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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繼承--民法相關規定








持遺囑辦理物權登記該遺囑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之憑證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

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記載有4位繼承人,惟被繼承人以自書遺囑指定其中2人平均繼承,依法務部92年8月29日法律決字第0920036217號函釋意旨,並無不可。另依同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號函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該遺產尚無需依民法第1151條先認定為4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再轉給該2位繼承人,而是由該2位繼承人直接取得繼承所指定遺產之效力,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因此該遺囑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301至3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 105/06/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女氣爆罹難 岳母討房女婿判還
中時電子報作者曹明正╱高雄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1月6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曹明正╱高雄報導】

楊姓女子去年8月1日因高雄氣爆罹難,丈夫卻拒絕將丈母娘借名登記給女兒的房產歸還,楊母憤而提告討房,高雄地院審結認為,房地所有權狀都是楊母保管,稅金也都是楊母在繳,判楊母勝訴。可上訴。

楊母表示,12年前買房與3名女兒、1名兒子同住,本來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但2009年兒子在外面欠債,因多次有人要她代償,她考量大女兒有慢性病、小女兒又已嫁作人婦,經二女兒同意後,改將房子登記在二女兒名下。

去年8月1日高雄發生氣爆,二女兒不幸罹難,楊夫認為自己是繼承人,拒絕將房產歸還給丈母娘,並說4年前提親時楊母曾說女兒出社會後所賺得錢都交給媽媽,房子是女兒買的,房貸也是女兒繳的,後來才會把房子過給女兒。

楊母說,二女兒結婚後,女婿、外孫並未搬離家,仍與她住在一起,但房屋的所有權狀是由她保管,地價稅、房屋稅及水電費也都是她在繳,可證明她才是房子的主人,當初只是因為兒子被追債,才向二女兒借名登記房產。

法院調查認為楊母本意若是贈房給楊女,理應由女兒自行負擔稅捐、水電等支出,且楊家成員狀況的確如楊母所述,大女兒在16年前就有腎病變,小女兒在2007年結婚後搬離家,兒子在6年前因欠債還被告到法院。

楊夫另辯稱,太太在新崛江擺攤,月收入最多的時候可超過10萬元,有足夠能力繳交房貸,但法官要他提出楊女收入或其他存款證明他卻提不出來,雄院最後採信楊母說詞,認定她才是房產所有權人,判女婿須歸還房子。




法定繼承人 應繼分 特留分
順位 有配偶 無配偶 配偶: 應繼分之1/2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後直血卑親屬有代位繼承權)
按繼承人數平均計算 依同順序繼承人數平均計算 應繼分之1/2
二、父母。 配偶:遺產1/2
另1/2:由父母平均計算
應繼分之1/2
三、兄弟姊妹。 配偶:遺產1/2
另1/2:由兄弟姊妹平均
應繼分之1/3
四、祖父母。 配偶:遺產2/3
另1/3:祖父母平均計算
應繼分之1/3
無一至四順位繼承人 配偶:遺產全部 歸屬國庫(#1185) --


遺產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42-1143 條
(刪除)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原生家庭父母過世後 ,被收養者還有繼承遺產之權利嗎?

原生家庭父母 以下稱為『本生父母』

若本生父母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過世,被收養者則無繼承權
於本生父母過世前終止收養關係,曾被收養者始有繼承權


民法
第1077條第2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終止收養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
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
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第 1080-1 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第 1080-2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
二項規定者,無效。
第 1080-3 條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七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者之配偶得請
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
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
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
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
銷。
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
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
之。


遺囑方式 成立要件 法條
自書遺囑 (1)自書遺囑全文;
(2)記明年、月、日;
(3)親自簽名;
(4)有增減塗改應註明修改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1190
公證遺囑 (1)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
(4)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替。
1191
密封遺囑 (1)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3)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4)如非本人自寫應陳述繕寫人姓名及住所;
(5)公證人於封面記明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之陳述;
(6)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1192-1193
代筆遺囑 (1)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
(2)口述遺囑意旨;
(3)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4)全體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按指印代替。
1194
口授遺囑 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二種方式之一成立遺囑:
***方法一***
(1) 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口授遺囑意旨;
(3)見證人之一人筆記,記明年、月、日;
(4)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
***方法二***
(1) 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2)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
(3)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
(4)全部予以錄音並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5)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1195-1198

 第 三 章 遺囑
      第 二 節 方式
第 1189 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第 1192 條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93 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 1195 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第 1196 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辦理繼承申報流程
參考自:http://emilycpa.blogspot.tw/2014/01/inheritance.html

→〔戶政處〕帶身份證、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印鑑,與被繼承人同戶籍之繼承人印章。死亡登記及申請除戶謄本(備註加上何時死亡的,收回被繼承人身份證)、繼承人戶籍謄本 (各地戶政單位可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 (第一次辦理需本人回戶籍地帶身份證、印章)、門牌證明 2份給國稅局和地政處 (若建物和土地所有權狀記載為舊門牌號碼)。

→〔國稅局〕各分局或總局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遺產稅申報到總局受理。申報最後拿到遺產完(免)稅證明為止。

→〔金融機構〕拿著存摺去補登存款或投資餘額,拿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和銀行服務台人員說明要辦繼承拿表格及查詢往生日當天餘額,或是找不到存摺就花錢申請餘額證明,存摺影印封面及內頁最後載有餘額那一頁給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拿終止申請書。存款領回及終止、重新申請電話瓦斯水電等自動扣繳。

→〔地政處〕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注意是否為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建物登記簿謄本。若房屋和土地是同一地號的就會一起列出。申請繼承登記(含分割繼承),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變更。通知取件拿新的土地及建物謄本、國稅局發的遺產完(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及繳費後的印花稅單。

→〔被繼承人之生前服務單位〕查詢是否有撫恤金。

→〔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稅。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

→〔證券公司〕到被繼承人開戶的證券公司辦理集保股票繼承過戶。

→〔監理所〕辦理車輛繼承過戶。

→〔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限定或是拋棄繼承。

→〔其他〕水電瓦斯公用事業單位、電話辦理變更或終止等。

  • 所需表格下載:

http://www.gov.tw/category/categorydetail.aspx?categoryid=H00&stype=0

  •  遺產稅申報書下載點: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1/6752738005900683266?tagCode=

一、死亡登記(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

*攜帶死亡證明書、代理人身份證、印章至被繼承人之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除戶謄本10張應該就夠。

*辦理死亡登記時身份證會繳回去,戶口名簿用紅筆劃掉被繼承人再歸還。除戶戶籍謄本可替代死亡證明,或是被繼承人個人資料身份證明。另外被繼承者之配偶身份證上的配偶欄也需變更,可以申請保留配偶姓名多加歿字或者直接刪除,另繳新製身份證的費用 $50。

*可代請戶籍謄本不需本人親辦,所需文件:

http://www.hdali.taichung.gov.tw/work/file2/C1236.doc.pdf

一、申請人:(一)當事人(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申請)。(二)利害關係人。(三)受委託人。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簽名)。
三、規費每張15 元。
四、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使領館認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首次或是變更需本人親自辦理,補請則只需申請人的原留印鑑+身份證及被委託的人的印章+身份證。從未辦過要多收 $20,若換戶籍地視同新辦。每一張印鑑證明要收 $20。

http://www.banqiao.ris.ntpc.gov.tw/web66/_file/1180/upload/selfpage/FORM/382024600A-IZ0-C05-forms.pdf

◎印鑑登記: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章。當事人親自辦理。

◎印鑑變更: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新、舊印鑑章。當事人親自辦理。

◎印鑑證明: 國民身分證正本(□申請人□受託人)。印鑑章。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者,應填寫書面委任書,內容應載明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戶籍地址、聯絡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並由委託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交予受委任人代為辦理,不限格式,代辦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備驗)。

*若準備辦房屋及土地繼承過戶,且地址經過改編,可申請「門牌證明」2份,一份附送給國稅局遺產稅申報證明現有地址與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上舊地址不符之用;一份給地政處,辦新權狀時順便更正。

二、申報遺產稅(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照被繼承人生前之戶籍所在地申報遺產稅,去國稅局拿表格填,或等國稅局公文通知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申報。我在申報完遺產稅也拿到完(免)稅證明後,才收到「遺產稅暨綜合所得稅申報通知書」 (約辦好除戶後半個多月)。

財產多人繼承時,只要其中一個繼承人提出遺產稅申報即已達到完成申報的義務。其他繼承人若對已經提出的申報書有疑義,並認為有補報的必要,都可以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補報。

在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95/9110164687264616403?tagCode=

• 98年1月23日(含)以後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單一稅率10%。遺產免稅額細節請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問答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450


*繼承系統表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的現戶戶籍謄本。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但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


* 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到底有什麼財產,可先至全國各地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內容包括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土地、房屋不動產車輛等。請先攜帶以下證件去辦理:

◎ 繼承人身份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 委託他人申請時,除上述證件外須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利息所得】研判被繼承人存款情形,但不是每家開戶的金融機構都會被列出,只有利息收入高到被銀行預扣繳利息後才會出現,所以每找出一本存摺就去補登。

【股利所得】推斷被繼承人上市股票投資狀況,開集保戶證券公司補刷集保存摺,確定持有股數餘額明細。影印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載有持股餘額給國稅局,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收盤價為準,我將每日的 e-mail對帳單上有收盤價印下來一併給國稅局。


*目前好像沒有債務清冊這種東西,如果有疑慮被繼承人之前做過保人或有不明債務,可以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都去法院公證。

*若土地登記簿謄本;房屋: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舊地址,與現在的地址不符,先去戶政處申請門牌證明 2 份 各給國稅局及地政。為了門牌證明讓我在大熱天多跑好幾次啊!

*一般區域的國稅局分處不受理遺產稅申報,得至轄區縣市的國稅總局辦理。申報收件後最快半天可寄發或是自領(二種方式自選)完稅證明。


三、查有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

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繼承人拿到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地方稅局,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根據遺產完稅證明上的遺產明細自行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分配方式,為免麻煩起見:最好是每個繼承人或多或少都繼承到一些遺產。如:房屋、土地、股票、銀行存款或現金等。

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已到戶政處做過印鑑證明章,地方稅局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土地及房屋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地方稅局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而是根據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故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要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四、房屋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房屋及土地繼承過戶先到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拿表格,再準備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2.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3.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戶政所)
4.繼承系統表-->用該所提供或是先打好的。(見上方附有表格)。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2份、繳費後的印花稅單。(地方稅務局查有無欠稅時可先繳印花稅)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 1份。 (國稅局發的)
7.土地登記申請書-->該所提供。
8.登記清冊-->該所提供。
9.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繼承人印章。
10.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法院公證文)+影本一份
11.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果是單純繼承這條基本上是不用理)

*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地政處現場拿,有範本可參考填表),檢附原始房地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以上這些文件備妥準備送件前,先到地政服務台人員幫忙看是否有遺漏未填妥。讓服務台人員整理訂成一本,方便承辦人員查核。

*土地登記申請書只需預定繼承房屋土地之繼承人填申請人欄位即可,不用寫上全部所有繼承人。若非本人親辦需加代理人。

*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繼承登記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 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 1 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20 倍。

*建議帶所有的印鑑章去,收文的人會當場看文件,修改部份要補蓋章。正式收文後三天內如沒有再補件會通知領新的權狀。若有急需可向承辦人員情商是否能快點拿到,我的情況是隔天下午就可拿著號牌及印鑑章拿到新權狀。



五、存款提領結清

先補登存摺或拿除戶證明向銀行查詢所有往生者的存款歸戶確定餘額,以「往生日」的存款餘額列入遺產稅申報。要全體繼承人到銀行現場不太可能時,可拿「繼承存款委託書」蓋印鑑證明章代理,所有人含無繼承權人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身份證及印章。

台灣銀行特別要求原始戶籍手抄本,用來證明所有合法繼承人皆包含進去無遺漏。存款餘額不到 20萬時,不需要等到國稅局的完(免)稅證明,且知道印鑑章及通儲密碼就直接領光,要去櫃台做結清動作最少等半小時以上。

如果有出養子女最好附一張繼承系統表 。如果不急著用錢,未到期的定存單可以直接轉移換成繼承人名字續存,不用中途解約。

如果被繼承人的帳戶申請過存款自動扣款:如郵政壽險保費、公用事業費用轉帳代扣等,早點去辦終止就不會再自動扣繳。請記得再提供新的戶頭去辦裡扣繳,要帶要做扣繳過的帳單以便申請填寫。

*看各家金融機構經辦人及主管做法,最麻煩的是按照繼承手續,拿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國稅局的完(免)稅證明、繼承人未到現場者要附委託書等。碰到櫃檯經辦老鳥看存款餘額不多或成為靜止戶不給利息,印鑑章也對,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你領光,免得辦一大堆手續引來彼此麻煩。


◎辦理金融機構代繳電費,手續如何辦理?

1. 請攜帶攜帶最近一期電費收據、存摺、印鑑印章,向已開有存款帳戶或信用卡之金融機構申請約定辦理轉帳代繳電費,由金融機構核對帳/卡號及印鑑與簽章,經審查同意後始完成申辦手續。

2. 另為方便用戶申辦代繳電費,本公司網站「網路櫃台」項下「申請表單下載」,已提供「委託代繳電費約定書」之空白表格,請自行下載並填妥相關資料,逕寄送欲委託之金融機構或本公司當地服務單位代為轉送欲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3. 一個帳戶可以代繳多處電費,租屋房客亦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繳電費,惟遷居時,務請電話告知本公司服務單位,配合辦理異動手續。

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faq/faq01-in.aspx?sid=9


六、地方稅變更申請

*房屋現值被地方稅局評定低於10萬不會課徵房屋稅,之後如有增建就會動到現值。拿到新權狀後順便做一下變更。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

*如果繼承人戶籍與繼承地同一地址可申請地價稅減免,影印新申請出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名簿一併送件。申請成功會發正式公文通知,在每年 9/22 前申請才可適用於今年。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七、各項保險理賠通知申請

a.勞保局申請本人死亡給付及傷病給付(死亡之日起二年內)

在投保勞保期間,本人死亡時可選擇按投保額之35個月;或是只領本人之30個月,另留3個月給家屬中勞保投保額較高者去領。約等 2 週就可申請下來。若在醫院住院時往生者,別忘一併申請傷病住院補助。(比本人死亡給付要晚點下來)

帶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戶籍謄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請領;存摺封面影本(款項直接入戶)及印章到原投保單位辦理。

b.勞保局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投保薪資 X 3個月,同一死亡人不得重複請領,故有勞保的投保人中擇一最高投保額度的人來申請這筆補助款較為有利。若繼承人超過二人有勞保就是誰先請領先贏。寄出申請約 2週後,錢就下來了。

所需文件詳見

http://www.bli.gov.tw/sub.aspx?a=YnWiJ3FlAGM%3D


c.郵政壽險理賠:

找出原保單,攜帶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身份證及印章。回當初承保郵局申請,或是去各地郵局辦理壽險的窗口,轉到方便辦理郵局受理。

投保超過 2 年者,約等 5天就通知去拿回理賠金支票,若投保未滿 2年者要寫查閱病歷資料同意書,會拖更久。可選開有受益人抬頭的支票出來、存入郵局戶頭、或是國內匯款。若保單上的受益人有二人會將金額平均分配,各開一張支票出來。

● 勞保局發給之死亡給付及退休金應否報稅?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係屬勞工個人所有,故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八、集保股票繼承

集保戶之投資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得檢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完稅或免稅證明,向被繼承人往來參加人(開集保戶 的證券公司)提出轉帳申請,由參加人將繼承人檢具之相關資料,透過代轉至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審核無誤後,通知將有價 證券轉帳至繼承人集保帳戶。

被繼承人名下有幾檔股票就要寫幾張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 (依照繼承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完(免)稅證明所標示的股票)。所以先去補登集保存摺股數餘額,再據以做遺產分配及填入遺產稅申報書。 

帶所有繼承人身份證及印鑑證明章。流程為:原開戶證券商送件到集保公司,再轉到各家股務代理辦理。通知補件由股務代理直接聯絡原開戶證券商再轉知繼承股票申請者。

*沒繼承到股票的繼承人要在股份分配同意書寫上,分配到 0 股蓋上印鑑證明章。有幾家券商股務要求這樣寫,為了這點又跑了一趟。

*若是繼承股票後成為新股東者,可打電話向股務代理查詢是否須補件,是否留有銀行帳戶資料供現金股利發放,碰到除權、除息年中這段時間,問清楚新配發之股利或股票進到誰的名下。



九、水電及電信用戶名變更

電話水電帳單名稱更改,辦理自動扣繳時是認電話號碼、水號、電號等,所以這些不是很急著改,忙完了再做變更。

【電力公司】線上申請 http://wapp.taipower.com.tw/naweb/apfiles/nawp2j1.asp#title

【水力公司】線上更改戶名 http://www.water.gov.tw/03online/counter_readmeall.asp,要網上申請帳號、找出水費收據查出水號輸入。上網申請一個帳號變更。馬上有e-mail 確認申請項目,隔天水公司的人打電話確認是否只改戶名,原來在那家銀行代扣的是否要變更。

【中華電信】需除戶後之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代辦人帶著身份證及另一證件及印章到各地營業櫃檯辦理即可,辦完之後可能再出一期帳單,更名不需繳更名費。代 辦人身份證及死亡證明影印後歸還,即可停話。記得查詢是否有保證金的問題,過戶不用收費。服務電話用室內電話撥 123 即可。


十、車輛繼承過戶

http://khcmv.thb.gov.tw/QADetailC9200.aspx?Cond=522562d5-97ce-4083-adcc-bd6c48cf7ccb

車主死亡,如何辦理車輛繼承過戶?

一、應備證件:

(一)汽車: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 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繼承人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2.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應註記車號)。
3.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書或法院認證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拋棄繼承權同意 書。
4.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行車執照。
6.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7.蓋妥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機車:

1.繼承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委託代辦過戶者,除應檢附代 辦人身分證正本外,應另檢附繼承人有效之駕照、健保卡、護照或殘障手冊等證明文件正本。
2..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3.財產協議分割證明書或法院認證書或家族會議決議書或拋棄繼承權同意 書。
4.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行車執照。
6.新車主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保險有效期間須滿30日以上)。
7.蓋妥印章之過戶登記書。

二、規費:

.汽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車執照費新台幣150元(如應同時繳納機車燃料費者另計)。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繳納收據)。
2.車輛已逾行照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檢驗合格。
3.禁止異動或有動產擔保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4.汽車新牌照登記書或行車執照遺失,可同時辦理補發手續,惟如同時遺失兩項者,應至管轄之公路監理單位辦理,不受理越區作業。
5.車主未滿十八歲請攜帶監護人同意書(加蓋監護人及車主印章)暨監護人身分證正本。
6.汽車出廠10年以上、機車出廠5年以上,過戶應先經臨時檢驗合格(但於一個月內已參加定期檢驗合格者免)。
7.非本人親自辦理者,另須檢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8.營業車、自用大貨車、自用小貨車,另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小提醒

*所有辦理財產繼承的單位會用到文件有:遺產完稅證明、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含無繼承權)所有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及印鑑證明。不動產及集保股票繼承過戶會用到遺產分割協議書。

*切實掌握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狀況,知道原留印鑑及存簿通儲密碼。若能往生前能先做好規劃去提領存款或結清帳戶,則會省下後續遺產稅申報及提領手續麻煩。

*遺產稅申報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印鑑證明申請依照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房屋及土地依所在地的縣市地政管轄。

*國稅局跟地方稅局是兩個不同的單位。戶政所與地政所不同。各單位上班及中午休息時間不盡相同,可先上網查詢電話及地址,問清楚辦公時間及申請細節,免得大熱天往返汗流浹背。

*高雄市國稅局總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四樓(遺贈櫃台),查詢電話:(07)7256600 分機7292‧7296 傳真:(07)7241990,外面放有綠色的『遺產稅案卷』,表格都訂在一起,準備什麼資料申報遺產稅見『遺產稅櫃臺化案件應檢附之資料』單張說明 。

* 高雄市國稅局查詢專線 (07) 725-5839 、0800-000-321。

遺產稅贈與稅電腦題庫問答: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450

* 到政府機關辦事都要自己花錢投幣影印證件,多準備些零錢或是自行印好再去。少有一次到位辦好的,心態上持著多跑幾次就好了。現在大部份為抽號碼牌作業,好的櫃檯經辦人員可遇不可求,若碰到囉唆挑剔無法溝通的經辦,與其花時間力爭,倒不如先閃人辦其他事,再回來重抽號碼牌換人辦理。


* 本文改寫參考文章出處(適合想省錢自辦者參考。主體架構大致引用,但細節按照碰到的情況做更動改寫。):http://mypaper.pchome.com.tw/kellyc2007/post/1306927539

* 其它人的經驗:http://blog.xuite.net/harris1020/assassin/14059636


http://mypaper.pchome.com.tw/kellyc2007/post/1306927539
>流程:
→〔戶政處〕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金融機構〕如有未刷本請補刷到死亡日的存款或投資餘額(不用餘額證明用存本影本就可以).拿終止申請書
→〔地政處〕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
→〔國稅局〕清查財產及收入清單
→〔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限定或是拋棄繼承
→〔國稅局〕遺產完稅
→〔稅捐處〕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
→〔地政處〕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變更
→〔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
→〔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終止.重新申請電話瓦斯水電生活雜項自動扣繳
→〔其它〕榮民服務處.其它辦理變更的等


一、死亡登記(死亡之日起一個月內)
*請至轄區戶政所辦理http://www.pingc.gov.tw/cht/howto/faqansx_np9.html ,順便申請除戶謄本辦理遺產繼承及其它備用。辦理死亡登記時身份證就會繳回去,故除戶謄本在很多申請上就可替代死亡證明,或是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資料時的身份證明來用。10張應該就夠。另外未亡人的身份證上的配偶欄也要變更,如果想留著紀念,可以申報原先的遺失另繳補發的費用。

*可代請戶口謄本不需本人親辦http://www2.ris.tpc.gov.tw/p3/peo-h-03.html 。所需文件http://www2.ris.tpc.gov.tw/p2/peo-c-8-11.html

*戶政所辦理印鑑證明http://www2.ris.tpc.gov.tw/p2/peo-c-8-12.html 首次或是變更需本人親自辦理,補請則只需申請人的帶原印鑑+身份證及被委托的人的印章+身份證。



二、申報遺產稅(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在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文件: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8656&ctNode=11556

*遺產免稅額請查財政部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1159&ctNode=11177

*繼承系統表 http://land.tainan.gov.tw/File%5CDownload%5C200772782831937.doc
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但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
繼承系統表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及無繼承權的出養子女戶口謄本。

*如果搞不清處被繼承人到底有什麼財產,可先至全國各地的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財產清單內容除包括土地、房屋不動產資料外,還包括投資及車輛等資料。至於所得清單則包含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等資料,繼承人可藉由各類所得等相關資料,進一步瞭解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狀況;例如,可由利息所得研判被繼承人之存款情形,或依據股利所得推斷被繼承人之投資狀況,進而可依上述資料再分別向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查詢財產內容明細。
文件如下 http://tw.myblog.yahoo.com/lisasa.5433/article?mid=1014&prev=1015&next=1013&l=f&fid=33&sc=1 
目前好像沒有債務清冊這種東西,如果有疑慮被繼承人之前做過保人或有不明債務,可以到法院辦理限定繼承(見下方我有附連結)。

*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都去法院公證,相關請看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7

*一般區域的國稅局分處不受理遺產稅申報(比如松山分處、善化分處這類),得至轄區縣市的國稅總局辦理。申報的隔天才會寄發或是自領(二種方式自選)完稅證。



三、查有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

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根據遺產完稅證明上的遺產明細自行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 http://www.miaoli.gov.tw/files/%E5%88%86%E5%89%B2%E7%B9%BC%E6%89%BF%E5%8D%94%E8%AD%B0%E6%9B%B8.doc
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至稅捐處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應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稅捐處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而是根據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故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再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要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四、房屋土地申請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

房屋及土地請到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文件如下:
1.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2.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戶政所)
3.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戶政所)
4.繼承系統表。(見上方附有表格)
5.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二份(並繳完印花稅)
6.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一份。 (國稅局發的)
7.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 (法院公證文)+影本一份
8.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如果是單純繼承這條基本上是不用理)

*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應填具登記申請書(地政處現場拿,有範本可參考填表),檢附原始房地權狀(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依不動產價值(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計算)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每張新台幣八十元整)。

*建議帶所有的印鑑章去,收文的人會當場幫看文件,修改的部份要補蓋章。正式收文後三天內如沒有再補件會通知領新的權狀。




五、存款投資申請終止

a.郵局存款
要全體繼承人到現場,但可以拿「繼承存款委託書」(格式請參考下面另外網友經驗的blog)蓋印鑑證明代理。如果有出養子女最好附一張繼承系統表,所有人含無繼承權人的戶口謄本。
如果不急著用錢,未到期的定存單可以直接轉移換成繼承人名字續存,不用中途解約。
*郵政儲金戶繼承(代管)存款申請書http://download.post.gov.tw/post/intranet/DL_SERVER/1196838196813_file.doc
在父親生病期間,他在其它銀行的錢都被我轉至郵局,申報時只有一塊,我就沒去了結銀行戶頭,僅終止郵局存款。
如果很多自動扣款的是用被繼承人的帳戶,這一終結就不會再自動扣繳,請記得再提供新的戶頭去辦裡扣繳,要帶一下要做扣繳的帳單以便填寫。


b.股東出資轉讓(遺產分配之日起15天內)
當初在成立自己公司時,我父親有名列股東之一,故這部份也要去辦理。可以委託會計師或是自行辦理,我就自己去辦了。這部份要去建設局的工商服務處辦理,需備文件及表格網站全都有。
*應備文件 http://gcis.nat.gov.tw/Commerce_ser_2_1.htm
*表單下載 http://gcis.nat.gov.tw/Commerce_ser_2_2.htm
*以上是單純出資轉讓,如果是出資繼承尚需多備有: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遺產免稅證影本,另外公司法規定股東變更要在15天內辦理登記,如果你沒什麼時間先辦這個,撇步就是將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協定日期定為辦理日期前15天內。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將動產及不動產一起訂成一紙或是分開訂成不同份,端視繼承人之間的協議,只要上面有印鑑章(就是大家都承認)就可以。



六、地方稅變更申請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 http://www.tntb.gov.tw/inquire/%E6%9B%B8%E8%A1%A8%E4%B8%8B%E8%BC%89/%E6%88%BF%E5%B1%8B%E7%A8%85/0706.doc

*如果繼承人戶籍與繼承地同一址可申請地價稅減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35017&ctNode=10815



七、其它
a.勞保局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死亡之日起二年內)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投保薪資x3個月,同一死亡人不得重複請領,故在有資格的投保人中擇一最高投保額度的人來申請此補助款。比如:我的投保額才2萬多,但我哥是4萬多,那就由他請領我就不得領。我同事的案例是:他說喪事都他在處理,雖然他哥的保額較高,但他哥不會把錢交出來,所以他就先請先贏。我是寄出申請約2週後,我哥就說下來了把錢轉給我。
所需文件詳見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036

b.商業保險理培
因我父親沒有保,這部份我不知道,建議直接找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或理賠員,相信他們都應該會很快處理。

c.退伍軍人的終身俸及補助
直接打去問榮民服務處比較快,榮服處處理這些事很有經驗。我爸沒有終身俸但有就養津貼,在外就養榮民另有喪葬補助款,另外遺眷(我媽)可以續辦榮眷證,每月健保費可享補助(不過高雄市的65歲以上老人本來就是免付健保費的),至榮總則免10%自付額。

d.電話水電帳單名稱更改,辦理自動扣繳時是認電話號碼、水號、電號等,用誰的名字沒差,所以這些不是很急著改,忙完了再做。
電力公司可以線上申請 http://wapp.taipower.com.tw/naweb/apfiles/nawp2j1.asp#title
水力公司也是 http://www.water.gov.tw/03online/counter_readmeall.asp
電話則需親辦。


e.房屋保存登記
我繼承的是25年的老房子(民72完工),當初不知為何我父親並沒有去地政處辦理保存登記,故沒有地上建築物所有權狀,我只在房屋稅務上辦好繼承,在地政處問了一下補辦保存的手續我還能應付,這幾天我又去將房屋辦了一次保存登記,因這房子及土地我已繼承過戶了,所以這次辦保存登記是用我的名字就不需要遺產證那些文件了。
保存登記所需文件:
*土地權狀影本
*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萬一丟了請去建設局建管處請領)
*竣工圖及地盤圖影本(萬一丟了請去建設局建管處請領)
*房屋稅籍證明(稅捐處)
*門牌證明(戶政所)


*所有辦理財產繼承的單位都會用到的文件有:遺產完稅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裡(含無繼承權)人的戶口謄本.繼承人的印鑑.繼承人的印鑑證明。不動產過戶會用到遺產分割協議書。

*轄區是指戶籍所在地。

*請注意國稅局跟稅捐處是兩個不同的單位。戶政所與地政所不同。但大部份的縣市這些單位都會集中在同一個地方行政大樓內,不確定的都可以先在google找一下,古狗祖媽什麼都查得到。另外現很多單位中午都不休息,相當方便。

*其它人的經驗參考
http://blog.xuite.net/harris1020/assassin/14059636

*高雄市榮民服務處
http://www.vac.gov.tw/vac_service/kaohsiung1/home/index.asp

*我跑的過程幾乎沒有一次到位過(雖然我事前網路都看過電話也打去問過),皆需至少跑兩次或更多趟,有遇過非常好心及有耐心的承辦員,不厭其煩幫忙看文件;也有遇過問沒兩句就直接跟你說:找代書幫你辦就好啦,或是完全沒在聽你的問題老是報錯誤訊息害你一直亂跑的服務台。我是建議先處理喪事,任何事都比不上入土為安,這些瑣事如果沒時間沒心情就花錢了事,因為心情不好時還遇到後母臉後母嘴,會很想翻桌...我則是真的為了想省錢(前前後後算一算我省了二三萬)^^

200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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