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
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
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
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第 36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
。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之地價為準;該次移轉
課徵契稅之土地,以該次移轉計徵契稅之地價為準。
第 37 條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
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
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第 9 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申請重購退稅 請求權時效為10年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土地,於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其請求權時效為10年。
該處進一步說明,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前,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申請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
(臺中訊)公司先購買他處自營工廠用地,因故於2年內出售部分廠地,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所稱「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其適用應以「工廠遷移」為要件,如原廠仍繼續營運並未遷廠,而僅出售原工廠用地之一部分者,則不符合上開條文所稱之「自營工廠用地出售」規定,故無法申請重購退稅。且另須注意的是,自營工廠出售廠地後,應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且出售及重購土地均應辦妥工廠登記證,始有申請重購退稅之適用。
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應注意5年列管期間之限制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立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該局每年定期逐案辦理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該局指出,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大都知道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及交換也是屬於移轉的一種,另外,土地所有權人重購土地5年內,如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之態樣,都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社區進出之必經巷道用地得併入新購土地地價,申請重購自用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清水區李先生來電詢問,於105年1月訂定契約,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但有1筆土地並未與建築基地相連,該筆土地為進出社區通行之唯一巷道,詢問是否可併入建築基地計算新購土地地價,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徵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徵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新購土地屬進出建築基地之通行巷道,雖未與建築基地相鄰,只要該巷道確實是進出建築基地的唯一通道,且使用上不可分離,而必須同時使用者,則可併入建築基地計算新購土地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但五年內若再行移轉該土地或變更為非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地方稅務局將依法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4,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須於2年期限內辦竣重購住宅戶籍登記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可以向出售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亦同。
該局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雖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住宅用地,仍須於2年期限內辦竣重購住宅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才有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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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遭剔除補稅原因
【豐原訊】唐先生來電詢問,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為何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 又出售和重購之房屋均須為自用住宅,即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本案納稅人唐君於101年度出售房屋價款600萬元,因出售該房屋所增加綜合所得稅款5萬元,並於102年度重購房屋價款800萬元,惟該重購住宅僅唐君母親設籍且唐君102年度結算申報並未申報扶養母親,經該分局以唐君或其配偶、同一申報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102年度均未在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剔除。
納稅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綜所稅課 廖芊淇 ,電話:04-25291040分機214)
更新日期: 105/01/13
重新購回原自用住宅用地,無法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洽詢,原本因經濟困難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而後重新購回原自用住宅,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分局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政府考量民眾有換屋需求,假設新屋土地價值較高者,可申請退還原出售舊屋土地已納土地增值稅,減輕換屋經濟負擔。
所以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本案民眾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復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顯非「另行購買」新土地,與前揭規定不符,自不得適用。
若您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3/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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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回原自用住宅土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不符合「另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12/28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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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土地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仍有申請重購退稅之可能
張先生出售大樓自用住宅後重新購買1 棟透天房屋,1樓經營小吃店,2至4樓供作自用住宅使用,詢問可否申請退還原出售大樓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12萬元?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如部分未作自宅使用,仍可就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範圍內,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計算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數額時,一般用地部分之地價不列入比較。以張先生案例說明如下:重購透天房屋之總地價為240萬元,1樓未作自宅使用,則2-4樓作自宅部分之地價按比例計算為180萬元;原出售大樓自宅之地價為185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萬元,因此張先生出售大樓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不足支付重購土地作自宅部分地價之數額為7萬元【180萬元-(185萬元-12萬元)】。據上計算,張先生已繳納之12萬元土地增值稅可申請退還7萬元,以避免降低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能力。
更新日期:2015/12/0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者,將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土地所有權人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如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方式申請退稅後再行登記到配偶名下,是類情形顯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
該局再次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退稅後,應特別留意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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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退還之稅款被追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5年內再行移轉也包含以贈與方式移轉給配偶,因該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除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外,尚須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多加注意。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6
更新日期:2015/12/14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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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稅款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租給他人使用;若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於實質移轉,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個人採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出售自住房地,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得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開始施行後,適用新制課稅之納稅義務人買賣自住房地,如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自住房地出售的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2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辨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通用。但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若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107年7月6日以1,200萬元購買A屋供自住,陳太太另於107年9月1日以1,800萬元出售105年1月5日取得之自住B屋,應納稅額30萬元。陳太太於B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30日內申報時,在不超過出售B屋應納稅額之限額內可按新屋(A屋)價額占舊屋(B屋)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亦即陳太太可扣抵20萬元(30萬x1,200萬/1800萬),應繳納稅額為10萬元(30萬-20萬)。
該局提醒,申請新制自住房地重購退稅優惠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兩者都須符合新制自住房地條件才可適用。另須注意若以小屋換大屋,已繳納之房地所得稅可全額退稅;但以大屋換小屋,則只能按新屋價額占舊屋價額之比率退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遷入,於出售原自住用地時,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日前已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原自用住宅用地尚未售出,如將戶籍先遷至新購地,致原自用住宅用地已無戶籍,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自用住宅用地,致使在二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在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納稅人可安心申請退稅。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75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5/11/05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遭否准,應依訴願法規定直接提起訴願
近日有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因不符合要件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不服向稅處申請復查的情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接獲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須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但是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所請者,則非屬此類核定稅捐之處分,故無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即可直接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申請重購退稅要件之一:
新舊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
房屋必須有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
若房屋是部分營業,則依照非營業部分的土地增值稅來辦理重購退稅。(稅務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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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再次提醒,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後,重購土地5年內不可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者,該局於每年9至11月間全面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他人、出租、營業或全戶遷出戶籍者,會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重購土地5年內如贈與配偶或經法院拍賣者,也算是移轉,依法都要追繳已退還的稅款。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多留意相關訊息,以免被追繳退還的土地增值稅。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10/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先買後賣房地,必須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才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適用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出售並新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同時指出:先售後購,係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為要件;至於先購後售,既準用前述退稅之規定,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若土地所有權人未持有供自用住宅用地,僅係單純購買土地,嗣後再購買他筆土地後再出售,應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於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重購退稅,惟否准時已逾期仍准補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且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因重購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經稽徵機關否准在案,惟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通知時已逾繳納期限,可否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惟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雖已逾該繳納期限,仍可於接獲通知起30日內補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倘若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即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雖於接獲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限,致未能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及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基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仍應准其補辦申請,但是經稽徵機關通知得於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贈與移轉自用住宅土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因納稅義務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且贈與不屬購買、出售行為,所以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適用要件如下: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五、重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部分。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民眾如符合上述條件,就可申請重購退稅。
若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洪佳琦 聯絡電話:04-8870001分機115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2年內購回原自用住宅土地,無重購退稅之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但如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所以不能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芳梅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5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子女,應追繳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子女,因產權已由受贈子女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例如張先生在103年3月出售高雄市新興區的自用住宅用地,104年6月再購買高雄市三民區的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已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張先生又在104年8月將重購的高雄市三民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其兒子,此時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因此,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被追繳稅款。
更新日期:2015/09/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申請重購退稅不以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雖出售土地未選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提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申請。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土地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辦理重購退稅者,應先了解出售及重購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之相關規定,再選擇出售土地時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做好節稅規劃。如想了解更多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重購土地退稅,5年內將戶籍遷出將遭補稅!
王先生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3年前申請重購土地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感到相當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因為父親身心障礙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將戶籍遷至父親他處之戶籍內,致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因此追繳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且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以王先生為例,其於3年前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並經核退在案,因父親為身障者,平日均由其開車接送,經向稅捐處詢問若將其戶籍遷至父親戶籍內,即可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遂將全戶戶籍從苓雅區遷至父親左營區戶籍內,致苓雅區重購地已無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已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需追繳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5/08/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出售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辦理重購退稅
(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可是如果出售地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否仍符合重購退稅的條件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雖然出售時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其實只要民眾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新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且出售地確實為自用住宅用地,又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因此,出售地是否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影響辦理重購退稅的條件,此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的情形。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4年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清查作業即將展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9月起,將針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核退土地增值稅之案件進行全面清查,若清查發現重購的土地5年內有移轉(買賣、贈與配偶或他人、交換、拍賣……等)或改作其他用途(營業、出租、將戶籍遷出……等),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所謂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重新購買之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金額,即可就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民眾,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必須繼續作自用住宅使用,且所有權不能移轉,以免土地增值稅款被追回,喪失退稅權利。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8/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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