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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土地增值稅相關















交換土地也可以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10%的優惠稅率!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交換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時,是否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了照顧自住房屋者,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以選擇適用土地增值稅10%的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也包括「交換」的土地在內,所以交換的土地如果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就可以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果是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時,就不能適用該項優惠稅率了,請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8/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若已公告徵收之土地經「廢止徵收」而發還,有關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審核規定

潮州分局表示: 有民眾詢問,土地經公告徵收後經過10幾年後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是否仍維持在土地所有權人原取得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本分局說明:關於已公告徵收之土地經「廢止徵收」發還,原土地所有權人就該發還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原依法領取之補償地價(土地徵收條例採市價補償制度前另含地價加成補償)登載,原因發生日期則以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廢止徵收之日登載。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釋疑

(臺中訊)邇來常有民眾詢問關於土地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申報土地現值,係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一環,其目的在核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而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登記機關自應審查上揭法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證明文件(通知他共有人之書面或公告資料;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稅捐稽徵機關無事先審查之必要。是以,土地部分共有人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已在申報書中敍明「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即無需再檢附該法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7/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核課土地增值稅釋疑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其取得所有權後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準。至是否應課徵印花稅,因其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在移轉時,不一定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清水區的張女士來電詢問,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於同年度再移轉時,是否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若自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拍定價額高於土地公告現值時,於同年度移轉時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是,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是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即為取得時的拍定價額(較低),並以當期公告現值(較高)為移轉現值計課,這樣兩者相差的「漲價總數額」將大於零,所以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 ,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受遺贈人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因遺贈取得之土地,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及申報移轉現值,係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免申報;惟遺贈係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即受遺贈人),所以遺贈為贈與行為,僅有債權效力,與繼承具物權效力不同。故被繼承人將其所有土地遺贈他人者,受遺贈人須申報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戶籍有無遷入,對房屋稅及地價稅稅率之影響不同。

日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戶籍有無遷入,是否會影響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稅率?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房屋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來課徵,如果您的房屋是作住家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以戶籍是否遷入為必要;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須以戶籍遷入為必要。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除了符合戶籍須遷入外,必須符合無營業、無出租,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處為限的條件。申請之面積以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公尺(約211.75坪) ,即可向該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比一般用地稅率(10‰~55‰)差距4倍以上。

   該局提醒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超過期限申請只能從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5/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惟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贈與案件依土地稅法規定可以選擇要繳土地增值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時可妥為運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包括「交換」土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其欲與自己的姐姐互相交換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不知土地增值稅可否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處指出,土地稅法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土地在內。因此,交換的土地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交換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住宅用地,就可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0%優惠稅率。

該處表示,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之負擔,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享受一生一次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在出售房地時,可先行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替自己荷包節省稅金。

更新日期: 105/04/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分年分次訂約贈與其成年子女,嗣後就該土地及建物所餘持分同時出售予該子女,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張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前幾年已把土地跟房子慢慢贈與給兒子,現在要把剩餘的土地跟房子賣給兒子,可不可以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規定,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因此,符合該規定只有一戶自用住宅者,如果不是同時1次全部出售,而是分次就該自用房屋及坐落土地的部分持分併同出售,在各次出售後,如果還有剩餘持分房屋,就跟該條款規定不符。如果出售後已無剩餘持分房屋,則該次出售行為符合該條款的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就張先生的疑問進一步說明,張先生要出售贈與後剩餘的部分持分房地,如果房屋及土地同時出售,而且出售後張先生跟他的太太以及未成年的子女已經沒有其它房屋,該次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的規定,如果經查明也符合同條項其它4款的規定,就可以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因張先生出售的房屋是跟他成年的兒子共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以不超過按他房屋所有權持分比例計算之土地面積為限。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於105年3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對因金融機構或公司法人合併或收購而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辦理清查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即日起至4月底止對金融機構或公司法人因合併或收購而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辦理清查。是類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有再移轉之情形,將依規定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另外收購案件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列管期間內,將請被收購公司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該年度其持有收購公司股份,有無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之65%之報告書以供查核,如發現持股低於65%者,亦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屆時請業者配合辦理。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夫妻贈與後因贈與人死亡,該土地經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因贈與人死亡,且該受贈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則改以被繼承人(即贈與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如有上述情形,請民眾記得於土地移轉申報時,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內容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拍土地,可不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沈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名下的土地被法院拍賣,地上建物並未一併拍賣,該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她先生優先承買,想了解可不可以用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的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增訂該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因此,適用上開條項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換句話說,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給她(他)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沈小姐經法拍的土地不能用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係考量自用住宅一般是供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使用,放寬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所居住的房地,而且只有該1處自住房地為限,以符合一生一屋的理念。因此,擁有多處房地者就無法適用。舉例來說,林小姐原持有2處房地,先贈與1處的地上房屋給她成年子女,而仍保留該贈與房屋坐落的基地,後來再出售另1處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則該次出售的土地就不能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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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再移轉時可能負擔高額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之後再移轉時,縱使為同年度,仍會有漲價數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的土地,應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拍定價額二者中較低者,核定為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因該次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後再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甚多之拍定價額取得拍賣土地,該拍定價與拍定日公告現值間之價差所應負擔之增值稅,將遞延至拍定人再移轉時計算繳納;故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隱含高額土增稅之負擔。因此呼籲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作衡量,以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更新日期: 105/08/0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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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當年度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民眾劉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看中法院第2次拍賣的土地,準備向法院標購該土地,並打算當年度就要再賣出去,想了解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的金額為移轉現值。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拍定價額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核定以較低的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的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果拍定價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標購時應審慎考慮。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這個觀念並不是很正確。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係以拍定價額核定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時,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所以,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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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再移轉,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接獲民眾張先生來電洽詢,向法院承購法拍之土地,於當年度再移轉時為何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拍定價額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以較低之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拍定價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購買時應審慎考慮。

  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係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條件須選擇適用條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夫妻贈與農地如同時符合夫妻贈與及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當事人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須選擇適用條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夫妻相互贈與之農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規定,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另提醒民眾,選擇夫妻贈與不課徵者,不可同時主張調高前次移轉現值至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地被拍賣後,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30日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三於104年12月15日收到通知函,即於105年1月4日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張三遲至105年1月18日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已逾30日之申請期限,所以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受益人於自益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信託土地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土地的受益人,如果在自益信託期間死亡,其信託土地日後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比照繼承土地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95年取得1筆土地,原地價為每平方公尺20,000元,於98年間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甲,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陳先生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在信託關係存續中陳先生不幸於103年6月1日往生,陳先生的繼承人依法繳納遺產稅後,與受託人甲合意消滅信託關係並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信託為繼承人所有。嗣後繼承人於104年12月10日訂立契約申報移轉該土地給第三人時,該土地依陳先生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0元為原地價,據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22585000免費服務電話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依判決申報共有土地分割後撤銷改依協議申報分割應予受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法院命為履行給付之判決,所為共有土地分割之現值申報案件,其土地所有權須俟完成移轉登記時始生移轉效力,與民法第759條所稱因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有別。若共有人之一持憑法院命他共有人履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辦理共有土地分割現值申報後,申請撤銷,再依全體共有人協議結果,提出共有土地分割之現值申報時,尚非法所不許,稅捐稽徵機關自仍應予受理。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2/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臺中市] 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土地作公設用地,該捐贈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准自餘留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符合(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二)支付目的係為改良該移轉之土地,(三)已完成支付程序之要件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係屬改良土地費用之一種,日後民眾移轉變更使用之餘留土地時,該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可以自餘留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民眾先行移轉餘留土地,而捐贈土地遲至公共設施整體開發後,才辦理移轉登記者,如果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該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也可以從已經移轉之餘留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1/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想要把名下一筆土地及建物贈與給子女,可以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所以,要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若以贈與方式移轉,縱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無法申請適用該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您,為確保自身權益,於訂定契約時應注意係以何種方式移轉,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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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不適用優惠稅率核課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移轉以買賣方式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以「贈與」方式,則縱使其他條件均符合規定,仍不得按該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優惠稅率課徵。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但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如能提供確屬「出售」要件有關文件,例如:支付價款證明、銀行轉貸證明等,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1/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夫妻贈與土地是否申請不課徵增值稅應慎重考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予第三人時,則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作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以夫妻贈與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原地價核課,兩者差距甚大。

該處進一步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係採用倍數累進稅率結構,若該次夫妻贈與土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再次移轉給第三者時,由於公告現值通常每年調漲,累積的結果可能使漲價倍數增加,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而夫妻贈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因為從原始取得土地至贈與當時這一段期間的漲價利益尚未真正實現,因此准予遞延課徵,並非實質免稅。

該處特別提醒您,夫妻間贈與土地,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的漲價空間,再考慮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 105/01/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及其母親設籍並居住在父親遺留之自用住宅用地,目前該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詢問是否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陳小姐父親遺留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自父親死亡之日起,即屬各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共有3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各繼承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繼承系統表等相關文件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但如果只有陳小姐單獨提出申請,就只能依陳小姐應繼分面積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1/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地騰空出售如符合條件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騰空房地待售,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其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如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4年底訂立土地移轉契約書 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104年度訂立土地買賣(贈與)契約書,若要依104年度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為何?

  該局表示,民眾於104年底訂約移轉土地者,請注意必須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含訂約當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才能按訂約日當年(104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繳納較低的土地增值稅,如超過訂約日30日才申報者,依法必須以申報日當期(105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課稅,可能會繳納較高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一次出售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一位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於高雄市及台北市各有1筆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需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才可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處答覆,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王先生只要同日訂約並擇一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一併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稅捐機關收件後,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郵寄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辦理,或同日以網路申報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分別郵寄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即可同時享受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又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則可視為一次出售,又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須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該處提醒納稅人注意申報之時效,以免喪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權益。

更新日期:2015/12/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拍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由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計課?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因係以較低之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如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拍定價額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因此投標購買時應審慎填寫房地價金。

  該局進一步指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將之併同計算之金額為移轉現值。

  該局強調,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係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應繼分是否相當,均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乃係取得遺產單獨所有之手段,且遺產尚包括動產,僅不動產分割無法審究是否與應繼分相當;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如何,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均免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人先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嗣後再辦理分割登記者,亦同。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之土地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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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於繼承土地時,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註無欠繳地價稅,即可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次移轉時才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並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 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 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66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4年已訂立土地移轉契約,請注意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當事人雙方如果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可選擇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如果超過30日申報,就必須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04年12月31日與他人訂約出售桃園區土地,訂約日(104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萬8,000元,105年1月1日調漲為5萬6,000元,此時,只要李先生於訂約之日起算30日內,也就是105年1月29日(含)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就可選擇以104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8,000元來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才提出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105年)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5萬6,000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75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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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分割前後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時,計算分割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依規定得免至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之認定,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若甲、乙地號土地面積各為8平方公尺,甲地號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元,乙地號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100元。王君與林君2人分割前各持有甲、乙地號土地持分各2分之1。二人辦理土地共有物分割,分割後王君持有甲地號土地持分全,林君持有乙地號土地持分全。分割前總現值:王君、林君各為8,400元,分割後總現值王君為8,000元、林君為8,800元,分割後王君土地價值減少400元,林君土地價值增加400元,均在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1平方公尺1,000元以下;可以免向稅務局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既成道路用地移轉與他人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須視該既成道路用地是否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定。如為經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符合: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保留供政府或公共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計畫將由政府依法「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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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 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道路用地如為都市計畫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予他人,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若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道路用地要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計畫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者。符合上述條件的土地移轉,請先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於申報土增稅時一併檢附才能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楷芬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不一定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政府規劃興闢公共設施之用地,一般由政府籌措財源辦理徵收,因此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以比照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除了須符合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舉如:市場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外,尚須審查都市計畫書所載之取得方式是否為徵收、區段徵收等方式,倘如都市計畫書僅載明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為重劃,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免稅規定。亦即政府將以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移轉不得比照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5/1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臺中市清查假借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案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將自105年3月1日起至同年4月30日止,為期2個月,針對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展開清查,以防有心人士藉由共有土地分割,意圖規避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防杜有心人士利用應稅土地與免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進行共有物分割,藉以墊高應稅土地之原地價,或創設共有關係後,假藉共有物分割互相交換土地,規避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將對本市所有共有物分割案件挑檔進行清查。清查後若有取巧利用共有物分割墊高原地價者,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回分割前之原地價,並通知地政機關更正,若為交換土地或土地已移轉者,將追補應納土地增值稅,逾期未繳,除加徵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籲請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事後被查獲依法追補鉅額稅款,得不償失。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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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稅務局將全面清查「假共割真逃漏」土地增值稅案件

(新竹市訊)民眾如取巧安排形成土地共有關係,並藉辦理共有物分割,以規避土地增值稅,要注意了,新竹市稅務局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一個月的時間全面清查共有物分割案件。
  該局表示,對於部分民眾,為達到移轉增值高的有價值土地所有權目的,假借共有物分割,墊高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以規避土地增值稅的負擔,造成稅收損失案件,將全面展開清查作業。清查結果如發現有利用共有物分割墊高原地價的情形,該局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回分割前的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並且通知地政機關更正,以遏止稅捐逃漏並維護租稅公平。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2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法院形成判決而取得土地,長期持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持有年限之認定,乃以判決確定日為土地持有年限之起算點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後再移轉時,其土地持有年限之起算點,因法院之形成判決而取得者,為判決確定之日,係指法院之形成判決確定時,共有人「土地價值增加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以判決確定日為起點,「原持有部分」仍以各共有人實際土地持有年限計算。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4/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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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移轉登記,例如:法院判決共有土地分割之案件,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但為避免權利人故意高報移轉現值而增加納稅義務人稅負,故土地稅法第30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以維護社會正義。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曾碧鈴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2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可由其申請退還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該分局提醒民眾,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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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可由其申請退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該局提醒民眾,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拍土地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拍定價額取得,於當年度再移轉時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亦即民眾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向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再移轉時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則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一年才調整一次,民眾認為拍賣取得之土地於當年度移轉,應該不會課到土地增值稅,但未想到以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取得法拍土地,係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於同一年度再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會有漲價數額,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此民眾於拍賣土地時應詳加留意自己拍定的金額是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並預估當年度移轉時是否會繳納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婚姻存續期間已訂定贈與土地契約,即使離婚後才申報土地現值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龍井區李先生來電詢問,於104年8月訂定贈與契約,贈與1筆土地給太太,但104年9月夫妻雙方協議離婚,104年10月才申報該筆土地移轉現值,則是否有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因贈與移轉土地,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夫妻贈與契約係於夫妻關係存續時所訂定,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報,除經查明贈與契約非於婚姻關係存續間所訂定,仍應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應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或短期內是否再移轉,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決定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設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若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莊筱茹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更新日期:2015/11/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離婚前訂立配偶贈與土地契約,離婚後才申報移轉,仍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訊)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只要贈與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縱使婚姻關係消滅後才申報移轉,仍可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舉例說明,甲乙於104年10月31日訂立配偶土地贈與契約,隨後於同年11月15日辦理離婚登記,至同年11月20日甲乙雙方始辦理土地贈與移轉申報,因贈與土地契約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訂立,故仍可申請適用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稅務局同時提醒,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將來再移轉與第三人時,則須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喔!新竹市稅務局關心您的權益。

更新日期:2015/11/1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持有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抵繳之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權利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發生退稅可由其申請 退還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如發生退還情事,可由代繳人申請退還稅款。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現行法令明定,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時,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因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雖然原則上應以繳款書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但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退還代繳人。 

    該分局提醒民眾,買受土地,因故代繳土地增值稅時,務必先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或保存代繳之證明,以確保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再移轉時可能負擔高額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土地,如果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拍定取得,嗣後再移轉時,即使為同年度,仍會有土地漲價數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係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因該次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取得該法拍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為日後再移轉土地時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依據。所以,拍定人雖然低價取得法拍土地,卻可能隱含高額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該局提醒民眾,欲標購法拍土地時,宜先行考量利弊得失,俾作有利選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拍賣之土地若查有原所有權人欠繳之工程受益費,必須先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工程受益費,須由拍定人代為繳清後方可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工程受益費係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移轉時必須繳清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定人持法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查欠時,若查有欠繳之工程受益費,須於工程受益費繳款書上註明代繳人並代為繳清。拍定人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時,准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該筆代繳之工程受益費數額後再計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臺中市沙鹿區的蕭先生有一筆土地編定為學校預定地,想要贈與給他的子女,聽說移轉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不知道要如何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只要在申報土地現值移轉時,檢附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此外,公共設施保留地日後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贈與不動產實際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才可從贈與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該局查核甲君申報贈與土地予乙君之贈與稅案件時,主張土地增值稅係由受贈人乙君繳納,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雖提供乙君提領存款繳納之銀行存摺影本供查,惟因存摺裡資金進出頻繁,遂請其說明原因,但由於乙君無法證明繳納土地增值稅款之資金來源,於是同意放棄減除該筆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實際確由受贈人繳納部分,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386】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5
更新日期:2015/10/19

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夫妻持有期間之土地改良費用均得予減除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土地移轉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稅法中將夫妻視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之相互代理人,對於夫妻相互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得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待將來移轉第三人時再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說明,夫妻贈與該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夫妻於持有期間內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均可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請納稅人注意是項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維護節稅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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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土地得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之間贈與土地,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給第三人時,如果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如果是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則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是採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的,如果夫妻贈與土地時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增值幅度可能較大,就會適用比較高的稅率。

其實,夫妻贈與土地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給第三人時稅負反而更重。民眾可事先評估土地未來的增值空間,選擇最有利的繳稅時機,以節省租稅開支。

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農業用地調整原地價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業用地以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即出售土地予法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仍得調整原地價。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需俟查核認定移轉土地確屬農業用地且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當時未作農業使用,經核符合規定,始得據以調整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信託移轉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須補繳原記存稅款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時,須補繳原記存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間因合併、收購或分割,經地方稅務局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嗣後存續的企業或金融機構再移轉第三人時,應將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另土地如果因信託行為,將所有權由委託人移轉登記予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屬「再移轉」,委託人即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方可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節省奢侈稅小秘訣: 買賣農業用地,善用農業使用證明書!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不屬於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或蓋有農舍的農業用地,經農政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買賣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就可以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針對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不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的土地作出界定,凡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取得「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或雖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已取得農業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果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在持有期間未滿2年出售時,無論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務必向農政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避免未來因無法提示證明文件而被國稅局課徵奢侈稅。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先辦理現值申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於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前,需先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該處說明,因繼承而移轉土地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繼承取得之土地因抵繳遺產稅再移轉時,則需申報土地現值並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繼承人欲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時,應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抵繳遺產稅」經審查核准後,再檢附相關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重劃區的土地被拍賣,其重劃費用之扣除,可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對於其持有土地期間因改良土地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等,均可自土地漲價總額中扣除以減輕土地增值稅;尤其是重劃區土地,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還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

該處指出,土地重劃費用之扣除,一般是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重劃區的土地被拍賣依規定准由債權人代位行使,該項重劃費用扣除之申請,以保全債權。

更新日期: 105/03/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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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分局提醒民眾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4/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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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接獲債權人詢問,債務人所有農地遭法院拍賣,可不可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地移轉買賣雙方權益互相衝突,也就是說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者之稅負,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如再移轉時會增加土地增值稅負擔。因此,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明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為移轉土地之義務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新所有權人),所以,債權人是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洽詢服務專線03-3326181轉2752。
更新日期:2015/10/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重劃土地申請減除重劃費用,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除可減徵40﹪,並可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已繳納之土地重劃費用。

該處指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減除該項費用應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上述申報程序,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減除土地重劃費用,即應檢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再由稽徵機關依法予以減除,若於申報時未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嗣後即不可歸責稽徵機關有核課錯誤之情事。

更新日期: 105/06/1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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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論土地係政府辦理重劃或經核准自辦重劃,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均可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及扣除重劃費用;但土地如係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後再移轉,則不適用上述減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其土地增值稅負已獲減輕,且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故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及扣除重劃費用等優惠措施。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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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辦市地重劃減配土地所領之差額地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重劃後,原則上應依各宗土地原來之面積或地價仍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但限於實際情形,不能依原來之面積或地價妥為分配者,得變通補償。而此項變通補償,復為實際辦理土地重劃交換分配時所不能避免之作業,故其差額地價之領取或繳納,皆為辦理土地重劃工作之一部分,並非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意思而辦理。為便利土地重劃業務之推行,自不能因其無法按原權利面積分配土地改領差額地價而予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105年1月1日上路,土地增值稅 維持現制課徵,出售房地善用自用住宅雙重優惠減免,省稅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於104年6月24日立法公布後,該處常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自105年起,出售房地已按實價分離課徵所得稅,土地是否就不用繳土地增值稅,如果還要繳納增值稅,這樣不就重複繳稅了嗎?自住房地有優惠減免嗎?

該處指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是按房屋及土地的實際交易總價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除了扣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外,出售土地所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也可以扣除,所以不會有重複課稅問題;也就是說房地合一所得稅制雖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土地增值稅仍維持現制課徵,但漲價總數額可以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消除重複課稅,而且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等優惠不會受影響。

該處進一步說明,目前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有「一生一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及重購住宅用地退稅等;而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也有自用住宅減免及重購退稅的優惠等規定。所以,該處提醒民眾,出售房地可以善用增值稅及所得稅雙重優惠減免,稅金省更多;此外,由於兩稅分屬地方稅、國稅,所屬稽徵機關也不同,納稅人對於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如有疑問,可以逕向所轄國稅局或稽徵所洽詢。

更新日期:2015/09/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一地兩賣,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受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一地兩賣,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之申報土地增值稅案件,均可受理,並無先行確認何者為有效案件後再予受理之必要。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土地增值稅申報,其目的在核課移轉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由於不動產物權之移轉,非經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不生效力,稽徵機關雖非登記機關,惟於受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有一地兩賣情事,能及時通知當事人固可防杜日後可能發生爭訟事件,但稽徵機關受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為數甚多時,殊難及時發現其有重複申報情事,自無從逐案通知。
因此,其有一地兩賣,究以何者為有效之問題發生時,應以地政機關之登記為準,稅捐稽徵機關自無事先確定何者為有效才受理之必要。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土地登記後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原標的物,仍應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在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前,仍須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並繳納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如需將原標的物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於賣方時,尚須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仍應申報移轉土地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核定不課徵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請檢具雙方協議契約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應否辦理現值申報之釋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其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並於查欠後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再移轉時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中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自益信託),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其原地價係指受益人死亡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稅務局說明,自益信託之土地,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依規定是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但須辦理查欠作業,而受託人移轉信託土地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徵土地增值稅,又受益人如果於信託關係中死亡,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則以受益人死亡當期之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增訂土地稅法第31條之1原地價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總統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一、增訂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二、增訂本次修正施行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上開修正條文。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上述條文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比照繼承土地之課稅規定,將使土地增值稅之課稅更臻合理及公平。另該修正條文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應可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8/1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繼承自益信託土地 土地增值稅變輕了!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3日生效,主要修正內容為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期間死亡,其土地繼承人日後移轉土地時,可依所有權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自益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依修法前的規定,該信託土地繼承再移轉時,土地漲價總數額無法比照未信託的繼承土地,以扣除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所以財政部為消除目前有安排自益信託與未信託土地,其繼承人土地增值稅負擔差很大的問題,修正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委託人是藉由信託契約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案件將排除適用。修正條文也訂有溯及既往規定,只要修正案通過後,尚未核課稅額的案件,都能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土地交付信託如何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如下:委託人將土地交付信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受託人,依法應由受託人來繳納地價稅,又地價稅的課徵採累進稅制,所以其稅額的計算有以下的特別規定。
地價稅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地價總額」乘以「稅率」計算而得;一般常見的是委託人以自益信託方式將土地交付信託,且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則該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即委託人)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並乘以所應適用之稅率初步計算地價稅總額後,再就「信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的比例,計算信託土地之應納稅額後,另外開單給受託人繳納。該種計算方式,目的是為了避免委託人藉信託方式規避累進稅率的課徵而作的特別規定。
該處舉例說明,陳先生訂定自益信託契約,將申報地價300萬元之本市土地移轉登記給受託人劉女士,陳先生信託前之土地總地價為1,500萬元,原應納地價稅(適用第二級15‰稅率)為209,650元,信託登記後,劉女士應依受託土地地價佔陳先生地價總額之比例(300萬元/1,500萬元=0.2)繳納地價稅(209,650元×0.2)41,930元;換言之,劉女士仍應就該受託土地按15‰稅率繳納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以其死亡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信託土地於日後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比照繼承土地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得適用該項規定。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租稅權益,該處特別提醒,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依新規定辦理。
更新日期:2015/08/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違規使用之農地,必須依限恢復農用,日後移轉方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若經有關機關查獲違規使用並經裁罰,但未於裁處書所規定之限期內恢復作農用,或雖在限期內恢復作農用再被查獲未作農業使用,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農地經查獲違規使用者,務必於裁處書或通知違規處分函所令限期內恢復農用,並保留已於限期內恢復農用相關之證明文件(例如:主管機關查復已恢復農用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已依限恢復農用後切勿再次違規使用,否則將影響自身租稅之負擔。
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民眾權益,對於第1次查獲違規且未逾主管機關所規定恢復農用期限者,該局會主動發函輔導依限恢復農用,如有接到輔導函的民眾,請務必留意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752洽詢。
更新日期:2015/08/2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1月1日起全面清查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就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地政機關人員進行全面清查。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惟土地稅法第55條之1亦明定此類受贈土地免稅後,如有違規情事,即土地未按捐贈目的使用、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經查獲有取得捐贈土地之利益等情形,除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外,並處2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所受贈免稅之土地,切不可違反上述規定,以免遭查獲補稅及處罰。

更新日期:2015/10/3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免稅土地清查開始了!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將會同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各級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地政機關人員,成立檢查小組,針對臺中市社會福利事業及私立學校受贈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展開檢查作業。
  該局說明,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依稅法的規定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
  稅務局表示,檢查的項目包括:土地有無按捐贈目的使用、有無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是否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捐贈人有無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法人章程有無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等,如果違反規定,將依法追補應納的土地增值稅,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的罰鍰。
  如果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用證明被撤銷5年內補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辦竣移轉登記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致不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應補稅時,補稅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應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送稽徵機關辦理。如嗣後農業主管機關撤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致不符合不課徵規定,該局將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之收件日起5年內補徵土地增值稅。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8/2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自益信託土地供自用且符合信託目的者准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管理日益增多,有民眾詢問,信託土地出售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說明: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所有權人應移轉與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照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地管理或處分,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則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5/08/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拍農地須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稽徵機關係依法院通報資料核算土地增值稅,並通知納稅義務人及拍定人,若該筆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持「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果因為等候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導致逾期申請者,只要能向稽徵機關證明在30天的申請期限內,已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則可扣除該證明書之核發期間。
該分局提醒,農地被法拍時,上開通知函係以雙掛號寄送戶籍地,民眾應注意通知函送達時間,以免因逾限申請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可扣除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臺中訊)黃小姐出售一筆沙鹿區的土地,因前幾年曾繳納工程受益費,經地方稅務局提醒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併同申請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但黃小姐一時找不到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詢問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遺失怎麼辦?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表示,請民眾提供工程受益費收據除了確認納費人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外,更可以核對繳納金額、土地面積及持分等資料,若收據不慎遺失,可填寫收據遺失之切結書代替。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出具切結書代替工程受益費收據者,會直接以局內查得資料核定金額計算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3,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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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時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土地改良費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已支付土地改良費用如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可以在土地移轉時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君在90年取得A土地,原地價為1,000萬元,並在104年出售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0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是2,000萬元(即申報現值3,000萬元減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是500萬元(即土地漲價總數額2,000萬元X稅率40%-累進差額300萬元《即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X0.3》)。如果甲君在95年支付工程受益費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是1,900萬元(即申報現值3,000萬元減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減工程受益費100萬元),土地增值稅是470萬元(即土地漲價總數額1,900萬元X稅率30%-累進差額100萬元《即前次移轉現值1,000萬元X0.1》)。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所移轉的土地如果是繼承取得,且土地改良費用也是被繼承人所支付者,則無法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所支付土地改良費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相關法規:
土地稅法
第 49 條          
I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II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III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被標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被標售,在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來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土地法規定標售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是屬代為標售性質,如果有部分未辦繼承登記之繼承人於標售前死亡之情形,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所以地方稅稽徵機關在核算土地增值稅時,會就各土地所有權人之前次移轉現值認定,依其繼承事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分別按其各次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來認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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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土地參與重劃後移轉,重劃費用減除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參與土地重劃,其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地政機關原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名義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證明書之核發對象須更正為辦竣繼承登記之繼承人,其重劃費用始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再移轉土地,主張減除重劃費用時,請記得檢附更正後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莊筱茹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368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稅務局說「NO」!
近日住在基隆的一位陳先生,於一個多月前賣了一塊土地給友人,因友人遲遲不支付土地價款,遂向稅務局單獨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經稅務局以未經買賣雙方共同申請而否准。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是經買賣雙方共同向稅務局申報現值,如果在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要申請撤銷是可以的,但為顧及買賣雙方權益,應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理由,並檢附原契約書及原核定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共同提出申請,稅務局才會准予撤銷,陳先生在未經對方同意下單獨申請撤銷申報,於法是不允許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例如經法院判決確定、訴訟和解或調解成立,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的案件,嗣後因故撤銷,就可以由權利人持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單獨向稅務局申請撤銷申報。
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註: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60 條    

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

如果陳先生還沒有繳土增稅,他不需要去申報撤銷,沒人繳,稅局就會逕行註銷。

實務上,曾經見過賣方被買方惡搞,買方簽了本票,主張自己並不是債務不履行,惡意讓賣方沒辦法賣房子,申退土增稅,弄得很痛苦。

所以現在,一般都是建議買賣雙方做履約保證,付保護費給銀行,確保繳稅、過戶的程序順利。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稽徵機關對納稅人申報土地現值不得拒絕受理
     民眾至稅務局主張:「當初地主答應土地賣給自己,且雙方已至稅務局辦理土地申報移轉,現在地主又反悔,另外跟別人訂立契約,稅務局方面是否應該拒絕受理地主第二次的土地移轉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復依財政部68/9/26台財稅第36794號函:「不動產登記係屬地政機關業務,稅捐稽徵機關既非不動產登記機關,自無權受理禁止不動產移轉登記案件,倘納稅人所申報之土地現值,係符合土地稅法規定,稽徵機關自不得拒絕受理。」,據此,該局於法仍不得拒絕受理申報,僅能建議當事人雙方進行協議或另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可退還
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函詢問,當事人雙方以贈與或買賣原因締約並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後合意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雙方就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嗣經雙方解除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屬另一次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得退還。惟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依法共同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可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更新日期:2015/08/3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為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民眾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待案件審核完畢後,即可收到結案通知簡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臨櫃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時,收件人員會主動詢問是否願意收取結案通知簡訊,並確認手機號碼,待案件審理完畢後,可即時透過系統發送結案通知簡訊,歡迎民眾多多利用。
民眾如有疑問或其他問題,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洽詢電話:7338086轉620

更新日期:2015/09/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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