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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稅報--收入相關



















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也可用12%計算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之貢獻程度(財政部1051129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境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之營利事業,代為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與我國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之盈餘,該國內營利事業核屬同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同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及依規定給與、取具、保存相關憑證,核實計算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補充,若無法提示上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核定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之總利潤,再依發生在我國境內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等交易流程之貢獻程度12%,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查核甲物流公司102年度代理境外A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A公司之主要產品依甲公司代理申報進口報單記載稅則號別及對應中文貨名為「修造船艇用器材」、「撚線、繩、索及纜,不論是經編辮或經橡膠或塑膠浸漬、塗佈、被覆或套覆,其他合成纖維製」,非屬財政部87年1月23日台財稅第871924181號函規定之電子零組件,無法適用利潤貢獻程度12%,且甲公司未提示在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獻程度證明文件,故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核定營業淨利及全年所得額。甲公司不服,提起復查,主張財政部104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非僅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可適用「貢獻度」規定。
經該局陳報財政部,財政部以105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10404052130號令,表示境內物流中心或保稅倉庫之營利事業,受外國營利事業委託代為從事貨物輸入、製造加工、儲存並交付與我國境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得比照104年7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之自由港區事業規定辦理。該局以A公司102年度係委託甲物流公司進行貨物輸入、儲存並交付與國內客戶,而A公司在我國境內、外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獻程度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復查決定准其按貢獻程度12%核算利潤,追減A公司102年度全年所得額。


公司或股東行使歸入權其收入之認定原則上以行使日為原則

     本局表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行使歸入權,或其股東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為公司行使歸入權,其收入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行使歸入權之日為準 ,惟如能提出已循序採取必要措施行使歸入權而仍無法實現之具體證明者,准暫免列為收入,俟實現時再依實際收取金額列報收入。

    本局說明,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巿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之經理人甲君因得知公司近期將有創新技術發表足以影響公司股價之大幅上漲,為賺取利潤至市場大量購入該公司股票,並於短期內出售賺取差額利潤300萬元,A公司應行使歸入權,並於行使歸入權之日列報收入。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更新日期:105/11/13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如何申報?

嘉義市楊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生產過程產生一批已不能用於產品製造之下腳及廢料,於今年5月銷售給回收業者,取得30餘萬元之收入,應如何申報?
   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貴公司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並應在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銷售收入列為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282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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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申報下腳及廢料?

營利事業於製造或加工過程中,因產製而投入的原料及物料,所產生之下腳或廢料銷售後,該如何申報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製造加工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因為無法回收再生作為相關用途,或無法再產製為副產品者,例如製造銅鉛鋁器的下腳廢料鋁屑、熔渣,或製造鋼纜、鋼管、五金類的下腳廢料銹皮、鐵屑等,營利事業如將這些下腳、廢料出售,其銷售收入應列報收入或成本的減項,如未依規定申報致短、漏報所得者,將會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天天公司經營買賣鋼筋業務,依客戶提供設計圖之尺寸及規格,經裁剪後所產出的鋼筋下腳廢料之出售收入200萬元,天天公司除應於出售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列為出售年度之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依前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1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其完成證明所載生產或提供勞務用全新機器、設備清單中,部分機器設備係於購置當年度以營業費用或製造費用列支,並未登錄財產目錄。惟後續年度計算機器設備比時,又將該部分機器設備之購置金額納入機器設備比之分子,致機器設備比計算錯誤。

營利事業各批次原料進貨之平均單價差異過大,經查係將購入原料部分送交協力廠商加工至相當程度再運回投產,相關加工費用併同該批次委外加工原料之進貨金額均以「原料」科目入帳。惟經計算後,其委託加工之成本占該產品之製造成本比例已超過30%,依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4點第1款規定,該項產品之銷售所得全部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營利事業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其以往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自損失發生之次年度起5年內,應依規定逐年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時,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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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未發行股票之股份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營利事業誤將此類所得申報為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致短報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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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處分有價證券時,若處分標的為國外有價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課稅範圍之有價證券,尚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列為課稅所得


營利事業注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計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基礎計算之。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IFRSs規定編製之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其他綜合損益」中屬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之其他權益項目,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應於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係於處分該資產時)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至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之項目(如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與「本期稅後淨利」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為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兩者之加總。
  該所特別提醒,財政部就採用IFRSs之營利事業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已發布解釋令予以明文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以免因疏忽致發生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受罰之情事。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蘇蕙瓊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01
更新日期: 105/08/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營利事業漏報收入經核定為虧損,仍有罰則!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之不同,處以2倍以下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全年所得為虧損3,500,000元,嗣遭人檢舉漏報其他收入,經國稅局調查後,認定其漏報其他收入300,000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收入,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並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有罰則。因該公司已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就該公司短漏所得額300,000元,按當年度所漏稅額51,000元(300,000元×17%),處以0.4倍罰鍰計20,400元。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確保善良納稅風氣,所以只要短漏報所得,經加計該短漏報所得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均屬違反自動申報義務而構成違章,即應受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就帳載會計事項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誠實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收入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而被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審查一科 李智惠
電話:(04)23051111轉7118
更新日期: 105/08/2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企業易漏報六大所得,請速自行檢視並自動補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歷年來審核企業之營所稅結算申報案時,企業最容易短漏報收入之主要類型為:各級政府各項補助款收入、保險理賠收入、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外銷出口收入、海關退稅收入、違約金收入。
   該所表示,企業漏報營所稅,除補稅外,還處漏稅額二倍以下罰鍰,10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於今(105)年5月31日截止,提醒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是否有短漏報前項六大類型所得,倘企業發現申報錯誤,請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更正申報。企業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按正確資料計算所得額,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於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依法可免除稅法之有關處罰。
  如對上述作業有任何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蘇蕙瓊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01
更新日期: 105/08/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之免稅所得應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多角化經營,營利事業通常會將資金從事本業以外之投資,列報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所得,卻未攤計可直接歸屬之利息費用,侵蝕稅基,影響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非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
,而有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及不計入所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將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自發生當年度各該免稅收入項下減除,免予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前揭免稅所得若係因借款融資操作,
其利息支出係屬直接費用,應在免稅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案時,該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銀行借款及利息支出均增加,且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資金3億2千萬元,其資金源自於銀行借款,其衍生之利息支出600萬元,應屬投資證券之直接費用,故應於當年度出售時,在其免稅收入項下減除該筆借款利息支出,核定出售證券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強調,非專業投資營利事業,其免稅收入仍應注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減除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正確計算免稅所得,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馬瑞欣,電話:04-23051111轉7133)
更新日期: 105/07/06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因報關日與驗收日之年度不同,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及課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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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外銷貨物銷貨收入之認列年度,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於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則應於郵政或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其漏報外銷貨物收入1億7千多萬元,甲公司表示,貨物雖於102年底前報關出口,但該批貨物之驗收日期係在103年度,所以公司將其列報為10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經國稅局查明該批外銷貨物之出口報關日期均在102年12月31日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列為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是將該等營業收入核定歸屬於102年度,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行將該筆外銷收入申報於103年度營業收入,符合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國稅局爰核定其加計利息免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收入歸屬年度,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所以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銷貨收入時,應特別注意收入歸屬年度並正確申報,以免違反稅法規定,遭受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人:法務一科  蕭淑靜
電話:04-23051111轉8144

更新日期: 105/05/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利息,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時效消滅時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資產負債表列有6千餘萬元之應付費用,經核公司提示之明細資料,係因某一股東自91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貸予公司,並與公司約定按一定利率設算利息,惟公司未實際支付利息所致。甲公司帳載逾請求權時效5年之應付利息計3千餘萬元,未依前揭規定轉列其他收入,遂予以調整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所得稅法及民法之相關規定,以免因違反相關規定,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薛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6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團保提前領回解約金列報

中壢市林小姐問:公司將團保提前解約而領回的解約金,應如何列報?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如果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營利事業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列為費用。該費用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並依規定列單申報。

營利事業投保後,因某些原因而中途退保,而領回的解約金,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才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如受益人為員工及其家屬,因解約金係屬保險費返還的性質,由於解約前的保險費是由營利事業負擔,故員工或家屬取得解約金收入應列個人其他所得。
【2013/08/09 經濟日報】



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國稅局可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其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規定,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約定之租金確實較低於一般租金標準,並非低報,稽徵機關仍可將出租人之租賃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課稅,請民眾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所有房屋出租供A公司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1,000,000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200,000元,並予以補稅。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系爭房屋承租人A公司連續多年虧損,經雙方協議同意降低租金以幫助承租人渡過難關,故其於103年度確實僅收到租賃所得1,000,000元,並無短報情事,不應再任意調增其租賃所得。該局以甲君出租系爭房屋約定之租金顯然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依法即得以設算方式來認定租賃收入,縱使當事人申報之租金為實際收取之金額,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係採收付實現制,上開規定乃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故提醒民眾於同意調減租金時應併予考量上述設算租賃所得之規定,才不會額外負擔一筆稅負。該局又說,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更新日期: 105/03/28

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 銷貨收入應如何申報

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究竟要在何時申報銷貨收入,是在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或貨品實際銷售時申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出口至發貨倉庫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但要特別注意,必須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盤點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簡單來說,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收入,如果能提出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證明,就可按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核實認定,否則就必須依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的數量及出口報單上的價格認定銷貨收入。上開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其內容必須包括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以及上述二者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有未出售貨品者,須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始可減除銷貨收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增營業收入及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 105/03/18

104/03/31-【營所稅-三角貿易】結購外匯隱匿國際三角貿易收入,遭補稅3千萬餘元

國稅局近期查獲多起從事國際三角貿易之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個人名義結購外匯給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並結售外匯收取國外客戶貨款,藉以隱匿並漏報營業收入達2億5,113萬餘元,經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達3,178萬餘元。

【舉例說明】
中部某木材批發商A公司之負責人甲君,102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475萬餘美元匯出,而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僅17萬元,由於結購外匯金額與其所得顯不相當,又利息所得偏高且逐年增加,而列入專案選查。
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結購外幣匯至中南美洲之受款人B公司為木材貿易商,且結售自中國匯入外幣之匯款人C公司之營業項目與A公司相同,研判甲君結購、結售外幣資金性質應屬貨款。嗣經查核結果,甲君坦承,A公司從事木材三角貿易,接受中國客戶C公司訂購木材,其從供應商中南美洲B公司購買木材,貨物由供應商直接運送至中國客戶,並以甲君個人名義結購、結售國際三角貿易貨款,及隱匿營業收入於負責人甲君金融帳戶規避查核,查獲A公司漏報三角貿易營業收入達9,320萬餘元。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因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雖因銷售之貨物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但仍應按進銷貨處理,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將持續運用外匯資料與海關代徵營業稅進口金額及零稅率銷售額進行勾稽,加強國稅資料庫橫向整合,結合銀行資金流程全面查核,使營利事業不法逃漏稅行為無所遁形。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情事,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時,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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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貨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國內珠寶零售業者,查得其中2家業者銷貨涉嫌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9,008萬餘元,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622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近年來珠寶產品在國內頗受消費者喜愛,國人亦常以其作為餽贈、收藏或投資之標的。由於購買珠寶者大多為個人,且以現金付款居多,又未主動向業者索取統一發票,以致給有心逃漏稅之業者有可乘之機。經該署運用方法蒐集進、銷貨相關資料及掌握資金流向等,查獲珠寶零售業者普遍涉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等違章情事,其中又以查獲被檢舉之某業者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4,237萬餘元,為其原申報營業收入之7倍多,最為嚴重,除需依稅法規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署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其銷售對象為何,均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貨收入,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消費者如發現營業人有不法逃漏稅情事,經舉發查證,如逃漏稅案件經裁罰確定者,稽徵機關就會將所繳納罰鍰提撥20%給舉發人當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

新聞稿聯絡人:袁科長鎮中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20
更新日期: 104/06/1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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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負責人帳戶分不清,恐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就民眾結購鉅額外匯案件加以選案查核,查獲多家公司利用負責人或股東等個人銀行帳戶收取銷貨款項,隱匿銷貨收入,藉以規避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予補稅及處罰之案例。

該局特別舉一查獲案例加以說明,甲君年約45歲,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約100萬元,而當年度以個人名義結購105萬美元匯出國外,由於結購外匯金額與其所得顯不相當,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君為A公司之負責人,結匯資金源自甲君銀行帳戶提領,惟甲君帳戶102年度有大量票據、轉帳及匯款存入。嗣經查核結果,甲君坦承A公司係從事文具禮品製造,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供公司收付貨款使用,結購外匯用途係支付A公司進口貨款與國外供應商,帳戶內大量存入款性質係A公司銷貨款。經該局彙整甲君帳戶屬公司銷貨收入之存入款併同A公司帳戶存入款計算,查得A公司實際收取貨款金額較已申報之銷售額多出4千餘萬元,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法開立發票並漏報銷貨收入,經核定補稅及罰鍰1千3百餘萬元。

該局表示,今年度仍會持續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利用個人等外圍帳戶隱匿銷貨款項之案件,營利事業如有上述違章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劉秉昭,電話:04-23051111轉7331)
更新日期: 10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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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企業於境外銷售未進口貨物產生之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國內企業為擴展海外市場或基於成本考量,直接向國外供應商購買產品並於第三地租用倉儲經簡易加工後,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國外買受人,該境外銷貨收入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應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邇來該局查獲轄內甲營業人於103年間有多筆外匯結匯資金匯至國外廠商,經甲營業人表示,該款項係其向國外供應商購買產品所支付之貨款,基於營運成本考量,請國外供應商直接將產品運送至其於香港所租用之倉庫,經簡易加工後,再銷往日本。因甲營業人未將該筆境外銷貨收入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遭該局補稅處罰20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有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情形,將依法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蘇股長  06-2298136
更新日期: 105/03/14

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如果因為貨品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筆銷貨退回應列為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分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1年11月銷貨給乙公司並開立發票100萬元,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乙公司於102年2月退貨10萬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甲公司將該筆銷貨退回列於101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惟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甲公司應列為102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101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該分局乃予以調整補稅。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列為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更新日期: 105/03/04

貳拾陸、營利事業因發生保險事故,其所給付之賠償損失與受領之賠償收入應分別列報(財政部1051130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其當年度受有保險賠償收入漏未申報,甲公司主張其賠償收入因已支付被害人是未予列報,惟經查核該賠償收入大於賠償損失,爰該漏報收入部分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罰鍰。

該局特別指出,營利事業因保險事故而受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收入,並同時給付賠償損失者,其相關之賠償收入及賠償損失應分別列報於結算申報書之「其他收入」及「其他損失」項下,且若是賠付給個人之賠償款項 ,除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免稅所得之項目外,應按應稅所得性質扣繳或列單申報,並取得雙方協調文件及撥款資料;若賠付對象為營利單位等法人組織者,則應依其賠償性質取得受償單位之收據或發票;以回復原狀為賠償條件者,亦應取得回復過程支付款項之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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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所受領之損害賠償,如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者,應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因訴訟上和解而受領和解金,如屬填補其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其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而為利益填補,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購買不動產而與A建設公司涉訟,於101年間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甲君並自A建設公司受領和解金85萬元,賠償範圍係補償甲君之「所失利益」,非填補甲君之「所受損害」,甲君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所得申報為0元,經該局依上開和解內容核定其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系爭給付係屬賠償其所受損害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其不符合前開規定予以駁回。

  該局特別呼籲,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其性質分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兩類,並非均為免稅所得,非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仍應依法申報,以免因短漏報應稅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更新日期: 105/01/11

權利金收入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現行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內容包含權利金性質之收入,非全數為技術服務報酬,其中屬權利金收入部分,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案件時,發現雙方簽訂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之合約所載,部分研發成果及技術之所有權仍歸屬於外商公司,而甲公司僅取得研發成果及技術之使用權,且約定甲公司須對所有研發資訊及技術負保密義務。

該局因而認定本案外商公司對甲公司所提供之研發及技術服務,其中部分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全為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所稱「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監督、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而同法第8條第6款所稱「權利金」,則係指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供他人使用之報酬。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服務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自合約價款劃分,該部分收入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重申,近年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就合約內容先行審視,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工商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專區下載參考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更新日期: 105/01/22

營利事業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短漏報所得,會有什麼處分

五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剛過,某獨資商號來電詢問: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短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會受到什麼處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對於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額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若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按所漏稅額之半數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除出售資產增益以外,應多加留意有無政府補助款、保險賠償收入等非營業收入漏未申報;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免罰。 本分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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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雖未取得驗收證明,惟已交付使用,仍應列報完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說明,轄區內甲工程公司承攬乙公司之辦公室建築物工程,並追加「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該建築物工程於101年度完工並交付乙公司,惟甲公司僅認列建築物工程收入,追加「燈具工程」及「水電工程」仍帳列在建工程,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燈具工程」及「裝修工程」為非建築物,101年度尚未取得驗收證明,應以委建人出具驗收日期102年度為準;惟該2項工程委建人(乙公司)已於101年度帳列資產,並提列折舊,顯示該追加工程於101年度已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中,委建人雖於102年度始出具驗收證明,仍應依規定以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101年度認列收入,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應注意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相關規定,並依實際完工日期申報收入,以免影響損益之計算,造成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蔡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 10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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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工程確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無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入帳。部分營造業者誤將承包之工程款已否全數收取,作為判斷其工程收入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標準,導致實際上已完工,因部分工程款延遲、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該工程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發現轄區內甲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700餘萬元,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工程保留款有爭議,部分工程款尚未收取,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該發包商乙公司已完工驗收,乙公司並列入當年度已完工程,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3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已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 105/01/14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為當年度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即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所領回之結清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歷年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當年度以費用列支,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仍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結清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非營業收入課稅。
     本局舉例說明,近來查核轄內某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且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結清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計領回剩餘款3,000餘萬元,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申報領回之收入,以免漏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更新日期: 105/06/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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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或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在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5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分局按所得稅法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縱使於清算期間領回,仍應於申報清算所得時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若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 105/02/03

營利事業取得政府補助款或補償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政府機關各項補助獎勵或補償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申報。

  該分局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因臺中市政府興建捷運徵收土地、拆除建物,取得該府地政局之補償款收入,惟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所得,致漏報課稅所得額,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倚綾,電話:04-25291040轉105)

更新日期: 10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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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單位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經費款,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
  該分局特別呼籲,請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稅務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羅湘鳳,電話04-25291040  轉104)

更新日期: 105/01/29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本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以自有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如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本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另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第11點載明:「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計算利息收入者,10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為2.896%。」營利事業可查閱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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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紛紛擴大海外投資,其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常有未積極收款,其目的是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致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 105/01/14

公告新增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規定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至第3項,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權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規定,屬減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租稅優惠,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措施,行政院業於104年2月6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以利納稅義務人遵循,該項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自104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至同條第2項及第3項有關增僱24歲以下員工薪資費用額外加計50%減除與加薪費用額外加計30%減除金額,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有關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之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則配合適用法令施行日期,自105年度起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上述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並於106年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增僱24歲以下員工與加薪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及智慧財產權收益範圍內研究發展支出加倍減除之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燕瑜
聯絡電話:02-23227556
更新日期: 105/01/27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期限不合營業常規,應按常規交易調增利息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提高國際競爭力及影響力,紛紛擴大海外投資,其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常有未積極收款,其目的是為了挹注國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以致產生與關係企業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應收帳款收款天數,顯較非關係企業長,屬延期收款性質,應按營業常規調增利息收入。
   本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對於關係企業與非關係企業之交易應採取一致性作法,以免因不合營業常規而遭核定補徵稅款。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

更新日期: 105/01/1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以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均應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之會計年度,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收入歸屬年度。

本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帳外減計本年度取具出口報單,下年度認列收入4億餘萬元,經本局查核其與一般稅務認定收入時點有異,公司說明係因貨物運送船期較長,成本費用無法確實估列及分攤,故於次一年度待收入、成本及費用皆可合理估計時方才認列,惟該外銷貨物係以通關方式出口,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於102年度(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遭本局調增102年度營業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補稅。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應以報關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繫人:審查一科  鄒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5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取得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 付性質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僱用員工,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應列報其他收入,不屬代收代付性質。

  該局近日受理1件行政救濟案件,甲公司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推介僱用身心障礙者為員工,102年度取得該中心核發之僱用獎助津貼84,000元,公司誤認該筆津貼屬代收代付性質,列為薪資費用減項,並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該局查獲公司漏報其他收入84,000元,依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辦法規定,核定漏報所得額84,000元,致遭補稅及論處罰鍰,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該局查明,公司係將應列報其他收入之津貼誤列為薪資費用減項,屬會計項目之誤列,應予轉正,且公司於項目轉正後並將轉正後所得額自行調整達到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乃復查決定追減補稅金額及撤銷罰鍰。

  國稅局表示,僱用獎助津貼係對僱主之獎助,非屬員工薪資之代收轉付,應列報其他收入,請營利事業注意帳載會計項目之正確性。
【#425】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曾淑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6
更新日期:2015/11/20

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發行之股票,所取得之股利要課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屬應稅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不適用同法第42條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課稅,主要是為了避免重覆課稅,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股票發行人若屬國外企業,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102年度投資國外A公司發行的股票所取得之股利2百萬元,因未留意投資對象為外國公司,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之應稅收入,誤申報於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及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日漸增加,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投資對象係屬國外或國內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李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更新日期: 10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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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前述單位投資外國企業回臺掛牌「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之股票,該外國企業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而是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通稱為F股),因其發行人為外國企業,不符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規定,其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另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2點第2項,該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賦稅署97年09月23日台稅二發字第09704086730號函規定併計課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取得國外A公司發行之F股所分配之股票股利2,500多萬元,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00多萬元以外,另被裁處300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但遭法院判決指出,國稅局按上開規定補稅及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列報取得F股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避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更新日期:201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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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出售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之收益,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自國內銀行受託贖回之投資基金處分所得新臺幣(下同)3千2百餘萬元,甲公司主張該基金係在我國境內代理募集及銷售,屬證券交易法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應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基金之註冊地為盧森堡,故屬在境外發行之基金,營利事業贖回境外基金之交易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而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及境外之所得申報納稅,因此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8百餘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所謂境內基金,係在國內發行並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免徵所得稅;而境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於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我國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營利事業如對其持有之基金投資,無法區辨其是否為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逕自上網查詢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之公開資訊,以避免申報錯誤。

&(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如果您要點閱原提供單位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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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點選http://www.ntb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更新日期:101/03/02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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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基金所得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減半計入之規定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惟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其所得自102年起,得減半課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故減半計算之規定僅適用於出售持有滿3年之股票,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基金所得不納入減半計算範圍。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及損失分別為400萬元及8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基金」交易所得為120萬元,持有未滿3年「股票」之交易所得為180萬元。公司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交易所得金額為400萬元【(400-80+120)/2+180】,惟買賣基金所得不適用減半計算之規定,核定基本所得額為460萬元【(400-80)/2+120+180】,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更新日期:10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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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捌、營利事業買賣境外基金之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財政部1051116新聞稿)
近年來新興市場的基金已成為時下熱門的投資選擇之一,營利事業為獲取利潤,將閒置資金用於基金投資頗為常見,惟應特別注意,營利事業買賣基金之所得,若屬出售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在國內登記註冊之基金,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註冊地在我國以外之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目前我國稅法對營利事業境外投資所得並無免稅優惠。因此,營利事業如透過買賣境外基金獲有利得者,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疇。
該局舉例說明, 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報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1,000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有500萬元係屬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證券交易所得之範圍,不能自所得額中減除,國稅局乃核定增加課稅所得額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籲請私人補教業者,配合國稅局秋季函訪查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瞭解私人設立補習班、幼兒園等之招生經營狀況,作為掌握所得資料之依據,該局每年參考以往年度之查核對象及教育局、社會局所提供之業者名冊、保險公司列載之學生投保資料,就具查核價值之業者,執行函(訪)查作業,並蒐集相關資料,憑以分析業者自行填報函查表之收入是否合理,篩選作為實地訪查之對象。

該局說明,配合104年度秋季新學期之開始,例行之補教業者函(訪)查作業,日前已寄發業務狀況調查表予相關業者,請各受訪業者配合本項作業詳實填報下半年度業務收入狀況,以順利完成函(訪)查作業。

該局指出,以往函(訪)查作業發現,有極少數業者不配合填報業務狀況,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與該局蒐集之資訊有明顯出入,卻又拒絕提供學生名冊等相關資料,而遭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籲請私人設立補習班、幼兒園業者配合該局函(訪)查作業,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並損及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唐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3)

更新日期:2015/11/18

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未發放應列其他收入

東港鎮陳小姐詢問,公司原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後因某些原因決定不發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回覆: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在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金額,認列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議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所說明,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如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取,以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未給付之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列為其他收入之後,再發生給付事實者,仍可就實際給付的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更新日期:2015/11/03

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報稅

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一種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當資產被拍賣,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並未取得拍賣價金,仍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帳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計算損益,其損益如為正數,表示有所得,營利事業應將所得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反之,損益如為負數,表示有損失,可申報扣減。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2年3月間遭法院拍賣,未申報拍賣損益,該局以拍定價格1,000多萬元,減除帳面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9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出售該廠房增益100多萬元,甲公司除應補繳稅款17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按漏報稅額裁處的罰鍰13萬餘元。
甲公司雖一再主張買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實際上並無任何獲益。南區國稅局解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是出售價格,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應依照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財產遭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楊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56
更新日期:2015/11/10

委託貨運宅配業者銷貨,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國稅局每年均會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於近期陸續展開選案查核作業。

該所說明,由於電子商務行銷方式之興起及網際網路之發達,營利事業之交易模式常有透過貨運業者銷貨及代收貨款情形,此經營模式亦為本年度選案查核對象,該所表示,近日查獲多家公司(行號)有取具貨運業者開立發票,惟相關收入漏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遭補徵鉅額稅款及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委託貨運宅配業者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請再次檢視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若未依稅法規定或申報期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林小姐
聯絡電話:08-7899871轉100
更新日期:2015/11/10

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屬於移轉訂價資金使用交易類型,應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服務,實務上多未收取任何手續費。惟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目前融資背書保證實務上,若由金融機構承作,多會依保證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被保證人收取手續費;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者,也會對各信用保證項目酌收手續費。因此,營利事業若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參照可比較資料,依營業常規如金融機構承作費率、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手續費率,向關係人收取保證手續費並認列其他收入。
        本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揭露有關資金使用交易類型之關係人背書保證相關資訊,卻未依營業常規認列手續費收入,也未在移轉訂價報告中評估背書保證之受控交易結果是否符合常規,本局遂依實際動用之加權平均金額按金融機構承作保證費率設算手續費收入補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9
更新日期:2015/11/0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醫美診所及其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雙雙漏報收入,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近日查獲某家醫美診所99及100年度分別漏報業務收入915萬餘元及1,520萬餘元,致診所合夥人漏報執行業務所得。另外,與該診所異業結盟之化妝品零售公司99及100年度涉嫌漏開銷貨統一發票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共補稅及處罰達885萬餘元。

賦稅署指出,時下醫美診所之業務收入大多來自施打玻尿酸、肉毒桿菌等自費型醫美療程,因常以現金交易且業者多未依規定入帳,致有短、漏報業務收入之情形,近2年該署稽核單位業已查獲多起醫美診所違章漏稅。而此次查獲之某醫美診所,其業務除提供一般微整形療程外,尚有自體脂肪隆乳、抽脂塑身等外科醫美療程,並透過與化妝品零售公司異業結盟,由化妝品公司出面購進醫療耗材轉供該診所業務上使用,除化妝品公司將該等醫療耗材列為成本外,尚藉以掩飾醫美診所實際耗用醫療耗材數量之營運情形。經該署稽核單位運用方法、相關資料及資金流向等,查得化妝品公司於99及100年度銷售該等醫療耗材予該診所時,漏未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漏報已列成本之銷貨收入分別為381萬餘元及691萬餘元;而該醫美診所除未將該等醫療耗材入帳,並漏報耗用該等醫療耗材所產生之業務收入各計915萬餘元、1,520萬餘元,經減除該診所必要費用後,致漏報所得額各計209萬餘元及447萬餘元,均應歸課其合夥人各該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並依法補稅、處罰。

該署表示,醫美診所為病患施作微整形、抽脂塑身等醫療行為所收取之自費收入,均應依法申報業務收入,且營利事業銷售予集團診所之醫療耗材,亦應如實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並列報營業收入。稅捐稽徵機關將持續加強查核醫美診所逃漏稅,故呼籲相關業者,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許科長文和
聯絡電話:02-27642296分機710
更新日期: 104/05/0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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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應據實申報自費收入,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尚需處罰。

(大里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醫療美容及植牙業者為新興高自費性醫療業者,惟業務收入多屬非健保給付及非扣繳所得,收費不斐卻因多採現金交易且業者多未依規定記帳,收入較難以掌握致業者常有短漏報自費收入情形。
  該局表示近年來為健全稅收,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將持續針對自費性高之醫療美容、植牙業者加強查核俾掌握稅源,以遏止逃漏稅,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基於所得稅首重誠實申報原則,該所特別呼籲醫療院所等執行業務者,如有短、漏報自費收入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受罰。
納稅義務人對這項服務如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林佳郁,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219)

更新日期:2015/10/26

員工分紅未發放應列其他收入

臺南市王小姐詢問,公司原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後因某些原因未發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回覆:公司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得在員工或董監事提供勞務的會計期間,估計可能發放金額,認列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議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該局說明,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的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將未給付之員工分紅或董監事酬勞列為其他收入之後,再發生給付事實者,仍可就實際給付的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方審核06-2223111轉8145
更新日期:2015/09/09

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之課稅規定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本局指出,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公司如係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其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甲公司借款予國外乙公司,未收取利息亦未依前揭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設算利息收入,而調增利息收入350萬餘元並予以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更新日期:2015/12/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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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何時起算,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第2項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惟應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認定欠缺所得稅法明確授權而違憲,為明確賦予稽徵機關設算利息收入的法源,爰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3,於98年5月27日公布,自公布日第3天生效施行,即營利事業98年度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即應自98年5月29日起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交易雙方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
一、 交易雙方屬於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二、 交易雙方並非關係人,再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
(一) 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二) 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乙公司使用,甲公司98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23,825元課稅 ,計算如下: 100萬元 × 臺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 ×216天(98年5月29日至98年12月31日)/365天。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時,應特別注意修正後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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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收取債務人給付之利息所得應核課綜合所得稅,且執行拍賣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時所獲價款原則上應先抵充利息。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如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金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債權人能舉證未收取利息外,稽徵機關得依據設定抵押權契約所載借貸金額及利息資料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

      本所審理此類案件常遇納稅義務人表示債務人不還錢,拍賣其抵押物或參與分配所獲配償還之金額,連本金都無法全部受償了,應無利息所得,惟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又財政部55年台財稅發第00912號令「民法第323條並非強行規定,故其所定費用利息及原本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債務人對於債權人負有原本及利息數種債務,而其給付不足清償債務時,苟不能證明債權人同意先充原本時,始有民法第323條之適用,稅捐機關對於此項情形而課徵綜合所得稅時,固仍可認為其先行支付利息,但納稅義務人對此如有不服,自得依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如當事人間之契約證明此項清償確為先清償本金,或債權人已對債務人表示同意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在其內之允諾書)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是納稅義務人主張所獲配金額先抵充本金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債務未獲清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參與分配時,如執行內容包含利息及本金,而欲主張獲配款項先行清償本金者,應於聲請時一併陳報利息及債權原本之抵充順序,以免強制執行獲配價款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遭國稅局依民法第323條規定,認定利息收入已實現,而予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12)

更新日期: 1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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