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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6日 星期二

外國分公司得以總公司名義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外國分公司得以總公司名義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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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
外國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應先依我國法律規定予以認許,始得為權利主體;經認許之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並應檢附認許證件。但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386條規定申請備案者,不得為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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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法人之分支機構不得為登記權利主體。其因判決確定取得之權利應以該法人名義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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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分公司自購不動產使用且列入財產目錄者可依法提列折舊
主旨: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本身自有資金購置不動產,供該分公司業務上使用,並列入該分公司財產目錄者,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提列折舊。說明:二、甲銀行臺北分行以自有資金在臺購置永久營業所需之不動產,如合於行政院台56內字第8884號令規定,不得以分公司為登記之主體而以國外總行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仍可依主旨辦理。(財政部73/12/14台財稅第64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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