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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6日 星期一

兩稅合一相關









自104年1月1日起,修正企業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計算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淨額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如發生超額分配情形,自104年度1月1日起,國稅局會改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金額的差額,核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礎。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營利事業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已經改為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扣抵,因此,在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礎時,也應該以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作為核算基準。財政部已於104年12月30日發布解釋,明確規定,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為股利淨額乘上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與實際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的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並決議分配屬103年度股利淨額為600萬元,該公司股東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5%、故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為45萬元(600萬元×15%×1/2),惟該公司因計算錯誤,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23%,致實際分配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69萬元(600萬元×23%×1/2),則計算甲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24萬元(69萬元-45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也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應補繳稅款,並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經核定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於實際繳納日亦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06-2223111轉8035
更新日期: 105/03/06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由於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以股利收入為主之高所得者受惠較多,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財政部於103年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於第1項所定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公式增訂但書規定,自104年起公司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至於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淨額,依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仍維持現制,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素杏,電話:04-23051116分機107)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後,對於獨資、合夥組織有何影響?

記帳業者林小姐詢問:財政健全方案修正部分所得稅法,兩稅合一由「完全設算扣抵制」改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後,請問對於獨資、合夥組織有何影響?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營理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不包括暫繳申報),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減之扣繳稅款後,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小規模營利事業則維持現行無須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另外,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1/0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但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仍應全數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配合財政健全方案實施,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盈餘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可扣抵稅額僅得半數抵減綜合所得稅。修正後對各類股東計算可扣抵稅額原則如下:

一、本國個人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二、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三、非居住者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分局提醒,雖自104年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但營利事業在登載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不能以半數入帳,以免影響該帳戶餘額之正確性。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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