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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暫繳申報相關







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免辦理104年度暫繳申報

太保市陳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4年度起要繳納營所稅,那今(105)年9月要辦理暫繳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稅方式改變,需以其全年應納稅額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後,計算其應納稅額,自行繳納。惟因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暫繳之規定並未修正,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小規模營利事業仍不適用暫繳等相關規定,是無須辦理暫繳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更新日期: 105/08/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將於11月陸續寄發稅單開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已於9月30日截止,未申報案件如經該局核定應為補稅者,將於104年11月5日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6日至104年11月30日,請未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收到繳款書後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未依規定補報及補繳辦理暫繳稅額者,該局就遲延繳稅部分,將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之固定利率(1.37%),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發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先查對有無錯誤,若對核定補稅內容有疑問,請儘速向寄發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查對無誤,應於繳納期間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致增加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之負擔;如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按日計算加計滯納利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更新日期:2015/10/23

自動補繳暫繳稅額遭誤收滯納金,可申請退還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而於10月31日以前按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0月1日至10月31日自動補繳暫繳稅額僅需按日加計利息,如繳納時經銀行誤收取滯納金,則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退還,屆時國稅局會扣除應計利息後之餘額退還營利事業。

     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劉貞吟,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5)

更新日期:2015/10/20

營利事業未依限繳納暫繳稅款者,稽徵機關將核算暫繳稅額並加計利息發單補繳。

甲公司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未依限繳納暫繳稅款,稽徵機關會如何處理?會受到何種處罰?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的對象以外,皆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未於規定期間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0月31日以前已依法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將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繳納暫繳稅額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外,稽徵機關會就以營利事業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該分局籲請應辦理申報及繳納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儘速於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若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12

營利事業逾期申報暫繳將增加利息負擔

義竹某公司來電詢問未依限前辦理暫繳申報,會受到何種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104年9月30日前辦理暫繳申報,但於同年10月31日前補報並補繳稅額者,將自104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依104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超過104年10月31日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一個月利息後,一併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0/02

104年度暫繳申報繳納期限將於今(30)日到期,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之報繳期間為今(10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將於今(30)日到期,財政部賦稅署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繳納及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半數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繳者,僅需向國庫繳納暫繳稅額,免再填具申報書辦理申報,以簡化營利事業作業負擔;如有應辦理申報情形者,亦可利用24小時提供服務之網路申報方式辦理,以節省人工申報之成本負擔。此外,營利事業倘未能於前開申報期間內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前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則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依今年1月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9月29日因杜鵑颱風來襲部分縣市停止上班1天,因該日非屬暫繳申報期間之末日,故尚無延長申報期間至10月1日問題,惟營利事業如有因該風災影響且有非屬人力所能抗拒因素,致不能於今年9月30日前繳清暫繳稅額者,得於該期限前,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如因前開原因致不能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該風災過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該署提醒,尚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營利事業,請務必儘早報繳,以維自身權益,如有相關疑問,得向所屬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賴專門委員基福
聯絡電話:(02)23228118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104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在9月30日結束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今(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104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為降低徵納雙方成本,現行暫繳申報作業已相當簡化了,包含屬獨資、合夥及經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可免予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又非獨資合夥事業以103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如在2,000元以下之小額稅款案件,亦可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另直接以上年度應納稅額半數做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繳納稅款後,即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所並表示,本年度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之審核申報程式新增附件資料上傳功能,提供營利事業於暫繳網路申報成功後,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之各項證明文件,以PDF文件格式,利用網路上傳相關附件。請營利事業多利用網路申報,並使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轉帳繳納暫繳稅款,既安全又便利,如稅款在2萬以下者,在繳納期限內,可持條碼化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稅款。
該所特別提醒,若營利事業未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依規定營利事業另須負擔自10月1日起至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之利息。對於申報作業有任何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更新日期:2015/09/22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請多多利用便捷網際網路服務及免費報稅軟體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作業,期間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4年9月30日止,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及逾期申報案件外,請各營利事業多加利用便捷網際網路服務及免費提供的報稅軟體辦理。
該局說明,以網際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除可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eaca.nat.gov.tw)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外,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法人報稅密碼,其適用範圍另包括:各類所得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營業稅申報,且一經申請可永久使用;如忘記報稅密碼,亦可隨時上網自行重新申請密碼,申請手續簡便。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完成工商憑證IC卡或報稅密碼申請後,請至前揭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並安裝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建檔申報程式或暫繳審核申報程式,安裝後執行暫繳申報書登錄建檔、審核上傳及列印作業即可完成網路申報作業;其作業要點請至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網址:tp://www.fia.gov.tw)下載參考。完成網路申報後,可由網路申報系統列印暫繳稅款申報書(其內容包含收件編號、第一次申報日期、更正申報日期及所轄分局、稽徵所名稱),作為申報憑據,亦可於104年9月30日前隨時上網查閱當年度申報情形。
另外,申報期間屆滿前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附件,例如: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等應檢附之書表,亦可於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書表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網路上傳附件資料者,各項證明文件應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製作成影像檔(pdf),再經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資料。上傳之附件應掃描為300~600dpi之PDF文件檔,且如採網路上傳附件資料者,全部附件皆須採網路上傳方式。附件上傳會以Email通知,申報義務人應自行查詢確認附件上傳是否成功完成,若於申報期間屆滿前仍上傳失敗,須於規定送件期限前繳交紙本送達稽徵機關。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340)
更新日期:2015/08/11

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及合夥組織是否應於104年度9月繳納暫繳稅款?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解釋函令規定,營利事業如有下列情形者免辦暫繳申報且免繳納暫繳稅款:
1. 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3.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5. 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6. 營利事業以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故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及合夥組織適用免辦理暫繳申報及免繳納暫繳稅款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謝課長
聯絡電話:2118716
更新日期:201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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