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 | 每人全年85,000元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
標準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 | 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調高為128,000元。 | |
課稅級距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 | 5% |
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 | 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 |
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 | 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 |
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元者 | 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 |
超過4,40,000元,至10,000,000元者 | 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 |
超過10,000,000元者 | 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
本轄陳小姐來電詢問: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有無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3年12月10日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相關依法應按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項目之金額,除免稅額仍維持103年度之金額外,各項目調整金額說明如下:
一、 免稅額:104年度未調整,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 標準扣除額:自79,000元調高為90,000元。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額分別自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
四、 課稅級距部分,新增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的級距,各級距金額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元,至10,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該分局特別提醒,上開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變動,係自105年5月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綜合所得稅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X稅率=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13)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 (所得稅法#14)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
,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
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
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
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
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
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
、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
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
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
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
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
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
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
稅;年金保險費部分,不適用第十七條有關保險費扣除之規
定。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
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
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
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
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
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
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
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
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
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
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
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
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
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
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
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
滿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
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
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
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
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
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
,以一年計。
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
金額,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
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
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
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扣除額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17)
一般扣除額= 二擇一(標準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項目: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
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
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
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
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
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
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
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
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
利息者,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項目: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
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
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
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
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
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
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
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
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
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
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
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
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
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 | 79,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標準扣除額 | 夫妻合併申報者 | 158,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
捐贈 (現金→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 |
捐贈 (實物→一般)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
捐贈 (現金→政府) (實物→政府) |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1.現金。 2.實物:如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等。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受贈政府機關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3.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取具受贈單位載有於103年度股票出售價金的收據或證明文件。 4.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8條規定,以具有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文件。 |
捐贈 (土地→政府) |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1.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公文書,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2.以購入的土地捐贈者,應檢附A.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B.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人身保險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
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 每年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 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 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
醫藥及生育費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醫院為限。 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其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其他合法醫院及診所的醫藥費,得依法扣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有填具擡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單據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
災害損失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03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0,000元為限。 |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
房屋租金支出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每戶以120,000元為限。 | 1.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03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103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收據格式不符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1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103年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101年度選舉的得票率為準,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臺灣團結聯盟及親民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2%)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0,000元。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0,000元。 |
監察院規定格式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或「政黨、政治團體政治獻金受贈收據」正本。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後30日內,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競選經費。 於投票日年度列報扣除。 |
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 | 1.已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檢附向監察院申報的會計報告書影本、經監察院審核完竣的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 2.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依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將競選經費分別列示,並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及選舉委員會通知領取競選費用補貼的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的捐贈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設立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的捐款。 |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如未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全數列舉扣除。 |
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的收據正本。 |
特別扣除額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者。 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
每人10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減除其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減除其他人之財產交易所得。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的存簿儲金利息及依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利息不包括在內。 選擇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
合計全年不超過270,000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0,000元者,以270,000元為限。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嚴重病人。 | 每人108,000元。 | 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每人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民國9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 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退職所得及最低稅負制
一、免稅額:每人85,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7,500元。
五、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
103年度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
1
|
0~520,000 ×5% – 0
|
2
|
520,001~1,170,000 ×12% – 36,400
|
3
|
1,170,001~2,350,000 ×20% – 130,000
|
4
|
2,350,001~4,400,000 ×30% – 365,000
|
5
|
4,400,001以上 ×40% – 805,000
|
六、退職所得: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75,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5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58,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七、最低稅負制:
103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分別如下:
1.10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2.103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3.保險死亡給付,103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基本稅額條例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
4.注意:
103年度及102年度(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及未上櫃公司股票之交易所得,將不再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而改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按15%稅率課徵所得稅。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出售未上巿、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仍應列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其有交易損失者,依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仍得於次年度起3年內自應計入基本所得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申報適用期間:於104年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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