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旬刊第1933期(部分文章)
執行業務者低價攬案可否比照公會收費標準調增收入
.聯合執筆.
壹、前 言
近年來專門執業人員考試及格人數大幅增加,每年有數百位會計師、律師新加入市場,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使得少數從業的會計師、律師為開拓業務或穩固既有客源,往往以低於市場行情或公會收取酬金標準的價碼,不計成本進行低價攬案。姑不論低價攬案是否影響執業品質,抑或是構成不當競爭的問題,就執行業務所得稅的查核而言,稽徵機關可否基於當事人約定酬金過低,而按照公會公布的酬金標準,逕行調增酬金收入?此除關係推計課稅的合法性要件,尚涉及稅法與公平交易法間的關聯,本文以下乃舉一則實例深入探討之。
貳、案例事實與本件爭點
緣某會計師8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僅80餘萬元,當年度共辦理資本額簽證1,300餘件,惟每件多為500元至700元,故該部分收入僅申報61萬餘元;經該管國稅局調帳核定後,依當年度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調整增列收入250餘萬元,核定應補徵稅款77萬餘元。
該管國稅局調增該名會計師當年度的資本額簽證收入,所持理由略有以下兩點:
1.按照會計師公會頒布的會員收取酬金標準,訂有「會計師承辦案件應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以維持服務之品質,且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至其酬金之衡量,宜依本參考表之各項規定辦理,但不得與公平交易法牴觸。」因該名會計師以低於公會標準延攬業務,除違反上開公會酬金約定標準,且悖離公平交易法規定「維護交易秩序及確保同業公平競爭」的意旨。
2.該名會計師於復查、訴願階段,經該管國稅局要求,自行函詢各該客戶,然僅取具80餘件回證,與當年度承辦1,300餘件,相去甚遠,自難謂已按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提示完整的帳簿文據。
本件該管國稅局以推計課稅方式核定原處分,倘深入觀之,似涉及以下幾項法律問題:
推計課稅及設算所得應遵守如何的基本原則?
推計課稅(特別是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按查得資料或同業標準核定)的協力義務內容與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該名會計師業已提示合法記載的帳簿、憑證,該管國稅局可否以低價攬案為由,按所得稅法第83條調增收入?
執行業務所得的查核基礎為何?
公會建議收取酬金標準的法律性質可否拘束課稅行為的效力?
低價攬案縱違反公平交易法意旨,與所得稅的查核有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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