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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信託相關





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托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仍應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其受託人可否將該土地贈與他人?

有關信託法第1條規定,受託人須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其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單純之拋棄或捐贈,因未能取得任何對價,殊難認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之行為。倘受託人欲以「受託人名義」為捐贈,縱為信託契約所約定,其約定亦與信託之本旨有違。故已辦理自益信託登記之土地,受託人若以「受託人名義」訂定贈與契約,請先向地政機關承辦人洽詢得否辦理贈與登記事宜,以避免事後造成徵納歧見。

更新日期: 105/03/02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自益信託土地地價稅可申請優惠稅率省荷包喔!

有民眾前來詢問,最近土地辦理自益信託,該土地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即自益信託),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其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若經審查委託人符合下列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1.委託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4.委託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稅捐處提醒市民朋友,為確保納稅權益,請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每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申請次期核准。

更新日期: 105/02/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及建物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應先辦理查欠作業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塗銷信託登記時,是否須先繳清欠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至於塗銷信託登記,係指土地權利因信託關係消滅,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依上開規定,土地及建物於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仍應辦理查欠作業。

  該局表示基於便民服務,有關辦理查欠作業可就近向該局所屬東山、民權、文心、豐原、沙鹿、大屯、東勢及大智分局等全功能服務櫃台洽辦。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對地方稅課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 105/03/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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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託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須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無須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此類案件不必申報移轉土地現值,只須至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 105/02/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擔任信託受託人,在稅務上有何義務?

新興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朋友委託代為管理處分不動產,已至地政事務所辦妥信託登記,受託人除了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外,稅務上還有什麼應盡義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按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信託法第31條規定,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且應按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第89條之1規定,計算應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並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受託人如未依規定於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應處該受託人7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0元。

國稅局提醒,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接受委託時,應確實了解信託之相關規定,避免因未盡相關義務而受罰。【#441】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5
更新日期: 104/12/14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限申報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及填發憑單予受益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則延長至2月15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法免徵營業稅外,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呼籲,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前開申報期限前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依規定盡申報義務,才能真正受益不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

更新日期: 105/01/07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房屋稅之納稅人是委託人還是受託人?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至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因情形與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相似,可由受託人推定一人繳納。

更新日期:2015/11/25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請依規定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5年2月1日前申報104年度信託所得。

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管理個人財富,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常忽略相關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受託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
國稅局呼籲,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5年2月1日前(10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5年2月1日)申報104年度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另外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轉8040

更新日期: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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