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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擴大書審相關--不公開






擴大書審-有權不提供帳冊; 核實-一定要提供帳冊,國稅局一直罰到提供帳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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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君 2015/6/25
楊子—沒有切空傳票,即使虧損(但有可能漏開發票),也願意用擴大書審,繳一點稅,換不提供帳冊的權利。 *如果核實,就一定要提供帳冊; 國稅局可以一直罰,罰到...

Star Chen <starchen2005@gmail.com>
2015/6/25

寄給 star_chen2005、 陳星君
Ken: 今年徐老師在課堂上說:
如果用 所得額標準申報所得稅,除查有不法外,稅局不用用同業利潤純益率核課; 但若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不提供帳冊,有可能被用同業利潤純益率核課。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方式

.

Q1:請問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的方式有分兩種,

1.是採用擴大書審純益率申報,營業額*6%計算,所以在5月申報營所稅時,申報方式是選擴大書審嗎?

2.是採用所得額標準純益率申報,以公司的行業別,營業額*公司的行業別-營業費用-+營業外損益,申報方式是選一般書審。所以看公司營業額選擇其中一樣,查帳的機率都是10%以內,是這樣解釋嗎?還有更清楚的說法嗎?

A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種類分很多種,所謂書面審查有二種適用方式:

1、擴大書審:適用在營業收入+非營業收入總額在3000萬以下的營利事業,3000萬以上或一些特殊的行業(如投資公司等),則不適用擴大書審,一般書審率約在6%-10%之間,如果採擴大書審申報,沒有進項異常等問題,應不致於會被國稅局查帳。
2、所得額標準:所得額標準與擴大書審不同,營利事業在計算時以其營業收入*所得額標準純益率+非營收-非營損=課稅所得,採所得額標準申報並無營業收入的上限,各個行業可以適用所得額標準申報,且採所得額標準申報,除有重大異常外,國稅局是不能調帳查核,必須依書面資料核定,不過,所得額標準往往較書審率高。

你所指的同業利潤毛利率,是收入成本無法分析時,國稅局用在計算毛利的(同理,同業淨利率是未提示帳證時核算至營業淨利的),一般而言,同業利潤標準>所得額標準>書審率,這三個純益率是在不同時候使用。
書審通常係指針對納稅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就其書面申報資料予以認定,不予以調帳或實施查核之謂 ,國稅局對於以下案件,會採用書審方式核定:
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
藍色申報案件
達所得額標準案件
達同業利潤標準純益率案件
擴大書審案件
未經電腦抽選之案件
書審(依所得額標準)案件係納稅人最喜歡的方式,不必查核,僅就相關表格的資料予以勾稽說明即可 ,這也是絕大部分的案件使用的核定方式
擴大書審案件係針對中小企業營業額未達一定標準,而自願依法調整至一定純益率以上之申報案件所給予之特別優惠 。目前大部分的標準是在年營業額3000萬以下,達到6%之標準,此標準跟行業別有關,並不完全相同
書審案件就算已經核定,國稅局仍有可能調帳查核;或者雖然符合書審標準卻仍然調帳情形:
營業額超過一億但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連續五年虧損且未經調帳者
上年度有重大補稅其原因尚存在者
經檢舉或有其他事實證明有逃漏稅者


延伸問題Q2:

公司營業稅的申報方式在書面審核方面不是有分擴大書審及所得額標準甚至同業利潤毛利率,但是費用不夠,禁不起查帳,用所得額就一定不會被查嗎?試問:



a.如果可用所得額標準,為什麼又說也可以擴大書審?

b.書面審核不是就是適用於費用不足的公司嗎?100%的公司都是費用不足而採用此方式,但卻有30%要被查到然後要用較高的稅率補繳,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

延伸回答A2:

公司憑證不足要用查帳方式申報不划算,若是採用擴大書審申報因營業額已超出標準,被抽查到帳的機會相對提高,建議改用所得額標準繳稅也不是就絕對不查喔,只是抽查機率比較低而已,若想完全安全過關,可依同業利潤標準繳稅(只是一般公司客戶都不能接受而已)

致於說書面審核不是適用於費用不足的公司嗎?

不對喔!它是給憑證足夠只是不想送帳備查的公司,所以不代表書審案件就不查喔,所以國稅局最終還是希望公司都能誠實繳稅,帳上實賺多少就繳多少最好囉,他們也省的查帳啊。

書上寫: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若高於該業之所得額標準者,原則上稽徵機關以原申報額為準做書面審核。



想要不被查只能使用同業利潤標準,因為查核準則第6條規定,當營利事業未提示各種證明及帳冊憑證時,採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也就是說查帳時就算不送帳冊,最高也就是使用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因此只要你申報數達到同業利潤標準,而沒有逃漏收入的情況,那是絕對不會被查帳的。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若高於該業之所得額標準者,原則上稽徵機關以原申報額為準做書面審核,但是並非百分百。營業稅和營所稅其實有勾稽,用營業稅反推利潤扣除一些不用抵稅的費用,其實大概就知道灌水多少,所以依所得額標準申報,不管3000萬以下或以上,只能說查帳的機率非常非常低,但不保證一定不會查 (有重大問題才會被調帳),若不會查,那就是依同業利潤率申報,但是這個標準會比所得額標準高,因此很多人用所得額標準申報。



【特別彙整說明】

一、嚴格來講,「書審」與「擴大書審」是不一樣的。

二、「書審」,其意思是「書面審核」、「書面審核案件」,舉凡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包括會計師簽證案件、藍色申報案件、查帳申報案件、所得額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件),未予調帳查核,只就書面審核核定,均稱為「書面審核」,故「書面審核」包括「擴大書審」,但不等於「擴大書審」。(就像「人」包含「成年人」,但不等於「成年人」。)主要使用在依所得額標準或同利利潤標準誠實納稅。

三、但稅務界在談論「擴大書面審核」時,都簡稱為「書審」,才會讓人誤以為「書審」與「擴大書審」是一樣的。

四、擴大書面審核的要件:( 我們平時誤解下所謂的書審必須符合以下 )

1.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

2.結算申報書表齊全。(成本費用都要夠)

3.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擴大書審率標準。(一般都要大於6%)

4.期限前繳清應納稅款。

5.按時申報。

五、查帳規定之法源依據為所得稅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

第八十條(調查核定)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第八十三條(調查、復查應提示證明文據)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梲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帳簿、文據,應由納稅義務人依稽徵機關規定時間,送交調查;其因特殊情形,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或稽徵機關認有必要,得派員就地調查。

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法辦理。

Q3:有關查帳方式,成本逕決與進銷存法是甚麼查的呀?

營所如採查帳方式有成本逕決法跟進銷存法,我知道成本逕決法是成本按照同業標準去做,不查成本只查費用的意思,所以會有費用不足的問題~那麼進銷法呢?是指甚麼?要查的是甚麼?也會有成本、費用不足的問題嗎?

A3:進銷存法是指有成本帳簿可供查閱,也就是有做成本帳!使用進銷存法,不能避免成本或費用不足的部份!要做成本,要成本可做才行,如果是買賣業,也要一進一出是對的上的【包含品名、單價、數量】!

會使用成本逕決有兩種可能,一種就是成本無法提供一進一出的明細,明細不夠完備等!另一種就是依成本做,但是做出來的結果高於同業標準,那麼就沒有必要提供了,因為一旦提供,就表示要用較高的毛利去課稅,一般不會有人選擇此類做法的!費用是指成本以外的營業內與營業外費用,所以,查成本與費用並不是兩個一樣的部份!

通常,查帳,稅務員都會要求要查到一定要補繳的稅額,這都要端看稅務員的自由心證了!



陳星君 <smartaxstar@gmail.com> 於 2015年6月25日 下午5:51 寫道:
楊子—沒有切空傳票,即使虧損(但有可能漏開發票),也願意用擴大書審,繳一點稅,換不提供帳冊的權利。

*如果核實,就一定要提供帳冊; 國稅局可以一直罰,罰到提供帳冊為止。

*漏開發票,如果被檢舉,用核實,除補稅外(營業稅+營所稅),另外罰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如果用擴大書審,就可以控制稅額在 營收淨額*所得額標準*17%以內。

------ 稅捐稽徵法 ------------------------------------------

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 45 條  依規定應設置帳簿而不設置,或不依規定記載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通知限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
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處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再通知於一個月內依規定設置或記載;期滿仍未依照規定設置或記載者
,應予停業處分,至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時,始予復業。
依規定應驗印之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除通知
限期補辦外,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
辦者,得連續處罰至補辦為止。
不依規定保存帳簿或無正當理由而不將帳簿留置於營業場所者,處新臺幣
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第 46 條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
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通知到達備詢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受委任之合法代理人,如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達備詢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營業稅法 -----------------------------------------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
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
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 所得稅法 -------------
第 110 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分別依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




一百零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法源依據
---所得稅法第80條
第 80 條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
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
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
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各業納稅義務人所得額標準之核定,應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之意見。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
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
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條第二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第 2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
額條例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
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
行細則、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產業創新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
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
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
辦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
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者,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
機關應依本準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
理。

----- 一百零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


名家觀點/擴大書審稅制該檢討了
2016-08-26 04:19 經濟日報 黃士洲(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
 
「去年市況不錯,結算淨利有15%,報稅只報6%,真的可以嗎?」「今年油電、工資全都漲,訂單還被砍,預計會虧損,什麼?賠本還得納稅!」「今年撥200萬元經費來開發新產品,怎麼不能適用投資抵減呢?」這些稅務問題看似不合理,卻實務上經常困擾著中小企業主。

三、四十年前的台灣正值經濟起飛,百業興隆,當時中小企業家數雖多,總體繳稅金額卻不高,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又是人工填寫,由稅務員一一過目審核,極不符合稽徵效益,權衡之下,財政部創設「擴大書審」制度,針對營業淨額3,000萬元以下的中小企業,按行業別釐定純益率(一般為6%),企業只消把全年度開出去的發票金額乘以純益率,再乘上稅率(17%),即得出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自行報繳後,稅局原則上不再覆核,但保留事後抽查的權力。

當初看似徵納雙贏的簡便納稅制度,時至今日衍生不少弊端:(一)中小企業不培養專責財會審計人才,將記帳報稅業務外包,因而許多中小企業帳簿要不根本拿不出來,不然就是可信度極低;(二)不肖企業主隱匿實質獲利,以較低純益率申報納稅,嚴重侵蝕稅基;(三)營業雖虧損,但沒有合格帳證支撐,稅局難以核定虧損,仍照純益率納稅;(四)企業主習慣將營業額壓至3,000萬元以內,超過3,000萬元,另設別家公司,造成企業組織疊床架屋,也阻礙規模效益;(五)中小企業欠缺可信財報,除非提供不動產擔保,否則融資極其困難;(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多項政策性優惠、扶助措施(如投資抵減、增僱員工稅務補貼),擴大書審的中小企業難以適用。

所以,擴大書審往往只嘉惠了想要隱匿利潤、節省財會人事費用的中小企業,實際上卻是自絕於向上提升、接受金融市場、政府體系的奧援,遑論一旦遭稅局抽查帳簿之後,未來年年按照懲罰性的同業利潤淨利率補稅。整體來說,擴大書審制度可謂「弊大於利」。

我國銀行、私人體系資金氾濫,找不到適當投資管道,新創的中小企業卻苦無募資管道,就算要仿效國外引進群眾募資平台,或櫃買中心大力推動的「創櫃板」,倘若作為投資標的之企業,依舊還沈浮在擴大書審的一團爛帳裡,如何讓投資人放心投入血汗錢?

擴大書審制度初始是因應六、七十年代人工記帳報稅環境,今日早已邁入電子發票、雲端傳輸時代,中小企業導入電子發票連結自動帳務系統的成本業已大幅降低,現行營業額3,000萬元的擴大書審門檻,足以涵蓋大部分中小企業,不啻成為阻礙帳務電子、自動化、財務稅務透明化的無形殺手。

因此,擴大書審制度就算不廢除,至少也要限縮在低毛利、前途未卜的微型、新創事業,將適用門檻調降至年營收1,000萬元,超過此門檻的企業,應改由會計師或合格記帳報稅人員查核簽證,才有助於中小企業帳務、稅務回歸常態,同時活絡中小企業的募資、股權交易平台。(作者是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主任)



核釋投資控股公司適用企業併購法有關所得稅連結稅制之規定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投資控股公司為符合有價證券上市、上櫃法令要求,由其所持有符合企業併購法連結稅制條件之子公司進行分割,而取得另一既存或新設子公司股份達一定持股比例及符合繼續持有期間等條件者,得選擇適用連結稅制,與該子公司合併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
  該部表示,依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公司依該法規定進行併購而持有其子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者,得自其持有期間在一個課稅年度內滿12個月之年度起,選擇以該公司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例如某甲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之股份轉換方式成立投資控股公司,使該控股公司持有甲公司100%股份。因該控股公司係因併購行為而持有甲公司100%股份,得於繼續持有甲公司符合上開條件之年度起,與甲公司合併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上市、上櫃法規規定,投資控股公司申請上市、上櫃應持有被控股公司2家以上。投資控股公司如為符合上開規定而進行組織調整,由符合連結稅制條件之甲公司將部分營業分割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乙公司,並由乙公司發行股份予甲公司之股東-投資控股公司,使投資控股公司因本次分割所取得之乙公司股份達已發行股份總數90%以上,鑑於該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乙公司股份,已全部或幾近全部之股權價值來自原甲公司資產,故分割後,投資控股公司、甲公司及乙公司之控股關係,與分割前投資控股公司及甲公司因併購形成之完全控股關係,二者經濟實質雷同,故准予該投資控股公司於持有乙公司股份達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條件之年度起,得選擇將乙公司納入適用連結稅制範圍,與投資控股公司及甲公司合併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明機
聯絡電話:02-23228118



更新日期: 105/06/29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如何補報補繳

民眾林先生來電詢問,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工作忙碌忘記應於105年5月31日前申報,聽朋友說如未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請問現在還可以補報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雖然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均透過各種媒體管道宣導,民眾應於申報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但仍有不少民眾還是忘記申報。該局說明,逾105年5月31日仍未申報,只能採取人工申報方式辦理,無法再使用網路上傳及資料庫查詢所得、扣除額的工具輔助,國稅局亦不再受理跨區收件,必須於補繳稅款後親自或郵寄申報書和相關附件至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受處罰,但繳稅方式只能自行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不能再使用信用卡、帳戶委託取款及各種線上繳稅等方式繳稅。而且補繳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報繳。
國稅局呼籲尚未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民眾儘速自動辦理補報及補繳,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趙股長  06-2298064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未分配盈餘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為協助各營利事業正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特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分別就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之常見錯誤說明如下:

1.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1)營利事業填寫本表時,常有誤填行業代號之情事,填寫時請注意並查對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
  (2)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
  (3)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漏未加計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4)營利事業若為專營買賣有價證券或房地者,應注意申報方式,成本、費用應依規定就應免稅收入作合理之歸屬分攤。
  (5)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常有申報錯誤情形。
  (6)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者,雖不加徵滯納金,惟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7)營利事業填報關係人交易明細表第B5頁中,常有填列不完整情形。
  (8)計算國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之限額,常有漏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再行計算之情形。
  (9)營利事業出售投資型商品時,應注意其投資標的如非屬證劵交易稅條例或期貨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稅範圍,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或第4條之2停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2.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1)營利事業除獨資、合夥及所得稅法第75條第6項所規定經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者外,當期申報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或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所得額,常有漏未填寫本表之情事。
(2)營利事業於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徵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如有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扣除。

3.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明細申報表:
(1)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申報本表之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期末餘額相符,以免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營利事業依規定於申報書第17頁填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時,該餘額如大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應以該帳戶之餘額為限。
(3)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4.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1)如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申報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當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本表所指「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3)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4)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呼籲,104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84)

更新日期: 105/03/29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盈餘,記得要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跨國貿易對全球經濟成長及繁榮的貢獻不容小覷,我國的產業發展更是容易受到全球化浪潮的影響,有許多外國營利事業為賺取營業利潤,絡繹不絕至我國境內經營工商並產生盈餘,外國營利事業記得要依稅法規定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營利事業經營其營業事項屬勞務之提供者,仍屬前開規定「經營」之範圍,應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同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本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於查核案件發現甲外國營利事業有派遣員工使用其中華民國境內之關係企業之設備,以提供乙外國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資訊予中華民國境內客戶,並取得乙外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給付之服務報酬,其取自乙外國營利事業給付之服務報酬,為中華民國境內提供金融服務獲取之營業利潤,應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經該局查獲甲外國營利事業97至102年度取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服務報酬共計26億餘元。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切勿心存僥倖。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 104/12/14

營利事業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底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並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所得額,計算其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應於接到滯報通知書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逾期仍未補辦結算申報者,除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經營電腦設備批發買賣為業,103年度營業收入200萬元,未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公司於限期內補辦申報,甲公司逾期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加徵怠報金,分別計算如下:
(1)營利事業所稅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200萬元*7%(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40,000元;應納稅額:(140,000元-120,000元)*1/2=10,000元。
(2)加徵20%怠報金:應納稅額10,000元*20%=2,000元,但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怠報金核定為4,500元。
(3)綜上,核定甲公司補徵金額計1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更新日期: 104/12/23

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得作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法定盈餘公積必須是由「當年度」盈餘提列者,才能減除,反之,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就不能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南區國稅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必須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原則上是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實際可供分配之稅後盈餘為準,對於營利事業依法不能分配或已不存在的所得,則准予減除,例如營利事業依法必須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就是減除項目之一;因為未分配盈餘加徵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自不得作為減除。

該局目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88年度設立後,均無分派盈餘,亦未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直到102年6月才決議分配盈餘2,500萬元,其中屬101年度盈餘者1,200萬元,餘1,300萬元則係以前年度累積之盈餘。甲公司申報101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減項金額250萬元(2,500萬元×10%),但是,其中非由101年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計130萬元,依規定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乃核定補徵稅額13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於分配盈餘時,應注意未分配盈餘申報相關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審核員06-2298019

更新日期: 1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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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規定,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之計算,係以「個別年度」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則不得作為減除。

  該局說明,於查核轄內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88年度設立,以往年度並未有盈餘分派情形,亦未有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該公司於101年度決議分配盈餘時,依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其決議分配之盈餘總額2千2百餘萬元,屬當年度盈餘數者約9百萬元,其餘則係歷年累積之盈餘,公司於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所得稅額時,逕以盈餘分配總額所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百餘萬元列入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項下作為減項,惟依上揭規定,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案經審理後屬以往年度累積盈餘所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數130萬元應予調減,同額調增未分配盈餘應加徵數,核定補徵稅額13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應留意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更新日期: 104/12/09

營利事業應注意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避免遭裁處罰鍰

 甲公司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若於102年度申請停業,且當年度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於102年5月份有繳納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是否應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所說明,若甲公司於102年度申請停業,而其未依規定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滯報通知送達後仍未補報,其102年度雖無營業收入及應納稅額,但於當年度有繳納以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繳稅款,或其他依規定應計入或應減除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金額,因未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未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第3款免予處罰之規定,則仍應處罰鍰7,500元。

 該所呼籲,停業中或全年收入總額低於免稅額之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張春貴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04

更新日期: 105/03/3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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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

      員林稽徵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但書規定,係股利(或盈餘)淨額依同條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營利事業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營利事業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亦同。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員林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黃慧瑄,電話:04-8332100分機102)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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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104年度以後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之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已修正為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但書規定,係股利(或盈餘)淨額依同條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營利事業有同法第114條之2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亦應以股利(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其轄區內A營利事業將可供分配盈餘淨額475,141元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並依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20.48%分配可扣抵稅額97,309元(=475,141*20.48%)。惟依新制規定,應以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48,654元(=475,141*20.48%*1/2)作為股東可扣抵稅額,與前揭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97,309元之差額,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為48,655元。

該局呼龥,營利事業於辦理104年度股利憑單申報時,計算國內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務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以免超額分配而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500)
更新日期: 1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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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依財政部103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規定,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餘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營利事業應正確列報上開累積虧損實際彌補並減除之年度,尚不得作為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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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會計年度起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中減除

該局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依財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因未計入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年度之稅後純益,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自當年度稅後純益中減除。另該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無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故無需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計算可扣抵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惟此部分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612欄填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連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轉1262)

更新日期: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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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將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度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若該帳戶當期有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3,000元以上,將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甲公司未申報102年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經該局查獲當期因滯欠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其銀行存款4,000元,致當期應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超過3,000元,除通知甲公司限期補報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處7,5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依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李股長;2586-8885分機360)
更新日期: 10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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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若未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有無處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但如屬合併消滅公司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可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247】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應順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31

更新日期: 101/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營利事業可採電子檔案方式提供帳簿及表單

因應電子時代來臨,營利事業一直以來都是以提供帳簿的紙本給國稅局查核的方式有重大改變了﹗自即日起,營利事業也可直接以電子檔案方式提供帳簿及各式表單,除了迅速、方便外,還可節省編製帳簿之紙張,兼具降低成本及節能減碳的功效。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項帳簿及報表的電子檔案格式,已建置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營利事業可至該網站在「書表及檔案下載」中「營利事業採媒體提供電子表單」專區,下載營利事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營業成本、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等各式表單電子檔案格式,可節省營利事業帳務處理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往後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提示帳簿文據時,均可免再蒐集、整理營業稅自動報繳申報書、各類所得申報書、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勞退基金帳戶資料及各式繳款書等課稅資料送交國稅局了,可大幅減輕營利事業負擔。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構電子化稅務環境及落實節能減紙是政府持續不斷努力的目標,營利事業如有相關意見或不瞭解的地方,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更新日期:2015/11/20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義務,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惟其申報異常,顯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調查課稅事實,予以補徵或裁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我國所得稅制係採申報制,其核心價值之一,即由納稅義務人秉持誠實精神主動申報完稅,故納稅義務人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則其偏離所得稅制之核心價值,為法所不許,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事實予以補徵或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8871204轉102)

更新日期:2015/11/20

104年度起本國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詢問其今年(104)持有股票獲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在明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否全額扣抵其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配合財政健全方案的實施,以改善所得分配並增加國庫稅收,已於103年6月4日將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4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故營利事業之股利(盈餘)分配日如為103年12月31日以前者,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得全數抵減綜合所得稅,但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僅得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至於外國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抵稅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款,亦僅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其應扣繳之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修法有關綜合所得稅新措施中,個人如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者,104年度起,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為簡政便民,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外,其餘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盈餘總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403】

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所得稅各式憑單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案,符合規定範圍之可免填發之憑單,所得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不得拒絕。
該局指出,符合下列條件者,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法定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完成申報之各類憑單。
二、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範圍如下:
一、 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
二、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個人、無統一編(證)號者。
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法定申報期間申報或更正的憑單。
四、 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 廢止、 合併、 轉讓、 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
該局提醒,多採用網路或媒體申報各類所得扣(免) 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省時、方便又安全。且非屬免填發範圍內之憑單仍應於法定日期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以維護所得人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程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20)

更新日期:2015/08/04

尚未辦理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或團體(僅須辦理結算申報),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籲請該等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補)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於限期內補辦申報,避免遭稽徵機關加徵20%怠報金,請留意上述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

更新日期:2015/10/12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展開,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即可免罰。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將自104年10月30日起開始進行,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該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再次檢視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事項,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林小姐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100
更新日期:2015/10/07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相關規定

**103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修正格式重點說明
因應國際潮流與企業經營環境變動,103 年度營所稅申報書,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商業會計法 103 年啟用的版本,讓企業在申報財務報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會計項目原則一致化,修正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會計項目約 40 餘項(企業財務報表以往一般慣稱「會計科目」已修正為「會計項目」),主要修正在資產負債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上開財務會計規定以「短期投資」為例,一般公司、獨資或合夥企業投資股票,因應其帳務處理較為簡單,在營所稅申報書中,可將該項投 資金額彙整填列在「短期投資」。公開發行公司依財務報表之投資歸屬區分為各種金融資產。修正後所列示的會計項目,可以同時滿足各種企業申報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英子 聯絡電話:05-2282233 轉 100
更新日期:2015/05/04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公司短漏報所得時,情節輕微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公司去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會計師簽證且虧損,但是最近發現漏報所得50萬元,是否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同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至於實務上營利事業雖有進貨、費用支出等實際交易事實,卻因疏忽而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如能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且能提示交易相關文件及支付款項資料來證明有實際交易的事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且沒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得稅之情形者,可以視為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
(一)營利事業已經誠實入帳,而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
(二)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到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但是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的總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占同年進貨、費用及損失應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憑證(含應取得而未取得憑證部分)總金額的比例未超過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交易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據以詳實入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冊簿據憑證及會計紀錄,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方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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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帳冊簿據未完整,小心無法享有盈虧互抵的權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短漏報收入而短漏報所得,致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無法享有盈虧互抵權利,特別提醒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要享有盈虧互抵權利,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實為重要,別心存僥倖,相關收入未詳實入帳,喪失享有盈虧互抵權利,得不償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並如期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相關收入應詳實入帳,會計帳冊簿據完備,才可享有盈虧互抵權利。除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
該局指出,近來查核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原申報全年所得額389萬元,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389萬元,課稅所得額0元。經查核發現該公司漏報海關退稅收入101萬元,其短漏所得稅額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例已超過5%,未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無法享有前10年虧損扣除額389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3萬元,且漏報所得亦須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會計帳冊簿據是否完備,有無短漏報收入致短漏報營利事業事業所得稅,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盈虧互抵權利才可避免喪失。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周香吟
電話:04-23051111轉7115

更新日期: 105/06/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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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同時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4項要件,可以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也就是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盈虧互抵時,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的虧損,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淨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103年度全年所得額為1,000萬元,102年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500萬元,且102年度有投資上市公司獲配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200萬元,則甲公司103年度可申報扣除之102年度核定虧損為300萬元(即500萬元-200萬元),課稅所得額700萬元(即1,000萬元-300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扣除前10年核定之虧損者,除應特別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的資格要件外,更別忘了應將虧損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扣除純益額,才能正確適用盈虧互抵,以免因計算錯誤遭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9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大智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所說明,公司在計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時,應依據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所特別提醒,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2011/06/27 盈餘彌補往年虧損 應以盈虧總額列報


案例:未分配盈餘申報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表示:轄內甲公司97年稅後純益1,300萬元,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1,300萬元,申報未分配盈餘0元,經查核甲公司9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截至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1,800萬元,87年度至96年度累積虧損1,300萬元,故甲公司截至96年底帳載累積盈餘為500萬元並無虧損,否准減除,除核定應補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130萬元外,並處一倍罰鍰。

營利事業填報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時,應以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虧總額列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2011/06/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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