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N1]
一、外銷貨物──第1款
[N1]
船隻外銷准以驗收船隻證明等作為外銷證明文件
○○造船廠公司承接外商訂購船隻該項船隻將來出口時,海關方面,不辦出口手續,無法取得出口申報書,准由該公司取具港務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航港局)對該船隻之出口簽證及國外客戶驗收船隻等證明文件,作為外銷證明文件,並於交船之次期申報統一發票明細表時附送,以憑免徵營業稅(編者註:現行法改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56台財稅發第1633號令、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2]
進口貨物變質以外銷方式退貨者得開立外銷發票
○○公司向日本進口化學原料1批,因全部變質經國外銷售廠商同意掉換,直接運回日本,既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准,由日方發貨商先開L/C,將變質原料按原價購回,此種方式即為以外銷手續辦理退貨,為配合該一處理方式,可由該公司開立外銷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60台財稅第39268號令)
[N3]
農民團體外銷鰻魚可適用零稅率
農民團體辦理鰻魚外銷之銷售額,依規定適用零稅率,其因外銷支付之航運費等進項稅額,准予申報扣抵或退還。[WF](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64690號函)
[N4]
購置國內使用之模具所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約定製造新產品之模具費,由國外客戶負擔,因模具係在國內使用,並未出口,其依約定匯入供購置模具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模具製造商製售模具,係屬另一銷售行為,兩者均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尚無代收代付之適用。[WF](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71723號函)
[N5]
免稅區製造外銷品所使用之模具出售取得之外匯收入適用零稅率
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接受國外訂單,並於國內自製或購買產製該訂單貨品所需之模具再銷售與國外客戶,該模具雖未出口,但係經國外客戶同意無償留供製造所訂購產品之用,且不准流往區外使用,則區內廠商銷售模具取得之外匯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模具買賣使用借貸契約書)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WF](財政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
[N6]
銷售國外客戶模具而在課稅區使用者其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依本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規定,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銷售與國外客戶而在區內供製造該國外客戶訂購產品所使用之模具,若該模具確係在區內使用,則區內事業依約定取得銷售模具之外匯收入,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本案使用模具生產製造該訂單產品所需原料之原料供應廠商非屬免稅出口區(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或保稅工廠等免稅區內之營業人,該模具既非在免稅區(編者註:現為保稅區)內使用,則其向國外客戶收取之模具外匯收入不適用本部上開函釋之規定。[WF](財政部84/09/06台財稅第841646304號函)
[N7]
機器設備售與國外客戶留在國內產製所訂產品後報運出口可更正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與國外客戶,並將機器設備暫留置國內供該營業人產製該國外客戶訂購之產品使用,已按應稅銷售額申報,嗣應國外客戶要求返還該機器設備,如經查明該機器設備確已報運出口,其營業稅准按原申報銷售額更正適用零稅率,並得自該機器設備出口之日起5年內申請退還或留抵其應納之營業稅額。[WF](財政部97/01/31台財稅字第09700008120號函)
[N8]
園區銷售機器與國外租賃公司再租回續用者其外匯適用零稅率
園區事業○○公司,將其自用機器設備出售與國外租賃公司,再以售後租回之融資租賃方式,將該機器設備留在區內繼續使用,則該公司銷售該機器設備與國外租賃公司所取得之外匯收入,同意比照本部82/08/26台財稅第821495466號函釋,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及取得外匯收入之憑證影本申請適用營業稅零稅率。[WF](財政部87/03/26台財稅第871935491號函)
[N9]
直接攜帶保稅工廠貨物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交由職員或客戶攜帶出口外銷貨物取得外匯之銷售額,可憑出口地海關核驗簽章證明出口之「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切結書」(編者註:現為「攜帶保稅工廠產品出口(或復運進口)申請書」),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編者註:現為同條第10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12/18台財稅第7582823號函)
[N10]
外銷貨物因火災毀損如取得外匯證明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外銷公司貨品,既依購買人指定送至貨櫃集散站後發生火災,貨品全損,該筆貨款並由○○公司全額償付,取得外匯,如查明該貨品確已因火災毀損者,可憑有關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6/07/09台財稅第760068121號函)
[N11]
以郵寄方式外銷貨物未報關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以郵寄方式外銷貨物,如未辦理報關者,可憑郵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戳記,並於該執據左下方自行填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開立統一發票之日期號碼作為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76/12/15台財稅第760242251號函)
[N12]
以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外銷貨物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茲將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及陸空聯運包裹遞送貨物外銷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應辦理事項分別規定如次:(一)營業人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價值未逾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限額,亦未辦理報關者,准憑郵局掣發之「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於執據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交寄內容(內裝何物)欄,分別填明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日期、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營業人對上項執據正本如須保存,未便檢送稽徵機關申報者,可以影本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或加蓋戳記作為申報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二)營業人如係無償郵寄贈送貨樣(交寄時執據上已寫明樣品、無商業價值SAMPLE OF NOCOMMERCIAL VALUE)者,依本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事後如收到國外寄達貨款者,營業人仍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該項銷售額如欲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得以郵局所掣發之「國際包裹執據」、「郵政快捷郵件執據」或「陸空聯運包裹執據」影本填妥規定事項,並檢附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或銀行對帳單等)影本,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8/02/16台財稅第78113973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13]
以郵政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得以郵局執據作為零稅率證件
營業人以郵政航空包裹或水陸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其郵包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5萬元或其等值者,如未繕具出口報單辦理報關,准憑郵局掣發載有寄件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航空包裹執據」或「水陸包裹執據」做為申報外銷貨物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84/01/25台財稅第841603923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14]
外銷貨物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主旨:營業人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實際出口後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有關出口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說明:營業人(甲)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廠商或其他廠商(乙)組合、併裝後,由乙廠商報關出口,營業人(甲)外銷貨物之銷售額應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為兼顧事實,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惟應於送貨時,取具經乙廠商簽收之送貨單或由乙廠商出具註明收到貨物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係接受國外○○○廠商委託組合裝配字樣之收貨憑證,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537959號函)
[N15]
國內廠商組合併裝之外銷貨物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外銷之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交付國內廠商組合、併裝後,由組合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憑該公司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證明書正本(編者註:現為「出口報單副本」)申報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9/02/14台財稅第780716401號函)
[N16]
科學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加工後報關出口者適用零稅率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之貨物交付於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海關核發之交易申報書等文件,適用零稅率。說明:二、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物資出入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皆有完善之管理,並應報經駐區海關查驗放行,暨具備帳冊,分別詳細記載物資出入數量、金額,以供主管機關及海關稽核。是以本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之其他園區事業加工後,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可於貨物交付加工廠商時,即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憑海關核發之「區與區間相互交易綜合申報書」或「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交易申報書」(編者註:現為「B2出口報單副本」)等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9/10/20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
[N17]
將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區廠商加工出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將存放於保稅倉庫之貨物交與加工出口區廠商加工裝配後外銷,准予比照本部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准憑海關核發之D7報單證明聯申報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
[N18]
將保稅倉庫貨物交付保稅工廠或園區加工後出口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將存放於自有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之貨物,依國外客戶訂單指示交付國內保稅工廠或科學園區事業加工裝配後,由加工廠辦理報關出口者,准予比照本部83/08/09台財稅第831604875號函規定,於該項貨物交付加工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按實際銷售價格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9/10/19台財稅第890457256號函)
[N19]
外銷因客戶延遲付款加收之利息可適用零稅率
○○電腦公司生產電腦產品外銷,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零稅率,至應檢附之文件,例如書信、電報往來等。[WF](財政部80/03/21台財稅第800098343號函)
[N20]
外銷前收取預收款並開立發票者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主旨:營業人生產遊艇外銷,在尚未交貨輸出,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其預收之外匯收入,既已先行開立發票,可暫先驗憑國外客戶簽定之合約書與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適用零稅率。說明:三、營業人如因外銷貨物之產製期間較長,在取得經海關驗證之輸出許可證或出口報單前,已就預收貨款部分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事實,同意照主旨辦理。[WF](財政部81/06/01台財稅第810192089號函)
[N21]
國際機場管制區內與免稅商店作業程序相同之一般商店得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設於國際機場管制區內之營業場所,雖非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設立之免稅商站,惟如所銷售貨物之買受人均為出(過)境之旅客,且其作業程序、營業方式、設立地點及海關查驗報關程序均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相同,具外銷貨物事實者,其銷售額准憑「載有出(過)境旅客護照號碼之售貨單」作為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請核准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2/08/03台財稅第821491967號函)
[N22]
貨櫃外銷如報關前已交貨收款者准於收款時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主旨:○○公司外銷冷凍貨櫃,因其行業性質特殊,致雖已交貨收款,但尚未報關出口,可否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乙案,准其就已收取之外匯款,開立統一發票並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說明:二、本案該公司外銷之冷凍貨櫃,如確已交貨、收款,在尚未報關出口前,准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按「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貨櫃買賣合約書、匯入匯款通知書或外匯水單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三、惟為防杜流弊,稽徵機關可視實際情況需要,予以專冊列管,俟該公司報關出口後,再憑海關提供之出口資料辦理銷案。(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83/12/19台財稅第831626461號函)
[N23]
外銷零稅率總額交查作業實務上亟待解決之問題及其處理方式
營業人將原物料出口加工後就地出售、商品出口展示後就地出售或復運進口、以及外銷貨物報關後遭海關扣押等問題,同意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所擬處理方式辦理(詳如附件)。(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83/12/21台財稅第831625961號函)
[N24]
外銷貨物經申報銷售額後追加貨款部分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外銷貨物報經海關出口並已申報銷售額,嗣後因故須向國外客戶追加貨款(惟品名、數量不變)者,則該追加貨款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得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出口報單、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另開立之追加貨款發票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821號函)
[N25]
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工廠加工再出口者可適用零稅率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國內保稅工廠加工後,再由加工廠商辦理報關出口者,園區事業可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加工後,檢據相關證明文件(如海關核發之P2報單等)(編者註:現為B2報單)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87/07/15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
[N26]
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保稅倉庫檢測後出口其申報零稅率之時點
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外銷貨物,經國外客戶指定將該貨物交付與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檢驗及測試後出口,園區事業可比照本部79年10月20日台財稅第790701275號函及87年7月15日台財稅第871954372號函規定,於該項外銷貨物交付檢驗及測試後,檢據海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WF](財政部94/09/21台財稅字第09404551230號令)
[N27]
營業人以資產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以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
營業人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以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等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90/04/17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令、財政部98/01/23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令)
[N28]
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運交課稅區買受人如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一、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5%稅率課徵營業稅。[WF](財政部91/06/06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29]
以國際掛號郵件交寄外銷集郵品之零稅率證明文件
主旨:貴公司(編者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經營之業務,徵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以下簡稱營業稅)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說明:二、(一)貴公司以國際掛號郵件交寄之外銷集郵品,同意以「交寄國際掛號函件清單」上註明寄件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交寄物品內容、價值,作為外銷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二)貴公司代售臺灣鐵路局車票所收取之語音訂票手續費及代售手續費,同意無須另行開立統一發票,惟其中代售手續費部分,係屬貴公司手續費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1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交付臺灣鐵路局。(三)貴公司經營之各項代售業務,尚難比照百貨公司採用專櫃銷售貨物者,依照與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仍應由貴公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WF](財政部92/01/28台財稅字第0920450179號函)
[N30]
非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外銷貨物不適用零稅率
主旨:小規模營業人外銷貨物,得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乙案。說明:二、依營業稅法14條第1項及第23條規定,另按本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釋規定略以,保險業非屬修正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保險業承受國外保險業分保之再保費,應按1%稅率計算稅額報繳,無零稅率之適用。是以,營業人如非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按進、銷項差額課徵營業稅者,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適用。[WF](財政部94/03/09台財稅字第09404516480號函)
[N31]
營業人委託出口小額快遞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94/05/26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號令)
[N32]
營業人接受訂貨後依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一、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外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二、營業人接受國內客戶訂購貨物後,依該國內客戶指示將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者,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第9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WF](財政部96/06/29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33]
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指示交物流中心如符零稅率要件得免開發票
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並依指示交與○○物流中心,如符合財政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適用零稅率之規定者,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予國外客戶。[WF](財政部賦稅署96/08/31台稅二發字第09604543180號書函)
[N34]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主旨:△△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晶圓,依該客戶指示交與國內課稅區廠商封裝、測試並由該課稅區廠商報關出口之交易型態,上開貨物如確已出口,其銷售額可憑有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旨揭公司可於貨物實際出口之當期,檢附足資證明貨物已出口之文件(如國外客戶訂單影本、經國內課稅區廠商簽收之送貨單、貨物報關出口之報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前揭送貨單除註明貨物品名、規格及數量外,應註記「本批貨物係△△公司接受國外××客戶委託交付○○公司封裝、測試,封裝、測試完成後,除未符良率之貨物經國外客戶付款並指示免予報運出口者外,將辦理報關出口」字樣,以備稽徵機關查核。[WF](財政部97/12/25台財稅字第09704122720號函)
[N35]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編者註:現行條文第4條第33款)及本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二、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交與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前點規定辦理。[WF](財政部98/08/19台財稅字第09804549080號令)
[N2]
二、外銷有關之勞務──第2款
[N1]
我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艙位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二、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除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但書互惠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代理人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徵收率5%報繳營業稅。三、我國國際海運事業因與外國國際海運事業合作營運國際間航線,而以貨櫃船之部分貨櫃艙位出租(SLOT CHARTER)方式出租予該外國國際海運事業,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租金收入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憑證影本者,可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艙位與我國國際運輸事業,核屬該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由勞務買受人即我國國際運輸事業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我國國際運輸事業以承租之貨櫃船,自我境內載運貨物出口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之規定。[WF](財政部75/04/08台財稅第752297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2]
介紹國內買主由國外進口原料所得外匯佣金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介紹國內營業人向國外廠商進口原料等,取得之外匯佣金收入,非屬零稅率之適用範圍。[WF](財政部75/05/05台財稅第7545545號函)
[N3]
代理外國公司辦理船舶等加油業務所收服務費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代理美商○○國際石油公司等在臺辦理添加國際航空器及船舶用油業務所收取之加油服務費,係因外銷油料而取得,如依同法(編者註: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可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06/10台財稅第7548906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4]
公證業受國外客戶委託承辦外銷貨物之公證得取證適用零稅率
公證業受國外客戶委託承辦外銷貨物之公證業務,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06/18台財稅第752485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5]
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廣告之報酬不適用零稅率
公司代理國外出版商招攬國內外廠商刊登廣告,取得國外出版商給付之報酬,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應依5%徵收率課營業稅。[WF](財政部賦稅署75/06/28台稅二發第7525151號函)
[N6]
三角貿易得按信用狀收付差額開立發票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立信用狀為保證,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而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後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7]
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適用零稅率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國內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本部75/07/29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WF](財政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
[N8]
多角貿易如何開立發票及取證適用零稅率釋示
主旨:營業人經營多角貿易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取具何種證明文件以適用零稅率一案。說明:二、國內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轉向國內乙公司訂貨,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多角貿易型態,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暨適用零稅率,茲補充規定如次:(一)甲公司應依本部79/06/30台財稅第790647491號函規定,按收付款差額,視為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外匯證明文件、甲公司開立給與乙公司之訂貨文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乙公司開立給與甲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甲公司付款證明文件及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申報適用零稅率。(二)乙公司應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影本(如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第三國供應商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甲公司之訂貨文件、第三國供應商開立給與乙公司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暨乙公司給付該第三國供應商款項證明文件,及該第三國供應商交給國外客戶之提貨單影本、送貨單影本等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
[N9]
從事多角貿易者可按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
國外客戶向本國貿易商(甲)訂購貨物,甲轉向營業人(乙)訂貨,該營業人(乙)復轉向國內供應工廠(丙)訂貨,並委由丙直接出口交與國外客戶之多角貿易型態,營業人(乙)准依本部81/09/18台財稅第810326956號函規定,將其收付差額列為佣金收入,至遲於收到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之日起3日內,開立以國外客戶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檢附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與本國貿易商、本國貿易商與營業人(乙)及營業人(乙)與國內供應工廠間之訂貨文件,收付款證明影本及國內供應工廠出口單據影本…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84/10/19台財稅第841651421號函)
[N10]
辦理三角貿易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主旨: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及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收取該國外客戶開來信用狀,洽由辦理外匯銀行另行開立信用狀,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者,該營業人得依主旨規定辦理。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部分,准由該營業人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77/0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N11]
三角貿易客戶以電匯付款時其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外匯管制放寬後,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國外客戶訂購貨物時,未開立信用狀(L/C),以電匯(T/T)方式支付貨款,其取得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有關交易證明文件(如國外客戶及第三國供應商訂貨單、提貨單或第三國供應商出貨文件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8/11/23台財稅第780691662號函)
[N12]
三角貿易直接對來台洽商之供應商付款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信用狀訂貨,轉請第三國廠商直接交貨並以新臺幣支付與來台洽商之國外貨物供應商之貿易型態,准其檢附國外客戶信用狀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三方交易證明文件(如訂貨單、提貨單等)、交貨證明文件、支付第三國供應商新臺幣之付款憑證(如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對帳單等)及第三國供應商出具之收款證明收據等文件影本,做為計算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及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
[N13]
接受大陸客戶訂貨並委由當地廠商交貨者可按差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受大陸地區客戶訂購貨物,轉向大陸地區供應商訂貨,並委由該供應商直接交貨與大陸客戶之貿易型態,應依收付款差額認列佣金收入並比照本部81/12/30台財稅第810871466號函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WF](財政部84/12/13台財稅第841660676號函)
[N14]
三角貿易實際出口數與訂購數不同依出口金額與信用狀金額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
主旨:營業人經營三角貿易,若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訂購數量不同,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貿易商收受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減除供應商結匯金額後之差額計算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貿易商接獲國外客戶信用狀,復轉開信用狀向國內供應商訂購貨品,並約定由供應商以自己名義直接外銷之三角貿易,若因供應商實際出口數量與國外客戶原訂購數量不同等因素,致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與國外客戶開立之信用狀金額不同,貿易商准憑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之影本及有關交易文件影本,按供應商實際出口金額(開立予國外客戶發票之金額)減供應商結匯金額(供應商外銷貨物之收入)之差額(即貿易商實際結匯之金額)計算佣金收入,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82/08/11台財稅第821493951號函)
[N15]
三角貿易起運地交付地均在境外者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
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WF](財政部賦稅署88/08/05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
[N16]
營業人接受國外訂貨後由第三國供應商進口再轉運其屬居間或買賣之認定標準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不經通關程序)貨物,即行辦理轉運國外客戶之交易型態,如該營業人不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居間」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77年8月18日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規定辦理;如該營業人負擔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核屬「買賣」法律行為者,應依本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第881933421號函規定辦理。[WF](財政部93/09/03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
[N17]
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得依帳載認定
主旨:本部93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70號令發布後,應如何認定營業人之交易究屬「居間」或「買賣」法律行為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說明:鑒於營業人應對自身交易之原因、事實知之甚稔,且應依法據實記帳、申報,故為簡化徵納雙方申報及查核程序作業之繁瑣及困難度,嗣後於查核有關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營業人以佣金收入列帳者,於申報營業稅時,按收付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如營業人以進、銷貨列帳者,則該筆交易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WF](財政部94/10/04台財稅字第09404551250號函)
[N18]
理算公司服務收入取得外匯證明者可適用零稅率
○○理算檢定有限公司接受國外理算師之委託,在國內蒐集資料供其據以製作理算報告,所收取之服務收入,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賦稅署75/11/04台稅二發第752874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19]
營業人接訂單後由出口區廠商直接外銷按付款差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接收國外客戶訂單,復轉向加工出口區廠商訂貨,並由加工出口區之廠商名義直接對國外客戶交貨者,該營業人應依本部75/02/17台財稅第7521313號函規定,按收付款之差額作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檢具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如收付款證明文件、國外客戶訂單、國內訂貨文件……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83/05/04台財稅第831592151號函)
[N20]
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客戶委託加工後運交國外廠商者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國內廠商(以下簡稱甲方)接受國外客戶(以下簡稱乙方)委託,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國外、國內廠商(以下簡稱丙、丁方),再由丙、丁方匯付貨款予乙方,乙方再支付加工費予甲方之交易型態,則甲方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乙案。說明:二、甲方就乙方提供之原料加工後,依國外乙方指示將加工後之貨物運交丙、丁方,如經查明甲方係受乙方之委託,則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係屬甲方銷售乙方委託代銷之貨物,應視為甲方之銷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於銷售該貨物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三、至甲方提供加工勞務之產品如係在國外使用,則屬甲方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所收取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如該產品係在國內使用,則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WF](財政部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函)
[N21]
營業人接受國外勞務訂單依指示提供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依其指示將該勞務或勞務之成果提供與國內保稅區營業人使用,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6/08/23台財稅字第0960452112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22]
國內運輸業承攬國外航運公司在臺內陸運輸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國內運輸業承攬國外航運公司載運貨物進口之內陸運輸收入,與外銷無關,不能適用零稅率,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至承攬國外航運公司載運貨物出口之內陸運輸收入,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之規定,可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08/22台財稅第752658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23]
國際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之勞務收入應課營業稅
主旨:公司提供國際間文件、包裹及貨物戶到戶之快遞運輸勞務,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及內陸送件勞務收入,應如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乙案。說明: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略)。三、營業稅方面:公司代客運送出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及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取件銷售額,如取得外匯,核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零稅率,惟該內陸取件勞務如未取得外匯者,尚無前開零稅率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於○○公司代客運進口之戶到戶快遞文件、包裹或貨物,在我國境內所發生之內陸送件勞務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WF](財政部85/12/05台財稅第851926021號函)
[N24]
受託辦理外國船舶檢查取得外匯證明者可適用零稅率
○○協會接受國內輪船公司委託,在國內港口辦理輪船(包括權宜輪船)或船用品之檢查,收取檢查費,應依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按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若接受國外輪船公司委託在國內港口檢查其船舶,收取檢查費,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者,准依同法第7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12/17台財稅第758270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25]
船務代理業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得佣金及代理費課稅釋疑
二、船務代理業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佣金及代理費收入,准憑「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名稱)運費收支清單」第2聯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至自國外載運客貨入境之佣金及代理費收入,應依規定徵收率5%課徵營業稅。三、檢附修正「代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名稱)運費收支清單」格式一份。[WF](財政部76/07/04台財稅第761187015號函)
[N26]
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適用零稅率
主旨: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准予驗憑「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政府自76年7月15日放寬外匯管制後,外匯收入已可自行持有,不須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銀行,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出口到付運什費收入,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請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三、檢附「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格式1份。[WF](財政部77/05/07台財稅第770523532號函)
[N27]
船舶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適用零稅率
主旨:船舶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准予驗憑「船舶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航空貨運承攬業在國外收取之出口貨物運費與什費,自76年7月15日起,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前經本部77台財稅第770523532號函核釋有案。船舶貨運承攬業業務性質與該業相同,准予比照辦理。三、檢附「船舶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格式1份。[WF](財政部77/08/15台財稅第770569451號函)
[N28]
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釋
主旨:航空貨運承攬業營業稅之課徵,應按「航空貨運承攬業收取各項費用徵免營業稅核定表」(附件1)及核定表說明(附件2)之規定辦理。說明:二、航空貨運承攬業之出口到付運什費收入,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者,准予填報「航空貨運承攬業運什費收支清單」,並檢送有關國內外相互扣抵之資料或文件,申報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7/10/12台財稅第770663393號函)
[N29]
電影公司為文化部拷貝影片供寄送海外之收入不適用零稅率
○○電影公司為行政院新聞局(編者註:現為文化部)拷貝供寄送海外之國語劇情片,其勞務之提供與使用均在國內發生,其銷售額並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按同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依法課徵營業稅。[WF](財政部78/10/12台財稅第780350466號函)
[N30]
加工區管理處儲運中心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准予適用零稅率
主旨: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儲運服務中心,如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應准予適用零稅率。說明:三、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得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8款(編者註:現為同條第10款)規定,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稽徵機關查核。[WF](財政部79/07/20台財稅第790095571號函)
[N31]
代購代銷船用潤滑油予國際航線之船舶可適用零稅率
二、香港○○公司臺灣分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接受新加坡○○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之委託,向中國石油公司代購船用潤滑油,並依其指示銷售與航行至我國之國際航線船舶使用,甲公司得於銷售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至其因代辦外銷油料而取得之手續費或佣金收入,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三、甲公司開立「受託代銷」之統一發票,已記載買受人名稱(船公司或代理行),並加註使用貨物之船舶名稱,與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內「出口船(機)名及呼號」欄項記載相符,現行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應足以作為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另為認定委託代購、代銷之相關性,甲公司應檢具與乙公司雙方訂立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編者註:現行外銷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WF](財政部79/11/23台財稅第790679717號函)
[N32]
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資訊服務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提供美國○○公司各項資訊服務,既據查報其勞務之使用地均在美國,其自國外所取得之勞務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0/05/15台財稅第800120233號函)
[N33]
外銷勞務於國外付費後以餘額匯回仍按全額列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於國外支付費用後,僅以餘額匯入國內,則該銷售勞務所取得之收入,應按全額列報銷售額並准憑相關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說明:二、營業人銷售供國外使用之勞務所取得之收入,如須在國外支付費用,僅以餘額匯回國內,致銀行掣發之外匯收入款憑證金額少於契約所載金額,惟該項提供之勞務既係在國外使用,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准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契約文件、支付費用款項憑證……等)影本,按主旨規定辦理。[WF](財政部82/11/15台財稅第821502098號函)
[N34]
營業人就國外廠商提供之原料加工後出口其加工收入適用零稅率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由國內廠商辦理報關出口之外銷案件,本部關稅總局將自83年9月1日起,於其訂定之「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八、統計方式出口(一)應列統計之出口貨物代碼中,增列代碼「06」(國外提供原料委託加工出口)以供填報,嗣後此類案件免再列入總額交查作業範圍。至國內廠商收取上開加工費收入,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准予適用零稅率,於申報銷售額時,應填列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中「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者」一欄,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以供查核。[WF](財政部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函)
[N35]
代理外輪進出其他國家及航行國際海域之代理佣金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代理外輪進出其他國家港口及航行國際海域所取得之代理佣金收入,係屬在國內提供於國外使用之勞務,准憑取得外匯之相關證明文件,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4/05/31台財稅第841625978號函)
[N36]
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機構合營國際傳真之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機構合作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屬於其銷售額部分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本案○○電信公司與國外電信機構合作經營國際傳真業務,請依主旨辦理。三、又該公司代國外電信公司銷售國際電信卡收入,既經查報該電話卡僅得在國外使用,其通話服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外,尚非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故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其代售該電話卡之佣金收入,應於支付國外電信公司代售電話卡款項計算佣金時,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WF](財政部85/11/05台財稅第851923349號函)
[N37]
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業合營國際電信業務之銷售額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業者合作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屬於其銷售額部分之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WF](財政部86/05/29台財稅第861899640號函)
[N38]
核釋電信業者經營行動電話業務有關營業稅課徵規定
二、電信業係屬公用事業,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故電信業者如於尚未收款前,先憑帳單金額報繳營業稅,嗣後用戶不付費時,准其就該未收回之價款部分,檢附證明憑以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售額及銷項稅額。三、電信業者之用戶使用行動電話透過該業者連接其他國內外電信業者之網路,接通國際電話,該國際電話費收入,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四、外國漫遊電信用戶來台期間,使用國內電信業者之電信網路接通國際或國內電話,該電話費收入經拆帳後,屬於該母國電信事業收入部分,核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不課徵營業稅;其屬於國內業者之收入部分,因其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其中國際電話費之拆帳收入,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WF](財政部86/08/27台財稅第861913147號函)
[N39]
經營衛星行動通訊公司之國際通話費漫遊費收入適用稅率釋疑
二、○○公司經營衛星行動電話業務,除國內通話(發、收話端均在國內)話費,應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外,其國際通話話費經拆帳後,屬於其銷售額部分,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三、至於國際漫遊費部分,其屬外國漫遊用戶至國內通話之情形,依本部86/08/27台財稅第861913147號函釋說明四規定,其屬國內漫遊用戶至國外通話之情形,因該公司所提供之電信勞務,具有供國外使用之性質,故該費用經拆帳後,屬於其銷售額部分,准適用零稅率,並免備零稅率證明文件,惟應依規定設置及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查核。[WF](財政部88/02/11台財稅第881900440號函)
[N40]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之銷售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聘請講師至大陸地區授課所取得之銷售勞務收入,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規定意旨,其營業稅准憑相關證明文件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6/11/27台財稅第861926508號函)
[N41]
外銷勞務得以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申報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得以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影本,作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說明: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前段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應具備之文件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鑒於商業會計法第38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規定,會計憑證應由營業人依規定年限保存,爰規定如主旨,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由營業人依規定保存並供查核。[WF](財政部89/08/19台財稅第890455231號函)
[N42]
園區及免稅出口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免稅加工出口區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1/02/15台財稅字第0910451090號令)
[N43]
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者可適用零稅率
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參照本部91/02/15台財稅字第0910451090號令,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1/03/13台財稅字第0910451529號令)
[N44]
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物流中心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者適用零稅率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6/12/26台財稅字第09604559950號令)
[N45]
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勞務之代價適用零稅率證明文件之認定
○○公司研發抗癌藥物並將成果銷售與澳商××公司,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其取得××公司發行之股票、股票選擇權及××公司退還其股票等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查明交易時價,核實(編者註:從高)認定零稅率銷售額。[WF](財政部97/08/21台財稅字第09704539240號函)
[N46]
公司收取國外關係企業分攤之管理費可適用零稅率
甲公司提供國外關係企業A公司有關研發、專業知識、技術服務、行銷服務、採購原物料及代訓、聘用、生產與銷售所需人員等勞務,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中依約按A公司或供應商開立案關發票金額之一定百分比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銷售額得適用零稅率,則其依約按該公司及其子公司直接發生或分攤之費用及成本計算向A公司收取之款項,雖以分攤管理服務費用之名義收款,惟係屬其提供人力資源收取之代價,應按其檢附之相關交易證明文件,核實認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7/09/30台財稅字第09700429580號函)
[N47]
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課徵營業稅
主旨:營業人出租國際海纜電路與其他國內營業人使用,其取得之銷售額應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依本部86年5月29日台財稅第861899640號函規定,營業人與國外電信業者合作經營國際電信業務,屬於其銷售額部分之營業稅適用零稅率。營業人經營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其屬性與前開國際電信業務不同,尚無該函釋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WF](財政部98/05/11台財稅第09800178340號函)
[N48]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
營業人於國內提供國內學生留學、遊學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WF](財政部99/04/19台財稅字第09900098590號函)
[N49]
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遊艇於承造期間遭火災燬損致未能出口其取得之預收貨款課稅釋疑
主旨:○○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遊艇,於承造期間遭火災燬損致未能出口,其取得之預收貨款應否課徵營業稅及其進項稅額申報溢付之營業稅額得否申請退還等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公司取得案關預收貨款係國外客戶支付其投入遊艇施工之代價,惟因火災而無法將建造中之遊艇及材料交付買方,該預收貨款既無須返還買方,核屬提供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取得之代價,其銷售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該公司於上開遊艇產製期間取得案關進項稅額申報溢付之營業稅額,得於退稅限額內申請退還。[WF](財政部99/05/04台財稅字第09900124650號函)
[N3]
三、免稅商店售貨予出入境旅客──第3款
[N4]
四、銷售與免稅區之原物料等──第4款
[N1]
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
主旨: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其貨品輸出起算日之認定,應以驗貨日為準。說明:二、本案營利事業售貨予保稅工廠,所取得之外銷證明文件(保三報單)(編者註:現為B1出口報單)既經查明放行在前驗貨在後,核與一般之出口報單放行日期不同,其貨品輸出日期之起算,以驗貨日為準。[WF](財政部66/03/28台財稅第32008號函)
[N2]
銷售與保稅工廠之原料均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工廠之原料,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者,得適用零稅率,不因該原料是否為保稅品而受影響。[WF](財政部賦稅署75/05/21台稅二發第7523453號書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3]
園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區內或其他免稅區事業准予適用零稅率
主旨: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編者註:現為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准予適用零稅率。說明:二、依78年5月24日公布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0條)第3項前段規定:「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暨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17條,且文字有修正)規定:「本條例第17條第3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園區事業與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依上開規定,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園區事業、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應照主旨辦理。三、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得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供稽徵機關查核。[WF](財政部78/10/21台財稅第780353546號函)
[N4]
進口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者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主旨:○○會為科學工業園區事業以「機器設備租賃」為營業項目者,或以「機器設備融資租賃」為營業項目之區外租賃公司,其進口機器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請准適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乙案,關於進口稅部分,核與上開條例規定不合;至貨物稅及營業稅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說明:(二)關於營業稅部分:1.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機器設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條第1款但書規定並非進口,故無進口時課徵營業稅問題。至其將該項設備租賃予園區事業使用時,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第3項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2.科學工業園區外之營業人自國外進口機器設備,應依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至其將機器設備租予園區事業使用,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之規定者,得適用零稅率。(財政部82/03/06台財稅第82155092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5]
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並轉由供應人交貨者應全額開立發票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並由乙直接交貨與首開保稅區購買人之交易型態,核屬甲保稅工廠之銷貨,應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購貨人,並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稅率,惟銷售之貨物如符合同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4/11/22台財稅第841659015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6]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兼具保稅倉庫之免稅商店供其轉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貨物與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並將貨物報經海關輸往該免稅商店所屬保稅倉庫供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其營業稅得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9/03/30台財稅字第09900063600號令)
[N7]
核釋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以統一發票扣抵聯申報適用零稅率者應簽署文字之規定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100/11/07台財稅字第10004520850號令)
[N8]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規定
保稅區營業人採多階段製程模式外銷貨物,其間產製之半成品先行移轉所有權與國外客戶,惟續留該區內營業人處進行產製成品後出口,其銷售該半成品取得之收入,准憑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書、商業發票等)及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101/04/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1840號令)
[N5]
五、國際運輸──第5款
[N1]
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所屬各公司之船舶航行高雄至香港國際航線之運費收入等,徵免營業稅案。說明:二、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三、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之運費收入,及聯營合作公司間,依規定於每月終了時再將各船舶所收運費收入扣除各項費用後平均分配參與聯營之公司,該項分配收入,均非屬同法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予開立統一發票。四、聯營總處如有手續費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WF](財政部75/05/23台財稅第7545100號函)
[N2]
「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格式
主旨:檢送「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格式如附件。說明:二、「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代替原有「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及「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以簡化申報手續,並自申報75年9月分銷售額時開始使用。[WF](財政部賦稅署75/09/25台稅二發第7527882號函)
[N3]
相互租用之國輪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所收運費適用零稅率
(本文參閱第三條第一3則)
[WF](財政部75/06/19台財稅第755315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4]
代理外國航空公司承攬貨物出口其運費之徵免釋疑
○○公司代理比利時及巴西航空公司在我國承攬貨物出口,如各公司之航線未經過我國而係委託其他國際運輸事業飛機載運出口再接運至目的地者,該受託載運出口之運費收入,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辦理。至比航、巴航在我國境外接運至目的地航程之運費收入係在我國境外發生,依同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WF](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27592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5]
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入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主旨:○○公司國際航線退票手續費收入,非屬自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之票款,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說明:二、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收入,係屬營業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WF](財政部75/10/15台財稅第75706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6]
代理菲律賓航業公司經營海運業之運費不適用零稅率
主旨:○○公司代理菲律賓國家航業公司,經營海運業務所收運費,不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零稅率規定。說明:二、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有關國際間運輸適用零稅率之規定,係以外國運輸事業所屬國家對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菲律賓政府迄未給予我國國際運輸事業免徵營業稅待遇,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應依主旨辦理。[WF](財政部賦稅署75/11/13台稅二發第75618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7]
船舶出租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之租金可否適用零稅率釋疑
主旨: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出租,經營國際間運輸,其收入仍屬運費性質,其自我國境內為承租人載運客貨出境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我國航運公司將所屬船舶以計時或計程方式出租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船長仍由船東任命,船東負適航及運送責任,其收入應屬運費性質,營業稅之課徵應依主旨辦理。至光船出租,其船舶在一定期間交付承租人營運使用,其收入應按租金課徵營業稅。[WF](財政部75/12/29台財稅第752573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8]
外國空運業承攬貨物出口因故委託其他空運業載運應否課稅釋疑
二、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在我國承攬貨物出口,而該運輸事業之航線不經我國,係委託其他國際航空運輸事業飛機載運出口後,再接運至目的地者,該受託載運出口之運費收入,應由受託之運輸事業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辦理。至在我國境外接運至目的地航程之運費收入係在我國境外發生,不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之代理人所收取之全程運費,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三、營業人代理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承攬貨物出口,所收取之代理費或佣金收入填報代理運費收支清單,於申報銷售額時,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WF](財政部76/11/13台財稅第76113522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9]
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規定
主旨:檢發「國際運輸海運業收入項目徵免營業稅核定表」及其說明各乙份。說明:依據修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彙總訂定。[WF](財政部77/12/30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
[N10]
國際運輸海運業之出口貨櫃在臺處理費適用零稅率
國際運輸海運業與託運人所簽訂之運送契約如有包括櫃場處理過程在內,則該項進、出口貨櫃處理,核屬本部77/12/30台財稅第770667569號函所稱「船公司自行處理」範圍,其所收取之出口貨櫃在臺處理費,可適用零稅率;進口貨櫃在臺處理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WF](財政部89/03/14台財稅第890451747號函)
[N11]
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違約金收入免稅
主旨: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退票手續費及團體訂位之違約金收入,依中新雙方所訂租稅協定及互惠原則,應免徵營業稅,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請依本部76/03/24台財稅第7621774號函規定(編者註:本函未列入彙編,但依其免列意旨仍可適用本部76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辦理。說明:二、我國與新加坡訂有「中新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之協定」,協議對雙方之航空運輸事業均予互免營業稅。[WF](財政部81/04/28台財稅第810121475號函)
[N12]
外國政府或地區對我國國際運輸海運業者徵免營業稅情形
提供外國政府或地區對我國國際運輸海運業者課、免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有關資料:一、對外國船舶(含我中華民國船舶)不課徵運費稅(指按運費收入課徵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巴尼亞、安哥拉、安地卡與巴布達、阿路巴、亞述貝加、亞速群島、巴哈馬、巴林、巴貝多、比利時、百里茲、貝南、百慕達、玻利維亞、玻希里亞、巴西、保加利亞、高棉、喀麥隆、加拿大、維德角、開梅島、科摩羅群島、剛果、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古巴、賽普勒斯、丹麥、吉布地、埃及、愛沙尼亞、衣索比亞、芬蘭、法國、加彭、甘比亞、德國、迦納、直布羅陀、瓜德魯普島、蓋亞那、圭亞那、幾內亞比索、赤道幾內亞、幾內亞共和國、冰島、愛爾蘭、意大利、象牙海岸、牙買加、日本、哈薩克斯坦、科威特、拉托維亞、黎巴嫩、賴比瑞亞、立陶宛、馬達加斯加、麥爾登利亞、馬爾地夫、馬丁尼克、茅利塔尼亞、墨西哥、摩洛哥、莫三比克、荷蘭、荷屬安提里斯、新喀里多尼亞、奈及利亞、挪威、阿曼、葡萄牙、卡達、留尼安、薩爾瓦多、薩摩亞(美託管)、薩摩亞、聖多美、塞內加爾、獅子山國、斯洛芬尼亞、索馬利亞、西班牙、聖海倫挪、蘇丹、蘇利南、瑞典、大溪地、多哥、千里達與托貝哥、突尼西亞、土庫曼尼亞、烏克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萬那社、南斯拉夫、薩伊。二、對外國船舶(含我國船舶)僅課所得稅或類似稅捐(如Income Tax ; Freight Tax ; Profits Tax; Company Tax; Corporation Tax等),未再課營業稅或類似稅捐之國家或地區: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洲、孟加拉、汶萊、智利、哥倫比亞、多明尼加、厄瓜多爾、福克蘭群島、斐濟、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香港、印度、印尼、伊朗、伊拉克、以色列、約旦、肯亞、北韓、南韓、利比亞、馬來西亞、馬爾他、摩里西斯、緬甸、紐西蘭、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巴拉圭、秘魯、波蘭、波多黎哥、羅馬尼亞、俄羅斯、西薩摩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南非、斯里蘭卡、敘利亞、坦尚尼亞、泰國、東加、土耳其、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葉門。三、僅課徵營業稅而未課所得稅之地區:賽昔爾群島。四、除課徵所得稅外尚課其他稅捐之國家與地區:菲律賓。五、未列入調查之濱海國家或地區(無資料):澳門、喬治亞、蒙地卡羅、那密西亞、聖露西亞、多米尼克、聖文森、格瑞那達、帛琉、諾魯、吉里巴斯等。[WF](財政部83/02/15台財稅第831583037號函)
[N13]
外國政府或地區對我國國際運輸空運業徵免營業稅現況
依交通部核轉之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提供之中華、華信及長榮等3家航空公司在國外20個國家(地區)繳納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情形,其中除菲律賓徵收3%之營業稅及越南未定以外,其餘各國均未徵收該類稅捐。[WF](財政部85/04/08台財稅第851901086號函)
附件(華信航空復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函)
主旨:有關本公司在加拿大及澳洲營運,當地政府相關稅法對我國際運輸空運業徵免營業稅捐之現況,復如說明。說明:二、加拿大類似我國營業稅之稅目名稱為「貨務及勞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簡稱 GST),該項稅捐對國際間運輸之稅率為零稅率。三、澳洲稅法對國際間運輸空運業目前係免徵營業稅。
[N14]
越南航空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越南商○○航空公司臺灣分公司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其所收取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隨機票代徵國際民用航空機場服務費之手續費,及提供旅客退票服務之手續費收入,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WF](財政部96/07/06台財稅字第09604532070號函)
[N15]
國際運輸業務收取出口貨物文件製作費適用零稅率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收取出口貨物運費之附加費、文件製作費,既屬運費收入之一部分,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7/02/05台財稅第871925402號函)
[N16]
船務公司代理外商銷售遊輪國際航程之營運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二、○○船務代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代理新加坡××公司在臺銷售△△號遊輪國際航線行程之營運收入,准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三、至於○○公司委託國內旅行業者代為銷售該遊輪國際航線船位相關開立憑證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司應按船票價額扣除應付予旅行業者佣金之餘額開立購票證明單,交付旅行業者作為進項憑證。(二)旅行業者應按向客戶收取之船票價格總額開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予客戶,並按月就收付價款之差額(即上開代收轉付收據金額與取自○○公司之購票證明單金額之差額),彙總開立佣金收入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編製代收轉付明細表,併同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明細表按期報繳營業稅。[WF](財政部86/12/26台財稅第861931511號函)
[N17]
代理外國公司在臺經營公海漫遊航線之營運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
主旨:××船務公司代理新加坡○○公司在臺經營公海漫遊航線之營運收入,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有關新加坡商○○公司經交通部同意增闢公海漫遊航線,由基隆港出發,行至公海漫遊2日後返航基隆港,因該航線無特定目的地,且偏重娛樂性質,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國際間之運輸適用零稅率之立法意旨尚不相符,故該航線營運收入之營業稅,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三、至於○○船務代理公司委託國內旅行業者代為銷售上開公海漫遊航線船位之相關開立憑證作業,准比照本部86/12/26台財稅第861931511號函釋說明三規定辦理。[WF](財政部87/08/06台財稅第871958807號函)
[N18]
漁獲物運搬船自國內載運貨物至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其取得之代價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接受託運貨物至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並將遠洋漁船之魚貨運回國內或運送至國外等,其取得代價課徵營業稅疑義乙案。說明:二、營業人所有之漁獲物運搬船提供旨揭勞務取得之代價,屬運費性質,其將遠洋捕撈之魚貨自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或國外基地運往國外或運回國內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其自國內載運漁餌或補給品交付海上作業之遠洋漁船取得之代價,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相關出口證明文件以佐證載運貨物出口之事實,申報銷售額並適用零稅率。三、營業人提供運搬船運送服務收取運費收入,如有違反漁業專用漁獲物運搬船與作業漁船合組船團共同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之情形者,應將相關資料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交通部○○港務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航港局)參處。[WF](財政部97/09/11台財稅字第09700234640號函)
[N19]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載運客貨取得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將其船舶以「計時」、「計程」方式提供予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係屬其經營國際運輸之收入,其營業稅徵免規定如下:一、其自我國境外載運客貨入境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二、其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取得之收入,應由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或其代理人依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及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其屬符合同法第7條第5款但書規定者,並得檢附載運國外客貨收入清單(編者註:現行為營業人載運國外客貨收入及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申報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9/04/30台財稅字第09904512350號令)
[N20]
營業人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取得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一、國際運輸事業依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及第64條之1規定經營非定期航班之國際商務專機業務,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得檢附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5款規定之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相同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二、國際運輸事業以年度統包方式經營前開業務,所取得未實際承載客戶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機收入,准憑主管機關核發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明及與國際運輸包機相關之交易文件(如包機合約書、包機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關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101/05/08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9040號令)
[N6]
六、國際運輸用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第6款
[N1]
銷售供解體之遠洋漁船不適用零稅率
○○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予○○市漁業管理處供解體之遠洋漁船,既已非供遠洋漁業使用,其銷售額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計課營業稅。[WF](財政部81/09/10台財稅第810838167號函)
[N2]
造船業承造遠洋漁船工程款收入適用零稅率
主旨:造船業承造遠洋漁船,在建造期間按期向訂購人收取之建造該遠洋漁船之工程款收入,可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建造文件與漁船建造合約,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遠洋漁船之建造過程,係由訂購人於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核准建造後,再與造船廠簽訂建造合約書,並按該會核准之船名、噸位、動力及經營漁業種類等規範建造,始能取得相關船舶登記證及漁業執照,以從事漁撈作業。又遠洋漁船之建造成本不但金額鉅大而且工期較長,該工程款如確屬造船廠銷售遠洋漁船之銷售額,應依主旨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稅捐稽徵機關為掌握該建造完成之漁船是否確供遠洋漁船使用,可視實際需要,自行列管查核。[WF](財政部85/11/28台財稅第851925236號函)
[N7]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之船舶等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第7款
[N1]
提供國際航機之地勤勞務不適用零稅率
○○航勤服務公司之營業收入項目既為提供國際航機落地後或起飛前之地勤服務,並非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之修繕勞務,其提供之勞務,與同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不符。[WF](財政部賦稅署75/04/03台稅二發第752265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2]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船舶使用之貨櫃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銷售與××海運公司供國際運輸用船舶所使用之貨櫃,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固得適用零稅率,但應具備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7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方有其適用。至於發貨前已預收之貨款部分,依規定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由××海運公司於○○公司所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扣抵聯,註記「本件預付貨款係本公司購買貨櫃供國際運輸之船舶所使用」無訛,並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資證明。[WF](財政部75/05/20台財稅第752386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3]
檢驗服務非屬修繕勞務之範圍
主旨:○○驗船協會臺灣辦事處提供檢驗服務收取之報酬,不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零稅率之規定。說明:該驗船協會在臺之服務項目為:(一)船用材料、機件之檢驗。(二)新船建造中之檢驗。(三)入級船舶之定期檢驗與發證。上述提供項目均為「檢驗」,非屬「修繕」。[WF](財政部75/07/02台財稅第752473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4]
海關核發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應增壹聯俾供申報零稅率
美商置於高雄保稅倉庫之貨物,提交國際運輸用之船舶使用,海關核發「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准單」時,應另增發一聯交與該公司作為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及申報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該准單上並請加蓋「核對無訛,已押運上船並監視出口」字樣,以證明該項貨物確已出口。[WF](財政部75/07/16台財稅第7551831號函)
[N5]
銷售物品與國際運輸用船舶准以出口報單申報適用零稅率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所使用之物品,准由供應物品之營業人,檢附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署證明文件,逕行辦理報關手續,領取出口報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依法適用零稅率。說明:銷售物品與國際運輸用船舶使用之供應商,於辦理報關時,准由海關查驗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簽署之證明文件後,於出口報單「貨物輸出入」欄填列供應商名稱,其下方「受右開機關委託」欄內列明船公司或代理行名稱,其餘部分仍依原有規定,發給供應商申報適用零稅率,俾資兼顧。惟如由輪船公司或其代理行自行報關者,其出口報單即不得由供應人申報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10/21台財稅第7565814號函)
[N6]
銷售日用品及食品與國際運輸用船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主旨:營業人銷售與國際運輸用船舶所使用之日用品及食品,准由供應物品之營業人,檢附經海關簽發裝貨准單,並經碼頭值勤關員於裝貨准單及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上簽章,證明貨品確已裝船無訛之單據,作為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說明:二、船舶用品分為船用品及船舶日用品,船用品乃船舶本體所需用之物品,其品目包含艙面物料及機艙物料,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以「出口報單」申報,並以該報單作為適用營業稅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前經本部75/10/21台財稅第7565814號函核釋。至船舶日用品為船員及乘客之日用品與食品,據報係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日用品供應商以「供應船舶日用品申報表」(編者註:現為「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等經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組申請,經審核數量合理後,簽蓋放行船舶日用品專用之「裝船准單」(編者註:現為「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連同申報表發交申請人,憑以載運日用品或食品至碼頭船邊,並由碼頭值勤關員查驗相符簽註後裝船,經核准之日用品如因故未能裝船,申請人應將裝船准單連同申報表退回海關稽查組辦理註銷,以資覈實。[WF](財政部77/06/28台財稅第770536286號函)
[N7]
銷售供建造及修繕國際運輸用船舶之物品不適用零稅率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定有明文。營利事業銷售與造船公司供建造及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所使用之物品,因非屬上開法條規定範圍不適用零稅率之規定。[WF](財政部75/08/26台財稅第755075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8]
所稱遠洋漁船之定義
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00噸以上之漁船為限。[WF](財政部76/01/08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N9]
遠洋漁船之噸位認定應以總噸數為準
主旨: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遠洋漁船,其噸位之認定標準,應以總噸數為準。說明:二、本部76年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規定,遠洋漁船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漁業證照之1百噸以上之漁船為限。上開部函規定之重量,茲准該會79/04/23農漁字第9115887A號函告,係指總噸數100噸以上而言。[WF](財政部79/05/11台財稅第790134729號函)
[N10]
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20噸以上漁船得認定為遠洋漁船
主旨:20噸以上漁船,凡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係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說明:二、至100噸以上漁船,依本部76/01/08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規定,即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無須再取得上開證明文件。[WF](財政部84/12/22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
[N11]
漁獲物運搬船可否認定為遠洋漁船之核示
主旨:○○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之100噸以上「漁獲物運搬船」,雖未實際參與捕撈作業,惟係與其他漁船合組船團經營漁業,專門載運其所捕獲之漁獲物,為捕撈作業過程重要之一環,可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說明:二、至20噸以上而未滿百噸之漁獲物運搬船,如依本部84/12/22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規定,取具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比照主旨規定辦理。[WF](財政部85/01/24台財稅第851892575號函)
[N12]
銷售貨物與遠洋漁船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銷售與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者,應於首次交易時,由買受人檢具漁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遠洋漁業執照影本兩份,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漁業公司或行號(買受人)印章,交付營業人(賣方),1份由營業人(賣方)自留備用,供判別上開貨物是否屬遠洋漁船使用之依據,另1份由賣方於報繳營業稅時送主管稽徵機關留存,作為日後勾稽查核之用。惟營業人(賣方)應於所開三聯式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號碼,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公司(或行號)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77/11/23台財稅第770599539號函)
[N13]
銷售貨物與未滿百噸之遠洋漁船使用者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與未滿百噸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如能證明確供該漁船從事遠洋漁業之用,准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82/12/08台財稅第821503736號函)
[N14]
銷售與個人經營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編號,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交由○○公司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92/03/21台財稅字第0920451255號函)
[N15]
七15存放保稅倉庫之進口潤滑油直接售與國際船舶者可適用零稅率
○○公司臺灣分公司自國外購買船舶用潤滑油,存儲於保稅倉庫,然後直接售與國際運輸船舶使用,應於銷售時按銷售價款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適用零稅率課徵營業稅,并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WF](財政部80/01/12台財稅第790726014號函)
[N16]
銷售與國際航線之國內接駁航空器用油適用零稅率之條件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據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稅貨物運銷國外者,免徵貨物稅。本案○○航空公司飛航於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間接駁載客之航空器,如確係由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器,自國外載運旅客至中正機場下客後,原航空器續飛至高雄小港機場,或自高雄小港機場載運旅客後,再飛航至桃園中正機場載運出境旅客離境,確未載運國內旅客者,該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間之航程,應屬原國際航線之一部分,其所用油料,可依上開規定,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並免徵貨物稅。[WF](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603號函)
[N17]
銷售油料予入出境旅客之接駁航線用者可適用零稅率
飛航於高雄機場與中正機場間接駁航線,如確係載運來自國外在高雄機場辦理入境手續之旅客,或在高雄機場辦理出境手續出國之旅客,並未載運國內線旅客者,該高雄機場與中正機場間接駁航線,既經貴部(編者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認定為國際航線,其所用油料,准予比照本部91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5603號函規定,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並免徵貨物稅。[WF](財政部95/05/23台財稅字第09504520320號函)
[N8]
八、其他
[N1]
營業人對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之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06/17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
[N2]
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自76年元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免稅機構,應於開立憑證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簽字,據以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75/12/17台財稅第7583203號函)
[N3]
直接出租展覽場地與美國在臺協會可適用零稅率
主旨: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國際貿易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 對外貿易協會如直接出租展覽場地,或銷售其他貨物、勞務與美國在臺協會,可依本部75/06/17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規定適用零稅率,惟如銷售對象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則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部75/06/17台財稅第7547250號函規定,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係基於稅捐稽徵法第4條規定,本於互惠原則,對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對雙方同意給與免稅待遇之機構及人員,所為之減免規定。故如由美國在臺協會直接向世貿中心及外貿協會承租場地,出租人於收取租金開立統一發票與美國在臺協會時,自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惟如由經濟部國貿局承租後無償供美國在臺協會使用,則世貿中心及外貿協會於收取租金開立統一發票與經濟部國貿局時,仍應依規定收取營業稅,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WF](財政部78/12/22台財稅第780439092號函)
[N4]
保稅區事業銷售勞務與其他保稅區事業者適用零稅率
主旨:保稅區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保稅區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辦理。[WF](財政部83/02/02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5]
自由港區事業在港區內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編者註:現為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95/11/16台財稅字第09500548010號函)
[N6]
自由港區事業在區內銷售勞務與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與該自由港區事業、另一自由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得檢附買受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96/02/26台財稅字第0960450444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7]
保稅區設有營業場所之外商銷售勞務與區內外銷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在我國保稅區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另一保稅區營業人,如經查明該保稅區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係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唯一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本部75年9月23日台財稅第7522795號函及83年2月2日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釋規定,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並得適用零稅率。[WF](財政部97/02/29台財稅字第09700328760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N8]
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零稅率證明文件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勞務及自用機器、設備,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將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勞務或自用機器、設備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自用機器、設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WF](財政部97/0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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