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取政府補助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除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外,若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甲公司於99年間與政府機關簽訂補助科學教育影片製作計畫合約,合約書中載明於影片完成後,由甲公司與該政府機關雙方合法共有著作財產權,依財政部81年8月11日台財稅第810322314號函釋規定,甲公司取得之補助費係因提供勞務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自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列之勞務承攬業以收款時為開立憑證時限。惟甲公司於102年間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始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未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故甲公司應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向政府機關請領補助款,僅於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時,始非營業稅課稅範圍,如該項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而取得代價者,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如有疑義,應於事實發生前就具體事實洽詢稅捐稽徵機關,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2)
資料出處: http://www.ardf.org.tw/mail/616/616-Q1.pdf
案例 1 因購買存貨而取得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A公司與當地政府約定,A公司如向當地企業購入存貨,則可取得當地 政府所給與之獎勵金。
該獎勵金之給與時點可分為兩種,
一為當地政府同意 A公司自營運開始日起五年內自該地區工廠採購原物料以供生產成品使用 者,將依採購訂單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獎勵金予A公司。
另一時點為當地 政府同意自A公司開始出口成品之年度起十年內,以A公司出口由該地區 內工廠所製造產品之出口額之一定比例計算獎勵金予A公司。
當地政府亦 可能於兩個時點均給與獎勵金。
試問:A公司因向當地企業購入存貨而取得上述當地政府給與之獎勵金,其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 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以下簡稱IAS2)第10段之規定:
「存 貨成本應包含所有購買成本、加工成本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之地點及 狀態所發生之其他成本。」
依IAS2第11段之規定:「存貨之購買成本 包含購買價格、進口稅捐與其他稅捐,以及運輸、處理與直接可歸屬 於取得製成品、原料及勞務之其他成本。
交易折扣、讓價及其他類似 項目應於決定購買成本時減除。」
該交易折扣、讓價及其他類似項目 係指交易對方所提供者。
二、 問題所述A公司因向當地企業購入存貨而取得當地政府所給與之獎勵 金,
因政府給與之獎勵金並非交易對方所提供,故不得作為存貨成本 之減項,
應屬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 露」(以下簡稱IAS20)所規定與收益有關之政府補助。
與收益有關之 政府補助符合IAS20第7段所述條件者,應依IAS20第12段之規定,
「於 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 認列於損益。」
問題所述之政府補助,因與存貨有關,故其相關成本為 銷貨成本。
依IAS20第29段之規定:「與收益有關之補助有時於綜合損 益表內表達為貸項,可能單獨表達,或列入如「其他收益」之一般標 題下表達;
另一替代方法為,於報導相關費用時將其減除。」
因此, A公司應配合銷貨成本之發生期間,於綜合損益表中列為政府補助之 利益或其他收入,或作為銷貨成本之減少。
上述表達方式一經選定應 一貫採用。
至於與收益有關之政府補助尚未實現者,則於資產負債表 中以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表達。
另A公司應依IAS20之規定,於財務 報表中作適當揭露。
註:
假設公司一貫的會計政策是在出口時認列政府補助之利益
例如:
X1年1/1 A公司於當地工廠採購原料1,000元, 預計政府會補助 50元獎勵金,
X1年2/1 A公司將原料製成存貨2,000, 入庫
X1年3/1 A公司將存貨2,000以3,000銷售出口
X1年6/1 收到政府補助20元獎勵金
X2年1/1 收到政府補助30元獎勵金
分錄
X1年1/1 A公司於當地工廠採購原料1,000元, 預計政府會補助 50元獎勵金,
借:原料 1,000
借:應收政府補助之利益 50
貸:現金 1,000
貸: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 50
X1年2/1 A公司將原料製成存貨2,000, 入庫
借:存貨 2,000
貸:原料 1,000
貸:製造成本 1,000
X1年3/1 A公司將存貨2,000以3,000銷售出口
借:應收帳款 3,000
貸:銷貨收入 3,000
借:銷貨成本 2,000
貸:存貨 2,000
借:遞延政府補助之利益 50
貸:政府補助之利益/其他收入/銷貨成本 50
X1年6/1 收到政府補助20元獎勵金
借:現金 20
貸:應收政府補助之利益 20
X2年1/1 收到政府補助30元獎勵金
借:現金 30
貸:應收政府補助之利益 30
企業配合政府政策進用實習員之會計處理疑義
Q:
A公司配合政府政策進用實習員,並由學校撥款予實習機構以支付實習員薪資。
A公司支付實習員薪資時應帳列代付款或費用科目?
A公司收取學校撥款經費時應沖銷代付款或帳列其他收入或費用減項?
Ans:
實習機構依政府政策進用實習員,並由學校撥款經費予實習 機構以支付實習員薪資。 其性質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以下簡稱IAS20)第3段所述,政府透過移轉資源之型式給予企業,以換取企業於過去或未來遵循與營業活動有關之一定條件之補助,故關於實習機構支付實習員薪資及收取學校撥款經 費,均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有關政府補助之規定 處理,不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但查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
只強調遞延收益 或 其他收益
付薪水時
借:其他收益--政府補助(或遞延收益)
借:薪資費用
貸:銀行存款
收到補助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政府補助(或遞延收益)
另:須揭露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98)基秘字第 245 號
主 旨 企業配合政府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配合政府政策,依「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劃-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 案實施要點」進用實習員。
二、由學校媒介各校 95 學年度至 97 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之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 習。實習員每名本薪 22,000 元,以及實習機構為其提撥之勞、健保(內含職災)及勞退 金 4,190 元,每月計編列 26,190 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機構)。
實習機構給薪優於上 述基準者,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優於經費部分由實習機構自行負擔。
基本關係如下:
1.學校與畢業生:媒介關係。
2.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關係。
3.畢業生(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僱傭關係,以一年為限。
會計問題
實習機構支付實習員薪資時應帳列代付款或費用科目?
實習機構收取學校撥款經費時應 沖銷代付款或帳列其他收入或費用減項?
解釋函內容
實習機構依政府「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劃」進用實習員,並由學校撥款經費予實習 機構以支付實習員薪資,其所需經費由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該性質符合政府移轉資源予企業之輔助,故關於實習機構支付實習員薪資及收取學校撥款經 費,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政府捐助之規定 處理,不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金管會
http://www.twse.com.tw/ch/listed/IFRS/doc/usedownload/%7B0F4479F4-D31A-B485-5E60-AD5945EC90C5%7D.pdf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簡介
一、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之目的及意旨
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以下簡稱IAS20)適用於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揭露,以及其他形式政府輔助之揭露。
IAS20 不處理下列議題:
(a) 於反映價格變動影響之財務報表或類似性質之補充資訊中,政府補助會計所產生之特殊問題。
(b) 以給與企業可按有利之方式決定課稅所得或課稅損失,或以所得稅負債為基礎所決定或限制之政府輔助。該等利益之例子為所得稅假期、投資抵減、加速折舊準備及調降所得稅率。
(c) 政府參與企業之所有權。
(d) 國際會計準則第 41 號「農業」所涵蓋之政府補助。
二、國際會計準則第 20 號「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之原則
政府輔助係指政府特別對符合一定條件之單一企業或某一範圍之企業提供某種經濟利益之行為。
政府輔助並不包括透過政府之行為影響一般交易狀況而僅間接提供之利益,諸如於開發地區提供基礎建設或對競爭對手施加貿易限制。
企業對政府輔助之收受因兩個理由而對於編製財務報表可能事關重大。
第一,若資源已經移轉,則必須找到處理該項移轉之適當方法。
第二,需要說明企業於報導期間內接受輔助之受惠程度。此有助於企業之財務報表與其以前期間財務報表,以及與其他企業財務報表之比較。
政府補助係指政府透過移轉資源之形式給與企業以換取企業於過去或未來遵循與營業活動有關之一定條件之輔助。
政府補助不包括那些無法合理評估價值之政府輔助形式,以及無法從企業正常交易區分之與政府交易。
三、政府補助之會計及政府輔助之揭露
1. 政府補助之認列
政府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貨幣性補助),應於可合理確信能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始得認列:
(a) 企業將遵循政府補助所附加之條件;及
(b) 將可收到該項補助。
政府補助應於其意圖補償之相關成本於企業認列為費用之期間內,依有系統之基礎認列於損益。
政府補助成為可收取時,若係作為對早已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之補償,或係以給與企業立即財務支援為目的且無未來相關成本,則應於其可收取之期間認列於損益。
政府補助可能採取移轉非貨幣性資產(例如土地或其他資源)供企業使用之形式。
在該等情況下,通常須評估非貨幣性資產之公允價值,並以該公允價值對補助及資產作會計處理。
另一種有時被採用之替代方法係以名目金額記錄資產及補助。
2. 政府補助之表達
與資產有關之補助係指其主要條件為有資格受補助之企業須購買、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資產之政府補助。
此類補助(包括以公允價值衡量之非貨幣性補助)應於財務狀況表內表達為遞延收益,或作為減項以得出該資產之帳面金額。
與收益有關之補助係指與資產有關之補助以外之政府補助。
此類補助有時於綜合損益表內表達為貸項,此可能單獨表達,或列入如「其他收益」之一般標題下表達;
另一替代方法為,於報導相關費用時將其減除。
3. 政府補助之返還
政府補助變成需要返還時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與收益有關之補助之返還,應先沖銷與該補助有關而認列之未攤銷遞延貸項。
在返還超出任何此種遞延貸項之範圍內,或當無遞延貸項存在時,該返還應立即認列於損益。
與資產有關之補助之返還,應藉由將應返還金額以增加資產之帳面金額或減少遞延收益之餘額而認列。
假設無補助時,至目前原應認列於損益之累計額外折舊,應立即認列於損益。
4. 政府輔助
政府補助不包括以無法合理評估價值之政府輔助形式(例如免費技術或行銷諮詢)以及無法從企業正常交易區分之與政府交易(例如企業銷售之一部分歸因於政府採購政策)。
該等輔助將產生效益可能毫無疑問,但任何將交易活動與政府輔助分離之意圖,可能非常武斷。
前述效益之重要性可能使企業有必要揭露該輔助之性質、範圍及期間,以使財務報表不被誤解。
5. 揭露規定
下列事項應予揭露:
(a) 政府補助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包括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表達方法;
(b) 已於財務報表認列之政府補助,其性質與範圍,並說明企業已直接受惠之其他形式政府輔助;及
(c) 附加於已認列之政府輔助之尚未達成之條件及其他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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