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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房地合一稅相關









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若有損失,仍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財政部1051122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審理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個人房地交易案件,發現多起因房地交易損失卻未辦理申報,而遭裁處罰鍰之案件。

該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除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2款至第4款者外,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不論有無應納稅額,請務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應補稅額發單補徵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如已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有漏報或短報情事,除依法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在此呼籲,個人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交易,雖然該筆交易為損失而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非居住者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免予處罰。


房地合一稅
在房地合一稅制下,做財務規劃要注意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做財務規劃,要考量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日後如出售,係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計算房屋、土地取得成本。
該局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相關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格-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三、依上開計算之房屋、土地為交易所得額減除本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即為課稅所得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1月1日因受贈取得房屋及土地,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各為400,000元及,000,000元,當時政府發布物價指數為100%,嗣後於108年1月1日出售,房屋、土地共售得16,000,000元,此時物價指數為150%,其中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為90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本次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元=交易時成交價格16,000,000元-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400,000元+1,000,000元)*150%-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900,000元;課稅所得額10,000,000元=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13,000,000元-土地漲價總數額3,000,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受贈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受贈取得且未持有滿2年之房地,必須於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同時以前述成本計算所得(或損失)以免逾期或短漏報受罰。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501)

更新日期: 105/03/31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如何計算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報你知」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應如何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二)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所舉例說明,王小明105年6月買入A房地,購入成本1,300萬元,於106年以2,000萬元出售A房地時,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50萬元,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計算如下: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成交價額2,0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1,300萬元─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150萬元━550萬元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註: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201)

更新日期: 105/03/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105年起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在家申報「嘛ㄟ通」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 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相關書表或印製條碼繳款書,該網站特別架設了「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方便民眾自行上網試算。

    該所再次呼籲,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簡化稽徵程序並提高節能減紙效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服務網站(http://www.ntbca.gov.tw/)「房地合一專區」下載「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規定期限內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並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等,寄送或遞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避免舟車勞頓及節省臨櫃等待的時間,方便又快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201)

更新日期: 105/03/0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屬自住房地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新制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舉例說明,王太太105年7月1日購入A自住房地,成本1300萬元,於115年6月30日出售,售價2000萬元,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其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2000萬元-成本1300萬元-費用1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500萬元-免稅額400萬元)X10%=10萬元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藍玉津,電話:04-22612821轉205)

更新日期: 105/02/25

105年度起施行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房屋之所得應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說明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下列房屋、土地之所得,需課徵所得稅範圍:  
   (一)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營利事業將103年10月取得之房地於105年3月份出售,因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所以出售房地之所得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不再免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如自105年起出售上述情形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其房地交易所得,需併入年度結算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苗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課長陳志鏞,電話:037-320063轉101)

更新日期: 105/02/25

房地合一課徵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該局提醒,房屋、土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境內居住者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503)

更新日期: 105/02/19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地,如未能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價額,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若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若查無資料,則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取得成本;又個人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也將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適用新制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其他新制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等證明,而由稽徵機關以查得資料核定,計算出房地所得如為虧損,其損失金額仍可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其他新制房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內自行填具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以免因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 104/12/09

房屋土地交易課徵所得稅介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制)將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於實施後出售適用新制規定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105年起出售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
(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應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做為房地交易所得額,並按持有期間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適用稅率如下: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稅率為35%
(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稅率為35%。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有別於綜合所得稅,採分離課稅方式,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外僑納稅義務人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須處以罰鍰,敬請納稅義務人處分房地時留意其適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更新日期: 104/12/14

夫妻分居符合稅法認定標準,於房地合一稅制六年未曾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時得個別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買賣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夫妻之一方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若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於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3目有關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屋、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時,該個人與其配偶得個別認定。

該局說明,近來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與配偶分居數年,若未來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而配偶已於6年內經核定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否再申請適用該優惠?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房地合一稅之自住優惠,除需符合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於交易前6年該房屋未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個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惟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4點,個人與其配偶如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而有分居之情形,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得各自辦理綜合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條件者,得個別認定自住房屋、土地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優惠規定之條件。

該局提醒,個人有符合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所訂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更新日期: 104/12/21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 201)

更新日期: 104/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房地合一新制。

澎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且該房地之取得日符合下列規定時,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分局強調,個人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無論盈虧或屬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納稅收據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至於營利事業的部分大致與現制相同,總機構在國內,其申報方式係將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17%稅率課稅;總機構在境外,其稅率則為35%(房地持有超過1年)或45%(房地持有1年以內)。
另外,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計算,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係以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之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稅基。 澎湖分局提醒,因房地合一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自105年起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土地,會有適用新、舊制並行的情形,納稅人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 網路提供24小時申報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將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皆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完成申報。

該局說明,財政部為提升更優質的服務,於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tax.nat.gov.tw)建置「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限內利用自然人憑證、「身分證統一編號+申報時戶口名簿上之戶號」或其他財政部核准之電子憑證,直接透過網路辦理申報,避免往返奔波及節省臨櫃等待時間。

該局指出,選擇網路報稅者是以首次上傳成功日,做為申報日。且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將契約書影本、其他有關文件及自繳稅款證明書送交所轄國稅局。如您於操作網路申報軟體時,遇有系統設定等專業性問題,可撥打0800-086-188免費服務電話洽詢(服務時間為8:00~18:00),如對房地合一課稅規定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南區國稅局網站(www.ntbsa.gov.tw)搜尋相關資訊,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潘股長 06-2298010

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須申報。

  臺南市范先生電詢: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地,是否有所得才要申報?於何時申報?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居住者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適用新制的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須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採分離申報納稅。

 該所提醒,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尚未被徵收前移轉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情形,得免申報上述房地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上路

  臺南市某公司會計陳小姐來電詢問:聽說國內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開始了,何時實施?規定為何?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於104年6月2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境內營利事業房地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係針對自105年起交易房地,且該房地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屬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且持有2年內者才適用,並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按稅率17%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分機100

財政部對於健全房市相關租稅措施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使房市正常發展,落實居住正義,該部自98年起業提出下列相關租稅措施:
一、加強清查農舍用地、查緝不動產炒作投機
(一)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加強清查農舍所在土地是否違規使用或與農業經營無關,經統計98年7月至104年9月底清查6萬249筆,依法改課地價稅補徵稅額約2.47億元。
(二)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不動產短期頻繁交易、大額交易及購置預售屋(含紅單)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轉售者,加強查核,按實價課稅,維護租稅公平,減少房市投機。自99年10月至104年10月底查獲10,071件,補徵綜合所得稅約55.29億元。
二、合理化房屋稅負
(一)覈實評定房屋現值
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覈實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自103年度起,納入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增減一般性補助款及本部對地方稅稽徵機關稽徵業務之考核項目,以提高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度並落實執行。
(二)增加非自住房屋所有權人之持有成本
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及增訂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之規定,以增加非自住房屋所有人之持有成本。
三、提高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核定標準
逐年提高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臺北市由98年度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9%提高至99年度37%、100年度42%、101至103年度48%,新北市部分地區則由98年度16%提高至99年度21%、100年度28%、101年度28%、102年度33%及103年度36%,其他直轄市及部分縣(市)亦適度調整,以反映房屋交易市況。
四、復徵空地稅、限縮路外停車場不得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於100年1月26日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廢止有關空地稅暫停徵措施,使各地方政府可本於權責徵收空地稅。又為避免財團養地,於同年6月9日函轉知各相關機關,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准予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改依15‰至55‰之累進稅率課徵。
五、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為抑制短期投機,自100年6月1日起實施特銷稅,對於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按銷售價格依稅率15%(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或10%(持有期間超過1年在2年以下)課徵特銷稅。配合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不動產特銷稅將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短期投機炒作已大幅減少,已初步達成立法目的。
六、建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為解決現行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
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絶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致稅負偏低之缺失,將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落實有所得就要課稅之精神,所增加稅收將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將有助維護居住正義、改善貧富差距及合理配置社會資源。
      財政部說明,房市健全及居住正義為影響民生重要議題之一,政府將持續檢討現行各項措施,賡續推動稅制改革,以落實住者有其屋政策。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聯絡電話:2322-8122

更新日期:2015/12/27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本局表示,因應房地合一稅制上路,財政部於104年6月29日增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銷稅。」。即於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房屋、土地之案件,免予課徵特銷稅。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3年12月10日取得A屋,104年12月10日簽訂銷售契約出售A屋,持有期間未滿2年,倘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則甲君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即104年12月11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報繳特銷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君上開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才簽約銷售,則因甲君訂定銷售契約日在105年,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惟甲君應注意該屋係於103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屬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土地,依法應就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報繳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 201)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如何計算房地合一新制持有期間?

(竹南訊)頭份市吳先生詢問,其於102年6月購入房地,於104年5月30日贈與給配偶吳太太並完成移轉過戶,吳太太將於105年初出售,請問會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持有期間認定,原則應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但個人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
以吳先生的案例來說,其於102年6月購入房地,於104年5月贈與吳太太,則吳太太於105年初出售時,其持有期間與吳先生併計後已滿2年,仍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而免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徐淑惠,電話:037-460597轉205)

更新日期:2015/12/08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個人出售房屋、土地課稅所得之計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相關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人買入房屋、土地後再出售: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交易時的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三、依上開方式計算之交易所得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即為課稅所得額,再依持有期間所適用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如尚有房地合一課稅之申報及計算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6分機張小姐)

更新日期:2015/12/03

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屋、土地申報方式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個人出售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無須再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辦理申報。
至於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屬土地交易損失,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之規定。
如尚有房地合一申報課稅之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206分機張小姐)

房地合一新制自用住宅有優惠

嘉義縣林小姐問:請問在明年起實行的房地合一稅制下,我自住的房屋出售有沒有租稅上的減免?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該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分局提醒,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持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課稅所得為0或虧損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仍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2015/11/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201)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多筆房地交易之所得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及處分我國境內多筆符合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應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謹例示如下:

甲公司於106年度中出售A、B、C三筆房屋、土地,經逐筆計算交易所得額及減除該筆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計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0萬元。

單位:萬元

A B C 合計
收入 100 100 100
成本及損費 60 80 110
交易所得 40 20 (10)
土地漲價總數額 (20) (30) 不再減除
餘額 20 (10) (10)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20 0 (10) 1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股長 姓名: 吳弘玄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
更新日期:2015/11/20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租稅優惠多

(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近來常收到民眾詢問有關建商建議他們於今年年度前辦理購屋過戶,對民眾日後出售房地較為有利,是真的嗎?實則不盡然,因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針對自用房屋提供很多減稅或重購優惠,其中一般稅率在20%~45%,自用住宅則可以10%繳稅,且免稅額高達4百萬元,因此該所請民眾實際衡量需用情形再決定購屋時機,以免無法享受租稅優惠措施。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優惠相關優惠適用條件如下:

(一)減免稅優惠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2.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3.六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4.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

(二)重購優惠
 1.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2.於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魏筠臻 電話:049-2990991分機 201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

更新日期:2015/11/20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出售房屋申報規定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規定:總機構在國內之公司申報方式係將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17%稅率課稅。計算方法如下: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等於房地交易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超過土地漲價總額部分之金額即為課稅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更新日期:2015/11/19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年度所屬結算申報期間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惟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更新日期:2015/11/18

105年房地合一核實分離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105年起將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並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個人部分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個人出售房地依現行舊制為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課土地增值稅後,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則在次年5月和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105年1月起房地合一稅制施行,為維護租稅公平,房地交易所得將覈實課稅,並同步於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交易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將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交易納入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105年1月1日以後,則應覈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不再免稅),且需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陳慧菁,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504)

更新日期:2015/11/03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惟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更新日期:2015/11/10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課稅基礎申報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預計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新制採分離課稅方式,個人交易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該就一般買賣案件課稅基礎(即稅基)做說明,以利民眾參考申報。
一、稅基=收入–成本–相關費用-土增稅漲價總數額
二、收入:出售房地之成交價額。但個人未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
三、成本:購置房地之成交價額、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但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四、相關費用:出售房屋及土地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但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5計算其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期間(即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及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提醒,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及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均應適用新制課稅,新制經由上述說明計算出課稅基礎後乘上適用稅率,不論有無獲利,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楊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更新日期:2015/11/02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核實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過去房地交易就房屋及土地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動產稅負偏低,為解決房地分開課稅、非實價課稅所衍生的不公平問題,建立合理透明稅制、健全房市發展,105年起出售房地,將採新、舊制房地所得並行稅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房地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係針對自105年起出售房地,且屬(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2日之後取得、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才適用,並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稅率17%課稅。惟避免重複減除,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非屬上開新制房地,依現行房地分開課稅的舊制,則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新制,房地交易所得為正數者,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3筆房地,106年6月30日全數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分別為1,510萬元、20萬元、 -10萬元,若土地漲價總數額皆為50萬元,其3筆房地逐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額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分別為1,460萬元(1510萬元-50萬元)、0元(20萬元-50萬元=-30萬元,以零計算) 、-10萬元(房地交易所得損失,不得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合計1,450萬元(1,460萬元-0-10萬元)併入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另外提醒,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房地交易所得額應按不動產持有期間在1年內或超過1年者,分別按稅率45%或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數者,不得自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更新日期:2015/11/03

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新營區吳先生詢問:在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房地所產生的損失,是否可以扣抵?

    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出售時採舊制課稅的房產,如有損失且當年度無其他財產
交易所得可供扣抵,可保留三年抵稅權,但扣抵範圍僅限於適用舊制的房產交易所得。
同樣,按照新制課稅的房產若交易產生損失,扣抵權也是三年,也僅限於適用新制的房
產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A君於104年8月出售持有滿5年的甲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發
生售屋損失100萬元;105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持有1年的乙房地,獲利500
萬元,適用新制;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因為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故甲房屋出售損失
100萬元不可作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500萬元的扣除額。  
    新營分局提醒,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即將施行,出售房產前應確認所售房產適用的課
稅規定,作為售屋議價參考。

更新日期:2015/11/04

房地合一新制重購仍可退稅

新營區林先生詢問:105年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後,還可以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申請房地合一課稅新制重購退稅優惠者,必須符合四項
要件:在二年內完成換屋重購的行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在該房屋辦竣戶
籍登記並居住;房屋需做自用住宅使用,持有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國稅局提醒,除要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外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的售屋
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若是以大屋換小屋時,就只能依據重購(新屋)價格占出售
(舊屋)價格的比率部分退稅。

更新日期:2015/11/04

我國對土地交易既課土地增值稅又課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有重複課稅問題?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接獲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出售房地時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如再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是否造成重複課稅?
    該分局說明,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因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所以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蔡金蘭,電話049-2223067#207)

更新日期:2015/11/03

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斗六訊)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即將實施,有民眾詢問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是否須依新制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之房地,僅須將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之房地,則須視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決定是否須依新制課稅,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須適用新制規定,於繼承人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如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地租稅較優惠,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上述符合舊制課稅規定,得選擇適用新制課稅之情況,如漏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惟須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繳。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所稅課  承辦人:詹雅琪 電話05-5345573轉203)

更新日期: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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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不一定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竹山訊)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近日接獲轄內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如果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的房地時,是否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該所說明:不一定。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的房地:
 (一)如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量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爰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

(二)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則應適用新制,如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若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竹山稽徵所  姓名:林玉英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  210

更新日期:2015/10/26

房地合一上路後,對於買賣房屋有甚麼影響?

105年起將實施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減除相關成本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並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申報納稅。

稅務局表示,現行舊制為房屋、土地交易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課土地增值稅後,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交易所得則在次年5月和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新制實施後,房地交易所得將核實課稅,以維護租稅公平,並同步於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交易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將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交易納入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範圍。

該局特別針對個人部份提醒民眾,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只需就房屋部份(土地免納所得稅)以實價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05年1月1日以後,則應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不再免稅),且需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勿等到次年5月申報所得稅才併計報繳,以免因逾期受罰。

更新日期:2015/10/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5年度出售104年度買入之房屋,應如何辦理申報?

【豐原訊】后里區徐先生問:105年度出售104年度買入之房屋,應如何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綜所稅課  黃焌哲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9)

更新日期:2015/10/21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於明年1月1日起跑,營利事業應注意事項重點整理!

自105年1月1日開始,營利事業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且房屋、土地符合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持有2年以內的條件者,其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
為了讓營利事業能快速及輕鬆地瞭解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重點式的整理了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以房屋、土地的取得時間來判斷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以下簡稱新制),或是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
因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105年出售房屋、土地會有新、舊制並行的情形,該局特別指出簡單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的方式。
(一)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新制。
(三)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者:
1、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適用舊制。
2、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適用舊制;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者,則適用新制。
二、新制的課稅方式及稅率: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其課稅方式與稅率,該局以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外簡要說明如下表:(詳附表1)
三、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課稅稅基計算如下表,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詳附表2)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制於105年正式上路,適用新制者,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不再免納所得稅,且土地增值稅也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但若屬適用舊制之免稅土地,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土地增值稅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 06-2298035


(詳附表1)
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或是在我國境外簡要說明如下表:
1.總 機 構 在 境 內 營利事業:
1.1.課稅方式--結 算 申 報 , 併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額課稅
1.2.稅率: 17%
2.總 機 構 在 境 外 營利事業:
2.1.1有固定營業場所
2.1.1.1課稅方式--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2.1.2無固定營業場所
2.1.3.1課稅方式--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向房地所在地國稅局代為申報納稅。
2.2.稅率: 依持有期間認定:
2.2.1.持有1年以內:稅率45%。
2.2.2.持有超過1年:稅率35%。


(詳附表2)
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課稅稅基計算如下表,土地增值稅不得 列為成本費
課稅稅基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A)=出售房地總價額-取得成本 -必要費用。
1.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 0≧ ,課稅所得=A -土地漲價總數額。
2.A>0,且(A-土地漲價總數額)<0,課稅所得=0。
3.A 0≦ ,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1)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
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即課稅所得=A)。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營利事業:
A不得自該營利事業之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中 減除

※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因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 以土地增值稅不得再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不可不知該扣除的成本費用項目喔!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105年1月1日正式上路,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完成交易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是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取得成本指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2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若未提示費用的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費用。
    該所再次呼籲,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蔡克良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201)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房地合一新制。

澎湖分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且該房地之取得日符合下列規定時,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該分局強調,個人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無論盈虧或屬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納稅收據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至於營利事業的部分大致與現制相同,總機構在國內,其申報方式係將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17%稅率課稅;總機構在境外,其稅率則為35%(房地持有超過1年)或45%(房地持有1年以內)。

另外,房地交易課稅所得額計算,無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係以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及依土地稅法計算之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作為課稅稅基

澎湖分局提醒,因房地合一新制訂有日出條款,所以自105年起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土地,會有適用新、舊制並行的情形,納稅人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南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張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更新日期:2015/10/14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即將上路,新舊規定有所不同請注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及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就全部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所得額,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稅率,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鑑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同步將於105年1月1日起針對不動產交易停止課稅,為求周延與公平,亦將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交易納入新制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該所特別針對個人部份提醒民眾,現制下(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只需就房屋部份(土地免納所得稅)以實價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於次年5月併同各項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新制下(105年1月1日以後)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土地不再免稅),並且必需在「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亦即新制下係採分離課稅,而不能等到次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才併計報繳。
此外,由於房地合一新制下對於自住房地、繼承房地、持有期間及重購退稅等等皆有新規定與減免措施,該所已陸續舉辦對外講習課程(近期訂於104年11月3日上午9時假該所3樓會議室舉辦),民眾如對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有任何疑義,歡迎參加講習課程或直接來電詢問,將竭誠為您講解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股 王股長英明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400
更新日期:2015/10/14

出售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自用住宅房地優惠的條件。

潮州鎮謝先生來電詢問,出售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的自用住宅 房地優惠條件為何?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下個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新制下自用住宅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設籍及居住連續滿6年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成年子女」設籍於該房屋,則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用住宅房地租稅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徐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200
更新日期:2015/10/07

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出售房屋申報規定

     新營區某公司負責人詢問: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實施後,公司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總機構在國內之公司申報方式係將房地交易課稅所得於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17%稅率課稅。計算方法如下:房地出售總價扣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等於房地交易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額超過土地漲價總額部分之金額即為課稅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105年2月1日出售前於103年10月1日購置之房地1筆,符合新制課稅範圍,出售總價額2,000萬元,經減除取得成本1,000萬元及必要費用200萬元後,房地交易所得額為800萬元,設土地漲價總額為300萬元,則本筆交易之課稅所得額為 500萬元,併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一併申報繳稅。

更新日期:2015/10/05

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適用新制(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 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新制)申報所得稅。如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自行出資建屋出售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除分得房屋時未另外收取價金,無須計算所得申報納稅外,其交易所得應以下列方式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僅房屋交易所得併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免稅) 課稅:
    (一)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並持有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且房屋持有期間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二)如果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持有期間得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於104年1月1日取得土地,106年1月1日自行建屋並於108年1月1日完成,嗣後於108年7日1日出售,該土地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而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並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適用長期優惠稅率2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在105年1月1日後出售自建房屋或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請多加注意是否適用新制,並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以免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更新日期:2015/10/02

明年即將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個人出售房屋之課稅範圍為何?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將自明(105)年1月1日起實施,課稅範圍包含:實施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屬一、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二、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三、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應以房地實際交易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漲價總數額之餘額,按其持有期間依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若個人出售自用住宅,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稅之優惠。
該分局提醒,房地合一課稅方式採分離課稅,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無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更新日期:2015/09/07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
嘉義縣林小姐問,新聞報導今(104)年6月立法院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請問我年初買1棟房屋,預計明(105)年出售,請問會適用新制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今年通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
房地合一課稅新稅制,有關個人房地交易所得之課稅範圍包括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至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因此,林小姐明(105)年出售房地時,如果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應按新制申報所得稅,即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小姐104年1月31日買入房地,105年7月31日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其持有期間1年6個月,在2年以內,應按新制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但如果林小姐在106年2月1日以後出售,其持有期間超過2年,則應按舊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2015/08/0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公告個人符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按20%稅率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類型



  財政部於近日公告,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之情形。符合前開公告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於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應繳納稅額時,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房地合一新制業於105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該制度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係依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超過1年未逾2年、超過2年未逾10年、超過10年,分別適用45%、35%、20%及15%稅率。惟符合該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得適用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該部公告適用案件類型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房地合一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本次公告規定自該施行日(即105年1月1日)起適用,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純婷
聯絡電話:2322-8423

更新日期: 105/03/18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相關條文

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
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
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
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
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
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
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
;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
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第 14-4 條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
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
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
      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
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第 14-5 條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
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
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
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
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五計算其費用。

第 14-7 條
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
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依限繳納。
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準用
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準用第八十一條規定。
第二項調查核定個人有應退稅款者,準用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
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第 14-8 條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
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
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
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
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
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
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
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
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
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
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第 108-2 條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
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
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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