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絡資訊

電話: 0966-66-1689
地址: 嘉義市博愛路二段98號
統一編號: 40944856

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營業稅相關







營業人取得無支付事實之訂金發票,不得作為營業稅進項扣抵,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虛報進項稅額向來為營業稅查核重點。近來有一行政救濟案件,A公司向上游B廠商預定進貨,雙方原約定先支付訂金,惟事後因故未能進貨且亦未支付任何款項, B廠商卻已就該筆訂金預先開立發票,並由A公司取得而作為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得後補稅裁罰。A公司不服裁罰處分,循序提起復查、訴願皆遭駁回確認。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應於「收取時」開立統一發票並覈實報繳營業稅,而買方如果最後並未支付之訂金,不可以取得之發票作為進項扣抵稅額,望業者勿心存僥倖,否則會被核認為無進貨及付款事實,虛報進項稅額而受到稽徵機關裁罰。

更新日期:105/12/21

買賣納骨塔塔位,要繳納營業稅?

新聞標題:買賣納骨塔塔位,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民周先生來電詢問,其家族經營納骨塔位買賣業務,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又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且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營業稅法規定之申報書,檢附營業稅進項及銷項憑證等相關文件,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近來查核發現有個人銷售納骨塔塔位高達100多個,卻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且未主動申報繳納營業稅,致遭補徵鉅額營業稅及罰鍰。該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補辦營業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更新日期:104/02/03

釋示函令標題 非當期之進項憑證提前申報扣抵者應予退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文參閱第48條第2則)
(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解約取回預付款應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受罰(財政部1051124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若未於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當期提出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致虛增該期進項稅額,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支付預付款項時,取得對方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日後合意解約退款,因所收回之退款含原提出扣抵之進項稅額,是應於收回退款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營業人原先支付預付款時,已取具銷方營業人所開立之發票,扣抵稅額在先,其事後因交易取消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仍屬營業人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之營業稅範疇,自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再次提醒,進貨退出或折讓係屬當期進項稅額之減項,漏未申報,將被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修法案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近年網路快速發展,國人利用網路向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購買勞務(如線上遊戲、音樂等)情形日益頻繁,此類交易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採逆向課稅機制,由買受人負責報繳營業稅,同時訂有跨境免稅門檻,已然造成稅源流失情形。為解決前開營業稅問題,該部擬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及日本等國家作法,研議修正現行營業稅法部分規定,明定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予我國自然人買家之外國業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俾掌握稅源。
  財政部說明,為凝具共識,該部各地區國稅局自105年7 月起已陸續舉辦5場座談會,針對修法方向,傾聽各界意見。該部並於今(25)日召開最後一場座談會,邀請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國內、外電商業者與會,綜整說明修法重點及各地區國稅局座談意見,並提出境外電商業者辦理稅籍登記、訂定稅籍登記門檻、報稅之代理人制度及開立憑證等議題與與會代表充分交換意見。以下說明營業稅法未來規劃修正重點如下:
一、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年銷售額逾該部規定標準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擬參考歐盟及韓國作法,採簡易登記制度。
二、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並廢止現行跨境購買國外勞務免繳納營業稅門檻及逆向課稅機制。
三、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得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事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電子勞務定義及稅籍登記門檻等規定,屬細節性、技術性規範,擬俟前開修法案通過後,儘速於相關子法規中定明,俾徵納雙方依循。為掌握稅源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將儘速擬具營業稅法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更新日期: 105/08/2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無零稅率之適用,仍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國人投資不動產熱潮延燒至海外,投資標的遍布全球,交易規模擴大,搶食海外房產大餅的銷售業者也與日俱增,而從事海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之營業人,其取得國外不動產公司給付之仲介佣金,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因此營業人經營國外不動產銷售仲介業務,應以其佣金收入為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從事海外不動產仲介業務,海外乙公司委託甲公司介紹客戶購買當地不動產、舉辦說明會並依其介紹不動產之買賣金額給付報酬。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僅申報向國內投資人收取之手續費及代管服務費收入,並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另其向國外乙公司收取之仲介佣金,則未報繳營業稅亦漏未申報佣金收入,該局遂自設立登記以來,依其查得資料核認甲公司收取乙公司仲介佣金折合新臺幣計4,725萬元,核認漏報銷售額4,500萬元,逃漏營業稅額225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及處罰鍰外,連同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上開海外佣金收入,應如實全額申報銷售額及營業收入,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9)

更新日期: 105/09/01
(因為最終使用者在台灣)

公司拜拜之用品可否扣抵

一、「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公司拜拜之用品,核其性質,非屬專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依首揭營業稅法規定,係屬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於其取據拜拜之用品進項憑證入帳問題,仍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等規定辦理。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2016.08.31台財稅字第10504020850號令
*摘要:
營業人轉讓其投資之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主旨:
一、營業人轉讓其投資之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廢止本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4027號令。

[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不得以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企業社於其承租之土地上,以土地所有權人A君名義出資建屋,租賃期間無償使用該建物,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違章情事。該社不服,主張不知稅務法規多如牛毛,也許有誤解或疏漏法規而作出錯誤之處理,惟既無故意,豈可以應注意、能注意等詞否定行政罰法第7 條規定,申經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第09604517940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第8條前段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於經營業務所涉相關租稅法律規範及稅務上之處理,應審慎注意,如有法令疑義,應適時向稽徵機關詢問,若未善盡注意義務,致生漏稅情事,即難謂無過失,依前開規定,應予論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瑞禎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1611

更新日期: 101/08/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2項有關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本局舉說明,本局轄內甲合作社於95年6月至96年12月間辦理共同運銷購廢棄物,金額合計4億3千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記帳憑證,經本局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記帳憑證之總額4億3千萬元處以5%罰鍰2千1百萬元,惟依第2項規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予以裁處罰鍰。甲合作社不服,主張辦理共同運銷業務,採取委託運銷制,僅向社員收取一定比例之手續費,運銷過程中社員廢棄物所有權並未移轉,與進貨必須由出售人移轉所有權給買受人有別。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進貨應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否則將被裁處進貨金額5%之罰鍰,最高為10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更新日期: 105/06/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

本轄東山區林小姐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龍眼乾,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帶殼或不帶殼之龍眼乾,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免稅範圍,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按銷售額之5%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有誤解法令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致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離島地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應課徵營業稅

琉球鄉陳小姐來電詢問,其設立於琉球鄉之行號,經營伴手禮買賣,於當地銷售之貨物應開立應稅或免稅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免稅發票予消費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並無免徵營業稅,仍應依前揭時限表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如陳小姐於琉球鄉銷售貨物予觀光客,依規定在當地銷售並交付予消費者,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銷售至臺灣本島之貨物,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所特別提醒業者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發生違章漏稅情事,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得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謝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營業人發包工程應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以免受罰!

營業人發包工程委由承包廠商施作,依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時限,於每期應付價款時,向承包商取具進項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攬業務,如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按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發包人(即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相對的發包人亦應取得進項憑證,違反上開規定,承包人及發包人雙方均將遭受處罰。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某公司發包一土木建築工程,依照工程合約所載,發包人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發包人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取得工程尾款統一發票,惟其卻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發票,該公司稱係因與承包人對於工程品質及價金計算等尚有爭議,故未依規定取得工程尾款統一發票。惟該工程既經雙方驗收合格,而工程合約又約定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縱雙方就完工逾期日數及違約金之計算等仍有所爭議,發包人尚未付清尾款,亦不影響發包人及承包人取得及開立憑證之時限,該公司仍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取得工程尾款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包作業營業人雙方如未依照前述規定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未列入單位預算內,且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永康區劉小姐來電詢問: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是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另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780450746號函略以「...該局及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標售林班林木及處分殘材等收入,凡列入林務局之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自本函發布日起,准予免徵營業稅。」是依上開規定,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未列入單位預算內且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
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繳納營業稅!

臺南市某公立學校電詢:本校委託廠商於校園內設立書店並收取租金,是否須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惟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除屬免徵營業稅或列入單位預算且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外,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並於交貨或收款時,填發「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向公庫繳納。
該所呼籲,政府機關(含公立院校)如發現有上開漏未繳納營業稅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可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銷售稅股鍾股長
聯絡電話:246778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6/08

日租屋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許多日租屋隱藏在住宅大樓內,部分屋主看好背包客市場,紛紛在網路上刊登日租屋網站,介紹房型、房價及交通位置等資訊招攬房客,由於屋主未領取旅館登記證,提供房間予不特定人短期住宿,該屋的房屋稅應如何課徵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短期住宿服務業以自有或承租房屋供他人居住者,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多數背包客到港都旅遊時,常會選擇經濟實惠的日租屋過夜,由於屋主有收費營利行為,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以適用稅率,屋主應於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

更新日期: 105/04/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並非所取得進項憑證均得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9月至104年3月間於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進口商品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自應先扣減該代徵營業稅款,再行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衍生之罰鍰,始為公平云云。

該局指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係依法登記之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要式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檢附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要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及營業稅法規定自明,故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以「自然人」名義於進口時繳納之營業稅額,核與上揭規定不符,自不得主張扣減。是甲君主張原核定營業稅額時,應予扣除於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核無足採,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漏稅額時,應否准其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若對其是否為營業人,應否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等情,可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或相關專業人員查詢,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

更新日期: 105/03/31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詢問,銷售乾燥香菇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經乾燥處理之香菇,並未符合「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副產物」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等免徵營業稅範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如未據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記載為應稅,致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之基礎有所短漏而發生漏稅情形,縱營利事業係由受僱之會計人員擔任記帳、報稅或由報稅代理人辦理,該營利事業仍應受罰,不得以開立統一發票錯誤或誤申報為免稅銷售額之行為係承辦人員法令不熟或委託記帳業者所為而免責。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營利事業銷售經乾燥處理、烘焙、脫水、機械包裝、拆開免煮即可食用等處理之香菇,已屬經加工之農產品,應課徵營業稅,而該營利事業卻以免稅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且於申報銷售額時,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免稅銷售額,經該局查獲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該營利事業不服,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產品,非屬免稅範圍,應按銷售額之5%開立應稅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營業人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 105/03/23

進口貨物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退回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應分別依稅費繳納日期及退稅所屬期別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一併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取得海關退還之營業稅額,應自行於退稅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條及第41條規定,進口貨物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或持有人,其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又如進口之貨物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放日期之後,產生放行日期(進口報單所載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之繳納日期)所屬月(期)份不一致之情形時,應以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如營業人退回進口貨物,取得海關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額,屬進項稅額之減少,其與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性質相同,故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於發生退稅當期(月)之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呼籲,營業人進口貨物應注意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日期,依上開規定申報營業稅;若發生進口貨物退回之情形,亦應於取得海關退還溢繳之營業稅額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營業人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資料,稽徵機關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 105/03/09

「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坊間通稱的坐月子中心一般分為兩類,包括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坐月子中心」;還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並依規定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之「產後護理機構」。

   該分局說明,符合前述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除前開護理服務外,如另有提供非屬專業性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費用,倘非基於專業需求,而係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至於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或服務報酬,屬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許孟書,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

更新日期: 105/03/04

張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或個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方式有無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而有銷售勞務者(如:技術服務、專利權、虛擬商品……等),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或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說明,買受人繳納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

(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

(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之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黃股長 06-2298050

營業人跨轄區參加臨時市集擺攤(暫時免予)另辦營業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

臺南市黃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已設立1家餐飲店,為拓展業務想參加其他機關團體辦理的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因為擺攤的地點與登記的轄區不同,是否還要另外辦理營業登記及申購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經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有門市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之臨時擺攤活動,該攤位之銷售額應併同原有門市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擺攤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所以,黃小姐跨越原有門市登記轄區參加臨時性市集擺攤活動,雖然該臨時性攤位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攤位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在臺南市北區有一家使用發票的餐飲店,參加臺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應先向該局臺南分局報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餐飲店之銷售額,依規定向該局臺南分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想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應確實於設立臨時性攤位前依規定報請核備,並申報繳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06-2228047
更新日期: 105/02/26

震災無法營業可減免營業稅

台南市陳小姐詢問,查定課徵營業人因震災無法營業,如何減免營業稅?

臺南分局答覆:105年2月6日美濃地震,造成台南市部分地區因建築物嚴重毀損或停水等因素以致無法營業,小規模營業人可採網路(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書面、電話傳真、電話或臨櫃(上班日)等方式,申請依實際停止營業日數核減查定銷售額及稅額,另短期間如無法恢復營業,也可以申請停業或遷址。此外,該分局亦主動派人至重災區會勘輔導並協助受災營業人申辦相關稅務事項,並採取從優從寬從速原則處理。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及其他稅捐事宜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杜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更新日期: 105/02/19

稅目 營業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一○一年版
法規章節 第4章 稅額計算
法條 第19條(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業務檢討會餐費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會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05/0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
年終尾牙之獎品及餐會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臺南市歸仁區林小姐問:本公司舉辦年終尾牙抽獎之獎品、餐會等之進項稅額,是否可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公司年終舉辦跨年餐會等活動費用及所提供之抽獎獎品,如手機、平板電腦及商品禮劵等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機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至5倍罰鍰。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申報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扣抵或短漏開統一發票者,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更新日期: 105/02/25
*********************************************************
公司、行號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抽奬,這些品項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行號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費、餐費、演藝公司主持費及藝人表演費等,都不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至於尾牙抽獎的禮品,是公司酬勞員工個人的支出,所以支付這些費用的進項發票都不得用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上述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避免因違反規定遭到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妙靜
聯絡電話:06-2220961#500

更新日期: 105/02/22

眼科診所銷售眼鏡應課徵營業稅?

岡山區某納稅人電話詢問:眼科診所另行銷售眼鏡,應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眼科診所銷售眼鏡,非屬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所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範圍,應就銷售眼鏡行為,依同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近來有眼科診所,誤將銷售眼鏡行為視為執行業務所提供專業性勞務之一部份,致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該所呼籲,如有上述情形,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440】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景揮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55
更新日期: 104/12/15

營業人停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

梓官區某營業人電話詢問:停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暫停營業期間,發生之進項稅額,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外,依財政部78年9月4日台財稅第780278579號函釋得依營業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其申報之溢付稅額,依同法第3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留抵應納營業稅額。【#005】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俊凱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63
更新日期: 105/01/11

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應自行檢視有無虛報進項稅額,以免誤報遭補稅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某營業人誤將第三人開立予他人之統一發票作為自己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2百多萬元,遭查獲補徵鉅額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所謂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同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又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亦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該局查獲某營業人辦理103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時,誤將第三人所開立並交付他人之4張統一發票,銷售額計53,602,000元,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百多萬元,經扣除累積留抵稅額1百多萬元後,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2,497,029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每期營業稅申報後,應自行檢視有無虛報進項稅額情事,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始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營業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011】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8
更新日期: 105/01/15

報社開立之營業廣告費收據,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時有營業人來電詢問報社開立之廣告費收據,廣告客戶得否作為進項扣抵憑證等疑義。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依法登記之報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免徵營業稅,但其銷售之廣告收入仍須課徵營業稅;又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財政部77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規定報社廣告費收入另以開立收據方式為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社之廣告費收入開立收據及報繳營業稅之原則如下:
(一)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
(二)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
(三)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2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四)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 ,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報社廣告費收據,請先行檢視該收據為營業廣告抑或是分類廣告,如為營業廣告,並取得三聯式收據,申報營業稅時,可作為進項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進項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原為5年,業於103年5月2日經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改為以10年為限。

(聯絡人:營業稅股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更新日期: 104/12/23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其商號留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若由繼承人承接,其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該商號餘留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可免視為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若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須先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則其繼承該獨資商號之存貨及固定資產,依據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規定,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父親為獨資商號負責人,若父親死亡,由甲君繼承其父親之獨資商號,則其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倘非屬上述情形,獨資商號因故轉讓或變更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予新負責人,至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有合併、轉讓、解散或是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以免誤觸犯法令。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 105/01/07

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應辦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但如該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其營利所得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經營者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並可免辦營業登記。醫療院所從事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前揭法令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如銷售美容商品或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等非醫療行為,僅單純為美容部門,兼營瘦身美容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甲診所美容部門,從事前揭瘦身美容業務,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 105/01/14

營業人出租財產開立發票時限

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應於何時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至收取之「押金」,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不滿一月者,不計。屬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12÷(1+徵收率)。
該局補充說明,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前述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若其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為簡化開立發票及報繳手續,可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利息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出租財產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並確實開立,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更新日期: 105/01/11

營業人購買禮品犒賞員工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出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如有購買禮盒、禮品贈送員工以為慰勞之行為,其購買禮盒、禮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除了上述購買禮盒、禮品犒賞員工之情形外,營業人如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等有租借場地、佈置會場與提供獎品之支出,以及提供員工旅遊之活動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亦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前開規定虛報進項,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時,依同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法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上開用以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誤申報進項稅額扣抵之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仍須補稅外,並加處罰鍰。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
公司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及獎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又到歲末年終了!目前正是尾牙旺季,部分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一年來的辛勞,舉辦年終尾牙餐會,同時也會購買3C電子產品、家電用品及商品禮券等物品供摸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支付這些尾牙餐會及摸彩品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例如甲公司舉辦尾牙餐會,支付餐廳之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支付演藝公司主持費、表演費等,均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另尾牙抽獎之禮品,則屬公司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以甲公司取得該等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獎品之進項憑證,如獎品購入時已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者,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獎品贈送員工時,亦免視為銷售貨物、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公司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贈送員工,因原非供酬勞員工使用,其購買時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不得以其扣抵聯所載之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申報營業稅時,應先行檢視是否誤將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60

更新日期: 105/01/18

本公司在各縣市設有分公司,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東港陳先生來電詢問,總公司設立在高雄,想在東港設立一家分公司,營業稅要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總公司及分公司應分別向各地區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分支機構(分公司)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 105/01/20

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憑所有權狀及發票影本辦理退稅

臺南市永康區吳小姐問:本公司購買之廠房所溢付營業稅額,何時可以辦理退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所稱「取得」,如為不動產者,依民法第758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不符合「取得」固定資產之要件。因此,營業人購買建築改良物,應俟辦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取得建築改良物後,再憑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辦理退還溢付營業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更新日期: 105/01/20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林小姐來電詢問,年初新設了1家公司,還沒有銷售額,要不要辦理營業稅申報?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了適用零稅率規定之營業人,經申請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外,其餘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2個月為1期,在次期開始15天內,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上1期的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林小姐的公司即使還沒有銷售額,仍應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的申報方式可分為人工申報、媒體申報及網路申報三種,為鼓勵營業人多用網路少走馬路,請營業人多多採用網路申報。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網路申報軟體,即可採用網路申報營業稅,為方便營業人於申報期限內不用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申報,網路申報上傳截止期限為申報當月17日24時 ,且採用網路報稅時,系統具有自動檢核功能,相關欄位如有邏輯性錯誤,可立即發現,馬上更正,藉以提高申報資料的正確性,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51

更新日期: 105/01/22

營業人壓低售屋價格,國稅局會依時價調整課徵營業稅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房地藉「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而規避稅負,國稅局會依時價調整銷售價格。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可以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營業稅,而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該所呼籲,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應誠實申報銷售房屋之售價,別存僥倖心理,試圖以偏低售價規避稅負。
(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李宗毅      電話:2990991轉分機 302   )

更新日期: 104/12/31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政府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稽徵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該等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該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依法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自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例如國立大學將其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出租,並收取租金,應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政府機關如對外有銷售貨物及勞務,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並無不同,應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更新日期: 104/12/31

人工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要填明細表

安平區蔡小姐詢問:營業人取得公用事業電子發票,如何人工申報進項?

臺南分局答覆,配合105年起水、電、天然氣及電信業者等公用事業全面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取代收據,營業人用戶繳費後,得依公用事業繳費通知或已繳費憑證所提供之「載具流水號」申報進項憑證,免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不過營業人如採人工申報方式,應以明細表方式申報,由營業人填寫「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明細表」以代替原憑證申報;如採網路或媒體申報方式,則於營業稅電子申報系統登錄「載具流水號」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即可。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用戶盡量使用網路或媒體申報營業稅,以節能減紙並避免疏漏。 等公用事業全面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取代收據,如採人工申報方式,應填寫「營業人申報公用事業進項憑證明細表」代替原憑證申報;如採電子申報方式,應於電子申報系統鍵入已繳納當期繳費通知單上之「載具流水號」或於次期收到公用事業繳費通知上之「發票字軌號碼」登錄。 該分局另提醒,倘有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情形,亦應填寫公用事業專用明細表申報營業稅,南區國稅局各分局及稽徵所皆可取得旨揭明細表供營業人或專業代理人申報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杜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
營業人取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進項憑證如何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104年3月9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規定,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並明定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所說明,自105年1月1日起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後,為便利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及實務作業需要,申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取得104年12月以前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之收據者,其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格式代號:22)。

 二、105年1月以後,取得公用事業無實體電子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憑證種類為一般稅額計算之電子發票(格式代號:25),以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之載具流水號〔十位英數字,前二位固定BB,後八位為0~9或A~Z(大寫)〕或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擇一申報。

 該所特別提醒,因應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開立統一發票,請營業人檢視近期收到的公用事業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記載的用戶名稱,如與實際用戶不符者,應儘速向公用事業辦理變更,以免屆時影響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作業。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銷售稅股康淑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328

更新日期: 105/04/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
營業人得以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流水號」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105年1月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營業人用戶於申報營業稅時,得以公用事業每期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上所載之「載具流水號(BB********,共10位)」替代「發票字軌號碼」登錄申報,毋需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達到節能減紙目的。
該局說明,為使營業人順利完成營業稅申報,營業稅網路申報程式已配合改版上線,請營業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俾利完成申報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已建置「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補給站」,提供宣導影片、懶人包、Q&A、公用事業用戶大補帖等資料,並與公用事業網網相連,用戶(含個人、營業人及政府機關)可上網查詢相關作業與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洽詢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更新日期: 105/02/22
****************************************************************
公用事業自今(105)年起全面開立電子發票後,營業人用戶得否以出租人名義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港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產製抬頭為105年1月以後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於用戶繳費後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另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財政部考量營業人尚需時日向公用事業申請買受人名義變更,因此訂定於輔導期間(抬頭為105年1月至12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營業人承租不動產繳納之水電瓦斯等費用得以出租人名義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為避免輔導期間結束後,營業人用戶繳納水電瓦斯費卻無法申報扣抵營業稅,請買受人名義不符之營業人用戶,於10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東同意,向各公用事業申請用戶名稱變更,於統一發票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以維謢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銷售稅股;姓名: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306)

更新日期: 105/01/06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銷售勞務(經營旅館業,出租房間及提供休息),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97年1至12間,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本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40

更新日期: 105/01/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稱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承攬工程所收取之賠償和解金,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某市政府建設局工程,因建設局另一個由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延遲動工受有損失,經協調由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甲公司取得之和解金,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規定係屬銷售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業人,倘承攬工程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 之賠償和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魏欣瑩,電話:04-23051111轉6207)

更新日期: 105/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營業人承攬工程,因他人致工程延宕,受有損害取得和解金,應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受之違約金或和解金等收入款項與因理賠收受賠償款之性質不同,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承攬捷運局工程,因捷運局其他工程之承攬公司乙與丙公司承攬之工程延誤,致甲公司因延遲動工而受有損失,經三方協調,由乙與丙公司直接支付和解金與甲公司,另甲公司再支付和解金與其下包之丁公司及戊公司,上開各該(甲、丁、戊)公司取得和解金均係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皆屬銷售額之範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上述取得之和解金亦屬之。

新聞稿聯絡人:李課長妙靜
聯絡電話:06-2220961#500

更新日期: 105/01/14

成為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營業人,有無資本額限制?

嘉義市某鐘錶業者來電詢問:本店小資本經營,可否申請成為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營業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說明:為鼓勵小資本且優質或新設立店家加入,提供外籍旅客更多樣化及便利之購物退稅環境,105年1月26日修正發布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放寬特定營業人之申請門檻,刪除資本額及最近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等資格限制,自105年5月1日起,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且已使用電子發票者,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並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即可取得特定營業人資格,以吸引外籍旅客來店購物消費。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5/31
**************************************************************
105年5月1日起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新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構更優質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提高我國觀光產業國際能見度,參酌國際趨勢,將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作業,全權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並修正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退稅辦法),於105年1月26日公告並自1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局指出,本次退稅辦法之修正,除修正外籍旅客之基本定義外,並明定民營退稅業者得自退稅額中扣取手續費、延長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期間、降低退稅消費金額門檻,另新增現場小額退稅限額之規定及增訂外籍旅客得向民營退稅業者設置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之特約市區退稅據點申請退稅等規定。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退稅辦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持非中華民國之護照入境且自入境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183天之外籍旅客,同一日向同一商店購買特定貨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2千元以上,且自購物日起於9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者,即得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扣除手續費後之營業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外籍旅客欲向特定營業人申請「現場小額退稅」,除其同一日於同一商店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者外,尚須符合當次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未逾12萬元及同年度來臺旅遊,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未逾24萬元之門檻限制。

另外,欲向民營退稅業者設置於特定營業人營業處所之特約市區退稅據點,辦理「特約市區退稅」之外籍旅客,其購物含稅消費金額在2千元以上,無其他消費金額上限之限制,惟應提供所持有國際信用卡組織授權發卡機構發行之國際信用卡,預刷含稅消費金額百分之七,做為依期限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擔保金,即可於特約市區退稅據點先行取得退稅款,惟仍應配合於申請退稅之日起20日內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且出境時亦應至機場或港口之電子化自動退稅機具或退稅服務櫃檯篩選是否需經海關查驗,未依規定辦理者,其預刷之擔保金將不予退還。

該局提醒,自105年5月1日起,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時,得依需要選擇退稅方式,惟應注意各種退稅方式之申請要件、金額限制及攜帶特定貨物出境之期間,以免錯失購物退稅之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 105/02/23
******************************************************
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及「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該部推動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該部與交通部已於105年1月26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修正18條、新增10條及刪除5條;並於105年1月29日修正發布「民營退稅業者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修正6點、新增9點及刪除11點。前開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將配合「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於105年5月1日上線營運同步施行。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相關作業得委由民營退稅業者辦理之法源,並規定該業者得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向外籍旅客收取手續費。
二、規定外籍旅客購物得選擇之退稅方式,包括機場港口退稅、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
三、修正外籍旅客購物得申請退稅之最低消費金額門檻,由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降至2千元;並延長外籍旅客購物攜帶出境期限,由30天延長至90天。
四、修正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條件為同日同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在2萬4千元以下者,但該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12萬元,或同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但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24萬元者,不適用現場小額退稅,應至機場港口辦理退稅。
五、鬆綁特定營業人資本額門檻及營業人應符合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資格限制,鼓勵小資本且優質或新設立店家加入特定營業人行列。
六、限制長期停留我國境內(達183天以上)之外籍旅客退稅資格,以落實外籍旅客購物退稅制度之政策目的,並符合國際外籍旅客退稅停留期間限制之體例(包括日、韓、法等多數國為6個月;英、星等國為1年、德國為3個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藉由本次修正實施辦法及注意事項,並配合該部推動「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與「現場退稅機制」(包含現場小額退稅及特約市區退稅服務)之同步實施,將大幅提升我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之服務品質,並提高外籍旅客消費誘因,有助於強化我國在全球觀光市場之競爭力、增加我觀光外匯收入、提高觀光休閒相關業別產值、創造相關產業就業需求。

新聞稿聯絡人:陳專門委員秋珠     聯絡電話:02-23228133
       游專員忠信       聯絡電話:02-23228135

營業人切勿因當期銷售額為「零」,誤以為不用申報營業稅而遭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民權稽徵所表示,轄內甲公司104年9至10月(期)營業稅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致加徵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甲公司主張因無銷售額,未辦理申報並非故意,請免除罰責。

 民權稽徵所強調,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200元,不得超過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營業人切勿因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受罰。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 105/02/0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高爾夫球場代收球童費、保險費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之營業稅及所出具憑證印花稅核課原則

財政部表示,將於近日發布令釋,核釋高爾夫球場代收球童費、保險費及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活動基金贊助費之營業稅及所出具憑證印花稅核課原則。

財政部說明,部分高爾夫球場有代球童(桿弟)向入場擊球者收取球童費,及代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向擊球者收取捐助發展高爾夫基金款之情事。另為降低球場經營風險及減少擊球者投保之行政作業時間,亦有部分球場向入場擊球者收取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及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上開球童費、捐助基金款及保險費應否列入高爾夫球場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及該等款項未列入球場開立予擊球者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惟於發票備註欄註明,並加計於應收總額中,該統一發票備註欄所載金額應否繳納印花稅,因實務作業情形不一,故發布令釋規範,俾徵納雙方遵循,主要內容如下:

一、球童費:高爾夫球場代球童向擊球者收取之球童費,屬球童提供勞務之報酬,為薪給、工資性質,免徵營業稅,並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二、保險費:
(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
高爾夫球場向擊球者收取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費,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不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為代收代付款,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二)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
1.球場向擊球者收取轉付保險公司之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保險費,如已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將保險公司個別開立之保險費收據交付擊球者,則該轉付款項免繳納營業稅。因保險公司已就收取該等保險費所開立之收據繳納印花稅,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保險費,為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2.未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者,該保險費屬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不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為代收轉付款,無印花稅課稅問題。

三、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基金款:
(一)該款項性質係屬擊球者捐贈予協會,球場僅係代收轉付該款項,免列入球場之銷售額繳納營業稅。
(二)如該協會開立收據交付擊球者,該等收據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款項,為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如該協會未開立收據交付擊球者,高爾夫球場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代收高爾夫協會基金款項,為其代高爾夫協會開立領受捐贈之收據,得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其中高爾夫球員綜合責任險部分,如保險公司可個別開立買受人載明為擊球者之保險費收據,並確由球場交付擊球者,則保險之實質買受人及保險費之支付者為擊球者,該保險費免列為球場銷售額,否則非屬代收轉付款項,應列入球場銷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該部呼籲各球場向擊球者收取保險費開立憑證之作業方式,如未符代收轉付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於103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23228138
更新日期: 103/08/0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營業稅違章案例

違章類型1: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
二、案例:
張○○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擅自以××泡沫紅茶名義於93年1月1日經營冷飲店,案經調查屬實,並取具張○○承諾書認諾該店每日營業額2,500元附案。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依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函規定,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故本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漏稅罰)規定擇一從重處漏稅罰。



違章類型2:
消費稽查當場查獲漏開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案例:
×× 國稅局派員於91年2月8日實地消費稽查○○書局,當場查獲該書局銷售圖書文具,金額合計新臺幣5,000元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當場補開91年2月8 日二聯式統一發票5,000元1紙,並取具承諾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應繳稅款238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200元。因本案係一年內第一次查獲,依減免處罰標準第23條免罰,僅以違章計次。



違章類型3:
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一、處罰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二、案例:
李○○於94年6月10日因女兒歸寧宴請賓客,向○○海鮮公司訂席16桌,每桌訂價8,500元,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通知備查,該海鮮公司書立說明書表示,已依李○○之指示,開立抬頭為××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29,524元稅額6,476元交付李○○,並提供發票存根聯供核。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以○○海鮮公司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計129,524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計6,476元。



違章類型4: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94年5至6月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案經國稅局取具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並通知營業人備查,取有承諾書在案。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3,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處0.5倍罰鍰1,500元。



違章類型5:
以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94年5至6月購買之冷氣及冰箱,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屬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案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已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4,000元並按所漏稅額4,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4,0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

違章類型6:
未依規定記載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案例:
××公司於94年12月15日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50,893元稅額7,544元誤載為9,544元,復於95年1月15日申報營業稅時,漏報該筆銷售額,違反營業稅法第35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乃按(一)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追繳稅款7,544元並按所漏稅額7,544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7,5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二)另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依銷售額150,893元處百分之一行為罰為1,508元。

更新日期: 103/09/03

涉嫌漏稅之案件以稽徵機關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本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出售其地上權及房屋予第三人,該公司將應稅「地上權」之銷售額開立成免稅「土地」之統一發票,除經本局核算漏報應稅銷售額補徵營業稅額外,因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出售資產增益,惟係經本局進行調查後,始自動補報補繳,則無免罰之適用,乃遭本局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本局之調查函係針對營業稅違章事實所為,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認定原則所訂之「營所稅調查基準日」不符,其已於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應予免罰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統一發票係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據以登帳之憑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依經驗法則判斷,除構成逃漏營業稅外,因無憑證可據以登帳,其帳載營業收入將有短漏之情形,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亦將隨之短漏,即營利事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通常亦將構成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兩者間有牽連關係存在。又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未列選之查帳案件及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始適用「以函查日(即發文日)為調查基準日」;若屬「其他涉嫌漏稅案件」,應以「進行調查之作為有數個時,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則本件本局以營業稅經辦人員最先進行函查之日,作為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基準日,並無不合。

     本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所稱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乃指於調查基準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以鼓勵自新及節省稽徵成本,納稅義務人不得不慎,以免遭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更新日期: 105/01/1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營業人已申請並經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公司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仍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例如甲公司已申請核准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甲公司之A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開立總機構甲公司之發票交付買受人,雖無逃漏營業稅,但仍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之規定,將被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罰鍰5萬元。
    本局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更新日期: 105/0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藥局販售藥品究應核課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打算成立一家藥局,販售藥品之收入究竟應課徵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但該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銷售,則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藥局因經營型態不同,稅捐核課方式亦不同,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部分,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如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06-2298048


立法院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14)日三讀通過。該修正草案計增訂1條,修正7條,主要修正內容係將電子發票及載具明定於營業稅法。另外在裁罰規定部分,刪除同法第46條第3款帳簿未送驗印之處罰,同時參照同法第51條規定,將第52條裁罰倍數從1倍至10倍調降為5倍以下,並增訂裁罰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財政部指出,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健全電子發票環境,增訂電子發票及其載具之法源依據及定明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罰裁罰適用範圍等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該部將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稽徵作業之規劃,俾利法案推動與施行。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聯絡電話:02-23228146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又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除追究刑責外,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仍應處罰

近年來使用手機盛行,幾乎達到人手一機情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現,仍有通信行販賣手機,經常漏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又為沖銷通信行帳面上之存貨及留抵稅額,以規避稅捐機關查核,開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取得憑證之營業人除帳列營業成本外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通信行已涉及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移送偵辦刑責,營業人不可不慎。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無交易事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應移送偵辦刑責;又如其於銷貨時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給予實際交易之買受人憑證,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同條文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漏開統一發票與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係不同之行為,已分別違反不同之法令規定,不可因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認屬僅未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又同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縱經查核後無漏稅情形致未處以漏稅罰,仍涉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且亦涉移送偵辦刑責情事。
該局強調,除通信行銷售手機時常漏開發票外,近日也發現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攤販之營業人,常因攤販未索取統一發票,而有漏開統一發票同時開立不實發票予非交易對象之情形,已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事,該局將注意及加強查核此類逃漏稅案件。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更新日期:2015/12/04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於查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4年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而未開給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該局又說: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 105/03/06
****************************************************************
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模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違漏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該所舉例,如甲營業人銷貨與乙營業人,乙營業人再銷貨與下游丙營業人,原本依貨物交易流程應由甲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丙營業人,結果甲營業人卻配合乙營業人要求直接開立發票給丙營業人,此為業界常見的跳開發票逃漏稅型態,其中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電話:05-7820249轉303何美吟)

更新日期:2015/12/03

台中市南區張小姐詢問: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 105/02/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
蔡先生詢問:如果拍賣網站賣家是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賣掉,賺取利潤,也要課徵營業稅嗎?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係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所以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必要要課稅的。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與現場退稅同步實施,自105年5月1日上線

    本局表示,配合財政部政策,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案將與市區現場退稅機制同步實施,原定105年1月1日之上線期程,延至105年5月1日,現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機制(含現場小額退稅),配合延至105年4月30日退場。
   本局說明,邇來百貨業者反映如取消現場小額退稅,外籍旅客未能於購物處領得退稅款而需於離境時至機場退稅,將降低外籍旅客於店內消費誘因,進而影響業者商機。財政部於本年11月18日邀集有關機關及退稅e化委外服務廠商研商後決定,外籍旅客購物退稅e化服務,將與市區現場退稅機制同步實施,同時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體質強化措施」推動之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最低消費金額門檻由新臺幣(下同)3,000元調降至2,000元。考量此項調整應有完整配套,外籍旅客退稅系統、相關法規亦須配合變更,同步實施上線日期將延至105年5月1日;原定104年12月31日退場之現行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機制(含現場小額退稅),將繼續運作至105年4月30日。
    本局表示,為配合政府發展觀光政策,將賡續配合推動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e化委外服務,期望藉由提升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品質,提高外籍旅客來臺觀光消費誘因。

新聞聯絡人:審查四科  蔡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臺南市仁德區李小姐問:本公司於本年度6月份出租房屋予承租人,承租人於10月份提前終止租約,本公司於10月份收取之違約金,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本案李小姐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如未開立統一發票,請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500

更新日期:2015/11/27

貨運業者收取運費,不得以抵付貨主損失後之餘額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運業者因承攬運送貨物途中貨物不慎破損而賠償貨主損失,其運費收入不得以扣除賠償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賠償款者,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如果是因進貨行為而取得賠償款者,則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貨運業者甲公司承攬運送貨物予貨主乙公司,雙方約定收取運費10,000元,甲公司因於運送途中貨物不慎破損需賠償乙公司損失2,000元。乙公司係購買運送勞務者,其取得賠償款2,000元部分,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乙公司無需開立統一發票予甲公司;甲公司賠付乙公司公司2,000元部分,不得以銷貨退回與折讓抵減銷售金額,仍應就運費收入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貨運業者如有賠償貨主損失時,不得以抵付貨主損失後之餘額開立發票,仍應以貨運收入金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大安分局何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2/04
****************
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屬銷售額範圍?應否課徵營業稅?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詢問,營業人間因買賣交易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分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而加收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如因土地出租人提前解約等而支付承租人之違約金,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營業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豐原分局,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麗如,電話:04-25291040轉308)

更新日期:2015/11/26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
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營業人銷售未依法核准之國外公司證券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雖同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免徵營業稅,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換言之,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既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即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銷售上開有價證券自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銷售未經我國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與國內甲公司,嗣後甲公司再將該有價證券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含稅)轉售與國內乙公司,因係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公開募銷之國外證券,甲公司免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應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100萬X稅率5%)之三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公司收執,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未經我國政府依法核准募銷之國外公司發行證券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2015/11/23


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東港張小姐來電詢問,其至文具店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多加5%,這是合理的嗎?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部分店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遇有買受人向其索取統一發票,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減少買受人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所以買受人給付給店家的金額應與商品標示的定價一致。當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皆為100元。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不得再要求買受人另行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 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2015/11/23

營業人向同業借款支付利息,究應取具統一發票抑或扣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財務調度向同業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究竟該取具對方同業開立的統一發票,抑或開立扣繳憑單與對方同業?營業人常會混淆不清。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規定登記成立之營業人,其經營業務範圍不同於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特許設立之金融機構,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該營業人財務上的調度運作,非屬其經營業務範圍產生之收入,因此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但給付利息之營業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得數件營業人向非金融業之同業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數十萬元或數百萬元不等的利息,卻取具對方同業或關係企業開立的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列單申報繳納。該營業人於給付利息時未依規定扣繳10﹪稅款,依規定除應於局通知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將被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非金融業的營業人如因財務調度向同業或其他非金融業營業人借貸支付利息,應注意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審核員 06-2298155

更新日期:2015/11/20

在淘寶購物逾3000元要稅

台南市黃小姐詢問:以個人名義向大陸淘寶網購買東西進口,是否要繳營業稅,如何繳?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逾3,000元,非屬下列物品,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一)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的金飾或飾金。
(二)本國之古物。
(三)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條規定補徵關稅者除外。

該分局提醒民眾,貨物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請確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
【2013/08/06 經濟日報】

***********************************
個人透過網路跨國購買「虛擬貨物」達一定金額應繳納營業稅

林先生來電詢問,透過 網路向國外業者購買遊戲軟體價格5,000元,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家在網路上向國內業者或外國業者在臺分公司,購買電子書、線上音樂、App、遊戲寶物等虛擬商品,係由賣方負擔繳納營業稅。但如果該外國業者在臺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上者,要由買方負擔繳納營業稅;給付金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免納營業稅。所以林君透過網路向國外業者購買電子書,因價格超過新臺幣3,000元,應繳納營業稅250元(5,000元x 5%)。
該局呼籲,個人買家如透過網路跨國購買虛擬貨物需繳納營業稅者,應在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8

更新日期:2015/11/24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將分別遭受處罰。

該所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如尚有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之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施翠瑱,電話:04-24852934轉319分機)

更新日期:2015/11/23

基金會舉辦活動收取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日發現某基金會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收取活動費用,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亦未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所查獲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處罰。

  該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且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該所舉例,甲基金會於103年間舉辦冬令及夏令體驗營活動並收取活動費用總計100餘萬元,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等,除補徵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基金會雖設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惟其對外舉辦國內、外冬令及夏令營收取活動費用,即屬營業稅法規範銷售勞務範疇,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未依法辦理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11/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於診所內擺設一些維他命、保養、護膚等商品、供來看診之病患購買,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專營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得免徵營業稅並免辦營業登記。是以,醫療機構從事專營上開免徵營業稅業務者,得免辦營業登記;惟是類機構倘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者,如非屬醫療業務延續之美容業務,則屬一般商業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申報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倘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以下同)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12,000元;倘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30,000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該分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皆應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避免嗣經查獲遭加徵營業人當期滯怠報金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毓玲,電話:(04)25291040轉328)

更新日期:2015/11/18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但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另部分營業人會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屬視為銷售貨物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係屬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核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亦不得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所提醒,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論是購進時取得,或是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贈送股東紀念品使用,視為銷售貨物自行開立時所取得,其進項稅額均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 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應併入租金收入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後,若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違約金者,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因此,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故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而本案營業人因承租人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係屬出租房屋所收取之代價,兩者性質不同,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發生短漏報銷售額情事而違章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之會計或收銀機結帳員,每逢單月初時,常有忘記更換使用當期發票而誤用前期發票情形,應儘速以書面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避免涉及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得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4年9月1日銷售貨物時,忘了將收銀機內發票更換為104年9至10月份之發票,致誤用104年7至8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買受人,發現後,立即將誤開立前期發票金額,以104年9至10月份銷售額先行報繳營業稅,並檢附補報繳資料及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起訖號碼、金額、張數向稽徵機關報備,由於該公司係於未經他人檢舉及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繳,所以可適用上開減免處罰之規定。

該局表示,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報備,亦可透過網際網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免用憑證,輸入有關資料即可申辦,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每逢單月1日應注意更換當期統一發票開立,如有發現誤用前期發票,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2015/11/13

大樓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應辦營業登記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房屋費,係以提供公共設施服務而收費,屬銷售勞務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近來有房屋仲介業者反應帶客戶看委託其銷售之房屋,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住戶環境品質,對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來支付衍生的公共區域維護費及電費等,收費方式不一,大樓管理委員因有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該所進一步提醒,有向房屋仲介業者收取帶看費用之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主動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以個人名義向大陸淘寶網購買東西進口,是否要繳營業稅,如何繳?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逾3,000元,非屬下列物品,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一)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遠洋漁船、肥料、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二)本國之古物。(三)依關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55條規定補徵關稅者除外。該所提醒民眾,貨物進口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如有進口貨物請確實申報貨物完稅價格,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銷售稅股林雍盛,電話:(05)633857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0/30

國稅節稅手冊
避免錯誤受罰案例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6/8021997721918574373?tagCode=

實務上較常發生之違章案件,營業人應多留意,以免受罰。

( 一 )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並繳納營業稅;未購發票或無營業稅額亦需申報。  

◎ 案例: A 貿易公司於 100 年 3 月 20 日申請設立登記,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自 4 月份起使用統一發票,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故 4 月份並未申購發票,公司會計張小姐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查詢電話及通知公文後,始自 100 年 5 月份起購買發票,而 5 、 6 月間公司因仍無營業情事,張小姐以為無銷售額自不須繳稅也不必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發現未申報之情事而被處罰滯怠報金。  

◎ 所犯錯誤: A 貿易公司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之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

( 二 )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 案例: B 實業公司李姓會計小姐開立之 100 年 6 月份 UF12345678 號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致遭買受人甲公司退回並要求另行開立,但李姓會計小姐卻因疏忽而將該張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訂在 UF12345677 號 ( 即作廢發票之前一張有效發票 ) 上,致在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漏報該張有效發票銷售額 200,000 元,營業稅額 10,000 元,案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有漏報銷售額情事。  

◎ 所犯錯誤: B 實業公司李姓會計小姐因疏忽未將作廢發票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而漏報前一張有效發票之銷售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之規定。

( 三 ) 申報銷售額前,應逐筆檢查有無已開立之發票,誤予截角,以免發生漏報銷售額、稅額情事。  

◎ 案例: C 商號於申報 100 年 11 、 12 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誤將 100 年 11 月 8 日 XT12334566 號之有效發票截角,致漏填該筆銷售額 365,000 元,營業稅額 18,250 元,案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據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並應再處所漏稅額 5 倍以下罰鍰。  

◎ 所犯錯誤: C 商號會計小姐於申報 100 年 11 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時,將 XT 12334566 號有效發票誤予截角,明細表並註明為空白,實際為漏報銷售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 35 條規定。

( 四 )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 案例: D 實業公司於申報 100 年 9 、 10 月份銷售額時,已將 100 年 9 月份進貨統一發票號碼 WP 12334456 銷售額 508,000 元,稅額 25,400 元,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該公司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誤以為尚未申報扣抵,而向銷貨公司再取得該張發票影本,並於申報 100 年 11 、 12 月份銷售額時,重複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除應補稅外,尚須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 所犯錯誤:會計小姐因作業疏忽,重複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涉嫌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        

( 五 )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 案例: E 實業公司於 100 年 5 月 6 日向未辦登記之 Y 商號進貨計新台幣 500,000 元,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而以 F 實業公司所開立之發票 UF12334456 號作為進貨憑證,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5,000 元,案經主管稽徵機關 ×× 專案查緝小組查獲該 F 公司專以開立不實發票販售圖利,經通報 E 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處其違章之行為。  

◎ 所犯錯誤: E 實業公司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之規定。

( 六 ) 有進貨退出或折讓情事,應於發生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案例: G 實業公司於 100 年 5 月 3 日向 H 公司進貨,取得進項憑證發票銷售額 323,500 元,稅額 16,175 元,並於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此筆進貨於 100 年 6 月 2 日發生進貨退出金額 39,800 元,稅額 1,990 元,並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惟卻未於發生當期 100 年 7 月 15 日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案經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發現,違章受罰。  

◎ 所犯錯誤: G 實業公司因進貨退出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致遭受罰。

( 七 ) 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 案例: P 公司 100 年 9 月 3 日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WU12335566 號,發票金額 1,200 元,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交付予買受人甲,該張發票經對獎獲致三獎,檢據領取中獎獎金時,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單位發現上情,由財政部印刷廠轉交 P 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處新臺幣 1,500 元之罰鍰。  

◎ 所犯錯誤: P 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漏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 八 ) 開立發票給營業人,不要忘記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 案例: J 實業公司銷貨予 K 公司,王姓會計小姐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 K 公司時,未填寫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所犯錯誤: J 實業公司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處罰。

( 九 )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不可申報扣抵。  

◎ 案例: L 公司會計張小姐將張姓負責人交際應酬所取得之進項憑證 BU12345566 號,銷售額 28,000 元,稅額 1,400 元,與所購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憑證 BU12348899 號,銷售額 450,000 元,稅額 22,500 元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發現該 L 公司持不得扣抵之進項費用及固定資產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涉嫌違章。  

◎ 所犯錯誤: L 公司所持不得扣抵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虛報進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 5 款之規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罰。

( 十 ) 一般計稅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勞務或固定資產,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 案例: M 公司於 100 年 9 月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因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 100 年 12 月出售時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除應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 所犯錯誤:依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惟於銷售時,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 十一 )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予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案例: N 企業行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 100 年 9 月起營業,案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 100 年 12 月查獲,其每月銷售額 60 萬元至 80 萬元不等,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與未給予他人憑證情事,除處漏稅罰 、未依規定給予憑證(採擇一從重)及 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罰鍰外,另就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經查明之總額處 5 ﹪罰鍰。  

◎ 所犯錯誤: N 企業行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及第 35 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45 條、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 未給予憑證 ) 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又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更新日期:2013/03/19

是不是每兩個月都要買空白發票本?

102/08/15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後,如確無銷售貨物與勞務之情事,尚無須使用統一發票,雖未於限期內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及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應免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之規定處罰。」為財政部78年4月7日台財稅第780079908號函所明釋。有關營業人如未有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該期得不購買統一發票,惟仍應按期申報營業稅。

1、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1條規定:「統一發票,除電子計算機...;其供應品質、數量及價格等之監督及管理理由營業稅主管機關辦理。」其中有關發票數量部分,主管機關僅就購買上限予以管制。
2、另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若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嗣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為保存者,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http://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208/6198722142741341171?tagCode=


■ 稅務問答

彰化市劉小姐問: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果當期未購買發票,要不要申報營業稅?逾期申報是否被處罰?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答覆:

營業稅的申報是以二個月為一期,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論有沒購買發票,也不論有無

銷售額、都應該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上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例如93年1至2

月銷售額依規定要在93年3月1日至15日之間申報,以此類推,但做外銷適用零稅率營業人

,可以申請一個月申報一次。

營業人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未逾30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

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

金,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200,怠報金為3,000元,許多營

業人都誤以為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或是沒有銷售額就不用申報營業稅是錯誤的觀念。(查詢

相關內容請洽(04)7274325轉304邱小姐。)

【2004/09/07 經濟日報】


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薪資所得)不必繳納營業稅(但是要扣繳)

法源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 第二項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註: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
I.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II.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III.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IV.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所得稅法
第 11 條
I.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II.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嘉順會計師事務所
更新日期:2015/11/01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來電詢問,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視為銷售貨物。因此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將獨資商號所餘存之貨物及固定資產交與新負責人者,應依照上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行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獨資組織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到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再次提醒,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新負責人,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2015/12/04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當期,前後任負責人都要申報營業稅。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一般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為次期(月) 開始15日內,但是當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該所表示,獨資經營的商號以申請變更負責人的方式,將商號轉讓他人經營,雖然商號的營業人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應各自負擔營業稅申報義務。。
該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負責人A君)104年8月1日變更負責人為B君,則甲商號(A君)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即104年8月15日前,申報104年7-8月期(所屬期間7月1日-7月31日)營業稅;至新負責人B君應於9月15日前,申報104年7-8月期(所屬期間8月1日-8月31日)營業稅。亦即變更當期之前後負責人,應各自依其申報期限依法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否則將依規定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廖美玉,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09)

更新日期:2015/10/28

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購保稅貨物,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得按收付差額適用零稅率

永康區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接受保稅區公司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公司名義進口,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如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者,得按收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零稅率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持經買受人簽署「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 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申報零稅率。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0/23

中古車商自個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供銷售時,得於銷售當期扣抵進項稅額

政府為鼓勵人民消費,正研擬修法舊車換新車可享汽車貨物稅減免。近來,有中古車商來電詢問,該車商向個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時,只取得個人開立的普通收據,不知有無進項稅額扣抵的權利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按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買入舊乘人小汽車供銷售者,得於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惟若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是不得扣抵的。該局舉例,甲中古汽車商行於102年7月以420,000元(含稅)向個人乙購入舊乘人小汽車一部,帳列存貨供轉售並取得個人所開立普通收據,嗣於103年3月以315,000元(含稅)虧損售出,則甲中古汽車商行應於銷售當期(即103年3-4月期)申報銷項金額300,000元、銷項稅額15,000元,並於「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申報400,000元,惟進項稅額20,000元僅得於15,000元限額內申報扣抵。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營業人向個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應於銷售當期,將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併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載有稅額其他憑證」欄位申報進項稅額,並另填寫一份「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又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不過應依規定保存,俟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還是必須檢附供查核。
該局呼籲中古車商應該要注意購進舊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仍然可以申報扣抵的,只是時點係在銷售當期,切勿忽略自己應有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涂審核員06-2223111分機8059

更新日期:2015/10/26

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仍應受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最近轄內有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經該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營業人不服,補附進項憑證,主張所漏報營業稅額,經減除所取具之進項稅額後,實際上並無逃漏稅額,請予撤銷原罰鍰處分。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得扣減之進項稅額,以營業人取得同法第33條所列之合法憑證,且於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減,而據以計算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前提。故營業人有短報、漏報銷售額,致逃漏營業稅額者,除於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前補報補繳營業稅,而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外,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稅額,自與上開規定得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不符。是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據以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故前揭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查獲始補附進項憑證,自不得准予扣抵。該所提醒營業人經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仍應受罰。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 郭芷倩,電話:04-23051116分機325)

更新日期:2015/10/2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銷售預售屋,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個人經常性銷售預售屋及房屋,未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遭查獲補徵鉅額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一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為業務者,縱係未為商業登記之個人,仍該當營業稅課徵之主體。

該局查獲某民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在99年間出售4戶預售屋及8個停車位,100年間出售1戶房地及12個停車位,101年間出售1戶預售屋及2個停車位,其中持有時間有僅3-5日者,依其出售之期間、頻率及數量以觀,顯非屬一般個人一時性、偶發性銷售房屋之非繼續性經濟活動之財產交易行為,自不能與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之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情形等同視之,而係在一定期間內從事經常性銷售房屋之營業行為,除核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2,348,856元。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屋或預售屋權利之銷售行為,如符合經常性銷售之營業行為,自應按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納稅事宜,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39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8
更新日期:2015/10/22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始得退還溢繳之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關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於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作為申報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君申報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3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5,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20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外,尚應按稅率5%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為維護營業人權益,營業人銷售貨物申報適用零稅率,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因此無法退還溢繳之營業稅外,並遭受補稅。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 105/01/11
*************************************************************
外銷貨物經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如適用零稅率應檢具文件為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外銷貨物經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如適用零稅率者應檢具文件為何?
該局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以下,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應檢附證明文件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
,運送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時應檢視其離岸價格,如外銷貨物價格達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未依前揭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2015/12/03
******
委託國際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也可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貨物出口,可憑該快遞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銷售稅股林雍盛,電話:(05)633857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0/22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物品,其購入該物品之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各大百貨周年慶如火如荼展開,業者為衝高營業額,常隨著銷售貨物或勞務贈送物品,例如買化妝品送面膜,其購進面膜贈送消費者,該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前開營業人購入隨貨附贈之物品,因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指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亦非屬同條規定供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故其進項稅額可予扣抵銷項稅額。
另外營業人為促銷商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南區國稅局強調,雖然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但前開活動,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更新日期:2015/10/19

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政府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稽徵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該等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本局說明,邇來迭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漏未繳納營業稅遭受處罰情事。舉例而言,某國立大學將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使用並收取租金,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依法按銷售金額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依法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自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是該國立大學將其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出租,並收取租金,應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政府機關如有將其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出租,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並無不同,應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邱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8

更新日期:2015/10/11

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雖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額,以免受罰

本局表示,本局轄區A公司於103年9月辦理停業後,未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期營業稅。經本局發函輔導補報後,始於103年12月20日辦理申報,A公司當期雖無應納稅額,惟其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始辦理申報,核定怠報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

按滯(怠)報金,乃係對納稅義務人未依稅法規定履行或未準時履行租稅申報義務所加徵之金錢給付,旨在確保納稅義務人準時提出申報,俾使稽徵機關得以及時核定及徵收,此觀司法院釋字第356號解釋「營業稅法第49條就營業人未依該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應徵滯報金、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意旨自明。

本局指出,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若營業人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同法第49條規定,視其有無超過30日申報,分別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且最低金額分別不得少於1,200元或3,000元。本件營業人停業當期雖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惟已逾規定申報期限30日始申報,仍應依規定加徵怠報金3,000元。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游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更新日期:2015/10/11

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合作飯店透過其網站接受消費者訂房,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合作飯店透過其網站接受消費者訂房,應於受託代銷房間住宿業務及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某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擴大營業規模,以關係企業名義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國內飯店加入其訂房平台,可是當消費者透過其網站預定國內住房服務並支付價款時,辦事處卻以其非該國際性訂房網站之分支機構為由,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認其行為已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涉嫌逃漏營業稅,除要求其補辦營業登記外,並於日前開單補徵逾千萬元稅款及就漏稅額加處1倍罰鍰

經該局指出,國際性訂房網站透過網際網路接受消費者預定我國旅宿業提供之住房服務,如該網站在我國境內未設立分機機構,依照現行規定,確實無須向我國政府繳納營業稅;但該局強調,本案經查獲之辦事處在我國租賃辦公場所、聘請員工招攬飯店,除促成渠等與網站簽約合作外,並為合作飯店提供相關支援與技術服務,審視相關業務實屬該國際性訂房網站之核心業務,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應由該業務實際經營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辦事處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訂房網站與消費者結算住宿款時,開立「受託代銷」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於訂房網站與國內飯店業者結算時,除自飯店業者取得「委託代銷」之進項憑證外,並應就其取得佣金部分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之合作飯店。相關業者如違反上開規定致短、漏報銷售額與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最重將被處以5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強調,國人經營的訂房網站都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據點經營業務卻不向我國政府依法納稅,豈非讓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除違反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外,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該局呼籲,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經營業務,應遵守我國法令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另旅宿業者如有委託國際性訂房網站銷售住宿業務,請自行檢視有無於支付代銷服務費時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有無於結算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者,應儘速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金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04)
更新日期:2015/10/14

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營業人因而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有關政府與其以協議方式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其自政府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一併核實減除。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述之補償費,其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0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政府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非營業人之銷售額,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臺南市永康區陳小姐詢問:政府以徵用方式取得本公司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應否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規定,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將取得之補償費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准予一併核實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二股曾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105

更新日期:2015/10/12

合建分屋應注意營業稅之相關問題

     本局表示,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除符合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免課徵營業稅之情形外,原則上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徵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說明,合建分屋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
一、地主與建設公司雙方換出房屋與土地時點如何認定及應如何開立憑證?
    依財政部84年5月24日台財稅第841624289號函釋規定,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列名為起造人,且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設公司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另依財政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釋規定,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合建分屋之銷售額,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地主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應如何課稅?
     依財政部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規定,個人以其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如該地屬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且符合(一)非自用住宅用地興建前持有10年以上者。(二)興建後持有自建或分得房屋,銷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連續滿2年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外,其餘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A君提供其非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建設公司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將地主應分得之房屋所有權移轉與A君,因A君未符合上開財政部104年1月28日令釋得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其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乃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90萬餘元,並裁處1倍之罰鍰;另建設公司亦因未依前揭房地互易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逕行跳開予買受人,除短漏開統一發票500萬餘元,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補徵所漏稅額26萬餘元及裁處1倍之罰鍰外,並按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A君,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處100萬元罰鍰。
     本局呼籲,地主提供個人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及出售分得之房屋,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核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王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41
更新日期: 105/06/1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互易房地時銷售額之認定。

嘉義市黃先生問:本建設公司若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地時銷售額該如何認定且應於何時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其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按該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也就是不含營業稅的房屋價格應該等於土地的價格(土地免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

更新日期:2015/10/12

國稅局持續辦理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清查

    沙鹿稽徵所表示,隨著網路科技的便利與普及,各行各業均積極利用網路擴展銷售通路,為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國稅局將持續輔導並寄發健全網路交易營業人稅籍管理訪查表,清查轄區內營業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提醒注意是否依規定辦妥營業設立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沙鹿稽徵所籲請收到輔導函的營業人自行檢視營業型態,不論有無利用網際網路(虛擬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皆請依輔導函所附訪查表填寫相關資料並回復營業所在地的國稅局。

    該所進一步表示,若營業人有進行網路交易,亦請配合提供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帳號等相關資訊,國稅局也會視情況派員至營業人營業場所訪查,以瞭解實際營業情形。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李珠琦,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更新日期: 105/01/29
*******************************************************
04年度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即將開跑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營業稅稅籍之正確與完整,掌握稅源並防杜逃漏,自10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止,將清查轄區內公司、行號營業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另從事網路交易、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及提供老人服務之老人機構是否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亦納入本次清查重點。請公司、行號先自行查對有無未依規定申請設立或變更營業登記情形,並儘速依規定補辦,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應停止其營業的認定標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係以1年內的「查獲次數」認定應否停止營業,其中「1年內」計算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至於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標準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若1年內逃漏稅額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達停業標準。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該如何區分到底是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或第51條第1項第3款,依財政部79年2月19日台財稅第780323841號函釋,如果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因未屆申報期尚無短漏報銷售額的問題,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就其漏開發票應繳納稅額加以處罰;如果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者,若同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營業稅法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營業稅法第 52 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營業人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受讓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其性質為權利買賣行為,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
該局指出,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轉讓預售屋案件時發現,甲公司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向建商購入預售屋,甲公司於支付建商1,600萬元房地款後將該預售屋權利義務以1,800萬元讓與乙公司,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經該局查獲後予以補徵所漏稅額並辦理裁罰。
該局說明,前述案例中,建商銷售預售屋與甲公司,甲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經建商同意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乙公司承受,建商除應留存該二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應由甲公司依讓與價格1,8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至於甲公司未給付之後續房地款1,400萬元(3,000萬元-1,600萬元),乙公司於承受後負擔給付價款義務,應由建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乙公司。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轉讓預售屋權利義務,應依上開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受讓人,倘不慎漏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者,依法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0/05

銷售應稅商品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去餐廳消費,結帳時請店家開立統一發票,店家要求要多加5%,是否合理?有無逃漏稅捐?是否可提出檢舉?
該局表示,部分店家於銷售商品時,若遇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常以其標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以減少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達到逃漏營業稅之目的。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的定價,應與買受人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且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舉例說明,標價100元的應稅商品(如:文具用品),當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須開立銷售額95元,營業稅額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當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則開立總計1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論買受人是否具有營業人身分,所支付之價款總計數皆為1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避免店家以牌告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於標價外再支付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發票的意願,消費者可提供相關事證檢舉該店家;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者,經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標價收取價款,不可另行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消費者消費購貨時,請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以杜逃漏。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2015/10/05

專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可否放棄適用免稅而改為應稅

新園王先生來電詢問,本行號是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可否放棄適用免稅而改為課徵5%之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25

何種網路拍賣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1/18
*********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需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上網購物已成為主要交易方式之一,許多店家透過網路銷售商品,使消費者不出門也能輕鬆購物,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不因行銷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如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按期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某商行於拍賣網站銷售流行服飾,半年內交易筆數即高達16,000筆,以平均單價估算,申報之銷售額明顯偏低,經透過物流、金流分析查對,查得其漏報網路銷售額數千萬元,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應課徵營業稅,網路賣家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許科長 06-2298048

更新日期:2015/09/21

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

永康區陳先生來電詢問:營業人受政府委託代辦職業訓練之勞務,是否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依財政部令釋係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是以營業人受政府委託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符合上開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23

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將處停止營業處分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即予停業處分;同一年內再經查獲者,再加重停業處分期間。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就短漏開銷售額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罰鍰。

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又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營業人於1年內第1次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7日至14日;第2次為停止營業之處分者,其期限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後為停止營業之處分,其期限為2個月以上。

所指「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例如,查獲短漏開發票日為104年9月1日,則其「1年內」最後日為105年8月31日。

該分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保障消費者權利,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克倫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23


通信行查漏行動,國稅局大有斬獲

隨著科技發達,手機已成為現代人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各家手機大廠不斷推陳出新,研發出功能更強的新奇科技產品,坊間電信業者為了在蓬勃發展之行動通訊市場保有一定市占率,無不絞盡腦汁推出各式各樣之促銷優惠方案,吸引消費者不斷換購手機門號。又因應在臺外籍勞工及通話量較少的家庭主婦、老人及小孩等不同族群需求,推出免綁約、預先付費且申辦、付款方式簡便之電話預付(儲值)卡,使得其在臺灣仍有一定的消費市場。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信特約經銷商為獲得電信業者較高的銷售補貼或獎金,常透過其他同業介紹客戶並給予一定比例的佣金,來衝高銷售量,惟經銷商通常未索取進項憑證,致收取佣金之營業人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此外,經銷商銷售與外籍勞工的預付(儲值)卡收入,亦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

該局最近就查獲某電信業者之特約服務中心,專門辦理其授權之新申裝電信服務、異動暨加值服務及代收電信資費等業務,該特約服務中心透過其他同業通訊行介紹客戶給付佣金時,涉嫌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100萬元;又於銷售電話預付(儲值)卡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7千餘萬元,補徵營業稅368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收取佣金之通訊行也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計4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目前國稅局查核案件,多透過金流、物流及資訊流,多方分析查對營業人交易情形,有效查獲類似違章漏稅案例,因此,營業人如有違章漏稅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同時籲請消費者購物消費時,亦請記得主動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不僅可增加中獎機會,亦可確保國家稅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邱于欣,電話:04-23051111轉7524)

更新日期:2015/09/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加強辦理營業稅稅籍清查,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有藉勢勒索或不當受贈財物時,請立即提出檢舉
為加強營業稅籍管理及維護稅籍檔案正確性,南區國稅局每年均例行對轄內營業人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實地訪查營業人有無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擅自停(歇)業等情事;另外,個人利用網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當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以上者,須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該局已將網路交易列為查核重點。
為防杜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衍生稅務人員利用職務刁難、藉勢勒索或不當受贈財物等涉及稅務風紀情事,該局政風室已於今(104)年4至8月間實施「營業稅籍清查暨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作業」專案稽核,稽核結果尚未發現稅務人員涉及貪瀆不法情事。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如發現稅務人員執行營業稅稅籍清查時,有利用職務刁難、藉勢勒索或不當受贈財物等情事,請立即利用下列檢舉管道向該局政風室提出檢舉,共同維護稅務風紀。
1.檢舉電話:06-2229451。
2.檢舉信箱:臺南郵局第97號信箱。
3.電子郵件檢舉信箱:1n@ntbsa.gov.tw。
新聞稿聯絡人:政風室李代理主任06-2223111轉8126
更新日期:2015/09/15


營業稅選案將對8種情形加強查核。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稅選案查核即將自4月1日展開,將針對8種情形加強查核,包括,
一、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的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網路交易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三、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偏高而加值率偏低,
四、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
五、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六、開立(收銀機)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七、將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免稅銷售額,
八、總額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等。
     該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文據資料,如有漏稅情形,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額,即免予漏稅與刑事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游崇熙,電話:04-22612821轉308)
更新日期:2015/08/0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嘉義市國稅局全面輔導連鎖茶飲店使用統一發票
嘉義市高小姐問:連鎖茶飲店應否使用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一般飲品業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會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至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鑑於茶飲食安問題頻傳,輿情反映消費者消費時如能取具飲品業者開立銷貨憑證,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以求償。為順應民意,該分局近期將針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面輔導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方式經營(二)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更新日期:2015/09/03



吃冰、吃?、吃小吃,也有機會中千萬?金

供大眾消費的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麪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等,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如其具備財政部訂頒核定使用發票要點所規定:1.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2.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3.透過網路銷售、4.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理帳務、5.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發票能力等各款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將核定其應使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區內甲君經營A小吃店的營業額已達開立發票標準,經輔導後發函核定其應自103年1月1日起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甲君不服,主張其屬營業性質特殊的營業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函釋規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發票標準限制,又沒有前揭要點前4款規定的情形,且國稅局查定的銷售額已遠超過其實際營業額,不能單以營業額多寡訂定開立發票的標準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有關營業人是否應使用發票,應由主管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本於法定權責而為核定,尚非營業人所得自由選擇。財政部89年函釋例外准許此類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得暫免開立發票,其理由在於此類營業人多為湯湯水水,且無場所、能力購置收銀機,開立發票確有其困難,如欲強制,恐造成大量漏開情事。惟如今時空背景已和89年間大為不同,參諸A小吃店目前經營規模、每月銷售額、商品單價、場所面積、工作人數,且入口處設有櫃檯及人員負責收款等情事,購置收銀機並開立發票,對甲君而言已非難事。且甲君就國稅局查定調增的銷售額,均按期依規定稅率繳納營業稅,其爭執查定銷售額過高等情,並不可採,因此認為國稅局核定A小吃店應使用發票,於法尚無不合。
國稅局呼籲,消費者日後到此類經核定使用發票的餐飲店消費,可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免讓自己對中千萬奬金的權益睡著了。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總分支機構分屬不同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時應確實查對申報之資料與內容是否正確及有無疏漏,以免遭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總機構與其分支機構未申請總繳營業稅款,而應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者,其各項進、銷項憑證,即不能參雜使用,如有涉及違章情事,應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主體論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分支機構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誤將總機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甲分支機構不服,主張其在法律上與總機構具有同一法人人格,所誤報進項是總機構進項,並非虛設行號也非他人之進項,並無逃漏之故意,且錯誤亦屬合理範圍,並無構成行政罰之過失要件,應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登錄錯誤」免罰規定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甲分支機構與總機構係採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核屬各別獨立之營業稅納稅主體,此與公司法所定之一公司僅有一人格者,尚有不同,因其尚未經財政部核准與其總公司合併總繳營業稅,並不能因係屬總分支機構即可參雜使用進、銷項憑證,且與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定對自身得持以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登錄錯誤之情形,性質迥異,則甲分支機構將總機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事實,尚不得以其總機構該年度當期累積留抵稅額,抵充其漏繳之營業稅,其當期營業稅申報及繳納作業,即會發生應納稅額之差距,自應受罰。
     本局特別提醒,總分支機構為不同之營業稅納稅主體,於申報時應善盡注意及檢查之義務,其未申請總繳營業稅款,不得以總機構之統一發票充作自身之進、銷項憑證,對於申報及繳付稅款等資料,應確認無訛後,始得提出申報,以免因疏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更新日期: 105/07/2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購買之統一發票不得轉供他人使用

屏東市黃小姐問,先生經營2家商號,A公司之銷貨誤以B公司之統一發票開立,會不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業人應依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購票證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互換或借用;倘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人使用,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得免予處罰;惟如未報備經查獲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或金額參考表規定,1年內第1次查獲者,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1年內查獲2次以上,則處6,000元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03


<<資料來源:正航資訊 http://www.chi.com.tw/business_tex.html>>

不可不知的十五項營業稅相關規定
何謂營業稅
營業稅係對營業人(公司行號、商店)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時,向消費者所收取的消費稅,稅率一般為5%。不論獨資、合夥組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利事業,除享受免稅條件及免開發票者外,均應按營業人(營利事業)開立銷售發票時限表,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單月15日前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十五項營業稅相關規定

一、營業稅的課稅範圍為何?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二)自國外進口貨物。

二、營業人有何種情形需要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三、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至於非屬前開組織之營業人,例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

四、營業人營業稅納稅方式為何?
我國營業稅稅額計算及納稅方式分為二大類,第一類係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計算方式係採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納稅方式為營業人自動報繳;第二類係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包含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及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係由稽徵機關按查定稅額計算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外,其他為自動報繳。

五、何謂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
凡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嗎?有何好處?
(一)依據稅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外會計事項之發生,營業人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憑證,因此營業人進貨時依規定取得及保留憑證除可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並可據以計算及瞭解商號之成本及費用情形。
(二)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揭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七、開始營業時即經稽徵機關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是否核定方式及查定金額都不會變動?
不是,稽徵機關會視營業人是否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調整銷售額,亦得視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並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

八、經營連鎖茶飲店的商號,營業項目沒有變動,為什麼最近經稽徵機關輔導核定要使用統一發票?
過去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經財政部解釋為是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考量營業人依當時實際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遂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但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上述業者如果其銷售額已超過20萬元,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已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會改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九、原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最近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一直沒去辦,是否仍可按稅率1%課稅?是不是要罰?
(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按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稽徵機關應依照查得資料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
(二)要處罰。稽徵機關除通知其限期使用外,並處營業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十、本來是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現在想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可以嗎?
可以,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變更計算營業稅額之方式。

十一、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因消費者經常索取統一發票,所以考慮向所轄之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請問使用統一發票有什麼好處?
現在民眾購買商品,都有索取統一發票的習慣,如果商店使用統一發票,可以擴展商機提升銷售業績。另外,統一發票是一個很有效的管理工具,倘若營利事業能善用統一發票發揮內部管理及外部稽核功能,同時健全會計記帳制度,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又可提升商店良好形象。

十二、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最近考慮使用統一發票,是否可以申請較為便利之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有什麼條件限制?
營業人具備下列條件者,都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依進銷項差額採一般稅額計算者、經營零售業務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可編號並標示價格者。

十三、營利事業應設置那些帳簿?小規模營利事業也要設置帳簿嗎?\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設置下列帳簿:
(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三)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四)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五)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得設置簡易日記簿。因此,小規模營利事業至少也要設立簡易日記簿,以備稽徵機關查驗。

十三、利事業應設置那些帳簿?小規模營利事業也要設置帳簿嗎?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設置下列帳簿:(一)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二)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十五、會計憑證應保存多久?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營業稅稅額計算表
種類
稅率
稅額計算
納稅方法
一般稅額計算
5%
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自動報繳







銀行業、保險業(含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典當業 
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2%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 ( 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
)
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
5%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1%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15%
依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或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自動報繳或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25%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1%

依查定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
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0.1%

範例

( 一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以當期(月)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當期(月)應納 或溢付 營業稅額。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 300,000 元,銷項稅額 為 15,000 元,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 10,000 元,其應納稅額為 5,000 元,計
算如下:
300,000 × 5 % =  15,000 元 ................ 銷項稅額
15,000   -  10,000 =  5,000 元 ................. 應納稅額
( 二 ) 查定課徵營業人:
以資本主薪資,員工薪資及房屋租金等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計算其每月 銷售額,再將查定銷售額乘以稅率而得到應納營業稅額。
查定銷售額  × 稅率 (1 %或 0.1 % )  = 查定營業稅額。
某小規模營業人, 100 年 10 至 12 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 為 100,000 元,經按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 10,000 元,得扣減百分之 十,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100,000×3 )  × 1 % -  10,000 × 10 % =  2,000
人工申報與媒體申報之比較:
人工申報應檢具文件
媒體申報作法
●進項營業資料(僅包括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至於不得扣抵者,不需納入媒體:
1.統一發票扣抵聯。
2.收銀機統一發票收捃聯影本。
3.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憑證影本。
4.進貨退出或進貨折讓證明單。
5.經財政部核準使用之其他憑證。
●進項營業資料(僅包括得扣抵之進項憑證,至於不得扣抵者,不需納入媒體:
1.統一發票扣抵聯。
2.收銀機統一發票收捃聯影本。
●手寫[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影本
●直接套印[401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報表
●直接套印[403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報表
●手寫[統一發票明細表]乙份
●直接列印[磁片媒體檔案遞送單]
●統一發票購買證
●統一發票存要聯
●繳款書申報聯
●統一發票購買證(採電子計算機發票者免附)
●繳款書申報聯
●手寫[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直接列印[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透過系統中的媒體申報作業,能夠快速及簡單的產生媒體申報檔案,可直接上傳所屬申報稅捐處申報,簡單又方便!!




因電視或網路人氣店、知名或其他情況,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統一發票

如果成為知名的人氣夜市攤販、冰品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要開立統一發票嗎?
  1. 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2. 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3. 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4. 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5. 攤販。
  6. 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依前揭法令規定,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惟知名的人氣攤販店屬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故前述知名人氣店,雖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主管稽徵機關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具有使用發票能力,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

美容美髮業者收費昂貴並兼售美髮美容商品,卻以查定課徵營業稅,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1. 理髮業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予申報銷售額及免開立統一發票,其銷售額不受統一發票使用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因此,營業人如僅經營理髮項目,未銷售美容美髮產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等服務時,其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得依前揭法令查定課徵營業稅,免使用統一發票。
  2. 經營理髮業之營業人如兼售洗髮水、洗髮精、美容保養品,或提供美容相關之按摩、指壓、油壓、修指甲、臉部保養、化妝等服務,係屬理髮業、美容業範疇以外之其他營業項目,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經營理髮、美容業之銷售額應併同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核定後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1.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2. 為落實節能減碳並推廣自行車健身之風氣,另考量自行車出租業交易時間常過於匆促,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有其困難之處,是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財政部於98年3月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釋,將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視為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稽徵機關查定每月銷售額時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不論出租自行車銷售額是否達到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均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但如有經營其他營業項目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其自行車出租收入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其外銷貨物有無零稅率適用辦理退稅?

小規模營業人,接單外銷部分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如接單金額增加,營業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建議向管轄國稅局機關申請使用統一發票,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則外銷貨物銷售額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及第39條規定申請退稅。

查定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如何繳納營業稅?

  1. 查定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由稽徵機關依查定銷售額按季發單課徵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持稅單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
  2. 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之繳納方式有:ATM、約定轉帳、信用卡、晶片金融卡、便利超商、金融機構代收等等多重選擇,且99年1月1日起,除信用卡繳稅須自行負擔手續費外,其餘繳稅方式均改由稽徵機關負擔,目前四大便利超商(統一、全家、來來、萊爾富)24小時代收2萬元以下之稅款,在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納稅人持列印有條碼繳款書之「收據聯」及「收款機構留存聯」即可繳納。
  3. 國稅局於每季「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寄出的同時,即附有「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營業人可利用 貴行號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帳戶轉帳繳納稅款 (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戶辦理)。

查定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如何節稅?

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8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天災無法營業,得申請減免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拍照存證並備齊相關文件證明,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因道路拓寬、興建工程暫停營業數日,應按其實際營業日數計課營業稅

  1.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係以每月銷售額為認定基礎,每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者,即應納入課稅範圍,如因公共工程施工或因故停業數日,應扣除未營業日數,以實際營業日數計徵營業稅。(財政部79/05/12台財稅第790628551號函)
  2. 營業人核准設立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原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幤3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
  3. 某商號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500 元,後因生意興隆,每月銷售額達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20萬元以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使用,稽徵機關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並依5%稅率(而非原為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的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

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原屬小規模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可否留抵?

  1. 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當期進項稅額10%未扣減完,次期得繼續扣減。
  2. 所以小規模營業人申請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其變更前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得繼續扣減之進項稅額,可留抵於變更為使用發票營業人後計算之應納稅額。

營業人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