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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6日 星期三

房屋稅籍相關



房屋稅稅籍證明書不是產權之證明文件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等事項,進而向稅捐機關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但是卻往往認為是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該局指出,房屋稅籍證明書是核發當日房屋稅課稅內容,僅是證明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無法作為房屋產權、建築日期之證明文件,而登載內容表示是明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並非為原始之起造人;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不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如果要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仍應依法報繳契稅。

更新日期: 105/02/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自二月起展開房屋稅籍清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於每年二月一日起展開房屋稅籍清查。該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無照違章房屋,仍要課徵房屋稅。一般常見的違章房屋,有頂樓加蓋、陽台加建,騎樓封閉及工廠增建等等。
該局特別提醒大家,房屋稅是按月課徵,如果您的房屋有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義,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查詢。
承辦員:施振偉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95

更新日期: 105/01/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105年房屋稅稅籍清查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自2月起至11月底。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05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自2月起至11月底實施,該項清查作業主要係針對房屋使用情形、減免稅房屋、新(增、改)建未設立房屋稅籍房屋進行清查。清查期間本局清查人員實施查核工作時會出示身分證件,屆時請納稅義務人配合辦理,若有造成不便之處,亦請民眾見諒。

  該局提醒民眾新、增、改建房屋,請記得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該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更新日期: 105/01/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籍證明書線上輕鬆辦!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除到稅務局或公所視訊申請外,也可利用更便捷及24小時不受限的線上申請服務,只要以自然人憑證至地方稅務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辦完成後,即可直接列印稅籍證明書,在家輕鬆辦,不必出門奔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由專人為您服務。
承辦員: 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25

更新日期: 105/01/1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老舊房屋有無設立房屋稅籍,會影響將來土地買賣時的土地增值稅額負擔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老舊房屋所有人有無至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對於將來土地買賣時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很大的影響。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很多擁有未辦所有權登記的老舊房屋所有權人,因認為房屋現值低,無需繳納房屋稅,所以未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等到要出售土地時,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其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且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10,導致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老舊房屋所有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房屋拆除後,應主動向稅務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反映,房屋早已拆除,為何仍出現在財產清單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完竣之日起30日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同意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納稅義務人逾期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且未檢附相關拆除佐證資料者,無法追溯至房屋拆除之日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僅得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務必向當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整修房屋外觀,不必辦理房屋稅籍申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反應居住使用多年之房屋,因屋頂漏水,已將屋頂重新翻修,並無增高房屋或變更構造之情形,是否仍需向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籍?該局指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有改建者,應於房屋改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另建築法第9條第3項規定,「改建」是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若房屋有以上改建之情形,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辦理申報稅籍。如房屋僅是整修內部或外觀、換裝門窗、隔間及粉刷,雖然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但不屬於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之「改建」範圍,是不必向稅捐機關辦理房屋稅籍申報。

更新日期:2015/10/2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停止課徵房屋稅。該局提醒轄內納稅義務人如有房屋拆除情形,應儘速向所屬分局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稅務局指出,依稅法規定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即可自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則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強調,若申請人檢附市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等相關資料,則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

更新日期:2015/10/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債權人不得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2條規定,債權人可申請查調之資料為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但不包括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許秋明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301
更新日期:2015/08/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新增、改建之未辦保存登記該如何申報設立稅籍
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且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且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所有人,應檢附承諾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如有不實或發生糾紛時,願負法律責任,及如遭受取締依法拆除時,絕不以任何理由主張法外權利等。
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納稅人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時,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疑問,請向稅捐處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5/09/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工商業者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仍應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商業者如係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其雖在臨時登記證有效期間內暫時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管制限制及處罰,惟該工廠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如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等情形,務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的該局所屬分局辦理房屋稅籍申報事宜,或透過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以避免遭補徵房屋稅及處以罰鍰。
  如果您對房屋稅課稅上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9/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房屋拆除後,應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免影響權益!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停徵房屋稅。
  該局另提醒納稅人注意,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之相關規定。若已拆除之房屋未註銷房屋稅籍,且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另一戶房屋時,將被國稅局認定非屬僅有一戶房屋,而影響納稅人適用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房屋拆除完竣後,要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以保障自身權益!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故房屋拆除完竣後,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相關事宜。
許多民眾於房屋拆除後旋即新建,但疏於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遲至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才提出申報。該局表示房屋拆除後納稅義務人應於拆除完成日起30日內申報房屋稅籍註銷,可自拆除完成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果未於30日內申報者,則自申報拆除之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但可提供房屋拆除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即可溯自拆除完成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之權益,房屋拆除後應即時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5/09/04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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