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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境外公司 & 海外帳戶

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 OC; )即是指成立或設立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公司,一般常見的境外公司如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SAMOA)、賽席爾(Seychelles)、香港(HK)、新加坡(SINGAPORE)、開曼(KAYMEN)等均屬之;境外公司常能提供良好之節稅及風險規避的功能,因此不論是對於公司或是個人均是一良好的節稅及風險規劃工具。


常用境外公司比較表
英屬維京
群島BVI
薩摩亞
Samoa
賽席爾
Seychelles
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
美國德拉瓦州
Delaware. U.S.A.
貝里斯
Belize
香港
Hong Kong
 最低股東人數 1 1 1 1 1 1 1
最低董事人數 1 1 1 1 1 1 1
有無現成公司
秘書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當地
的秘書
標準登記股本 50,000股 不特別限制 不特別限制 USD 50,000 不特別限制 USD 50,000 HKD 10,000
驗資與否
  境外來源所得稅率   免稅 免稅
免稅
免稅 免稅 免稅 境外免稅, 但每年仍需作稅務申報
是否容許法人股東
是否容許法人董事
年度稅務申報 不需要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 有條件不申報 不需要 需要
地區政法穩定性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良好
承辦時間 約 2 weeks 約 2 weeks 約 2 weeks 約 4 weeks 約 2 weeks 約2~3 weeks 約 4 weeks
公司執照狀況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可加註中文
屬性及特色 申設效率極高、操作運用靈活、知名度最高 無資本額限制,交易、大陸控股操作運用靈活 無資本額限制,交易、大陸控股操作運用靈活 海外控股形象佳,世界第五大金融中心,可在香港及NASDAQ掛牌上市 海外、台灣、大陸控股操作,國際形象優良,美商行銷優勢 交易、控股操作運用靈活 轉口貿易,金融環境極佳


境外公司申請所需時間
■ 選取現成公司名稱約3天。
■ 新設公司名稱約2週。

境外公司申請應備文件
■ 選取公司名稱2~3個(英文,結尾可為Co., Ltd.;Limited;Ltd.;Corporation;Corp.;Inc.)。
■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護照及身分證影本;法人: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境外公司設立費用
英屬維京
群島BVI
薩摩亞
Samoa
賽席爾
Seychelles
開曼群島
Cayman Islands
美國德拉瓦州
Delaware. U.S.A.
貝里斯
Belize
香港
Hong Kong
設立(第1年) USD 1,000 USD 900 USD 800 USD 3,200 USD 1,200 USD 900 USD 1,800
後續年費(第2年起) USD 900 USD 800 USD 700 USD 2,600 USD 1,100 USD 800 USD 1,200



Q OBU是什麼?
OBU 全名為Offshore Banking Unit,一般也可稱為「境外金融中心」,就是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俗稱境外銀行戶頭;簡單的說是國外戶頭,但戶頭不需要在國外申請,在國內即可申請開戶,要開OBU戶頭必需要有境外公司才能開。  
*註:OBU不等於境外公司。
Q 境外公司是什麼?
 
一般來說,就是在海外註冊的公司即為「境外公司」。又因需求功能之不同,又可以分為紙上公司、控股公司等。通常來說為了達到節稅目的而設立的境外公司,大多登記在薩摩亞(Samoa)、英屬維京群島(BVI)、模里西斯(Mauritius)等免稅天堂地區的外國公司。
Q 境外公司如何利用OBU的優點?
一般來說境外公司為外國法人機構,可以達到開立OBU帳戶的資格,又因為OBU本身具有免稅、資金進出自由特性,該境外公司假使在免稅天堂地區登記註冊,則形成免稅優惠,也就是對於註冊國地政府也不必課稅。廠商可以利用OBU帳戶進行商業上之財務靈活操控。
境外公司與OBU結合運用,有何優缺點?
 
OBU視同境外金融機構,資金則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存放於OBU內,可免受外匯之管制,亦可自由匯入與匯出,可達到資金運用靈活。
設立境外公司,要找什麼樣的代辦公司辦理比較好?
 
代辦公司的形態有幾種,第一種是會計師事務所,第二種是律師代辦,第三種是顧問公司代辦,第四種是跑單幫
1. 如果您的用途是國際貿易,那強列建議您要找會計事務所代辦,因為有很多的稅務問題及操作手法需要他來替你解決。
2. 如果您的用途是家庭稅賦規劃,那強列建議您要找律師代辦,因為有很多的法律問題需要他來替你解決。
3. 顧問公司代辦,無法提供您較深入的了解,對於一個剛要進入境外公司領域的人,沒有什麼幫助。
4. 至於跑單幫,是最沒有任何專業知識服務的,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但是價格最便宜。
我要去大陸投資開公司,用境外公可以去投資嗎?
  以個人名義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對中小企業來說是最佳模式。
Q 境外公司的基本優點?
  1.公司資料保密度高
2.設立時間快,無外匯管制
3.設立程序簡單
4.不需要記外帳(香港公司除外)
5.費用單純
6.不受台灣政府管轄
7.利於企業彈性運用稅務上的規劃
8.利於規避政治風險
9.提升企業產品形象
10.分散投資風險
Q 境外公司的效益?
  1.可移轉訂價操作(註移轉定價操作已為國稅局查緝重點,建議該繳的稅還是要繳)
2.三角貿易
3.國外佣金
4.國際投資
5.國際服務業務
6.家庭租稅規劃
7.持有海外資產
8.操作國際財務
Q 境外公司稅制的比較?
 
  完全免稅 屬地稅制
境外地區 1. 貝里斯
2.英屬維京群島
3.馬紹爾群島.......等
1. 美國-德拉瓦
2. 美國-內華達
3. 香港
4. 薩摩亞
5. 新加坡.......等
Q 用境外公司之名義在OBU操作時,所需要之授信額度該如何取得?
 
境外公司要在OBU取得授信額度,除了要符合OBU融資規定外,基本上必須提供足額擔保:
(1) 外幣定存單。
(2) 利用母公司聯屬企業共用額度。
(3) Stand-by L/C。
Q 維持境外公司要注意哪幾點?
 
  1. 註冊國政府每年會按時向境外公司收取年度規費以維持其有效存續。有些地區只要繳交年度規費即可,有些地區尚需提示相關的法令申報才能維持其法人資格。
  2. 境外公司如未繳年度規費而失去法人資格時,其名下資產歸屬註冊地當地政府所有。
Q 請問客戶是否需親自至國外辦理境外公司設立?
 
一般而言, 只需一人即可成立境外公司, 且不需在當地設立境外公司,台灣即可辦理 。
Q 是否可自OBU存款中直接提領外幣現金或新台幣?
 
    不可以直接從OBU提領外幣現金,也不得將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因此OBU客戶可依下列方式提領:

      1. 外幣現金:開立本行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將款項匯至本行國內受款人之外幣帳戶,再由該帳戶內領取;
      2. 新台幣:開立本行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及匯出匯款申請書,將款項匯至本行國內受款人之新台幣帳戶,再由受款人依結售外匯有關規定兌換為新台幣。

        Q 境外公司和OBU帳戶合不合法?
          境外公司在全世界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部份是操作的人,用來作不合法用途。
        OBU帳戶也是由銀行核發,所以沒有不合法,不合法的部份是操作的人,用來作不合法用途。
        Q 為什麼有些辦理境外公司的費用較高有的較低,差距很大?
        1. 所包含的費用有別

        2. 本事務所報價包含所有的費用,政府規費,服務費,除了某些銀行會有指定的認證費用除外。
        3. 費用包含以下:
        第一年辦理費用含:
        (A)執照成立費用
        (B)地址登記費用
        (C)秘書及管理費用
        (D)政府規費
        (E)年報及審計稅報費用
        (F)服務費

        第二年的年費包含:
        (A)地址登記費用
        (B)秘書及管理費用
        (C)政府規費
        (D)年報審計稅報費用:
        (E)服務費
        Q OBU帳戶以後會不會被課稅?
          短期不會,長期的趨勢有可能,這一切都要看政府的政策。
        Q 海外收入所得會不會被課稅?
          最低稅賦已經將海外收入所得納入課稅範圍。
        Q 開境外公司需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負責人的護照影本。
        2. 台灣的聯絡地址及電話。
        Q 我是美國人或其他國籍的人可以在台灣開境外公司嗎?
          可以,只要有護照即可。
        在其它國家開境外公司的費用會比台灣高出很多。
        Q 境外公司有那些文件?
         
        整套境外公司的文件如下:
        1.公司鋼印及膠印
        2.公司執照正本
        3.發起人及股東決議書
        4.股票
        5.董事願任書
        6.秘書願任書
        7.公司章程
        8.公司保證書
        9.董事名冊
        10.股東名冊
        11.會議記錄等等文件.
        申請國家不同會有不同的文件差別.



        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勞務予境外個人或事業,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本局表示,轄內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於92年至98年間於境外設立一人股東之公司,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全球各地消費者上網訂購其撰寫之軟體,消費者刷卡支付之款項達5仟餘萬元,匯入由該境外公司於我國境內銀行所開設之境外外匯存款帳戶(OBU帳戶),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查獲通報本局。

             本局依據通報資料研判,甲君係於確認消費者刷卡付費後,藉由我國境內伺服器將軟體授權碼傳輸予訂購者,供訂購者於網站上下載訂購之軟體,以完成交易。甲君對其設立之境外公司於我國銀行所開設立之OBU帳戶有實質之掌握能力;且該境外公司之網際網路IP位址係我國境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甲君本人申設及使用、管理。經查甲君於我國境內確有提供勞務收取報酬之營業行為,該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甲君未能提示帳簿憑證及有關文據供核,本局依查得之銷售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共1千4百餘萬元,並加徵怠報金50餘萬元。  

             本局進一步解釋,透過我國境內設置之網際網路銷售軟體予境外個人或事業,該銷售行為係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其營業稅部分雖適用零稅率,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其銷售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本局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網際網路銷售商品(貨物或勞務),其交易資料均屬得掌握之課稅資料,銷售者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一經查獲,將依法補徵稅款,如涉及違章逃漏,並將依法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范海順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60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出售房屋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損失),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王君2011年間經國內某銀行結購鉅額外匯再轉匯甲公司設於該銀行之OBU帳戶,因其年紀甚輕,所得不豐厚,卻擁有鉅額資金結購外匯,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

        國稅局經由王君結匯帳戶追查資金來源,查得乙科技公司向王君購入不動產,分別支付價款房屋1,600萬元、土地1,500餘萬元,另查得該房地係王君2004年間繼承取得,繼承時之房屋時價為450萬元、土地時價為750萬元,此次買賣交易獲有利益近2千萬元,雖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但房屋移轉部分卻僅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


        王君明知出售房屋大賺一筆,卻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與實際獲利金額1,150萬元相差甚遠,案經查獲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營利事業利用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應補稅並移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一公司借用員工名義開設境外公司,並開立OBU帳戶,將外銷貨款保留於OBU帳戶,藉以逃漏外銷收入,經該局查獲依法補稅並移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公司因經營外銷事業蒸蒸日上,為減輕稅負,以員工名義開立境外公司,並於國內銀行申請OBU帳戶,將外銷收入款切割為2段,前段由國內公司壓低售價銷貨給虛設之境外公司,後段則由虛設之境外公司以實際售價銷貨予境外真實客戶,並保留多數的盈餘於虛設境外公司之OBU帳戶,案經該局查獲虛設境外公司之負責人為境內公司之員工,且OBU帳戶之資金有流向境內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其家族成員之紀錄,用以購置豪宅等支出,經循序查調上述資金,該公司負責人始坦承係為外銷而設立境外公司,以OBU帳戶漏報外銷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補徵稅款及罰鍰計2千萬餘元。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經營上需要設立OBU帳戶,仍應誠實申報,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如有稅務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簡翠玉,電話:04-23051111轉2233)。
        發佈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4-03-10
        檢視日期: 2014-03-10
        更新日期: 2014-03-10

        點閱次數: 44


        財政部澄清並無全面清查OBU情事
                針對經濟日報103年8月17日(星期日)A4版報導「OBU大查稅」新聞乙節,財政部澄清稅捐稽徵機關並無專案全面清查OBU之情事,該則關於大查稅之報導並非現況。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機關向OBU調查客戶資金往來紀錄時,依據現行法令規定應一律報經該部核准,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是以,涉及OBU資金面之查稅事項須踐行該專案管制機制,惟查現階段並無此類報部查調資金案件,亦無專案全面清查OBU之情事,為免影響國際金融市場運作,財政部特發布新聞予以澄明。

        新聞稿聯絡人:陳副組長柏誠
        聯絡電話:23228423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4-08-17
        檢視日期: 2014-08-17
        更新日期: 2014-08-17

        點閱次數: 45


        ***用境外公司騙消費者***
        保健食品「紐力康」謊稱進口 產地標章造假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徐尉庭/台北報導】
        2012.01.06 03:05 am

        在各大賣場、購物頻道上架販售的「紐力康葡萄糖胺軟骨素」、「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明明是台灣製造,業者卻謊稱從美國進口,連SGS檢驗標章都做假,不少消費者上當。
        台北市調查處昨天搜索製造商家方國際公司、關係企業及食品代工廠共七處地點,約談負責人林孝宗、徐百英夫妻,查扣「紐力康葡萄胺軟骨素」等三萬餘件黑心保健食品,依詐欺罪移送士林地檢署漏夜複訊。
        藝人慕鈺華代言的「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生技產品,標榜是美國知名營養集團授權進口,功效與「維骨力」保健產品相同,可增強骨質密度;食用方法也一改藥丸式,都是液態飲用。
        紐力康葡萄糖胺軟骨素、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保健」食品,近幾年頗夯,連鎖的大賣場、網路商店或購物頻道均有販售,單瓶售價數百元至上千元。
        檢調查出,徐百英為騙取消費者信賴,涉嫌在美國內華達州設立紙上食品營養公司,謊稱「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等產品是該公司提供,事實上從產品原料、包裝、檢驗合格證明書,全都是家方國際自創,根本不是國外製造。
        「優固力液態葡萄糖胺」、「紐力康葡萄糖胺軟骨素」等保健食品未送驗,業者卻偽造檢驗合格報告,包裝上標示「SGS檢驗不含塑化劑、三聚氫胺」,榮獲國家品質獎章,誘導消費者購買,多年來獲利數億元。
        其他黑心食品還包括:「固節寧葡萄糖胺液」、「固節靈全新葡萄糖胺濃縮飲」、「紐力康膠原軟骨素」、「優智兒DHA」等,檢調為釐清這些「保健」食品成分有無危害健康,已採樣送衛生局化驗。
        據了解,檢調搜索時,徐百英質疑辦案人員「我們是合法廠商,為什麼要搜索?」檢調請她提出進口文件,證明產品是合法進口,徐女卻拿不出來。
        全文網址: 保健食品「紐力康」謊稱進口 產地標章造假 | 生活新聞 | 生活天氣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LIFE/LIF1/6828145.shtml#ixzz1idHAc5du
        Power By udn.com

        ******************
        捐1千改20萬元 假公益申請標章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2.01.06 03:05 am
        台北市調查處發現,家方國際負責人林孝宗曾捐助法鼓山農禪寺一千元,妻子徐百英竟將收據竄改成廿萬元,再以公司捐助、熱心公益等事由,為自家產品申請國家品質標章,專案小組感到不可思議。
        據了解,國家品質標章是產品優良象徵,業者想提升銷量,取得標章會有加分效果;市售產品若想獲得國家品質標章,除了產品要通過驗證,如能附加熱心公益的證明文件,獲得標章的機會就很高。
        據調查,林孝宗在二○○七年,以個人名義捐助法鼓山農禪寺一千元;徐百英涉嫌在去年三月,將捐款收據以電腦掃描方式,將個人捐款竄改為公司捐助,金額也從一千元變為廿萬元,捐款日期也更改。
        徐百英將變造的公益收據,連同虛假的SGS產品檢驗合格報告,送交相關單位審核;由於文件幾可亂真,果然獲頒國家品質標章證明。徐女還在購物頻道宣傳,找模特兒演出,聲稱產品具有療效,大賺黑心錢。
        全文網址: 捐1千改20萬元 假公益申請標章 | 生活新聞 | 生活天氣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LIFE/LIF1/6828127.shtml#ixzz1idIeqv00

        Power By udn.com

        源自:【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2169,510,2261,&job_id=178542&article_category_id=2262&article_id=101919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為什麼仍須申報贈與稅

        文 / 站務17【台灣法律網】

        贈與他人境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雖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是受贈海外財產,而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君年僅20餘歲,但99年度卻有鉅額結購外匯,經調閱相關結匯水單及存款資料,其花旗銀行之帳戶98年底有國外匯入款美金50萬元,陳君表示該筆資金為海外所得,依稅法規定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才納入課稅,98年度不屬課稅範圍。惟該局追查發現該筆資金是其母自臺灣銀行帳戶輾轉匯至國外帳戶再給予陳君,雖陳君主張是其母借用帳戶,並無贈與之意,但該局查核該筆資金存入後,除循環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外,尚有部分資金用於陳君國外遊學及開業的費用,顯然陳君對該帳戶有使用支配權,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就其母贈與陳君之境外資金課徵贈與稅,並處罰鍰合計3百餘萬元。

        該局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均應依法繳納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應盡速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附: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以子女帳戶避稅 補罰難逃【2011/08/02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8.03 02:33 am

        將自有資金轉至子女帳戶,即使在稅捐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財政部表示,雖可免除被課徵贈與稅,但是分散所得事實仍舊存在,除需要回復補課其所得稅外,還要再按分散所得行為再處二倍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案例,納稅人A雖只有20多歲,且薪資所得不高,但98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97年起納稅人A的利息所得爆增數十萬元,引起國稅局的疑心。

        南區國稅局因此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A的資金全數來自其父B,B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才會從97年起陸續將自有資金匯入兒子A的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

        不過,B也向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被國局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自己名下。國稅局查證B的說法並檢視其子A的銀行帳戶,存款確已在國稅局調查前轉回給B。


        財政部表示,B雖未涉及贈與,但仍有分散所得避稅的企圖,因此仍須將A帳戶利息所得併回B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以自有資金轉入子女金融機構帳戶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轉回則無贈與稅問題

        文 / 【台灣法律網】

        93/06/17

        近來有民眾詢問,父母以子女名義從事股票買賣,是否有贈與稅問題?國稅局說明,父母將自有資金轉入子女之金融機構戶頭從事投資行為,如該等本金及獲利之所得均為子女所有,原提供之資金即屬於贈與,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全數轉回父母名下,則無贈與問題,但卻涉及分散所得。所以,如果父母無贈與意思,最好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如果要贈與,則應在資金轉入子女帳戶時,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更進一步說明,不僅投資股票情形如前,另以已成年子女名義存款,也有類似的問題,例如甲君因持有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每年之利息所得超過二十七萬元,但因所得稅法規定每一申報戶全年僅有二十七萬元之利息所得可以扣除,甲君為了達到逃避較高稅負之目的,遂將資金改以其已成年之子女名義存入銀行生息。如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仍未轉回甲君本人名義時,則會被認為有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除了會課徵贈與稅外,還會被處罰;反之,如果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將本息轉回甲君名下,甲君則因其已成年子女獨立申報綜合所得稅,除了可扣除二十七萬元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外,尚可適用較低的邊際稅負的情形下,涉及分散利息所得,除了需要補繳前揭因分散利息所得所增加之稅款外,並會被依所得稅法第一一0條規定處罰。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善用稅法規範合理節稅方式理財,避免走偏鋒心存僥倖,以免避稅不成而被以漏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

        A與B間有金錢往來,可能的稅賦義務
        1.有對價關係:
        1.1.買賣交易:營業稅、所得稅、交易稅、(契稅、印花稅)
        1.2.勞務報酬:營業稅、所得稅
        2.無對價關係:
        2.1.借貸:利息所得稅
        2.2.信託:如果受益人非信託人,則有贈與稅問題
        2.3.贈與:贈與稅
        2.4.繼承:移產稅


        2011/05/14 境外公司股票 稅事小心
        個案實例

        張先生服務於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2年至94年間取得美商A有限公司之員工認股權計52,800股,因持續服務期間達到公司規定得行使該認股權利的要求,依公司股票目前市價,判斷認股價格對自己非常有利,分別在95年2月14日及10月26日依認股辦法執行認股權4,291股及9,216股,因為是取得境外公司股票,因此並未將相關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不料,日前遭國稅局補稅180萬元,並處罰鍰37萬元,張先生心中很納悶,取得的是境外公司的股票,所得來源地在境外,為何須繳納我國的綜合所得稅?

        個案解析

        張先生認為我國稅法對於各類所得是否為來源所得之判斷標準各有不同,所以在判斷某一所得是否須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首先要確定所得類別,再依該所得類別之判斷標準決定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最後才能確定是否須納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繳納綜合所得稅。

        員工認股權應歸屬為「其他所得」,依稅法規定係以所得「取得地」判斷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案所取得員工認股權,是因為擔任美商A有限公司集團之重要工作而由美商A有限公司所給與,屬於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票,其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成本費用,也是由美商A有限公司所負擔,並沒有轉嫁由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因為所得確實取自境外,非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所以非屬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國稅局針對本案補稅並處罰鍰,已明顯違反租稅法定主義之精神。張先生又主張,縱然這筆所得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也應適用財政部94年5月17日解釋令,以認股權之給與日與得請求履約之日這段期間(既得期間)在我國境內居留之天數按比例計算我國來源所得。

        也就是說應該以在我國「居留日數」比例計算,而非受僱地,國稅局以受僱地在境內為由將係爭其他所得全視為我國來源所得,顯有重大錯誤。

        國稅局針對張先生之主張提出以下的抗辯理由:

        1.張先生取得認股權日至執行認股權日期間,皆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其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屬我國來源所得,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也依規定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2.本件不適用財政部94年5月17日令釋,應適用84年6月21日函釋,張先生在92至95年間雖然並非全年度均居留於我國境內,但經查核張先生在我國設有戶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與美商A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有僱傭關係,因公務之需出境洽公,仍屬出差性質,依財政部84年6月21日函釋意旨,公司員工赴國外出差,其自該公司取得之勞務報酬,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判決亦支持國稅局看法,並指出財政部94年5月17日令釋係規範「非居住於我國境內者」,才以有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不同情形,認定有無在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及其所得如何以居留日數來比例計算之問題。

        但是張先生屬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縱有出差至國外之情形,仍屬居住於我國境內,因此張先生取得之員工認股權證所得,當然屬我國境內所得,且無按照比例計算之問題。


        【經濟日報╱文/曹秋燕】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4.19 03:36 AM 利用海外帳戶及股東往來科目掩飾傭金收入的漏稅行為失靈了,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查獲一家企業規避千萬佣金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40120-1.aspx
        設境外公司避稅 習近平家族成龍遭點名
        發稿時間:2016/04/04 12:32最新更新:2016/04/04 13:29
        (中央社雪梨4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1家律師事務所的曝光文件顯示,全球一些權貴透過事務所在海外避稅港進行秘密財務交易,遭點名的包括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家族、俄羅斯總統蒲亭的心腹和港星成龍。

        澳洲廣播公司(ABC)報導,內部文件遭外洩的法律事務所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名聲並不響亮,但實力雄厚,其成立的空殼公司數量在全球數一數二。此次遭外洩的文件多達1100萬份,涉案權貴包括12位現任與前任世界領袖,以及128位政治人物與公共官員。

        德國「南德日報」(Sueddeutsche Zeitung)1年前透過匿名人士取得這批內部資料後,與100多家新聞機構分享,並和美國華盛頓非營利組織「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Investigative Journalism)合作調查。

        文件還披露與習近平家族相關的多家離岸公司,以及「富比世」(Forbes)雜誌500大富豪中的29位億萬富翁,另外也點名成龍透過莫薩克馮賽卡管理至少6家公司;但報導說,並無證據顯示成龍利用莫薩克馮賽卡進行不當目的。

        「國際調查記者聯盟」調查發現,溯自1970年代初期,就有500多家銀行、其下屬公司和分行與莫薩克馮賽卡合作,協助客戶管理境外公司。

        此次披露的檔案資料顯示,莫薩克馮賽卡目前和1萬4000多家銀行、法律事務所等合作,為客戶設立公司和信託。而這些境外公司的操作者,通常沒有依法先行確定客戶未涉及犯罪、逃稅或政治貪汙。

        莫薩克馮賽卡致信「國際調查記者聯盟」與該組織的媒體夥伴說,莫薩克馮賽卡「並不助長或鼓勵違法行為」。

        擁有境外公司並不違法,在某些國際商業交易中,這麼做合乎邏輯。(譯者:中央社鄭詩韻)1050404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50004-1.aspx

        巴拿馬文件外洩投震撼彈 相關領袖忙撇清
        發稿時間:2016/04/05 01:08最新更新:2016/04/05 08:24

        (中央社巴拿馬市4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一家律師事務所機密文件外洩,據稱內容顯示包括多國領袖家族的客戶如何避稅或洗錢,多國政府己展開調查,了解涉案政商要人是否涉及不法,多位領袖駁斥文件內容。

        收到這些這些文件的新聞人員說,內容涉及許多重要人物,由俄羅斯總統蒲亭(Vladimir Putin)的親信,以至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英國首相卡麥隆(David Cameron)、冰島和巴基斯坦兩國總理與烏克蘭總統等領袖的親人。

        這些所謂「巴拿馬密件」雖然詳述讓這些世界精英獲利的複雜金融手法,但未必意味這些作法全都不合法。

        克里姆林宮表示,這些文件的內容「毫不具體也了無新意」,卡麥隆的發言人則說,他已故父親據傳與海外公司有關是「私事」。

        冰島總理甘勞格森(Sigmundur Gunnlaugsson)的妻子遭到點名,在海外避稅天堂有家秘密公司,這引發反對黨要求他下台,但他否認有任何不當,拒絕辭職。

        巴基斯坦總理夏立夫(Nawaz Sharif)的女兒和兒子也牽涉幾家海外公司,政府否認夏立夫家族有任何不法情事。烏克蘭總理波洛申科尚未就他的海外關係作出評論,反對派表示他應受到彈劾,但檢方說沒有證據顯示他犯罪。

        避稅天堂巴拿馬的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律師事務所有超過1150萬份文件外洩,使得相關銀行和個人客戶都成為媒體焦點。澳洲、紐西蘭、印度、法國和奧地利等國都表示,他們已就文件內容展開調查。

        這些文件被洩露給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和另外100多個新聞機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馮賽卡否認公司涉及任何不法行為,但承認公司的資料庫遭駭客入侵,外洩事件目前還沒有發現嫌疑人,他批評入侵和洩密行為侵害隱私。

        國際調查記者同盟主管賴爾(Gerard Ryle)說:「我認為,這次外洩事件可能讓境外交易遭逢前所未見的重大衝擊,因為文件實在太過龐大。」

        這次文件大批外洩,似乎可與2010年的維基解密(Wikileaks)洩密案相提並論。當年外洩文件包括50萬筆關於阿富汗和伊拉克戰爭的軍事機密文件,以及25萬筆外交電文,導致美國怒不可遏。

        外洩文件內容涵蓋的時間將近40年,由1977年直到去年12月,據稱內容顯示有些設在避稅天堂的公司被用來洗錢,或是進行軍火與毒品交易,還有避稅。

        英國的「衛報」(Guardian)報導,這些文件顯示蒲亭的密友涉及總值20億美元(約台幣660億元)的秘密境外交易和貸款,這些人之中包括大提琴家羅德金(Sergei Rolddugin)。

        蒲亭的發言人培斯科夫(Dmitry Peskov)駁斥相關報導,表示這些說法顯示海外對蒲亭的仇視,這次放消息目的是在國會大選來臨前抹黑蒲亭。

        法新社報導,針對密件所作的調查顯示,全球各國有多達140位政要被捲入,包括12位現任與前任世界領袖,以及128位政治人物與公共官員。至少8名現任及前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家族成員名列其中,遭點名的包括國家主席習近平的家族。

        巴拿馬是人口僅400萬的小國,金融服務業蓬勃發展,占國內生產毛額(GDP)近8成,包括著名運河帶來的收入。歷屆政府力求讓巴拿馬有著類似新加坡的親商金融中心形象,積極鼓勵銀行業和投資,這次事件恐會重挫形象,被視為海外洗錢天堂。1050405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40283-1.aspx
        蔡英文兄設境外公司 律師:多年未使用
        發稿時間:2016/04/04 23:28最新更新:2016/04/05 08:05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4日電)總統當選人蔡英文哥哥蔡瀛陽被指有境外公司,律師連元龍4日說,蔡瀛陽2008年經外商銀行介紹以設立境外公司方式購買理財型商品投資,隔年績效不佳解約,已多年未使用該公司。

        蘋果日報報導,「國際調查記者聯盟」(ICIJ)取得總部設在避稅天堂巴拿馬的「莫薩克馮賽卡」律師事務所客戶資料,包括個人及公司行號,其中包括1萬6785名台灣客戶。ICIJ在官網中提供依照國家地區的搜尋服務,點閱時赫然發現一名「Tsai, Ying-Yang」,與蔡英文哥哥蔡瀛陽音譯相同者也在列。

        根據官網中資料,「Tsai, Ying-Yang」於2008年1月3日成立「KOPPIE LIMITED」這家公司。

        連元龍晚間受訪說,蔡瀛陽在2008年經外商銀行介紹,以設立境外公司方式購買理財型商品投資,但因為投資績效不佳,不到1年就解約了,解約後就沒有再使用那家公司;之後,那家公司也已經數年沒有來收管理費,所以,蔡瀛陽的理解是公司已經結束了。

        連元龍指出,他跟蔡瀛陽說,「法律上我們還是要查一查」,所以蔡瀛陽也說等假期過後,再去查查看,了解該公司的存續狀態,如果公司還沒有結束,就會儘速完成關閉手續。

        連元龍說,事情很單純,蔡瀛陽的態度也是「沒什麼好隱瞞,該怎麼做就怎麼做」。1050404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4045006-1.aspx

        (中央社巴拿馬市3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1家法律事務所大量外流資料今天顯示,公司替全球政治人物、體壇明星和藝人暗藏數以十億計美元資產,恐會重挫巴拿馬形象,被視為海外洗錢天堂。

        法新社報導,巴拿馬是人口僅400萬的小國,金融服務業蓬勃發展,占國內生產毛額(GDP)近8成,包括著名運河帶來的收入。

        巴拿馬的持續經濟成長率在拉丁美洲位居前列,並擁有低通貨膨脹率,且以美元作為貨幣。

        歷屆政府力求讓巴拿馬有著類似新加坡的親商金融中心形象,積極鼓勵銀行業和投資。

        但他們發現很難動搖外界普遍對巴拿馬的印象,也就是此地常暗中進行見不得人的勾當,替富人、權貴和罪犯逃稅和洗錢。

        近年來在多國緊盯下,尤其是美國,巴拿馬改善到足以在涉嫌洗錢國家的國際「黑名單」中除名。

        今年2月,巴拿馬也自金融法律鬆散的國家「灰名單」中除名,但在打擊洗錢方面仍有不足之處。

        今天外流的所謂「巴拿馬文件」(The Panama Papers),恐讓巴拿馬取得的進展功虧一簣。

        儘管媒體調查這些外流資料,注意到其中許多的交易可能本身並不違法,但往往在政壇上難以令人接受,而巴拿馬在全面落實國際透明規範上的腳步慢,也讓情況雪上加霜。

        報導說,巴拿馬副總統兼外交部長聖瑪若(IsabelDe Saint Malo)3月告訴英國廣播公司(BBC)電台,她的國家「一心致力於」交流金融資訊。但她說,根據通報準則提案,巴拿馬「關切對我方金融機構造成的成本」。

        她也被特別被問到關於巴拿馬律師事務所「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以及其在巴西國營的巴西石油公司(Petrobras)賄案的角色。莫薩克馮賽卡正是這次資料外洩醜聞的主角。

        她在3月7日專訪中承認:「我認為需要讓事情水落石出。」然而她也說:「我方金融業遵守國際上最高標準。」1050404

        http://www.cna.com.tw/news/aopl/201604040121-1.aspx

        巴拿馬密件醜聞 律師所創辦人大有來頭
        發稿時間:2016/04/04 12:34最新更新:2016/04/04 12:34
        (中央社巴拿馬市3日綜合外電報導)巴拿馬法律事務所「莫薩克馮賽卡」(Mossack Fonseca)傳出旗下大咖客戶密件外洩後,創辦人來歷引發關注。

        法新社報導,根據「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釋出的資料,1100萬頁外流文件出現許多政治人物、體育明星和藝人名字。

        處於醜聞風暴核心的律師事務所,30多年前由兩名律師莫薩克(Juergen Mossack)和馮賽卡(Ramon Fonseca)成立。

        馮賽卡出生於1952年,在巴拿馬取得法律學位,但也曾就讀知名的倫敦政經學院(LSE)。他曾在採訪中透露,一度考慮當神職人員。

        馮賽卡曾做過小生意,之後與莫薩克合夥在英屬維京群島設辦公室,展開離岸事業。不過莫薩克馮賽卡也將事業拓展到太平洋島國紐埃(Niue)。

        當英屬維京群島進行取締,不再允許公司採取業主匿名的方式,莫薩克馮賽卡因此將業務轉移到巴拿馬和加勒比海的安奎拉島(Anguilla)。

        馮賽卡2014年成為巴拿馬總統瓦瑞拉(Juan Carlos Varela)顧問之一。根據「巴拿馬新聞室」(Newsroom Panama,暫譯)網站,他今年3月表示已請假,而當時莫薩克馮賽卡受到巴西和西班牙貪汙醜聞牽連。根據法新社,他說請假是為了「捍衛我的名聲」。

        至於莫薩克,他1948年生於德國,之後與家人搬到巴拿馬並取得法律學位。

        根據ICIJ引述美軍資料,莫薩克的父親是二戰納粹分子,曾在希特勒的「納粹武裝親衛隊」(Waffen-SS)服役,且「舊情報檔案」顯示,莫薩克的父親曾表示願幫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當間諜。1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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