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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9日 星期三

稅捐稽徵法相關--強制執行、分期或延期繳納、限制出境









國稅稽徵機關承受不動產時點業已修正,請欠稅人儘早清償稅捐,以免徒增利息負擔(財政部1051123新聞稿)

財政部已於105年6月6日修正「國稅稽徵機關承受行政執行處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稅稽徵機關承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無法拍定不動產作業要點」,其中承受時點自「欠稅於六個月內將逾執行期間,或倘經行政執行處摯發執行憑證終結執行程序即逾徵收期間」修正為「欠稅於二年內將逾執行期間」,另配合財政部104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令:「…,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仍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形。」,國稅稽徵機關得承受不動產之時點已大幅延後,呼籲欠稅人儘早清償稅捐,以免徒增利息負擔。

舉例來說,原限繳迄日為105年5月31日之稅捐,如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執行,於上述要點未修正及解釋令未發布前,國稅稽徵機關於110年5月31日後即可承受之不動產,於此次修正後,將延至118年5月31日後始得承受,欠稅人如未另行繳納,僅待國稅稽徵機關承受其不動產,將多負擔8年之滯納利息。


利用他人分散薪資所得致規避稅負者,涉犯刑責,不可不慎(財政部1051108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高所得者如利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致生逃漏綜合所得稅之結果者,如經查獲,除補徵逃漏稅款並處罰鍰外,亦恐觸犯相關刑責,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甲君為A公司之總經理,每月自公司支領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薪資,並另有其他所得。為避免適用綜合所得稅較高所得累進稅率,甲君明知親友乙君未於公司任職,經徵得乙君同意後,指示不知情之A公司會計人員,將每月薪資4萬元轉入乙君所提供之薪資帳戶,並製作不實薪資明細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短報薪資所得,致生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結果,其行為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最高將可處5年有期徒刑。

該局強調,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稅,納稅義務人藉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規避較高稅率之適用者,除違反租稅公平與影響國家稅收外,亦生相關行政及刑事制裁責任。籲請納稅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身陷處罰危機,而得不償失。


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表示:轄內A公司負責人甲君來電詢問,A公司滯欠營所稅,近日遭本局函請地政機關就該公司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因前揭不動產已向銀行抵押貸款,為避免銀行降低對該公司債權信用評價而影響資金週轉,得否以甲君名下無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為擔保標的,請求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指出:按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足以保全欠繳稅捐,可以照辦。本案甲君所提供不動產經審酌後,其價值如足資保全A公司全部欠繳稅款,則於辦竣甲君所提供擔保品之抵押權登記後,本局即得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公司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甲君提供之不動產擔保標的,原則上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甲君如認估價偏離市場行情,得另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本局查明屬實後核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 105/06/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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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財政部1051114新聞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名下所有土地、房屋業已充當擔保品或遭禁止財產處分登記,該不動產市價合計顯逾欠繳應納稅捐,本局已充分保全租稅債權為何仍限制義務人出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惟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就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保全標的,倘納稅義務人認為該不動產之市價超出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現值合計之1.2倍,足以擔保欠稅金額,必須主動提示上述相關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供審核;否則稅捐稽徵機關仍就其名下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公告土地現值及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若依此估價原則計算所得之金額不足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著手進行限制出境等其他手段以達租稅保全目的,如此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


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之案件,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通常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逾期仍未繳,該分署將進一步對其財產如存款、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辦理強制執行。如義務人遭扣押之存款係屬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情形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確保基本生活無虞。

  該局提醒民眾應按時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衍生後續可能被扣存款、薪資,或動產、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損及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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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社會保險金時有條件得免執行

(臺中訊)偶有義務人來電詢問,社會保險金可否不要被扣押?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簡言之,社會保險金不是一定免執行,而是有條件免執行。

  所謂的「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行政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不能得知義務人財產(存款)來源,因此常先核發扣押命令,其中若屬於社會保險金時,則需義務人先說明係社會保險金及其是否符合「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如義務人認為其係維持生活所必需時,則應將此情形儘速告知執行機關(即聲明異議)。

  異議的方法,可以直接書面向執行機關聲明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查核,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上有登載存款來源)等;另「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之證明,請儘量說明,例如:共同生活親屬組成狀況,以協助執行機關或移送機關儘速判斷可否為執行標的,避免影響義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之權益。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按時繳納稅捐以免被移送執行,一旦被移送執行,若因一時不便而無法繳納稅捐者,可速洽各行政執行分署就繳納方式為說明並履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查調他人財產有條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因民事糾紛訴訟,僅持法院通知補件之公文,要求查調他人之財產資料,經承辦人詳細解釋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之保密規定後,失望的離去。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除該條款列舉可提供之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因此,該處再次提醒民眾,尚在訴訟階段,未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僅持有法院通知補件之公文,依規定仍無法查調他人財產之資料,如果法院認為確有需要,可由法院行文向稽徵機關查調。

更新日期: 105/06/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已發生流當未辦理過戶車輛之禁止處分登記,仍應經稽徵機關查證始可塗銷登記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對欠稅人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前,當舖業者於取得所有權後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依財政部100年7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51440號函釋規定,僅屬有否違反行政管理措施之問題,尚難據謂非經登記即生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是以,稽徵機關尚不得對欠稅人已經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之車輛為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說明,車輛禁止移轉後始發生流當效力,依財政部68年5月16日台財稅第33209號函釋規定,因限制移轉時,該車輛仍屬欠稅人所有,仍應受限制移轉之拘束,自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提醒,並非所有經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登記且已流當之車輛,皆可塗銷登記,仍須查證流當時間,如車輛在禁止處分登記前,依當鋪業法規定已發生流當惟未辦理過戶登記,始可依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 105/05/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請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以免受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公文通知,要在規定時間到場備詢或提示帳簿、有關課稅資料及其他文件,因為不以為意或一時疏忽,未按時到案備詢,不久後即收到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才發現自己遭到處罰。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及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可要求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到場備詢。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到場備詢,可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拒絕接受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資料,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民眾,如果接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提供資料或備詢的公文,而無法按時到場時,可與承辦人員聯絡,改訂時間。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因應升格直轄市,依地方稅法通則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應經新市府及新議會審議通過重新制定,已於104年6月2日公布實施。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定,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2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另依該法第6條規定,地方稅自治條例需經直轄市議會通過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市改制前「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第12條規定施行日期102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未依地方稅法通則重新辦理不能繼續課徵。經該局評估實施成效良好,並為維護景觀及符合環保公益,該局於103年12月即已著手進行該自治條例繼續實施之擬訂,但因應本市升格直轄市,依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規定,該自治條例需經新市府、新議會審議通過,該局於103年12月25日新市府一上任,就重行辦理繼續實施程序,並於104年1月28日經桃園市政會議通過後,即送本市議會第1屆第3次臨時會審議, 104年3月6日審查通過,經104年3月13日送財政部、行政院、行政院主計總處備查,財政部於104年5月20日同意備查,本市隨即於104年6月2日以府法濟字第1040144588號令公布。

更新日期: 105/04/0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寄發繳款書清理欠稅,逾限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於3月中旬起進行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欠稅催繳作業,並將繳納期間改訂為105年4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止,請民眾儘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寄催繳大部分以雙掛號方式寄送,除可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稅外,稅額在2萬元內也可在營業時間較長之便利商店繳納,免收手續費。若未依規定在4月30日前繳納,每逾2天會被加徵稅額1%滯納金,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稅額15%的滯納金外,還會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址如有變更,請儘速向該局申請變更通訊地址,以免屆時收不到繳款書而延誤繳納,致使權益受損。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機器設備係屬折舊資產,不得為欠稅之擔保品!

某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是否可申請以其公司所有紡織機器設備做為欠稅之擔保品,塗銷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申請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黃金、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基於所提供之擔保品-機器設備係屬折舊資產,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在實務作業尚有困難,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未合,不宜允准。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向該局確認,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欠稅執行之執行必要費用

(臺中訊)執行義務人來電表示,其因欠稅被行政執行,希望每一個執行行為均能事先被雙掛號通知,例如:寄送傳繳通知書或扣薪扣款拍賣等都能先雙掛號送達,讓本人事先知悉。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執行較一般行政行為略有不同,其欠稅被移送執行除了要繳清滯欠的本稅、滯納金等外,依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係由債務人(執行義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和一般公文書由行政機關負擔費用不同。關於執行必要費用,如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等均是,實務上,由移送機關先代義務人繳納,再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收回;另一方面,行政執行係為強制義務人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亦有預防脫產之必要考量。實際上,影響義務人權益之執行命令於核發時,會以現有查得之資料雙掛號通知義務人;其它不直接影響義務人權益則以一般郵寄為主。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稅捐按時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一旦被移送執行,若因一時不便而無法繳納稅捐者,可速洽各行政執行分署就繳納方式為說明並履行,則有可能減少執行作為而使必要費用減少支出。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欠稅如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扣薪,稽徵機關可否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本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郭先生電話詢問,因其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已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薪,為何名下因該欠稅被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之不動產尚未塗銷?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禁止財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所移送之強制執行,是為了促使納稅義務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二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而行,除非欠稅人就欠繳之應納稅捐已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或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本局進一步呼籲,民眾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寄發之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疑問可於該期限內逕洽該機關,如屬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申請查對更正,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 105/02/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都提訴願了,為何還被強制執行?可以補救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且尚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可以補救嗎?
該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欠稅只要提起行政救濟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者。
故依法提起訴願案件之欠稅,除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為禁止處分外,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案件如被移送強制執行,別擔心,還是有補救方法,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須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 10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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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移送強制執行,不以案件確定為必要

      本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沈小姐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國稅局會移送至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本局說明,因沈小姐不服國稅局核定其○○年度綜合所得稅短漏報租賃所得,於接到補徵稅款繳款書後,雖依法申請復查,嗣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惟並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亦無符合同法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之情形,故無暫緩移送執行之適用,本局依規定仍須將滯欠之稅捐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應納稅捐不服提起訴願時,務必依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仍應依法將欠稅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更新日期: 105/01/25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怎麼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果收到稅單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因欠稅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並且會收到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民眾收到傳繳通知時,如欠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可持收到之傳繳通知所載期限內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開立稅單繳納,亦可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至移送機關。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收到傳繳通知時,不可以不理會,如有疑問,可向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查詢,否則逾應到案時間仍未處理,執行分署會核發扣押命令扣取存款或薪資,此外,欠稅人之土地、房屋或車輛等財產都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

更新日期: 105/01/3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因信託財產所欠繳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所指「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負擔之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不繳納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稅務局貼心提醒:有信託財產,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都要確認稅捐繳納情形,以免信託之財產被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 105/01/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欠稅,是不是也要父債子還
文 / 【台灣法律網】

94/10/03

王姓納稅義務人詢問,其並未滯欠任何稅捐,為何最近遭行政執行處扣押薪資所得?經查王先生之父親生前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繳,往生時王先生亦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該筆欠稅即由王先生概括承受,並遭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因稅捐繳納義務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其性質具財產性,而不具一身專屬性,故納稅義務人死亡時,除其繼承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據繼承之法理,其納稅義務應由繼承人概括承受。

該局說明,為了避免父債子還而影響繼承人基本生活,民法上特別明定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權利。惟一般民眾認為「被繼承人之義務」,僅限被繼承人基於「私法」上之債務。殊不知租稅債務亦為被繼承人之「義務」,因此,若已明知被繼承人遺留大額欠稅,而繼承之財產尚不及償付欠稅時,繼承人可選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以維護自身之權利。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徵收科郭科長,聯絡電話:2298062 彙總編號:94091601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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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所欠稅捐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者,准予註銷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惟遇遺產繼承人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所欠稅捐,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稅務局說明,例如王大明死亡時,留有1筆土地、1棟房屋及5輛車子,另欠繳房屋稅2萬元、使用牌照稅20萬元及罰鍰50萬元,另地上土地設有抵押權1,320萬元,繼承人若全部拋棄繼承,由遺產管理人依法清理遺產,欠繳之稅款,如經參與分配,未受清償部分,准予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該局進一步說明,當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捐時,如發生變現價款不足原抵繳之應納稅額時,其取償之順序,就該土地移轉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應優先於其他稅捐而受償。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應納稅捐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款,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臺中訊)大甲區的蔡小姐日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感到很訝異,經地方稅務局查明後,原來是因為蔡小姐有未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才會遭移送強制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地方稅務局寄發之繳款書,若無錯誤即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款;如逾30日仍未完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此時,行政執行署將先寄發傳繳通知書,若欠稅人仍未繳納,則可能依欠稅情形被扣押薪資、存款或拍賣欠稅人之財產來清償欠稅。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特別留意繳款期限。若應納稅額未滿2萬元則可直接持繳款書至附近便利超商繳款,儘速於限繳日期前完納,以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行政執行機關所為限制出境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所定限制出境年限之拘束

     本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質疑,因欠繳綜合所得稅50餘萬元,被限制出境至少已有6年多,早就超過稅捐稽徵法規定的5年限制出境期間,為何遲遲未解除禁令,顯然已侵害其權益。
     本局指出:甲君欠繳金額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所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本局並無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惟甲君欠稅多年前已遭本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目前仍繫屬執行中,經深入瞭解後,得知行政執行機關多次通知甲君報告財產狀況,卻屢未到場說明,已然構成規避執行之虞,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限制甲君出境。因上開二法對於限制出境之目的、要件、審查程序及規範機關均有不同,是以,行政執行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對納稅義務人實施限制出境,即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所定5年限制出境期間之拘束,而甲君始終未出面澄清前揭規避執行疑慮,限制出境令自然無法解除。
     本局進一步說明:強制執行程序是實現國家債權最後一關,也是最後一道防線,因此,納稅義務人接獲行政執行機關傳繳通知或到場陳述命令等文書時,應儘速繳納稅款,如有經濟困難,應即向行政執行機關提出適當說明,並申請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以為置之不理就相安無事,結果迫使行政執行機關祭出限制出境之執行手段,反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 105/08/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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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逾5年而解除限制者,其欠稅仍得繼續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欠稅遭限制出境滿5年後,稅捐機關將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予以解除限制,不過應注意的是,上開規定僅係解除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之人身自由限制,並不表示其欠稅亦可免除。該分局特別說明,欠稅若無其他更正註銷原因,原已繫屬行政執行署者,仍得繼續執行;若其欠稅原未繫屬行政執行署但未逾徵收期間者,稅捐機關仍得繼續追償或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 105/04/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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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誤認只要繳納部分欠稅金額,即可解除出境限制!

近來時有民眾詢問,因欠稅被國稅局限制出境,可否繳納部分金額後,就可以請求解除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欠稅被限制出境後,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欠稅額未達法定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限制,這是錯誤的觀念,實際上,民眾一旦被限制出境,若僅繳納部分稅款或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欠稅未全部繳清前,是無法解除出境限制的。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不僅增加滯納金、利息負擔,還要面臨財產被禁止移轉處分、不動產被查拍賣,甚至被拘提或管收等等,可謂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欠稅遭強制執行 應查明儘速繳納以免影響權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若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勿自認為是詐騙而置之不理,如有疑問應積極查明並儘速繳納,以免權益受損。若確有繳納困難者,應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更甚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還可以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

更新日期: 105/04/0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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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強制執行的標的有哪些?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欠稅遭執行的標的不只限於現金而已,依法只要屬於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該分局表示,欠稅若被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將進行強制執行措施,例如對薪資所得、存款扣押收取,或對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更甚者對人身拘提、管收。且納稅義務人尚需負擔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包括寄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衍生的登報費、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等費用。

   該分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無謂損失,徒增困擾。

更新日期:2015/12/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訴願前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對稅單應納稅額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提起訴願時,如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可暫緩移送執行。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或04-7239131轉分機562洽詢。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其名下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雖已依法申請復查,財產仍可能遭禁止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按財政部6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所謂「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故若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款,依法申請復查而未繳清稅款,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以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申請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期間,進行隱匿或移轉財產等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交往多年的女友決定結婚,但覺得房子太小,便與不動產仲介公司簽訂出售原先居住的舊屋換購新屋的契約,當甲君物色好一棟理想的房屋,準備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舊屋因欠繳贈與稅新臺幣200餘萬元,已被禁止處分登記,甲君不解為何該筆稅捐已依法申請復查,在復查結果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名下財產卻遭禁止處分?

該局解釋,甲君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惟該筆稅捐因逾限繳日仍未繳清,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將甲君的舊屋禁止處分,如要塗銷該禁止處分須繳清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於全部欠稅金額之足額擔保,甲君幾經思量後,認為提供足額擔保既不能完全解決問題,辦理擔保的手續又繁複,遂決定繳清全部稅捐,該局於甲君欠稅款項全數繳清後,塗銷甲君舊屋的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換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雖依法申請復查且復查結果尚未確定,其名下財產仍有可能遭到禁止處分,如財產有移轉之需要時,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之利益。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更新日期:2015/11/26

訴願決定書由訴願人之同居人收受者,生合法送達效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訴願決定書如對訴願人或其指定之送達代收人之同居人為送達,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所謂「同居人」,係指與應受送達人居住在同一處共同為生活者而言,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

該局指出,依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該局舉例說明,有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訴願階段指定乙君為其送達代收人,財政部交郵務機關向乙君之送達處所寄送訴願決定書時,因不獲會晤乙君,即由該處所乙君之妻丙君代為收受訴願決定書。嗣於訴願決定書送達2個月後甲君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主張丙君雖為乙君之配偶,惟丙君之戶籍非設於該處,故非送達代收人乙君之同居人,由丙君收受訴願決定書顯非合法送達,即其起訴尚未逾不變期間,應屬合法起訴。

該局解釋,最高行政法院認丙君是否為乙君之「同居人」,係以丙君與乙君是否同居一處共同生活為標準,不以具有親屬關係或以永久共同生活為必要。本案乙君及丙君既為夫妻關係,雖二人戶籍地不同,然於訴願決定書送達於乙君之住居所時,丙君既在該處所收受送達文書,衡諸常情,難認二人無共同生活之事實為由,即認丙君有代為收受送達之權限。故以甲君已逾2個月之不變期間駁回起訴。

該局強調,訴願決定書如於應受送達處所經同居人代為收受時,該送達程序即屬合法送達,訴願人如對訴願決定不服,仍應於該同居人收受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內起訴,以免逾不變期間後無從救濟。
(聯絡人:法務一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83)
更新日期: 10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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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寄存送達具合法效力,請儘速至郵局領取稅單繳納!

(新竹市訊)收到郵局稅單寄存送達通知書,請務必記得前往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免得被加徵滯納金,又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行政執行署發出之傳繳通知後,到稅務局主張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但事實上,稅單以雙掛號寄送,民眾因故未收到,而寄存郵局,已發生合法送達效力,逾期未繳納所加徵的滯納金就無法豁免。
稅務局提醒市民,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貼有或置有郵局寄存送達通知單時,請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否則在繳納期限後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27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104年11月開徵的地價稅您繳了沒?欠稅未繳小心被移送執行而遭扣押存款或薪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如未如期繳納應納稅捐,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強制執行,並遭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或銀行存款,民眾不得不小心。

稅捐稽徵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儘速徵起欠稅,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自得優先選取較易執行之薪資所得及銀行存款等為執行標的。

該處特別提醒,尚未繳納今年11月開徵地價稅之民眾,如因未收到稅單,而無法繳納者,請儘速與該處所屬各分處聯繫補發稅單,或於11月30日前可就近至居住地附近之各地稅捐稽徵處,申請補發稅單持至代收稅款之機構繳納,因逾期繳納會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若逾30天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亦會受損。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否辦理更正?

(南投訊)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強制執行,事後發現扣繳憑單內容有誤,經向扣繳單位提出更正後,所得已減少,可否向國稅局要求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補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已移送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移送執行之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稅捐稽徵機關不會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會以更正後金額函請執行機關更正執行,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繳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課賴宣軒,電話049-2223067#428)

更新日期:2015/11/18

已申報惟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對稽徵機關加徵納金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之稅捐,如已於申報期間申報,卻未繳納應自繳之稅款,對於稽徵機關核定加徵之滯納金不服,其復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 94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4800號令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於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本稅,因逾期繳繳納稅款,經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加徵滯納金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因稅捐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時,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尚未成就應於繳款書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至納稅義務人已申報惟未繳納應自繳稅款,嗣經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本稅,因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之法定要件已成就,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應於繳款書送達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是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加徵滯納金之行政處分不服,應注意個別情形之復查期間,否則,逾期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以程序不合駁回。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2015/11/10

這裡要分享的概念是:稅捐的優先受償權

1.稅捐稽徵法
第 6 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2.營業稅法
第 57 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國家是絕對不會讓人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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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G5捷運站前「亞力山大健身房」遭拍賣抵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經創造健身產業傳奇的亞力山大健身俱樂部,經營不善已歇業數年,因積欠百萬稅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將於104年11月24日進行拍賣,用來償還所欠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這次拍賣的標的物不動產面積約370坪左右,位在臺中市人潮聚集的精華地段文心路與天津路交叉路口,捷運北屯線G5站正對面,建築物雖在地下一樓,但格局方正且可作商業用途,相對週邊區域最近成交的商辦大樓或店面實價登錄每坪單價約20萬元上下而言,該建物以本次拍賣的底價約3,000萬元換算,每坪單價卻不到8萬元,相對低價。

  以該建物位在捷運出口的地理優勢,未來不管是繼續做健身房使用或改做超商、零售批發業或者是當辦公室、倉儲使用,商機可期,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提醒想購買的民眾,務必在拍賣當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前投標。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祭祀公業欠稅以管理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其派下子孫公同共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如設有管理人者,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故祭祀公業如有欠稅達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金額且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管理人將被限制出境。
民眾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謝淑珠      聯絡電話:04-8870001分機310

更新日期:2015/12/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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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欠稅以管理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其派下子孫所公同共有,如設有管理人,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故祭祀公業如有欠稅逹200萬元以上且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者,以管理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民眾如仍有任何地方稅疑義,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邱清森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426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已自104年1月1日實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以下稱:本規範),並已自104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考量上開規定係裁量性規定,對於具體個案,除欠繳金額外,尚應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自104年1月1日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案件,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之已確定欠繳金額、未確定欠繳金額,分別區隔為3級距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始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指出,本規範之實施,可兼顧稅捐保全之公共利益,對於人民遷徙自由之權利將更有保障,有助於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並與國際人權保障接軌。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孫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5/11/02

欠稅未繳小心被移送強制執行扣押薪資

(臺中訊) :住在沙鹿的王小姐上個月的薪水被行政執行署扣款三分之一,這才發覺自己一直忘記繳稅,竟會影響薪資的實領金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會先核發傳繳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者,行政執行署將會以執行命令向欠稅人工作單位請其扣押薪資,最高收取全部薪資的三分之一,直到欠稅繳清才會撤銷執行命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為國民應盡的義務,行政執行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及其他債權等可供執行之財產,均可能列為執行標的,也包括欠稅人得領取之薪資。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繳納,如果逾期繳納,除會被加徵滯納金加重負擔外,若逾30天仍未繳納者,依法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也將受損。

  地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接402至407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查調被告人財產資料相關規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表示為繼承人之一,因某甲非法繼承取得房屋,想要向法院提起告訴,律師請她至稅捐處申請該房屋相關稅籍資料。

該處說明,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其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之人員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絕對保守秘密。

因為房屋已辦理繼承更名為某甲所有,依法稅捐處無法提供稅籍資料給陳小姐。陳小姐若認為有非法繼承取得房屋之行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告訴,法院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關調查證據之規定,需要該房屋相關稅籍資料時,可逕洽稅捐稽徵機關提供。

更新日期: 105/05/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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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持已逾30日假扣押裁定,不得申請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日前民眾來電詢問,其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可否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者,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不得據以向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處指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始得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查其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儘速獲得償還。但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如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所以倘若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自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處特別提醒債權人,為確保您的權益,持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務必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30日內申請,逾期因該執行名義即喪失效力,嗣後不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更新日期: 105/03/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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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尚不得查調債務人之其他財產資料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王先生來稅捐處詢問,可否持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協助債權人的債權能儘速獲得償還。

該處說明,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之特定財產作強制執行,不得逕就債務人所有之其他財產作強制執行,因此,王先生不得憑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可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分期繳納: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二、其它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核定補徵稅款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申請結算申報或暫繳應自行繳納稅款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稅額申報書影本或網路申報總表影本,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核定補徵稅款項原核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
另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定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故已核准分期繳納之營利事業記得在核准期限內如期繳納。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700)

更新日期:2015/10/22

國稅局貼心提供欠繳稅捐問答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欠繳稅捐而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甚或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等保全租稅債權的各項作為,常有許多誤解與困惑,致衍生徵納雙方的紛爭或困擾。
南區國稅局藉此就納稅義務人常提出的問題,貼心整理歸納幾項Q&A(問與答),期能化解誤解,減少紛爭發生:(詳附表)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滯欠稅款請儘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若有其他疑難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會有專人為您解答。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2015/10/19

1 問 欠稅案件已提起訴願,就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答 不對。申請復查案件依規定可暫緩移送執行,但提起訴願時,須繳 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始能暫緩移送強制執 行。

2 問 財產經辦理禁止處分,欠稅案件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答 不一定。只有在提起訴願,且因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 相當擔保確有困難,並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該應納稅額半數的 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3 問 未繳納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國稅局須合法送達始可辦理禁止財產 處分或限制出境?
答 不對。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若未繳納,國稅局可逕予辦理禁止財產 處分或限制出境等稅捐保全措施。

4 問 繳納部分欠稅後,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即可解除出境?
答 不對。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出境限 制,若僅繳納部分稅款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在欠稅未 全部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5 問 限制出境期間已逾 5 年,即可解除出境?
答 不一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 期間為 5 年,但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倘經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 境者,並無該法條之適用,仍須繳清欠稅才會解除出境。

6 問 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要如何繳納稅款?
答 收到執行分署印有條碼的傳繳通知書,若應納金額 2 萬元以下 者,可就近至全國統一、全家、萊爾富及 OK 等便利商店繳費,超 過 2 萬元則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即可。若不慎遺失傳繳通 知書,可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執行分署。

7 問 欠稅逾 5 年徵收期間,即可註銷稅款?
答 不對。欠稅案件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即不受 5 年徵收期間的限制,包含已取得執行憑證案件,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在 法定執行期間內繼續執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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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稅捐被禁止處分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方能辦理移轉登記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包含土地、房屋及車輛),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舉例說明,甲君欠繳地價稅25萬元,登記其名下多筆財產,稅捐機關得就其公告現值或評定價格較為接近應納稅額且較具有保全稅捐價值之土地、房屋或車輛為禁止處分,經禁止處分之財產,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方能塗銷禁止處分,辦理移轉登記。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應於繳納期間內儘速繳納,以免名下財產被禁止處分,影響個人對財產之規劃運用。

更新日期: 105/03/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單經郵局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不可輕忽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應,為何沒有收到稅務局郵寄的使用牌照稅稅單,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欠稅傳繳通知單呢?經查證結果,民眾雖然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但有接到郵局作成的郵件送達通知書,即發生寄存送達的效力。若因疏忽未至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稅單,以致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但最嚴重的是,沒有繳稅的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需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
該局並籲請納稅義務人,為了保障自身的權益,避免遺漏收取稅單造成嚴重的後果,建議辦理轉帳納稅或接到郵局作成的送達通知書時,儘快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信件,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或處高額的罰鍰。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13、774882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879999。

更新日期:2015/10/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義務人死亡後,其罰鍰仍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家住八德區的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個月前過世,為何有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被移送強制執行之事情,而且既然其父親已過世,可否註銷其欠稅,免執行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之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亦明定罰鍰為行政執行法定義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且依財政部9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111號函釋:納稅義務人違法於裁處確定後死亡者仍得就遺產執行等規定,因此,倘林先生父親在死亡前已有違章裁罰確定之欠稅案,行政執行機關仍得對其父親所遺財產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亦不予註銷其父親原欠繳之罰鍰。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向該局確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強制執行。

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不動產被禁止處分,欠稅仍須移送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因欠稅逾期未繳,不動產已被稅捐機關函請地政事務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被行政執行署扣押金融機構之存款?

該分局說明,禁止處分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是為了促使納稅人履行公法之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並非擇一而行。行政執行署得逕行選擇較易收取及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不限於以被禁止處分之財產為執行標的。

該分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各項稅捐應如期納稅,以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如果想要移轉已遭禁止處分財產,須先繳清欠稅後,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禁止處分登記不因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而得以塗銷。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了保全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後,復經行政救濟撤銷重核者,原禁止處分登記,仍不予塗銷。

稅務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依法提起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如獲「撤銷原處分」訴願決定或訴訟判決,其所撤銷的「原處分」係為撤銷「復查決定之處分」,稅捐稽徵機關需重新再作一個復查決定,而原核定之處分仍然存在,限制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原因並未消滅,原禁止處分登記自不應塗銷。

更新日期:2015/08/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欠稅遭強制執行的標的有哪些?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欠稅遭執行的標的不只限於現金而已,依法只要屬於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該分局表示:欠稅若被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將進行強制執行措施,例如對薪資所得、存款扣押收取,或對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更甚者對人身拘提、管收。且納稅義務人尚需負擔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包括寄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衍生的登報費、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等費用。該分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無謂損失,徒增困擾。

更新日期:2015/10/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欠稅傳繳通知,應如何繳納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欠繳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民眾若因滯欠稅額,遭移送強制執行後,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金額2萬元以下,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超商全國門市繳納,免加收手續費,省時又方便;另2萬元以上,請至本局或行政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可到金融機構、本局所屬文心分局及臺中分署設有代收稅款公庫直接繳納。或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傳繳通知書上之移送機關名稱並掛號郵寄至移送機關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時,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利用上揭繳納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或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人提起訴願案件經移送執行,仍可請求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撤回執行。

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有應納稅捐因不服復查決定正在提起訴願,卻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要如何處理才能避免其所有房屋遭查封、拍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已依法提起訴願的案件,其執行不因提起救濟而停止,但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 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款確有困難,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可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說明,對於已依法提起訴願案件,納稅人因未符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為避免財產日後執行,因行政救濟變更,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可能,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並申請撤回執行。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的同時,為避免遭移送執行,可先行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及信譽。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2015/10/06

訴願中經執行徵起半數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如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則可暫緩移送執行。但如未繳納半數,經移送執行後,由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因非屬納稅人自行繳納,所以仍不能撤回執行。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或04-7239131轉分機562洽詢。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應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為擔保始可暫緩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於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價值相當之財產作為擔保,否則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近日有民眾質疑未繳之稅捐正在訴願中,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原處分機關之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依法需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稽徵機關才能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稅務資訊科趙股長06-2298110

更新日期:2015/09/21

執行分署限制欠稅人出境、出海,無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金額及期間限制之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第6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稅捐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且符合財政部訂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限制出境的期間,自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另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執行後,倘經執行分署查得義務人核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情事者,亦得函請有關機關限制義務人出境、出海。

因此,欠稅人經稽徵機關依規定限制出境,雖因限制出境期間已滿5年應解除限制出境,執行分署仍得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對欠稅人(義務人)限制出境,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欠稅金額及期間限制的規範。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應儘速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而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2015/09/23

註: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


國稅局查出欠稅人計畫性移轉財產規避執行並與行政執行機關合作追討成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積極追討欠稅,除對欠稅人辦理財產禁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若發現欠稅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除運用民事訴訟程序追討外,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合作追查,以實現國家租稅債權。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滯欠貨物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約8百餘萬元,因其名下財產不足清償欠稅款,為清理巨額欠稅,該局積極蒐集甲公司財產相關交易資料,經分析甲公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發現該公司於稅捐調查期間,明知違章被查獲,乃迅即低價出售並移轉帳面價值1億3千餘萬元之公司所有不動產、生財器具及設備予甲公司負責人之子(A君)設立之乙公司,出售價額僅8千餘萬元,同時列報高達5千餘萬元出售財產損失,其出售財產價額與帳面價值顯不相當,且隨即申請解散登記。

又甲公司稱因尚欠銀行貸款,以銀行抵押借款由乙公司承接,其他應收帳款8千餘萬元與銀行借款互相沖抵,免再支付款項,兩公司財產移轉交易,查無任何給付款項紀錄,該低價銷售行為,顯有規避繳納稅款之意圖,影響稅捐債權甚鉅。

經該局透過查核甲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異動及其資金流程,並提供查得之相關事證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執行分署,執行分署於取得該事證後,即命甲公司清算人B君(係 A君之母)陳報財產狀況,A君恐其母遭留置、管收,同意簽立擔保書以擔保甲公司欠稅,除願先行繳納30萬元外,並分期繳納其餘欠稅。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將持續追查欠稅人及關係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查得欠稅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以規避執行之情事或對第3人有債權存在之事實,將與各執行分署合作,並運用民事訴訟程序,實現國家稅捐債權,欠稅人切勿蓄意隱匿或處分財產。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巫佳儒 ,電話04-23051111轉8322)
更新日期:2015/09/21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納稅義務人欠稅被強制執行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傳繳通知書不可置之不理喔!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若已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行政執行署所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千萬別置之不理,確實有財務上的繳納困難,可以主動向行政執行署請求分期繳納,如仍未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繳納稅款或表示意見者,執行署將視移送個案具體情節,發文扣押銀行存款、薪資或查封不動產等,義務人除了要負擔執行費外,金融機構在處理扣押存款過程中將另外收取100元至500元不等之手續費。且執行署若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更得以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方式處理。

   該局呼籲民眾,如果有收到執行署所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請多加注意稅款繳納期限,並如期繳納,避免因欠繳稅款被移送強制執行,除了增加額外負擔費用外,並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向稅務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5/09/2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仍需繳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民眾,欠稅逾期未繳,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來電詢問,因工作繁忙致忘記繳納稅款,可否只繳納本稅,15%的滯納金不要繳納?

該處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所發之各種文書,只要符合行政程序法送達方式,就生合法送達的效力,因此合法送達的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依稅法規定,應加徵15%的滯納金。

該處呼籲民眾,收到稅單,請在限繳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傷了自己荷包。
更新日期:2015/09/1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不理會行政執行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者,可能會被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及限制住居

(臺中訊)行政執行程序中,執行機關通常會請義務人到場說明,如經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有可能被視為逃避執行,並有後續處置方式,例如:被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而不提供擔保又不履行者,若認有到場者之必要者,則可能被拘提,乃至於欠稅達一定金額,亦可能被限制住居或出境。故義務人收到執行機關到場說明通知時,縱然未能繳清稅款仍應配合執行,以避免權利的限制。

  義務人因滯納稅款移送執行時,執行機關(即各行政執行分署)為辦理執行事件,依法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財產狀況或其他必要之陳述。偶有受執行之義務人收到通知卻置之不理,乃至於到場後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此時執行機關依法得命義務人提供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如義務人因無法近期繳清稅款,而採取不理會不配合或虛偽隱匿,忽視執行機關通知到場說明的本意,將受到後續不利的處分。

  行政執行之方法手段、種類很多,在一定範圍內執行機關具有裁量性,通知義務人到場說明,多是希望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多為義務人考量有利之執行方式,義務人若有困難可在現場告知,使其可以在繳納次數、期間乃至於執行標的為裁量,縱然已無可供執行財產,義務人亦應有守法意識配合執行誠實告知,就不會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影響人身自由。

  地方稅務局呼籲,欠稅義務人收到各執行分署之各項通知,縱然無法繳清稅款亦應配合以免造成後續困擾。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欠繳稅款,財產被禁止移轉後仍須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映,因欠稅土地已被禁止移轉,為何又被移送強制執行?原來「禁止處分財產」(如土地、房屋或車輛)是為了防止納稅人利用移轉財產來規避稅捐債務的保全措施;而「移送執行」之目的是為了促使納稅人履行公法上給付義務,兩者目的不同。所以,因欠稅財產已被禁止處分者,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就其財產強制執行。
   稅務局貼心提醒:收到稅單,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避免財產被禁止處分,如果想要移轉之財產已遭稅務局禁止處分,須先繳清欠稅後,就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更新日期:2015/09/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申請復查稅款未繳清財產仍會被禁止處分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經合法送達後,如逾期未繳且滯欠稅額累計10萬元以上,無論有無申請復查,該局依規定就其土地、房屋或車輛等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若要塗銷禁止處分登記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方可辦理。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或04-7239131轉分機562洽詢。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仍得繼續執行!

家住八德區的白先生來電詢問,是否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免除而不用繳納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再此限。」之規定,倘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稅捐稽徵機關已將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的限制,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不得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4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400634010號令,自令發布日起,取得行政執行機關核發執行憑證之稅捐案件,不生執行程序終結之效果,仍屬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所稱已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情形。換言之,104年9月24日(含當日)已取得執行憑證,惟未逾5年徵收期間及104年9月25日起取得執行憑證之欠稅案件,於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10年內皆得再移送執行。而104年9月24日(含當日)已取得執行憑證,且逾5年徵收期間之欠稅案件,即不得再行徵收而應予註銷。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欠繳各項稅捐、滯納金、利息及罰鍰等,請務必於期限內繳清,切勿心存僥倖,誤認欠稅只要超過5年就可以不用繳納,以免遭被加徵滯納金並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果對本轄各項地方稅稅款或繳稅方式有疑義時,請向該局確認,倘尚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強制執行中的欠稅超過5年仍要繳納!

(新竹市訊))欠稅超過5年,只要仍在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中,欠稅就不會註銷,請勿存有拖過5年就可不用繳納的心態。日前一位市民拿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之執行命令,到新竹市稅務局詢問, 98年度的房屋稅已超過5年,應該可以不用繳納,為何銀行存款還會被扣押?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執行期間內,即使超過5年仍可繼續執行,最長徵稅及執行期間可達15年。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請依繳納期限繳納,以免因逾期被加徵15%的滯納金,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後,執行方式除傳繳及扣取薪資、銀行存款外,亦會查封拍賣欠稅人財產。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1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接獲強制傳繳通知應儘速處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許多民眾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通知,疏未處理,以致存款帳戶或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款。
該處表示稅款逾限繳日30天仍未繳納,就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高雄分署先以傳繳通知知會納稅義務人,欠稅款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納稅義務人可儘速持該傳繳通知單附上之繳款條碼至就近超商繳納,免納手續費。納稅義務人接獲傳繳通知,若仍未處理,高雄分署即依法查調財產所得資料核發強制執行命令,強制扣取存款或薪資。
該處另提醒民眾,欠稅案件於上述執行程序執行無著時,高雄分署會核發執行憑證予該處,該處會不定期清查可供執行之財產再移送執行,當小額欠稅累欠成高額稅款且繫屬執行中時,則會函請高雄分署進行查封財產,民眾要維護自身權益,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更新日期:2015/08/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欠稅經移送執行要多負擔執行費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款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要繳清欠稅外,還要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表示,欠稅移送執行案件,納稅義務人依規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包含郵資、扣押存款金融機構所收取之手續費等,如不動產經查封並執行拍賣,更需負擔鑑價費、拍賣公告費等費用。
  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到稅單,請在限繳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甚或因被移送強制執行,增加執行費用,傷了自己的荷包。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執行中之欠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移送執行之欠稅,如一次繳納確有困難,可向所屬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該分署可廢止核准,並逕就財產強制執行。如有疑問歡迎洽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林美伶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308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遭遇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稅款可延期或分期繳納!

繳稅對多數民眾而言,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對低收入戶或遭逢天災事變的民眾來說,更是沉重的負擔;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財政部已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及經濟弱勢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申請方式及應附證明文件等訂定辦法明確規範。
該處指出,根據新頒法規,低收入戶或受災民眾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以減輕繳稅壓力。延期繳納是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則是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民眾只能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適用標準依「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與「經濟弱勢者」二大類按稅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如附表。



應納稅捐金額
延期期限
分期期數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未達20萬元
1至2個月
2至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1至3個月
2至6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1至6個月
2至12期
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1,00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經濟弱勢
未達3萬元
1至6個月
2至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2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該處特別提醒,考量納稅人實際困難,延期分期繳納稅款規定已放寬,低收入戶或遭逢天災事變的民眾,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更新日期:2015/08/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104年1月1日生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利並兼顧稅捐債權之公共利益,財政部為使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作業有一致、客觀之準據,特別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該所說明,該規範實施後,除欠繳稅捐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得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外,尚應分別按個人、營利事業已確定、未確定之欠繳金額,區分3級距適用限制出境條件,審酌條件包含出國頻繁、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虞、非屬正常營業之營利事業等,且為避免滋生爭議,該規範就上開各名詞之具體內容均有明確之定義。
    該所進一步說明,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即報財政部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故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以免影響出國旅遊或經商契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吳玉女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502)
更新日期:2015/09/0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欠稅遭強制執行的標的有哪些?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遭執行的標的不只限於現金而已,依法只要屬於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及其它債權都可以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欠稅若被移送強制執行,義務人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將進行強制執行措施,例如對薪資所得、存款扣押收取,或對動產、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更甚者對人身拘提、管收。且納稅義務人尚需負擔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包括寄送公文書的郵資費、扣押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衍生的登報費、指界費、測量費、鑑價費等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時務必在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造成無謂損失,徒增困擾。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9/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民眾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常有民眾忘記繳納稅款,來電詢問會被罰多少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若未滿2日可至便利商店或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超過2日後就只能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其滯納金計算如下:

1.繳納期限截止日若為非假日,自截止日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第5、6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繳納期限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繳納期限順延至上班第1日,自順延後截止日之翌日起算第1、2日繳納不加徵滯納金,第3、4日繳納加徵1%,第5、6日繳納加徵2%,以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請儘速繳納,逾期繳納,除了會被加徵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北區國稅局] 社會新鮮人求職,當心成為人頭欠稅戶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社會新鮮人求職時請注意,千萬別被公司行號當成人頭負責人或股東,以免變成欠稅戶,致遭限制出境或移送執行後可能遭拘提管收。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欠繳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因公司已經經濟部廢止登記,且未選任清算人,財政部遂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報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公司全體股東即某君等3人出境;某君被限制出境後,主張甲公司係其出社會求職之第一份工作,且不久便離職,其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已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出境限制,惟依規定,在法院未判決確定前,某君既登記為甲公司之股東,則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社會新鮮人求職,因經驗不足,易被有心人士拐騙或利誘,而被登記為公司股東,等到被追索欠稅後,才猛然發現變成欠稅戶;該局特別提醒社會新鮮人,應徵工作時,千萬不要輕易將身分證件或其他重要文件交付予他人,也不可以在任何內容不明的文件內簽名或蓋章,以免滋生事端,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洪佳雯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523

更新日期: 101/08/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 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之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滯納營業稅及罰鍰計4,200餘萬元,98年4月經該局陳報財政部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傅君出境,嗣甲公司以該公司已於99年11月辦理解散登記為由,申請撤銷負責人傅君出境之限制,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尚須合法清算完結,始能解除出境限制;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依據公司法之規定,應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催報債權、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之清算事務,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並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惟公司如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或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縱經法院核發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亦不生合法清算完結之效果。甲公司雖已辦理解散登記,惟尚未依法清算完結,在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前,仍應繼續限制傅君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08-1603

更新日期: 101/08/1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欠稅限制出境有五方案可解除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目前又是出國觀光旅遊的旺季,倘若因為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將無法成行,因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財政部將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該局指出,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後,如果符合下列規定,隨即解除出境限制之處分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前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因此,呼籲納稅人因欠繳稅捐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帶給生活上極大之不便,祇有履行納稅義務,才是唯一解決之道。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請撥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洽詢。

更新日期: 101/01/13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法處罰

     本局表示,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納稅義務人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法處罰。
     本局指出,轄內甲君以個人名義進口之貨物非屬短期消耗品及數量龐大,與甲君所設立之公司銷售之貨物具相關性,本局為查核其有無依法申報繳稅、是否供營業使用及該公司之進銷營業情形,乃發函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供核,該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相關帳簿憑證,經本局處罰鍰3,000元。 

     本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被調查者如拒?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甲公司於接獲本局通知後至本局作成裁罰處分前,除未依規定提示相關資料供核外,亦未申請延期提示,其拒不提示之意圖明顯,自有違章之故意,應受處罰。

    本局特別呼籲,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如納稅義人無法於期限內提示,需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示,仍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處罰,另依財政部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經通知拒絕,第1次裁罰者,處3,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2次裁罰者,處9,000元罰鍰;連續拒絕,第3次及以後各次裁罰者,每次處30,000元罰鍰,請民眾注意不要延誤,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鄧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06

更新日期: 105/01/15

若有欠稅,財產可能被禁止處分

(臺中訊) :住在龍井的紀先生正準備出售房屋,但發現經地方稅務局申請禁止移轉,特來電詢問原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是每位國民應盡的義務,為保障租稅債權,依規定可請地政或監理機關就欠稅人相當於應納稅額之所有土地、房屋或車輛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稅數額之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收到稅單如核對無誤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被罰滯納金,甚至影響處分財產的權益。

  地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接402至407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納稅義務人未繳稅且逾期申請復查,應就全部滯納金額加徵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逾期申請復查,除因逾越法定期限,程序不合予以駁回外,如有逾期未繳之稅捐、滯報金及怠報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最高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逾越法定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其申請復查程序即屬不合法,如有逾期未繳納之稅捐、滯報金及怠報金,無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僅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之適用,應就全部滯納金額每逾2日加徵1%(最高15%)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除補徵稅款外,並另徵稅額20%之怠報金80,000元,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為104年8月25日,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復查申請期限為限繳日後30日內,其申請之末日應為104年9月24日,甲公司遲至104年9月29日始提出申請,已逾法定期限,程序不合,應予駁回,甲公司逾期未繳納上開稅款,須就滯納金額480,000元(400,000元+80,000元)加徵72,000元(480,000元×15%)滯納金,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捐,應儘速於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以免逾期申請除因程序不合遭駁回,其未繳納稅捐還需加計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行政文書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1項第1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且依同法第80條規定,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依同法第81條前段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某年度綜合所得稅經核定補徵稅額1萬餘元,經查明甲君戶籍地址設為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後,該所再查明甲君就業地址,並將繳款書寄送就業處所,惟遭郵局以該公司已他遷不明退回,該所遂依前揭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嗣後查得甲君最新戶籍地址,經執行分署寄送傳繳通知書限於一定期限繳納該筆欠稅,甲君電話查詢並極力主張未收到繳款書,不知有該筆稅捐,怎可移送執行且加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經該所對甲君所持疑問,詳加解釋並告知若不繳納該筆欠稅,將以其財產(如銀行存款、薪資或股票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甲君遂同意於傳繳通知書所訂期限內繳納。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應送達之處所有變更時,應隨時主動向稽徵機關陳明,如未陳明,經稽徵機關依法為公示送達,該筆欠稅逾滯納期滿後,將會被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不可不慎。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吳玉女  聯絡
電話:04-22622821分機502)
更新日期: 10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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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於網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公示送達案件,除將公告黏貼於公告欄外,另以刊登電子公告欄,民眾可逕至該局網站之電子公告欄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項稽徵文書(含繳款書),若經郵寄退回,且已查無其他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應辦理公示送達,以往應為公示送達之稽徵文書,除於機關公告黏貼公告外,為因應e化趨勢,採刊登電子公告欄。

  地方稅務局呼籲民眾,地址如有變更,請即時向該局或所轄分局申請變更稅單投遞地址,以免因他遷致繳款書無法送達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郵局的繳款書即發生送達效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遲延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繳款書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會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處特別提醒您,一旦發現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 ,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債權人不得申請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其旨在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故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是以,「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尚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

如果您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0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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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如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除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原執行名義正本及載有執行名義案號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外,尚須檢附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向各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是以,該債務人在未受合法通知前,債權受讓人對於該債務人即不具備債權人之資格,自不得以自己名義查調該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指出,債權讓與之受讓人所需檢附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類此足資證明已為通知之相關文件;如金融機構為概括承受、概括讓與、分次讓與或主要部分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至第13條規定辦理者,債權讓與之通知則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該局提醒,如債權讓與之受讓人需至櫃台查調受讓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應注意是否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並攜帶該通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資料不全而無法查調,造成往返時間之浪費。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服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66)

更新日期:2015/11/30

查調財產,證件齊全,隨到隨辦。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至該局查調自己的財產資料,只要應備證件齊全,隨到隨辦,立即取件。

有關查調本人財產資料所需檢附證件如下:1.申請個人財產:本人身分證正本、印章。2.申請全戶財產:戶內所有滿20歲成年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戶籍內若有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另備戶口名簿及其監護人身分證正本、印章。3.繼承人申請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或除戶證明文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其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各申請案件,如係由代理人代為申請,另需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稅務局指出,財產資料查調作業屬全國跨區服務,民眾如有需要,只要至最近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即可。

民眾欲進一步瞭解,可上基隆市稅務局官方網站(www.kltb.gov.tw)、FACEBOOK或來電洽詢(02-24331888轉112)。

更新日期:2015/12/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營業人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應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有誠實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義務,如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則與受託人負同一故意過失責任,故營業人於委託申報營業稅後,應索取繳稅收據及營業稅申報書等資料,並檢視代理申報內容是否與帳證相符,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該局表示,營業人委託他人處理營業稅及各項會計事務,受託人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在未經委託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其他營業人名義購買之統一發票或利用其他營業人當期未開立或賸餘之統一發票開立予委託人,供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嗣因無進貨及銷貨事實,除經該局補徵營業稅款,並處以漏稅罰。該等營業人復查主張全案係因遭他人盜開統一發票浮報銷售額,導致欠稅,其係無辜受害者等由,請該局撤銷原處分。經該局復查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維持原處分。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及同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營業人不得以其與該記帳業者之私權關係,而免其行政罰之責任。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慎選委託會計師或記帳業者代為處理帳務,避免因受託人之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更新日期:2015/11/26

莫驚慌!拍定人可辦理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車輛之過戶登記。

某君最近向行政執行分署拍得汽車乙部,事後卻發現該車已遭國稅局通知監理站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擔憂其權益是否因而受損?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的主要目的,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以保全稅捐,但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拍定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並不在禁止處分之列,因此,民眾如經由拍賣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不會影響權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經執行機關拍定後,除非是該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外,各監理所(站)可依執行機關通知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塗銷禁止處分註記,辦理過戶登記。
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徵起欠稅,各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積極合作追查稅款,並加速拍賣或變賣各項執行標的物,民眾如需取得相關拍賣資訊,可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不動產(動產)拍賣公告網站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更新日期:2015/11/18

經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不需先繳清欠稅即可辦理移轉登記。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皆規定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遺產及贈與稅法亦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但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如經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則得標人可不需先繳清欠稅即可辦理移轉登記。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12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11/1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4年地價稅繳款書可利用電話申請補單

104年地價稅開徵囉!為便利沒有收到稅單或稅單已遺失的民眾申請補發稅單,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於開徵期間內提供電話補發稅單服務,有需求的民眾可多加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年度地價稅已經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請記得依限繳納。沒有收到稅單或稅單已遺失的民眾,也可向該局或員林、北斗分局及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如有地價稅的問題,請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林美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9

更新日期:2015/11/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總公司得持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總公司是否可持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因此以分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得由總公司持該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而分公司不可以持總公司為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如非執行名義所載債權人本人,而係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提出委任書或授權書,如由分公司代理總公司申請查調,應提出經總公司授權該分公司代表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國稅局才會受理申請。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潘股長 06-2298010

稅捐稽徵文書經郵局寄存送達即生送達的效力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未完納時,稽徵機關會將稅單以雙掛號方式再送達,當郵務機關遞送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也没有受領的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時,會在門首或信箱留下送達通知書,郵件則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局,並以寄存日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日期。

  地方稅務局指出,民眾在接獲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因稅單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逾繳納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地方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門首或信箱有無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以維護自身權益,以免荷包縮水了。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會計憑證」保存期間之起算

(南投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憑證取得日至辦理決算程序期間,負有保存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正確紀錄帳務之責任,亦即營利事業取得憑證時,應有保管備查之義務,且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 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保存期限至少5年,而5年起算之時點應自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起算。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5月25日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前開規定,其103年度各項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開始起算日為104年5月26日。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使用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翁華君 電話049-2223067#105)

更新日期:2015/11/03

稅單寄存郵局即發生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如主張未收到提出異議,是行不通的喔。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繳稅常以未收到稅單為由提出異議,事實上行政文書之送達,如無法送交本人,亦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行政文書寄存於送達地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收受人前往郵局領取,此時稅單即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如貼有或置有郵局寄存送達通知單時,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未前往領取,寄存郵局之稅單已屬合法送達,在繳納期限屆滿後30日內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向稅務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k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5/10/30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是否產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以稅捐稽徵機關遞送之稅單由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因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稅單送達不合法,不應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受全體住戶之委託,負責管理住戶安全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即前揭法令規定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由大廈管理人員代收之稅單,代收當日就對納稅義務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蔡秀娟,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503)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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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經大樓管理員簽收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有大樓管理委員會,得將稅單交付接收郵件之大樓管理員。因此稅單只要經管理員代為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或疏忽漏未轉交,並不影響該文書已合法送達的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請納稅義務人與大樓管理員平日應保持密切聯繫外,為免因未收到稅單而遭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可向該局辦理轉帳納稅,即能避免困擾。

如有任何疑義者,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王亘聖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7
更新日期:2015/11/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檢舉人不得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金額

本局表示,近日有檢舉人得知其所檢舉之公司遭國稅局查核後補稅及處罰,欲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捐案之漏稅額及課稅資料等,惟對於該查核內容,依稅捐稽徵法第33規定,稽徵機關應絕對保密。
    本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稽徵機關除納稅義務人本人、其繼承人、其授權之代理人或辯護人、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機關、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依法從事查調稅務案件之機關、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以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外,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密。此外,經人檢舉之違章案件,除可將審理結果、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檢舉人外,至審理有關資料,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不得對檢舉人提供。故經人檢舉涉嫌違章漏稅之案件,檢舉人如欲查詢被檢舉人逃漏稅金額或課稅資料,稽徵機關依前揭規定,應予保密,不予提供。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1

更新日期:2015/11/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申請查調課稅資料,國民身分證不可少

張太太來電詢問若未攜帶國民身分證可否臨櫃代理其丈夫及未成年子女申辦全家之所得及財產相關資料,還需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至稅捐機關申辦查調相關課稅資料時,依規定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俾確保個人課稅資料之安全;父母臨櫃查調未成年子女所得、財產相關資料,除應檢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之身分證外,尚需於申請書上共同簽章,如由父或母代為申辦時,則需檢附另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若未成年子女無身分證時,則可用戶口名簿代替。

該處進一步說明,個人駕駛執照、健保IC卡及殘障手冊等證明文件,雖由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其主管相關法規所掣發之專屬用途文件,但與國民身分證相較,不僅申辦、審核程序不同,用途亦不盡相同,財政部基於課稅資料安全性之考量,故規定查調相關資料時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除防杜個人資料外洩,也能避免詐騙情事的發生。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經地檢署查獲後補報仍應受罰
2013-11-01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前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沒有免罰規定的適用。

該所轄區內甲商行銷貨3百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經地檢署查獲,通報國稅局查證屬實,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商行主張地檢署並非有權處理逃漏稅的機關,且該商行已在國稅局100年6月8日發函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應免受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稱有權處理機關,是指對違章漏稅案件有審核、調查、處分等權限的機關,檢察官是屬於有權調查處理逃漏稅的機關。甲商行負責人既於100年3月11日經檢察官傳訊,調查基準日應為100年3月11日,而非國稅局發函調查日,甲商行在100年5月19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沒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的適用,因此判決甲商行敗訴。

稽徵機關依規定會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嚴守秘密

本局表示,邇來具名檢舉逃漏稅案件頻繁。檢舉人因擔心檢舉資料外洩,故常詢問是否會予以保密情事。
    本局說明,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時,應提供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與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國稅局據以查辦。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前揭要點第9點規定,承辦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人員,對檢舉人姓名及檢舉事項,應嚴守秘密,違者應予嚴處。如認其涉及刑事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但檢舉事證未涉及檢舉人基本資料者,如因調查需要,經檢舉人同意後,仍得提示與被檢舉人查對或認證。請檢舉人無須擔心洩密問題。

新聞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的金額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是否應加計利息?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應補徵之稅額,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更新日期:2015/10/20

自動補繳暫繳稅額遭誤收滯納金,可申請退還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而於10月31日以前按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10月1日至10月31日自動補繳暫繳稅額僅需按日加計利息,如繳納時經銀行誤收取滯納金,則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退還,屆時國稅局會扣除應計利息後之餘額退還營利事業。

     如尚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 劉貞吟,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25)

更新日期:2015/10/20

勿冒用他人名義檢舉逃漏稅,徒浪費行政資源

稅捐單位受理檢舉逃漏稅案件是為了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但部分案件卻遭有心人士冒用他人名義檢舉,致稽徵機關必須再確認檢舉人有無檢舉,徒浪費行政資源。本局表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時應具備檢舉人姓名及住址,若經本人主張係遭他人冒用名義檢舉,該案件即改為匿名檢舉。

本局進一步說明,該類型案件多半以電腦繕打檢舉書函方式投遞,內容則多為陳述指稱,缺乏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經本人主張改為匿名檢舉後,稽徵機關得依前揭要點規定不予處理。本局特別呼籲,檢舉逃漏稅案件,勿冒用他人名義檢舉,以免浪費行政資源。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0/11

稅單有多種合法送達方式

(新竹市訊)稅單經公寓大廈管理員簽收即發生送達效力,縱管理員未如期交付民眾,並不影響稅單已合法送達之效力,倘逾期未繳除加徵滯納金外還可能會被移送執行。
稅務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送達的方式,並不侷限本人親自簽收,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可以將文書交由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例如大樓管理員),如無法會晤上述人員,得將文書寄送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另「應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可登載於報紙以為之公示送達方式,亦為合法送達。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稅單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未親自收取並不表示稅單未合法送達。在此籲請民眾依規定期限內完納稅捐,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被加徵最高15%的滯納金,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 或撥0800-08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14

發佈單位:新竹市稅務局


依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檢舉無獎金可領!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依網路拍賣資訊提出檢舉,可否領取檢舉獎金呢?

臺南分局表示,為防止檢舉人濫行檢舉,對於僅憑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均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稽徵機關會請檢舉人限期內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未提供者,可依規定免議結案。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檢舉人提供網路賣家之商品網頁或結標紀錄等公開資訊,檢舉逃漏稅,但實際上有可能遭棄標、交易私下取消或是賣家為增加評價、人氣所為之虛偽交易,無法代表實際成交金額,因此檢舉人仍須提供其他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辦。如依檢舉人所提供之資料,因而查得逃漏稅事實並裁處罰鍰,於裁罰處分確定且罰鍰繳清後,除有不得核發奬金之事由外,可按罰鍰之20%發給舉發人獎金。

新聞稿聯絡人:杜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300

更新日期:2015/10/12

大廈管理員代收稅單是否產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以稅捐稽徵機關遞送之稅單由大廈管理員蓋章簽收因非本人簽收為由,主張稅單送達不合法,不應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受全體住戶之委託,負責管理住戶安全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性質上屬全體住戶之受雇人,即前揭法令規定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由大廈管理人員代收之稅單,代收當日就對納稅義務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蔡秀娟,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503)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大門口貼有郵局的郵務送達通知書應 如何處理?

有民眾反應回到家時,發現大門口貼有郵局的郵務送達通知書,上面記載送達文書寄存於○○郵局,此時應如何處理?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因為早出晚歸,家中又沒有其他人可以代收郵件,或未居住於戶籍地,以致郵局無法將送達文書交給當事人或家屬簽收而寄存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當事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有些民眾誤以為只要不去領取,就表示沒有收到通知,可以免除繳稅的義務。其實不然,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這樣即完成法定的送達程序。
   稅務局呼籲民眾:請務必記得領取,若該文書為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繳款書,民眾未前往領取,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將被加徵滯納金,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可能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實務上,民眾因疏忽未領取繳納而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的案件屢見不鮮,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特別注意家中的郵件。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8/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繳款書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遲延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繳款書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會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稅務局提醒您,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 ,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3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12/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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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經合法寄存於郵局即完成送達程序,縱未領取,逾期未繳仍會移送執行

近來偶有民眾反應沒有收到稅單,為何會遭到行政執行署執行扣薪或自銀行帳戶扣款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表示,部分民眾因事不在家且家中又無人代收稅單,郵局為告知民眾領取郵件,會製作送達通知書粘貼於信箱或門首,通知民眾到郵局領取稅單。依規定,稅單一經完備上述遞送程序而存放郵局後,縱未領取,已於寄存郵局當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如逾繳納期限仍未完納,將會被加徵滯納金並依法移送執行;如果是使用牌照稅案件,還有可能因未繳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依未稅行駛之罰則處以罰鍰。

該處關心市民朋友權益,特別籲請民眾應適時留意門首或信箱有無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並即時前往郵局領取寄存郵件,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荷包無端多添損失。
更新日期:2015/08/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舉發店家逃漏稅 具體事證不可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依網路或報章雜誌等報導資料,即臆測店家逃漏稅,進而舉發,未提供其他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查證困難,為防杜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耗費行政資源,針對未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提供具體事證的檢舉案件,稽徵機關將依規定免議結案,請民眾配合。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店家逃漏稅時,應提供店家名稱、營業地址,並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提供逃漏稅相關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辦理,共同維護租稅的公平正義。國稅局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事項會嚴守保密規定,另檢舉人所提供之逃漏稅事證資料,在未經檢舉人同意前,國稅局也不會提供給被檢舉人查對。因此,民眾如發現店家有涉及逃漏稅情事,並掌握具體事證資料,可安心提出檢舉。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許股長  06-2298136
更新日期:2015/09/23

稅務局提供網路申報到府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利用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不受時空限制,不但可免除往返稽徵機關的時間及人力,還能享受24小時不打烊之網路收件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報稅代理人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作業前,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准配賦帳號後,即可輕鬆上網申報;以自然人或工商憑證即可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或至該局(http://www.kltb.gov.tw)網路申報系統完成土增稅申報與繳款書列印作業。該局本於愛心辦稅、為民服務精神,提供網路申報到府服務,如有需求,請先電洽該局承辦人員,預約到府服務日期、時間。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8/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代為簽收掛號信件要記得轉交家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政府機關的行政處分要合法送達受處分人,該處分才生效力,例如稅捐機關開出的稅單必須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該課稅處分始生效力。但何種情況才算送達,民眾的認知與稅捐機關的認知顯然不同,故常有民眾以家人或大厦管理員簽收信件但未轉交為由,主張未合法送達。

針對民眾這類主張,該處表示,郵差將稅單送達納稅人的住居所,其信件交由納稅人本人,固然算合法送達,但如本人不在家,郵差將信件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大厦管理人員,也算合法送達,並非簽收人有轉交本人才算合法送達。

該處再次提醒,如家人代收信件卻忘記轉交,將因未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故代為簽收掛號信件人,請記得轉交信件,以免損害納稅人之權益。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查詢財產資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民法第77條規定,在同一行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純享有法律上之利益,而不用負擔任何法律上之義務,即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之「純獲利益」,是本人與代理人間,如係單獨授與代理權,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屬純獲益行為;且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故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資料

如果您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2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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