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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 星期五

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所得稅相關





股東轉讓未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不用繳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時,得選擇發行或不發行股票。如選擇不發行股票,股東日後於轉讓股份時,出具所書立之「股份過戶書」或「股份轉讓證書」屬債權憑證,非屬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61條之1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即新臺幣5億元以上),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3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是除對實收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須強制公開發行股票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如家族性或資本數額較小之公司等,解除其發行股票之枷鎖,可選擇不發行股票以減少企業於設立之初及增資所產生之股票發行、簽證及股務服務等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其股東轉讓持有股權時,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所稱之有價證券,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其稅負端視買賣股權產生損益而定,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如有利得,個人股東依法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反之,如有損失,可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若為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如有損失當年度不足扣除時,亦可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時,應查明持有股份是否屬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如轉讓非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卻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國稅局仍會追繳個人股東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如轉讓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者,證券買受人(即代徵人)應依法代徵及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補徵證券交易稅外,按應代徵未代徵應納稅額處1倍至10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程志萍,電話:04-23051111轉7311)

更新日期: 105/07/2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所得,應計入課稅所得額

     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另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以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為限,尚不包括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局指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應與其國內之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之所得,屬應稅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應於當年度申報為課稅所得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林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1

更新日期: 105/05/1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未上市櫃股票買賣常見之疏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每年均會針對未上市公司股票移轉情形選案檢查。而未上市櫃股票買賣並不像上市櫃公司股票由證券商辦理,因此歸納出公司及個人股東常見之疏失如下:
一、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應先向發行公司確認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確已依規定簽證發行者,始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若未依規定簽證發行,轉讓時毋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時,超過部分則為財產交易所得,股東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該所得併入申報。
二、證券交易稅係就證券買賣交易行為而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三、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且每股成交價格為買賣雙方實際成交價格,非為股票面額或公司淨值。
四、證券交易稅雖是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成交價格的3‰課徵,但須由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之,是買方應於代徵之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納,如已代徵證券交易稅款但未於代徵次日向國庫繳納,每逾2日須按滯納數額加徵1%的滯納金,逾期30日以上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五、股票發行公司受理投資人申請股票轉讓登記時,買賣案件應請其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如為贈與案件則應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負賠繳之責或受罰。
該局提醒公司及個人股東買賣有價證券時,應隨時注意檢視有無上述問題,若不瞭解相關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08月07日

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基金投資有「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兩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同!營利事業的國內基金所得可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的規定免徵所得稅,只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所得則不能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必須列報為應稅所得繳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在停徵期間,因此可以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是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所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最近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800餘萬元,並同額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經深入查核後發現,該公司申報出售有價證券所得中,屬出售國內公司股票及國內基金的所得約300餘萬元,餘500多萬元均屬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因處分國外基金之所得不能適用免徵所得稅的規定,所以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最後甲公司的課稅所得額必須加回國外基金所得500多萬元,核定補稅近90萬元,並處罰鍰50多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國內外基金並不是以基金投資區域區分,更不是在國內銀行或投信公司買的基金,就是國內基金,營利事業在申報處分基金所得時,應特別注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郭審核員 06-2223111-8054

104年證券交易所得仍須於今年5月綜所稅申報時併同申報

柳營區莊小姐問:證券交易所得稅已停徵,今年5月報稅時還需要申報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嗎?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是自105年1月1日起才停止課徵,因此個人104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出售股票,仍應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課稅。
該分局提醒,個人104年出售股票所產生之所得如屬於前述證所稅課稅範圍,應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證券交易所得,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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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於104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要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本局表示,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104年度個人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仍應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申報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
一、核實課稅範圍: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含10萬股)以上者。
(三)IPO股票(指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含1萬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證券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一)證券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採加權平均法)─必要費用。
(二)民眾已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未能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可依下列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1.上市、上櫃、興櫃股票:15%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0%
3.IPO股票:50%
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1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報繳。
     本局提醒,民眾於104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的證券交易所得,仍應於105年5月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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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104年度出售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而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是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可免於106年5月份併同辦理結算申報課徵所得稅,但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及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併同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自102年度至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104年度出售上述應核實課稅之證券,尚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若符合課稅條件,仍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民眾的電話詢問何謂IPO股票、是否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答案是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IPO股票,應核實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設有排除條款。

  該局說明,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IPO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個人每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含)以下。
即101年12月31日以前因承銷取得IPO股票及101年12月31日以後每年承銷取得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不課稅,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須核實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3月2日在A公司股票承銷階段以每股10元取得IPO股票20張,並於同年5月4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因甲君於承銷階段取得A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證券交易所得額為(12-10)元x20張x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應納稅額為38,653元x15%=5,797元。

  該局呼籲,有所得就要課稅,個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交易屬核實課程範圍之股票,申報證券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時,應誠實填報並繳納,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遭致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
更新日期: 104/12/30

證券交易所得稅105年起停徵,104年度有出售應課稅之股票,仍應於法定申報期內申報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起才停徵,個人於104年度出售股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率為15%,並於105年5月份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者。
  (二)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的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該分局強調,證券交易所得稅係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個人在104年度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施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200

證券交易稅代徵稅款完成後,不得以未辦過戶為由申請退稅

本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因故未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可否退還已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本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經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如代徵人將其受讓之有價證券出讓,應由新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另按財政部函釋規定,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係屬另一交易行為,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本局呼籲,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有關證券交易稅代徵行為要極其慎重,以免稅款繳納後再以股票未過戶為由,申請退稅,不僅與法不合且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2/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雖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換言之,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既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即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銷售上開有價證券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與國內甲公司,嗣後甲公司再將該有價證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含稅)轉售與國內乙公司,因係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公開募銷之國外證券,甲公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100萬X稅率5%)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收執,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轉讓技術股,如何認定「轉讓價格」及「時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生技新藥公司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以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股款所取得技術股之新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技術股),其財產交易所得或權利金所得免予計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俟技術股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以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上開規定所稱之「轉讓」,包括買賣、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公司清算、公司併購等事由,其轉讓價格於買賣係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於公司減資退還股款、公司清算、公司併購則分別以獲退之現金、獲分配之賸餘財產及合併對價認定之。至技術股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則視該技術股是否為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分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或第29條規定認定時價。

該局進一步說明,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如將技術股送存往來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應先向發行公司提出放棄緩課之申請,經發行公司解除該等股票之緩課註記後,以該撥轉日之時價為轉讓價格併入撥轉年度課稅。其時價之認定,則視該技術股為上市櫃股票、初次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或其他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股票,再依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有關「時價」之規定分別認定之。

該局呼籲,生技新藥公司之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如有前述轉讓或贈與技術股之情事者,即應依發行公司開立之「生技新藥公司股票轉讓申報憑單」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權利金所得,未據實申報致有漏稅違章情事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或3倍以下之罰鍰。
(聯絡人:法務二科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今(17)日就朝野政黨及委員所提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以下簡稱證所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表決,並完成三讀,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101年間社會各界關注所得分配議題,屢有資本利得及薪資所得租稅負擔不衡平之議,為建立公平合理稅制,適度回應社會對租稅公平之期待,該部爰研議建立證所稅制度,經立法院協商審議,於101年7月25日三讀通過,同年8月8日總統公布,自102年度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證所稅制度自102年度實施以來,適值國際間發生歐債危機、大陸推出滬港通、股市及人民幣匯率鉅幅波動等事件,加上全球經濟動能不佳,致國內出口衰退等政經情勢變化,股市量能不足,惟證所稅制度屢被歸咎為主因,雖經二度修正,仍爭議不斷,為消除股市不確定因素,並簡化稽徵,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委員皆提出修正版本,該等版本於今日經立法院院會表決並完成三讀。

  財政部指出,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之2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俟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

  財政部特別強調,上開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係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
聯絡電話:2322-8122
更新日期:2015/11/17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請備註代理人

本局表示,民眾常詢問有關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相關問題。

本局說明,凡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皆課徵證券交易稅。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除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之各項欄位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買賣證券,請備註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等,以利後續作業。

本局進一步表示,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應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於交割之次日前,依規定稅率計算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外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事業團體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寫方式如下,如為外國人則身分證統一編號共10位,前8位填寫出生年(西元)、月、日,後兩位取其姓名前兩位英文字母;如為外國事業團體則請填寫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共8位,如無,則免填寫。如有漏寫或有書寫不清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以證券交易稅資料查詢通知單請代徵人補正相關資料。

本局呼籲,外國人或外國事業團體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規定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以免觸法。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1/12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由買受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受人應按成交總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說明,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受人應在買賣交割之當日,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的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即完成代徵義務,不需要向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歩說明,買受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各欄項,實務上常見買受人填寫錯誤情形如下:漏填買賣股票證券名稱、統一編號或買賣雙方身分證資料填寫錯誤,致股票無法辦理過戶;另如將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造成短、漏代徵證券交易稅,經查獲將受罰。因此,買受人填寫繳款書時,務必審慎確認各欄項填載無誤始繳納稅款,避免事後申請更正或短漏代徵稅款的困擾。
該局提醒買受人,應依規定代徵並如期繳納證券交易稅,如不為代徵或代徵稅額有短、漏徵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請特別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  06-229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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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買受人漏未代徵證券交易稅,當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不論有無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證券買受人(為法定之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未上市證券發行甲公司之股東A君,以每股成交價格1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400,000股予B君,成交總價額4,000,000元,未繳納證券交易稅款,同年B君再轉售該股票予C君,此時C君依規定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12,000元,經查前揭交易係屬2次證券交易行為,應由B君及C君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該案A君出售股票給B君時,B君未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12,000元,該局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對代徵人B君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如期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 06-2223111轉8046
更新日期: 1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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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網路列印證券交易稅條碼化繳款書,省時便利又快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間直接買賣股票時,應由買受人(即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以往證券買受人繳納代徵證券交易稅款須至國稅局索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而現在可透過網路自行登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基本資料,並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即可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省時又便利。
該局說明,證券買受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項下,點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依格式輸入相關資料後,自行下載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列印前並應確認所登錄之資料內容是否正確,如有發現錯誤,請重新修正資料後再列印,不得直接於繳款書上塗改,以免產生繳納金額或繳款書資料與條碼讀取內容不一致情形。
該局特別呼籲證券買受人,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列印三段式條碼自繳繳款書,除可避免人工書寫時,稅額計算錯誤、內容遺漏或模糊不清等情事,又可省去至國稅局索取繳款書的時間,省時便利又快捷。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更新日期:2015/10/22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留意買入時報繳之證券交易稅是否確實,別因疏忽而須多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民眾要注意報繳之證券交易稅是否正確,別因填報錯誤而須多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該局舉例,輔導納稅人甲君補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時,甲君主張以每股120元出售某未上市櫃公司股票100,000股,而取得成本每股108元,申報證券交易所得1,200,000元,按15%稅率計算,應補繳180,000元,惟該局發現甲君買入時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每股成交價格」欄位為100元,雖甲君主張係誤填為面額100元,但未保留原始取得之交易資料及資金證明,致無法舉證成本為108元,故核定甲君證券交易所得為2,000,000元,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300,000元,應繳納金額較自行申報金額多了120,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千分之三向出賣人代徵稅款,並於代徵次日,填寫繳款書向公庫繳納即完成報繳程序,不像購買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係透過證券經紀商,由證券經紀商辦理交割及代徵交易稅,故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買受人(即代徵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使用)時應依正確出讓人、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及成交總金額等資料逐一詳細填寫,不可僅依「面額」或以「公司淨值」填報,如因成交股數、每股成交價格或成交總價額填寫錯誤,不僅有短漏報證券交易稅情形,亦會影響證券交易所得售價及成本的正確性。
該局特別呼籲,投資人若有短漏報繳證券交易稅情形,請儘速依實際交易金額更正及補繳所漏證券交易稅,避免被處以應納稅額1至10倍的罰鍰,甚因無法證明資金流程而須繳納更多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因小失大。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更新日期: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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