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絡資訊

電話: 0966-66-1689
地址: 嘉義市博愛路二段98號
統一編號: 40944856

2015年9月15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相關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關係人交易金額是否已達揭露或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標準,如未依規定揭露,或未提示移轉訂價報告,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就其受控交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作業並備妥移轉訂價相關文據,該局彙整查核移轉訂價案件時常見之錯誤,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指出,移轉訂價報告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3款規定,除個別交易間有關聯性或連續性者,應合併相關交易分析外,受控交易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各自適用常規交易方法分析是否符合常規,不得將未具關連性或連續性之受控交易合併進行分析。
二、營利事業進行個別受控交易分析時,應妥適拆分各受控交易之財務資料,不應逕以企業整體財務資料與可比較對象進行分析。
三、營利事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就所有受控交易進行分析不得遺漏,若該受控交易金額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亦應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敘明其符合之規定及該文據足資證明之理由。
四、自103年度起營利事業涉及企業重組者,須於移轉訂價報告中提示重組前後年度之功能、風險及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符合常規之分析。至於103年度以前之企業重組或其他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可由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提供足資證明重組之利潤符合常規之其他移轉訂價文據代替之。
五、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之選定,應注意常規交易方法或利潤率指標不得以受控交易為計算基礎,例如:
(一)採再售價格法,因其係按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再銷售予非關係人之價格,減除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毛利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二)採成本加價法,因係以自非關係人購進之成本或自行製造之成本,加計依可比較未受控交易成本加價率計算之毛利後之金額,為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價格,故不適用於進貨之受控交易。
(三)採可比較利潤法下,常見營利事業選用營業淨利率為利潤率指標,卻忽略受控交易之型態。選擇利潤率指標時,應注意如利潤率指標之分母與受測個體之受控交易有關,即不宜選用該利潤率指標,茲舉例如下:
1、營業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淨額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銷貨之受控交易。
2、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成本及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進貨或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3、貝里比率,係以營業淨利為分子、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故不適用於營業費用之受控交易。
六、營利事業除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格式揭露關係企業與關係人資料及相互間交易之資料外,於稽徵機關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所規定文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注意避免發生上述常見錯誤,而遭稽徵機關查核並調整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更新日期: 105/04/07

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門檻降低了!

跨國集團為避免因全球利潤分配不當,遭移轉訂價查核補稅,可藉由與稅捐機關訂定預先訂價協議,確保課稅權益的申請門檻放寬了。

南區國稅局說明,預先訂價協議自2004年開始實施,原規定申請資格為交易總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5億元以上者,始得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為鼓勵跨國企業之申請意願,財政部於104年3月6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將跨國企業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的資格門檻調降,放寬為交易總額5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2億元以上,在預先訂價協議申請期限,也就是交易所涵蓋之第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前,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除此之外,為鼓勵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協議,新增加了提供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前的預備會議機制,協助企業辦理申請,跨國企業可在申請預先訂價協議期限三個月前,先以簡化文件包括: 集團全球組織架構、企業主要經營項目、受控交易類型與功能和風險說明及申請預先訂價協議理由等提出預備會議申請,待稽徵機關同意正式申請後,再進一步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資料,提出正式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如此可以增加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的彈性,進而有效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的風險。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提醒企業注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的修正規定,以便在年度結算申時,正確備妥移轉訂價文據,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  06-2298023

更新日期: 104/12/08

我國首件荷蘭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完成簽署

本局表示,我國首件與荷蘭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已於104年8月10日與荷蘭財政部完成簽署,並於104年9月8日與國內營利事業達成共識簽署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說明,本件雙邊預先訂價協議係由全球知名微影系統設備供應商荷蘭子公司與臺灣關係企業,依據臺荷租稅協定第25條分別向雙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在此之前,本局已與該臺灣公司就其與香港關係企業之交易,簽署單邊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指出,本案除申請代理人多次補充資料,並與荷蘭財政部透過信函及電子郵件討論外,荷蘭財政部人員更利用公務機會,於103年4月至本局進行協商,當日雖未能達成協議,惟對於兩國移轉訂價實務執行上之作法,與會人員皆獲得相當之收獲,最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達成協議。該案之簽署對於降低跨國企業之租稅風險,創造優良租稅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具重大意義,也完成我國第一件跨洲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指出,財政部已於104年3月6日公布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3條,放寬有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條件及期間,並提供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前之預備會議相關機制(如附圖),其目的係為簡化申請預先訂價文件措施,鼓勵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
本局呼籲,由於跨國集團關係企業間之交易金額通常十分鉅大,為避免稽徵機關事後查核所引發之爭議,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事先議定常規交易結果,不僅可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人力及成本,亦可減少事後查核之稅務爭訟;而涉及租稅協定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對跨國企業而言,更可避免重複課稅之發生。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2015/10/11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開始

為落實移轉訂價查核機制,遏止營利事業藉由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將自104年10月1日起,針對轄區內10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移轉訂價案件開始進行選案查核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關係人間從事交易,其營所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優先列為選查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申報。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2年度之連續3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視帳證,如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情事者,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因違反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而遭受補稅及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98034

更新日期:2015/09/1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