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貨物稅及菸酒稅一站式全方位服務,提供營業人最適化之多元、便捷的服務措施。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國稅局除每年定期對轄內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舉辦相關申報實務及法令講習外,為提升全方位服務效能,落實政府全面推廣服務流程改造,特別針對營業人常見的問題及實務需求,設置貨物稅及菸酒稅一站式全方位服務窗口,提供營業人最適化之多元、便捷的服務措施。
該所進一步說明,前揭服務窗口創新提供服務項目及內容包含:
(1)設置稅務諮詢理專窗口:提供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單一窗口稅務 諮詢服務,並秉持輔導代替查核的理念,提供廠商客製化申辦項 目檢附書表一次告知單。
(2)預約到府服務措施:預約到府服務,輔導辦理貨物稅或菸酒稅廠商設立登記事宜。
(3)建立事前提醒機制:臚列貨物稅及菸酒稅廠商容易疏忽檢查項目,提供營業人自我檢視,藉由事前提醒機制,避免營業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觸法違失之情形。
(4)提供稅務預約健診服務:基於愛心辦稅原則,開放廠商預約法令 疑義或具體個案稅務諮詢、受理廠商預約申請各項申報業務諮詢服務。
(5)建立後續服務機制:提供廠商貨物稅及菸酒稅網路申報一對一教學及廠商所需之申辦作業標準作業流程。
如尚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彭文華,電話:04-22612821轉302)。
更新日期: 105/03/0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中區國稅局「菸酒稅輔導期」自動報繳免罰,菸酒產製廠商有感!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將自4月1日起啟動,為鼓勵菸酒稅廠商誠實納稅,該局特別提醒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短漏報菸酒稅情事者,請把握時效於105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往年查獲菸酒稅補稅處罰案件,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醒廠商注意,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該局進一步表示,往年查獲菸酒稅補稅處罰案件,列舉菸酒稅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醒廠商注意,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該局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蔡妙萍,電話:04-23051111轉7312)
更新日期: 105/02/26
加強菸酒稅稽查,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為維護菸酒市場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維護租稅公平,將自4月起開始執行「105年度菸酒稅查核作業」。
該所進一步表示,將針對轄內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廠商,有無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產製廠商申報完稅出廠量與其原物料或容器量有無異常情形、菸酒產製廠商、批發商及零售商銷售價格有無低於菸酒稅稅額等情事進行重點查核,俾維護合法菸酒製造業者權益。
該所呼籲,自10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為專案輔導期間,請轄內廠商先行自我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違反菸酒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凡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後,並向本所辦理補報,可免予處罰,否則一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徐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300
更新日期: 105/02/18
委託代製菸酒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菸酒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產製廠商受託代製菸酒,於產製前應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產品登記。受託產製廠商申請產品登記時,自104年1月1日起免檢附財政部備查文件,僅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貨物之廠商,可申請為納稅義務人,並於委託代製合約書及產品登記申請表載明。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配合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菸酒管理法第28條,刪除菸酒製造業者受託製造菸酒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備查規定,爰修正菸酒稅稽徵規則第9條條文,刪除其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財政部備查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查之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所特別呼籲,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次月15日前填具財政部規定之書表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代製廠商將菸酒交付委託廠商時,應填發出廠送貨單憑運。委託廠商應於帳冊表報記錄進銷存情形,併同當月自行產製出廠之菸酒,報繳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紀鈺姍,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19)
更新日期: 105/01/05
除產製酒品供自用且一定量以下者外,應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及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才可販售。
(埔里訊)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天氣寒冷,民眾尤其鍾愛各類補酒、藥酒來補身體,例如自行浸泡的鹿茸酒、人蔘酒、蜂蛹酒、虎頭蜂酒等,該所提醒民眾,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產製酒品須取得財政部核准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未取得製酒執照所產製的酒稱為私酒。私酒除供自用且每戶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未逾100公升外,不得產製與販賣。如果產製或販賣私菸、私酒依菸酒管理法規定將處5萬元以上罰鍰;另菸酒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未依規定申請登記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該所提醒業者或民眾亦不得販賣由免稅商店攜帶入境之免稅菸酒、菸品包裝盒、酒品瓶身未標示進口商名稱之菸酒,違反者將以販賣私菸、私酒處罰。該所同時亦呼籲民眾及菸酒業者,勿購買或販賣來路不明菸酒,以免偒身及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黃惠麗,聯絡電話:049-2990991分機305)
更新日期: 105/01/26
「酒品未以包裝形式銷售灌入客戶自備容器」非屬分裝
本局表示,菸酒稅屬於特種消費稅,是對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的「菸」與「酒」所課徵之稅賦,為利稽徵,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本局進一步表示,「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而「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倘合法產製之散裝酒品,於產製完成後出廠,以槽車運送至其他營業人之營業場所進行銷售,並灌入買方自備無一定規格之容器交貨,其運送、倉儲至銷售等流程,均係以未具包裝方式處理,且無其他製造、加工或分裝行為,亦未有混用、混存情形者,非屬「分裝」行為。
本局呼籲轄內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產製」行為並已依規定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觸犯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更新日期: 105/01/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應課菸酒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今年11月18日核釋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係屬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範疇,應依法課徵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菸酒稅法第2條第3款規定「酒」之定義,係指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屬藥品之藥酒雖不以酒類管理,惟供製藥酒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法仍應課徵菸酒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進口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之未變性酒精,因其用途非作為調製「酒」用,非屬菸酒稅法規定「酒」之範疇,進口商可檢附用途權責機關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者,於進口時免徵菸酒稅。
該局籲請國內產製藥酒之廠商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並誠實申報繳納菸酒稅,切勿心存僥倖,免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6
更新日期:2015/12/05
已稅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由進口商或產製廠商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毀,並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
該局說明,菸酒稅法第6條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因故變損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經銷毀者,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稅菸酒申請銷毀時,應檢附「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海關核章之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及菸酒稅自動報繳繳款書或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等資料正本,向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毀。
該局提醒,已稅菸酒如經銷售且已開封後,其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2015/11/30
「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將於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業經財政部103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300595850號令公布,並於1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依該要點規定,產製菸酒廠商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為免影響菸酒產製廠商權益,該所將積極輔導轄內菸酒產製廠商依限報繳菸酒稅,避免遭停止出廠處分。
該所進一步說明,按「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產製廠商逾第12條第1項規定期限未繳納應納稅款或未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通知於3日內補繳或補報;屆期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停止其菸酒之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為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4條所明定。前述要點規定應納稅款(含本稅、利息、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累計達一定金額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菸酒之出廠;而該一定金額之標準,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所轄產製廠商之家數、規模及特性等屬性,因地制宜,自行訂定。中區國稅局衡酌上開屬性後,訂定逾期未繳納應納稅額累計達新臺幣25萬元者為該轄停止出廠處分標準。
因此,本所轄屬之菸酒產製廠商如未依限報繳菸酒稅,除將依菸酒税法第18條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若其累計應納稅款達25萬元者,並將依菸酒稅法第14條規定停止其菸酒出廠,至稅款繳清為止。
本所呼籲菸酒產製廠商,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報繳菸酒稅,並請留意新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銷售稅股紀鈺姍,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319)
更新日期:2015/11/13
防止業者低報酒精度逃漏菸酒稅,本局抽驗市售酒品
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包括有:釀造酒類之其他釀造酒、蒸餾酒類、酒精成分20度以下之再製酒類及其他酒類等。本局為防止業者在申請上述酒品登記時,低報酒精度,藉以適用較低稅負繳稅,達成逃漏稅的目的,將於傳統市場、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價購酒品化驗酒精成分,以防止業者逃漏菸酒稅情形。
本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釀造酒類除啤酒按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下同)26元菸酒稅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20%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因此,以酒精成分課徵菸酒稅之酒品,如經化驗酒精成分高於酒製造業者申請產品登記之酒精成分者,將依菸酒税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罰鍰;同時,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菸酒主管機關辦理。
本局呼籲酒製造業者,應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及報繳菸酒稅,以免被國稅局查獲補稅外,還要被處以重罰,業者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2
更新日期:2015/10/11
料理米酒係專供烹調使用,請勿直接飲用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為維護國民健康及反映國人烹調用酒之消費習慣,自99年9月1日起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明定料理米酒係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成品酒之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包裝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之字樣者。
依該條文規定,標示專供烹調用之料理米酒,其菸酒稅將按現行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9元菸酒稅〕徵收,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並且一體適用於國產及進口料理米酒。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米酒向來是民眾於日常料理中不可或缺之調味品,應屬平價民生必需品,修法後專供烹調用料理米酒按「料理酒」課徵菸酒稅,稅負由原來每瓶111元已降低至5.4元,該分局特籲請民眾不要再購買來路不明之私劣米酒,危害健康。
該分局另指出,料理米酒既係專供烹調使用,民眾不宜拿來直接飲用,並呼籲販售料理米酒之通路商,應將料理米酒比照醬油、醋、味醂等置於調味品區,以利消費者選購。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李克倫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轉300
更新日期: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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