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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稅籍登記,營業登記相關



分支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勿開立總機構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另分支機構如有實際銷售行為時,應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故分支機構可視為獨立之營業主體,應分別申請營業登記、領用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但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分支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之事實即須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張富美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 105/08/2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公司修正章程如未涉及變更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之應登記事項者,得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變更

永康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修正章程或股權轉讓是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變更?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營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所在地地址。
三、組織總類。
四、資本額。
五、營業種類。
六、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資種類、數額。
七、總機構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據此,公司修正章程或股權轉讓,如未涉及變更上開應登記事項者,得免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變更。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一股劉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轉300

營業人申請營業設立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9401)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時,除應檢送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並加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組織:公司章程。
二、合夥組織:合夥契約副本。合夥人為未成年人者,並應檢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件,但已婚者免附。
三、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影本及組織章程。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與總機構不同時,應加附授權書。
五、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

若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但未設立分公司者,其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營業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一、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代理人之代理委託書,無代理人者免附。
三、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並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

(營業登記規則第5條及第6條)


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之適用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
(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
(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
(四)攤販。
(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財政部89/05/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

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應辦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但如該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除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其營利所得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經營者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並可免辦營業登記。醫療院所從事由合格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之醫療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前揭法令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如銷售美容商品或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等非醫療行為,僅單純為美容部門,兼營瘦身美容業務,若非屬醫療業務之延續,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該局舉例說明,曾有甲診所美容部門,從事前揭瘦身美容業務,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有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更新日期: 105/01/14


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應辦理變更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遷移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於營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外;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補辦者,將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倘原申請之營業地址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地址。該局查獲其轄內某營業人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該營業人主張商店還在營業且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並無違法,惟經查證原登記的營業地址已經出售給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君住家使用,顯然已非於該址營業,卻未於營業地址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經再次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補辦,乃予處罰鍰1,500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遷移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被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 105/01/11

營業人於營業登記地以外處所舉行試賣或展場活動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是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賣及臨時展場活動,如該處所為新設門市,即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活動前辦妥營業登記。
    該所指出,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之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如屬臨時性活動,應由該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至於發票開立方式,則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攜帶貨物離開營業場所銷售,應攜帶統一發票,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舉行試賣或參加展場活動,應視該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抑或是臨時銷售場所,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違法致遭罰鍰處分。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李珠琦,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02)

更新日期: 104/12/07

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稅捐徵免規定

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自105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係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因此,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後出售其分得之房屋,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財政部為明確界定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及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曾於81年及84年發布台財稅第811657956號、第811663182號及第841601122號函,規定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與營業人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於104年1月28日再次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針對符合前述81年及84年函釋規定,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規範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此種營業行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許科長 06-2298048

更新日期:2015/11/18

藥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發票釋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藥局負責人詢問,藥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至由藥師、藥劑生親自主持之藥局,其營業稅之徵免規定如下: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本身經營性質,藥局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如其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得開立收據,由稽徵機關依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並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聯絡人:信義分局金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更新日期: 10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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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依藥品屬性開立不同種類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藥商銷售藥品給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倘兼營成藥、指示用藥及其他貨物銷售,同時具有執行業務者及營業人身分,須辦理營業登記,如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20萬元,則需開立統一發票。藥局收入中,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之專業性勞務部分,則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藥局購買醫師處方藥品,應係為執行藥品調劑、供應等專業性業務而為之進貨,依規定不得逕自零售,藥商銷售該類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部分,藥局銷售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藥商如已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更新日期:2015/11/16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該局又說,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民眾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不明瞭,可撥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 10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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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有應辦營業登記者,千萬記得依規定申請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查獲轄內納稅人以個人名義透過奇摩等網站銷售商品,金額高達仟萬元,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不僅銷售額部分遭到補徵稅款,且依同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等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外,另其未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部分,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裁罰。

該分局表示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即將展開,基於愛心辦稅及維護營業人權益,特呼籲納稅人自我檢視,若有「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營業登記而未辦或短、漏開統一發票;以網路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等涉及違反稅法之情事,只要自動補辦理營業登記,或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及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補報及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或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免予處罰。

若有疑義,可洽詢所轄稽徵機關,以免受罰。【#05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江育誠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63
更新日期: 10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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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基於租稅公平性考量,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

該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必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如果網路拍賣賣家係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後的二手商品,或買回尚未使用之不適用物品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上面所述須課稅之範圍,但如果網路拍賣賣家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上面的課稅要件,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是必須課稅的。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已達新臺幣4萬元,應向所屬之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7

更新日期:2015/11/10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業項目登記方式

二、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記基本資料,包括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所營業務,是營業登記之「營業項目」與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營業務資料一致。
四、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項目之營業登記,比照公司或商業登記所載之方式辦理,即得以明確列舉營業項目登記或採列舉營業項目後增訂概括方式登記。採列舉營業項目後增訂概括方式登記之營業人,嗣後新增非許可營業項目,得免向登記機關及稽徵機關洽辦變更登記,惟該等營業人如仍有變更登記營業項目需求者,仍應先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後,再檢件向稽徵機關洽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財政部98/11/16台財稅字第09804574500號函)

各稽徵機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各稽徵機關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核發之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稅籍登記證明文件,營業人自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行政院98/04/11院臺財字第09800111623號令、財政部98/04/23台財稅字第09804529630號公告)

營養諮詢機構提供餐飲服務及營養食品銷售應依法登記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營養師依營養師法第17條規定設立營養諮詢機構,執行同法第12條規定業務所取得之報酬,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
三、營養諮詢機構如另有提供餐飲服務、保健食品及營養食品銷售等,應屬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95/07/04台稅一發字第09504526040號函)

個人受託協助或處理殯葬事項免辦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個人以自身勞力受託於喪家或殯葬禮儀服務業,協助或代為處理部分殯葬相關事項,並無僱用他人者,應不發生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問題。惟如與上開要件未符者,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4/08/02台財稅字第09400362430號函)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否填寫本機構名稱地址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時,應免填本機構(外國公司)之名稱及地址;惟如該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我國境內有其他分支機構,且營業稅經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總繳者,本機構之名稱及地址應填列在臺總繳之總機構名稱及地址。(財政部93/01/16台財稅字第0930450275號函)

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等縱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關於函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因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之營業人,可否免辦理營業登記乙案。
說明:
二、按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本案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本部78/04/06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不宜比照辦理。(財政部93/01/16台財稅字第0920457998號函)

從事齒模製造毋須辦理登記課徵營業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據經濟部88/12/29經(88)商字第88228172號函及90/08/31經(90)商六字第09002196980號函,齒模製造係屬專業服務範圍,非屬醫療器材之製造,尚不宜登記為公司行號經營之所營事業;而牙架、鎳、黃金冠、瓷牙等製造、加工、買賣業務,則可開放為公司行號所營事業登記範疇。故稽徵機關如查獲陶齒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各種齒模之設計承造及買賣,惟有從事齒模製造業務,與登記項目未符之情形者,可逐案移請經濟部參辦。(財政部92/01/10台財稅字第0920450135號函)

以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者不應照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關於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物流業者為其營業代理人,可否以該營業代理人名義申請營業登記,代理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稅申報乙案。
說明:
二、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依據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如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尚無得以「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財政部91/01/24台財稅字第0910450379號書函)

不限制同一負責人在同地址申設2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2個以上相同業務之營業登記案件,應不再予以限制。(財政部86/05/07台財稅第861894691號函)

分公司委託加盟者代為經營時得以該分公司地址申請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各地之分公司委託加盟者代為經營,可准該公司加盟者以其分公司所在地址申請營業登記。(財政部84/10/24台財稅第841655494號函)

電話交友中心對外營業收取費用應設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電話交友中心」對外營業收取費用,同意予以設籍課稅,並將其稅籍資料通報其所在地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財政部83/07/02台財稅第831600268號函)

工地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

三、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之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

四、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應免辦理營業登記。

五、建設公司推出之新建房屋工地,如符合前述免辦營業登記之規定者,應檢附建造執照影本向工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工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於接獲建管單位通報之開工申請書副本時,應通報該建設公司或為該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之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予以管制並查核其發票開立情形。(財政部81/08/19台財稅第810826274號函)


個人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文參閱第1條第三10則)
(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
個人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原則上應辦營業登記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出售合建分得之房屋,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營業稅之範圍,自本函發布日起,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合建分屋案件,除符合說明二之規定者外,均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
二、自本函發布日起,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造之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之所有權人係屬個人,且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之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前項所稱「持有1年以上」係指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一年,或自戶籍遷入日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年而言;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為限,其用地超過上項標準者,應依照規定辦理營業登記。

四、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之地主如非屬前述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者,其分得之房屋迄未出售亦未辦理營業登記者,稽徵機關應予列管。

五、至於個人提供土地以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方式與建設公司合建者,該個人如僅出售土地,應免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84/03/22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


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文參閱第1條第三9則)
(財政部81/01/31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財政部81/04/13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

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建屋出售核屬營業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自本函發布日起,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說明:
二、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四、茲為明確界定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及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並維護租稅公平,特規定如次:
(一)建屋出售者,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於計算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時,應由該土地所有權人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其所得。
五、本函發布日前,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者,稽徵機關仍應依照本部80/07/10台財稅第801250742號函規定,加強查核,賡續辦理。
六、至本部73/0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有關個人出資建屋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計課綜合所得稅之規定,適用之範圍,自本函發布日起,應以依本函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限。(財政部81/01/31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財政部81/04/13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

查緝假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作業執行績效及應辦事宜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檢送「檢討查緝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作業執行績效及會商第二階段應繼續加強辦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照決議事項辦理。(財政部81/4/13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
附件:
檢討查緝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逃漏稅作業執行績效及會商第二階段應繼續加強辦理事宜會議紀錄

(二)檢討及建議改進事項:

2.本項作業之查核對象為營業人假借(利用)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者,故如建造執照核發日在八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之前,經依本部80/8/3台財稅第801252818號函說明三之規定篩選查核之對象,查係個人建造出售,仍應准其適用本部73/5/28台財稅第53875號函(編者註:參閱八十七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將其所得直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自八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取得建造執照者,則應依本部81/1/31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編者註:參閱第一條第三厦則)規定之原則辦理營業登記及課稅。3.經輔導辦理營業登記之建屋業者,如遷往其他縣市營業,原所在地稽徵機關應通報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繼續加強列管,以防逃漏。

4.對已核發建造執照而尚未開工或雖已有開工報告書,但工程尚無進展,或聲稱將來完工後不出售,僅供出租或自住,而拒不辦理營業登記者,應予專案列管,如發現有出售行為,則依規定補稅送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

(五)關於本部81/1/31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之適用疑義,請依附表之「處理意見」欄辦理。

以機動車輛定時定點營業者准予設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業人申請以機動車輛載運商品定時、定點營業者,准予設立稅籍課徵營業稅;無固定營業地點屬流動攤販性質者,不予受理營業登記並加強取締。
(財政部81/01/03台財稅第800769604號函)

農會供銷部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辦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農會供銷部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係屬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所稱之營業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

說明:
二、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農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農會供銷部既已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係屬同法第6條第2款所稱之營業人,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得免辦營業登記規定,依同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財政部80/02/11台財稅第790469445號函)

學校及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營業登記申報銷售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學校及設置於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按期申報銷售額。
說明:
二、按學校及設置於機關內之員生(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固可免徵營業稅,惟並無同法第29條免辦營業登記規定之適用,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本部81/11/02台財稅第810858524號函規定按期申報銷售額。(財政部84/03/27台財稅第841613716號函)

合作社依法經營免稅業務仍應按期申報銷售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按期申報銷售額。
(財政部81/11/02台財稅第810858524號函)

第 29 條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第 8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且得免辦營業登記):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
    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須辦營業登記)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
      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
      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
      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第 35 條
I.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II.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III.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應辦理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機關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除辦理合作社登記外,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78/09/29台稅二發第780334002號函)

依外國人或華僑投資條例設立之公司准由境內未設住所者任負責人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核准設立之公司,其申請以董事長或董事為營業登記負責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住所者,依各該條例第1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分別為第15條、第16條)規定,准予受理登記。(財政部78/01/10台財稅第781135070號函)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應辦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必須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並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後方得開始營業。為健全稅籍管理,掌握課稅資料,促進稅負公平,個人經營小貨車貨運業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288754號函)

直系直銷商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美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直系直銷商,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說明:二、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應將直系直銷商姓名、住址、經銷品名、數量、金額、獎金等有關資料建立完整之資料檔,以便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財政部77/05/30台財稅第770529824號函)

盲人從事按摩業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文參閱第3條第一21則)
(財政部賦稅署77/03/07台稅二發第770044235號函)
盲人從事按摩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盲人投資經營按摩院(中心),如具有按摩院之設備並僱用按摩人者,自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但如以個人按摩或集數個按摩者,以本身勞力應顧客召喚外出或在住宅附設按摩室從事按摩,並無僱用按摩人者,則屬以技藝自力營生之人,依照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財政部賦稅署77/03/07台稅二發第770044235號函)

因法令限制未能核准設立登記者如有營業仍應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利事業因受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或因建管、衛生或其他法令規定限制,不合有關規定或其他原因等,未能核准設立登記(編者註:係指已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如已擅自營業,基於有營業即應課稅之賦稅公平原則,該管稽徵機關應予以設籍課稅者,除依法免辦商業登記部分者外,應於核定設籍課稅時,隨即將設籍課稅之稅籍資料通報其所在地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財政部75/11/29台財稅第7519193號函)

銀行辦事處有對外營業者應辦登記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銀行所屬各辦事處,如從事承辦存、放款業務,係屬對外營業,依照營業稅法規定,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財政部75/11/25台財稅第7557138號函)

公司在各地之營業場所有對外營業者應設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各縣、市設立之營業場所,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而有對外營業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賦予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設籍課稅。(財政部75/09/15台財稅第7564122號函)

公司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在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宜以籌備處名義按合夥辦理登記。(財政部75/06/19台財稅第7523354號函)

國外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辦理登記事宜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外營利事業與我國境內客戶簽訂契約,派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收取報酬金者,除國外營利事業僅提供監工、試車或其他技術合作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准予免辦營業登記外,應以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工作場所或連絡處為分支機構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賦稅署75/02/17台稅二發第7521389號函)

公司設置推銷員分赴各地區推銷產品毋庸辦理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該公司設置1人1組之推銷員分赴公司所在地以外之地區推銷產品,非屬分支機構自毋庸辦理登記,但各該推銷員分赴各地推銷產品時,應飭攜帶統一發票,並於營業行為發生時,按銷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交與買受人,以符規定。(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7461號令)

無對外營業之連絡處其取得進項憑證可併總機構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連絡處如無對外營業,所支付之水、電費用進項憑證,可併總機構申報。(財政部賦稅署75/04/29台稅二發第7522573號函)

外國辦事處如無對外營業免辦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外國銀行在台代表人辦事處,如無對外營業,應免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75/07/30台財稅第7557083號函)

免辦營業登記之外國營利事業連絡處仍應設帳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無對外營業,除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外,可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惟所使用之帳簿仍應辦理登記驗印(編者註:現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
憑證辦法第10條已修正為「主管稽徵機關得於年度中輔導檢查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並於受檢帳簿加蓋查驗章」),以備查考。(財政部76/05/02台財稅第7586964號函)


大樓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費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
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定期提供停車位供他人停車使用,對外營業收費,係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說明:
二、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大樓(廈)停車場,如僅供該大樓(廈)業主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應准照上開釋示辦理。三、至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76/08/07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外國公司匯入在台聯絡處或分公司之採購費用非屬課稅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說明:二、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有相同情形者,由總公司匯入之採購費用應一致辦理。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聯絡處或分公司,如僅為其總機構辦理採購業務,尚非屬銷售勞務性質,其國外總機構按實際需要匯入之採購費用,並非該聯絡處或分公司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銷售額。(財政部75/09/02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 營利事業設立之工廠僅生產未對外營業者免辦營業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營利事業所設立之工廠如僅從事生產,無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免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謂「開始營業」,應以有無開始銷售貨物或勞務為準。營利事業設立之工廠如僅從事產品之生產、製造,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財政部84.8.16.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二三六八號函)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可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營業登記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經財政部於103年4 月2 日修正發布施行,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
  該分局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如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放置之販賣機明顯處,應標示營業人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以為識別。
  該分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應於收款時按實際收款金額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自動計數器起訖號碼及彙開字樣,並編列各台號販賣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以供備核。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姚泰全,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
第2B層決行

更新日期:2015/10/27

個人利用臉書(Facebook)、Line軟體經常性販售商品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現行規定銷售貨物者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新臺幣4萬元)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其「每月銷售額」之認定,係以最近6個月之銷售總額平均計算。

  該分局說明,個人利用臉書(facebook)、Line等軟體經常性販售商品,如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且所營業務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者,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另已辦理營業登記且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商號,利用臉書(facebook)銷售商品,如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即涉嫌逃漏稅捐,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漏稅罰。如有任何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課姚泰全,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3)

更新日期:2015/10/27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銷售預售屋,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個人經常性銷售預售屋及房屋,未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遭查獲補徵鉅額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得不償失。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一定銷售貨物或勞務為業務者,縱係未為商業登記之個人,仍該當營業稅課徵之主體。

該局查獲某民眾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擅自在99年間出售4戶預售屋及8個停車位,100年間出售1戶房地及12個停車位,101年間出售1戶預售屋及2個停車位,其中持有時間有僅3-5日者,依其出售之期間、頻率及數量以觀,顯非屬一般個人一時性、偶發性銷售房屋之非繼續性經濟活動之財產交易行為,自不能與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之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情形等同視之,而係在一定期間內從事經常性銷售房屋之營業行為,除核定補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2,348,856元。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房屋或預售屋權利之銷售行為,如符合經常性銷售之營業行為,自應按稅法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納稅事宜,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399】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許金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8
更新日期:2015/10/22

小資時代來臨,家庭副業也能節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是否可以申請按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沒有營業牌號,也沒有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此類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房屋的基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的要件,可以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利用自用住宅經營家庭副業,而免徵營業稅者,視為無供營業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可依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得以節稅,小省一筆稅金,不可不知!

更新日期:2015/10/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向勞動局變更地址經核准後,應主動向設籍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該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已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地址變更完成,是否還需向國稅局辦理資料異動?
該局說明,依現行作業規定,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因登記地址、主任委員及事業雇主變更等事項,經向其主管機關(設籍臺北市者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變更登記完成後,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新設籍地之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登記時,除填妥「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外,須備齊證明資料如下:
    1、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
    2、主任委員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設籍地址最近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4、原「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正本。
以該局為例,設籍地為臺北市之案件,皆可就近向該局服務科或任一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櫃台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資料。此外,「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三聯)應加蓋扣繳單位、 主任委員及扣繳義務人印章,其中扣繳單位係指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印章。另外,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另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有關「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之空白表格及填寫範例,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首頁/書表及檔案下戴/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非營利單位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案件(A4橫印)】,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更新日期:2015/10/08

民眾如有銷售行為,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乙君99至101年間銀行帳戶有多筆異常支票存入之資金,乙君主張係甲君開立支票存入之款項,依甲君之指示,代為訂購其裝潢房屋所需材料之貨款,僅為居間型態並無銷售行為。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乙君未將系爭支票款項轉付材料供應商,與其主張並不相符,遂認定乙君99至101年間銷售貨物共計2千4百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百20餘萬元。因乙君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開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及第3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補稅並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依規定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倘未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被稽徵機關查獲,不但要補繳稅款,還要另處罰鍰。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2015/08/17

想開店營業,可否先行試賣,以後再辦理營業登記

陳先生來電詢問,想開一間飲料店,可以先試賣一段時間,等生意穩定後再辦理營業登記嗎?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飲料店的試賣即有銷售貨物(勞務)的營業行為,應依照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22

放寬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負責人,辦理稅籍登記須親至稽徵機關簽名條件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關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負責人,目前已放寬無需親至稽徵機關簽名,得授權委託代理人辦理領用購票證相關事宜。
該局說明,外國公司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倘經稽徵機關審理需請負責人親至現場說明公司營運狀況並簽名,始得辦理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事宜,得由公司負責人依下列規定委託他人辦理:
一、營業地址現勘有營業跡象,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熟稔公司業務之受託人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為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二、營業地址現勘無營業跡象,尚難核認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稽徵機關無從獲取應行審核調查之資訊,公司負責人得委託(授權)律師、會計師或本國法人代為辦理領用(新領或換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事宜,負責人出具之委託(授權)書,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為之公(認)證,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此項放寬規定,對於外國公司指派外國人士擔任董事長或長期不在臺灣之公司負責人,依前揭條件,得授權委託代理人到稽徵機關說明並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可簡化辦理稅籍登記程序。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

更新日期:2015/08/10

釋示函令標題 固定性之攤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肩挑負販沿街叫售者免徵營業稅,為營業稅法第7條第1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8條第1項第18款)所規定。至於固定性之攤販,其營業性質業已逾越肩挑背負之範圍,自非上開規定免稅之對象,依法仍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61/07/04台財稅第35507號令)





法規名稱:商業登記法
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0一四五三一號
發布日期:98年01月21日

(得免登記之商業)
第五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函釋內容:

    △本條第四款與免徵營業稅係屬二事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
      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參照)。商民開設蔬果行既經
      稅捐稽徵處查復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自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至於營業
      稅法第八條有關貨物或勞務之免徵營業稅乙節係屬二事。不宜混淆。
      (經濟部八六、二、一四經商字第八六二00八八六號函)
  △小規模營業與免徵營業稅係屬二事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
      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參照)。商民開設蔬果行既經
      稅捐稽徵處查復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自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至於營業
      稅法第八條有關貨物或營務之免徵營業稅乙節係屬二事,不宜混淆。
      (經濟部八六、二、二四經商第八六二00八八六函)
    △免辦商業登記與免辦營業登記及依營業稅法免稅者,係屬二事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
      式經營之事業」。又同法第四條規定:「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
      登記:一、攤販。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三、家庭手工業者。四、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其中第四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係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是
      以,商業是否免辦登記,自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至免辦營業登記或依營業稅法免
      稅者,與商業登記法之規定,係屬二事。
      (經濟部八九、八、一七經商字第八九二一五八六五號函)
    △攤販免辦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攤販免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本案據來函稱:「僅
      單純從事涼糕製造,並無銷售營業行為...其製造之產品僅供本身攤販零售」
      ,是其從事製造業務之行為自毋庸依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
      (經濟部九0、三、二一經商字第0九00二0五0五六0號函)
    △家庭農林漁牧業且以自任操作為主則免辦商業登記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復按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所稱家庭農、林、漁、牧業,以自任
      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是以倘屬自任操作為主從事芽菜
      培植、清洗包裝業務者,自合於前揭之規定,得免依本法辦理商業登記,尚不問
      是否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之規定。
      (經濟部九一、七、二六經商字第0九一0二一五一九三0號函)
  △免辦商業登記釋疑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
      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
      登記。是以,商業如為攤販者得免辦商業登記,尚不問其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營
      業稅課徵起徵點。
      (經濟部九三、四、二七經商字第0九三0二0六四000號函)
  △攤販之管理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
      查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
      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
      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復按商業登
      記法第四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另
      攤販之管理,允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
      (經濟部九三、九、二一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一六0四二0號函)
  △家庭手工業之定義
      按商業登記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家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
      業;又經營「裱框製作業務」依營業項目代碼表應歸入「CZ99990未分類
      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經濟部九三、一一、三經商字第0九三00六一七八五0號函)
  △52年之商業登記案件處理
      依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商業登記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買賣業稱為商
      業。復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凡沿門沿路及臨時買賣物品,或營手工範圍內之製造
      業加工業,及其他小規模營業者,不適用本法關於登記及商業帳簿之規定。準此
      ,民國五十二年時以務農為業,從事茶葉製造買賣,並兼營小吃店之營利事業,
      依當時之商業登記法規定是否得免辦理登記,允屬為當時商業主管機關之具體個
      案判斷範疇。
      (經濟部九三、一二、二一經商字第0九三0二三四0一八0號函)
  △經查58年3月15日修正發布之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商業登記法第四
   條第五款所稱小規模營業,以資本額不滿1千元者為限。但1年內平均每月營業
   額超過3千元者,仍應辦理商業登記。至58年前之法令規定,本部查無資料可稽
   ,歉難提供。
      (經濟部九四、一、一0經商第0九三00六三八七六0函)
  △家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業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之各款,均屬小規模商業;又按26年6月28日公布之第5
     條規定,凡沿門沿路及臨時買賣物品,或營手工範圍內之製造業加工業,及其他
      小規模營業者,不適用本法關於登記及商業帳簿之規定;嗣於56年11月28日修正
      公布之第4條第4款規定家庭手工業得免辦商業登記。據此,本條第3款規定之家
      庭手工業,係指以手工方式經營製造業加工業之謂。
      (經濟部九四、四、四經商第0九四0二0三七三八0函)
  △家庭農、林、漁、牧業之釋示
   一、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農、林、漁、牧業,係指以自任操作或
     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從事農、林、漁、牧業,並出售其產出者
     之謂,尚不包括非本身所產出產品之批發零售。
   二、依來函說明三所指從事「向大盤商批蛋…再從事批發…及加工分離蛋黃、蛋
     白」業務,參酌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本部「公司行號
     營業項目代碼表」應分別歸類於「F101990其他農、畜、水產品批發業」、「
     C199990未分類其他食品製造業」。
   三、又商業登記法係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之法律,而本法第6條規定之主管機關,在
     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
     7條規定商業登記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至具體個案是否符合本法第4
     條得免辦商業登記之規定,允屬所在地主管機關之職權範疇。
   四、另依行政院頒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登記係向
     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商業、稅捐、都市計畫、建築等
     主管單位所組成之聯合、審查作業中心申請,並由各主管單位依各該主管法
     令符合規定後,由商業登記單位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發證。是以,
     所詢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允屬都市計畫單位審查權限。
   (經濟部九五、四、七經商第0九五0九00六二四0函)
  △商業與攤販之相關事宜
   查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
   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
   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復按商業登
   記法第4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另攤
   販之管理,係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是以,本案所詢究屬商業抑或為攤販,
   允屬具體個案認定範疇,請本於職權逕為卓處。
   (經濟部九五、四、一0經商第0九五000五一六五0函)
  △商業與攤販之釋疑
   1.查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
     業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
     所,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復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攤販、家庭
     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
     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登記。是以,本案商業如為攤販者
     得免辦商業登記,尚不問其每月銷售額是否已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又屬免辦
     登記之小規模商業,倘其申辦商業登記,自受商業登記法之規範;反之,無辦
     理商業登記者,則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
   2.另攤販之管理,允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事項。是以,本案所詢究屬商業抑或為
     攤販,允屬具體個案認定範疇,請本於職權逕為卓處。
   (經濟部九五、一二、一八經商字第0九五00一八八六八0號函)
  △小規模商業之認定
   按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4款所稱小規模營業標準,係指每
   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課徵起徵點而言。復依財政部96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
   04480號函說明三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如經稽徵機關查定期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
   訂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者,則免徵營業稅。準此,商業倘經稽徵
   機關查定銷售額而課徵營業稅者,自非屬未達財政部訂定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
   稅起徵點」之小規模商業。
   (經濟部九六、四、一七經商第0九六0二0四七一八0函)
  △小規模商業得免辦登記
   1.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商業
     登記,又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商業之主事務所
     ,應以戶政機關編訂之門牌為依歸,尚非指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復按
     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者、家庭手工業者及合於
     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均屬小規模商業,得免申辦商業
     登記,合先敘明。
   2.又違反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自應受本法之行政處罰。惟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至
     第26條之規定,對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數行為違反同一或
     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及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分別定有處理之原則。而具體個案之認定審酌範疇,請本於職權卓處,如
     仍有疑義,因涉及行政罰法之適用,請逕詢 貴府法規單位意見辦理。
   (經濟部九六、一二、一二經商字第0九六00六六八五八0號函)
  △短期補習班業應先經許可
   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係適用於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及依商業登記法設立
   之獨資、合夥商業。又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及第9條第4款之規定,「J2010
   31短期補習班業」係公司及商業登記前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基
   此,凡以公司或獨資、合夥商業經營「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應先依補習及進
   修教育法規定取得許可,始得為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申請,並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辦法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經濟部九六、一二、二七經商字第0九六0二一七0六四0號函)
  △網路拍賣業者之登記
   按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係適用於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及依商業登記法設立
   之獨資、合夥商業。而公司組織應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亦
   應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惟獨資合夥商業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
   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則可免辦商業登記(公司法第6條及商業登記法第4條、第
   5條請參照)。準此,從事網路拍賣業者,倘以公司組織型態經營者,應依公司法
   辦妥公司登記後為營利事業登記之申請;至以獨資合夥商業之型態經營者,除其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免辦登記外,均應辦理商業登記。又現行商
   業登記與營業登記結合為營利事業登記,併為敘明。
   (經濟部九七、二、一四經商字第0九七000一六六三0號函)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始有營業稅起徵點之認定問題
   依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0136980號函釋略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除申請按第4章第1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13
   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另同法第26條規定,依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
   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營
   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並無營業稅起徵點規定之適用……」。準此,查定計算營
   業稅額之營業人,始有營業稅起徵點之認定問題。而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
   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者,並無營業稅
   起徵點規定之適用,即應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本部96年9月10日經商字第0960062
   4840號函釋,不再援用。
   (經濟部九七、三、一一經商字第0九七00五二九五八0號函)
  △商業與攤販分別適用不同規定管理
   按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業除第5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
   不得成立。又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商業所
   在地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31條規定命行為人限期辦妥登記;屆期未辦妥者,處新
   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合先敘明。另攤販之管理,
   本質上有因地制宜之性質,須由地方政府視實際需要訂定相關自治法規加強管理
   ,經查 貴府為加強攤販管理,業已定有「桃園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是以,
   本案請視其究屬商業抑或為攤販,逕予查處。
   (經濟部九九、二、一一經商字第0九九000一八0八0號函)
  △小規模商業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者,自應受商業登記法之規範
   按商業登記法(以下稱本法)第5條各款規定之小規模商業,毋需辦理商業登記,
   但小規模商業依法辦理商業登記者,自應受商業登記法之規範。是以,商業有本
   法第2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
   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經濟部九九、一二、二四經商字第0九九0七000四七0號函)


營利事業登記

營業事業登記≠營業登記≠商業登記
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及國稅局
營利事業登記(97年已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
公司組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及直轄市)+營業登記+其他登記
獨資合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商業管理機關)+營業登記+其他登記
「免辦營業登記」及「免辦商業登記」不可混為一談

免辦商業登記
依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攤販。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家庭手工業者。
民宿經營者。
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免辦營業登記


依營業稅法規定,並無「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免辦營業登記」之規定,原則上有營業行為即應辦理營業登記。

營業稅法第6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營業稅法第2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惟為簡化稽徵手續,財政部目前對於家庭手工藝副業、個人網拍、承租格子趣商店,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銷售勞務起徵點為4萬元),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民宿符合條件無起徵點)。



財政部78/04/06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
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及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營業登記。
財政部90/12/27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
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
財政部98.12.11台財稅字第09800554670號令

營業人將店面分格出租予承租人銷售貨物之經營型態,係出租人將實體店面分成數格後,逐一出租予承租人展示商品,由出租人提供人員處理銷售事務,並按承租人所訂價格銷售貨物,再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銷售、帳務管理費。此種交易模式,核屬出(承)租行為及委(受)託 代銷貨物行為,其營業登記、進銷項憑證及課稅方式,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部分:
承租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惟為簡化稽徵手續,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如未達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8萬元者,得暫免辦理營業登記。嗣後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起徵點者,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調整查定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承租人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同地點承租格子銷售貨物,應分別辦理營業登記,並以各個承租格子所在地點分別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銷售額或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惟如於同一地點承租多個格子,應併計各個格子銷售額做為其應否辦理營業登記之認定基礎。

二、出租人部分:
屬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於收取租金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於受託代銷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受託代銷應自承租人取得之進項憑證部分,按承租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承租人應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自承租人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屬應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視需要函請出租人提供該等收據資料,做為承租人課稅資料運用。
承租人免辦營業登記者:出租人應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屬經稽徵機關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出租人銷售額之查定,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說明

一、適用範圍: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二、應備資料:
負責人(個人)國民身份證影本。
負責人(個人)印章。
營業人印章(以負責人姓名為營業人名稱者得免附)。
居住地證明 (以戶籍地為登記地址者免附)
網路交易明細資料(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得免附)。
三、辦理方式:
由負責人(個人)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擇一)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營業登記。
應填表格:營業登記(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他類)1份。
填表說明:(略)
四、營業稅課稅方式:
自動報繳: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者外,應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統一發票,並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查定課徵:
營業人每月網路交易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者(含新設立或尚未開業者),稽徵機關得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依照網路交易明細資料 (必要時請提供收款存摺影本等資料)查得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通知繳納;如平均每月銷售額低於8萬元(銷售貨物者)或4萬元(銷售勞務者)者,免徵營業稅。
五、其他注意事項:
以營利為目的之網路拍賣業者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者,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必須被補稅及處罰。
負責人如係未持有國民身份證之外僑人士,應檢附統一證號或護照等身份證明文件。
負責人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並應附法定代理人證件1份。
稽徵機關以「營利事業所在地址」欄所填列之地址,為繳款書及各種文書之送達地址。


另外,財政部對於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個人直銷商,亦有免辦營業登記規定。


財政部 77/05/30台財稅第770529824號函
主旨:美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直系直銷商,如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說 明:二、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應將直系直銷商姓名、住址、經銷品名、數量、金額、獎金等有關資料建立完整之資料檔,以便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非營業人的營業登記
目前看到最不合理的為信託受託人為自然人之狀況,當委託人亦為自然人時,若在信託存續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底下解釋令若不符合營業法第8條之1公益信託,則需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將房屋信託給親友,出售時未解除信託契約,這筆稅金就有點冤了(財政部於99/08/11發佈09900278610解釋令,於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之情況,將回歸營業稅法規定實質認定是否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99/08/11台財稅字第09900278610號函
依本部92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規定,於委託人及受託人均為自然人之情況,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其經營型態依營業稅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認定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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