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雖未從事農業使用,在無違章使用情況下,得繼續課徵田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民眾承購農業用地多為了從事農業使用,惟雖未實際積極作農業使用時,只要該土地未違章使用(例如:鋪設水泥、堆置雜物等…),仍屬符合課徵田賦之範疇,因田賦目前停徵,故不需繳納稅額,形同免稅。
如於農地上擅自興建建物或鋪設水泥及庭園造景等從事非農業使用之情況,皆應於違規情況發生次期時即應改課地價稅。
另已不符課徵田賦規定遭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者,得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本分局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其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之繳稅或課稅疑義煩請撥打
總局08-7748826 (2)潮州分局08-7882477
(3) 東港分局08-8354780 (4)恆春分局 08-8895255
將有同仁為您解惑!!!
更新日期: 105/07/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農地變更使用如何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曾先生來電詢問:本人有一塊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且現為農業使用,如填平為水泥鋪面供停車使用,是否要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曾先生之農業用地,如未農作而變更為停車使用,原課徵田賦部分(田賦目前停徵中),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轄區為外埔、大安、大甲、清水、沙鹿、梧棲、龍井、大肚等8區,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原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嗣後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撤銷者,需補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嗣後經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需補徵原核准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補稅之核課期間為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5年內。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須改課並補徵多年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興建地上建物,如果領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不需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地清查作業現持續進行中,實務上常發現土地被改課及補徵地價稅的原因為:農舍增建、興建廠房、搭建鐵皮屋、鋪設水泥地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稅務局特別呼籲土地所有權人不可擅自於農地增建與農業使用無關之設施,否則將因被改課地價稅增加租稅負擔,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對地價稅課稅有疑問,歡迎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該局所屬各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7/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再移轉時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再移轉時可以減免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其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屬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或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之土地。於申報移轉時,得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之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前述土地如果在89年1月28日當時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其再移轉時即無調整原地價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於80年6月25日取得大雅區A地號農業用地,嗣後該土地於85年6月30日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是屬於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所以該地仍應作原來之農業使用。林先生在105年1月30日將土地出售與王先生,同日檢附「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局豐原分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由於該地實際在89年1月28日當時已變更為住宅區,已非屬農業用地,故豐原分局僅得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否准將其原地價調整為89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日後該地倘完成細部計畫,可以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王先生於再移轉時,應以80年6月25日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5/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繼承或受贈之列管農地,若於列管期間內未作農用或移轉,將追繳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所贈與土地係作農業使用,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該贈與土地國稅局依規定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贈人自承受或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該土地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該局指出,甲君於95年10月間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農地,贈與其子女,並於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列報贈與之土地係作農業使用,不計入贈與總額,經審核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23,150,440元,並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而未計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嗣於列管期間內,臺北市政府於100年1月間通報該贈與農地未作農業使用,違規出租作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處理場基地,經該局發函限期恢復原狀及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因甲君並未恢復原狀亦未能提示繼續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文件,乃依規定追繳贈與稅5,306,136元。甲君雖表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列管農地,農業主管機關會不定期派員勘查,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將通知國稅局追繳應納稅賦,繼承人或受贈人不得不慎。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10)
節稅省錢撇步-申請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高雄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為節省您的荷包,土地符合下列規定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記得於今(10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符合規定者,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
一、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限制建築土地(限自耕農地及三七五減租耕地)、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非都市土地:
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該處提醒民眾,若土地不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者,可另行檢視有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於本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錯過了就要再等一年,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更新日期: 105/05/13
************************************
受贈或繼承土地應重新申請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已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於嗣後土地因繼承、贈與(含夫妻贈與)、買賣或其他原因移轉後,將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土地如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5月31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始得繼續課徵田賦。
該處進一步表示,各區公所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辦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符合規定者,編造清冊送稽徵機關即可據以課徵田賦(目前田賦停徵),另高雄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為替您的荷包省錢,記得於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錯過了就只能再等明年喔!
另該處提醒民眾,若土地不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者,可另行檢視有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並於本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105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更新日期: 105/05/13
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期限為5月31日,符合條件者請儘速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若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異動情事,如果仍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申請要件者,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仍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請符合條件之地主把握期限儘速申辦。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4/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地價稅】「農舍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列為105年度地價稅清查重點之一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遏阻逃漏並維護租稅公平,今年特別針對本縣農舍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進行全面清查,在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若嗣後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已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本項清查為本年度之重點工作。 該局說明,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原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後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例如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或加蓋、鋪設水泥地面、庭園景觀、變更農舍使用用途(於農舍設立商號、改經營民宿)等情形,即不符課徵田賦規定。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農地課稅問題,歡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 105/04/22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農地上興建設施與建物須取得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並依核定用途使用,才可享有課徵田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地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該局發現農地上興建的農舍,並非作農家住宅,而是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有車庫、庭園造景與水泥地面,尤其農舍供經營工廠、餐廳、民宿等營業行為更是常見,由於以上土地使用情形皆非屬農業使用,應予改課地價稅,並補徵5年稅捐。
若被補稅的土地係自用住宅用地,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無出租或營業、處數與面積等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補稅稅單後儘速填寫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並向該局或三分局申請追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負。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若恢復農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請於年底前向該局或三分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農舍要繳房屋稅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而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舍與農業用房屋並不相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如有變更作其他用途使用或空置者,仍要課徵房屋稅。至於一般供人居住之自用農舍並不符合免稅規定,仍要依照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5/04/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
農舍房屋是否課徵房屋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常有民眾就農舍使用之房屋應否課徵房屋稅提出疑問。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舍為房屋稅之課稅標的,但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用途使用之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潮州分局提醒民眾:私有房屋若符合減免條件,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請民眾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61005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院拍賣農業用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若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且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等要件時,義務人或權利人可在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資料,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該分局提醒民眾農業用地於移轉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該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新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爾後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義務人或權利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2/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結論:
農舍--僅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免納所得稅
*************************************************
房地合一實施後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惟個人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個人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更新日期: 105/02/23
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竹山訊)南投縣鹿谷鄉陳先生問:105年1月1日起,出售農舍或農地是否要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
(一)農舍: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的農舍,不論何時取得、出售,均按舊制規定,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農地: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的農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如屬土地交易損失,不適用個人土地交易損失減除及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路電話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山稽徵所 林玉英 聯絡電話:049-2641914轉210)
更新日期: 105/02/02
農地被拍賣後,逾期始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30日後,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該證明書係在申請期限後始核發之證明文件,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三於104年12月15日收到通知函,即於105年1月4日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張三遲至105年1月18日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已逾30日之申請期限,所以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僅為納稅義務履行
近有民眾詢問,農業用地興建違章房屋又沒有產權,何以要申報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地違規或違法建築房屋,依稅法相關規定,該房屋須申報依法繳納房屋稅;土地須依法繳納地價稅,尚涉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規定,請民眾注意。
該處說明,農地依法應從事農業使用,如在農地上違法興建房屋,作停車場、工廠……等非農業使用行為時,除須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農地改課地價稅外;另農地違規使用部分,將由相關主管機關依其規定查處。
該處進一步指出,農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基於課稅公平原則,所興建之違章房屋,應課徵房屋稅,違規農地也要改課地價稅,故民眾不能據以主張違章建築因繳稅就變成合法了。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上相關規定,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1/2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農業用地作庭園景觀使用應課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者。」,因此,農業用地如係種植花卉、盆栽、草皮等之生產,以供應市場需求,屬農業使用範圍,惟如僅作庭園景觀栽植,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並不符合農業使用。
該局提醒民眾,若將農業用地作為庭園景觀造景,因不符農業使用,要課徵地價稅,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黃明滿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21
更新日期: 105/03/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
農地必須農用始有稅捐減免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須做農業使用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如果在農地上建有農舍或農業設施未依原核定內容使用,而改做一般住家,住家周圍並有車庫、涼亭、草皮花圃庭園造景及圍牆設施等,均非屬農業使用範疇。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農地上鋪設水泥、柏油、植草磚;興建水池、假山、庭園造景;地面農舍或農業設施增建或改作他用營業、經營庭園餐廳、民宿等使用,核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農業耕作,與政府為保護優良農地農業經營使用政策相違,並無徵收田賦之適用,應改課地價稅,移轉時亦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特別呼籲,被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始可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一經變動,應重新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若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異動情事者,將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如果仍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申請要件時,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仍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 105/03/2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
農舍增建、營業或未作農用需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多年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舍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在各式各樣的農舍建築中,常發現並非作農家住宅,而是被當作一般住家使用,住家周圍則作車庫、曬衣間、涼亭、庭園造景等非農業使用。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凡農舍營業、增建;鋪設水泥地面、柏油地面、磚地、石頭地;興建假山、水池、草皮、庭園造景;搭建圍牆、檔土牆、違規(擴大)填土、堆置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等情事,均非屬農用範圍,自無課徵田賦的適用,應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多年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被改課地價稅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可於當年9月22日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一經該局核准案件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其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為低,由此計算地價稅也相差甚多,請把握申請期限。農地若恢復農用,請於年底前向稅捐稽徵機關局申請課徵田賦。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7748818(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 105/04/1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之房屋自104年7月起加價!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嚴重,自104年7月起凡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之房屋及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有庭園造景者,房屋稅均有加價規定。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之房屋」加價,係針對本縣89年1月28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之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房屋,分別按未作農業使用面積大小,予以加價1至3倍。
同時,「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有庭園造景或游泳池之一項者,加價50%,二項者加價100%。
又倘同時符合「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及「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之房屋」加價者,擇一從高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加價房屋嗣後坐落土地如有變更使用,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等情形,也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申報,以免因漏稅遭受處罰。
有關房屋稅疑義之洽詢電話: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03)9325101~6轉125~130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5~6轉101~106 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
更新日期: 105/01/22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地可以蓋農舍嗎?
最新農發條例修法後『購買農地及農舍資格及限制說明』:
面對政府打房政策有關『農舍興建及農地買賣資格限制』及『農民認定之標準』,
政府目前對於整頓農舍興建亂像,而修定之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法內容對購買農地上有何限制呢?
問題1
我不是農民但很響往退休後或是假日時能有一塊農地,種菜、種樹、種花的理想田園生活,但我可以買農地嗎?
答:其實政府相關單位農委會並沒有對農地所有權人之身份及資格有特別修法而限制,現今法令是開放所有自然人皆可購買農地。
問題2:何謂農民?其資格認定為何?
答: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之一,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簡單的說農民的認定為:1.加入農保。2.健保類別為第三類之保險人。3.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問題3修法後就農地還可以蓋農舍了嗎?農舍可以買賣嗎?
答: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
農民才能興建農舍部份已於104年09月03日公告實施,但限農民才能買農舍部份暫緩實施。簡單說興建農舍之規定並無重大改變,只是對於農民身份之認定比較嚴格,只要符合農民身分仍然可以申請興建農舍。
限農民才能買農舍部份暫緩實施,也就是自然人還是可以買賣農舍。
農地移轉調整原地價不限出售對象為自然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89年1月28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申報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以出售自然人為限,出售予法人合於規定者,可調整原地價。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就近至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蔡佳瑾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16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土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因辦理繼承過戶,繼承人要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自死亡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該土地實際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繼承人要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重新申請,才可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鄭宗坤 聯絡電話:8870001分機105
更新日期:2015/11/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土地增值稅】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同筆土地再移轉時,其所檢附農地農用證明書不可重複使用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必需檢附證明文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佐證(以下簡稱農地農用證明書),始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另因農業單位核發之農地農用證明書有效期間為6個月,故民眾所有土地移轉如欲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於其有效期限持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地農用證明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若同筆土地前一次移轉係部分持分移轉,而再次申報移轉且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前核發之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間6個月內,惟因時點及權利主體之不同,仍需重新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書。 例如:甲欲將所有農地移轉1/2於長子A,於105年2月1日向本局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持有○市公所105年2月1日核發之農地農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本局核准在案,且於地政事務所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數日後,甲想再將該地剩餘之1/2土地移轉於次子B,故於同年4月1日再向本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持同張農地農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雖該證明書仍在有效期限(6個月)內,惟第一次移轉後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分別為:甲(1/2)及A(1/2),但所檢附之證明書之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卻為甲(1/1),依前段所述,因所有權人與權利範圍均已變動,其證據力恐有瑕疵,仍需另行申請證明書農用證明書,才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
更新日期: 105/05/1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或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民眾出售農業用地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條件,請先向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才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至該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網址:www.changtax.gov.tw)查詢不動產移轉申報流程,或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林琦文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1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農地於拍定時不符農用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以移轉時該農地確實作農業使用為要件。經法院拍賣之農地,倘拍定當時未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雖嗣後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
承辦員:劉玉玲 聯絡電話:04-8870001轉117
更新日期:2015/11/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可申請不課徵、調整原地價減輕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甲區的陳先生有一塊農地準備要出售,想要瞭解如何節省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如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土地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後再移轉之土地,可調整原地價為89年1月之當期公告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減少土地增值稅;但若屬89年1月28日以後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則無調整原地價至89年1月當期公告現值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調整原地價之土地,應以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時,該移轉土地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為適用範圍,並應檢附該土地於89年1月當時為農業用地之證明文件,例如:都市土地為使用分區證明書、非都市土地為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經撤銷原核發農用證明補徵土增稅之核課期間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原申報移轉土地經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稅捐稽徵機關接獲農業主管機關撤銷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予補徵土地增值稅,補徵之核課期間為5年,且自農業主管機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之收件日起算。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舍要課徵房屋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房屋的一種,自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納稅人可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
承辦員:陳月琪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54分機
更新日期:2015/11/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農業用地應依規定合法使用,以免被補徵地價稅!
近日有民眾臨櫃反映,在自家農地上搭建鐵皮屋及地面舖設水泥遭到補徵地價稅!為什麼在自有農地上不能任意使用?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是供農業生產及生產相關設施使用,係屬課徵田賦之土地,由於田賦自76年起停徵,所以課徵田賦土地形同免稅,易造成民眾認為「在自有農地上作任何使用都可以免稅」的錯誤觀念。倘若民眾在農業用地上搭建鐵皮屋或增建設施、鋪設水泥地,供以自家停車、置放雜物等,致該農地未能做農業使用,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0條、第22條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依法即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再次呼籲民眾,在自有土地仍應依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來使用,農業用地如有違規未作農業使用,該筆土地則無法適用課徵田賦規定,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補徵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5/10/2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農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有關農業用地贈與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惟依法應列管5年。對於受贈人已將該受贈農地移轉,或非作農業使用時,即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追繳贈與稅。 該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價值之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如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會逕行補徵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某甲君於102年11月將名下所有之農地贈與其子乙君,經該所按土地公告現值核定及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並自贈與日起管制5年,嗣主管機關於103年10月進行農地勘查時,發現上開土地已興建房舍供幼兒園使用,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通知乙君應於103年12月前恢復作農業使用,惟逾期仍未恢復,該所按前揭法令規定,依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發單補徵甲君贈與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農地申報時除須提出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戶籍資料影本及農業使用證明文件外,並應注意5年之管制期間不可移轉買賣或贈與他人並且必須作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鍾小姐;聯絡電話:08-7899871轉102
更新日期:2015/10/16
內埔鄉民鍾先生來電詢問,欲將其名下之農地贈與媳婦,可免徵贈與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土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媳婦及女婿則不適用。若贈與農地符合上述條件,則該土地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需繼續作農業使用並不得移轉所有權。於5年列管期間內若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將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若未恢復或雖已恢復,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受贈人死亡、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更新日期: 105/06/08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如贈與媳婦,並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南州鄉李小姐來電問:公公欲將所持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媳婦,請問有無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人以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所以,媳婦(受贈人)並不是公公(贈與人)依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繼承人,因此不能列入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於上班時間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劉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更新日期:2015/10/13
在農地上蓋農舍,是否應繳納房屋稅?
(臺中訊)有民眾打算在農地上蓋農舍,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是否應繳納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所稱農舍,大致可分為「供農民居住之自用農舍」和其他「直接作農業使用之房舍」,而只有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才可免徵房屋稅,否則如變更作其他使用或空置者,仍是要課稅;另外如農舍是供人居住並不符免稅規定,仍要依照實際使用情形按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您的房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請於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免,而使用情形若有變更如供營業用、住家用(自住或非自住)或空置未使用等,也要辦理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確保您的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提供東勢區、和平區、新社區、石岡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地方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04-25871160按200分機轉接第二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農舍是否須課徵房屋稅?
日前有納稅人詢問,農舍為何要申報稅籍繳納房屋稅?該局特別提出說明: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農舍也是建築物,屬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申報設立稅籍,並按該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農舍如符合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均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該局籲請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所屬分局申報稅籍,如符合減免房屋稅條件者,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稅務局申請減免,逾期申請,則只能從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更新日期:2015/08/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哪些供農用的房屋符合免徵房屋稅?稅務局提出相關說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本縣屬於農業縣,專供農業使用的房屋為數不少,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等;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除了須「專供」上列農業使用外,尚須屬「私有」房屋,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另為集貨場使用者,仍非屬免徵房屋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減免規定之私有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房屋稅。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5,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5/08/1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農舍增建變更使用未申報小心補稅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部分民眾因農舍增建或變更為廠房、倉庫使用沒有申報,經該局查獲,除補繳房屋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新建、增建或變更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應於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提出申報,以免因漏稅而受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更新日期:2015/09/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買賣農業用地時應注意事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最近接獲許多民眾詢問,出售農業用地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又若是在取得後2年內移轉,會不會被課徵奢侈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檢附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如果買受人非自然人,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即奢侈稅)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出售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只要出示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供國稅局查核,就不會被課徵奢侈稅;如果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查核,才能不被課徵奢侈稅。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 104/04/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