君承租土地並自費興建房屋,租期為10年,雙方並約定房屋建好後,必需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地主乙君所有。假設甲公司支付之建屋總成本為1,000萬元,按租賃期間10年平均計算,乙君每年租賃收入應為100萬元,只是在97年度甲公司的租賃期間僅有6個月,所以甲公司於98年1月底前必須開立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50萬元給乙君併入其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分支機構在境內註銷營業登記,應於何時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分公司註銷營業登記,無須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1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尚非前揭法令所稱之解散、合併、廢止或轉讓,自無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分公司於年度中辦理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者,其已扣繳之稅款應由總公司於次年1月底前彙總申報稽徵機關,其涉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同法相關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中縣訊】台中縣陳君來電詢問,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是否需開立扣免繳憑單給員工?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

在未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應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惟免扣繳稅額;

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及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營利事業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並填列扣免繳憑單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一次給付被資遣員工之資遣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受領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100年12月13日公告101年度計算一次領取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 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 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退職服務年資非為整數時,其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如尾數已滿6個月,則以1年計。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資遣乙君,於101年1月2日給付乙君資遣費,如乙君在甲公司有3年6個月年資,則退職服務年資以4年計。

若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500,000元,因未逾定額免稅676,000元(169,000元*4),故乙君所領取之資遣費,全數免扣繳稅額並免申報。倘甲公司給付之資遣費為900,000元,則其免稅額度為788,000元(676,000元+224,000元/2),甲公司應以其餘額112,000元依法扣繳稅額及申報,乙君應將112,000元併入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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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莊小姐詢問:該公司最近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撫卹金應如何申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復:員工如果是因公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故可免列單申報;員工如果非因公死亡(例如生病、意外等),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如超過該條規定之可減除金額,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作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惟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得僅以半數作為遺族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舉例說明,公司97年8月一次給付因病死亡員工之遺族撫卹金金額3,000,000元,並無其他的退職所得,該員工服務年資10年。3,000,000元扣除可減除金額2,305,000元【161,000×10+(3,000,000-1,610,000)÷2】,超過部分為695,000元,其半數為347,500元,公司應於98年1月底以前列單申報遺族97年度其他所得347,500元。


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資中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發現許多公司行號因為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問題,而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所得資料。

 該所指出,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照上開規定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必計入勞工領取薪資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所指出,扣繳義務人於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勿將勞工在每月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金額,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以免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綜所稅股王欽輝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9

更新日期: 105/04/0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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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公司詢問,其向個人承租房屋,每月所給付之租金若係以支票支付,則公司應如何辦理扣繳?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時,若支票之交付日期在95年9月1日以後者,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函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本局進一步表示,若支票之交付日期在95年9月1日前而支票所載發票日在該日以後者,則應依財政部66年4月13日台財稅第32341號函及74年9月23日台財稅第22480號函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如該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曆年)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支票之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所得人應於該支票記載之發票日期,列入該年度之所得。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該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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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95年9月1日起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5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500265000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其交付日期在該令釋發布日(95年9月1日)後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惟支票之交付日期在該令釋發布日前而支票所載發票日在該令釋發布日以後者,如支票之交付日期與發票日期在同一年度,應由扣繳義務人於交付該項支票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交付日與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如不在同一年度者,營利事業於交付該支票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之年度,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95年9月1日起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依支票所載發票日按時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所得憑單免填發,節能減紙做環保

本局表示,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財政部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自105年起,憑單填發單位依規定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5年2月1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
    另外,105年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
二、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本局說明,為順利推行憑單免填發作業,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針對有取得紙本憑單需求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多元查詢所得資料管道,結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推廣網路申報等強化服務措施,期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更新日期:2015/12/07

公司舉辦尾牙,摸彩品如何辦理扣繳?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有關扣繳規定如下:
1.中獎人如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全額扣繳10﹪,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惟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2.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是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給付總額扣繳20﹪。
3.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依照上揭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更新日期:20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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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有些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發放員工之中秋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

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6%扣繳稅款。
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同一扣繳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扣繳義務人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仍應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稅款,仍屬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扣繳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給付租金,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嗣於101年間自動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因甲君未依限填報扣繳憑單行為之處罰,並無自動補報免罰規定之適用,甲君雖已自動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仍應按扣繳稅額處10%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應扣繳稅款之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及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稅款並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2015/11/30

扣繳義務人逾限繳納已扣稅款,須加徵滯納金。

臺南市某國中出納林先生電詢:104年9月5日辦理給付該校教職員薪資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但因一時疏忽忘記繳納,而於11月中旬主動發現後就向國庫繳納所扣取的稅款,不知為何仍須多繳1筆滯納金?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若超過上述期限後繳納,依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所扣稅款1%的滯納金,至30天為止。

該所提醒,雖然林先生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繳納,仍屬延遲繳納,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更新日期:2015/11/27

醫療機構給付檢驗費係屬所得人之執行業務報酬,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外,還會受罰。

  該局表示:邇來查獲多家醫療診所送檢體給檢驗診所代檢,其支付檢驗費給檢驗診所,檢驗診所開立收據向委託的醫療診所請款,醫療診所誤以為檢驗診所已開立收據,而不必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事宜,案經該局查獲後,因該委託醫療診所之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行為已連續數年度,故按查獲年度分年處罰。

  經查醫療機構給付檢驗費係屬所得人之執行業務報酬,應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至給付未達起扣點之所得,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按實扣繳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其補繳補報外,應按同法第114條或111條規定裁罰。惟若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而自動補扣、補報者,可減輕處罰。

為免扣繳義務人因不諳法規違反扣繳義務,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自我檢視,於給付所得人有屬應扣報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請記得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並如期繳納及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以免受罰。【#421】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曾淑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3
更新日期:2015/11/20

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案,符合規定範圍之可免填發之憑單,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扣繳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說明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
一、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之各類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法定申報期間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省時又方便。且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仍應於法定日期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更新日期:2015/11/23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本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89/01/10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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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41123新聞稿

營業人向同業借款支付利息,究應取具統一發票抑或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究竟該取具對方同業開立的統一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與對方同業?營業人常會混淆不清。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特許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該營業人財務上的調度運作,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因此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給付利息之營業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得數件營業人向非金融業之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不等的利息,卻取具對方同業或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列單申報繳納。該營業人於給付利息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依規定除應於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將被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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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3 條
依本法第八十八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
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
分仍應扣繳。
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
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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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向同業借款支付利息,究應取具統一發票抑或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究竟該取具對方同業開立的統一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與對方同業?營業人常會混淆不清。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特許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該營業人財務上的調度運作,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因此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給付利息之營業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得數件營業人向非金融業之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不等的利息,卻取具對方同業或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列單申報繳納。該營業人於給付利息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依規定除應於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將被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如因財務調度向同業或其他非金融業營業人借貸支付利息,應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審核員 06-2298155

更新日期:2015/11/20

給付非居住者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雖已如期扣繳稅款,惟未依限申報,仍應按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代扣繳稅款,並於10日內將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如已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嗣後雖於次年1月31日以前已自動申報,仍應按扣繳稅額處5%之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申報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更新日期:2015/11/18

扣繳單位應如何辦理分次並跨月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月薪資所得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之合計數,依薪資受領人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按表列應扣繳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每月薪資未達起扣標準者(104年度起扣標準73,001元),免予扣繳,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為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每月5號、20號為發薪日,員工甲君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A公司於104年3月5日、3月20日分別給付甲君薪資30,000元,又104年4月5日適逢清明連假提早於104年3月31日給付30,000元,A公司認定因逢假日致跨月給付,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甲君3月薪資所得為60,000元並未達到起扣標準,故未扣繳稅款。惟給付日3月31日並非清明連假之前後一日上班日,故非屬上開說明之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計算應扣繳稅額。甲君3月薪資所得仍應按全月給付總額90,000元,應扣繳稅額3,770元。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扣繳時請注意發薪日期及全月給付總額,以免疏忽未扣或短扣扣繳稅額而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更新日期: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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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 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該辦法及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可於該局網站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下載專區)下載。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   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年1月1日起,前述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補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其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4年為73,001元),免予扣繳。
    該局重申,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之「基本工資」,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月為新臺幣19,273元,自104年7 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20,008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28,910元,7月1日以後為30,012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正確辦理扣報繳事宜,以維納稅義務人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5/01/15

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適用對象以境內居住之個人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許多扣繳單位詢問小額給付免扣繳之金額、憑單申報及適用對象為何?
該局就申報時應注意事項彙整說明如下:

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等分離課說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二、扣繳義務人對同一境內居住者,全年給付之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營利事業對同一境內居住者,全年給付屬86年度以前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如給付屬87年度(含)以後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消費合作社分配予同一社員之交易分配金,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規定填報股利憑單者外,其餘不論金額大小皆須依規定開立股利憑單。

四、所得人如為營利事業(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均應按規定扣繳並列單申報。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填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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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小額免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業於105年1月6日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規定,增訂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所得,每筆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自105年起不必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原先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限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財政部為減少營利事業先扣繳、再退稅之困擾,爰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皆可適用。以給付利息為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的利息扣繳率為10%,收取單筆利息在2萬元以下者,因其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給付時即可不必先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上述得免扣繳之小額給付所得,並不包括下列五項,請扣繳義務人特別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額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3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 105/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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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扣繳義務人來電詢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所得予所得人,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是否都可免予扣繳?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辦理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給付對象(所得人)的身分;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元,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指出,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僅適用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

另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亦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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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平區陳小姐問:扣繳單位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予營利事業,扣繳稅額沒有超過2,000元,是否可以不用扣繳?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僅適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執行業務者設立的事務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非境內居住者皆不得適用。因此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應扣繳所得時,應特別注意所得人身分,適用正確的扣繳率及扣繳規定。如有給付營利事業、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應扣繳的所得時,應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扣繳,若遭查獲將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的罰鍰,不可不慎。

嘉義市張小姐來電詢問,每個月5萬元承租房屋從事早餐店生意,已辦妥營業登記,為什麼還需要幫房東辦理扣繳申報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即商號負責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將上1個年度所給付的薪資、租金、執行業務等所得,填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如有需要扣繳稅款時,應依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所扣繳之稅款向國庫繳清。

以張小姐為例,其扣繳義務人張小姐應於每個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扣10%稅款5,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45,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稅款。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且應於規定期限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免因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更新日期:2015/11/10

營利事業給付教育訓練費用應否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所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除公會已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列單申報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強調,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申報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之立法目的,旨在加強課稅資料之蒐集,以利掌握稅源;惟如該同業公會已就其舉辦類此教育訓練課程收取之費用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則營利事業免再就同一交易事項辦理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40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葉祝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93
更新日期:2015/10/27

扣繳懶人包國語、外語攏ㄟ通

嘉義縣陳小姐問:我的公司聘僱了好幾名外籍勞工,他們常會問起薪資扣繳的相關規定,有沒有簡單易懂的外語扣繳說明可提供?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為讓扣繳義務人能瞭解扣繳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而受罰,該分局已針對不同性質扣繳單位設計簡單明瞭、清楚易懂的四格漫畫扣繳懶人包,讓扣繳單位一看即知道如何辦理扣繳申報,讓扣繳申報變得好easy。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考量到外籍人士對於扣繳規定也有瞭解的需求,又部分外籍人士不一定看的懂中文,該分局特別製作國語、臺語、英語、印尼語及越南語等5種語言的扣繳懶人包影片,該影片已放置在南區國稅局官網(首頁>影音專區>Youtube影片清單,網址http://service.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20W/list1?site=zh)
,歡迎外籍人士上網點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2015/11/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機關、團體、學校之扣繳義務人為行為時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機關、團體、學校給付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繳納之。如應扣繳而未扣繳時,國稅局會通知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罰,處分對象係行為時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該所說明,依現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學校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通常為會計主管人員或出納主管人員;未經指定者,以機關、學校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是機關、團體、學校應扣繳而未扣繳,應以給付各類所得時之機關、團體、學校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扣繳義務人)為處分對象。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更新日期:2015/10/19

營利事業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如何處理?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如民眾遇承租單位未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情形發生時,可由出租人代該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出租人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且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該所呼籲凡有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均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得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相關憑單而未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送罰。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更新日期:2015/10/19

納稅義務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具之各類所得,應分別採就源扣繳或依規定稅率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所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具之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如漏未代為扣繳,嗣經通知扣繳義務人追繳,所得人亦未補繳或依規定申報時,該局於併計依規定稅率應申報納稅之所得後,一併開單補徵。
該局舉例,甲君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甲君當年度全無入境紀錄,無經常居住之事實,又其經戶政機關於98年1月15日除戶在案,非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未按非居住者身分扣繳其營利所得,經通知扣繳義務人向其追補短扣繳稅款無著,而甲君亦未補報補繳稅款,則該局就甲君該年度之各類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扣繳率或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計算後,核定其應補稅額一併徵收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更新日期:2015/10/12

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時,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即扣繳單位)負擔扣繳稅額及房東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義務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補充保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租賃合約之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的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承租人應以包括扣繳稅額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的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補充說明,配合衛生福利部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租金收入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費率為1.91%及扣繳門檻為單次給付達2萬元等規定,以扣繳單位A公司105年度向個人甲君承租辦公室為例,租賃契約約定甲君實收每月租金50,000元,租金的10%扣繳稅額及1.91%的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由承租人A公司負擔,則A公司於每月給付租金時的扣繳基準,經換算給付總額為56,760元【50,000元÷〔1-(扣繳率10%+健保補充保費率1.91%)〕】,扣繳稅額為5,676元(56,760元×10%)。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雙方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相關稅費,扣繳義務人應依上開規定換算包括負擔稅費在內的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額,以免因計算錯誤造成短漏扣繳,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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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所得稅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繕維護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其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繳稅款,單次給付金額超過新臺幣5千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如租賃兩造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則承租人於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扣繳稅款時,應以包含上開稅費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臺北公司向甲君承租房屋,雙方於租賃契約約定按月給付租金55,000元,臺北公司另需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之應繳金額,則計算租賃所得扣繳稅款之給付總額為62,500元[55,000元/(1-10%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臺北公司每月應繳納之扣繳稅款為6,250元(62,500元X10%)。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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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臺南市張小姐來電詢問,A公司向甲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甲君要求由A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A公司給付甲君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A公司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A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甲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元(68,181×10%)。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更新日期:2015/10/12

扣繳單位承租店面或辦公場所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承租房屋供營業或辦公等用途,於給付租金時應按規定扣繳率,從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並向國庫繳納,惟所得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所近日查得轄內扣繳義務人甲君承租店面作營業使用,每月支付租金42,000元,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得人如為國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之稅款即4,200元(已達應扣繳稅額標準),惟甲君漏未扣繳,且未於次年法定申報期間(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經該所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且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補報補繳,可減輕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281轉209)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扣繳義務人辦理自動補繳稅款相關事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單位電話詢問繳款書上「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位」是否加蓋公司大小章即可免繳納滯納金及利息。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即全額給付所得人時,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方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加徵滯納金,惟仍應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並指出,如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已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繳,係屬遲延繳納,並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適用,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該局並籲請扣繳單位注意,確屬自動補扣繳案件者,於填寫國稅局提供之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時,方應於繳款書上「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公司大小章;如係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繳款書者,應於產出繳款書前勾選自動補扣繳欄位,並於列印後於該欄位加蓋公司大小章,避免代收稅款銀行加徵滯納金後發生爭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30)

更新日期:2015/10/05


潮州林小姐來電詢問,以每個月3萬元承租房屋從事小吃店生意,並已辦妥營業登記,為何會接到國稅局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裁處書呢?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且於每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應將上1年內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國稅局查核。

以林小姐為例,其扣繳義務人林小姐應於每月給付租金時先依規定代為扣取10%稅款3,000元後,再給付房東租金27,000元,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扣取之稅款,再於次年1月底前將扣繳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及申報書彙報國稅局查核。

 該所進一步說明,扣繳義務人係指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林小姐既為該小吃店登記之負責人,即為同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小吃店於給付房東租金時,如未依規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國稅局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將會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期限內向國庫繳納,及於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逾期繳納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所得稅股 黃小姐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202 更新日期: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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