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退還貨物稅,是否需要併入所得課稅?
本局表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本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若消費者為個人時,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民眾如要查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8/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工不帶料代製貨物,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其完稅價格。
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規定:「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前條所稱銷售價格,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提供原料,代製應稅貨物者,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依前2條之規定計算其完稅價格。」是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僅屬代工,其原料如由委託廠商提供,其銷售額僅有加工費,非屬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因此,申報貨物稅時應以委託廠商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
本局特別呼籲,產製廠商受託產製應稅貨物,應就相關課稅規定特別留意,如涉有逃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崔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53
更新日期: 105/06/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維冠大樓受災戶仍可適用汰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申請貨物稅減徵優惠,原則上需具備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及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影本等證明文件。但維冠大樓受災戶因車輛已被壓毀,無實體可以申請車體回收報廢證明,為顧及受災戶權益,只要是維冠大樓受災戶,到監理站申請車籍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載明登記滿1年以上證明文件,並向村(里)長、村(里)幹事取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將會從寬認定。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對檢附證明文件或中古車報廢日尚有疑義,歡迎隨時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廖股長06-2298046
更新日期: 105/03/17
本局將對轄內已申請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免徵貨物稅車輛進行查核
本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稅捐,近期將針對轄內已申請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進行查核,請各使用單位自行檢視前揭免稅車輛使用情形。
本局進一步說明,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於免稅貨物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納稅,為防止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將查核轄內各使用單位有無將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免徵貨物稅車輛移作他用情事。
本局秉持愛心辦稅理念,提醒轄內各使用單位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機關形象及社會觀感,使用單位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7/26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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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各種機動車輛或機車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如屬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或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等,可以免徵貨物稅;但若之後變更用途或轉讓時,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說明,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等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改變用途或轉讓,不合核准免稅要件,依法申報補繳貨物稅者,應由稽徵機關按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減除按所得稅法規定之平均法計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轄分局所有之巡邏用警用重型機車,原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免徵貨物稅,如因逾使用年限,經於「臺北惜物網」辦理公開網路拍賣該等報廢重型機車,致改變原來用途或轉讓,應於移轉該等報廢重型機車所有權予拍定人前,申請並補繳貨物稅後,再領取貨物稅完稅照,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事宜。
該局呼籲,依規定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如改變用途或轉讓,致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先向國稅局申報補繳貨物稅,否則一經查獲,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4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應按補徵稅款處1至3倍罰鍰。如民眾或各機關對相關法令及計算方式仍有疑義,請逕洽各地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 105/01/04
財政部核釋: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如先行報備並毀銷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於今(5)日核釋,貨物稅產製廠商生產之應稅貨物於廠內研發測試,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研發測試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該研發測試貨物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說明,應徵貨物稅之產製貨物係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於廠內使用消費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基於消費者負擔稅負,故應課徵貨物稅。惟鑑於產製廠商為提高其產品品質及產品安全性,必須於廠內進行各項研發測試,研測後產品已非應稅貨物態樣或變質損壞不能出售或自行使用,爰核釋是類於廠內供研發測試之應稅貨物,先行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是項貨物之規格及數量等相關資料,如經研發測試後屬變質損壞不能出售且報經主管稽徵機關銷毀者,非屬應稅貨物,不課徵貨物稅,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應稅貨物研發測試後再整理出廠銷售,或出廠研發測試,仍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另不論已稅或未稅貨物,產製廠商應依該部91年1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244號函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銷毀,始得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或自其「貨物稅廠商產銷儲存情形月報表」減除數量。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2322-8139
更新日期: 105/02/05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修正「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105年5月2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
5規定,該部會銜經濟部於今(6)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
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俾利徵納雙
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報廢定義規定係指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完成車籍報廢
及車體回收。
二、增訂繼承中古車案件之適用規定,放寬繼承人直接報廢(出口)被
繼承人名下登記滿1年之中古車,或繼承登記後再報廢(出口)之中古
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名下登記合計滿1年,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
範疇。
三、取消中古車車主與新車車主二親等同一戶籍之限制,溯及104年7
月8日至105年1月7日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四、於105年5月27日修正生效前非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
車及繼承中古車之申請退稅案件,退稅申請期限屆滿後得延長3個
月。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修正後將使更多消費者受惠,以加速
車輛汰舊換新,落實政策目的,並請消費者儘速提出退稅申請,以維
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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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條件放寬,取消二親等以內同一戶籍限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再放寬,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本(105)年5月25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將原本僅限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可適用之減稅優惠,取消戶籍限制,所有二親等以內親屬均可適用,並追溯至今年1月8日。
該局說明,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今(105)年1月8日生效,民眾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將符合使用年限的舊車報廢或出口,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之新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汽車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徵新臺幣4千元優惠。
由於多數民眾常因升學、就業、結婚、生子等因素而和原生家庭位於不同地區,而無法同一戶籍。因此立法院修正該條文第3項規定,刪除中古車車主與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須同一戶籍之規定,擴大適用對象,未來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並符合該條文第1項及第2項規定者,即適用該條文減徵新車貨物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財政部與經濟部為配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規定,已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修正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相關規範內容,消費者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預告期滿將立即會銜經濟部辦理發布事宜。另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已設置「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查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 查三科 李芳麗
電話:04-23051111轉7314
更新日期: 1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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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內報廢或出口舊車,並於前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得定額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新汽、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汽車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配偶或同一戶籍二等親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可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在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內報廢舊車,且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舊車之報廢日在6個月內,不管是先買新車後報廢,或先報廢後買新車,均可適用,但是二等親以內親屬須於舊車完成報廢或出口登記與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期間同一戶籍,才可以適用減徵貨物稅規定,如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後再將戶籍遷入,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該所提醒民眾,上開減徵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事項,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www.dot.gov.tw)熱門主題專區之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專區查詢,亦可利用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李佩穎,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18、310)
更新日期: 10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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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
依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5第4項規定,財政部於今(2)日會銜經濟部訂定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供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表示,本辦法採納草案預告期間之外界建議,修正重點如下:
一、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規定,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項同一戶籍之定義,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設定住所於同一戶籍。
二、為使先購買新車後報廢中古車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之計算期間明確,爰修正為先報廢車籍後回收車體者,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之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之次日起算;先回收車體後報廢車籍者,於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之次日起算。
三、酌修本辦法之附件申請書及明細表欄位,並增列明細表說明,俾利資料完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如有查詢該辦法內容需要,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或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全文檢索\貨物稅條例相關法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項下查詢。若有疑問請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更新日期: 105/02/02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實施期間5年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洽詢:明年想換車,還有補助貨物稅5萬元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5年1月8日起汰換中古汽機車換購新車者,可享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該條文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只要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的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即可享有汽車減徵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機車減徵貨物稅新臺幣4千元優惠。 民眾如對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黃志寶課長
聯絡電話:06-2220961轉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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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登記1年以上辦理停駛或繳銷,於105年1月8日後報廢或出口,購買新車可以申請減徵貨物稅
嘉義縣太保市陳先生問:本人有1輛登記1年以上之出廠12年之小客車辦理停駛,於105年2月2日報廢,若購買新車可以申請減徵貨物稅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係於105年1月8日生效,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消費者汰換其已使用之中古車,減少中古車造成環境汙染及其他外部成本,以達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之目的。是以,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雖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繳銷,惟於105年1月8日後辦理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符合該條文登記滿1年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提醒注意,陳先生應於104年8月2日至105年8月2日間購買並完成新領牌登記之新車,才能符合本條文規定,減徵新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新臺幣五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銷售稅課羅課長
連絡電話:(05)3621010分機300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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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措施報恁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促進業者發展中古車輛外銷以提振新車市場及周邊產業發展,並鼓勵車輛汰舊換新車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年1月6日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
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辦理舊車報廢或出口,並以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之新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貨物稅減徵優惠。又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生效屆滿日以前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舉例說明,本條文係於105年1月8日生效並於110年1月7日屆滿,原登記舊車如於105年1月8日出口或報廢,其於104年7月8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如於110年1月7日出口或報廢,並於110年7月7日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汽車及新機車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文規定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關於同一戶籍之規定,僅配偶購買新車可不受設於同一戶籍之限制,至於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必須報廢或出口登記舊車之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至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期間,均設於同一戶籍。
該局指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流程,是由消費者完成中古車報廢或出口並換購新車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供予新車經銷商委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俟車輛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退稅款後再轉交消費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明細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或機 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新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中古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中古汽、機車辦理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五)報廢車輛,檢附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如出口車輛,檢附中古汽、機車之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影本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
(六)戶口名簿影本。但中古汽、機車及該等新車登記為同一人者,免附。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表示,「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另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已設置「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查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芳麗,電話:04-23051111轉7314)
更新日期: 105/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上路,民眾大聲喊 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促進業者發展中古車輛外銷以提振新車市場及周邊產業發展,並鼓勵車輛汰舊換新車以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業經 總統於本(105)年1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8日生效,主要增訂內容如下:
一、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 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該局說明,民眾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5年內,辦理舊車報廢或出口,並以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之新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貨物稅減徵優惠。又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及生效屆滿日以前報廢或出口舊車之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舉例說明,本條文係於105年1月8日生效並於110年1月7日屆滿,原登記舊車如於105年1月8日出口或報廢,其於104年7月8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如於110年1月7日出口或報廢,並於110年7月7日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汽車及新機車之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條文規定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關於同一戶籍之規定,僅配偶購買新車可不受設於同一戶籍之限制,至於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車,必須報廢或出口登記舊車之所有人與購買新車登記所有人,於舊車報廢或出口前後至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期間,均設於同一戶籍。
該局指出,財政部與經濟部已就上開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訂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相關規範內容,消費者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查閱。另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已設置「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查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芳麗,電話:04-23051111轉7314)
更新日期: 105/0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自100年9月1日起開放貨物稅產製廠商以網際網路辦理貨物稅申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便利貨物稅產製廠商及其代理人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貨物稅申報,財政部已發布「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完成建置貨物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自100年9月1日起開放貨物稅產製廠商以網際網路辦理貨物稅申報,不僅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更提升稽徵機關為民服務效能。
該所說明,貨物稅產製廠商只需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報軟體,申請身分認證並完成廠商資料登錄後,即可於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之申報期間全日24小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貨物稅申報或當期申報資料之更正,無須親自前往稽徵機關辦理,省時省力又可省去舟車勞頓之苦,且能加速稽徵機關資料處理流程,另貨物稅廠商可持經由貨物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列印之附條碼繳款書,以現金或支票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稅,如應自行繳納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第2日24時前,均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不加徵滯納金。至已逾申報期間或非當期之更正申報,仍需填寫申請書並敘明事由,檢附更正後申報書表及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不適用電子申報。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9)。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產製貨物出廠前可預先申請審核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為便利企業產品訂價及避免因未主動依規定辦理貨物稅產品登記及報繳貨物稅,遭受處罰,廠商產製貨物出廠前,可預先申請審核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本局表示,鑑於當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各類新型產品不斷推陳出新,新型產品之外觀與其內部構件亦大多與傳統產品迥異,以致稽徵實務上徵納雙方對於各類新型產品之貨物稅徵免認定,迭生爭議。基於愛心辦稅,國稅局已建立貨物預先申請審核貨物稅徵免認定機制,廠商對其產製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產生疑問時,得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及檢附相關型錄操作說明圖樣等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審認,並於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
本局說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已建置「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提供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核復之案例查詢、申請書下載、法令查詢及線上申辦等服務,歡迎廠商多加利用。納稅義務人於法令適用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問搞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2015/12/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將帶動車輛整體產業發展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18)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
二、於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4千元。
三、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上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亦得適用上開二項規定。
財政部表示,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且完成領牌登記之期間,含括本條文生效後報廢或出口之前6個月,及生效屆滿前報廢或出口之後6個月。例如:本條文如於105年1月1日生效,原登記舊車於105年1月1日報廢或出口,其於104年7月1日以後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符合本條文規定,可減徵新車貨物稅;又原登記舊車於109年12月31日報廢或出口,並於110年6月30日前購買並完成領牌登記之新車,亦符合本條文規定,得減徵新汽車及新機車之貨物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前開修正草案之通過,可促使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有助於提升車輛整體產業發展及達成節能減碳目標。該部將會同經濟部就是類減徵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訂定相關子法規,並積極進行後續作業規劃,俾利該法案之推動與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8139
更新日期:2015/12/18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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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新車,最高享有5萬元的減稅優惠
2015年12月18日21:48
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法,舊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新車,最高享有5萬元的減稅優惠,待總統府公布後生效,共實施5年,估最快明年元旦上路。因擔心民眾觀望不買車,法令生效前後半年符合一定條件,買新車都可享減稅優惠。
同一戶籍二等親內不限同一人可申請減稅,但報廢一輛車只能抵一輛新車減稅,不同人申請減稅要確認在同一戶籍。
財政部官員解釋,假設明年一月一日生效,實施結束日為民國一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只要是今年七月以後買的新車,或是最遲一一O年六月三十日前買新車完成領牌登記,舊車於一O九年底前報廢或出口,都可享減稅的優惠,有效年限長達六年。
不過民眾要注意的是,現在買新車若馬上將車輛報廢或出口是無法享減稅優惠的,必須等到法令生效後再申報出口或舊車報廢,在法令實施之前報廢的車子無法享買新車減稅。
民眾可讓「車商委辦」退稅,也可自辦貨物稅退稅,在車輛報廢或出口後,憑相關證明文件(環保署報廢證明或海關出口報單文件),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官員說,車商都會提供民眾便利服務,只要去經銷挑新車,填寫退稅同意書,車商就會幫民眾包辦出口或報廢程序。
民眾可請二手車商估價舊車價值,若低於5萬只有幾千元,直接報廢買新車更划算。汽車需出廠6年以上,機車則需出廠4年以上才符合申請條件。
目前出廠十年以上汽車近430萬輛,15年以上約230萬輛。出廠機車10年以上700萬輛,15年以上400多萬輛。
財政部官員說,估計二手車出口到蒙古、中美洲墨西哥、緬甸、柬埔寨1年約8千至1萬輛,每出口1萬輛約可增加17億元的稅收,以6~11年的舊車最具出口市場。(林巧雁/台北報導)
善用「貨物稅/菸酒稅免稅銷案檢查表」檢視 減少遺漏補稅 好Easy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方便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檢視免稅出廠之菸酒及貨物辦理銷案情形,特別製作「貨物稅/菸酒稅免稅銷案檢查表」,供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疏漏情事,避免逾期遭補徵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及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產製廠商將菸酒及應稅貨物先予申報免稅出廠者,事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逾期應予補徵。為落實愛心辦稅,特製定檢查表,提醒廠商按表列項目勾填檢查。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2)。
更新日期:2015/1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計算方法,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埔里訊)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格。國產貨物的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其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有關貨物稅廠商產製貨物銷售與區域經銷商,再透過區域經銷商銷售與零售商或消費者,該區域經銷商即兼具中間批發商性質,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依規定不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該所特別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捐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黃惠麗,聯絡電話:049-2990991分機305或利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23
體恤身心障礙者,國稅有心!
財政部繼去年基於物價指數上漲將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外,更於今年初為提昇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交通便利、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自立及體恤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得申請退還先前繳納之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上述租稅優惠外,關於綜所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核定方面,亦朝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方向邁進。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故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該扣除額。財政部今(104)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嗣後基於與先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可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嗣後經鑑定取得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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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認定標準
財政部今(6)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免徵貨物稅之認定標準及申請退稅應檢附證明文件,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12條第5項規定,104年2月6日起5年內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免徵貨物稅。上開條例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保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交通環境,並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自立生活,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鑑於車輛管理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該部於101年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又依公路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車輛應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並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檢驗及領照,爰明定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應符合上揭基準第67點規定,並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
財政部指出,上開條例於104年2月6日生效,自該日起5年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車輛符合前揭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規定者,得由原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逕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素菁 聯絡電話:02-23227589
更新日期: 104/05/11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貨物稅產製廠商因故未能事先提出免稅原料採購申請,得於事後申請
本局表示,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核定書)」一式三聯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將甲聯抽存,餘乙、丙二聯加蓋稽徵機關印信並填具核准日期及文號發還產製廠商;乙聯由供應廠商(進口者為進口地海關)抽存;丙聯送憑發免稅照。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重覆課稅,產製廠商如因故未能於原料出廠或進口前向稽徵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採購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貨物稅廠商免稅照銷案,請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辦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指出,貨物稅廠商請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0、75、80及81條規定,有關外銷免稅貨物、產製應稅貨物,申請免稅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應稅貨物參加展覽及應稅貨物捐贈勞軍等申請銷案,備妥相關銷案文件,依規定辦理。
該所進一步說明,例如產製廠商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又為避免貨物稅廠商因工作業務繁忙或未妥善保存相關銷案憑證,致逾期未辦理銷案,遭致補徵貨物稅,該所已將各種免稅銷案情形製作成「貨物稅免稅銷案檢查表」1份,供廠商自行檢視。
前述檢查表可洽該所索取,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xx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林信成,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18)
更新日期:2015/10/09
經主管機關核定免稅之飲料品,免填稅照
本局表示,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前項完稅照或免稅照,產製廠商應於第一聯背面加蓋廠名及出廠年月日之戳記後提運出廠;第二聯按月彙送主管稽徵機關;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本局進一步表示,免稅飲料品須先行取樣送驗合格後,再由稽徵機關核定免稅,應無先行開立免稅照出廠,嗣後再行銷案之必要,為簡化免稅飲料品出廠照證作業,乃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稅之飲料品,可免填稅照。
新聞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09/24
貨物稅廠商計算完稅價格時,若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本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銷售價格∕(1+稅率),銷售價格係指產製廠商當月份銷售貨物予批發商之銷售價格,其無中間批發商者,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本局進一步表示,按財政部90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63號令規定,產製廠商如將貨物部分銷售予融資公司,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另機車經銷商如與機車行訂有代銷合約,且該機車行確僅收取代銷佣金者,該經銷商可視為非中間批發商,在計算該月完稅價格時,得扣除批發商毛利。
本局呼籲貨物稅廠商,若發現完稅價格計算錯誤時,應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0/11
善用「貨物稅/菸酒稅免稅銷案檢查表」檢視 減少遺漏補稅好Easy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方便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檢視免稅出廠之菸酒及貨物辦理銷案情形,特別製作「貨物稅/菸酒稅免稅銷案檢查表」,供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疏漏情事,避免逾期遭補徵稅款。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菸酒稅稽徵規則及貨物稅稽徵規則規定,產製廠商將菸酒及應稅貨物先予申報免稅出廠者,事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相關銷案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銷案,逾期應予補徵。為落實愛心辦稅,特製定檢查表,提醒廠商按表列項目勾填檢查。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2)。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領牌車非屬新領牌照登記之車輛,尚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我在105年2月間購買一輛領牌汽車,同時亦已報廢舊汽車,可否申請貨物稅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自105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領牌車指車商先行請領牌照之車輛,名義上雖是新車,惟購車車主仍須辦理車籍過戶,已無法取得新領牌照登記,尚無減徵新車貨物稅的適用。【#04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雅斐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9
更新日期: 10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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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2親等內親屬之規定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有關同一戶籍規定係指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登記所有人與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所有人為2親等以內親屬,並應於新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日,設定住所於同一戶號之戶口名簿內。
其中有關2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舉例說明符合2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如下:
(1)本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2)本人與配偶之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孫子女及其配偶、外孫子女及其配偶。
有關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申請相關規定,消費者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www.mof.gov.tw/)或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dot/index.jsp )查詢,若有疑問亦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0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鄭明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17
更新日期: 10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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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出口換購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政策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推動中古車外銷,減徵新車貨物稅,將有助於降低舊車數量,並活絡國內新車市場。依據經濟部工業局統計,全球左駕國家約占66%,我國中古車具有行駛里程數較少及左駕之優勢。政府部門於草案研議階段,業已評估是項政策之可行性,並與公會及中古車商研商,凝具共識,依據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於104年10月11日發布說明表示,本項政策各車廠皆表示支持,同時就長期而言,本項減徵措施有助改善國內中古車車齡。
財政部說明,依據經濟部提供之業者評估資料,國內中古車數量約有44萬輛具有出口競爭力,目前中古車出口量每年僅約2千餘輛,其中絕大部分還是以廢車出口,未來本項措施實施後,預估每年有1萬輛中古車出口,對汽車產業外銷產值及推動經濟動能將有助益,而且不會對中古車內銷市場造成衝擊。
該部進一步說明,於條文生效日起出口登記滿1年且未辦理車輛停駛登記之出廠2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並於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可追溯適用減徵貨物稅措施,亦即消費者只要在舊車出口前6個月內先購新車,等到舊車出口後即可退還該減徵之貨物稅稅款;另外,先出口舊車再購新車,於購車時即可折減車價。故財政部呼籲,消費者購車無須觀望。
財政部指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草案行政院已函送立法院審議,該部與經濟部將儘速研議相關機制及子法規等配套措施,並積極與立法院溝通說明,期加速完成立法程序,促使政策早日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美慧
聯絡電話:02-23227589
產製汽車裝置冷氣音響出廠者應按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
台中市東區陳先生問:汽車未裝置音響出廠,於廠外設廠再加裝音響銷售,該裝配工廠是否要繳貨物稅?又金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依據財政部80年11月8日台財稅第801260675號函規定,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銷之汽車,裝置冷暖氣機或音響出廠者,應按整車價格(包括冷暖氣機及音響)計課貨物稅。汽車製造廠或汽車裝配廠所產之汽車,其所使用之冷暖氣機或音響,可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辦理免稅採購。汽車未裝置冷暖氣機及音響出廠,於廠外設廠再加裝冷暖氣機及音響銷售者,該裝配工廠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就裝有冷暖氣機及音響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汽車產製廠商,接受其他廠商委託加裝冷暖氣機、音響出廠者,應依貨物稅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張富美,電話:04-22612821轉300)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拍賣未完稅之應稅貨物及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應報繳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利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納貨物稅之應稅貨物案件徵起稅捐及遏止免稅貨物非法流用,總統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2條及第23條條文,增訂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尚未完納貨物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或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即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應於提領貨物前向國稅局申報納稅。而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即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則為貨物持有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納稅。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未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情事,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28046
更新日期:2015/09/21
納稅義務人 | 申報時點 | |
尚未完納貨物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或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 | 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 | 提領貨物前 |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 | 原則: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 例外:貨物持有人 |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 |
名 稱 貨物稅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2 條
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委託代製貨物者,為受託之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三、進口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者,為拍定人
、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五、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
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納稅
義務人為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第 23 條
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
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
尚未完稅之應稅貨物經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者,納稅義務人
應於提領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免稅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免稅貨物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改裝車輛,補稅百萬,國稅局獵稅成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休旅風氣盛行,民眾越來越重視戶外休閒生活,喜歡利用閒暇假日開車出遊,為增加車輛功能性及便利性,常會要求車廠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業者因應這個市場,提供消費者五花八門的車輛改裝需求,惟常疏忽改(加)裝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者,應報繳貨物稅之規定。
中區國稅局近期透過汽車車體製造廠商申報之營業稅與貨物稅資料進行比對,針對兩者稅額差距異常案件深入追查,查獲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達10,000元以上者,未報繳貨物稅,遭補稅及罰鍰1,521,282元。該局並表示,將持續加強運用貨物稅申報資料與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進行跨稅目比較分析,勾稽追查貨物稅產製廠商繳稅情形,提醒廠商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10,000元以上者,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所以,凡是能固定於車身上,使其與車身不可分離,其裝置後能增加該車輛之功能或提升該車輛之使用價值者,均屬汽車加裝設備,一般常見加裝設備有車頂置物架、電動遮陽棚、固定裝置的寢具設備及冰箱、汽車衛星導航或數位電視等。
該局特別呼籲,車體產製廠商若有已稅車輛或底盤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其改(加)裝價格在10,000元以上,應自行檢視有無應報繳貨物稅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李芳麗,電話:04-23051111轉7314)
更新日期:2015/09/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換裝新的壓縮機,籲請課徵貨物稅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於查核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繳,以免受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已課徵貨物稅的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若確實是在保固期間內換裝新的壓縮機,只需按新壓縮機的價格計課貨物稅,否則必須加計成數伸算整台冷暖氣機貨物稅。
該所進一步表示,其伸算公式,依據中央系統型及汽車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規定,係按主機或冷媒壓縮機的價格加計規定的加計率(未達20馬力者,加計百分之5百,即乘6倍;20馬力以上者,加計百分之250,即乘3.5倍)作為主機價格,再以主機價格之1.35倍(非往復式)或1.5倍(往復式)作為整台冷暖氣機之完稅價格,申報繳納貨物稅。若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9)。
更新日期:2015/08/0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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