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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星期四

颱風假相關

颱風假老闆要不要發薪水?

依照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勞委會的解釋函(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O號):...(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颱風假雇主可不發工資。

依照 天然災害來襲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建議是要事先約定

颱風假雇主可不發工資,但也不能因此扣全勤。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50
有關颱風假放假扣薪水問題
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時,當日雇主是否應該給薪?在勞基法所有條文中,並無提及有關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是否給薪的規定,不過在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勞委會的解釋函(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O號):「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應是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就是屬於第三種情形;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員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


天然災害來襲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中華民國 98 年 6月 19 日勞動 2字第 0980130513號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底下這篇文章太有參考價值了--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ming-haw-wu/%E8%85%A6%E8%A2%8B%E6%9C%89%E6%B4%9E%E7%9A%84%E4%B8%8D%E5%8F%AA%E6%98%AF%E7%B8%A3%E5%B8%82%E9%A6%96%E9%95%B7%E9%82%84%E6%9C%89%E6%95%B4%E5%80%8B%E5%88%B6%E5%BA%A6%E9%A2%B1%E9%A2%A8%E5%81%87%E7%9A%84%E6%B3%95%E5%88%B6%E8%A8%AD%E8%A8%88/10155594554544815

腦袋有洞的不只是縣市首長,還有整個制度-颱風假的法制設計

Ming-Haw Wu·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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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台南放半天假,賴神已經被罵得半死;這一次花媽也放半天假。想想我們要在風裡來雨裡去來接小孩的,就真的惹到我了!
其實我一直不解的是,為什麼除了檢討縣市長腦袋有洞之外,從來沒有人去檢討,到底颱風假這種制度,是不是一個讓人腦袋生洞的設計?花媽說:颱風依法放假,不然我也很喜歡當聖誕老人(http://udn.com/news/story/3/1986567)。
問題是,這不是聖誕老人,而是政府負有憲法上「國家保護義務」。所以颱風依法放假,這個「法」是不是讓人腦袋生洞?
現行法制上,並沒有「颱風假」這個名詞。花媽所謂的依法,應是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其中第3條第1款規定之「風災」,以及讓人腦袋生洞的,被罵賴半天和陳半天的第四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
    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
    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
    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
    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由於「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適用對象是「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第1條),也就是軍公教和學生,所以為何勞工沒有所謂颱風假的現象,原因在此。為此勞動部還得另外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去規範勞資雙方對於發生天然災害出勤管理和工資給付問題(這個要點位階為何?勞動部專門在出題目給公法界),然後說不能強迫出勤、也不能扣薪,但勞工也可以來上班,記得薪水另外算) 
但是前述的法制規範,難道不就是讓人腦袋生洞的設計嗎?
首先要澄清的是,颱風假並不是假,而應該是一種人員疏散的「防災準備」(Preparedness),為了防免和減除颱風對生命、身體所造成的危害,因此必須採取事先的避難措施(不要在外逗留,包括前往工作或上課地點),以使人員的生命、身體獲得保全。這在災害防救法第24條、第26條都有明確規範相關機關之權限,第24條第2項違反甚至有罰則;因此,停止上班上課並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避難的命令,這與海岸、山區被列為警戒區,不得進入或強制撤離,本質上是一樣的。在確立颱風假乃是一種避難命令之後,發布避難命令的法制設計邏輯,是取向於「風險發生的可能」還是「實害發生的狀態」,就應該很清楚了。若是等到後者,還需要避難嗎?更遑論天然災害的發生,會區分受害者是軍公教或勞工嗎?

因此,現行法制規範為何讓人腦袋生洞?
首先,作業辦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並授權由直轄市縣市長決定,但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這是屬於「人事管理」的規章,其法律效果只是決定人事差勤管理,在法律功能上並非處理災害預防的問題,這個既沒法律授權,也未課予人民權利義務的辦法,充其量只是人事總處的內部行政規則,但因長期的慣行,被各級政府奉為圭臬,所以當然只會想到軍公教,怎麼會想到勞工?縣市長從來不想這個問題,只好每次在災防會議要做判斷的時候,就賭一把!
其次,由第4條我們可以發現其要件是依據「氣象預報」,且必須風力和雨量達到特定標準,就「特定標準」的設定就是已經達到「實害發生的狀態」,不能上班上課已經是事實上不可能,當然就沒有曠職曠課的問題。但是「防災準備」著重在「風險發生的可能」,我們不能說現在無風無雨,或是「預測四小時內風雨不大」,所以就認為下一個時間點「沒有風險發生的可能」,因為這是「預測」,可能發生,可能不發生,災害管理要思考的,就是最壞的狀況發生怎麼辦?因此當然是料敵從寬。
所以,過去也發生過預測大風大雨,但之後卻無風無雨,如此似乎是讓人賺到颱風假,所以不經大腦思考的柯P才會說應該要補班。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就是風險該如何分配?從正義的觀點來看,承受風險能力越高者,就應該越承擔風險發生的不利益。其次,如果因為風險的未發生,但因政府做出避難決定導致資方受到損害,那就要看看一條一條看資方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以及是否構成特別犧牲,若是應由由社會建立一套補償的機制。相反的,如果只是一昧顧及到資方的利益,因而政府做出不避難的決定而發生人民受到生命和身體的損害,進而衍生國家賠償責任,資方要一起負責嗎?
總之,這種讓人腦袋生洞的法規,誰來當首長都會腦袋有洞。回歸到災害防救的本旨,重新設計一套可行的制度,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案。不要再像念經一樣:一切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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