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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報稅繳稅程序相關及各稅綜合













收到稅單後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之區別

民眾接獲稅務局掣發各類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或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辦理查對更正,或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免權益受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稅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者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主要是因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而生,而同法第35條「復查」則是對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而起;再者,「申請復查」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有加計利息,而「查對更正」於稅捐稽徵單位展延日期內繳納稅款者,則無加計利息問題,兩者不論在申請期限、範圍、利息之計算上均有差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條之適用,以免權益受損。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0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7/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本局表示,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又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經國稅局按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除了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國稅局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徵20﹪怠報金,其餘營利事業就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本局簡單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均暫停營業,於暫停營業期間經國稅局調查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10萬元,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甲公司如在接獲國稅局的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除補稅外,須另加徵1萬元的滯報金;如超過15日才補報,除補稅外,則須另加徵2萬元的怠報金。
     本局提醒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注意,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8

更新日期: 105/05/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書立無租賃申明如有不實,涉及刑罰,不可不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戶籍因故借予他人設籍者,如確無租賃情事,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各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後仍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規定。但為顧及民眾或有因故將戶籍借予他人設籍但無實際租賃之情形,所以,有上開權宜之規定。若查有實際租賃行為,雙方卻仍出具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恐涉有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呼籲,在填寫無租賃情形申明書時,應詳閱申明書上記載之相關規定,避免涉及刑罰,得不償失。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繳款書經郵局寄存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的繳款書,稽徵機關將以雙掛號方式再送達,當郵務機關遞送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也没有受領的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時,會在門首或信箱留下送達通知書,郵件則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局,並以寄存日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日期。

  地方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在接獲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因繳款書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逾繳納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門首或信箱有無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以維護自身權益,以免荷包縮水了。民眾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稅務秘書到家服務」超便民 高齡長者免奔波「足感心」!

(新竹市訊)高老先生日前向新竹市稅務局申請查調個人財產清單,細心的稅務局同仁發現高老先生已高齡87歲,為免其來往奔波,主動致電聯繫後,立即由2位「稅務秘書」到府服務。除將所請財產資料主動送到高老先生家中外,稅務秘書也貼心詢問有無其他需要辦理的租稅優惠業務,讓高老先生感動不已,舉起大姆指,稱讚稅務局實在「足感心」!
稅務局表示,為提供更便民的服務,新竹市民年滿60歲以上不懂電腦或行動不便者,只要一通電話或一紙傳真提出預約申請,「稅務秘書到家服務」馬上啓動,稅務秘書將親自將申辦文件送到家,服務項目包含查調全國財產、核發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繳納證明、房屋稅(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及補發繳款書等43項。
稅務局說,除上項貼心到家服務外,為避免低收入戶因不瞭解稅法規定,或忘記申請而喪失其權益,稅務局更與社會處合作,主動查核今(105)年新竹市政府列冊照顧之低收入戶所有房屋使用情形,查核結果,共有152件符合免徵規定,稅務局隨即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作業,讓民眾不用再提出申請,105年免徵房屋稅共計30萬6千餘元,愛心辦稅更到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3-5225161轉213或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如何補報補繳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工作忙碌忘記應於105年5月31日前申報,聽朋友說如未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請問現在還可以補報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均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宣導,民眾應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但仍有不少民眾還是忘記申報。該局說明,逾105年5月31日仍未申報,只能採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無法再使用網路上傳及資料庫查詢所得、扣除額的工具輔助,國稅局亦不再受理跨區收件,必須於補繳稅款後親自或郵寄申報書和相關附件至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但繳稅方式只能自行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帳戶委託取款及各種線上繳稅等方式繳稅。而且補繳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
國稅局呼籲尚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儘速自動辦理補報及補繳,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公同共有人之繳款書送達要件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將繳款書向其中1人送達外,並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
該局提醒民眾,因核定稅額通知書並非繳款書,僅收到通知書的納稅義務人可向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額,或向該局申請補發繳款書;此外,如對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請復查。
民眾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承辦員:王亘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7

更新日期: 105/03/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申請,將於105年3月15日截止受理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查詢服務,多年來深獲民眾肯定。但民眾如有特殊需要,可於105年3月15日前申請將10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申請對象及分開提供之原則如下:

一、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依規定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二、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子女滿20歲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可依規定申請與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自102年起申請分開提供者,以後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不需再行申請,請民眾特別注意。申請方式及申請時間如下:

一、以網路申請者: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戶號」為通行碼,於105年2月15日起至105年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以郵寄、傳真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者: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105年3月15日前,將申請書郵寄或遞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親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至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gov.tw)下載運用。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已申請將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分開提供者,如欲撤銷申請,可於105年3月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如果是以網路申請分開提供者,也可以在前述期限前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如尚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黃綉黎,電話:04-23051111轉5207)


移送執行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案件經移送執行,如繳納確有困難,可以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分散繳稅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其財務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予以核准;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案件,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行政執行機關即會廢止其分期繳納,並促請納稅義務人一次繳清剩餘之欠稅,否則逕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分期後務必依照期限確實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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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不繳,名下銀行存款將被強制執行


(臺中訊)民眾劉先生表示,其至銀行提領存款才知有稅款尚未繳清,銀行依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自該存款中扣款,為瞭解原由特地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該局表示,劉先生的車105年牌照稅繳款書已合法送達,因逾期未繳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臺中分署寄發傳繳通知單仍未繳納,經查其名下銀行帳戶有存款,臺中分署乃針對該帳戶發出執行命令,要求銀行依照劉君欠繳稅款加上執行必要費用金額,自劉君存款中扣除,並以地方稅務局為受款人開立銀行支票寄送該局,以繳清劉君全數欠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之標的,且執行金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負擔額外損失。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5/12/07


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認申報程序完成,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認已完成申報程序,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未申報予以補稅及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2年度有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及利息所得合計4,820,476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本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以標準扣除額方式核定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主張當時以網路申報,且顯示已上傳成功,並非未申報等語,申請復查。經本局以甲君未提示確有上傳成功之相關證明文件,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利用網路申報者,應確認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申報結果,如自行檢視未完成申報手續時,亦應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辦理補申報及繳稅事宜,以免遭國稅局以未申報案件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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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卡+密碼,今年報稅就靠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原本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及臨櫃申辦等方式外,將開放健保卡+密碼查詢申報服務措施,新增加利用健保卡查詢及申報方式,不僅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亦可減少臨櫃申辦之等待時間,方便又快速。

    該所進一步表示,民眾只要先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完成「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後,取得登入及驗證密碼,透過該讀卡機,並下載及安裝好網路申報軟體,利用健保卡及密碼驗證身分成功後,即可在五月份透過申報軟體於線上下載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資料試算稅額,確認無誤後上傳申報,即可完成結算申報。

    個人除可上網進行註冊,亦可親自前往該署各服務據點辦理註冊;若投保單位想一次幫投保員工完成註冊,可填具相關清單,直接與健康保險署各服務據點聯繫,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協助。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陳慧菁,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04)
更新日期: 105/01/29

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保存期限之起算日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稅法規定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至少保存5年,該5年期間之起算日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舉例說明,如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於99年5月25日辦理結算申報,依上揭規定,其98年度營利事業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其開始起算日為99年5月26日,屆滿日為104年5月25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會計憑證保存法定期限內,應負責保存相關憑證等文據,以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 105/02/26

105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開始了!

各地區國稅局即將展開105年度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作業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仔細檢查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運用營業稅資料庫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是各地區國稅局實施多年的查核作業,具有高度查核成效,今(105)年繼續辦理這項作業。本項作業主要是運用營業稅資料庫系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勾稽,挑出可能開立或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而虛列成本、費用的營利事業後,特別予以加強查核。

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了解稅法規定,導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受補稅甚至處罰,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事項:

一、索取實際交易對象進項憑證
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營利事業於取得進項憑證時,應確認交易對象、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銷售額及稅額。

二、銷貨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部分營業人漏報銷貨收入,且為避免財務報表異常,亦不索取進項憑證;或雖取得進項憑證,卻不列帳記載,致發生漏進漏銷情事。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行號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或未取具合法憑證,導致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儘速主動按正確資料向轄區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應納稅額,只要是屬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受處罰的規定,公司行號應即時把握補報補繳機會,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股長 06-2298036
更新日期: 105/02/24

已確定之欠稅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王先生來電詢問,聽說欠稅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是真的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為期5年,但是在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已經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則該筆欠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都可繼續執行,且在5年期間屆滿前行政執行署如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100年2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5年2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亦未申請復查,而稅捐稽徵機關已於105年2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得執行至110年2月10日,行政執行分署如於110年2月10日前已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5年2月9日,因此,已確定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可達15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請務必依限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認為欠稅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更大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 105/02/22

104年度獨資合夥申報所得稅應先繳半數稅額

臺東市孫先生詢問:請問105年度申報104年度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有不一樣嗎?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說明如下:

一、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含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孫先生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34萬元(200萬元*稅率17%),則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34萬元×50%);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183萬元(200萬元-17萬元),為孫先生的營利所得,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二、至於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陳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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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規模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17萬元(100萬元*稅率17%),扣繳稅額5,000元,則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8萬元(17萬元×50%-5,000元);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91.5萬元(100萬元-8.5萬元),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甲資本主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階段所繳納的稅額,不可抵繳綜合所得稅。至於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9

更新日期: 105/02/22

補繳扣繳稅款,應否加徵滯納金,情況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的扣繳憑單申報剛結束,不少扣繳單位詢問補繳扣繳稅款應否加徵滯納金?此時即需看扣取稅款的時點。

該局表示,依財政部74年10月29日台財稅第24073號函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並未依法扣繳,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查調前發現錯誤,立即自動補扣並繳納者,免徵滯納金,惟需加計利息;若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扣取稅款惟未依限向公庫繳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係屬遲延繳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若屬應加計利息之情形者,記得於繳款書上之「扣繳單位自動補扣繳蓋章欄」蓋章,以免喪失權益。【#04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洪甄彌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0
更新日期: 105/02/24

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2月6日美濃地震造成部分地區之民眾及營利事業財產損失,該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核,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該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 /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項下,下載相關書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更新日期: 105/02/16

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而非稅捐稽徵機關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開立票據時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而非稅捐稽徵機關名稱,因受款如為稅捐稽徵機關,支票要經稅捐稽徵機關背書才能繳納稅款,為避免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無稅捐稽徵機關名稱之背書印章為由拒收,納稅義務人以支票繳納稅款時應特別注意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限繳期內持發票日不逾期限繳日期之即期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均視為如期繳納,縱使該支票於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加徵滯納金;惟支票如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納稅義務人再以現金繳納時已逾繳納期限,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滯納期間(以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更新日期: 104/12/16

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課稅資料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當事人或是利害關係人於行政程序中為了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除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所訂情形外,得向該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該局說明,申請人申請前項資料時,應將填妥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電話、住(居)所、申請項目及申請日期的申請書親自送交或郵寄至該局,並且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註記與正本相符之影本、護照正本,以利確認申請人身分。申請人如為法人或機關團體,則申請書應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營業地址、連絡電話,所需檢附文件為申請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證明文件。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提示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該局呼籲,為加強服務納稅義務人,前揭申請事項也可以於該局網站使用線上服務功能辦理,案件將於受理後儘速辦理回覆,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60)

更新日期: 105/01/13

104年度所得稅各式憑單來不及於105年期限內申報之逾期申報案件,5月份所得人查調不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了環保,政府已經率先響應無紙化,民眾也已習慣不逐筆蒐集各式所得憑單,轉而於次年5月份向國稅局一次查調所得。但是常有民眾反應還是查不到部分的所得,究其原因可能為部分扣繳單位未如期於次年1月份申報各式憑單所致。
該局表示,104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等相關憑單申報期間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2月1日止,之後申報案件均為逾期申報,請扣繳單位特別注意申報期限,並請儘早申報,民眾5月份即可查調到所得資料。另除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填發憑單外,應於105年2月15日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儘早利用網路辦理申報,避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105年2月1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而逾期受罰。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因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全部」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始算完成更正程序。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 105/01/29

營利事業可採電子檔案方式提供帳簿及表單

因應電子時代來臨,營利事業一直以來都是以提供帳簿的紙本給國稅局查核的方式有重大改變了﹗自即日起,營利事業也可直接以電子檔案方式提供帳簿及各式表單,除了迅速、方便外,還可節省編製帳簿之紙張,兼具降低成本及節能減碳的功效。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項帳簿及報表的電子檔案格式,已建置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營利事業可至該網站在「書表及檔案下載」中「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專區,下載營利事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營業成本、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等各式表單電子檔案格式,可節省營利事業帳務處理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往後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提示帳簿文據時,均可免再蒐集、整理營業稅自動報繳申報書、各類所得申報書、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勞退基金帳戶資料及各式繳款書等課稅資料送交國稅局了,可大幅減輕營利事業負擔。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構電子化稅務環境及落實節能減紙是政府持續不斷努力的目標,營利事業如有相關意見或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更新日期: 104/11/20

提供繳稅擔保的土地、房屋之估價原則彈性化

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土地及房屋的估價原則本來只有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財政部在103年11月間重新調整了估價原則,新增8項估價標準,讓土地及房屋估價更具彈性及合理性,亦更符合市場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土地、房屋估價方式,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提供繳稅擔保的擔保品,除了要先留意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品之種類及估價規定外,同時也需考量完納稅捐之計畫及期限,因為應納稅捐必須全部繳清後,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將擔保品返還納稅義務人;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如逾期未完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亦得就擔保品辦理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23111轉8065

更新日期: 104/11/24

壹拾陸、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為計算基礎(財政部1051116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於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惟應注意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用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境外A國公司收取得技術服務收入6,00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2,000萬元,倘繳納稅款按匯入所得額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600萬元,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550萬元;本案甲公司計有國外所得為4,000萬元(6,000萬元-2,000萬元),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申報應納稅額680萬元(4,000萬元*17%),則本案甲公司在A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550萬元,所以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550萬元(未超過限額68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時,除應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外,並應注意前揭規定,以免因多計境外稅額扣抵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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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繳納之所得稅,除取具相關證明外,應按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亦十分平常,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其來自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須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取得境外勞務所得,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係以結算申報日匯率換算抵繳所得稅額,經該局查核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及可扣抵之稅額,補徵稅額30餘萬元。
該局又說,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其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境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時,除應取具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外,並特別注意應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正確計算可扣抵之稅額,以免遭剔除補稅,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 104/12/17

退稅支票可申請註銷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註記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開立之参仟元以上退稅支票一律劃線、壹萬元以上退稅支票一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基於便民原則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若受退稅人未在金融機構(銀行、農會、郵局)開立帳戶或無法開立帳戶,且退稅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可至稅務局申請註銷支票「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註記,但以註銷其中一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加強便民服務,減少民眾奔波,各分局均備有申請書及委託書,可在總局以外之各分局就近辦理。受退稅人本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印章及退稅支票申辦;如係委託他人代辦者,則需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退稅支票有效兌領期限為發票日起算1年內,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儘速兌領。民眾如有任何退稅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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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支票逾1年未兌領,需重新申請

(新竹市訊)新竹市稅務局請民眾檢視手中持有的未兌領地方稅退稅支票,如為103年以前年度所開立,因已逾兌領期間(1年),請向該局重新申請退稅!

稅務局表示,新竹市地方稅退稅支票逾期1年未兌領案件計有119件金額273,114元。為保障民眾權益,已於今(105)年1月30日起陸續寄發通知單,請民眾重新辦理退稅手續。民眾於收到通知單後,如要辦理直撥退稅,請填妥本人金融或郵局存款帳號後免貼郵票寄回,退稅款將撥入指定的帳戶內,方便又快速。

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3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05年1月20日撥入指定帳號或寄發退稅憑單

本轄詹小姐來電詢問: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款何時撥入指定帳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案件,即將於今(105)年1月20日開始核退,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10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申報繳稅、不補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之案件以及5月31日以後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未採直撥退稅者,即採退稅憑單退稅。

另該分局呼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辦理轉帳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除可儘快取得退稅款外,並免除退稅憑單因遷址無法收取或遺失之困擾,亦可節省前往銀行提兌時間,安全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105年賡續試辦「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本局表示,為節能減紙、簡化稅政及降低企業行政成本,財政部自103年起積極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為進一步擴大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遂於今104)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以試辦方式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103年度所得資料作業。
     本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4年3月17日訂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國內營利事業得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XCA憑證)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查詢所得資料,或利用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代為線上查詢。
  在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營利事業等仍有依法保存憑證及設帳記載之義務,惟在所得稅申報期間,營利事業等偶有未完整蒐集所得憑單資料,致漏報所得而遭補稅受罰情形。為減輕營利事業負擔,爰提供本項服務,本項所得查詢機制兼顧便民服務並保障納稅義務人稅務資訊秘密安全權益,可簡化蒐集所得資料之作業程序,發揮減省時間效益,獲得納稅義務人肯定,財政部105年將賡續辦理。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10

更新日期:2015/12/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惟遇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稅務局說明,例如王大明死亡時,留有1筆土地、1棟房屋及5輛車子,另欠繳房屋稅2萬元、使用牌照稅20萬元及罰鍰50萬元,另地上土地設有抵押權1,320萬元,繼承人若全部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欠繳之稅款,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時,如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有溢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辦理退稅,但如有積欠稅款,先辦理抵繳後剩餘款項開立退稅支票併同「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該局寄發之「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 (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分單代繳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持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單獨申報土地增值稅,要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因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納地價稅,詢問是否可以分單代繳地價稅,又如果原土地所有權人未繳納地價稅,嗣後可否申請退還?

該處說明:依稅法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前項所欠稅款,土地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者,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本案原土地所有權人尚未繳納地價稅,陳先生如要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可以申請分單代繳地價稅,對於所代繳地價稅額可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求償,不可以向稅捐處申請退還。

更新日期:2015/1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捐可申請緩繳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敍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處將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即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更新日期:2015/12/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方式,民眾仍可透過多元管道查詢所得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財政部實施各式所得扣(免)繳憑單免填發措施,採「「原則免填發憑單,例外予以填發」方案,納稅義務人雖不會收到扣(免)繳憑單,但有多元管道可以查詢所得歸戶資料,所以權益不受影響。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以下列管道查詢所得歸戶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之憑證,於每年5月份使用綜合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三、於每年5月份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四、以稽機關核發之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之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高雄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多利用以上多元管道查詢所得,以網路代替馬路,有效達成簡化憑單填發作業及節能減紙目標。【#43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職稱:稅務員姓名:梁嘉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

重複繳納免申請,稅捐處主動退稅給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重複繳了兩次地價稅怎麼辦?

該處說明,已納地價稅經電腦核銷後,如發現有重複繳納情形,會主動辦理退稅,民眾不用提出申請,請民眾放心。稅處並提醒民眾可申請直撥退稅,只要於「直撥退稅申請書」上填妥金融機構帳號即可輕鬆完成申請,稅處將主動轉帳至指定之本人存款帳戶,請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遺產及贈與稅申報,代理人認證e起來」

嘉義林先生詢問:地政士受委託辦理遺贈稅申報時,需要檢附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規定,若代理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時,需提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但南區國稅局就專業代理人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推出創新的便民措施。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代理人若具地政士會員資格,只要填妥證件電子化授權書,併同身分證影本向本局遺產及贈與稅櫃檯申辦代理人認證e化,日後若在南區國稅局任何一個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贈與稅申報、更正或補發證明書,只要由櫃檯服務人員透過證件電子化資料庫查驗代理人身分無誤後即可受理收件,免再提示身分證或影印身分證;可以免除地政士因忘記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而需來往奔波費時補件,省時便民。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營利事業利用電子檔案提示課稅資料,便利又節能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聽說營利事業可採用電子檔案提示課稅資料,有相關電子書表可提供嗎?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為逐步推動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並落實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網址為:http://www.etax.nat.gov.tw)之「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已建置「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營利事業設置帳簿及編製表單可至該網站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點選「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下載各式成本表單、支出明細表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等參考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1/27

利用超商繳稅請妥善保存收據及繳費證明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便利民眾繳納地方稅款,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限內可至全省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

該處提醒,不論在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臨櫃繳納稅款,稅捐處不會再另寄繳納證明,所以請民眾於超商繳款時,多加留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有加蓋店章及收款日期,且連同繳費證明單(小白單)妥善保存,以作為納稅證明。
更新日期:2015/11/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案,符合規定範圍之可免填發之憑單,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扣繳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說明憑單內容符合下列情形者,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
一、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之各類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所得人為事業、機關團體、聯合執業事務所、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法定申報期間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提醒,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省時又方便。且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仍應於法定日期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更新日期:2015/11/23

提供繳稅擔保的土地、房屋之估價原則彈性化

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土地及房屋的估價原則本來只有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財政部在103年11月間重新調整了估價原則,新增8項估價標準,讓土地及房屋估價更具彈性及合理性,亦更符合市場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土地、房屋估價方式,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提供繳稅擔保的擔保品,除了要先留意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相當擔保品之種類及估價規定外,同時也需考量完納稅捐之計畫及期限,因為應納稅捐必須全部繳清後,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將擔保品返還納稅義務人;另外值得留意的是,如逾期未完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亦得就擔保品辦理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23111轉8065

更新日期:2015/11/24

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如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至何處繳納?
該局說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納稅義務人可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如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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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出門就能列印自繳稅款繳款書,繳稅迅速又便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到許多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如何能免出門就能列印自繳稅款繳款書?逾期繳納之案件,可否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說明,近年來配合推廣節能減碳,民眾在家裡就可以列印自繳稅款繳款書,列印附條碼繳款書操作方法如下,首先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網站首頁點選「線上服務」,再選擇「電子申報繳稅服務」,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欲列印之繳款書,並鍵入完整基本資料,即可列印條碼繳款書,民眾亦可進入「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離線版),下載離線版程式,就能批次列印條碼繳款書,即便在入口網網站或網路連線異常時,服務皆不中斷,十分便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持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如稅額在2萬元以下案件,亦可選擇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惟超過繳納期限2天後之案件,因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情形,超商無法代收,只能至金融機構繳納。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係提供產製列印條碼繳款書之平台,僅具有自動檢核統一編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編碼邏輯性,並無上傳或儲存功能,納稅義務人無須擔心個人資料外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如有使用上之疑問,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更新日期:2015/11/19

財政部對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後續推動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避免暫行取消現場小額退稅影響已開辦現場小額退稅特定營業人商機,建置中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將與市區現場退稅機制同步實施,自105年5月1日上線。現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機制(含退稅額1千元以下之現場小額退稅),將配合延至105年4月30日退場。
  財政部說明,為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該部曾洽駐外單位蒐集各國實施經驗供規劃參考,多數國家考量現場退稅相關建置作業較為複雜,僅實施外籍旅客離境時於機場辦理退稅機制(以下簡稱機場退稅);至英、法、韓、義大利及丹麥等採行機場退稅與市區大型購物中心現場退稅並行國家,係先推動機場退稅e化服務,俟機場退稅營運步上軌道後,接續實施市區現場退稅。該部為儘早提供外籍旅客更優質簡便退稅服務,爰參考多國作法,以機場退稅e化及市區現場退稅並行推動。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邇來百貨業者反映如取消現場小額退稅,外籍旅客未能於購物處領得退稅款而需於離境時至機場退稅,將降低外籍旅客於店內增加消費誘因,進而影響業者商機。該部業於11月18日邀集有關機關及退稅e化委外服務廠商研商後決定,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將與市區現場退稅機制同步實施,同時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推動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最低消費金額門檻調降至新臺幣2,000元。考量此項調整應有完整配套,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相關法規亦須配合變更,相關調整作業需時,同步實施上線日期將延至105年5月1日;原定104年12月31日退場之現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機制(含現場小額退稅),將繼續運作至105年4月30日,俾維護相關業者權益。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政策,該部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期望藉由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以創造我國觀光休閒相關產業產值、活絡內需消費及相關產業之就業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陳專門委員秋珠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游專員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5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收到退稅支票請儘速提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於接獲稅捐退稅支票,請儘速向銀行兌領,以免因遺失或超過兌領期限,致無法兌領。
該局特別提醒!退稅支票均會以雙掛號寄送退稅人,若逾發票日一年未兌領,稅捐機關必須於年度結束後辦理繳庫,退稅款一經辦理繳庫後,納稅義務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手續較為繁瑣。對於以上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民眾如遷移新址,請通知地方稅務局更改稅單投遞地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民眾如未收到,可電話或於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網路櫃臺/申辦及下載/地價稅/申請補發地價稅繳款書之項下,申請補發地價稅稅單。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都是按民眾留給稅務局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地址送達,民眾如果遷移新址,請儘速申請變更投遞地址,避免未收到稅單逾期未繳。申請變更投遞地址可以用書面或電話告知該局新的投遞地址,或遷址時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之「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表」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也可以於接到稅單時,填寫稅單背面的地址更正欄寄回該局,次年度的稅單就會按更正後的地址投遞。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5/11/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住處遷移,請務必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更改稅單投遞地址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稅單投遞都是按民眾留給稅捐機構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地址送達,民眾如果遷移新址,請儘速申請變更投遞地址。

該處進一步表示,申請變更投遞地址可以網路或書面,或至本市各戶政事務所遷移戶籍地址時,順便填寫「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申請書」提出申請;也可接到稅單時,填寫稅單背面的地址更正欄寄回稅處,該處就會立即處理,次年度的稅單即會按更正後的地址投遞。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5/10/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首創自動補單機,便民服務往前再邁進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為迎合時代的趨勢,提供更多元、便捷的服務,該局同仁自行研發全國首創「自動補單機」,並自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開始啟用。本市104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果稅單遺失或未收到者,只要在開徵期間持身分證正本至自動補單機前的條碼紅外線掃描器“嗶”一下,完成資料確認並同意,即可自動印出稅單。

施局長栢齡指出,本項創意源自於同仁感受到電信業者及高鐵除有親切的櫃台服務外,另提供自動補單機、自動售票機,有效紓解民眾大排長龍等待的人潮,並縮短待辦時間。該局乃以「操作介面簡單及個資安全」為開發的方向,並結合紅外線掃描器,讓自動補單作業達到「快」速、簡「易」、動線暢「通」之目標。

施局長特別表示:本次研發作業得以順利完成,除團隊同仁的用心之外,最重要的是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蘇主任俊榮及所有相關主管長官同仁的大力支持。該局也願意拋磚引玉,將此創新成果與全國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分享,未來將提議規劃到智慧地方稅務服務平台,為提升整體服務品質盡一份心力。

該局特別強調,地價稅是屬於地方稅,由各縣市政府稅務局(稽徵處)負責徵收,受限於資訊系統的緣故,該局所開發之自動補單機,僅能補發該局所開徵之當期地價稅單,跨縣市稅單仍須至服務櫃台補發。

更新日期:2015/11/03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約定轉帳繳納下期牌照稅,務必於11月2日前預留存款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4年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10月1日開徵,利用金融機構帳戶、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辦理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民眾,請記得於11月2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備扣款。

該處指出,9月底前已寄發轉帳繳納通知予申請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人,請不要忘了於扣款日期前預留存款,以利金融或郵政機構順利扣款,若存款不足而無法扣款,該處將另行寄發繳款書催繳,逾期繳納者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往年常有民眾反映已申請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還會於開徵期間過後收到稅捐處寄發的稅單,經查大部分係因民眾於扣款日前忘記預留足額存款致無法扣款。因事關民眾權益,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務必於約定帳戶內預留足夠的存款,以免無法扣款,造成日後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情形;倘若約定帳戶已不再使用,請向該處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申請終止委託轉帳約定或變更委託轉帳帳戶。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變更稅單通訊地址可利用電話或網路線上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往年常有民眾反映未收到稅單,據瞭解大多數因為住居所已變更,沒有向稅務局申請更改地價稅稅單投遞地址,以致無法如期收到稅單。
該局提醒有土地坐落在彰化縣的納稅人,如您通訊地址已變更,可隨時以電話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changtax.gov.tw)使用線上申辦方式,申請變更地價稅單投遞地址,以減少日後補單之困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簡筱穎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4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退稅支票速至銀行兌領

(新竹市訊)新竹市103年度地方稅退稅支票尚有146件未兌領,將於年底陸續到期,請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到銀行兌領!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退稅支票自開票日起一年內為有效兌領期限,逾一年未兌領,依規須解繳公庫,屆時民眾如要領退稅款,需重新辦理退稅申請手續。為保障民眾權益,該局每月仍會針對未兌領的退稅支票,逐件發送未兌領通知單,提醒民眾儘速向金融機構兌領。
又為避免民眾可能上班太忙碌而延宕兌領,提醒民眾可選擇以帳戶直撥方式退還稅款,民眾於收到通知單後,請填妥本人金融或郵局存款帳號後免貼郵票寄回,退稅款將撥入指定的帳戶內,快速、安全又便利。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呼籲營業人依限繳納第3季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請營業人把握繳稅期限,避免受罰。
該局說明,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營業人可持現金或支票至金融機構繳納,若稅款在2萬元以下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統一、全家、來來、萊爾富),也可利用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避免營業人受排隊繳稅之苦,歡迎多加使用轉帳納稅服務,只要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國稅局每季寄發之「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附有「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僅須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該局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期間若負責人變更,請記得註銷原轉帳繳稅之帳戶,再重新申請。選擇轉帳納稅服務之營業人,請預留足夠存款以供提兌。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更新日期:2015/10/22



為建構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歡迎營利事業採媒體方式提供電子表單

本局表示,為逐步推動電子化稅務服務環境並落實節能減紙政策,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得以媒體提供電子檔供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資料類型」,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專區建置「營利事業得以媒體提供電子表單」供下載運用。
本局說明,目前有關營業稅自動報繳申報資料、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扣免繳資料、股利憑單、繳款書等課稅資料除查核必要外,申報時得免提供。另營利事業於平日設置帳簿、編製表單,可至本局網站「首頁>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下載」點選「營利事業得以媒體提供電子表單」,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下載各式成本表單、支出明細表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等各式表單參考運用,便利內部控管。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資訊,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更新日期:2015/10/11

中區國稅局免附戶籍謄本、免附地籍謄本之業務項目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為落實書證謄本及書表簡化,將於辦理特定國稅業務時,透過內政部開放之系統,主動協助民眾查調所需資料。

中區國稅局免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2)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3)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查詢。
(4)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免附地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
(2)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
(3)提供擔保品案件。
(4)綜合所得稅核課或更正案件。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 廖禹苹,電話:04-23051116分機502)

更新日期:2015/10/1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使用條碼化繳款書,方便、安全又省時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建立優質繳稅環境,落實電子化政府目標,財政部已將各稅自繳繳款書全面條碼化,並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之線上「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離線版)」項下提供線上繳款書列印功能及下載離線版列印軟體,繳款人點選該鍵項並輸入相關資料後,使用A4白色影印紙即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
    上開繳款書列印系統具有檢核輸入資料及驗算應繳稅額正確性之功能,可減少填寫錯誤情事發生,繳款人持附條碼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納稅款,亦可節省等候時間;其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之案件,尚可至24小時營業之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稅,極具便利性,請多加利用。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821轉209)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歡迎多加使用土地增值稅查欠完稅預約服務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的土地增值稅申報後,民眾還必須先至稅務局查欠完稅後再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為簡化作業,縮短不動產申辦流程,免除民眾於機關間奔波,特於104年10月15日起與本縣鹿港、和美、田中、溪湖、二林地政事務所跨機關合作辦理土地增值稅網路申報案件查欠、完稅預約服務,只要民眾提出預約取件需求,該局將派員至地政事務所提供服務,落實愛心辦稅及簡政便民的服務理念,讓完稅跟登記可以一處完成,省時又方便,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可透過網站、傳真及電話進行預約,服務時間為每周四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歡迎有需求的民眾於每周三(上班時間)前提出預約申請。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2015/10/1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退稅轉帳戶、安全又便利

(新竹市訊)你是否曾為了收到退稅支票,又苦無時間至銀行兌領而困擾,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市民朋友,無論退稅金額大小,皆可選擇以帳戶直撥方式退還稅款,快速、安全又便利。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以支票退稅時,民眾需至金融機構兌領,費時費力,且退稅支票有兌領期限,如有遺失還需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複雜又麻煩。故該局積極輔導民眾使用帳戶直撥退稅。
新竹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小額重溢繳稅款部分,均會先行寄送退稅通知單,民眾可於通知單上填寫帳號,免貼郵票直接回覆,該局即可直接將退稅款撥入民眾金融帳戶;或於收到通知單時,亦可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該局1樓全功能櫃台直接辦理現金退稅,快速又方便。該局同時提醒民眾,稅捐單位不會以任何方式通知民眾利用ATM轉帳領取退稅款,請大家小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辦理長期轉帳納稅 省時方便免受罰

(臺中訊) 您是否曾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忘記繳稅,拿著過期稅單到銀行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經催繳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建議您可以利用長期約定轉帳方式,輕鬆完成繳稅手續。

  長期約定轉帳納稅係利用納稅義務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稅,不但免繳納手續費,且日後稅款均在繳納期限的最後一日才扣款,毋須擔心事先扣款會有利息損失,更不用煩惱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長期約定轉帳納稅適用的稅目有定期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地價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辦理轉帳納稅後,稽徵機關於各稅開徵前會寄發轉帳繳納通知書請預留足額存款,不另寄發繳款書;轉帳完成後會寄發轉帳繳納證明給納稅義務人,此項繳納證明與一般之繳款書收據具同等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轉帳納稅須於各稅款開徵前二個月申辦,未於該期限前申辦者,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

  轉帳納稅申請手續簡便,您可攜帶最近一期稅單影本、金融機構存款帳號(限本人、配偶及其扶養親屬)與印章,就近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含所屬分局)申請辦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地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網通 繳款書不漏接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順應時代潮流及為共同守護地球作環保,該局對當期開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提供電子郵件寄發繳款書貼心服務。

地方稅務局說明,欲申請之納稅義務人,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郵寄或臨櫃申請:填妥申請書並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郵寄或親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如果民眾為外籍人士或無中華民國國籍者,則需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書可以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網站/下載專區/書表及範例下載「電子傳送繳款書申請表」。

二、於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點選網路櫃檯/「線上申辦」或運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掃描中稅e把照QR-Code下載「中稅e把照」軟體,選取申請電子傳送繳款書,填妥申請資料,並上傳身分證正反面影像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本項服務需在各稅開徵1個月前向該局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期起才會收到電子郵件傳送繳款書;日後如要更換電子郵件信箱,需另行提出申請變更。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跨縣市稅務資料 臨櫃洽辦免奔波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至該局全功能櫃台即可申辦全國23縣市稅務資料,包含房屋稅籍證明、繳納證明及地價、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等,多達24項申辦服務,減少跨縣市奔波之苦。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臨櫃洽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件,若委託他人辦理,則應檢附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及授權書等相關資料,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稅務員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25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民眾應保存5年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4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因10月31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至同年11月2日(星期一)止,納稅義務人若辦理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QR-Code)行動條碼至繳稅服務網站繳稅者或約定轉帳繳納成功者,該局均製發使用牌照稅轉帳繳納證明予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納稅義務人收到轉帳繳納證明時請妥為保存,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 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稅務局 10月份行動巡迴服務趴趴Go 便民更利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關懷弱勢,減少民眾奔波之苦,化被動為主動,設置巡迴服務站提供即時發證、線上申辦及稅務諮詢等各項服務措施,歡迎大臺中市民多加利用。

104年10月巡迴服務站設置地點及時間,可參考本局網頁(http://goo.gl/xDcsel)

  巡迴服務站服務項目: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申請、核發房屋稅稅籍證明,以及核補發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繳納證明單、課稅明細表與其他各項稅務申請等服務。民眾如果要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除攜帶身心障礙手冊 (證明)外,若身障者有駕照,限申辦身障者本人車輛免稅,請另帶身分證、行照、印章(本人簽名亦可)辦理;若身障者無駕照請另帶戶口名簿、車主行照(車輛為本人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主印章(本人簽名亦可)辦理,因巡迴服務無法連線查得監理資料,故請民眾提供行照辦理。其他業務請攜帶本人身分證(營利事業請檢附核准函及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加蓋商號章或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委託辦理請攜帶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4-22585000按1或0800-086969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原本到10月31日截止,因為今年繳納最後一天剛好遇到星期六,所以順延到11月2日(星期一),請納稅義務人記得依限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繳稅,稅捐機關提供多元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繳稅。使用牌照稅繳稅方式及相關手續費如下表:
項目
序號
繳稅方式
手續費
說明
1
臨櫃繳納
至銀行、合作社、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郵局不代收)繳納現金。
2
便利超商 稽徵機關 負擔 金額2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3
自動櫃員機 稽徵機關負擔 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幟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4
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稽徵機關負擔 使用晶片金融卡至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繳稅。
5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 稽徵機關負擔 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繳稅服務網站進行轉帳繳稅。
6
信用卡繳稅 依發卡銀行規定 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之信用卡,透過電話語音或至繳稅服務網站進行轉帳繳稅。
7
約定轉帳 稽徵機關負擔 需於104年7月31日前申請,當期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期生效。
稅務局表示,辦理約定轉帳的車主,請記得在11月2前預留存款,以方便扣款,選擇到便利商店或以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等方式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到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即11月4日),逾繳納截止日者,就只能到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了,而且還會被加徵滯納金,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災害損失經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新北市訊】稅捐處表示,為因應颱風造成財產的損失,該處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於災害造成損失時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申請減免稅捐之需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本市轄區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本市轄區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退還自災害發生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稅捐處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納稅義務人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專區服務/災害減免(http://www.tax.ntpc.gov.tw/core/main/inpage.php?pageId=397) 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稅捐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稅捐處暨所屬各分處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80-739查詢。
撰 稿 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8952-8130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8952-8130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請注意!杜鵑颱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杜鵑颱風來襲造成屏東部分地區災情嚴重,民眾如有財產損失達減免稅捐標準者,請儘速在申請期限內提出。

該局表示,災害損失減免的申請項目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之減免,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三)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四)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當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一)汽、機車(151cc以上)因颱風來襲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車主於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所轄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自報廢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二)車輛如因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車主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核發證明及修車之證明文件,向該局或三分局(車籍地需屬屏東縣)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因颱風來襲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民眾如尚有疑問,請撥以下洽詢電話:0800-876969(屏東稅務局)、0800-861005(潮州分局)、0800-881200(東港分局)、0800-889002(恆春分局)。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上網申辦稅務事項e次ok!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讓民眾在家不出門就可以辦理各種稅務申請,不斷強化網站(http://www.kctax.gov.tw)的功能。目前,該網站提供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災害損失減免等45項線上申辦服務。民眾線上申請時,除了下載申請事項表格並填入相關資料外,附件部分亦可以PDF、JPG、GIF、BMP等格式上傳,e次就ok。

該處進一步說明,該網站服務還會主動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通知辦理結果;民眾也可以隨時線上查詢申辦進度,省時、省錢又省力,歡迎多加利用網路申請。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電話:(07)7410141轉82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務新服務 使用行動條碼QR-Code快速完成繳稅

財政部為求徵、收、納三方多贏局面,以行動裝置與載具結合行動條碼QR-Code的方式,提供民眾利用信用卡繳納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電子產品提供的功能越來越多,這樣的發展趨勢,使得行動裝置與載具越來越普及。雖現行繳稅管道多元化,但為了讓民眾更不受時間、地點及環境的限制,且可精準快速的進行繳稅,於今年10月推出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新增行動條碼QR-Code,利用行動條碼QR-Code內含繳款書資訊,方便民眾簡單、便捷、正確的行動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民眾利用【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管道時,電腦瀏覽器畫面須自行輸入【繳稅服務網】的網址(25字元),俟網頁畫面顯示時,再依網頁說明指示,逐欄填列相關資訊。以綜合所得稅採信用卡繳稅方式說明,需輸入的資訊包括繳款書上【繳款類別】(5字元)、【銷帳編號】(16字元)、【繳款金額】(10字元)、【繳納截止日】(6字元)、【期別代號】(5字元)及【識別碼】(5字元)等欄位,民眾在輸入資訊的過程中,尚有可能因輸入資訊錯誤,導致無法完成繳稅;或繳稅錯誤需向稽徵機關申請釐正,徒增徵納雙方負擔。
秉持為民服務及創新的理念,稽徵機關善用資訊科技,推出行動條碼QR-Code進行繳稅,民眾僅需執行3個步驟,說明如下:
步驟一:拿出載有QR-Code的繳款書。
步驟二:將下載QR-Code解碼APP的智慧型手機鏡頭,對準繳款書的QR-Code進行掃描。
步驟三:QR-Code掃描辨識後,會自動連線至【繳稅服務網】,並於畫面帶入繳款書相關繳稅資訊,輸入【身分證號碼】、【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月年】,即可完成繳稅。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接獲繳款書時,如確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完成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留意,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06-2298064

更新日期:2015/09/15


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申報單位使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各類所得憑單時,請避免因更正申報覆蓋前次資料導致漏報之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法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其年度中有分配股利或盈餘與股東者,應於翌年1月底前(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表,此乃稅法之強行規定,課以行為人行政法上應作為之義務。
該局指出,某單位102年間分配股利予股東,按法律規定,該單位應將該分配股利資料,於103年2月5日前向該局申報股利憑單,使之符合法律規定。該單位主張已於103年1月16日上網申報股利憑單,惟查該單位於103年1月16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網路申報時,僅申報股利憑單之部分,嗣該單位同年月27日辦理更正申報,將其10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部分辦理網路申報,惟此次更正申報單位未將前次股利憑單申報成功資料一併上傳,致前次股利憑單申報資料被更正申報後之資料覆蓋而致漏報,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規定,處以漏報罰鍰,並駁回其復查申請。
據此,該局特別呼籲,倘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限內已經上傳成功,則申報單位再次辦理更正申報時,應對申報之正確性加以檢視及核對,避免疏於查對,並忽視該申報系統之警示訊息畫面,致產生短漏報股利憑單而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更新日期: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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