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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





自用住宅用地審核之基準日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所有土地已有一處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未成年女兒今年10月滿20歲,詢問另一筆土地今年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稅法規定以一處為限。不過,若另有土地供已成年的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之限制內,都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今年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陳先生女兒尚未滿20歲,因此依稅法以一處為限規定,陳先生所有另一筆土地今年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7/0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男女朋友合購土地,僅男友一人戶籍遷入,可申辦雙方土地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小姐詢問,她與男朋友共同購買房地,土地及房屋持分各1/2,亦同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何男友所持有土地的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她所持有土地的地價稅卻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今王君與男友所合購房地,經查無出租、營業且王君男友亦設立戶籍在內,惟王小姐本人戶籍並未遷入該屋,男友雖設立戶籍在內,因尚非法律上夫妻關係,又無符合規定之親屬(例: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於該屋,故王小姐所有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合購房地雙方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無配偶、直系親屬等關係,則須合購房地雙方均設立戶籍(或有符合條件之直系親屬設籍),並審核符合其他要件(例無出租、營業等),合購雙方各自持有土地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該處並提醒民眾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爾後如將戶籍遷出,又查無符合條件之親屬(例配偶、直系親屬等) 設立戶籍在內,會從戶籍遷出次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請民眾留意,以確保權益。

更新日期: 105/06/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相鄰兩棟房地一處認定原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姐妹兩人共同購買相鄰兩棟房地,房屋經打通使用,母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作為住宅使用,姐妹二人一起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只核准姐姐的土地,妹妹質疑兩間房屋打通供母親居住使用,為何不能同時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其所有權同屬一人或夫妻各別所有相鄰兩棟房地,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合併認定為一處。

因相鄰兩棟房地所有權非同屬一人,陳小姐母親在陳小姐所有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其妹妹所有房地為空戶,因此只能核准陳小姐的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妹妹所有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4/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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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棟相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其基地是否均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沙鹿區蔡小姐來電詢問:購買不同門牌相鄰之2棟房屋並打通合併使用,其戶籍僅設於其中1棟門牌號,則其坐落基地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人所有或本人與配偶共有之相鄰2棟房屋,雖戶籍僅設於其中1棟門牌號,但只要打通合併使用,且確係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該2棟房屋之基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都市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局貼心提醒,如欲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於本(105)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辦理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也可下載該局「中稅e把照」APP軟體辦理,經審核通過即可於當年度適用該優惠稅率喔!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4,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有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有出租、營業或全戶戶籍遷出等情事,經查獲應自適用條件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差額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而且沒有供出租或營業使用,民眾如果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現已供出租、營業使用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查獲改課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經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惟事後又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者,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必須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民眾特別留意申請時間,以利及早適用特別稅率而節省地價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自宅設個人計程車登記可否適用自用稅率核課地價稅

李先生最近轉行開計程車,於自用住宅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其自宅前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是否可繼續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個人計程車」登記,與一般營業登記後在住宅內營業之情形不同,因設有個人計程車登記僅屬形式而已,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以李先生為例,如仍由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立戶籍,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等規定,還是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 105/03/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法院拍賣之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之土地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以拍定日為基準日,若拍定日有本人、配偶或其他符合條件之人設立戶籍,且該土地於拍定日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則可檢具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及戶口名簿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如有應退還稅款時,由該局交由法院重新分配,非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另如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依法將不得申請。如您對土地增值稅內容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主動申報才能免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於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戶籍遷出、地上房屋已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等,納稅義務人需負主動申報之責任,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被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加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等,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遭受處罰。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另有土地供成年直系親屬居住者,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1處限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受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其他土地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或已成年子女等設籍居住,在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均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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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成年親屬居住,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不受1處限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要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沒有出租及供營業使用,另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外,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只能以1處為限。不過地上建物有其他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如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就可以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君在台中市擁有1筆面積1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在地上建物設籍居住,其配偶在高雄市另有1筆250平方公尺的土地,地上建物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兩地均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甲君及配偶的兩筆土地,均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如果上述2筆土地均為甲君所有,則只有300平方公尺的土地可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他人戶籍遷入,是否會影響房屋稅、地價稅稅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王先生詢問,朋友想把戶籍遷至他家,房屋稅、地價稅不知是否會因此增加?

該處說明,民眾王先生所有房地,如已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核課在案,會因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使得房屋稅、地價稅增加,而單純第三人戶籍遷入,是不會因此增加房屋稅、地價稅稅金。

稅捐處並提醒您,土地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全戶戶籍遷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等),是會導致地價稅稅負的增加,而房屋稅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房屋稅額不受影響。

更新日期: 105/01/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夫妻持分共有土地,須分別提出申請核准後,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所有權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一般民眾誤以為其地價稅可僅由夫或妻任一方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夫妻皆可適用。

  該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22)前

  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均需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後,才可以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您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才可適用,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 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小叮嚀-「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屬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者,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高同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及地上房屋雖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若符合前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更新日期:2015/12/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供神壇使用房屋,能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屋供神壇使用,是否還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供神壇使用,已非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部分供自住使用,可依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民眾臨櫃詢問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自用住宅,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坐落之基地會依房屋實際營業及自用比例分別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後,分別依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如遇上述情形,需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自當年度起即可按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如超過申請期限,則自次年起才能適用。

更新日期:2015/11/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已核准為自用住宅用地,若全戶戶籍遷出,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民眾來電詢問因工作需要全家戶籍遷出到外縣市,原自家用的房地能否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常有土地所有權人為了子女教育跨區就讀或是因工作關係,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全部遷出,實際雖仍居住該地,但已不符前開稅法規定,就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全戶戶籍遷出,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者,要記得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2015/11/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出租、營業,地價稅即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即時申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需在該地建物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因此,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除相關人戶籍應設於該地外,房屋亦不能出租、營業,否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即告消滅,又該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每年於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時,皆會查獲許多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出租並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類此地價稅於適用特別稅率事實原因消滅時,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情形,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增購自宅停車位應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李太太於住宅大樓地下室增購1個停車位,所增加土地因未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即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市民李太太持11月份開徵的地價稅單前來詢問,為何5月份增購的地下室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10‰課稅,而原有的停車位卻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稅?經該處查明後向其解說,因其原有停車位於3年前購屋時即併同主建物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嗣後增購停車位所增加的土地持分卻未再提出申請,依規定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或符合減免地價稅規定,係依土地使用情形而定;因此,呼籲納稅人自行檢視土地使用狀況,並依規定於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以確保節稅權益。

更新日期:2015/11/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沒有權狀的房屋,地價稅也可申請優惠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一般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至於沒有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的老舊房屋,申請時須檢附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只要其它要件符合,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今年地價稅該誰繳?

每年11月是地價稅的開徵期,而其徵收所屬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買賣土地時,最好在契約中計算出雙方持有時間比率,並由當年度的納稅義務人負責預收另一方應繳的地價稅,但契約中約定當年地價稅由何人繳納或分攤方式,係屬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不能因而更改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土地買賣契據約定,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依地政機關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於本年8月20日將名下一筆土地出售(或贈與)給張小姐,至9月5日才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照法令規定,104年的地價稅仍應由王先生繳納,並不因為王、張2人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代繳或各自按持有月份分擔地價稅之私權行為,而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更新日期:2015/11/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及建物分別登記為養子女及生母所有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先生小時候被高爺爺收養,長大後買了數棟房屋,為回報生母之恩而將其中一棟建物的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並前來稅捐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卻發現無法適用而提出質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除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外,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該地上之房屋還需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經查高先生已被他人收養,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在收養關係終止前,停止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換言之,高先生的直系親屬應為養祖父母、養父母及其子女,而在高先生與高爺爺的收養關係沒有終止前,與生母的關係非屬於直系親屬的範圍,故將所有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權登記給生母,依規定即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10/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地價稅即將於11月開徵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104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於開徵期間沒收到稅單或遺失,可以向該局(分局)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該局亦提醒民眾注意於繳納期間繳納地價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鄭宗坤  聯絡電話:04-8870001分機105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房屋土地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王先生所有坐落本市南區下橋子頭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明有本人設立戶籍,且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需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超過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期)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有任何疑義,請撥免費電話: 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小資時代來臨,家庭副業也能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是否可以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沒有營業牌號,也沒有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此類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的基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要件,可以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利用自用住宅經營家庭副業,而免徵營業稅者,視為無供營業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可依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得以節稅,小省一筆稅金,不可不知!

更新日期:2015/10/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屋為兄所有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蔡小姐所有土地想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房屋為兄所有,經該處否准其所請,質疑已辦竣戶籍登記,全家都居住該房屋且無出租並作為住家使用,為何不能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蔡小姐雖然已辦竣戶籍登記,全家都居住該房屋且無出租並作為住家使用,但因為房屋為兄(旁系親屬關係)所有,不符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嗣後房地若有移轉,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就能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就只能明年才能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地價稅代繳義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可適用自宅用地稅率呢?

(臺中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他住家座落的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土地無人繼承且無人管理,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陳先生為土地使用人,要代繳地價稅,那麼陳先生身為代繳義務人,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相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而且自用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必須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所以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土地無人管理,經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土地使用人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依據前揭法令規定,縱使代繳義務人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仍無法准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與土地所有權分屬兄弟各自所有,該土地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個人名下所有土地如欲享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地上房屋還必須歸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若土地所有權屬於哥哥,房屋所有權登記為弟弟,兄弟之間雖具有親屬關係,但彼此卻屬於旁系親屬,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哥哥擁有的土地是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屋及土地繼承時,務必注意房屋與土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或具有夫妻、直系親屬關係,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7748818(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限自有供生產用之工廠

A公司租用吳先生坐落於工業區土地做工廠使用,並取得設立許可之工廠登記證,詢問是否可以讓該地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工業區土地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論自有自用或出租給興辦工業人使用,都可以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但應以辦理工廠登記之廠房用地為適用對象,即以從事物品製造、生產、加工行為之工廠用地,才可准予適用。

該處並補充說明,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並應在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所以A公司如取得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者,則其許可設立之工廠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權人吳先生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09/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自用住宅用地供出租使用,地價稅負會增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常有民眾來電詢問,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將地上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地價稅會不會受影響?如有影響,自何時起開始?

該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所有權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供出租使用,即不符前揭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自次年期起,依該房屋實際供出租使用之面積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又如自當年1月1日起(即全年)供出租使用者,按財政部98年3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0583150號函釋規定,應自出租當年度起,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如供出租使用,雙方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內容,應詳細載明出租面積、層數、租賃期間等,避免因未載明僅部分出租,致全部土地遭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增加稅負;如因故提前終止租約,建議雙方另行簽訂終止租約,作為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依據。

更新日期:2015/09/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了没?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減免地價稅的截止日期為9月22日,民眾請儘早提出申請,若超過9月22日才申請,要等到明年才能享受優惠。
對多數民眾而言,最常適用的地價稅優惠稅率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與一般用地稅率相差至少四倍。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四)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五)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經移轉,如夫妻贈與、繼承等隨著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申請,始可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新取得土地要留意申辦自用住宅用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取得土地,不論是經由買賣、受贈、拍賣、繼承......等原因,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該土地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依規定無法延續適用,須由新土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該局籲請民眾記得在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美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8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4年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請於9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申請!

(新竹市訊)好康報乎您知!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和一般用地稅率(10‰)相差有4倍之多。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的土地,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戶籍遷入並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只要有居住的事實,於截止日前先提出申請,而於截止日後再去辦理戶籍遷移的手續,當年度即可享用優惠稅率。其實,地價稅要適用減免或優惠稅率,除了要在申請期限截止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之外,還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截止日前辦妥戶籍登記、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且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各項要件,當年度才能適用。
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今年如在9月22日以後才申請,或才辦妥戶籍登記,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優惠稅率。另外,核准後戶籍有遷出情形,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至於申請方式,除一般的書面或親臨櫃檯申請外,納稅義務人也可以進稅務局網站首頁點選網路櫃檯項下之「線上申辦」點選所需申辦項目,並依式填寫相關資料後按送出即可,省時又便利。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22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尚未申請者,請於104年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得適用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私立公園、寺廟及教堂用地、加油站用地… …等)及符合減免地價稅的土地,應該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起開始適用,經核准而用途未改變者,以後免再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對於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有疑義者,可至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網站參閱或下載申請書表運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借寄戶籍,是否影響其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名下桃園區的房子,其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朋友因小孩入學商請借寄戶籍,不知是否會影響原適用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若朋友為小孩就學或選舉借寄戶籍,如僅係單純寄戶籍,並無實際租賃行為,且土地所有權人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目前地價稅清查期間,透過機關間通報機制,蒐集相關租賃資料勾稽查核,民眾如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被補稅處罰。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9。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5。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如符要件亦得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上房屋為媳婦所有,因土地所有權人與媳婦為直系姻親,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即屬直系親屬,如符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美珠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2
更新日期:2015/08/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夫妻贈與移轉原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應重新申請方可再適用

陳先生欲將其所有之土地贈與移轉給太太,該土地已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地價稅,不知移轉後是否可繼續適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即已變更,倘新所有權人需適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提出申請。

以陳先生為例,若土地贈與移轉陳太太後,陳太太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務必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期核准。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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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互贈自用住宅用地,仍須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金太太自配偶受贈取得自用住宅房地作為結婚周年禮物,並認為夫妻為共同生活戶,受贈後仍作住家使用,且其配偶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可免重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縱其土地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所以,金太太(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特別稅率。
該處同時提醒民眾,應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自用住宅用地設籍人認定原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被查獲設籍人其女兒戶籍遷出後無其他直系親屬設籍,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陳小姐稱該地還有女兒的父親謝先生設籍並一直作住宅使用,申請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陳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設籍人女兒戶籍遷出後僅有謝先生設籍,惟謝先生與陳小姐已離婚非配偶關係,雖該地一直作為住宅使用,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納稅人:對於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嗣後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能於當年度適用,若逾期申請,就只能明年才能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8/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房地給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不受一處之限制

李媽媽至稅捐處申請財產清單,提及一棟房子已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另一棟給求學中的子女居住,其子女戶籍早已遷入,經稅捐處主動詢問發現,其子女已年滿二十歲,即輔導李媽媽子女居住之房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因此由原本千分之十的稅率改按千分之二核課,節省四倍地價稅額,李媽媽直呼,不虛此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累進稅率最高為千分之五十五,但合於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按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因家庭核心成員依理僅應有一處自用住宅,故明文限制,但如果由成年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一處限制,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就可以同時有兩處以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有類似情況之民眾,可親赴本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健檢財產核課情形,並於10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申請當年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8/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自用住宅用地可以二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最近剛買房屋,因已有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新買房地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原則上以一處為限;但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就沒有一處的限制。
該處進一步說明:陳小姐原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是供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設籍居住,新買房地則供母親設籍居住,如新買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筆土地面積合計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新買房屋在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就能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明年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2015/09/0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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