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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相關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避免因漏報而受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以免事後遭國稅局以漏報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配偶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612,000元,經本局所轄稽徵所查獲,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除遭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以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報稅,系統沒有自動帶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致沒有完整加入報稅,非故意漏報,申請復查。經本局以其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致漏報所得,核有過失,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實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1
更新日期: 105/08/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首次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本局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105)年首次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一定條件,可於105年3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由國稅局協助計算稅額並寄發試算通知書表。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繳納。考量部分民眾無申報經驗,為協助今年5月第一次辦理申報(即首次申報)的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於105年3月15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無夫妻分居情形。
(二)申報戶各成員均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扶養親屬僅有直系尊親屬及子女。
(三)所得範圍僅包含扣(免)繳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包括稿費、業別屬一般經紀人及其他)、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提供之甲類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佣金收入,以及由稽徵機關核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的營利所得(即試算所得資料範圍)。
(四)採標準扣除額。
(五)無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六)無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七)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
(八)免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九)免辦理證券交易所得申報。
     符合上開條件的首次申報者如欲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可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扶養直系尊親屬及年滿20歲以上子女者,請檢附前揭人員的同意書送交國稅局:
   (一)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扶養親屬同意書請於105年3月18日前送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二)親自申請或委託申請:填妥申請書並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申請書格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或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下載。
      本局提醒,申請首次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納稅義務人可於105年4月25日至5月31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是否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作業,如不符合或不適用者,請務必於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自行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未申報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更新日期: 105/02/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
     本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該公司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係該公司提供大陸地區關係企業管理服務收取之管理服務收入30,000,000元,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時,未將其相關管理服務成本26,500,000元計入計算,致可抵減稅額上限計算錯誤,經本局重新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淨額為30,000,000-26,500,000=3,500,000元,並重新計算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之可抵減稅額上限595,000元,該公司原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計3,000,000元,超過上限計2,405,000元,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之所得稅抵減稅額,應以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淨額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以免計算錯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對相關法令規定有疑義,或不明瞭的地方,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路電話:(03)3396789轉1366
更新日期: 105/02/1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本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本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本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8

更新日期: 105/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自103年度起,營利事業以試算當年度前6個月所得額辦理暫繳申報,其在中華民國境外、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為使營利事業所計算之暫繳稅額能反映其實質納稅能力,並利於資金週轉,財政部於今(27)日發布解釋令,自103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規定採試算方式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所計算之暫繳稅額,其源自境外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所得來源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以下簡稱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在限額內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該已繳納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鑑於暫繳稅額係屬預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性質,財政部考量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所試算之當年度前6個月所得額,業包含上開境外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乃比照上開稅額扣抵原則,於今日發布釋令,自103年度起,該等所得已繳納之國外及大陸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就其餘額繳納,俾利企業資金週轉。扣抵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所試算之所得額屬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二、營利事業所試算所得額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列報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其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中扣抵。
三、營利事業可列報扣抵之國外、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之所得稅額,限已於當年度法定暫繳申報截止日前繳納者為限,並應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於取得指定或授權機構之驗(認)證後,併同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該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各該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暫繳稅額。
財政部特別提醒,暫繳申報期間將屆,營利事業採試算方式申報者,如有上開國外及大陸地區所得稅得自暫繳稅額扣抵之情形者,得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採人工申報方式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李專門委員素蘭
聯絡電話:02-23228121

更新日期: 103/09/10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貳拾捌、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申報之規定(財政部1051110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課徵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可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個人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甲君104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已依折算率換算為新台幣,下同),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為10萬元,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100萬元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此外,尚未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前,甲君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20萬元,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之應納稅額為26萬元,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即26萬元-20萬元),又甲君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10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6萬元,故甲君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6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可扣抵稅額,應檢附大陸地區稅務機關發給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應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驗證內容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供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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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扣抵之規定

     本局表示,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計算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在大陸地區繳納的稅額,相關文件除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外,另須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在不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內扣抵。
     本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舉例來說,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的應納稅額為A,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B,其差額就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A-B),該差額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相較,金額低者就是可申報的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本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尚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以及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才准予扣抵。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呂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28
更新日期: 105/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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