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費用標準表」
司法信箱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htm
案件進度查詢
http://cpor.judicial.gov.tw/cqry/Login.do
證人或鑑定人一定要出庭嗎?.
由於證人是要把自己所認識過去的事實及狀態作陳述,不具有替代性,所以接到法院的出庭作證通知都必須到庭,如果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話,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若已受罰鍰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時,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受到拘提。 惟若證人因身體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到法院出庭作證,證人可依「各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或「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就近在所在地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機關,以視訊設備與傳訊法院進行遠距訊問。
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司法院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是為幫助弱勢民眾,解決法律問題。
民眾若符合下列要件,即可申請法律扶助:
對象:只要合法居住於臺灣地區,無論本國人或外籍人士均可申請。
資力: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是每個月可以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但刑事強制辯護案件(如涉犯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則不用審查財產收入。
案情:要有理由。
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全國各縣市設有21個分會,民眾若符合上述要件,可以就近申請。至於如何申請?應該提出哪些文件?司法院提醒您,事先撥打全國法律扶助專線:(02)6632-8282,由專人為您服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扶助範圍及資格標準>扶助申請Q/A)也有提供詳細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要繳多少裁判費?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所以原告起訴時必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而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且裁判費的繳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的裁判費,性質上屬於預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10萬元以下 | 1,000元 | 1,500元 |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 110元/萬 | 165元/萬 |
100萬元 | 10,900元 | 16,350元 |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 99元/萬 | 148.5元/萬 |
一千萬元 | 100,000元 | 150,000元 |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 88元/萬 | 132元/萬 |
一億元 | 892,000元 | 1,338,000元 |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 77元/萬 | 115.5元/萬 |
十億元 | 7,822,000元 | 11,733,000元 |
逾十億元部分 | 66元/萬 | 99元/萬 |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 , Web版計算程式 〔使用說明〕 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 |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 第二、三審 | |
---|---|---|
3,000元 | 4,5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 |
---|---|---|
聲請再審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1,000元 | 1,000元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
第一審> | 第二、三審> |
---|---|---|
聲請發支付命令 | 500元 | -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 1,000元 | 1,000元 |
聲請回復原狀 | 1,000元 | |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 |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 1,000元 | |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 | |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 - |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 徵收聲請費 |
---|---|
未滿10萬元 | 免徵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 2,000元 |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3,000元 |
1,000萬元以上 | 5,000元 |
非財產權事件 | 免徵 |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 | 執行標的金(價)額 | 徵收執行費 |
---|---|---|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 免徵 |
5,000元以上 | 0.8元/百 | |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 ||
非財產權案件 | 3,000元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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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0萬元者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5,0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 1,000元 |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 1,000元 |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 5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 1,000元 |
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 每份200元 |
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 提存金額或價額 |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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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萬元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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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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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上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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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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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提存費 |
500元
|
如何閱覽卷宗?
訴訟卷宗不僅法院可以利用,雙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也可使用。如果是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也可以預納費用請求給予繕本、影本或節本。假設第三人想要利用卷宗內資料,則必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後,始能閱覽,以保護當事人權益。關於聲請閱卷的相關事項,可參考「民事閱卷規則」 。
法院訴訟流程 (民事類)
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 連結司法院網站-民事訴訟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
S0 私權紛爭產生
S1 (強制)調解: 屬民訴#403所舉'強制調解事件'進行強制調解,調解成功則紛爭結束;調解不成功進入S2起訴
S1.1.除民訴#403所舉'強制調解事件'外,其他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甚至於第一審事件繫屬中,亦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S1.2.調解不成立,法院發給證明(#416):
(#419)
S1.2.1.當事人兩造於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一造之申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視為調解聲請人自聲請時起已經起訴。
S1.2.2.調解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之日起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S1.2.3.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S2 起訴: 原告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 法院受理後--案件登記並分案
通常程序以訴狀為之
起訴同時應/可進行以下活動:
S2.1.原告預納裁判費
S2.2.啟動保全程序--假扣押或假處分,起訴前後均得啟動
S2.2.1.法院應為裁定假扣押或假處分
S2.2.2.原告(債權人)提供擔保
S2.2.3.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
第 244 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第 388 條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處分權主義)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註:處分權主義--是否起訴、訴訟標的之特定、範圍的劃定、是否終了訴訟等事項,完全委由當事人決定,採此原則稱之為處分權主義。
S3 法院為訴訟要件之審查: (#249)
S3.1.1原告之訴無理由, 則判決駁回 (#249II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者,法院得..逕以判決駁回...)
S3.1.2訴訟要件欠缺: 不可補正-->裁定駁回S3.1.3.訴訟要件欠缺: 可補正-->裁定命補正
S3.1.3.1訴訟要件欠缺,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S3.1.3.2訴訟要件欠缺,裁定命補正,補正完成-->繼續訴訟S3.1.2
S3.2訴訟要件合法: (法院)指定期日,送達訴狀及期日通知
S4 提出書狀: 1.準備書狀 2.答辯狀,並通知他造
S3.2訴訟要件合法: (法院)指定期日,送達訴狀及期日通知
S4 提出書狀: 1.準備書狀 2.答辯狀,並通知他造
S5 (法院)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調查證據,及其他必要事項
S5.1.必要時法院可指定專家鑑定
S5.2 專家將鑑定報告交付法院
S7言詞辯論
S8法官於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應撰寫判決書
S10 判決書送達兩造
S10.1上訴第二審: 兩造得選擇(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第二審
S10.2判決確定 :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後無上訴
要到哪個法院打官司?
民事訴訟事件
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採二元制,也就是區分私法上爭執或公法上爭執,前者的訴訟事件由普通法院就具體個案加以裁判,後者則歸行政法院審理。由於民事訴訟事件的種類繁雜、數量龐大,所以在各縣市都設有地方法院,並以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5條定各法院之管轄權,以免原告任意的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導致被告應訴不便及各法院負擔不均。連結司法院網站「所屬各法院」
註:以原就被原則
強制執行事件
如果你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需求,可以向下列法院提出聲請: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如果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可以向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如果同一個強制執行事件,數個法院都有管轄權,那麼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原則上要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所謂住所地,是指有久住的意思而住於一定的地域,不以戶籍地址為唯一認定標準。另外,如果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債務人要聲請的話,可以向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要親自遞狀嗎?
除了親自到法院收狀處提交訴狀或以郵寄方式送達法院外,也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的相關規定,經由電信傳真或電子郵件將書狀傳送到法院。送達法院的時間,以法院實際收受日為準,但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書狀時,由於目前尚未建立電子簽章認證制度,必要時法院仍得請當事人另外補提出有簽名或蓋章的書狀紙本或到院補簽名、蓋章。
「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行政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書狀參考範例─非訟事件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3.asp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4.asp
非訟-登記業務
Q1: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聲請人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上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檢附之文件
-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 財產清冊。
- 最近戶籍謄本。
- 國民身分證影本。
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台幣500元。
Q2: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檢附之章程及文件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 設立法人之目的 (宗旨)。
- 法人之名稱。
- 組織區域。
- 會址。
- 任務。
- 組織。
-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 會員代表及董事 (理事) 、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 會議(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 經費及會計。
- 章程修改之程序。
-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應附具之文件
-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法人設立之文書。
- 董事 (理事)、監事產生及應備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 (理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
董事 (理事) 、監事備案之文件。 - 會員名冊或會員代表名冊、財產目錄並其證明文件。
Q3:如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聲請人依法人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董事、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檢附之文件
- 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法人籌設暨許可董事及董事會備案之文書。
- 董事、監事之產生及其資格之證明文件,董事、監事願任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准許該董事、監事備案
之文件。 - 捐助及組織章程。
- 財產清冊。
非訟-提存業務
Q1如何辦理清償提存?
A: 管轄的法院(提存法第4條)- 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 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最後住所,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致難依前二項定其清償地者,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數人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或為公同共有債權,而債權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由其中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強制執行法關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破產法關於破產債權分配金額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關於清算事件分配金額之提存,由受理強制執行、破產事件或辦理清算事件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政府機關依據法律所發給之補償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其提存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提存書
-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提存通知書
- 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
-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
聲請書一份。 -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清償提存費,其提存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下者,繳納100元;逾1萬元至10萬元者,繳納500元;逾10萬元者,繳納1000元。但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提存者,免繳納提存費。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提存物之保管機構,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保管機構。提存人為此項聲請時,應同時向法院繳納提存費。並將繳費聯單黏附提存書。
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法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管提存所查詢原因。
Q2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A: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5條)。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 提存書
- 提存人須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
- 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 提存費繳款證明。
- 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 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新臺幣500元。
提交提存書及提存物:
提存物為現金或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提存人應將提存書連同提存物及提存費,一併提交當地國庫駐院收款處或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提存物不適於國庫保管者,提存人應聲請提存所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由提存人將提存物連同提存書提交該處所。提存人提交提存物後3日內,未獲本院提存所發給提存書時,得向該所查詢原因。
Q3如何辦理領取提存物?
A: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領取之原因
- 依提存通知書。
- 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 債權讓與。
- 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由聲請人簽名蓋章。
- 原「提存通知書」。但提存通知書未經合法送達或以公示送達方式且未經受取權人領取者,毋庸提出。
- 領取提存物之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應提出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證明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聲請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要件已具備之證明文件。
- 親自領取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經核對後留存其正背面影本各一份) 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人在國外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人在大陸地區者,應提出3個月內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委任書或授權書。
- 聲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提存物,前項委任書並應附具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印文真正之文件。提存物之金額或價額逾100萬元者,其委任行為或委任書並應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提存物之其金額或價額在3萬元以下者,如證明為委任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二親等之兄弟姊妹時,毋庸提出上開證明文件。
- 由提存物受取權人之繼承人聲請領取者,應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文件。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二份附卷) 及印章 (領取聲請書上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債權人 (受取權人) 關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非訟-非訟業務
Q1: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A 法規依據: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聲請時應備文件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聲請人應於書狀上簽名、蓋章。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
- 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但無付款地以發票地為管轄法院,無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為管轄法院(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
聲請費用(裁判費)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 本票上若無到期日之記載,請載明提示日期。
- 本票記載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因違約金為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且行使追索權之範圍不包括違約金在內。
- 本票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A: 法規依據 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聲請時應備文件
- 聲請時應提出之書狀
-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可參考訴狀範例),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聲請人應於書狀上簽名、蓋章。
- 聲請人如委任代理人辦理時,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蓋章。
- 聲請時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變更登記契約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
- 最新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 如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時,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管轄權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 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 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 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 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 應列抵押物之抵押權人為聲請人,列抵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所有人死亡後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非訟事件法第73條)。
-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確定後,不待當事人聲請,由書記官主動核發確定證明書,嗣後當事人如聲請補發確定證明書,請具狀聲請補發,並繳納聲請費100元整。
公證及認證事件
Q:如何預防糾紛?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Q:有債務清理問題怎麼辦?
A: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讓負債的消費者可以依該條例所定的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所以,債務人可就其本身的債務狀況,選擇適合的清理方式,如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也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http://www.judicial.gov.tw/J/jundicial01.html>>
解決民事糾紛一定要打官司嗎?
法院是替民眾解決紛爭的地方,但是原告提起訴訟,依法要繳裁判費,還要到庭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供法官調查,被告也可以提出答辯和反證,法官為了調查清楚,雙方當事人難免要上好幾次法庭,花費許多時間與精神,一審判決下來,敗訴的一方若不服氣,依法還是可以提起上訴,如此一來,一件民事訴訟官司,往往要纏訟好幾年才會確定,對當事人而言反而不見得是最有效率與實益的解決方式。
現行法上,除了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如果爭議的事項與專門行業或知識有關,也可向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這些都是解決紛爭的好方法。
調解有什麼好處?
1.什麼是調解?
所謂的調解,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 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現行法上,可分為法院的調解與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的調解。
(2)至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案件的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都是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信譽有名望的公正人士組成,協助民眾調解紛爭。
2.如何聲請調解?
想透過法院或鄉鎮市調解的話,可以用書面或言詞的方式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表明需要調解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雙方對於有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的事實經過。
3.選擇法院調解的好處
選擇法院調解以解決紛爭,有以下的好處: (1)節省時間。(2)可以促進和諧。(3)法院的調解委員均有專門知識領域之專長,對於專業性糾紛較能瞭解爭執所在,給出的專業判斷,值得信賴。(4)移付調解的事件,如果調解成立的話,可以聲請退還已經繳納裁判費的三分之二。(5)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4.調解的效力
民事事件一旦在法院作成調解筆錄;或經調解委員會製作調解書送管轄法院核定後,調解即為成立,會發生 與民事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法院或調解委員會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調解的結果,除非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 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宣告無效或撤銷調解外,雙方當事人也不得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廢棄或變更調 解內容,而且如有一方不依照調解所定內容履行時,他方可拿著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最重要的,法院調解繳納的費用遠低於提起訴訟所應繳的裁判費,如此可節省當事人很多的時間及費用,是一 種非常有效率的解決紛爭方法。
如何聲請仲裁?
1.什麼是仲裁?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就私法上的權利或其他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時,不循法院的訴訟途徑,而是授權由具有專業性的仲裁人來進行判斷以解決紛爭的方式。
2.如何利用仲裁程序?
想透過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糾紛,必須先訂立仲裁協議,事先以書面約定關於現在或將來一定的法律關係及由該法律關係所生的爭議,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的數人成立仲裁庭進行仲裁。仲裁之聲請係向仲裁協會提出仲裁聲請書狀。
3.仲裁的好處
仲裁人是當事人信賴的公正人士,雙方對自己選任的仲裁人所作成的判斷結果較能心服。 因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多為各種專門行業的特殊問題,所以由具有 專業性的仲裁人所為的仲裁結果較能為同是該行業的當事人接受。 仲裁程序不對外公開,可確保工商業之營業秘密。 仲裁程序可以透過一次仲裁判斷而確定終結爭議,不會像民事訴訟有三級三審的繁瑣程序,能夠迅速解決糾紛。仲裁人的判斷對當事人而言,與法律的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同時因無審級救濟的問題,在費用負擔上亦較民事訴訟低,對講究省時、省錢、省力的工商業而言,仲裁制度要比提起民事訴訟來得經濟。
4.民事訴訟、調解與仲裁的比較
在簡單介紹了調解與仲裁的好處後,我們把兩者拿來跟民事訴訟比較
民事訴訟 | 仲裁 | 調解 | |
方式 | 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 | 向仲裁協會提出 仲裁聲請書狀 |
以書面或言詞向法院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 |
費用 | 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徵收1,000元(餘詳參「民事徵收費用標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徵收新台幣3,000元。 | 因財產權聲請仲裁事件,應繳納工本費新台幣600元,仲裁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6萬元以下,繳納新台幣3,000元(餘詳參「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應繳納仲裁費新台幣9,000元。 | 一、法院調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10萬元,免徵聲請費(餘詳參「民事徵收費用標準」);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亦免徵聲請費
二、鄉鎮市調解:除勘驗應由當事人核實支出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報酬。 |
效力 | 一旦判決確定,法院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判決結果,雙方當事人也不得透過訴訟程序請求廢棄或變更判決內容,而且如有一方不依照判決所定內容履行時,他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與確定判決的效力相同 | 與確定判決的效力相同 |
所需時間 | 時間較長 | 時間較短 | 時間較短 |
決定基準 | 憲法#80法官須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 依仲裁人專業 | 當事人合意 |
提起民事訴訟是否一定要請律師?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或委任律師到法院進行訴訟,但例外可以委任不具律師資格的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這是因為打官司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而且民事訴訟較具技術性,由未受過法學教育及養成的人代理訴訟行為,往往不易勝任,所以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使訴訟程序能夠順利進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在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為屬於法律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就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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