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選任或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公司稅單應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本局表示,民眾李君來電抱怨,雖擔任A有限公司股東,但對公司實際經營情形並不清楚,也不是負責人,公司因經營不善遭經濟部命令解散,前幾天國稅局竟寄來該公司欠繳營業稅的稅單,質疑國稅局寄送之稅單,造成困擾。
本局指出,依經濟部96年12月27日經商字第09602170080號函規定「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次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規定或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另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應行清算,惟無章程規定或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者,其繳納稅捐文書之負責人應載明全體清算人(即全體股東或董事)的姓名,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稅單對其中一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本局進一步說明,該例A有限公司既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公司章程對清算人未有明確規定,且查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資料,依規定全體股東均為清算人,國稅局對李君寄送稅單,並無錯誤。另本局特別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應儘速依法辦理清算申報相關事宜,了結納稅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91
更新日期:104/05/25
營利事業於年度中解散註銷時,應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新市區邱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解散註銷時,應如何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因實務上營利事業通常無法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配,而係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若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者,營利事業解散年度之決算、清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之盈餘,均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若未及於解散日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清算完結者,其前一年度之盈餘,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期間辦理申報,惟營利事業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應併同清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5978211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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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本報訊):近日有民眾林先生(甲公司之代表人)詢問,甲公司於105年6月30日核准解散,甲公司104年度及105年1月至6月當期決算所得之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解散年度的當期決算所得不須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至於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必須在解散日起45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由於公司解散時,常常來不及在解散日前就完成前一年度的盈餘分派,實務上,大部分解散公司也都是把前一年度的盈餘及決算期間的所得,甚至併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一起分配,所以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在決算同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就已經清算完結,也可以不用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相反的,如當年度還沒清算完結,那麼就要辦理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了。
此種決、清算不在同一會計年度情形下,解散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在何時申報,是依清算申報的時點而定。如果公司是在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其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反之,如果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底前還未辦理清算申報,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就要在次年5月底前單獨申報了。
依林先生詢問之情形,甲公司105年1月至6月當期決算所得的未分配盈餘免辦理申報。至於104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若該公司在105年底前就清算完結,亦無須申報。倘若其逾105年才清算完結,且在106年5月底前辦理清算申報者,104年度未分配盈餘就併同清算申報辦理;若逾106年5月底還未辦理清算申報,則應於106年5月底前單獨辦理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提醒,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時,所得稅的申報是採較為簡便的方式處理,但納稅義務人仍應注意遵守相關申報時限及應申報內容,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陳小姐
聯絡電話:08-7899871 轉 110
營利事業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或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之員工,而辦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註銷,所領回之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該分局在查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與其員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屏東縣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款500餘萬元,惟其並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收入,遭該分局按所得稅法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裁罰。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已以費用列支,在用於支付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剩餘時,係屬營利事業所有,因此營利事業註銷該帳戶時,所領回之剩餘款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縱使於清算期間領回,仍應於申報清算所得時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
若有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更新日期: 105/02/03
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稅捐稽徵機關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
沙鹿稽徵所表示,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
該所說明,A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申請解散,未選任清算人,該公司因欠繳稅捐被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於102年4月限制該公司法定清算人(全體董事或股東)甲君、乙君及丙君出境,嗣後該公司始選任清算人甲君及丁君進行清算程序,甲君因該營利事業清算人之身份並未變更,應加計原限制出境期間繼續限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107年4月),乙君及丙君已非該公司清算人應解除其出境限制,而丁君則應另行函報限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107年4月)。
該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如不欲繼續營業,應循公司法規定儘速選任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如放任不管,公司全體董事或股東均將面臨限制出境處分,國外經濟活動將受到影響。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服務管理股黃莛珈,聯絡電話:04-26651351 轉512)
更新日期: 105/01/30
公司如不再經營,記得辦理清算,名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報廢或過戶手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如不再經營(如廢止或解散登記等),名下之車輛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辦理報廢或過戶手續,否則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裁罰。
該局說明,公司既為車輛所有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依民法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組織清算人,公司結束營業除依規定進行清算外,對所有車輛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或報廢等相關手續,以免負擔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 104/11/1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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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申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如已不為使用,仍應依規定辦理停駛或繳銷牌照,否則依規定視為繼續使用,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繳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無論為公司或個人所有,如不為使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如公司已經廢止或解散登記,其名下之車輛,仍應注意辦理了結或移轉程序,否則,一經查獲車輛有未稅或經註銷牌照後使用道路之事實,即應依規定裁罰。
稅務局說明,近來轄內常有接獲已進入清算程序之公司,其名下車輛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遭受處罰,又公司清算人因不知公司運作情形,常於接獲處分書後,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訴,詢以解決之道。該局再次提醒,公司既為違章車輛之所有權人,即應對該車輛負有管領之責,又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故公司法人縱已經經濟部廢止或解散登記,在尚未完成清算了結之前,公司名下之車輛如有違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仍應依規定裁罰。因此,公司如確已不再繼續營業,其名下之車輛仍應辦理結算及過戶手續,始能證明公司已非車輛所有權人,否則,車輛如有違章情事,其所有權人即難卸責不知車輛使用情形。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4/05/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益機關或團體解散是否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尚無因解散而須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之規定,惟其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是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查明依法處理。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吳俊儀,電話:(05)6338571轉108)
更新日期: 105/01/28
公司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決、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喪失盈虧互抵之權益。如有任何國稅相關疑問,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王雅惠; 電話:05-7820249轉107)
更新日期: 10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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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逾期辦理決清算申報,不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本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有關決、清算申報之時限,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其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準起算。其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喪失盈虧互抵之權益,公司如有疑義,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提供詳細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2
更新日期:2015/1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詢問,有關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指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只剩1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惟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更新日期:2015/11/17
公司解散出售廠房應由清算人申報契稅
(臺中訊) 公司辦理歇業,要將公司名下房屋出售,該如何申報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解散出售廠房應由清算人會同承買人申辦報繳契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才能完成處分財產的程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轉302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5/11/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媒體申報決清算,節能減碳愛地球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02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除逾期案件不適用外,可採用媒體方式辦理申報。決、清算申報系統已建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nat.gov.tw)提供下載,請營利事業多利用媒體方式辦理申報,以達節能減碳之效。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賴小姐,電話:037-460597轉109)
更新日期:2015/11/17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請採用媒體申報
(大智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45日內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提出清算申報。
財政部自102年7月1日起,已開放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下載決、清算媒體申報軟體,建檔後儲存於光碟片,送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即可輕鬆及正確完成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廖素敏 聯絡電話:04-22612821分機101)
更新日期:2015/10/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商號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應納稅額繳納相關規定
近來有商號來電詢問,於今年(104年)結束營業,當期決清算申報之應納稅額是否要繳納?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自104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或清算申報,並依同法第71條第2項規定,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分局另提醒,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2015/10/06
機關團體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展開,為協助機關團體辦理申報作業,該局特別就機關團體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所轄機關團體申報時常見之錯誤整理分析,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注意,以避免申報錯誤。
該局分別就免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及機關團體收入面、支出面、課稅所得額計算,說明如下:
1.財政部發布之相關解釋函令規定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
(1)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義勇消防總隊、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等,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2)依法向內政部、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且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2.收入面:
(1)機關團體填寫結算申報書前,請先檢查有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就申報書第3頁及第4頁擇一填寫。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結算申報書第3頁「無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請填寫申報書第4頁「專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使用」,並填報第5頁「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計算表」、第7頁「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明細表」,及檢附有關明細表供參考。
(2)機關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募得之捐款,雖為專款專用,仍應將募得之捐款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3)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仍屬機關團體之孳息收入,應將其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
(4)機關團體應將「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予以適當劃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及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例如: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租金收入、教育訓練收入、出版品買賣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3.支出面:
(1)機關團體以前年度結餘款,因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並已報經核准留供以後年度使用,其於以後各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各年度之支出。例如:98年度結餘款80萬元,已報經核准於99年度至102年度每年度各使用20萬元,則於101年度使用之20萬元不得列為101年度之支出。
(2)機關團體購置建物或設備等固定資產,如於購置年度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已將購置成本全額列為「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則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不得再將按年提列之折舊列為支出,以避免同一筆固定資產於計算前後年度之課稅所得額時重複列報支出。
(3)機關團體依其設立之法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提撥之準備金,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可列為提撥年度之支出。
(4)機關團體支出比例未達收入60%(原70%,102年2月26日修正)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請儘速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
4.課稅所得額計算:
機關團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僅限「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及所得,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皆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該局呼籲,101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t.gov.tw/營所稅/報稅資訊/人工申報)公布,以往年度申報人潮多集中於截止日前幾天,請機關團體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更新日期: 102/04/23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有關欠稅公司經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其限制出境之規定
財政部於102年10月31日發布解釋,欠繳應納稅捐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公司,於清算期間,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及第322條第2項規定,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公司清算人,不予限制出境。但經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出境。
該部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該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倘欠稅營利事業係屬公司組織,於進行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該部前並規定,該清算人倘係由法院選派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免予限制出境。考量選派清算人係為進行清算程序,且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之清算人,係斟酌公司或負責人與被選派人間之關係、或考量被選派人之專業職能等而選派擔任清算人,因此,原則上均免予限制出境。惟基於實務上存有公司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情形,為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藉未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以規避法定清算人責任,對於法院選派公司清算前實質負責業務之人擔任清算人者,仍應限制該清算人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陳專門委員慧綺
聯絡電話:02-23228137
更新日期: 102/11/06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營業人因申請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報退還溢付稅額案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按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額,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基於簡政便民考量,該部於近日放寬是類案件,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調整事項或已依調整金額自動補報補繳稅額者,得於查核簽證完成後,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列為先退後審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2個月內退還溢付稅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先退後審,其溢付稅額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主管稽徵機關並將於受理申請之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告知不符理由:
一、簽證會計師最近3年內曾受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者。
二、營業人未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者。
三、營業人有派查案件未結或營業稅違章未結者。
四、簽證會計師未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者。
五、其他經稽徵機關依其申報及相關資料分析,顯有異常情形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會計師查核簽證前開退稅案件,應依應查核項目查核簽證,並應檢附「營業人因註銷登記申報退還溢付營業稅案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營業人特別注意配合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提醒,為避免短漏稅款之營業人藉此機制規避稽徵機關查核,經稽徵機關列為先退後審案件,各地區國稅局將訂定事後抽查條件,並進行選案查核,以維護租稅公平。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志忠
聯絡電話:2322-8166
更新日期: 102/07/11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高雄市國稅局] 公司組織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退稅款處理方式
本轄陳小姐來電公司組織於清算完結前後,發現有應行課稅所得並有應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如尚未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前,有應退稅款由清算人代表公司具領。惟如已依法清算完結,該項應退稅款,稽徵機關應以公告方式送達,經公司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聲請法院重選清算人後,再由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代表具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公司清算雖已申報核定,如發現有應稅收益,仍應由清算人辦理清算所得更正申報,並將稅後餘額分派予股東,俾由股東辦理所得稅更正申報。【#481】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張鈺釗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3
更新日期: 101/10/18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臺中市] 營利事業解散清算不改限清算人出境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依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營利事業經核准解散進行清算程序,解散前之欠稅原已限制負責人出境者,應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無須再就該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
該局說明,依規定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清算人之就任或變更非屬營利事業負責人變更,所以公司清算期間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時,應符合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方可限制清算人出境。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 101/09/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路竹區陳小姐詢問: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若負責人死亡,是否要辦理決、清算申報,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移轉予新負責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倘若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權利主體亦已變更,得由代理人代為辦理決、清算申報。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98年5月2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75條,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自98年5月29日以後遇有歇業或轉讓情事,致應辦理之決、清算申報,其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427】
新聞稿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路加
聯絡電話(07)6260123-5416
更新日期: 101/09/03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 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後,尚須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始能解除負責人之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滯納營業稅及罰鍰計4,200餘萬元,98年4月經該局陳報財政部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傅君出境,嗣甲公司以該公司已於99年11月辦理解散登記為由,申請撤銷負責人傅君出境之限制,遭國稅局否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辦理解散登記,尚須合法清算完結,始能解除出境限制;而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依據公司法之規定,應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催報債權、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之清算事務,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並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惟公司如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或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縱經法院核發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函,亦不生合法清算完結之效果。甲公司雖已辦理解散登記,惟尚未依法清算完結,在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欠稅之相當擔保前,仍應繼續限制傅君出境。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 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08-1603
更新日期: 101/08/1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 【公司若未完成合法清算,稽徵機關仍可就其漏稅情事補稅及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清算人依規定負有申報清算所得的義務,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92年間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當地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國稅局不得對法人人格消滅之公司課徵稅款及處罰等由,提起行政救濟,惟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確有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且同期間銷貨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收入,且國稅局已依法向甲公司之清算人申報債權在案。依相關規定,甲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因甲公司仍有多項清算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則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稽徵機關對其追繳營業稅及處罰,並無違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洪貴恩,電話04-23051111轉8135)。
更新日期: 101/08/1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若章程未規定或未選任清算人時,應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甲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因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又未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該局即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寄送繳款書。董事A君不服,主張其並非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該局以其為清算人,寄送繳款書並不合法。
該局說明按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被命令解散即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未選任清算人時,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又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釋規定,稽徵機關於寄送繳款書時,應於繳款書載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並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送達。
該局提醒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股東或董事收到稽徵機關寄送的繳款書,如有疑義,應即向稽徵機關查詢,若屬無誤,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後即將被移送強制執行,甚或股東或董事等清算人亦可能遭限制出境處分。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馮郁琇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582
更新日期: 101/08/1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北市國稅局] 怠於辦理註銷登記之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額,其請求權時效起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怠於辦理註銷登記之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額,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或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第l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2項規定,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之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而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惟實務上多有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怠於即時辦理註銷登記,是類營業人之溢付稅額請求權,究應自何時起算,滋生疑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是類爭議案件層出不窮,為使徵納雙方有所遵循,財政部於101年5月8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79890號令,明定營業人怠於辦理註銷登記者,其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及起算日,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清算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無須辦理清算申報者,其請求權自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經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事且有溢付稅額者,請注意於退還稅額請求權時效完成前提出退稅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聯絡人審查四科沈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請點選http://www.ntb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更新日期: 101/07/31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解散清算時應注意清算人之選任及職責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有限公司經經濟部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並依同法第397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在案,該公司未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亦未立即進行清算,經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寄發解散清算前之應補徵稅額繳款書。該公司股東不服,主張其非公司清算人,申經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爰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營業人若未於章程規定解散清算時之清算人,應於解散清算時選任清算人及依法辦理清算,若未依規定選任清算人,按1.合夥組織依民法第694條規定,以全體合夥人為清算人。2.法人組織(1)無限公司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2)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即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3)兩合公司依公司法第127條規定,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4)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上述之合夥人、股東及董事應負起清算人之職責,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張碧霞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10
更新日期: 101/07/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 營業人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處理餘存之貨物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保留餘存貨物時價相關具體證明資料並申報其應納營業稅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申報其應納之營業稅額。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未依規定申報應納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法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營業人除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外,尚應將帳上餘存之貨物,申報其應納營業稅額。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將以其廢止公司登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列載餘存貨物帳面價值,視為銷售貨物,核定銷售額,並補徵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少數營業人常誤以為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其法人人格已消滅,無須辦理清算,不僅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亦未將帳上餘存之貨物,依規定申報應納營業稅額,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解散或經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均應行清算,且處理餘存之貨物時,應保存餘存貨物時價相關具體證明資料,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依規定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新聞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正瑜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609
更新日期: 101/06/2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桃園縣] 公司清算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屬清算不合法公司人格自不消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解散清算時,若明知公司尚有應行繳納之稅款,卻怠於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即難謂該公司業經合法清算完結,公司人格自未消滅,稽徵機關可不待法院撤銷准予備查之裁定,即對該公司追繳欠稅或補徵稅款及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轉257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1/06/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苗栗縣] 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稅被限制出境者,不因嗣後解散公司另選清算人而解除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司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達200萬元(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案件為300萬元)者,其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上記載之負責人將被限制出境,即使嗣後公司解散並選任清算人,前揭欠稅如未繳清,該負責人之限制出境仍無法解除,而解散清算期間的欠稅,才會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換句話說,對於公司解散前的欠稅如已限制負責人出境,在欠稅未繳清前,會繼續限制該負責人出境,即使嗣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會就原滯欠稅款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另外,稅務局特別提醒清算人於執行清算職務時,應確實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繳清稅捐。否則,清算期間公司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達200萬元(行政救濟尚未確定案件為300萬元)者,清算人也會被限制出境。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廣告
撰寫人賴秀燕
聯絡電話(037)331900-725
更新日期: 101/05/29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南區國稅局] 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時,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其全體股東將會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乙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甲君來電詢問,他並未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為何仍被限制出境?
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乙公司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應行清算,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公司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是公司負責人,因乙公司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由於公司未指定清算人,而甲君為公司股東,才會被列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應行清算之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清算人應依清算程序儘速繳納,若股東因公司欠繳稅款而被限制出境了,必須繳清該公司全部欠稅或提供與欠稅相當之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楊科長,06-2298062
彙總編號10105-1603
更新日期: 101/05/2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臺中市] 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按序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解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對於公司欠繳之稅捐,應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依法受償。清算人如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亦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者,即應負繳清稅捐之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公司解散清算時尚有財產,清算人依法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經稽徵機關報明數額,就公司之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罰鍰;或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時,其職務即為終了。
如果還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 101/05/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高雄市國稅局] 高雄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若未辦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的申報,有無處罰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列上一年內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者,應於清算完結日辦理申報;但如屬合併消滅公司者,應於合併生效日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可處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247】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應順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31
更新日期: 101/05/09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高雄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結束營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之申報期限。
高雄市王先生來電詢問公司於101年2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經高雄市政府於101年3月6日發文核准,請問清、決算之申報期限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有關決算申報期限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文書發文日之次日為起算日,開始計算45天內為決算申報期間。
又清算所得申報期限,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至於上述清算期間,其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其非屬公司組織者,為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國稅局表示,王先生來電詢問公司101年2月29日決議解散,其決算申報之所得期間為101年1月1日至101年2月29日,並以市政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101年3月7日起算45日內,即101年4月20日前辦理決算申報;而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期限,則應以實際清算結束之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更進一步表示,公司辦理清算,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清算申報期限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22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培根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2
更新日期: 101/04/27
發佈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營業登記,並將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轄內A君(甲工程行)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於96年1月17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登記,帳上所載餘存貨物195萬餘元,未依規定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額,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各9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其與配偶共同經營甲工程行,為便於配偶平日業務進行,變更負責人為配偶B君,既非交易行為,亦非對價關係,國稅局認定其漏報銷售額,據以補稅裁罰應屬不合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獨資商號之營業稅係以獨資商號作為課稅之對象,且因獨資商號所生權利義務係歸諸於出資之個人;對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商號所為核課及處分,實際上是就獨資商號之行為所為,但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為對象。A君獨資經營之甲工程行於96年1 月17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為其配偶B君,原獨資商號之權利義務已由A君移轉予B君,無論B君是否為其配偶,均無法否認已經由A君移轉至另一個個別獨立之營業個體。A君既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即為轉讓,應依規定視為銷售,報繳營業稅,駁回A君之主張。
該局提醒營業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其貨物之移轉,並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詹瑞禎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1
更新日期: 101/03/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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