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這句話時,我心裡是存疑的。
請Google大神幫忙,我只找到底下可信的資料:
1.資料來源林委員淑芬立法院書面質詢: (立法院公報 第101卷 第60期 院會紀錄)
"(2005年)林全任財政部長時,曾經大膽公佈2003年全國前40名高所得者的所得稅實質稅負,在這40人中,15人的實際稅率在1%以下,其中8人完全沒繳稅"
郭台銘在2003年應該是台灣前40名高所得者了,有可能是完全沒繳稅的8人之一。
我有試著再追蹤林全公布的資料,但2005年畢竟已久遠,沒能再找到更詳細的資料。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林全應該也不能有及公布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否則早就被訴訟要求國賠吧。
2.臧家宜--新商場厚黑學
http://tw.gigacircle.com/3004210-1
即便和郭台銘有著生死存亡之恨,臧小姐並沒有說"郭台銘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一毛錢也沒繳。"
所以,郭台銘應該只是稅繳得比較少吧。
至於他避稅的方法:
1.成立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OC)
個人持有境外公司,用境外公司持有鴻海股權,鴻海分配盈餘給境外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4條及第88條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只需就源扣繳20%,不到第5條規定的個人綜合所得稅45%的最高稅率的一半。
但是用境外的方式,就不能享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兩稅合一的退稅優惠。不過,公私營所稅稅率是17%,公司發100元股利,股東實拿83元,17元是公司繳過的營所稅,股東要課45元的最高稅,等於只能實拿55元。若是境外公司,扣繳16.6,等於實拿66.4,還是好過兩稅合一。
2.成立投資公司
個人持有投資公司,用投資公司持有鴻海股權,鴻海分配盈餘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只要不分配盈餘給個人,就沒有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3.投資公司+境外公司
4.信託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來分散股利所得。但這還是要繳贈與稅10%,而且要早在股息決定前安排,否則會被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加罰。
5.成立基金會,將所得全數捐贈給基金會或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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