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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0日 星期六

遺產稅相關--








被繼承人死亡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5年4月5日死亡,105年期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104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5年4月5日計有280日,再依280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5年為366日)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502元(100,000×280/366)。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自身權益。若有稅務問題則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遺產總額未達免稅額,仍要申報遺產稅

臺南仁德區的黃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5年6月間過世,名下僅遺有房地一筆公告(評定)現值計800多萬元及郵局存款80萬元,遺產總價值在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以下,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據實申報。所以,黃先生父親之遺產總額為880多萬元,雖未超過免稅額1,200萬元,仍應備齊相關資料,向該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或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在家完成申報作業。經國稅局審查後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黃先生才能辦理後續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及存款提領等事宜。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請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免出門,亦不受國稅局上班時間限制,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8

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不用繳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時,得選擇發行或不發行股票。如選擇不發行股票,股東日後於轉讓股份時,出具所書立之「股份過戶書」或「股份轉讓證書」屬債權憑證,非屬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即新臺幣5億元以上),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是除對實收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須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如家族性或資本數額較小之公司等,解除其發行股票之枷鎖,可選擇不發行股票以減少企業於設立之初及增資所產生之股票發行、簽證及股務服務等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持有股權時,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所稱之有價證券,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其稅負端視買賣股權產生損益而定,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如有利得,個人股東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反之,如有損失,可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若為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有損失當年度不足扣除時,亦可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時,應查明持有股份是否屬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如轉讓非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卻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國稅局仍會追繳個人股東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如轉讓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者,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應依法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補徵證券交易稅外,按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程志萍,電話:04-23051111轉7311)
更新日期: 105/07/2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尚有配偶乙君及育有丙君、丁君、戊君及己君等4名子女,繼承人共5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繳納期限為105年9月10日,因繼承人間尚有紛爭未解決,無法一次繳清遺產稅,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乙君本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前(105年9月10日)先向國稅局申請分單繳納部分遺產稅,按乙君應繼分(1/5)計算分單之遺產稅額為20萬元,乙君在繳納20萬元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包括股票及銀行存款等動產),但就其餘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為連帶債務,且在全部應納稅額還沒繳清前,不可以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因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以上述案件為例,即使乙君已繳納20萬元的分單遺產稅,但分單差額80萬元部分仍負有繳納義務,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將全體繼承人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被繼承人遺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於所投資之公司如有股東往來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係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A君遺產稅案件,依據其投資之未上市櫃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該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納稅義務人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5,380餘萬元,除補徵遺產稅外並予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僅能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被繼承人若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依法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前,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截至繼承日(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並依法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

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檢視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避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有指稱其股東往生後,公司依該股東之繼承人所提供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為何還會遭受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第42條之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甲公司之股東往生後,該公司為配合董、監事改選作業,於稽徵機關尚未核定遺產稅前,逕依繼承人所提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將該股東之股權移轉登記予繼承人,顯已違反上揭法條規定,而遭處1萬5千元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公私事業於股東往生後,受理繼承人辦理股權移轉登記作業時,除遺產分割協議書外,應檢視繼承人是否出具稽徵機關所核發相關證明書,俟資料完備後才可依協議內容辦理移轉登記,若該事業未通知當事人檢附,即逕為辦理權利移轉者,會遭稽徵機關處罰,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 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

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稅?

臺南市北區楊小姐問: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夫妻間之贈與,雖然不用課徵贈與稅,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之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楊小姐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陳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723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遺留機車乙輛,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應由王先生及兄弟姊妹或其母親中推派1人代表申報,於父親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檢附父親除戶資料及所有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機車行照,向父親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拋棄繼承,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拋棄之文件;如遺有存(單)款、股票,並應檢附補摺後的存摺(單)。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提醒您,申報前請先就近向任一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附案,以便節省審查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5/03/09

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再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撫慰金。」。故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時,因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已非被繼承人之現存婚後財產,且其生存配偶該項財產係無償取得,自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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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說明:二、檢附法務部96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60029739號函影本。(財政部97/01/14台財稅字第09600410420號函)
附件:法務部96年9月17日法律決字第0960029739號函
主旨:所詢夫妻之一方將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贈與他方,該財產如何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說明:二、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故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夫妻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又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本件依來函所提被繼承人王君於91年11月19日將其名下土地1筆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其配偶自已取得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並無疑義,從而,王君於93年4月死亡,其妻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該筆土地自不應再視為被繼承人王君之遺產(至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有關遺產總額之認定,係基於租稅目的而為特別規定,與民法第1030條之1係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為規定者,尚有不同)。又該筆土地移轉登記之原因為何(買賣或贈與),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符合上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款所稱「無償取得」之情形者,該筆土地即不得列入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而計算其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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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拋棄繼承時,仍得主張剰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生存配偶如拋棄繼承權,申報遺產稅時,雖不得扣除配偶扣除額,但仍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行使夫妻剰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該所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除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就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將其應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惟須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一定行使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生存配偶若要主張行使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須檢附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註記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夫妻財產及債務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戴淑梅,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5)

更新日期: 105/03/02

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惟夫妻因故同為罹難者,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同時間死亡,故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其中一人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夫乙妻因意外事故同時罹難,繼承人辦理甲夫乙妻遺產稅申報時,得認定甲夫先亡,於甲夫遺產總額中列減配偶乙妻扣除額,於乙妻遺產總額中則不列減配偶扣除額。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電話:04-7274325轉115)

更新日期: 105/03/04

5年內快速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始不計入遺產總額。
(斗六訊)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有繼承其配偶之財產,得否為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分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其立法精神係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以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倘該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 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若對遺贈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聯絡人:李淑君 電話05-5345573轉106)
更新日期: 105/02/26

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其應收之價款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如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有尚未領取之價款,該價金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某甲於死亡前出售投資之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8百餘萬元,於死亡後數日始入帳,繼承人疏忽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價款,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除應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債權,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轉8041
更新日期: 105/02/23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繳納之房屋稅,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嘉義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年12月31日死亡,應繳納之房屋稅可否由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可檢附相關文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該分局以林父為例說明,假設林父104年度應納未納房屋稅100,000元,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金額為50,411元(【房屋稅課稅期間首日】104年7月1日至【繼承日】104年12月31日計184天,100,000元×184/365=50,411元),亦即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扣除。

本分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轉100
更新日期: 105/02/19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其商號留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若由繼承人承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誤觸犯法令。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 105/01/07

綜所稅退稅支票之受退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可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之受退稅人死亡,其繼承人接獲退稅支票後,可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以辦理支票之兌領。
該局說明,退稅支票之受退稅人死亡,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上者,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改受款人名義時,應檢附全體繼承人指定1人為受退名義人之同意書及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若退稅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辦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繼承人,申請遺產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時,應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若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經法院准予備查文件等資料,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且該筆退稅款依法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200)

更新日期: 105/01/27

繼承人得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必須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該筆遺產稅時,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納稅義務人欲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或其生前應納之贈與稅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惟申請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該筆稅款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遺有銀行存款130萬元及多筆土地,繳納期間為104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12月25日止,繼承人等表示因一時等籌措現金繳納稅款有困難,於繳納期限104年12月25日前申請以甲君所遺銀行存款其中100萬元繳納該筆遺產稅,並填具申請書、全體繼承人繳納同意書及載明繳納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及銀行地址等)等資料,經國稅局審核後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等取得該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可至存款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轉帳繳稅;又繳納稅款後尚餘之銀行存款30萬元,仍應俟繳清稅款核發繳清證明書後,始能辦理繼承移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於申請以遺產中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時,仍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 105/01/29


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財政部1051121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案件,發現有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被繼承人自知時日不多,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國稅局會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及當年度已繳納未到期之保險費,核定贈與金額補徵贈與稅,另如涉及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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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某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3張終身壽險保單,因被繼承人為上開3張保單要保人但非被保險人,不屬於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情形,因繼承人未將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上述案例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張君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更新日期: 105/01/11

繼承人申請以動產抵繳已無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新營劉先生詢問:父親過世後遺有1筆土地及黃金數兩,由配偶及子女計4人共同繼承,若配偶不同意,子女能不能申請實物抵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如沒有遺留現金且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款發生困難,得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過去以不動產申請抵繳時,可以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之比例,不須經全體共有繼承人同意,但以動產申請時,卻有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嚴格限制,顯然不合理。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於104年7月1日增訂第7項規定:「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以劉先生的例子來說,遺產土地及黃金由4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雖然其中1人不同意申請實物抵繳,但同意的繼承人已超過半數且應繼分逾二分之一,仍可辦理實物抵繳。

更新日期: 105/02/02

不合分期繳納案件之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者仍得申請分單填發繳款書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繼承人如因遺產稅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不符合分期繳納之規定,但又無力一次繳清應納稅款者,得申請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同一限繳日期,分兩單以上填發繳款書繳納,但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則需應納稅款全部繳清後,始核發予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電話:04-7274325轉115)

更新日期: 105/01/27

[北市國稅局]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取得稽徵機關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於辦理捐贈財產移轉時,不需再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於辦理捐贈遺產移轉時,是否需再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至3款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及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團法人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遺產,符合上揭規定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即可據以辦理產權移轉事宜,不須另行再申報贈與稅,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更新日期: 102/03/29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案例

違章類型1:
未據實(短漏報)辦理遺產稅申報
一、處罰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至2倍之罰鍰。」
二、案例:
A君於申報黃△△遺產稅時,漏未將黃君對○○公司之應收債權及黃君名下之房屋乙棟據實申報,除核定補徵遺產稅外,並依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違章類型2:未依限申報遺產稅。
一、處罰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之罰鍰。」
二、案例:
被繼承人魏△△於93年5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等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該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乃依規定核計應納遺產稅額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處以1倍罰鍰。



違章類型3: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一、處罰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之罰鍰。」
二、案例:
趙△△於93年將其所持有未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00股,以每股10元移轉予其弟媳楊△△。案經稽徵機關查得買、賣雙方為二親等親屬關係,未能提示支付價款證明文件,核認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視同贈與情事,經發函通知補申報贈與稅,惟趙△△仍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稽徵機關乃以該公司每股淨值16.24元計算其贈與總額為8,120,000元,課徵贈與稅額1,350,440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科處1 倍罰鍰1,350,400元(計至百元)

違章類型4: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贈與現金未依限申報贈與稅。
一、處罰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1倍至2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900元之罰鍰。」
二、案例:
A 君於民國93年移轉現金20,000,000元予其女婿蘇△△,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涉有贈與情事,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 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案經查獲,乃核定應納贈與稅額為4,495,000元,並以A君未依限申報贈與稅,按應納稅額4,495,000元處以漏稅額1 倍之罰鍰4,495,000元。

更新日期: 103/09/03

繼承土地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無須辦理現值申報,但民眾辦理繼承時,記得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再持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機關查註無欠稅後,到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提升便民服務,自去年起與全縣8個地政事務所跨機關合作,實施傳真查欠聯繫作業,民眾只要就地於地政事務所即可完成查欠作業及辦理繼承登記,大幅縮短申辦時程,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張怡婷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14

更新日期: 105/01/0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本局擴大實施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全轄區9縣市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首月受理約1,200件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考量該轄民眾因工作關係而戶籍地與居住地多有不同,為免除其往返奔波之勞苦,爰自103年9月起對於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賡續於花蓮、玉里、金門、馬祖、宜蘭、羅東實施跨區申辦及新北市、桃園市同市不分區申辦服務措施,收件、審核、發證作業一次完成,頗獲民眾好評與肯定。自104年12月2日起本局續推出全轄區9縣市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首月受理不分區申辦案件即達1,200件(遺產稅約300件、贈與稅約900件)。
     本局說明,為精進該項服務,自104年12月2日起,將本局轄區內尚未實施跨區申辦的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全部納入跨區申辦範圍,轄區內9縣市全面提供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簡易案件全局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只要是設籍在本局轄區的民眾,檢附申報書表齊全,贈與稅不限金額,遺產稅遺產總額在3,500萬元以下的簡易案件,均可就近在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辦,本局受理後,採立即審查、馬上發證的方式處理,請民眾多加利用。
     依全局不分區申辦統計資料分析,該項措施實施以來,因離島的金門、馬祖地區民眾大多移居新北市中和區及桃園市中壢區,已有23.91%設籍馬祖、14.65%設籍金門的申報案件係在臺灣本島採用跨區申辦。另外,設籍新北市及桃園市的民眾,則多選擇交通便利的分局、稽徵所辦理,其中板橋分局及三重稽徵所辦理跨區件數占新北市跨區總件數的比率分別為28.9%及23.8%;中壢稽徵所及桃園分局辦理跨區件數占桃園市跨區總件數的比率分別為42.75%及33.02%,可見該項創新措施,不論離島或都會地區的民眾都普遍受益了且充分利用,節省了民眾舟車往返的時間。
     本局表示,民眾對上開跨區申辦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更新日期: 105/0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嘉義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4年6月死亡,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該分局特別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繼承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知悉有繼承權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被繼承人土地於區段徵收後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權利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經區段徵收的土地,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而非原地主所有,如原地主於領取補償費或抵價地之前死亡,繼承人於填報遺產稅申報書時,該遺產為尚未領取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或抵價地的權利,而非土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吳君遺產稅申報案件,列報遺產土地數筆,惟其中1筆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已由臺南市政府區段徵收,經查吳君生前已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在案,爰將該筆遺產土地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其價值由公告土地現值改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
該局提醒納稅人,被繼承人的遺產土地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惟如生前被區段徵收且選擇領取抵價地但死亡時尚未領回,其遺產為應領抵價地的權利,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兩者之遺產價值並不相同。納稅人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並非領有殘障手冊即可扣除」

朴子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母親領有肢障之中度殘障手冊,於每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皆可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現在他的父親過世了要申報遺產稅,可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自105年發生之繼承案件,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618萬元;因此,黃小姐的母親領有肢障之中度殘障手冊,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可扣除綜合所得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惟申報遺產稅時需為重度以上殘障者,故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繼承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繼承人於繼承土地時,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註無欠繳地價稅,即可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次移轉時才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並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 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 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66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如何計算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財政部72年10月3日台財稅地36963號函釋規定,無論人數多寡,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均可依法減除其扣除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於103年2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乙,惟乙於102年2月1日以前死亡,遺有3名成年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由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人繼承其應繼分,是甲之繼承人為乙所遺子女3人,其每人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又該扣除額自10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人500,000元,是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500,000元(3人*每人500,000元),於計算遺產淨額時,得自遺產總額扣除。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郭淑楨,電話:04-23051116分機117)

更新日期:2015/12/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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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函令標題
二2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及扣除額若干均得享受扣除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本部參照法務部72年4月11日法律3874號函意見,以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則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財政部72/10/03台財稅第36963號函)


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惟遇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稅務局說明,例如王大明死亡時,留有1筆土地、1棟房屋及5輛車子,另欠繳房屋稅2萬元、使用牌照稅20萬元及罰鍰50萬元,另地上土地設有抵押權1,320萬元,繼承人若全部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欠繳之稅款,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時,如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4年12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404689860號公告,10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敬芬,電話:04-23051116分機120)

更新日期:2015/12/2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財政部說明,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的「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免稅額,於98年1月23日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施行時,調整為1,200萬及220萬元,因此其比較調整基期為98年,又98年適用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8.26,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5.4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毋需調整;至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等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又103年適用的指數為102.65,與104年適用的指數103.59相較,上漲0.92%,未達應行調整的標準,故亦毋需調整。
  上開公告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便民服務\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05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羅科長珮儒
聯絡電話:(02)23228147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24小時不打烊

   (大智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及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財政部自100年9月1日起開放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提供24小時網路收件服務。
  該所說明,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或贈與稅之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即可適用遺產稅或贈與稅適用電子申辦,民眾只要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便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惟應於申報完成之翌日起10日內,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僅適用申報案件,補申報及更正案件不適用,另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香港、澳門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非自然人及債權人代位申報者,目前尚不適用網路申報服務。
  該所呼籲民眾多加利用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如對作業程序有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常見問題,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
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本局首創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全局9縣市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需向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本局轄管9縣市幅員廣?,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的民眾,仍需向戶籍地申報遺贈稅,由於本局櫃台化簡易案件占總申報件數的比率高?95%,為免除民眾於戶籍地與居住地間往返奔波的不便,乃規劃實施跨區申辦發證的創新便民服務措施。
   本局指出,基於簡政便民及為轄區民眾提供貼心服務的考量,本局透過加強各單位間橫向聯繫及流程改造,運用內部網路資訊傳遞,自103年9月起陸續於花蓮、玉里、金門、馬祖、宜蘭、羅東實施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案件跨區申辦服務。104年8月1日起開辦新北市、桃園市同市不分區申辦服務後,於104年12月2日起推出全局9縣市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凡籍設該轄的民眾,其申報案件屬櫃台化案件者,可就近向居住地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及取得免稅或完稅證明。截至104年12月底,本局受理跨區申辦案件已?1,850件,便民服務深受好評。
  依跨區申辦統計資料,因離島的金門、馬祖地區民眾大多移居新北市中和區及桃園市中壢區,有26.36%設籍馬祖的申報案件係在本島採用跨區申辦,設籍金門而在本島跨區申辦的比率為12.63%。另外設籍新北市及桃園市的民眾,多選擇交通便利的分局、稽徵所辦理跨區申辦,新北市多集中在板橋分局及三重稽徵所,其跨區件數占新北市跨區總件數的比率分別為29.9%、23%;桃園市則多集中在中壢稽徵所及桃園分局,其跨區件數占桃園市跨區總件數的比率分別為40.67%、34.28%,可見該項創新措施,不論離島或都會地區的民眾都普遍受益。
  本局表示,本局為精進該項服務,自104年12月2日起,將本局轄區內尚未實施跨區申辦的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全部納入跨區申辦範圍,轄區內9縣市全面提供遺產稅及贈與稅櫃台化簡易案件全局不分區申辦發證服務,只要是設籍在本局轄區的民眾,檢附申報書表齊全,贈與稅不限金額,遺產稅遺產總額在3,500萬元以下的簡易案件,均可就近在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辦,本局受理後,將採立即審查、馬上發證的方式處理,請民眾多加利用。
  本局表示,民眾對上開跨區申辦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46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註:依照行政程序法#17....



南區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案件,證件E化認證好方便

為節能減紙,簡化辦理流程,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自去(103)年9月起,針對該轄區內地政士及其助理員實施「遺產及贈與稅櫃臺收件簡化認證作業」(下稱證件E化服務),有效簡化申辦流程,獲得該轄區地政士之高度認同,自今年11月起,該局之各分局、稽徵所全面推廣證件E化服務,落實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
該局說明,99年度至103年度櫃臺化申報案件比例高達90%以上,且多數案件為地政士代為辦理,該局依轄內地政士公會提供之會員名冊與各會員所填具之授權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將其以電子化留存,地政士在受任代理申辦該局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之申報、更正及發證事宜時,免再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收件人員以該電子化身分證明檔案核對受任人(送件人)身分無誤後,於案件或申請書上加蓋「簡化認證案件」字樣即予受理,同時訂定各分局、稽徵所收件櫃臺人員應提出系統使用權限申請單,單位主管並指定專人定期辦理資料安全維護,以保障個人資料安全。
該局補充說明,自104年11月起全面推廣證件E化服務實行一個月來,已有698件申辦案件(遺產稅262件,贈與稅436件)採用實施成效及反映均良好,歡迎地政士多加利用證件E化服務,如對作業程序有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向該局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

萬丹鄉李小姐詢問,父親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媳婦現金,惟該媳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與被繼承人之子離婚,該筆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是否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含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李小姐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現金,惟該媳婦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與被繼承人之子離婚,則親屬關係因離婚而消滅,該媳婦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之身分,故該筆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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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稅?

佳里區王先生詢問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之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財產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尚包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前述親屬之配偶等財產,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所以王先生所詢母親受贈之土地應併入父親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本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清楚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100

更新日期:2015/11/26

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張小姐來電詢問,其父張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並檢附繼承人之身心障礙手冊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扣除618萬,惟因繼承人係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可否依前揭法令規定扣除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且非拋棄繼承權者,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得加扣618萬元,惟應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即符合重度身心障礙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扣除618萬元。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胡股長06-2223111轉8041

更新日期:2015/11/20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年度所屬結算申報期間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惟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課稅所得在4百萬以下免稅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6分機227)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以網路申辦遺產及贈與稅,省時又便捷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除臨櫃及郵寄兩種申報方式外,該所另提供電子網路申報,可免出門,不受時間限制,即可完成申報之便利,以落實便民服務。

該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辦遺產或贈與稅時,先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通行碼,就可進行電子申辦作業,申辦上傳成功隔日起10日內,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寄送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即可完成申報手續,免赴國稅局辦理就完成遺產及贈與稅申報作業。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僅適用申報案件,補申報及更正案件不適用,適用對象須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香港、澳門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非自然人及債權人代位申報者不適用。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更新日期:2015/11/17

被繼承人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應申報遺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所指出,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時,發現繼承人已向勞保局申領被繼承人甲君所遺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惟未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經該所補徵遺產稅並移罰。該所提醒,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之稅捐,境內居住者死亡時,所有被繼承人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悉數併入遺產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張麗芬,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7)

更新日期: 10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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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所領取之退休金,是否應課徵遺產稅

臺南市郭小姐問: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所領取之退休金,是否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於勞工死亡,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2118800

更新日期:2015/11/17

請善加把握遺產稅扣除額,勿輕易拋棄繼承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來於查核遺產稅案件時,發現有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以致無法自遺產中減除配偶493萬元或繼承人每人50萬元之扣除額(自103年度起)因而需繳納較多之遺產稅。經該所深入瞭解發現,部分民眾仍存有由兒子繼承遺產之觀念,所以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女兒則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該所進一步說明,如果繼承人之間已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可以不必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只要在取得國稅局所發給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後,由全體繼承人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可由部分繼承人取得財產,如此就無須辦理拋棄繼承,又可增加遺產稅扣除額而達到節稅目的。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電話:04-23051116分機118)

更新日期:2015/11/12

被繼承人遺有三七五租約土地應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估價

東港鎮王先生來電問:家父死亡時遺有與人簽訂三七五租約之出租土地,請問該筆土地之遺產價值於申報遺產稅時要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所遺與人簽訂三七五租約之遺產土地,應按公告現值減除三分之一後辦理估價,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更新日期:2015/11/03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除息尚未配發之股利,應按繼承發生日之收盤價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櫃)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息)者,該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繼承發生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課徵遺產稅。倘若,該股票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息)日是在繼承發生日之後者,該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之所得,無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2015/11/09

105年1月1日以前個人出售因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屋,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課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如出售房屋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其得減除繼承或受贈該房屋之時價,應以繼承或受贈時據以課徵遺產或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但若繼承取得之房屋,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該請求權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存配偶經行使該請求權所取得之房屋,非屬遺產性質,爰與「繼承」取得之情形有別,嗣出售該房屋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該房屋原始取得成本,據以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該所提醒,出售繼承或受贈而取得者,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僅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納稅,稽徵機關將以查得資料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損益,補徵應納稅額,並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裁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轉211)

更新日期:2015/11/10

被繼承人如於日據時代或光復初期死亡者 其遺產稅無須申報

新化區張先生問:祖父於民國38年4月2日死亡,因遺有2筆土地且多年來未辦理遺產稅申報,現今應如補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於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的遺產稅案件,依規定一律免補徵遺產稅及免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需要辦理遺產繼承登記時,可以不用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可辦理移轉登記。

新化稽徵所特別提醒,如屬已超過核課期間或徵收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或逾徵收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100

更新日期:2015/11/02

臺北國稅局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及 地籍謄本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及地籍謄本服務」措施,該局於民眾辦理特定國稅業務時,透過內政部開放之系統或相關網站,主動協助民眾查調所需資料,民眾申辦時,不用再到戶政事務所或地政事務所花錢申請戶籍謄本或地籍謄本。
該局說明,免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2)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3)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查詢。
(4)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5)遺產稅申報案件。
    另外,免附地籍謄本之業務項目有:
(1)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                                                                                          
(2)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
(3)綜合所得稅核課或更正案件。
(4)提供擔保品案件。
民眾至國稅局申辦上述各項國稅業務時,均無須再準備戶籍謄本或地籍謄本。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更新日期: 10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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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國稅局申辦案件免附戶籍、地籍謄本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為落實簡政便民,形塑「政府一體」之形象,積極進行跨機關資訊整合,民眾至國稅局申辦業務,可免再檢附戶籍、地籍謄本。
該分局說明,免附戶籍謄本、地籍謄本的國稅業務項目如下:
(一)免戶籍謄本:
1. 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2. 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3. 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資料查詢
4. 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二)免地籍謄本: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
2. 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案件
3. 提供擔保品案件
4. 綜合所得稅核課或更正案件
民眾如有疑問,可就近向所轄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課林育霆,電話049-2223067#427)

更新日期:2015/11/03

生前經徵收完竣之土地,如於死亡後撤銷徵收並回復所有權,該筆土地是否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如於死亡後撤銷徵收並回復所有權,該筆土地是否應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0485593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筆土地因被徵收,已非其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徵遺產稅。
 該分局另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因辦理登記之需,申請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書,由於該等土地非被繼承人遺產,故稽徵機關可就該等土地非屬遺產範疇、免徵遺產稅等情出具證明,俾地政機關瞭解此類案件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適用,以便納稅義務人辦理登記。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劉佳蕙,電話049-2223067#111)

更新日期:2015/11/0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請於遺產稅完稅後逕至稅捐處辦理名義變更

民眾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要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時,往往一頭霧水,不曉得要去何處辦理及準備那些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因地政機關沒有登記,房屋所有人不會有建物所有權狀,要繼承房屋需到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的名義變更;若為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在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請直接洽地政機關辦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否為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請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在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建物如為未辦保存登記,還需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等文件。

更新日期: 105/05/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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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向稅務局申請名義變更。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繼承取得房屋,無論是否為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請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於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如為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該局將依其通報資料辦理名義變更;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尚需檢送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提醒您,如發現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有尚未變更情事,可電洽房屋所在地之該局或各分局查明辦理。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 105/01/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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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死亡 繼承人要申請變更名義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親屬身故後,遺有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影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稅務局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通過,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申請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之名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
    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但是
1.必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
2.癌後、高齡時買的壽險,會被認定蓄意規避遺產稅,而被拉回遺產稅課稅(但是沒有找到解釋令或法源依據)


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應如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該局說明,上述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未依前述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度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0/27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請記得向房屋所在之 稅捐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近來有民眾向稅務局臨櫃詢問:已完成遺產稅申報之繼承案件,為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未變更?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皆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完成遺產申報後,國稅局即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如建物屬未辦理保存登記,須檢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分割繼承者加附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之房屋如屬已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請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稅捐機關將逕依地政機關通報資料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更新日期:2015/10/2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被繼承人生前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未申報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而受處罰,該投資係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一生最終財產的結算,所謂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被繼承人生前所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即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財產,應核算投資價值,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價值,係以繼承開始日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其投資價值應併同申報,以免因漏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處罰。【#385】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長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8
更新日期:2015/10/19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之農業用地,免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係在避免當事人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行為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應准免依上開規定辦理。

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子農業用地,因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是該贈與行為應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准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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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高雄市李小姐來電詢問:父親今年9月過世,但去年曾贈與土地給弟弟,所贈與的土地是否要在遺產稅中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價值之計算,參照同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則應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故申報該筆土地的價值為何,應視該筆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當時是否仍為受贈人所有或又已移轉所有權給他人來判定。【#394】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佳雯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6
更新日期:2015/10/21

變更要保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即屬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罹患疾病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其子女。惟查被繼承人未於保單變更時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外,因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且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是保單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原屬自己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更新日期:2015/11/13

保單變更要保人,須留意贈與稅及所得稅上身!

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嗣後變更為子女時,才發現有稅負問題。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準此,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乃父母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且該保險契約係屬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時,則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舉例說明,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甲君應申報贈與稅,且因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欲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可向就近之稽徵機關洽詢相關稅負問題,謹慎為之,即可避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  06-2298099

更新日期:2015/10/15

有關自益信託土地,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繼承人終止信託及申辦塗銷登記,受託人移轉該信託土地與該繼承人時,應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益信託之委託人死亡,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該委託人之信託利益由部分繼承人取得,並會同受託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3條規定申辦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該部分繼承人即取得受益人(同委託人)之地位,嗣其與受託人同意終止信託,受託人移轉自益信託土地與該繼承人時,依財政部103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令第1點(二)規定,應按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2015/10/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

本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時,始需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近來發現,常有民眾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本局說明,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本局呼籲,納稅人究應報繳遺產稅、贈與稅或證券交易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例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依法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0/14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但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3年間死亡,生前102年間自其A銀行帳戶轉帳287萬元,匯入配偶乙君之B銀行帳戶,經該局核認屬被繼承人甲君對配偶乙君之贈與,並依相關法律規定,核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287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乙君(即納稅義務人)不服,主張該筆款項係被繼承人甲君對配偶乙君之債務清償非屬贈與,申請復查。

該局審理後以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帶病投保躉繳之增額終身壽險,嗣後終止契約,保險公司102年將解約金287萬元匯入被繼承人甲君A銀行帳戶,甲君旋即轉存定期存款285萬元,數月後併同其他定期存款解約款,自甲君A銀行帳戶電匯至乙君之B銀行帳戶,此時乙君就該筆存款,獨立享有法律上及經濟上之處分權,贈與之構成要件已成立;又因前開贈與行為是在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2年內發生,該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繼承人乙君雖提示相關證據主張該筆款項為債務清償,惟經該局斟酌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尚難認為有借貸之事實,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遺產及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贈與時雖免課贈與稅,但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5)

更新日期:2015/10/15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如何辦理?

楊小姐詢問,我父親剛過世,在高雄市留有一棟房屋是沒有權狀的,兄弟姊妹說好均抛棄不要,由母親繼承,不知要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其辦理繼承更名之程序,是必須在楊父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查無欠國稅及地方稅後,再至稅捐處辦理繼承更名即可。

該處進一步說明,未辦理建物登記之房屋繼承更名須檢附之文件包括: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其上有註記無欠國稅及地方稅)、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權狀之房屋部分無需貼印花稅票)、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相關文件。

該處提醒民眾,無權狀之房屋辦理繼承更名應逕向稅捐處辦理即可,地政事務所只辦理有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此外,抛棄繼承須有法院之備查函才有效力,如未以書面向法院報備,則屬遺產分割協議之性質。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贈與媳婦,並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南州鄉李小姐來電問:公公欲將所持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媳婦,請問有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人以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所以,媳婦(受贈人)並不是公公(贈與人)依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因此不能列入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更新日期:2015/10/1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透過電話或電子信箱,訴稱不清楚被繼承人遺產狀況且不知從何查起,如何能正確申報?眼見申報期限將至,憂心不已。
該局說明,不論民眾住在何處,均可至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作為遺產稅申報參考。例如住在臺中市之納稅義務人,只要檢附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本人身分證及印章,可在臺北市、高雄市或全國各地區國稅局之全功能櫃台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進一步查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內所記載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仍存在而應列入遺產申報,如發現有短少時,應進一步查證是否為出售而應向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查明交易資料以釐清資金去向。
該局指出,運用被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以從利息所得來源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得知被繼承人往來之銀行,以查詢被繼承人各類存款餘額(包括臺幣及外幣之定期存款、活期或活期儲蓄存款、支票存款及綜合存款)、有無承作債券或基金及其相對往來之投資顧問公司、有無託收票據或死亡日後存入或扣款帳戶之資金來源或去向原因,並查明被繼承人債權或債務之事項。另從被繼承人之營利所得資料可查證被繼承人投資之股票,如屬上市公司,可以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簡稱為集保公司)查明往來之證券商及死亡日之庫存餘額,再進一步向往來證券商查證被繼承人有無承作融資、融券或提供作為擔保之股票及其餘額,以利申報遺產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就前述資料蒐集完成,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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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意外身故,如何掌握查詢繼承之財產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持身分證正本及被繼承人(往生者)除戶戶籍證明或死亡證明向就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清單,並運用此份資料向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商或投資公司、地政事務所等取得相關財產證明文件作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有銀行存款部分應檢附存摺、存單影本或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惟迭有繼承人聲稱因被繼承人生前未做妥適交代,無法蒐集散落各地帳戶資料,繼承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德惠街9號3樓;電話:02-8596-2345)查詢,可於公會網站(http://www.ba.org.tw/)首頁下方「本人銀行存款查詢專區」下載表格或透過服務專線電話索取,並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無法掌握確實資料及取得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被繼承人開戶資料及持股餘額明細(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63號11樓;電話:02-2719-5805);

又若想查詢有哪些保單資料,亦可透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松江路152號5樓,電話:02-2561-2144)查詢,可於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首頁下載「投保紀錄查詢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及繳款收據影本(工本費250元)掛號郵寄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詳實申報遺產稅,如有未依限申報者,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如已依限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註:國稅局也可查到銀行存款資料,但僅限前二年且利息扣繳憑單達1000元,若未達有可能漏掉。所以還是銀行工會比較OK。)



繼承之農業用地5年內移轉同順序繼承人繼續作農業生產免追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若以贈與或出售行為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因該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准免依該條款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惟原經列管之農業用地,仍應續予列管,即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所稱『同為繼承之人』,係指在同一繼承案件中同為繼承人而言。例如,甲死亡,繼承人為乙、丙、丁、戊四人,惟丁、戊向法院申請抛棄繼承,則同為繼承之人即指乙、丙而言,不包括抛棄繼承權之丁、戊,亦不包括無繼承權之乙丙子女A、B、C,故乙就其繼承之農地移轉於丙,或丙就繼承之農地移轉予乙,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均免追繳遺產稅。
該局提醒,由於贈與行為係獨立之法律行為,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

更新日期: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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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繼承免稅後即贈與子女,應予追繳遺產稅(財政部1051109新聞稿)

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子女,雖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已無免稅之適用,將予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故准免依該條但書規定追繳遺產稅,續予列管;惟繼承人若移轉贈與給自己子女,因其子女係屬無繼承權之人,並不適用前揭免稅規定,縱使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仍應予追繳遺產稅。


配偶間贈與土地後,發生繼承事實,該筆土地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因繼承該土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履行對被繼承人之法定扶養義務所支出之費用,不得列報為未償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1051110新聞稿)

陳先生於其父親死亡申報遺產稅時,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60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證後發現,該筆未償債務是陳先生於被繼承人生前,照護其生活所支出之營養費、日常生活雜支與勞力付出,屬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非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乃否准扣除。

該局表示,子女照護重病中父母及支出照護所需之營養補給日常用品等生活雜支,本為基於人倫親情、子女孝道之照顧範圍,故陳先生縱使確有為維持、照護被繼承人生活支出相關費用之事實,性質上係屬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如指為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與常情有違。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扶養父母為子女應盡之「義務」,受扶養乃父母之「權利」,即便被繼承人生前表明願以金錢給付負擔其生活照護之子女,亦僅屬基於親情之感念所為之饋贈,與具有對價關係之「債務」顯屬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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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惟辦妥所有權登記前死亡,該筆土地是否應併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至死亡時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筆出售財產,應認屬被繼承人遺產;而移轉該筆土地與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此項未償債務按該土地所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死亡時仍存在,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如尚有應收未收之尾款,亦應併入遺產課稅。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之公告現值為700萬元,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把這筆土地700萬元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並列報未償債務700萬元,如有應收未收之出售土地尾款200萬元,則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併入遺產課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2015/10/07

繼承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確有困難,可選擇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以下簡稱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抵繳該筆遺產稅。
該局說明,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以被繼承人遺留之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票抵繳遺產稅;惟申請時,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並注意該等股票有無比例抵繳之限制,亦即若該上市、上櫃或興櫃之股票於申請日之收盤價較繼承日時之收盤價為高者,即不受抵繳限額之限制,反之則有。

***該局舉例,
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00萬元,
遺產總額為500萬元,
遺有上市之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股(每股時價10元)及多筆土地,
繳納期限至104年8月25日止,
繼承人等因繳納現金有困難,於104年7月24日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A股份有限公司之3萬股繳納該筆遺產稅,
此時應檢視該股票於104年7月24日收盤價為何,以判斷是否受比例抵繳之限制。
若該股票於7月24日之收盤價為15元
因較繼承日之時價(每股10元)為高,
則該股票之抵繳價額為30萬元(3萬股*10元);
收盤價為8元時,
該股票之抵繳價額受比例抵繳之限制,
其抵繳之上限為6萬元
(即抵繳財產30萬/遺產總額500萬*應納稅額100萬元),
其得抵繳之股票股數僅能為6,000股(6萬元/10元=6,000股)。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4年7月3日起增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日後若有實物抵繳之申請案件,抵繳財產之同意,在無法取具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下,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之限制。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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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美國豪宅是否可以抵繳遺產稅(財政部1051128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被繼承人未遺留任何現金、銀行存款,因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可否以其所有美國豪宅抵繳遺產稅呢?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因此,美國豪宅並非在中華民國境內,故無法受理以該筆財產抵繳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因此,實物抵繳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本案被繼承人未遺留現金或銀行存款,依前揭規定應可受理實物抵繳,惟該抵繳標的應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為限,該筆豪宅因非屬境內標的物,故無法受理,納稅義務人可選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辦理抵繳。


再轉繼承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吳君喪偶後,一年後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對子女,子女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何申報再轉繼承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期間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及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6-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配偶於98年4月9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2,500萬元、房屋價值200萬元,存款38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土地、房屋由生存配偶吳君繼承。若吳君於99年9月23日死亡,則繼承其配偶的財產-土地、房屋,屬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遺產稅之財產,全數不計入遺產總額。若吳君於104年9月23日死亡,屬死亡前7年內繼承之財產,該繼承財產於吳君死亡之遺產價值合計為3,000萬元(依104年9月23日之價值計算),得依上述法條扣除60%之遺產總額價值1,800萬元(=3,000萬×60%)。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再轉繼承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減免扣除規定,只適用於前次繼承時已納遺產稅之財產,如前次繼承之財產未繳納遺產稅,則無前揭減免之適用喔!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更新日期:2015/10/06

如何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下簡稱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指出,為避免以公設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公設地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特別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外,都應按「應納遺產稅額 × (申請抵繳之公設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公式,比例計算各筆公設地可抵繳的限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10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60810號令同時規定,納稅人如申請以多筆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經以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後,可由納稅人就該等公設地,自行擇定其中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得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以甲君遺產稅案為例,該案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各為100萬元、300萬元的2筆公設地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400萬元)在甲君生前「買賣」取得時,就已經是公設地了,所以這2筆公設地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2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4000萬元)】。甲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行選擇以該100萬元或300萬元土地中任何一筆或二筆土地的相當持分,抵繳遺產稅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其餘遺產稅額,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之。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 10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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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為國有,應先辦理現值申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以繼承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於地政機關登記為國有前,需先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該處說明,因繼承而移轉土地無需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繼承取得之土地因抵繳遺產稅再移轉時,則需申報土地現值並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原規定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繼承人欲以繼承取得之土地抵繳遺產稅時,應先向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抵繳遺產稅」經審查核准後,再檢附相關文件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現值申報。

更新日期:2015/09/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24小時不打烊

    (大智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及提升為民服務效能,財政部自100年9月1日起開放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提供24小時網路收件服務。
  該所說明,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或贈與稅之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即可適用遺產稅或贈與稅適用電子申辦,民眾只要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便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資料上傳成功日即為申報日,惟應於申報完成之翌日起10日內,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僅適用申報案件,補申報及更正案件不適用,另納稅義務人為外籍人士、香港、澳門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非自然人及債權人代位申報者,目前尚不適用網路申報服務。
  該所呼籲民眾多加利用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系統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如對作業程序有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上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常見問題,或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無論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220萬元,是否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故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104年度生存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50萬元,被繼承人喪葬費用123萬元)及免稅額(104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10%,故財產總額220萬元,按上述規定計算,無遺產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後,方能辦理財產產權移轉登記。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者,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06-2223111分機8041
更新日期:2015/09/21

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可降低遺產稅負

申報遺產稅如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較被繼承人財產為少時,可行使民法「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請求權金額,可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的土地可納入計算範圍。該局於日前審理一宗遺產稅案時,繼承人列報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惟未將被繼承人所遺登記原因註記為「共有物分割」之土地納入計算,經國稅局向地政機關查調追溯該筆土地原始取得狀態,才發現該筆土地是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買賣取得,應可納入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經重新計算後,該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約增加200萬元,可減少遺產稅稅額約20萬元。

南區國稅局呼籲,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土地均應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才可納入計算,如向地政機關申請之土地謄本顯示登記原因係分割或合併等狀態,可再向地政機關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取得狀態,究係買賣、繼承或贈與等,若為「買賣」則可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則不能納入,請民眾多加注意。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更新日期:2015/09/23


免戶籍謄本洽辦業務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配合戶籍謄本減量政策,該所辦理案件免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如下:
(1)依所得稅法第72條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申請延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2)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
(3)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查詢。
(4)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實物抵繳案件。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于玫玫,電話:04-22612821轉511)
更新日期:2015/09/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未辦繼承的土地,繼承人負公同共有繳納稅款責任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2015/09/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死亡前2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應否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嘉義市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4年5月死亡,在103年2月曾贈與3筆土地給我,請問這3筆土地要不要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計算標準,例如土地是以公告現值作為時價,所以請陳先生將這3筆土地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
更新日期:2015/09/08


如何申請稅務機關會同開啟被繼承人承租之保管箱?

嘉義市賴太太問:其配偶剛過逝,遺有銀行保管箱尚未開啟,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租用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被繼承人保管箱,但要先向出租單位洽妥辦理手續和日期,並在決定打開保管箱日期的前一個星期,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和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並且以書面資料向稅務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點驗、登記,如果沒有經稅務機關派員會同辦理不得開箱。
更新日期:2015/09/08


繼承人對遺產稅負有連帶責任

朴子市洪先生問:繼承人之一已按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對於其他繼承人尚未繳清遺產稅是否仍負有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為繼承人,且繼承人為兩人以上時,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分單繳納,惟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全體公同共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故如繼承人之一依法申請按應繼分分單,經國稅局核准,並就該分單稅款繳納完竣後,對尚未繳清遺產稅,仍負有連帶納稅義務責任。
該分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避免逾期未繳納,遭移送行政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09/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錢給她,死不瞑目」遺囑擋妻分產

聯合新聞網 2015年8月31日 上午2:44
「錢如果給她,死不瞑目」,劉姓榮民疑遭妻遺棄,晚年行動不便曾好幾天沒吃飯,臨終前預立遺囑「不給妻子分文寧捐國庫」。劉過世後妻子爭產,法院認定她對丈夫有重大虐待和侮辱,判喪失繼承權。
桃園地院調查,劉姓榮民十多年前娶妻,未生育子女。生前曾向鄰居和同袍表示,妻子一再向他要錢,要不到就罵人,要到就離家,結婚八年幾乎都是獨居。多年前他行動不便,無法煮飯,妻子也不理會,讓他餓肚子好幾天,臥病期間也沒來探望。
劉老先生七年前臨終時,找律師和二名同袍見證作代筆遺囑,特別交代「錢不能給她,否則死不暝目」;遺產寧可先交退輔會代管,如沒親人繼承,就交國庫,捐給國家。
劉過世後,數百萬元存款和一間房子由退輔會代管。五年後劉妻獲悉有遺產,打官司爭產,聲稱沒虐待和侮辱丈夫、擁有繼承權。
法院審理時,醫師作證在劉病危吐血時,通知不到劉妻,差點耽誤手術時間;劉住院到過世,劉妻都沒探望。
律師也作證,老先生預立遺囑時意識清楚,親口說「很後悔這個婚姻,她只貪圖我的錢,財產不留給她,錢如果給她,死不瞑目」。兩名同袍也說,劉常被妻罵、病痛時無法起身,甚至數日未進食,妻都不理會,老先生生前一字字講出「不願由妻子繼承任何遺產」。
>法官也查出,劉妻連丈夫的喪事都沒處理、沒參加,認定有重大虐待和侮辱;老先生的臨終遺囑有效,判她不能繼承遺產。

==>註:這個案子的遺囑因為要式不符而無效,劉妻是因為民法第1145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而被判喪失繼承權。願劉老先生安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125號

[南區國稅局] 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不論財產資料清單有無,均應誠實申報。

國稅局提供被繼承人財產資料清單,僅能作為遺產稅申報時之參考,如經查獲短漏報情事,不會因為清單未列示而免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近日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乙君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甲君生前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權,因該公司名下尚有數筆不動產,經該局依法核定甲君死亡日之A公司股權價值約1千餘萬元。乙君表示不清楚甲君名下財產若干,故依國稅局提供之財產資料清單申報,並非故意逃漏稅,主張免予處罰。惟該局調查發現A公司於 100年間向法院聲報選任乙君擔任清算人,顯見乙君於國稅局查獲前早已知悉甲君持股事實,卻未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依法仍應補稅處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境內、外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其財產價值之計算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國稅局提供之財產資料清單,限於資料蒐集時差,並非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實際財產狀況,故僅能作為申報參考,不能作為日後短漏報財產免予處罰的理由。該局提醒民眾如有類似情形,請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國稅局查獲後,還要多繳一筆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10108-1302

更新日期: 101/08/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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