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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稅捐稽徵法--處罰相關











逾期繳稅荷包傷很大,納稅人不可不留意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稅捐逾期未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如逾滯納期仍未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需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致荷包大失血,納稅人不可不留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送執行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包含郵資、扣押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另不動產經查封並執行拍賣者,更需負擔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等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接到繳款書時,請在繳納期限內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滯納金、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如擔心因工作忙碌而忘記繳稅,可辦理約定轉帳納稅,稅務局將於稅款繳納期間的最後一天,通知金融機構由約定的存款帳戶中扣款繳稅,讓民眾不再為了繳稅而傷腦筋,方便又省時。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欠繳稅捐財產遭禁止處分,需繳清全部欠稅,才可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臺中訊)龍井區的楊先生日前欲過戶移轉名下不動產,惟至地政事務所後發現該不動產經限制移轉登記,感到很訝異,經地方稅務局查明後,主要是因為楊先生有多筆未繳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才致不動產遭禁止處分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繳款書後,若未於期限內繳款,逾30日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另外,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權責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若義務人欲申請塗銷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則需先繳清全部之欠稅款項,而非僅繳清欲移轉財產之欠稅款,方可辦理塗銷。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特別留意繳款期限。若應納稅額未滿2萬元則可直接持繳款書至附近便利超商繳款,儘速於限繳日期前完納。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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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遭禁止處分,分期繳納欠稅仍無法解套

     本局表示:A君因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禁止財產處分並遭移送強制執行,嗣欠稅經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准予分期繳納,因急需辦理財產異動,以其欠稅已按所准期數開立之支票交予該分署為由,申請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惟其尚未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遭本局否准。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除了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A君雖已於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欠稅,惟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俟所有滯欠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後,始得就禁止財產處分辦理塗銷登記。
    本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欠繳稅捐,請務必依限繳清,以免遭禁止財產處分,影響其移轉所有財產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 105/03/25

開立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小心受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務必要注意開給實際買受人,否則一旦被查獲,將會遭受處罰,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轄區A公司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予B公司計1千800萬元,惟經查發現訂貨者為C公司人員,貨物運送地點在C公司倉庫,貨款由C公司所交付,足見A公司之實際交易對象為C公司而非B公司,乃裁處A公司罰鍰90萬元。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未獲變更,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A公司銷售貨物時,均由C公司訂貨並指定送貨地點及付款,而未與B公司人員為任何之接洽,期間長  達 2年餘,實違事理及交易常情,A公司如稍加向B公司連絡或相關人員查證,即可得知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而避免違章,此係身為營業人所應注意之事項,是縱然A公司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責任為由,而駁回其訴。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善加查證,確認貨物運送地點、簽收及付款人員,是否為實際買受之人,千萬不要任由外人指定開立統一發票給非實際交易對象之人或公司,否則一旦被查獲,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最高可處罰鍰100萬元,實在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2015/09/21

註: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漏進漏銷違章案件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正確課稅憑證制度,營業人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予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營業人如有違反規定,將分別遭受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間進貨金額合計1,0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經國稅局查獲,依查得之進貨金額認定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按漏稅額處罰鍰7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之罰鍰計5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漏進之行為罰與漏銷之漏稅罰應從一重處罰,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駁回其訴,判決理由指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銷貨發票及申報銷售額,並非一行為,且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與銷貨時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間,亦無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屬漏稅行為之方法結果情事,自不生從一重處罰之情形。國稅局核定,並無違誤。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購買或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皆應依規定取得及開立憑證,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23111轉8067
更新日期:2015/09/15

註: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註: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8 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1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罰鍰,不受行政罰法3年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雖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惟同法第1條亦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關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即為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而不受3年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銷售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計350萬餘元,經該局查獲,於103年5月7日核處罰鍰17萬餘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本件稽徵機關已逾3年裁處期間,該項罰鍰應予撤銷,經該局以行政罰法第1條明定行政罰之處罰,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有關稅捐違章案件罰鍰之裁處期間,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1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規定,本件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於5年核課期間內裁處罰鍰並無違誤,而予以復查駁回。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法相對行政罰法而言是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裁處罰鍰,不受行政罰法3年之限制。
(聯絡人:法務一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5)

稅捐稽徵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
    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
    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第 49 條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
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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